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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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制度范文一、工作目标1.提供公正、专业、高效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促进劳动争议及时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2.加强与劳动争议相关各方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良好的工作合作关系。

3.逐步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提升调解质量和满意度。

二、工作职责1.负责接受并调解由雇主和雇员之间以及劳动争议三方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并通过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双方权益。

2.积极倡导和推动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采取多种调解方法,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协助双方达成谅解和协议。

3.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会议,积极引导双方表述意见,竭尽全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4.编制劳动争议调解报告,记录调解过程和结果,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调解信息和数据。

5.提供劳动争议在线咨询和咨询服务,解答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6.积极参与领导组织的工作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调解技能,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手段。

三、工作流程1.接受劳动争议案件(1)接收申请:接受劳动争议相关各方的申请,并确认双方是否同意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2)审核资料:仔细审核相关证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调解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分案受理:根据工作量、专业领域等因素,合理地分配调解员,形成调解小组。

2.调解准备(1)召集会议:通知双方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参加调解会议,确定时间、地点、主持人等。

(2)研究案情:仔细研究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了解争议的实质和核心问题。

(3)准备调解方案:结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适合的调解方案和解决方案。

3.调解进行(1)会议主持:根据规定流程主持调解会议,确保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2)引导调解:通过针对性的问题和解释,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思考,促使双方实现妥善解决。

(3)记录调解:详细记录调解过程和有关信息,准确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和达成的协议。

4.调解结论(1)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制定调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维护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一站式调解纠纷机制工作方案,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在预防和化解基层劳动争议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和谐劳动关系,现将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及职责明确如下:
一、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工作
裁调工作室配备专职调解员,针对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有意向调解案件进行调解,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充分沟通,通过告知权利义务、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风险等方式,与双方协商,促成调解意见达成。

二、信息互通
工会与仲裁建立常态联系机制,每月核对本月调解案件数,每季度要召开沟通协调会议,共商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研判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劳动争议案件。

三、调解队伍建设
工会、仲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采取资深法官授课、旁听案件审理、疑难案件研判、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调解员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调解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引导和监督和谐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指导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和归口统计本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处理信息。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五篇)

2024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及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条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1. 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3. 因除名、辞退、辞职及离职产生的争议;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产生的争议;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产生的争议;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在立案后委托工会调解中心先行调解以下劳动争议案件:(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或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若认为适宜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应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五条调解中心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销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一)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导致无法执行的。

第六条调解中心对于经多次调解未果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调解中心人员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主动回避,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存在利益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制度一、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组成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依法设立,通常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其中,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职工代表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组织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调解工作。

二、调解组织的职责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和职工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益。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3、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4、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5、定期分析劳动争议情况,向企业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建议。

三、调解工作原则1、自愿原则调解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方案。

2、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正原则调解组织应保持中立,公正对待争议双方,不偏袒任何一方。

4、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及时开展,避免争议久拖不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

四、调解工作流程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具体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调查核实受理案件后,调解组织应指定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争议的事实经过、原因和双方的诉求。

调查过程中,可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

3、调解准备调解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争议双方。

4、组织调解调解时,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引导双方进行平等协商。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调解。

5、达成协议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

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管理制度第一条背景与目的本公司承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明确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确保争议得到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行为准则1.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不得有意制造劳动争议。

2.全体员工应当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处理劳动争议。

3.全体员工对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和结果应予以敬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解决结果进行干扰或躲避。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1.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工作双方应首先自动协商解决。

协商期限不得超出7个工作日,如协商未果,可进行调解。

2.调解程序如下:– 2.1 申请调解:任何一方可向人力资源部门递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并附上争议事实、理由和证明料子。

– 2.2 调解构成:人力资源部门应构成由上级主管、工会代表和专业人员构成的调解小组。

– 2.3 调解过程:第一阶段:调解小组将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双方应乐观搭配调解小组的工作,供应必需的信息和证据。

第二阶段:如第一阶段调解未能解决争议,调解小组将对争议进行深入调查,手记证据,并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调解建议。

– 2.4 调解结果:调解小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解书,双方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程序1.申请仲裁:当劳动争议调解未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并附上争议事实、理由和证明料子。

2.仲裁程序如下:– 2.1 受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 2.2 仲裁庭构成: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构成仲裁庭,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 2.3 仲裁调查:仲裁庭将组织仲裁调查,对争议事实进行调审核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和证据。

– 2.4 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在办理期限内作出裁决,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如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是以调解方式解决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的机构,其工作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平稳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一、组织架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组织架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秘书、司法鉴定师等职位。

其中,主任与副主任由政府任命,其余职位通过公开招聘产生。

调解员和司法鉴定师要求具备丰富的相关经验和知识背景。

二、权责与职责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平稳经营。

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调解纠纷事件,为企业与劳动者提供全面的调解服务。

2.协助当事人撰写调解协议,协助双方达成有利于双方的协议。

3.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争议,可以提出调解建议,供上级机构或有关部门参考。

4.对于特别复杂的争议,可以安排司法鉴定师进行鉴定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调查,提高调解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开展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与宣传工作。

三、法律规范调解中心的工作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运作。

1.调解员必须严格遵守调解规程,协助当事人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调解协议。

2.对于不守法规的企业或劳动者,要进行批评教育,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3.调解中心的司法鉴定师需要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定。

4.调解协议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制定。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需要规范、完善、科学,不仅要坚守司法精神,更要关注当事人的利益,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企业稳定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劳动争议的调解,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程序,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劳动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工作应遵从公开、公正、公平、协商全都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章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第四条纠纷解决渠道1.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首先应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2.若协商无果,双方可申请启动内部调解程序,由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若内部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五条内部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1.企业将设立独立的内部调解委员会,成员包含企业管理层和职工代表。

2.内部调解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组织调解活动,促成劳动纠纷的和解。

3.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案件,确保调解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六条调解程序和方式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协商无果后,申请内部调解,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2.调解会议应由1名主持人和2名调解人构成,主持人由企业指定,调解人由企业和员工代表分别推选产生。

3.调解会议应当邀请当事人出席,并听取双方的叙述和看法。

4.调解会议应以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方式进行调解,对产生的调解协议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申请流程1.当事人如对内部调解结果不满意,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2.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料子,如劳动合同、工资支出凭证、工资条等。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依法组织调解或仲裁。

第八条调解和仲裁结果的执行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自动履行协议义务,企业应监督并及时付诸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背景和目的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处理劳动争议事项,维护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调解的原则与目标1.调解原则:公正、公平、自愿、快捷和便利的原则。

2.调解目标:通过调解,解决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争议,实现各方的合理诉求,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第三条调解申请与接受1.员工或雇主可向人力资源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受调解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人员,并通知参与劳动争议的各方。

3.各方接受调解申请后,应积极配合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如有合理理由无法参与调解,应提前向调解委员会说明。

第四条调解程序1.调解会议:调解人员将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会议,自行确定具体时间、地点和形式。

2.学习调解:在调解会议前,调解人员可能要求各方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培训或学习,以提高双方的调解意识和技巧。

3.信息交流:调解会议上各方应充分交换双方的意见和要求,以促进解决劳动争议的共识。

4.协议达成: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的,应按照协议内容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

5.调解失败:若调解过程无法达成协议或参与方拒绝履行协议,调解委员会将终止调解程序,各方可以依法继续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第五条调解人员1.调解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调解经验以及一定的法律背景。

2.调解人员应保持中立、公正、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双方的信息和谈判内容。

3.调解人员应接受调解委员会的培训和监督,并定期提供工作报告。

第六条调解结果1.调解结果应由各方签署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案。

2.调解结果的履行应及时有效,各方需共同遵守相关约定。

3.调解协议书一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费用1.调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调解委员会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4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包括个人与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调解职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争议的公平化解。

第二章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专业调解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调解场所,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条件;(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和调解制度,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四)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获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认可。

第六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是全国、省、市、县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工会、行业协会等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一定数量的调解员组成,统一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接收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二)受理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申请受理情况;(三)调解准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对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进行了解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四)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根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安排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调解;(五)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可以制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成调解: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继续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企业内部人员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是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维护企业稳定的具体机制。

第三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以调解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解决争议。

第四条本规章所称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解除争议、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赔偿、劳动纪律等引起的纠纷。

第二章调解机构设置第五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关系争议调解员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调解员由企业内部工会主席、员工代表、法律顾问等多方人员组成,调解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档案,认真履行记录、归档等程序,确保调解过程合法、公正。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对提交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应当每季度组织专题培训和座谈会,提高调解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申请须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争议事实、诉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安排专门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调解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取双方陈述意见,并协调双方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将协议内容详细记录,让双方签字确认。

如一方拒绝签字,则调解员应当进行进一步调解。

第十四条如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第四章保密原则第十五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相关人员不得将调解过程和结果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负责对调解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密,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披露。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争议发⽣后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每个公司都可以成⽴调解⼩组。

使劳动争议调解⼯作制度化、规范化,并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那么,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争议调解⼩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公司⼯会组织代表、职⼯代表出任。

⼆、出任劳动争议调解⼩组成员的职⼯代表由职⼯代表⼤会直接选举产⽣,或者由公司⾏政会议推荐、经职⼯代表⼤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职⼯较多,劳动争议调解⼩组成员中应有⼀名以上的⼥职⼯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党⽀部书记或⼯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组接受上级⼯会组织的调解⼯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当事⼈申请调解之⽇起30⽇内结束”。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组应严格遵守这⼀规定,维护当事⼈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向上⼀级组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1、接受某⼀⽅当事⼈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发出书⾯受理通知。

3、进⾏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取证材料。

4、提前3天向当事⼈发出召开调解会议的通知。

5、调解过程中应有⼀名⼯作⼈员作好详细记录。

6、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签名。

7、指定调解结果的落实部门或⼈员。

8、监督每⼀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作。

调解登记制度建⽴调解登记制度的⽬的是及时、全⾯地了解本单位发⽣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组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1、调解申请:由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或公司)书⾯或⼝头提出。

2、调解情况:记述申请⽇期,申请⼈,争议事由;调解⼩组是否接受调解申请,调解时间,调解结果。

⼀次未能完成调解任务时,应分次记述每⼀次的调解时间和结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有效地开展调 解工作,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工作纪律
遵守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 纪。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保守秘密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保 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不得泄 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调解效果不明显
由于上述问题,导致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效果不尽如人意,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增加了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和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 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吸纳更多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和 人士参与,提高公正性和专业性。
公正廉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公 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收受贿赂或 者偏袒一方当事人。
0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组织与工作制度的关 系
组织对工作制度的影响
组织架构决定了工作制度的运行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如成员组成、职责划分等,会影响其工作制度 的实施方式。
组织目标影响工作制度的制定
调解结束
调解成功或调解失败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结束调解程序。
工作原则
依法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进行调解。
公平公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 方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愿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及时有效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
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四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四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调解,以协商解决争议为主要方式,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范围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工作安排等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争议。

第四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注重维护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促进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第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与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工作相衔接,共同构建劳动争议解决的多元化机制。

第六条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公正、独立、专业的能力,确保争议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真正的维护。

第二章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第七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工作,依法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九条调解员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中立公正原则,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处理争议;(二)自愿协商原则,鼓励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利;(三)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四)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争议当事人提供调解进展情况,确保程序的公开透明。

第十条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调解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解:(一)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进行协商对话;(二)调解员根据争议情况,提出调解建议;(三)调解员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参与调解,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的协议达成后,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员作为见证人,可以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作为证据。

第十二条劳动争议调解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争议调解的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十三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应当由政府、工会、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共同组织,形成多方合作的机制。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5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总则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的工作。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劳动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出现分歧,而引起的矛盾和争议。

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二、调解机构的组织结构1. 人员组成调解机构设主任一名,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主任由组织指派担任,任期两年。

调解机构设若干名调解员,年满30岁,具有劳动法律专业知识,经过严格培训,取得调解员资格证书。

调解员由调解机构聘任,任期三年。

2. 工作制度调解机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数量,并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

三、调解程序1. 申请调解劳动合同纠纷一方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向所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申请调解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立即受理,并通知劳动争议各方。

受理调解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3. 公告调解机构在受理后,可以公告调解事项,征集相关证据和意见。

公告的内容应准确、明确,并注明参与公告的时间和地点。

公告期限为七个工作日。

4. 调解会议调解机构应在公告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

会议召集人是调解机构主任或者指派的调解员。

会议期间,调解机构应提供相应的调解服务和协助。

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帮助双方了解彼此立场,找到双赢解决办法。

调解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人员参加会议。

5. 协议达成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应记录并签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并有具体的执行日期。

6. 不达成协议若劳动争议各方在调解会议上未达成协议,调解员应依法提出解决建议,并说明理由。

解决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劳动争议各方。

四、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1. 协议执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各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监督调解结果的监督由调解机构负责。

调解机构应定期了解调解结果的履行情况,并协助解决履行中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是指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它是通过调解机构或组织介入劳动争议,寻求双方达成协议,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调解机构设置:各国都设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劳动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等,负责接受和处理劳动争议申请。

2. 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一般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接收双方申请、组织调解会议、听取双方陈述、调解协议等。

3. 调解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尊重双方意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 调解效力: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没有进入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解决劳动争议,避免了繁琐的法律诉讼,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也有助于促进劳资双方的沟通和协商,提升劳动关系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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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工作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二、工作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企业内部建立的一个调解组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聘请一定数量的委员组成,具体的委员数量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安排,一般与企业的人数规模相适应。

三、工作职责1.负责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保证调解工作和劳动法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并依据企业内部的相关规定。

2.为双方提供公正客观的环境和平等的机会,秉承公正、公平、严谨、高效的原则,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3.确保在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主张诚信、友好、协商的态度,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4.在调解完成后,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并进行整理和存档,以备将来参考,同时对调解中出现的问题给出合理化建议。

四、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1.调解前的准备工作(1)要求当事人必须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证明争议事项的证据资料。

申请书必须标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明,以及争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涉及到的金额或其他事项。

(2)收到申请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及时认真查看申请书,核实双方的情况,分析问题的性质和问题的严重程度,以便判断是否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这个问题。

(3)双方应当在调解前进行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并对争议事项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详细地了解。

2.调解的程序(1)会议开始前,委员会必须核实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彼此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已经进行了意向协商。

如意向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则进入调解环节。

(2)双方在调解开始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快速阅读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并及时确认双方的主张。

(3)委员会必须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并努力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若无法达成一致,视情况进行延期处理或下发书面调解意见书。

(4)经过调解,如果双方达成了一致,委员会将签署调解协议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1. 简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国家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一个制度化流程和规范化要求,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和缓解劳动争议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 工作流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流程:2.1 提起申诉当劳动者和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诉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2.2 受理调解一旦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将会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参加调解,需要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3 组织调解委员会将会组织专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应该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维护双方平等的权利和利益,尽力达成协议。

2.4 确认调解一旦调解协议达成,需要将协议书交给当地劳动部门确认,劳动部门将会对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核。

2.5 补充诉讼如果在达成协议后,对方一方或双方未能兑现协议,双方可以提起补充诉讼,委员会将会再次受理调解工作,从而达到合理解决争议的目的。

3. 工作要求为了保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以下几方面的要求:3.1 专业能力调解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基础、市场经济知识和劳动相关专业技能,具备良好的调解能力和实践经验。

3.2 客观公正调解员应当时刻维护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争议调解中维护不同利益小组之间的平衡,确保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

3.3 保守秘密调解员需要严格保守涉及到调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人。

3.4 智慧求解调解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智慧和求解思维,能够在复杂的调解案件中,不断寻找合理解决办法,达到调解的最好效果。

4. 工作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是保证调解机制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4.1 财政投入政府需要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充分的财政投入,提高调解机构的设备和人员配备水平。

4.2 会议组织调解会议需要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确保各方都能够充分参与和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3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本一、为做好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上级指导下级,各自在职权范围内处理劳动争议调解,采取讲解法律法规、思想疏导、讲事实、依法办事的原则及时就的解决问题。

三、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四、职工对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一)、接待来访接待要热情、耐心,要坚持一听、二问、三分析。

将职工陈述的有关情况一一作好记录,对于职工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做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及时和企业沟通,转达职工的合理要求,听取企业的意见,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将职工和企业有关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记录。

重大和集体群访案件,先向工会有关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对领导要接谈的职工要先向领导介绍有关案情,做好访谈准备。

(二)、对以书面形式投诉的,当日信件必当日拆阅,要认真阅读原件,弄清问题性质、目的、要求,及时回复,做好相关工作,以便进行下一部处理。

六、调解程序及要求(一)、对于工会参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纪录。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与内容首先,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

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使各方了解调解的具体过程和结果。

调解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的角色,不偏袒任何一方,全面了解劳动争议的背景和事实,以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同时,调解过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尽量满足双方的合理要求,既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又考虑到企业的可行性。

其次,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主体包括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

调解委员会是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机构,由政府设立并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调解员是调解委员会的具体执行力量,具备一定的法律背景和专业知识,负责调解案件并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员应当具备公正、中立、专业的调解能力,既要理解和关注劳动者的权益,又要兼顾企业的经济需要,为劳动双方提供中肯的建议和指导。

第三,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程序包括申请、调解和决定。

劳动争议的申请可以由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其合法代表人提出,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委员会。

调解应当在劳动争议提交之日起7日内开始,合理时间内完成。

调解期间,调解员应当与双方进行详细的沟通,了解争议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主张,同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促使双方达成争议解决的协议。

如果劳动争议不能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员有权作出决定,一般以口头形式通知双方,明确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和时间。

最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决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当事人对于调解结果的决定应予以遵守,如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或申请再审。

如果当事人拒绝或违反调解结果,调解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判决。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协调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为解决劳动争议而建立的一种特定机制和程序。

它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通过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的努力,确保劳动双方能够以和平方式解决争议,促进劳动权益的实现。

这一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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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江镇总工会关于劳动争议
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依法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加强全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人民调解若干问题的决议,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工业企业联合工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调解其自行受理的以及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在判决前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先行委托工业企业联合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人民法院亦可在立案后先行委托总工会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裁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三)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其他适合调解工作中心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后,认为可以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案件,应当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并告知其委托调解中心调解案件的相关程序及法律后果,征求案件各方当事人意见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第六条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时应当本着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并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下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并撤消对案件的委托,由委托机关继续审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效益的:(二)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五)调解内容不合法、不明确、不具体、致使无法执行的。

第七条调解中心对经多次调解不成,或各方当事人均无调解意愿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委托的人民法院。

调解中心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诉,耐心疏导,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八条调解中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事人可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益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调解中心自收到委托机关的调解委托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承办人向该调解中心负责人中请批准后,可适当延期调解,但延长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条在规定期间内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心应及时移送委托机关。

对于超过期限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第十一条对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各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心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委托机关须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并经确认后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且在调解书中明确注明“经委托镇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字样及内容。

经人民法院确认后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调解中心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受理的案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自动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正确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的纠纷解决观念,促成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并建立健全委托调解的有关实施制度,建立委托调解案件登记本,结案登记本。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向调解中心委托调解时,应当向该中心出具书面委托函,委托函中应注明调解案件的期限,并将诉状。

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随函移送,必要时亦可将争议的焦点一并函告调解中心。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调解中心后,承办法官应主动、及时与调解工作中心联系,并做好调解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经调解中心调解结案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规定减免诉讼费。

第十七条调解中心的调解员由区总工会指派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经总工会评选,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有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调解员,可向人民法院。

劳动仲裁部门推荐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或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员。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总工会调解中心须定期总结调解经验,对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交流及探讨,对案件的委托流程,调解程序和处理意见等程序及案件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不断完善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联动调解机制。

第十九条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应在做好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援助等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切实做好本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依法维权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期限
1、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自行受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自收到委托机关的调解委托之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承办人向该调解中心负人申请批准后,可适当延期调解,但延长一般不超过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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