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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课程名称:建筑法规课程代码:03936一建设法规概论1.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经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姓的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行政经管关系(建设活动与国家经济发展、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的文明进步息息相关,国家对之必须进行全面的严格经管)经济协作关系(工程建设是非常复杂的活动,要有许多单位和人员参与,共同协作完成)及相关的民事关系(在建设活动中,会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与财产的伤害、财产及相关权利的转让等等涉及到公民个人的权利问题)。
3.法律地位是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建设法规应属于哪甫部门法及其所处的层次。
4.建设法规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对于行政经管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对于经济协作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军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调整;对于民事关系则采用民事手段来加以调整。
建设法规就其主要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它主要还是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5.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就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而言,体系中还应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6.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必须与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但它又相对独立,自成体系。
7.法规体系的构成,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
建设法规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它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
宝塔形结构形式,是先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将该领域内业务可能涉及的所有问题都在该法中作出规定,然后再分别制定不同层次的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一个个具体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梯形结构是不设立基本法律,而以若干并列的专项法律组成法规体系的最顶层,然后对每部专项法律再配置相应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形成若干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小体系。
建设法规概论
1.3.1 建设行政执法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 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 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
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①建设行政决定,包括行政许可、
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②建设行政检查,包括实
地检查和书面检查;③建设行政处罚,包括财产 处罚、行为处罚和惩戒;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2 一般程序
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 程序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处 罚决定书送达、申诉等程序。 3 听证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 实施行政处罚,在决定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通过公开 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 取意见的方式、方法和制度。
1.3.4.2 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建设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原告对建设活动的 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 一种诉讼行为。
建设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
1.2.3 建设法规体系
1.2.3.1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 所谓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已经制定和需要制 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构
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
统一的框架结构。
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还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
和建设规章。
1.2.3.2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 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建设
1.2.2.3 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自1978年迄今,建设立法工作逐步加强,制定 并颁布了城市规划、建设监理、建设市场管理、 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及 一大批部门规章。 1989年初,建设部决定把研究和编制《建设法 律体系规划方案》(其中包括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律体系规 划)作为建设部的重点工作之一。
建 设 法 规
建设法规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强制遵守执行的行为规则 的总称。凡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等都属于法的范 畴。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等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法 规。
1.1 概 述
建设法规
法治,就是以法为依据,治理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我国当前的 土木工程建设尤其需要法治。这是因为: ①土木工程投资大;② 人员多;③市场发育不健全,如业主方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 事,不报建、不搞招标投标、肢解发包工程、拖欠工程款等, 承包方无证或越级下包、层层转包、资质挂靠等;④工程质量 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中 华 人
民
(3)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
共
单位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方面有各自不可推卸的责任。它们各自
和
在完成自身任务过程中,共同对建筑工程质量负完全责任(此完
国 建
全责任指各自责任的总和)。
筑
法
》
建设法规
(4)确保质量应该贯彻在建筑工程的始终和建筑工程的各个
1.3
方面——从勘察、设计、领取施工许可证、现场施工到竣工验 收,使用寿命内合理使用、保修;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到装修
《 中 华
人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过问建筑工程的质量问
民
共
和
(6)对于违反建筑工程质量规定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国
建
筑
法
》
建设法规
1. 2.假设你参与开发一个项目,试述在整个项目中, 你若作为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分别需要做哪 3. 4.
建设法规
5. 6.参观建设工地,分析在建的是哪些单项工程、单 7.就你个人经历中(包括生活中接触到的和听到的) 遇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有哪些?造成这些问题的 原因有哪些?你认为相关责任人应受到什么样的处 罚?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二、案件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供给邮电楼工程 工地的砖系承包方建筑公司委派的工地负责人建筑队联系购买, 且已用于该工地,所欠货款属实,故原告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给 付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对该欠款未及时找建筑公 司清结,所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筑公司是邮电楼工程的承包修建方,同建筑队所签订的“联 营协议和实施细则”是承包方的内部民事行为,是建筑公司为 履行承包合同采取的方法,建筑队是建筑公司为履行承包合同 所委托的实施者,不是建筑公司承包权利、义务的转移或免除。 因此“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 提出不是本案的被告和不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予支持。建筑队是购买原告货物的行为人,负有实际责任, 且是受建筑公司委托承建工程的实施者,因此所提出不承担责 任的主张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
2.工程建设法的作用 工程建筑业是与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民族兴衰紧密相 连的一个行业。 工程建设产品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标志。 工程建设管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一个独立学 科,它由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条腿支撑。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 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 要,保障工程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
1.3.3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1989年建设部组织了建设法规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 并于1991年制定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所以我国将没 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由城市 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 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等8部有关 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城市规划 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 1.4 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 公民实践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 守法三个方面。 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方面。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3)第三层次——技术规范与标准 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 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选择遵守的,还有部分是
指导性质的,仅供参与各方参考。 上一页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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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特点
(1)体系分三个层次,编制先后顺序为:法律——实施条 例——技术规范与标准 (2) 制定者 (3) 法规的编制单位或从业人员熟悉建筑业管理,精通法律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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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各国建设法规体系简介
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二、德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三、美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四、日本的建筑法律
五、香港建筑法例规范及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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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 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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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8 、 《村镇建设法》 调整对象: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 和环境管理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参加城乡经济,社会 后退 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村镇的发展。 上一页 继续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04.8第三次修订
补充材料 :
1 、《城市规划法》-----90.4.1实施 调整对象: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项建设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
2 、 《房地产管理法》-----95.1.1
调整对象:房地产的开发,产权管理,交易,市场及产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
退出
二、 建设法规的地位、作用与实施
建筑法规概论
建筑法规概论《建筑法规概论》学习心得一、关于建筑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二、关于建筑法规作用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
三是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防止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 四是能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筑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建筑业走上了依法治业的轨道,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中有升,建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所减少,保障和促进了建筑业的快速发展。
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改善了城乡面貌,提高了人民的居住和生活水平,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推动了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这些成绩的取得,建筑法功不可没。
三、关于安全管理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加强。
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1.现状我国现有建筑工人约4000多万人,约占世界建筑从业人数的1/4,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
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等原因,以及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等社会现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业。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历史上也是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同时,我国建筑业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
建设法规1
这里的“国家行政机关”指的是国务院及 国务院所属的主管部门;这里的“地方行 政机关”指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省 会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地方 人民政府。
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节 建设法规及其体系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第三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第一节 建设法规及其体系
一、建设法规的概念 二、建设法规的特征 三、建设法规体系
一、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国 家和地方行政机关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和地方及 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 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常见的中介组织有:建筑行业协会及其下设的各 专 业分会,专业会计事务所、资产与资信评估 机构、公证机构,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招标代理 机构,工程技术咨询公司,建设监理单位,质量 检查、监督、认证机构,以及其他产品检测、鉴 定机构。
5、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专门负责办理工程建设贷款 和拨款、管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 行。
业主方是指具有相应建设资金和拥有通过 立项审批的建设项目的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委 托的资产管理部门、各单位、公民个人等。
3、承包方(建筑企业、乙方、承包商)
承包方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且能够按照业 主方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不同形态建筑产品, 并最终得到工程价款的建筑企业。
(二)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按其立法权限可分为七个层次: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3.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序可分:
(1)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可以直接适 指规范的内容明确,结构完整, 用的规范。 用的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 )
指规范没有明确的行为模式或具体的法律后 果,而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的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0.4.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规范的内容分:
(1)授权性规范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特点:即不强令人们必须做,也不禁止人们不得做。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人们有行为选择的自由。如选民行使选举权。
(2)命令性规范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特点: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儿童必须完 成义务教育。 成义务教育。
回答: 回答: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分别是建筑工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程法律关系主体、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建筑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主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责任公司与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本案中的建筑工程法律关系客体是美乐漆业有限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170号的 15层 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 170 号的 15 层 职工宿舍楼。 职工宿舍楼。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02年 12月 2002 年 12 月 , 美乐漆业有限责任公司筹建 15层职工宿舍楼 层职工宿舍楼, 15 层职工宿舍楼 , 通过履行正常的招投标 程序, 程序 , 将该工程委托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 公司承建。 双方合同约定: 公司承建 。 双方合同约定 : 洪江市建筑工 程第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美乐漆业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洪江市建国区滨江路170 号的15 层职工宿舍楼; 15层职工宿舍楼 号的 15 层职工宿舍楼 ; 工程总造价人民币 970万元 万元; 970万元;洪江市建筑工程第六公司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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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
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 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它们是建筑业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经济技术 作业、建筑管理监测的依据。
其中建筑设计规范是建筑法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或立
法机关颁布的对新建建筑物所作的最低限度技术要求的规定。我国 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包括建筑设计、建筑物理、建筑电气、建筑暖 通与空调等方面标准规范共计116个。建筑设计规范的内容和体例 一般分行政实施部分和技术要求部分。行政实施部分规定建筑主管 部门的职权,设计审查和施工、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争议、上诉和 仲裁等内容。技术要求部分主要包括:建筑物按用途和构造的分类 分级;各类(级)建筑物的允许使用负荷、建筑面积、高度和层数 的限制等;防火和疏散,有关建筑构造的要求;结构、材料、供暖、 通风、照明、给排水、消防、电梯、通信、动力等的基本要求。建 筑设计规范是广大工程建设者必须遵守的准则和规定,在提高工程 建设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 期,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促进技术进步,建设资源友好型社 会等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2.法律 建筑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的属于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的各项法律,它 们是建筑法规体系的基础与核心。目前我国的建筑法律主 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建设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
6.国际公约、惯例和国际标准 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是指国际间有关政
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国际惯例的形成 与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植根于参与国际交往的行 为主体的长期反复实践。其中包括《国际建筑公约条例》, 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 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 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
第一章 建筑法规概述
特征:
1) 以民事义务为基础; 2) 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 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4) 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20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① 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 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特点:一是相对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及其因 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而言,过错是归责的最终要件, 无过错即无责任。 二是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
31
继续履行
(1) 概念: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 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
(2) 构成要件: 1 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 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3 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行。
4 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经济上是合理的
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27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
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 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8
3)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概念: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 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 违约责任的条件。 1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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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 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 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
建筑法规概论
第二节 建筑法律体系
2、业主方 建设单位、甲方 3、承包方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劳务企业、构件加工厂、 材料供应商等 按专业分:土建、水电、铁路、市政等公司 按承包方式:总承包、专业承包
第二节 建筑法律体系
4、中介组织 建筑业协会及其分会、造价咨询公司、监 理公司、招投标代理公司、审计公司、质 检、监督、产品监测等机构 5、建设银行:办理工程贷款、管理国家固 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 6、公民个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概念:规划部门核发的确认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 划要求的证件。 4)临时建设的管理 临时建设:临时搭建、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设 施 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 段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见书P17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核设 施;绝密工程;跨省、自告 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 环境影响后评价
3)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内容及其审批 内容:见书P20 审批: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国家重 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 其余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部门负责。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6.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2)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国家重大工程;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 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 漏或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电 站和核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 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其他 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PPT课件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例外工程
(六类)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 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许可证管理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
债的消灭
履行 抵销 提存 混同 免除 当事人死亡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特征
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专利权 商标权
专利权的主体 受让人 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侵权与保护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2年) 特殊诉讼时效(4年) 短期诉讼时效(1年)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程企业的 资质管理
资质管理机关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分类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含义
专业技术人员 执业资格种类
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
民法
民事法律关系
自然人
主体 构成
客体
财 物 行为 非物质财富
内容
权利 义务
主体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变更
的变更
内容变更
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 协议终止
的终止
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式法律行为
行为的分类
不要式法律行为
建筑法规概论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时,应逐级上报最高 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对于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3〕 行他字第4号《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 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指出:“在国家尚未制 定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之前,人民法院在审 理有关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行政案件时,可以优先选择适用本 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有关道路运输市场管理 的地方性法规。”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行政案件时,应当按照 该答复办理。即责令张某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15万元的罚款。
3.政策性
建设工程法规体现着国家的工程建设政策,它一
方面是实现国家工程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
家工程建设政策规范化。国家工程建设形势总是处于不 断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建设工程法规也随之变化,以适
应客观需要。如国家经济实力较弱时,基建投资就要通
过法律法规加以限制;国力储备充足时,基建规模就通 过法律法规给予增加,甚至出台一些鼓励扶持政策。
1.2.1 建 设 工 程 法 律 关 系 的 主 体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 根据自然人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将自然人分为三个阶段: 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称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2.1 不满十周岁的人,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建 未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周岁的人,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设 这是划分一个人行为能力的客观标准,即年龄标准。 工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认识和判 程 断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因此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 法 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对与其认识能力、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承 律 担责任,其他民事行为对其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关 人只能进行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系 的 主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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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施工、堆料等原因需 临时使用土地的项目。期限一般不超出2年。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概念:规划部门核发的确认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
划要求的证件。 4)临时建设的管理 临时建设:临时搭建、限期拆除的建设工程或设
施 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期限:不超过2年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只 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 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效力等同 于法律
7、技术法规:规范、标准、定额等 8、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FIDIC合同
安全检查制度等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企业质量责任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筑工程竣
工验收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等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段的 法律制度
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世界银行:项目的选定;项目的准备;项目的评估;贷 款谈判签约;项目的执行与监督;项目总结。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 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 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内容:基本情况;选址意见 核发权限:分级管理(见书P21)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概念: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
门审批 地方投资为主的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按地方规定程序执
行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 段的法律制度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1)可行性研究概述: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 阶段划分:投资机会研究阶段;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详
细可行性研究阶段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见可研报告内容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
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依据:2002.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影响 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
第二节 建筑法律体系
二、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有形产品:建筑物、设计图纸构配件等 无形产品:各种咨询服务、监理服务等 三、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三节 《建筑法》概述
一、建筑法: 广义:调整建筑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8章85条 包括: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
一、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1、政府相关部门 1)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
及其常委会 职责: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决算,制定和颁布
建筑法律,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建筑法律的执行 2)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审计、财政、铁道部、交通部等。
第三节 《建筑法》概述
3、调整对象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
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不适用的情况:文物古迹、抢险救灾、临
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省、自治 区、直辖市确定的小型建设活动参照适用。
第三节 《建筑法》概述
三、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1、建筑许可制度 (1)建筑施工许可;(2)建筑从业许可 2、建筑工程发承包制度 制定了工程发承包的方法,原则等,确立了建筑市场经济 3、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三控两管一协调,保证工程三大目标实现 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教育制度;
文件
第一节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二、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建筑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
准则 1)必须性建筑行为 2)禁止性建筑行为 3)授权性建筑行为 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 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罚
款、撤销授权、强行拆除、刑事处罚等)
第二节 建筑法律体系
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 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第三节 《建筑法》概述
二、建筑法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1.立法宗旨: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
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 展 2.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适用与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3)对人的效力: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建筑监督管 理机关
建筑法规概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一、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 1、宪法 2、法律:建筑法 招投标法 土地管理法等 3、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实施 如条例、办法等 4、部门规章:发改委、建设部等颁布实施,如 办法、规
定、规范、标准等 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1)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经国务
我国:立项决策阶段;
勘察设计阶段;
招投标及签定合同阶段;Fra bibliotek施工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段的 法律制度
二.建设项目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1.建设项目立项程序 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
行性研究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 评价;上报审批 见图:1-1
第二节 建筑法律体系
2、业主方 建设单位、甲方 3、承包方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劳务企业、构件加工厂、
材料供应商等 按专业分:土建、水电、铁路、市政等公司 按承包方式:总承包、专业承包
第二节 建筑法律体系
4、中介组织 建筑业协会及其分会、造价咨询公司、监
理公司、招投标代理公司、审计公司、质 检、监督、产品监测等机构 5、建设银行:办理工程贷款、管理国家固 定资产投资的专业银行 6、公民个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
包括:地震烈度复核;设计地震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 场区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12)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11)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2)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国家重大工程;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 火灾、爆炸、剧毒或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 漏或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电 站和核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 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重大影响的其他 建设工程。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6.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 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5.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
1)概念:对具体建设工程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 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化等研究,采用地震危险
性概率分析方法,按照工程应采用的风险概率水准,科学
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 震参数和基础资料。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 段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见书P17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核设 施;绝密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项目;
审批时间的限制:报告书:60日内;报告 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地方投资的地方院校、医院及其他文教卫生、企业横向联
合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发改委审批,报发改委备案; 小型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发改委审批。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 段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 段的法律制度
2.建设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的作用:衡量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 2)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见书(1)-(6) 3)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大中型建设项目:行业归口部门或主管部门初审;国家发
改委终审 投资超2亿项目:国务院终审 中央投资或融资为主的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行业归口部
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 策阶段的法律制度
3)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内容及其审批 内容:见书P20 审批: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国家重
大建设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
其余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