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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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2010年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专业考试试题

一.名词解释(每个5分)

1.不作为犯

2.法条竞合

3.假释

4.逃税罪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简答(每个15分)

1.犯罪既遂的类型

2.自首的构成要件

3.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三.论述(每个30分)

1.从构成上分析犯罪故意、过失的区别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

2010年真题答案

1、名词解释

1、不作为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而不履行,因而构成的犯罪。

2、法条竞合:规定具体犯罪的不同的刑法条文多确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包容与被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况。

3、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期满内如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制度。

4、逃税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数额较大的行为。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气、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喊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的财务。

(二)简答

一、犯罪既遂的类型。

(一)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二)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三)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

(四)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2)自首的构成要件

第一章.犯罪嫌疑人必须是自动投案,即在尚未归案之前,基于本人的意志而投案,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并将自己置于有关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

第二章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对犯罪事实必须如实供述,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必须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

前者主观上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以致发生严重后果。后者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不特定后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四.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前者了勒索财物的指向是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是被绑架的人;后行为人所要挟的人与劫财行为的指向通常具有一致性

(2)前者获取财务的时间一般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当时,地点一般不可能是在绑架行为实施地;后者则通常具有当时、当地非法占有公私财务的特定。

三、论述

1.从构成上分析犯罪故意、过失的区别

从认识因素上看,犯罪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管是直接故意

还是间接故意。过失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的危害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却没有预见,即没有意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一直因素上看,犯罪故意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直接故意是积极地追求,即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而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没能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常常显示出无所顾虑的行为倾向,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轻信”是一种有认识前提下的意志表现,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反映出行为人焦虑不安、无可奈何等状态。但两种过失下,行为人都是否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是不一致的。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各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组合,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且希望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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