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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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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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奖励与解释权
❖第三十一条 对在关键岗位工作且业绩突出的执业 药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要可聘任主管药 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 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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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背景
❖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分别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 职发〔1994〕3号)、《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4〕10 号)、《关于执业药师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 〔1996〕94号)、《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 办法》(人职发〔1995〕69号)、《关于执业中药师 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129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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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构
总则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 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 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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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考试制度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 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 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 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 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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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1999年4月1日生效)

执业药师证报考条件

执业药师证报考条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

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

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证书杀伤力:★★★★★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科目分为:药学类: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含药剂学、药物化学、药效学、药物分析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临床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类: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类、中药学类共考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中药化学、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中药药理学、中药鉴定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临床中药学、中成药学和方剂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执业药师每科试卷满分为120分。

执业药师考试大纲由国家编写并公布,公布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4月。

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已于4月15日正式公布,详情参考如下,请广大考生尽快开始复习。

【官方】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汇总!根据国家药监局2019年3月20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年执业药师报考条件如下: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3.05•【文号】国药监人〔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3月5日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023年重庆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

2023年重庆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

2023年重庆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重庆准备报名执业药师的考生注意了,小编为你提供了2023年重庆执业药师报名时间,参加考试的考生们可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详细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在下面,一起来看看吧,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

2023年重庆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2023年重庆执业药师考务日程安排1、网上报名8月11日9:00至8月21日17:00。

2、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时间:22023年8月21日9:00—8月22日17:00。

资格核验通过的人员自行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

3、准考证打印时间:2023年10月16日—10月20日。

4、考试时间10月21日:上午0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10月22日:上午0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须与报名时证件一致)方可参加考试。

2023年重庆执业药师报名程序1、网上报名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报名,请报考人员及时注册或按要求完善注册信息,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新注册考生个人照片须通过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处理后,方可上传。

报名按属地划分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选择与现工作地、居住地一致的报名点报名。

2、资格核查资格核查按属地原则进行,报考人员无需携带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到现场进行核查。

3、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非政策性因素,不予退费。

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事考试”专栏打印电子发票,不再提供纸质发票。

4、准考证打印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请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的个人身份信息,如信息有误,须在准考证打印期间(工作时间)到报名点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申请办理更正。

2023年执业药师报考要点2023年执业药师报名统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个人信息等资料,每年只有一次报考机会,逾期不能补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管理细则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细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0年八月四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执业药师接受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其能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正确地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

执业药师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执业单位须为执业药师提供学习经费、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政策和管理办法;(二)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规划;(三)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四)审批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简称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技术业务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审批、公布并组织实施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项目,并对批准的项目进行指导、检查;(三)组织编写继续教育教材,开展多媒体教学和远程教育;(四)负责师资和有关管理人员培训;(五)开展信息交流及学术研讨等;(六)承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1500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是指针对从事执业药师职业的人员,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和要求。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执业药师的职业行为,提高其专业素质,保护公众的用药安全。

下面,将具体介绍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

首先,执业药师资格的获得和认证。

根据规定,获得执业药师资格需要具备药学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通过考试后,需要向所在地的药监部门申请药师注册,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才能合法从事执业药师职业。

其次,执业药师的职责和权益。

执业药师是药品的专业管理者和临床药学服务提供者,他们应当具备良好的药学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能够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药物治疗监测服务。

执业药师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药品处方和药物使用指导,保护患者用药权益。

再次,执业药师的职业行为规范。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守患者的隐私和医疗信息。

他们不得随意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与患者发生不正当的关系。

同时,执业药师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制度,规范药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等环节。

此外,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

执业药师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参加各类药学继续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保持自身的知识更新。

同时,执业药师还可以参加各类专业考试和评审,提升自己的职业地位和职业发展空间。

最后,执业药师的监督和处罚。

执业药师的职业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对于严重违法的执业药师,相关部门可以吊销其执业药师资格,取消其执业资格证书,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一般违法的执业药师,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记分、减少培训学分等处罚。

总的来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获得和认证、职责和权益、职业行为规范、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监督和处罚等方面。

这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执业药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18•【文号】国药监人〔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2021年6月18日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加强执业药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记录》栏内。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及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
第八条 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第九条 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办法。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培训管理工作。各地培训机构要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培训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附件: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2022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流程_2022年执业药师注册网上申报流程

2022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流程_2022年执业药师注册网上申报流程

2022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流程_2022年执业药师注册网上申报流程第一步:网上登录(通过首页登录,初始密码为"111111")第二步:网上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息填写完整)第三步:网上修改登录密码(初次登录后,请重新设置您的登录密码)第四步:网上选择申报类型,填写申报表信息第七步:携带审核材料到注册机构进行审核第九步:网上注册许可公示(注册通过后,在本网站进行公示)第十步:到注册机构领取证书(点击图片查询)项目名称:执业药师注册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类型:行政许可类审批内容: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依据及全文: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22]1号)6.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22]439号)办理条件: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办理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4)经执业单位同意。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受理出具受理证明-审核申请材料-复审申请-许可决定签发注册证书-送达办理时限: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报送材料目录:1.首次注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等。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舒惠国(人事部副部长)
副 组 长:朱庆生(卫生部副部长)
郑筱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范 勇(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王苏阳(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桑国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OO一年七月十三日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
徐幼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张礼和(中国药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李大魁(北京协和医院药房主任、主任药师)
宋友华(北京医院主任药师、硕士导师)
李长龄(北京大学药学院教授、博士导师)
鲁云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主任药师)
五、认定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取消该单位申报权或个人的申报资格。
附件1: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
三、认定组织
由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专家组成“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
四、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属地方管理的单位,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申报;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军队所属单位的人员,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申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4.14•【文号】•【施行日期】2000.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药管理局: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为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我局重新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0年四月十四日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

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申请注册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职位职称【发文字号】人职发[1994]10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和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4月1日实施日期:1999年4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1994.09.28【实施日期】1994.09.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0号)现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1994年9月28日附件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制定本办法。

一、资格考试从1995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8月的第一个周六休息日开始,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

二、考试科目分为: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与技能(含外语)。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其中药学专业知识为两个半天),考试时间每次为两个半小时。

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三、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四、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的城市。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实施法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实施法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实施法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通告,对2023年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调整内容包括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的考试内容,其中涉及了新政策法规的调整。

通告中明确了新政策法规的来源,包括国务院发布的法规及相关规定(3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20项)
2. 2020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第八版)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于2020年3月正式公布实施的。

根据搜索结果,2023年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除了公共考试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外,其他专业科目的考试将继续按照2020年版考试大纲进行。

3. 有关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安排和时间,可以参考《202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根据该计划,具体的考试日期和地点将在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中公布。

综上所述,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实施的法规主要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通告和考试大纲调整,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考试公告。

具体的考试内容和安排可以参考相关通知和公告。

1。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一、考试依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二、试题题型和答题要求各科目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

各科试卷题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

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

严禁将电子通讯设备、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

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

在答题前应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或注意事项,用规定的笔具在相应的区域内涂写规定的信息和作答,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否则,影响考试成绩的,应由应试人员本人负责。

三、获得资格证书的条件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科目条件只报考另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四、收费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16〕71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目60元。

考生的缴款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执业药师证与评职称挂钩!执业药师的好日子要来了!

执业药师证与评职称挂钩!执业药师的好日子要来了!

药考证,找润德,医药培训第一品牌执业药师证与评职称挂钩!执业药师的好日子要来了!(润德老师整理)2019年3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通知中有一条这样的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这也就是说,考下执业药师证后,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即你的起点就是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接下来,你还可以以此作为基准,进行更高一级职称的申报。

药考证,找润德,医药培训第一品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这句话更是说明了,执业药师的专业度决定了未来发展的高度。

通过执业药师考试并非重点,将自己所掌握的学习力长期的进行应用,才能够真正做到引导大众安全用药。

其实,执业药师可评职称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了。

早在2017年03月31日,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其中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为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在北京市工程技术系列(制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中提到:“先取得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的任意一门专业知识考试合格成绩,再按评审条件参药考证,找润德,医药培训第一品牌加评审,评审通过后经公示没有其它问题,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说明通过执业药师考试的人群是与“中级职称”相等级别的药学专业人群,具备被评为中级职称的专业能力!这次国家药监局和人社部两部委联合制定《制度》,认定执业药师具备主管(中)药师职称不仅仅是对执业药师工作和能力的新定义,也意味着根据执业药师职称的等级划分,无论是工资待遇还是社会地位都会有进一步的提升。

药考证,找润德,医药培训第一品牌不管政策怎么变,拿下执业药师证书是关键,拿了证才能继续在医药行业继续发展。

执业药师报考条件2020最新规定

执业药师报考条件2020最新规定

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20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24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0年下半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169号)要求,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该项考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考试设置(一)考试级别、时间、科目和题型(二)考区设置此次考试在21个地级以上市均设置考区,考试详细地址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条件报考条件按照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报名条件要求、原制度过渡办法参照《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中心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的函》(药监执函〔2019〕67号)执行。

报考级别分为考全科、考全科(中专)和免二科、免二科(中专)两种类型。

(一)报考级别为“考全科”或“考全科(中专)”考试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6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与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尊敬的读者,本文将分别针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两个议题进行详细讨论。

我们将分析这两个办法的内容,并为您呈现相关信息。

请注意,本文所使用的格式将根据办法的性质和特点进行设置,以保证信息的准确传达。

首先,我们将就《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行探讨。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和管理,经药师管理机构组织起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依法以考试形式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格标准测试,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业务操作能力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第三条全国范围内统一命题、集中组织、分地区同时进行的方式进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第二章准备工作第四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命题由药师管理机构或授权的专业机构负责。

第五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试卷编写要贴近药学行业实际,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试题种类包括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等。

第三章报名与资格审核第七条考试报名须具备相关条件,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考试资格审核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报名人员具备参加考试的资格。

第九条考生在考试前需缴纳考试费用,并按时完成报名手续。

第四章考试方式第十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取闭卷形式。

第十一条考试过程中,应遵守相应纪律要求,并按要求使用考试用具。

第十二条考试采取计算机化方式进行。

第五章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第十三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内容包括药学基础知识、药物治疗学、药学管理等。

第十四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评定标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表示,根据成绩分级评定。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药师资格的认定标准,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资格认定依法对具备相关药学专业背景的从业人员进行认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为贯彻落实《药师管理法》,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资格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通知如下:一、总则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药师管理法规定的核心内容,其目的是加强对执业药师的管理,确保执业药师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安全地履行药剂师职责。

二、基本条件1.学历要求:申请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应具有药学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2.培训考试:申请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并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3.从业年限:执业药师应具有药学相关专业的从业经历,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资格认定程序1.申请资格: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执业药师资格。

2.资格审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并出具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四、管理要求1.继续教育:执业药师应定期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水平,适应医药行业的发展需求。

3.执业备案:执业药师应按照规定,将个人执业情况进行备案,包括执业地点和时间,便于药监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处罚措施1.执业违规:执业药师如存在违规行为,将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2.证书注销:对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执业药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注销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六、保障措施1.宣传教育:加强对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宣传,提高人们对药师职业的认识和尊重,推动公众对药师的依赖和信任。

2.审核监管:加强对执业药师从业情况的审核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用药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七、附则1.本《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2.药师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规定的贯彻和执行。

以上是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内容,希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加强对执业药师的管理,并持续改进和完善药师资格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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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说明,中专学历将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还能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延长1年,试周期延长至4年等等。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3月5日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第十一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国家药监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者,由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

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第四章职责第十七条执业药师应当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

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

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

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由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逐步推进民族药执业药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同时废止。

根据该文件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

第三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

药学类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第四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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