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农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提要]:农会作为社会整合组织,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提高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实现国家与农民的互动和农民与社会强势集团的对话。中国是小农国家,县乡政府处于“非法生存”状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农民政治参与途径缺失五个方面的客观事实决定了中国必须建立农会。现阶段在中国建立农会是可能的。国家应该通过制定《农会法》解决建立农会的合法性问题,为农会的发展排除障碍。 [关键词]:农会;社会整合组织;农民合法权益;组织化;政治参与农会在近代中国革命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曾经成为农村唯一的权力机关,随后又消失在改革的浪潮中。时下,“三农”问题已经被列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成为困扰中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问题。在求解“三农”问题中,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许多务实的建议,其中,不少学者在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建立农会而不断呼喊,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来自农村,耳闻目睹农村发展的状况,关注“三农”问题,得到过众多师长的指教,曾在广东和安徽等地的农村进行调研,也在有关部门接待过许多来访的农民,我确信“三农”问题中人是第一位的,其核心是农民问题,是农民权益的问题。正因如此,我认为,要解决“三农”问题,必须保证农民享有平等的参与经济政治生活的权利,真正平等地参与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培育农民组织,建立农会就是当前最为有效的办法,这样彻底解决了农民的主体问题,是最为根本的方法。本文是我在长期阅读和调研的基础上,对建立农会的相关问题思考的结果。文章无疑是幼稚和肤浅的,我只是希望借此整理一下思路,如果能引起大家对农民权益问题的关注,起抛砖引玉之效,则庆幸不已。一、农会的定位、任务和作用人们对中国历史上的农会的印象主要是革命组织,与之相连的是,“打土豪,分田地”,“一切权力归农会”,但是,这些并非农会的全部。事实上,中国最初的农会出现在清末民初,是一种社会互助合作组织,以推动农业发展为宗旨。将农会发展为革命组织的是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1922年10月,彭湃领导的赤山约农会也不是革命组织。该会发表的《农民利益》传单宣布农会的任务是:“防止田主升租;防止勒索;防止内部竞争;凶年呈请减租;调和争端;救济疾病;救济死亡;救济孤老;救济罹灾;防止盗贼;禁止烟赌;奖励求学;改良农业;增进农民知识;共同生产;便利金融;抵抗战乱。”由其任务可以看出,赤山约农会只是社会经济自治组织,发挥自卫、自教和自助的作用。直到1923年1月,海丰总农会成立,通过了《海丰总农会临时简章》,明确农会的任务是:一、图农民生活之改造;二、图农业之发展;三、图农民之自治;四、图农民教育之普及。从中也难以看出海丰总农会具有革命组织的性质。因此,中国历史上的农会并不是单一的,内涵多样,为避免误解,本文不以“恢复农会”或“重建农会”而以“建立农会”为题。 [!--empirenews.page--]农会作为革命组织是在社会激变时期的非常选择。和平建设时期,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农会作为社会整合组织,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发展。本文倡导建立的农会,是作为社会整合组织的农会,而非作为革命对抗组织的农会。作为社会整合组织的农会,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由农民自愿组织、自我管理,进行互助合作、自我教育,旨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农民群众性政治社团。作为社会整合组织的农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协调农民与外界的纠纷,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导农民勤劳致富,教育农民遵纪守法,促进农村健康发展。如无特别说明,下文所述的农会,均指作为社会整合组织的农会。农会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是国家与农民之间实现互动的媒介,另一方面是农民与社会强势集团进行协商博弈的工具。从国家来看,农会可以突破基层政府对农民的法律信息封锁,有助于国家法律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同时,农会可以避免基层政府信息上报的失真,直接真实地反映农民意见和农村状况,为国家制定和调整农村政策提供有效的依据。从农民来看,农会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为组织性的力量,在影响国家政策和与社会强势集团博弈的两个层面上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权益,避免农民在现代化进程中被边缘化。农会不同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会提
高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则提高了农民经济参与的组织化程度;农会是非盈利性的政治社团,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则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农会也不同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由此看来,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内公共产品的提供,发挥着准行政机构的作用,而农会的宗旨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与村内的公共服务关系不大,不具备类似于村民委员会的准行政权力。两者更大的区别在于成员资格的来源不同。在现有的法律政策条件下,村民的资格是一种身份关系,不能轻易获得和放弃,与户籍关系紧密联系;而农会的成员资格则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参加和退出都是自愿和自由的,几乎没有任何门槛。农会也不同于普通的公益组织。农会带有明显的自利性,以维护成员的权益为宗旨;普通的公益组织具有利他性,强调的是社会奉献和公共服务。综上所述,农会作为社会整合组织,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提高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实现国家与农民的互动和农民与社会强势集团的对话,让农民得以平等地参与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进而有利于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二、建立农会的必要性中国农民和中国农村的客观状况、中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制度和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的特定历史条件等一系列的客观事实决定了中国必须建立农会。 [!--empirenews.page--](一)中国是一个地少人多的小农国家“中国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这是一个让中国人民引以为豪的成就,但是,这个地少人多的事实决定了中国是小农国家。“小农国家最主要的问题是农民人口众多,土地所承载的农民人口压力过大,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退化,生存保障功能上升。中国有14个省区人均耕地面积低于1亩,在这些地方土地已经几乎失去了生产资料功能,而仅仅具备生存保障功能。”(1)如果再考虑气候因素,农民的生产条件就更加恶劣,土地甚至连生存保障功能都不具备。土地之于中国农民更大意义上是作为生存保障资料,这就决定了中国不可能产生美国式的大农场,中国农民也不可能成为美国式的大农场主。因为作为生存保障资料的土地最重要的是公平而不是效率,强调效率的农业规模生产会影响土地的公平分配,危及一部分缺地无地而生活缺乏保障的农民的生存,进而必然影响社会稳定。中国农民一年到头守着自己的一丁点的命根似的土地,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已经不错了,更不用说有任何的积累,因此,中国农民的个体力量的十分微弱的。中国的农业劳动者阶层“几乎不拥有任何组织资源,所拥有的文化资源和经济资源往往也低于上述所有阶层(指从农业劳动者阶层中分化的其他社会阶层,如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等),所以在整个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比较低。”(2)事实上,中国农民绝大部分处于社会的底层和中下层。几乎一无所有的农民与由权力和资本[1][2][3][4]下一页支撑的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强势集团之间力量极不对称,农民是绝对的弱者,时刻有被非法剥夺的危险。“弱者的口号天然就是团结”,建立农会是农民的必然选择。农会通过集体行动将公众成本和公众收益联结起来,避免了个体行动成本个人化和收益公众化的弊端,同时通过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民的力量。乡土社会向来有"无讼"的传统,这是因为中国农民不信仰法治的缘故吗?我以为,事实并非如此,中国农民是信仰法治而不可得之,因为诉讼费用之于中国农民太昂贵了,近于奢侈,中国农民根本无法承受。当中有几个原因,一是司法成本本来就不低,二是中国农民太穷了,三是个体诉讼的行动方式大大提高了费用和风险。我们现在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要惠及广大农民,农民要沐浴法治之光,那么,农民就必须能够参与司法诉讼,能够通过司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法治只不过是富人之间的游戏而已。前两个问题在短期内难以解决,而第三个问题则可以迅速解决。当人数众多的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受社会强势集团非法侵害时,个体行动的方式存在成本个人化而收益公众化的弊端,而且个人受到非法打击报复的风险也比较大,而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实现成本共担收益共享,也大大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