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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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13-09-29 16:49:33)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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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妥善做好包河区望湖街道王大郢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特制的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是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征收红线范围(详见附图)

二、适用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建房【2011】77号)、《合肥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2】70号)、《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合政办【2012】16号)、《合肥市被征收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合政秘【2012】207号)等相关文件。

三、安置地点、安置房建设标准

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原地块安置,安置房设计为高层建筑,其建

设大道普通商品房标准。

四、房屋面积和性质认可的依据

1对于依据等级的房屋,其权属、面积和用途的确认,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赁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2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底以前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面积给与补偿;1986底前地形图无标准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去的房屋面积给与补偿。

3不符合上述两条规定的房屋,以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无效房屋一律自行拆除。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安置相结合,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产权调换

1、按照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

2、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3、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申请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2500元m2)计算。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

4、根据2、3两款相加后确定的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符合的,倍征收人可以选择临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面积安装成本结算差价;

5、安置房的最终面积以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

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价评估的方式计算、结清产调换差价。

(三)住宅、非住宅货币化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与一次性补偿。

2、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xxxxx评估公司,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有关规定出具评估报告。

六、搬迁补助费

1、住宅:每户500元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费,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2、非住宅:办公用房5元平方/m2,商业仓储等用房8元/m2

七、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实行产权产权调换的:

过渡期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安置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1、住宅: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给与补助。18个月内,给予12元/月.m2补助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不满12个月

的,给予18元/月.m2补助费;超过12个月以上的,给予24元/月.m2补助费。

2、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和用途给予补助。

商业用房30个月内,给予18元月.m2补助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日起,不满12个月的,给予27元/月.m2;超过12个月以上的,给予36元/月.m2补助费。

办公、仓储等用房30个月内,给予10元/月.m2;自逾期之月,不满12个月的,给予15元/月.m2补助费;超过12个月以上的,给予20元/月.m2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交房之日起发放至回迁安置公告时止。(二)实行货币补偿的:

按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对应补助标准,一次性支付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八、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每月按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安置货币补偿基价的50%给予停业损失补偿;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屋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业损失补偿。

九、附属物补偿费

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合政秘【2012】207号文件等现行规定的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十奖励措施

征收公告规定的交房期内交房并按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有效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搬迁奖励。

20天迁交房户,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每天奖励4元;

1-40天搬迁交房户,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每天奖励2元;

41-60天搬迁交房户,按有效建筑面积每平方每天奖励1元;

超出60天搬迁交房户,不享受以上奖励.

一、回迁安置方式

安置回迁时,按照对应套型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安置房的楼栋、楼层和房号。

十二、其他事项

1、征收范围内,凡房屋有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应自征收决定之日起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2、理由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房屋一律按住宅认定。

3、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实行“三榜公示”、两级认证、接受社会监督。

4、如在征收范围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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