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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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是指山东省制定的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针对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的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山东省制定了计划生育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管理人口的出生、避孕和生育行为,并加强对计划生育的监督和保障。

首先,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

条例明确指出,计划生育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和自愿为原则,尊重夫妻的自主权和民族风俗习惯,促进人口均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晚婚、晚育、多育的规定,鼓励晚婚、晚育、少生,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条例还规定了努力控制人口出生率和协调人口男女比例的具体措施。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符合政策的夫妻生育只有一个子女,并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条例规定他们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和优待待遇。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旨在加强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人口生育行为,促进人口均衡、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优惠政策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通过条例的实施,可以更好地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障夫妻的合法权益,推动人口的科学合理发展。

大学生婚假有几天 大学有婚假和产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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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婚假有几天大学有婚假和产假吗大学生婚嫁一般有几天呢。

一、大学生婚假有几天
“并没有相关规定”
1.目前虽然达到结婚年龄就可以领证结婚,但是对于还在校就读的大学生来说,年龄到了可以结婚,甚至有段时间大学也在推广,大学生结婚,但是并没有相关的婚假出台。

2.也就是说目前婚假针对的是在业人员,而且基本是事业单位的这种,才会享受到婚假的待遇,这是工作者的福利,而大学生本身在时间上还是比较自由的。

3.所以说大学生婚假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答案也无法给出让大家参考,但是真的是结婚这种大事,可以跟学校相关老师商量请假事宜。

二、大学有婚假和产假嘛
“没有”
1.大学里面如果是在校就读的学生结婚的话,那么肯定是没有婚假与产假的,因为并不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是在校就读的大学生,本身时间就算是自己的,如果真的有必要的话,那么直接是请假就行。

2.当然如果是大学任教的老师或者是其他职员,如果是正规的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都是应该统一享受国家福利的,也就是有婚假与产假的,具体多少看大学以及地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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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

某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

**大学在校学生婚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在校学生的婚育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集中精力学习和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的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学生,由在读学院、学生工作处、团委、研究生处及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共同管理,协助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简称:校人口计生办,下同)是对在校学生、研究生实施婚育咨询指导、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能部门。

各有关管理部门,要协助校人口计生办开展在校学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及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婚姻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学业与婚育的关系,履行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学院负责做好本学院学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

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

并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管理。

将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单位年终考核,并实施一票否决。

第六条符合婚姻条件的在校学生,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到所在学院登记备案。

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结婚、离婚、再婚、生育)时,须一个月内持相关证件(结婚证、离婚证、生育服务证)到所在学院登记备案。

其情况均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管理。

不按规定到所在学院登记变更备案的或逾期不进行登记备案者,学院可给予通报批评。

学院和校人口计生办不予出具任何婚育证明。

隐瞒不报者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女生,入学报到时若已怀孕,必须办理暂缓入学手续,由本人申请并获学校批准,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翌年新生报到时,凭学校上一年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暂缓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

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在综合测评或研究生德育考核中,其“操行评定”应记为中或差。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学校 婚育管理制度

学校 婚育管理制度

学校婚育管理制度一、引言婚姻和生育是每个人生命中重要的阶段,也是社会发展和繁荣的基础。

在学校这个特殊的社会组织中,婚姻和生育管理更是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来规范和管理。

本文针对学校婚育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旨在加强学校对教职工和学生婚育行为的管理,促进教职工和学生的健康成长及学校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婚姻管理1.教职工婚姻管理规定:(1)教职工在结婚前需提出结婚申请,并经过学校审批才能结婚。

禁止未经同意私自结婚,否则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2)未经学校批准,禁止同一所学校或同一教研室同时存在夫妻关系的教职工。

若因特殊情况需调配或调离学校,须提前向学校报备,并经学校审批。

(3)教职工离婚后,需及时向学校进行报告,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学生婚姻管理规定:(1)学生在未成年的情况下禁止结婚。

(2)未经学校批准,禁止同一所学校的学生结婚。

(3)未经学校批准,禁止学生与教职工结婚。

三、生育管理1.教职工生育管理规定:(1)教职工怀孕后,需提前向学校报备,并经学校的同意才能进行产假。

(2)学校应对怀孕教职工进行健康管理与指导,保障其身体健康。

(3)产假结束后,教职工需提前向学校提出返岗申请,并经学校审批才能复岗。

2.学生生育管理规定:(1)未成年学生禁止生育。

(2)学生怀孕需及时向学校报备,并接受学校的帮助与指导。

(3)学生在怀孕期间可以选择休学或继续学业,学校将根据学生的选择提供相应的支持。

四、指导与关怀1.教职工婚育辅导:(1)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婚姻家庭辅导机构,为教职工提供婚姻情感咨询、性健康教育等服务。

(2)学校应加强家庭教育,增强教职工的家庭责任感,并帮助解决家庭纠纷。

2.学生婚育指导:(1)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婚姻家庭教育,普及性知识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2)学校应设立学生婚育辅导机构,为学生提供婚姻咨询、生育指导等服务。

五、奖惩措施1.对于教职工和学生的违反婚姻生育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予以开除处理。

(新)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新)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三章生育计划管理第四章优生和节育措施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第六章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物质和技术投入,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六条提倡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大学生可以结婚吗 在校大学生怀孕政策

大学生可以结婚吗 在校大学生怀孕政策

大学生可以结婚吗在校大学生怀孕政策大学生结婚可以加学分的传言,大家应该都没少听说。

一、大学生可以结婚吗
可以。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校的大学生只要能满足法定结婚的年纪就可以结婚了。

2、早在2004年的时候,教育部就发布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了,不限制在校大学生结婚。

3、当然大学生结婚这件事情,有利有弊,大学生们一定要深思而熟虑的面对结婚这件事情,毕竟婚姻不是儿戏。

二、在校大学生怀孕政策
能结婚,肯定也享有生育权。

1、国家法律规定,在校大学生只要是女生符合20周岁,男生符合22周岁,那么就可以结婚。

2、既然你能结婚,肯定是能享受依法生子的权益,所以在校大学生的怀孕政策,只要是合法合理的都是可以的。

三、大学生结婚真的能加学分吗
理论上可以。

1、结婚证和离婚证都是属于国家级证书,理论上是可以加2-3个学分。

2、但实际上,各大高校都不支持结婚加学分的政策,因此结婚证虽然属于国家证书,但与技能证书也不相关。

3、虽然国家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但实际上大学只是持了一个不禁止也不提倡的态度,建议学生还是以学习为主,恋爱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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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五条提倡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第七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可按计划予以安排;(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三)定居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渔民、农民。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有计划的控制人口增长,对国计民生具有深远的影响。

为搞好我校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学校的双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婚姻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严禁计划外生育。

职工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二、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加强计划生育的领导工作。

校长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成员由女工主任及各村小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设在工会)。

三、提倡晚婚晚育。

根据学校实际,提倡教职工晚婚晚育。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女已婚,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育龄职工办理结婚证后必须当天带原件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备案。

男女双方晚婚的,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工作安排,给予相应婚假。

四、生育证是结婚后生育的批准证,已婚职工要及时上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准生证明。

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讨论确定生育指标,签发单位证明,然后到上级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

五、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应当持上级计生部门签发的准生证在妊娠前办理申请手续,待学校批准后生育。

六、假期规定1.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给婚假7天(均含双休日,以下同)。

提倡教师利用节假日结婚。

非节假日结婚的老师每少休一个工作日,增发一天加班补贴。

请婚假的教师拟提早半个月向分管校长递交请假条。

2.女教职工的法定产假90天,符合晚育年龄的,产假增加60天,合150天。

一胎多子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加休产假15天。

难产或剖腹产者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可增加15天。

寒暑期产假不顺延,提前上班者,每少休一个工作日,增发一天加班补贴。

男教师的家属特别晚育者(30周岁以上)给护理假1---3天。

学校生育管理制度

学校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生育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及其子女。

第三条学校生育管理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四条教职工生育子女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生育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教职工生育子女,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享受产假、陪产假等相关待遇。

第六条教职工生育子女,需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第七条教职工生育子女后,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请假、报销生育费用等。

第三章生育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生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教职工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教职工生育子女,需在生育前向学校生育管理办公室提交生育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育。

第十条教职工生育子女后,应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办理生育手续,包括休产假、报销生育费用等。

第十一条教职工生育子女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向学校生育管理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教职工生育子女期间,学校应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教职工生育子女后,学校应为其提供必要的育儿支持,如提供育儿知识培训、设立亲子活动等。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教职工遵守国家及地方生育政策,积极履行生育义务,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教职工违反国家及地方生育政策,擅自生育或隐瞒生育事实,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教职工生育子女期间,如因个人原因影响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生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最新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管理规定精选

最新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管理规定精选

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管理规定为加强我校在校学生的婚育管理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关于结婚(一)符合法定婚龄的在校学生需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的,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提倡晚婚。

(二)每年新入校的'学生,凡已婚者须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所在院(部)登记备案。

(三)在校期间婚姻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等)的学生,须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所在院(部)登记(更改)备案。

三、关于申请生育(一)要求在校期间生育的已婚学生,必须达到晚育年龄。

(二)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女生,须于每年三月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大学学生生育申请审批表》),本单位同意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列入生育计划。

学校不受理当年毕业女生和非在校期间生育女生的生育申请。

已婚女生怀孕后必须休学一年。

(三)经批准生育的女生要在怀孕后三个月内,持休学审批材料复印件到所在校区计划生育派出办公室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纳入学校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系统,进行怀孕生育全程的跟踪管理服务。

毕业时要到校区计划生育派出办公室办理离校移交手续。

(四)入校前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女生或持“托管”、“移交”等手续的已婚女生来校后,要到所在校区计划生育派出办公室登记备案,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在本单位登记备案。

(五)符合晚育条件的已婚男生要求生育的,由所在院(部)对其婚育状况进行审查后出具证明,到计划生育派出办公室审核盖章,在其配偶处办理相关手续。

(六)新生入学时已怀孕者,应暂缓入学,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违规处理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规定的,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大学关于做好在校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学关于做好在校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学关于做好在校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XX省人口计划生育委、教育厅、公安厅、XX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妥善解决在校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工作随着我国社会管理制度的改与发展以及高校招生制度的改,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成为新时期高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内容,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相关问题,建立健全组织,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宣传倡导,切实做好在校学生计划生育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把在校学生纳入本校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

在校学生的生育情况应纳入我校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研究生院应会同后勤管理处、计生办进一步完善《XX林业大学研究生婚育管理规定》,学生工作处应会同后勤管理处、计生办及时做好在校本科生计生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时机成熟时把有关内容纳入学生手册之中。

2、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切实做好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

按照有关文精神,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机构。

在校生成立计划生育协会,与红十字会合署开展活动,计生协会组织章程另定,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

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为学校联系广大育龄人群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的计生委员必须把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自己的职责范围。

3、为保障在校学生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落实,加大经费投入,将相关经费纳入学校财政预算,保障在校生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二、切实加强在校学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1、建立在校大学生婚育信息档案和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并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掌握在校学生婚育情况。

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将在校学生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以及本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要分别将本科生、研究生结婚或生育子女情况纳入学生人事档案,在学生毕业时由计划生育办公室向用人单位提供其结婚或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学生婚育管理制度

学生婚育管理制度

学生婚育管理制度引言:学生婚育管理制度是指学校对学生的婚姻和生育进行管理和规范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教育的不断追求,学生婚育管理制度成为教育领域一个重要的话题。

本文将从法规依据、目的意义、具体措施、存在问题、改进建议等方面分析学生婚育管理制度。

一、法规依据学生婚育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障。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和学生管理规定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如《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生享有完全的人格和民事权利,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学生依法享有的政治、文化、休息和婚姻、生育等权利。

”这些法规依据为学生婚育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目的意义学生婚育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发展。

学生处于青春期,心理和生理的发展处于一个较为敏感的时期。

早婚和生育对于学生来说,可能会影响他们的学习成绩和学业发展。

通过学生婚育管理制度,可以引导学生正确对待婚姻和生育,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学习发展。

三、具体措施1. 引导教育:学校和家长可以通过课程教育、家庭教育等方式,引导学生正确对待婚姻和生育,增强他们的婚姻和生育意识。

2. 心理辅导:学校设置心理辅导室,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婚姻和生育方面的困扰和问题。

3. 信息宣传:学校可以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如校内广播、校报、校园电视等,向学生传递正确的关于婚育的知识和信息。

4. 建立健全机制:学校可以建立健全学生婚育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的规范和约束,管理学生的婚姻和生育行为。

四、存在问题在学生婚育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区的学生婚育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条款和措施,导致实施困难。

其次,学校和家长对于学生婚育管理的重视程度不一,一些学校和家长对于学生的早婚和早育问题存在盲目乐观态度。

五、改进建议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首先,政府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加强对学生婚育管理制度的支持和保障。

学生婚育管理办法

学生婚育管理办法

学生婚育管理办法在当代社会,学生婚育问题愈发引起关注。

对于学生来说,婚姻和育儿是重要的人生阶段,也是个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与此同时,学生婚育问题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困扰。

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婚育问题,保障他们的权益和正常的学习环境,制定一套学生婚育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背景学生婚育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保证学生婚育问题不会对学校教育和学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婚育是家庭和个人的选择,然而在学生阶段,个人的选择需要有一定的限制和引导,以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权益。

二、学生婚育年龄限制学生婚育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学生婚育的年龄限制。

根据学生的身心发育和心理健康需求,规定学生未满18周岁不得结婚和怀孕,以确保学生能够享受到完整的教育和发展机会。

三、学校的角色针对学生婚育问题,学校应承担起积极的引导和教育责任。

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性教育,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的身体和性行为,了解婚育的意义和责任。

同时,学校还应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学生应对婚育带来的挑战和困惑。

四、婚前咨询和评估为了保障学生婚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学生在决定结婚前,应该接受婚前咨询和评估。

婚前咨询师将对学生的心理和行为进行评估,指导学生了解婚姻的重要性和责任,帮助学生做出明智的决策。

五、婚姻登记和准生证学生结婚需要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并提供学校出具的婚姻准生证明。

这种准生证明将确保学生结婚的合法性和婚姻的稳定性,同时也能够提醒学生未来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六、生育管理对于学生的生育问题,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对于未成年学生怀孕的情况,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商讨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学生的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学校也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生育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对待生育和育儿,确保学生能够健康成长。

七、保护学生权益学生婚育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保护学生权益的措施。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学生在婚育过程中不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高等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高等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依法管理,科学指导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计划生育工作。

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学校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包括宣传教育、咨询服务、信息统计、政策落实等。

第六条各学院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教育宣传与咨询服务第七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建立计划生育咨询服务平台,为学生提供政策咨询、避孕节育指导、生殖健康检查等服务。

第四章计划生育管理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条学生结婚、生育应当依法办理结婚证和生育证,并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接受避孕节育手术,应当提前向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计划生育档案,记录学生的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三条学校对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学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学生的计划生育问题给予关心和帮助。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我校计划生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促进学校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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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文件
山大综字〔2007〕4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管理的暂行规定》自2004年2月实施以来,对规范学生的婚育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和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学校对原规定进行了完善,形成《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
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在校学生的婚育管理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关于结婚
(一)符合法定婚龄的在校学生需办理结婚登记或婚姻变更登记的,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提倡晚婚。

(二)每年新入校的学生,凡已婚者须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所在院(部)登记备案。

(三)在校期间婚姻状况发生变更(如结婚、离婚、再婚等)的学生,须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所在院(部)登记(更改)备案。

三、关于申请生育
(一)要求在校期间生育的已婚学生,必须达到晚育年龄。

(二)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女生,须于每年三月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山东大学学生生育申请审批表》),本单位同意后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批准,列入生育计划。

学校不受理当年毕业女生和非在校期间生育女生的生育申请。

已婚女生怀孕后必须休学一年。

(三)经批准生育的女生要在怀孕后三个月内,持休学审批材料复印件到所在校区计划生育派出办公室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纳入学校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系统,进行怀孕生育全程的跟踪管理服务。

毕业时要到校区计划生育派出办公室办理离校移交手续。

(四)入校前已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女生或持“托管”、“移交”等手续的已婚女生来校后,要到所在校区计划生育派出办公室登记备案,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在本单位登记备案。

(五)符合晚育条件的已婚男生要求生育的,由所在院(部)对其婚育状况进行审查后出具证明,到计划生育派出办公室审核盖章,在其配偶处办理相关手续。

(六)新生入学时已怀孕者,应暂缓入学,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四、违规处理
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规定的,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五、学生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制订的《山东大学在校研究生申请结婚和生育的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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