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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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办法对比

计价办法对比

计价办法对比一、计价办法1.取费基数对比: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4)(湘建价[2014]113号)中取费基数为60元,主要依据来源为附注说明‘计费基础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费中的人工费均按60元/工日计算,P81’。

湘建价[2014]113号文中第三条规定‘三、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其人工工资取费基价均按6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取。

’而在《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中基期价为综合人工和机上人工都是7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0)(湘建价〔2009〕406号)中取费基数为30元,其主要依据为《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基期基价作为取费基数,而在湘建价[2012]237号的规定中也有对应说明:‘三、《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基期基价)、《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单仍按3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考虑,计取相应规费与税金。

’管理费和利润总体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取费基数中人工费从09计价规范的30元/工日涨到了14计价规范的60元/工日。

只有安装工程、市政给排水、燃气工程中利润的费率有增长。

14规范中相对于09规范中报表显示也有所改变,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中规费的明细只需要显示养老保险费即可,而单独增加‘规费项目计价表’用来显示其规费的明细内容。

其他规费的内容从09规范的‘其他规费栏包括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六项’改变为14规范的‘其他规费栏包括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五项’。

从而费率有减少2.2。

其中工会经费就占用2%。

新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险,主要依据是《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的规定;安责险保费由项目承包单位及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缴纳;安责险的相关支出列入工程安全生产成本。

施工取费标准计算

施工取费标准计算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9]406号摘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二、施工措施项目费1.通用措施项目(1)夜间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措施费);(2)二次搬运费;(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4)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包括基础及轨道铺拆费);(5)施工排水费;(6)施工降水费;(7)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2.专业工程措施项目第一篇建筑工程(1)高层建筑增加(2)脚手架搭拆费(3)垂直运输机械费。

(4)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第二篇装饰装修工程(1)高层建筑增加(2)脚手架搭拆费(3)垂直运输机械费。

(4)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第三篇安装工程(1)组装平台费(2)高层建筑增加费(3)设备、管道施工的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费(4)高压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费(5)焦炉施工大棚费(6)焦炉烘炉、热态工程费(7)管道安装后的充气保护费(8)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增加费(9)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10)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措施费(11)长输管道施工便道费(12)长输管道跨越或穿越施工措施费(13)长输管道地下穿越地上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费(14)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队伍调遣费(15)格架式桅杆增加费第四篇市政工程(1)围堰费(2)筑岛费(3)脚手架、支架、工作平台搭拆费(4)施工便道费(5)临时便桥费(6)驳岸块石清理费(7)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费(8)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管路、动力照明及通讯设施增加费(9)轨道交通工程路桥、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测、监控、保护费(10)原有路基、管线保护费(11)临时用地占用费第五篇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1)施工因素增加费(边施工边维持交通、防游人干扰和路面保护等)(2)苗木养护费附件二:施工企业管理费及利润附件三:安全文明增加费注: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措施、安全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湖南省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与工程消耗量标准

《湖南省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与工程消耗量标准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与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城市轨道交通估价表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4辑)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1、原统一解释汇总1~3辑是否适用《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湘建价〔2009〕406号文)?以下解释条款仍然适用于湘建价〔2009〕406号文:第1辑(湘建价计34号文):1条、2条、4条、5条、7条、8条、10条、11条;第2辑(湘建价计31号文):1条、4条;第3辑(湘建价计29号文)1至9条全部。

另外,对其工程消耗量标准的解释仍然适用。

2、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统一解释汇编第111页第9条解释明确了一个清单项目名称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工程内容,其取费标准按清单项目名称取费标准计算相关费用。

其人工工资单价是按清单项目计取还是按不同专业分别计算?其人工工资单价按清单项目相应专业工程工资单价计取。

3、湘建价〔2009〕406号文新的计价办法颁布发执行后,其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配套费标准及计费标准如何确定?工程配套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电梯、空调专业2%-4%;其他专业2%-3%。

总承包服务费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65条规定执行。

其具体内容详见原交底资料5页1条规定。

4、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工程,其人工费是否包括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不包括。

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属机械台班费;同样,以人工费总额为取费基础的规费,也不包括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

5、混凝土工程中的模板竹胶合板是按15mm厚双面覆膜计算摊销量的,如实际施工采取12mm以内的,其消耗量及价格如何计取调整?模板摊销量仍按消耗量标准的摊销量计算;模板竹胶合板的价差按15mm 厚双面覆膜价格调整。

二、建筑面积设计三面为墙体,一面为栏杆或栏板的空中花园,如何计算面积?有永久性顶盖和入园门的空中花园可参照第2辑入户花园的建筑面积规定计算,即:第一部分以栏杆或栏板外边线1.5m以内部分按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二部分以栏杆或栏板外边线超过1.5m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背景介绍: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指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对工程项目的各项工程量进行清单计价,以确定工程项目的总造价及各项费用。

发展历程: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领域中应用已有多年,经过不断地完善和改进,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计价流程和标准模板,使得工程量清单计价成为了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计价原则:在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设计文件确定相关的工程量清单和计算规则,规定计价的计算方式;2. 采用统一的计算公式和计算基础,保证计价的准确性和可比性;3. 对于可能出现误差或纠纷的计价争议,需要与相关方面协商解决;4. 在确定工程总造价时,应权衡各项费用并合理分配;5. 严格遵守计价标准和程序,确保计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应用实例: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道路工程中,可以根据清单中相关的工程量和计算规则,计算出道路基础层的厚度和面积。

然后,根据该计算结果和合理的单位工程价值,就可以确定道路基础层的造价。

另外,在建筑工程中,我们可以以相关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计算出各个施工阶段需要的不同工程量,并以此为依据进行施工计划和设备调度。

同时,通过将工程量清单与同类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比较,可以帮助建筑公司制定更好的施工方案,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和规避。

总结:综上所述,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领域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应用价值。

通过采用统一的计价标准和程序,可以保证计价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并帮助相关的利益相关方进行决策和风险管理,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建设工程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第4辑:湖南省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城市轨道交通估价表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4辑)

第4辑:湖南省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城市轨道交通估价表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4辑)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与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城市轨道交通估价表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第4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10年12月8日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解释1、原统一解释汇总1~3辑是否适用《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湘建价〔2009〕406号文)?以下解释条款仍然适用于湘建价〔2009〕406号文:第1辑(湘建价计34号文):1条、2条、4条、5条、7条、8条、10条、11条;第2辑(湘建价计31号文):1条、4条;第3辑(湘建价计29号文)1至9条全部。

另外,对其工程消耗量标准的解释仍然适用。

2、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统一解释汇编第111页第9条解释明确了一个清单项目名称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工程内容,其取费标准按清单项目名称取费标准计算相关费用。

其人工工资单价是按清单项目计取还是按不同专业分别计算?其人工工资单价按清单项目相应专业工程工资单价计取。

3、湘建价〔2009〕406号文新的计价办法颁布发执行后,其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配套费标准及计费标准如何确定?工程配套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电梯、空调专业2%-4%;其他专业2%-3%。

总承包服务费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65条规定执行。

其具体内容详见原交底资料5页1条规定。

4、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工程,其人工费是否包括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不包括。

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属机械台班费;同样,以人工费总额为取费基础的规费,也不包括机械台班费中的人工费。

5、混凝土工程中的模板竹胶合板是按15mm厚双面覆膜计算摊销量的,如实际施工采取12mm以内的,其消耗量及价格如何计取调整?模板摊销量仍按消耗量标准的摊销量计算;模板竹胶合板的价差按15mm厚双面覆膜价格调整。

二、建筑面积设计三面为墙体,一面为栏杆或栏板的空中花园,如何计算面积?有永久性顶盖和入园门的空中花园可参照第2辑入户花园的建筑面积规定计算,即:第一部分以栏杆或栏板外边线1.5m以内部分按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二部分以栏杆或栏板外边线超过1.5m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湘建价〔2009〕406号

湘建价〔2009〕40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9]406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了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湘建价[2006]330单计价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厅2006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号)停止执行。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湘建价2009[406]取费文件

湘建价2009[406]取费文件

附件二:施工企业管理费及利润
市政工程给水、排水、燃气人工费14.95 道路、桥涵、隧道人工费+机械费15.19
机械土石方人工费+机械费5.46
打桩工程人工费+机械费6.54
注: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措施、安全措施、临时设施费和环境保护费。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以下范围
内的其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别乘以下规定的系数:5000m2以下乘1.2;5000~10000 m2乘1.1;﹥20000 m2且≦30000 m2乘0.9;﹥30000 m2乘0.8。

其他专业工程执行同
一标准。

附件四:规费:
序号项目名称计费基础费率(%)
1 工程排污费分部分项工程费 + 措施项目费 + 其他项目费0.4
2 职工教育经费分部分项工程费 + 措施项目费
+计日工中的人工费总额1.5
3 养老保险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措施项目费 + 其他项目费3.5
4 其他规费分部分项工程费 + 措施项目费
+计日工中的人工费总额
18.9
说明:其他规费栏包括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六项。

附件五:税金
项目名称计费基础费率(%)
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分部分项工程费 + 措施项目费
+ 其他项目费 + 规费3.461
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3.397
纳税地点不在市区
县城镇的企业
3.268。

(完整word版)湖南省年清单计价办法

(完整word版)湖南省年清单计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3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4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第5条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6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第7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第8条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第9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10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第11条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第12条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第13条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第14条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发承包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综合单价法计价)和工料单价法计价。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是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价的办法。

本办法所指工料单价法计价是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工程量清单、标底的编制,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人员应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证书。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签字盖章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其中标价应经评审后确定,必要时可进行询标。

询标内容可包括投标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工料机单价及数量、费用组成以及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项目措施费、规费等。

第七条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第八条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办理工程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的依据之一。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计〔2008〕3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

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

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便于社会使用,我们已将该通知上网,查询或下载请登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湘建价_2009_406号文

湘建价_2009_406号文

一.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出台背景1.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236号文关于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并且明确:①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

清单计价的编制包括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上限值、标底、合理价及投标报价等。

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管理。

③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统一的规定向投标人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包括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清单)。

招标人没有按规定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予以纠正。

④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善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并承担误差风险,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2.省建设厅袁湘江副厅长在08年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要坚定不移的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同时指出:统一规则、统一模式、统一标准是统一建设市场所必须的条件。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本身并没有调整各方利益,只是推行一种更加透明、准确度更高、更加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也更便于利用信息化手段的一种计价模式,从而解决了过去“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的局面。

并多次指出:统一统规则、统一模式、统一标准只能是一个规则、一个标准;搞多个规则、多个标准,归根到底都会搞不好的。

要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就必须从计价依据、计价规则、计价标准等方靣从根源上杜绝传统定额计价模式。

3.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

正文部分),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08规范”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重要基础。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10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细则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术语第五条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第七条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八条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第九条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第十条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第十一条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十二条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计日工综合单价计价。

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清单计价)和《湖南省建设工程定额计价办法》(以下简称定额计价)。

采用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相应的综合单价计价为主的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额计价是指采用单位工程估价表或单位工程基价表及相关取费标准计价的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第四条工程量清单(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依据本办法统一规定编制的拟建工程项目的明细清单。

(二)工程量清单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三)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拨付工程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基础。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工程量清单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依据本办法、招标范围的有关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量规则如有缺项,可作补充,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计价(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本办法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计价的活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等综合考虑。

(三)标底必须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术语第五条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第七条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八条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第九条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第十条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湘建价计〔2008〕3 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使消耗量标准更真实、准确地反映社会平均水平,为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06〕33O号)中关于对工程消耗量标准实行适时动态管理的要求,我站发出了“关于开展工程计价调研和收集消耗量标准水平调整意见的通知”(湘建价计〔2008〕10号),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要求对我省现行计价办法和有关消耗量标准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工艺、新材料需要补充的项目、对消耗量标准偏高或偏低需要调整水平的项目、以及需要作统一解释的问题等及时报送我站。

根据广大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反馈意见和要求,我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统一了解释,对水平偏高偏低的项目进行了动态调整,对缺项部分予以补充,同时,对消耗量标准错漏之处予以勘误和完善,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本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印发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予调整.前期解释与本解释有出入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便于社会使用,我们已将该通知上网,查询或下载请登陆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

hnccic。

com)。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抄报:省建设厅一、水平调整及统一解释(一)建设工程计价办法1、发包方或发包方委托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项、错算,其工程量是否可以调整?按照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第九条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工程款结算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因此,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如有漏算的项目应予增加,如有错算的项目工程量应予调整.2、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403号文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行了调整。

湖南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市站交底课件

湖南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市站交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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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住宅楼工程量清单计价实例
总结词
完整、准确、规范
详细描述
该案例展示了某住宅楼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以及综合单价的确定。该案例的特点 是完整、准确、规范,能够为同类工程提供参考和借鉴。
案例二:某商业广场工程量清单计价实例
总结词
复杂、全面、实际
详细描述
该案例针对某商业广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了深入剖析,涉及多种专业和复杂结构。该案例在编制过程中 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具有全面性和针对性,为解决实际工程问题提供了有 效的方法。
案例三:某桥梁工程量清单计价实例
总结词
大型、精细、创新
详细描述
该案例以某大型桥梁工程为例,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该案例在编制过程中采 用了许多创新的方法和技术,使得工程量清单更加精细和准确。同时,该案例还充分考虑了工程实际 情况和市场行情,为同类大型桥梁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05
工程量清单计价常见问题及解 答
清单编制常见问题
清单内容不完整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能由于缺乏详细的项目特征描述或工作内 容说明,导致清单内容不完整,影响后续的计价和结算。
清单项目划分不合理
项目划分过粗或过细,可能导致报价偏差或漏项,影响工程实施过 程中的成本控制。
清单计量单位不统一
计量单位的不统一可能导致报价计算错误,影响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 。
计价争议处理方法
协商解决
在出现计价争议时,双方 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 式解决争议,以达成一致 意见。
仲裁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 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 裁,以仲裁结果作为最终 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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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均应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期在6个月以内、合同总价在3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种类及程度、价款调整的因素、方法。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术语第五条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第六条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第七条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第八条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第九条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第十条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第十一条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十二条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三条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原因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十五条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十六条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第十七条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应当计取或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十八条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九条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条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三条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二十七条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八条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三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招标,其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三十四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 本办法;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计价依据;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第三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第三十六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三十七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第三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第三十九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四十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四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第四十二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根据工程报建管理权限其补充项目应报省或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补充项目的编号由字母A(建筑)、B(装饰)、C(安装)、D(市政)、E(园林绿化)与B(补充项目代码)和三位阿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第三节措施项目清单第四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措施项目可按附件一选择列项。

若出现附件一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四十四条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四节其他项目清单第四十五条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包括人工、材料和机械);4.总承包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五节规费项目清单第四十七条规费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排污费;2.职工教育经费。

3.养老保险费;4.失业保险费;5.医疗保险费;6.工伤保险费;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8.住房公积金;9.工会经费。

第四十八条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列的项目,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六节税金项目清单第四十九条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十条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五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五十三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五十四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无法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第五十五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六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计价。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第五十八条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十九条实行本办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第二节招标控制价第六十条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六十一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六十二条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办法;2.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与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算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第六十四条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计价。

第六十五条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但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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