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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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0万 获刑10个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10万  获刑10个月
工对此意见很大 。 产生劳资冲突。 和劳动力 自身等的微 观因素。一是 立法对农 民工这一特殊群体 伟特 电子公 司总经理 张先生则表示 ,0 年经济形势 一反 缺乏实在的法律保护 ,政府尚未形成一套完备 的监督与社会保 21 1 常态 , 生产 的手机及芯 片产 品销路不 佳 , 工厂开工不足 。 使得 员
记者来 到位于东莞沙 田镇的庞思化 工机 械有限公 司时 。 公 “ 老赖” 法律 必须发威 , . 必须让杨 某这样 的欠薪 者付 出“ 骨铭 刻 司刚刚接到新订单不久 , 间整洁有序 , 车 工人 正在 熟练地进行操 心 ” 的违法成本。
作。“ 0 1 2 1 年前 8个 月, 工厂都没有订 单 。 就利用这段 时间进行 了培训 , 对宿舍等内部设施进行了装修 。” 工厂有关负责人介绍 。
处杨某 有期徒刑 1 个 月 , 0 并处罚金两 万元 , 据为《 其依 刑法> 第
二百七十六条。
珠三角“ 欠薪" 现状调查
企业成本 上升 、 利润空 间收窄 , 经济形势下行 的大背景下 。
2 1 年年 初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修 正案 ( ) 0 1 《 八 》被通过 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 引起社会广泛反 响 。 被认 为是惩 治欠 薪恶 行的“ 尚方宝剑 ” 但 由于相 关司法解释 尚未 出台。 。 各地运用 这一 法律武器 惩治欠薪 行为的案例还不 多见。
的“ 良老板” 当头一棒。 无 们
【 案件 剖析 】 :
惠州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案源于一场建筑工程纠纷。 21 0 1年 3月 ,重庆人杨某与项 目承包商林某签订协议 。 承 揽惠州南站附近 某路 基工程 , 工程款 为 8万余 元。双方约定 : 施 工期问先付 七成 , 另外三成待 工程验收合格后才支付。 协议签订后 。 杨某 以每月 40 0元工资雇佣 2 0 5名工人进行 施工 。 间, 期 林某支付 了工程款 69万元 。但此 时, . 杨某 并未将此 款作为工资发放 给工人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不法企业主为了谋取暴利,往往会拖欠员工的工资,甚至不支付。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下面就来看一下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例。

案例一2017年,某公司老板李某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员工工资拖欠了数个月。

员工们向劳动局投诉,劳动局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员工的工资确实被拖欠了。

劳动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处以罚款。

但是,李某仍然拒不支付员工的工资,于是员工们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是将其移送到了法院。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某辩称自己确实拖欠了员工的工资,但是那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自己没有别的办法。

法庭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二2018年,某建筑公司的老板张某因为赌博欠下了一大笔债务,企图用拖欠员工工资的方式来解决资金问题。

员工们一直在为拖欠的工资四处奔波,但是张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员工们感到无奈,于是向劳动局投诉。

劳动局经过调查后,认为张某确实拖欠了员工的工资,并依法责令其支付。

但是,张某仍然拒不支付员工的工资,员工们再次向劳动局反映,劳动局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于是将其移送到了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调查,最终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是将其移送到了法院。

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某辩称自己确实欠下了员工工资,但是那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自己没有别的办法。

法庭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结语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危害性非常大,不仅会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法律服务所讨薪案例(3篇)

法律服务所讨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本科学历,曾担任某法律服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某法律服务所,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2018年6月,张三与某法律服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合同约定,张三的月薪为8000元,每月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25日。

2019年7月,张三因个人原因向某法律服务所提出辞职,双方于2019年8月1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在离职前,张三未收到7月份的工资。

此后,张三多次与某法律服务所沟通,要求支付7月份工资,但某法律服务所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二、争议焦点1. 某法律服务所是否应支付张三7月份的工资?2. 若应支付,应支付多少工资?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某法律服务所与张三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数额,某法律服务所未按照约定支付7月份的工资,已构成违约。

关于工资数额的认定,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三的月薪为8000元,故某法律服务所应支付张三7月份的工资8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三与某法律服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数额,为张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某法律服务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已构成违约。

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

3. 劳动者应依法维权本案中,张三在离职前未收到7月份的工资,多次与某法律服务所沟通,要求支付工资,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法律文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刑事判决书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成功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柳城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男,19**年*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柳江县,身份证号4502211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2区1栋4单元2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段宿舍**1区1楼。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滕培胜,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韦**,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娟、代理检察员唐萧栩、代理检察员李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滕培胜、韦**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因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经本院恢复审理后,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被告人胡**以每平方100元价款向陈**、罗**二人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项目共53***平主米的工程,由被告人胡**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组织工人对综合楼的外墙进行装修。

2013年11月,被告人胡**又向广西**集团有限公司的韦**承包柳城县人民医院的雨棚工程,该工程的工人也用于外墙装修,工资包括在外墙装修的工资里面。

2014年1月,柳城县人民医院**工程完工。

在此期间,被告人胡**从广西**集团有限公司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1******元,从陈**手上获得工程结算款共计3*******元。

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胡**在明知尚欠黄*、邓*、黄**等28名工人的工资共计3*****元的情况下逃匿。

劳动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劳动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劳动仲裁十大典型案例1. 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一名包工头招收了十多名农民工,在完成工程后却拖欠了工人们的工资,导致工人集体起诉。

最终,被劳动仲裁裁定支付全部工资和违约金。

2. 妇女被劝退案:一名女孩在大学期间因怀孕被学校劝退,她遂到劳动仲裁申请保护权益,最终仲裁部门判决学校支付该女孩全部学费和赔偿金。

3. 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名员工因未签劳动合同,被公司辞退,但公司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因此到劳动仲裁机构投诉,最终仲裁机构判决公司支付补偿金。

4.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一名员工因患病在家休养,公司私自解除劳动合同,对员工的合法权益产生了不良影响。

仲裁机构最终判定公司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5. 企业拒绝支付加班费案:一名员工在工作中不断加班,却未被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经过投诉,仲裁机构判决企业之所以拒绝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要支付员工相应加班费。

6. 劳动报酬纠纷案:该案涉及到员工与企业之间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问题,经过仲裁机构调查并作出判决,企业最终支付了员工应得的工资。

7. 劳动年限计算标准争议案:一名员工的劳动年限计算被企业与其不同意,导致纠纷结果,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判断并作出判定,企业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8. 离职工作年限争议案:一名员工离职申请退休时,对个人工作年限持不同意见,导致双方纠纷。

最终,仲裁机构判定员工持有正确意见,企业支付其相应的离职补偿金。

9. 劳动保障金纠纷案:一名员工因涉嫌违法行为被公司辞退,但未支付劳动保障金,员工投诉后,仲裁机构判定公司需要支付相应的劳动保障金。

10.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劳动仲裁案: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仲裁机构将依法裁定案件,最终达成合理的裁决。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1.程某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2015年10月,程某旺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按合同约定,程某旺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

截至2019年11月,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程某旺11885万元工程款,但程某旺未按约定支付施工人员工资,拖欠2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688万余元。

同年12月24日,黄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程某旺下达期限改正指令书,责令程某旺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程某旺在期限届满后仍拒不支付,并将手机关机致使无法联系。

2020年1月14日,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程某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

1月16日,程某旺被抓获。

1月23日,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对程某旺释法说理,程某旺及其家属支付了欠薪476万余元,并以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还款140万余元,另余70万余元未支付且无抵押保证。

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程某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4月20日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开展追缴欠款工作,联系律师反复做程某旺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案件开庭前,程某旺筹款将剩余的70万元欠薪支付完毕。

检察机关根据程某旺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情况,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量刑建议。

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程某旺认罪服判。

【典型意义】1.依法批准逮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被欠薪的数额大、人数多,农民工要求追回欠薪的诉求强烈。

检察机关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优先审查、从快办理,仅用一天时间就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程某旺的决定,及时回应了被欠薪农民工的关切,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欠薪(3篇)

法律案例欠薪(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被告:某建筑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一、基本事实2019年6月,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住宅小区项目中从事劳务工作。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建筑公司应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按月结算,每15天支付一次。

然而,自2019年7月起,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累计欠薪达人民币50万元。

农民工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讨工资,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2. 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调查,证实以下事实:(1)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住宅小区项目中从事劳务工作,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

(2)根据劳务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应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按月结算,每15天支付一次。

(3)自2019年7月起,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累计欠薪达人民币50万元。

(4)农民工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讨工资,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2. 当事人陈述(1)原告陈述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表示,他们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了工资支付方式。

然而,自2019年7月起,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累计欠薪达人民币50万元。

农民工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讨工资,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因此,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2)被告陈述建筑公司承认与张某、李某、王某等50名农民工签订了劳务合同,但辩称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工资。

建筑公司表示,愿意与农民工协商解决工资问题,但要求仲裁委员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3. 仲裁委员会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首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首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首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2015-01-06 来源:人民网为警示有欠薪想法的企业和个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月6日公布首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

在这些案例中,欠薪者获刑最高的达四年,罚金最高的达三万元。

1.百派服饰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4年6月4日,116名劳动者向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劳动保障所反映义乌百派服饰有限公司拖欠工资。

义乌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迅速立案查处。

经查,义乌百派服饰有限公司共拖欠116名劳动者工资59.07万元。

执法人员当场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正应筹集资金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陈文正表示没有资金支付。

陈文正于5日将两台机器设备转移至浦江县黄宅镇的亲属家中。

6月6日,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支付116名劳动者工资,期限届满,陈文正仍未支付。

义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义乌市公安局。

6月9日,义乌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陈文正刑事拘留。

9月2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义乌市百派服饰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义乌市百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正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承包人孔繁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4年3月21日,安徽省界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王某等7名农民工投诉,反映孔繁林拖欠工资。

经查,2013年10月,界首市田营天能二期四号厂房钢构工程由南通三建总承包,之后南通三建将该工程分包给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又把该工程转包给孔繁林。

河南郑通轻钢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已支付孔繁林808631元,足够其向工人支付工资,而其一直拒不支付王某等人部分劳动报酬86765元。

界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3月22日对孔繁林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法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跟着案例过法考

【法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跟着案例过法考

第肆拾肆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跟着案例过法考|「说明」因为刑诉法的学科特点不适合做《跟着案例过法考》这一栏目,所以在更新刑诉法的时候,我们会继续更新刑法的相关案例。

本期案例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基本案情」事实一:李某某与陈某某存在债务纠纷,李某某欠陈某某借款24.5万元,且已到清偿期。

事实二:2010年10月29日,萧山法院作出(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某借款24.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2011年2月28日,萧山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依法发出执行通知。

事实三:李某某为逃避执行,以其哥哥的身份承包华瑞晴庐外立面石材幕墙工程,并于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期间,从山东美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收取工程款70.5万元,在获得工程款后未先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此外,李某某在前述工程施工期间拖欠工人工资36.9万余元,经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仍未支付。

事实四:公安机关侦查确认相关事实,检察院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依法判决,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小獬说法」本案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知识点。

在分析案情之前,依然由小獬老师带领大家了解以下,据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知识点。

所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工资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工资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该企业业绩逐年下滑,导致企业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

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集体抗议,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该企业拖欠工资案为例,分析我国工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

二、案件事实1. 案件起因:2018年10月,某企业因经营困难,开始拖欠员工工资。

员工们多次与企业协商,但企业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资。

2. 案件经过:2019年1月,员工们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进行调查,发现该企业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随后,劳动监察大队责令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

3. 案件结果:企业最终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并接受了劳动监察大队的行政处罚。

同时,员工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赔偿因拖欠工资所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应当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某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企业进行查处,体现了我国工资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企业最终支付了拖欠的工资,表明我国工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执行。

3. 员工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进步。

同时,也提醒企业要依法经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发布最新劳动用工典型案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最高法院发布最新劳动用工典型案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最高法院发布最新劳动用工典型案例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与丈夫夏根发(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厂。

自2011年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

2011年9月初,袁巧娥与夏根发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

9月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华夏工艺厂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

9月21日,因袁巧娥与夏根发未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

10月8日,袁巧娥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

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 270.52元。

10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

2012年1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

1月19日,袁巧娥自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袁巧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袁巧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袁巧娥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

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震慑无良雇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本案中,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29万余元,且经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再次逃匿,改变联系方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该案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该罪主观方面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拖欠的劳动报酬需达到数额较大,并要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目的在于在加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刑罚的过度干预,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案例(3篇)

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但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下滑,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

在此背景下,公司部分员工反映,公司拖欠其工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劳动者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案情简介1. 申请人:张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

2. 被申请人:某公司。

3. 争议焦点: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张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4. 仲裁请求:(1)某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万元;(2)某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三、仲裁过程1.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

2.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3. 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依法开庭审理。

4. 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张某陈述了拖欠工资的事实,并提供了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

5. 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仲裁,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6. 仲裁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1. 某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万元;2. 某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张某工资,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某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2. 本案中,张某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张某依法行使了仲裁权利。

3.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

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一、劳动法经典案例及解析1. 谢华与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谢华在南京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劳动合同。

在合同期内,公司要求谢华加班,但谢华拒绝。

公司因此解除了谢华的劳动合同。

谢华认为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在未经谢华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加班,导致谢华拒绝加班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 李明与广州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案李明在广州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公司因业绩不佳将李明辞退。

然而,李明发现公司拖欠了他的工资,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因此,公司拖欠了李明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当支付拖欠的工资。

3. 张三与北京某公司工伤赔偿案张三在北京某公司担任装饰工,因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左腿残疾。

张三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因此,公司应当为张三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4. 王小明与上海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王小明在上海某公司担任销售员,公司因业绩不佳将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王小明的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工资支付义务。

因此,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王小明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工资。

5. 李丽与深圳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李丽在深圳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公司因经营困难将其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公司未经过法定程序解除李丽的劳动合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

你们想想啊,那些辛苦工作的人们,汗珠子掉地上摔八瓣,就指望着那点工资过日子、养家糊口呢,要是碰到老板耍赖拒不支付报酬,那得多憋屈啊!(就好像你满心欢喜地种了一园子菜,到了收获的时候却被人抢走了,你气不气?)
比如有这么一个案例,老张带着一群工友在工地干了好几个月,工程结束了,老板却玩起了失踪,一分钱工资都不给!(这像话吗?这简直太不像话了!)老张他们那叫一个着急啊,家里等着钱用呢,孩子上学要交学费,老人看病要买药。

没办法,他们只能寻求司法救助。

还好,司法机关行动起来了,通过各种办法找到了那个黑心老板,让他把欠的工资都吐了出来!你说这是不是大快人心?
还有一个案例呢,小李在一家小公司上班,老板一直拖着工资不发,小李多次讨要都被各种借口搪塞回来。

(哎呀呀,这老板真的太可恶了!)后来小李实在没办法了,只能向司法机关求助。

司法人员那是相当负责,经过一番调查和努力,终于让小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工资。

这可真是给小李解决了大难题啊!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可不是小事儿啊,这是在践踏劳动者的权益,是在破坏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难道那些老板就没有一点良心吗?)司法救助在这种时候就显得特别重要,它就像是黑暗中的一道光,给那些被欺负的劳动者带来希望和温暖。

我们应该为这样的司法救助点赞,为那些努力维护公平正义的人鼓掌!希望以后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少,每个劳动者都能按时足额地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

劳动法中的劳动与工资支付问题案例分析

劳动法中的劳动与工资支付问题案例分析

劳动法中的劳动与工资支付问题案例分析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劳动与工资支付问题是劳动关系中最核心的议题之一。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劳动法中的劳动与工资支付问题,并就解决劳动与工资支付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案例一: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维权案例一中,某公司拖欠了员工李明3个月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24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李明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根据劳动法第47条,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李明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争议申诉,通过仲裁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李明还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寻求更进一步的维权措施。

案例二:劳动时间超过法定工时案例二中,某餐厅要求员工加班工作,超过法定工时而未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41条,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时间。

并且,劳动者的加班工作应按照不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报酬标准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首先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员工还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用人单位违法加班的行为,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案例三:劳动者提前离职工资支付问题案例三中,员工小王提前离职,但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离职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支付问题;如协商未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

另外,小王还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反映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离职工资的问题,以获得更高效的维权方式。

建议:1. 强化法律意识:劳动者应加强对劳动法的学习和了解,掌握自己的劳动权益,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合理的维权措施。

2. 沟通与协商: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支付问题时,首先要与用人单位进行积极的沟通与协商,争取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

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

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例
咱就叫这个包工头老张吧。

老张呢,接了一个盖居民楼的工程,找了一帮工人兄弟来干活。

这些工人啊,那可都是吃苦耐劳的,大太阳晒着,一天到晚在工地上搬砖、砌墙、搅水泥啥的,累得要死。

又过了一个月,十五号又到了。

工人们眼巴巴地盼着工资呢,老张又开始耍赖了。

他说:“你们干的活有些地方不合格,甲方扣钱了,我得先从你们工资里扣了补上去。

”工人们就纳闷了,平常监工也没说哪里不合格啊,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

其中有个工人叫老李,老李就比较硬气,他说:“老张,你可不能这么欺负人啊。

我们干活咋样大家都看得见,你要是这么扣钱,我们可就没法活了。

”老张一听,眼睛一瞪:“就这么个情况,爱干不干,不干就走人,工资没有!”
这下工人们可就炸锅了。

他们辛辛苦苦挣的钱,怎么能就这么被老张给昧下呢?有几个年轻点的工人就想去揍老张一顿出出气,还好被老李给拦住了。

老李说:“咱们得用合法的办法。


于是,工人们就一起去了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劳动监察部门的人一听,这还得了,立马就去找老张调查。

老张呢,还在那嘴硬,一会儿说这个数据不对,一会儿说那个工人没干满工时。

但是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可不是吃素的,经过仔细的调查和核算,发现就是老张故意拖欠工资。

最后呢,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老张限期支付工资,还给他加了一笔罚款。

要是老张再不给,那可就更严重了,可能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了。

老张这时候才知道害怕,灰溜溜地把工资都发给了工人们。

你说这老张,本来老老实实发工资啥事没有,非得玩这一套,最后倒霉的还是自己。

拖欠工资仲裁案例(上)

拖欠工资仲裁案例(上)

拖⽋⼯资仲裁案例(上)
拖⽋⼯资仲裁案例(上)
陈先⽣⾃2011年起在甲公司从事运营⼯作,经过多次合同续签,陈先⽣与该甲公司约定的劳动期限
为2020年1⽉。

2017年1⽉10⽇公司的账户因某些原因被其他法院另案冻结,并于2017年5⽉22⽇紧急召开了全体员⼯⼤会向员⼯说明经营困难。

2017年6⽉1⽇起,该公司不再实际经营。

截⽌该⽇,公司未向陈先⽣⽀付其2⽉份绩效⼯资及3⾄5⽉份⼯资。

2017年7⽉6⽇,该公司收到了陈先⽣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付相应经济补偿⾦。

公司拒绝⽀付补偿⾦,陈先⽣便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18年8⽉,仲裁委作出裁决,未⽀持陈先⽣关于请求甲公司⽀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的请求。

陈先⽣不服裁决,诉⾄法院,法院最终认为,公司⽆正当理由未及时、⾜额⽀付劳动者报酬,存在主观恶意,应当向陈先⽣⽀付所拖⽋的⼯资,并⽀付相应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只是单纯的没有及时或者是⾜额的⽀付劳动者报酬的⾏为是否属于法律所规制的对象,这个还需要进⼀步分析。

甲公司在经营发⽣困难、难以及时发放员⼯⼯资时,理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提前告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案,同时与员⼯进⾏沟通协商,预先告知延期⽀付⼯资的时间。

劳动换钱失常案例

劳动换钱失常案例

劳动换钱失常案例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被告人付某某作为天津某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经营公司期间,拖欠22名工人的2017年11月、12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9.57万余元。

2018年1月,工人代表向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工作人员后通过短信等形式多次通知付某某在指定的时间至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配合调查,并告知了付某某法律后果,付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调查。

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对该公司下达了[武清]劳监改字[2018]第013号《天津市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付某某在三日内支付全部工人工资,并予以送达。

截至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付某某仍未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

被告人付某某于2018年10月1日被抓获。

付某某亲友后代其向工人支付了所拖欠工资,工人对付某某予以谅解。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拖欠2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达9.57万余元,数额较大,且经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以短信等方式告知,其未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应视其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在依法给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给工人支付劳动报酬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付某某得到了工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对付某某从宽处罚。

综上,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典型意义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恶意欠薪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为加大对严重损害劳动者权利行为的惩罚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廊坊富士康劳动仲裁案例

廊坊富士康劳动仲裁案例

廊坊富士康劳动仲裁案例原告诉称,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

2015年9月7日被告自愿向原告提出离职申请,且办理完结离职手续,并非原告主动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既然被告基于自愿提出离职,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双方自愿并且合法的,不存在原告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

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称其于2015年8月4日至8月25日期间在看病治疗,原告对此不知情,在被告向原告提出离职时,原告才知晓。

原告告知被告将其看病治疗的资料提供到考勤窗口验证后可以将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的事假更改为病假,但被告称无法提供看病治疗的资料,且无法回来上班,决定办理离职。

员工申请离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是其个人自由,原告没有理由妨碍其行使权利。

被告或其代理人作为成年人,在完全明知离职后果的情况下,主动要求离职,应对自己因冲动、不理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而不能将由此产生的后果转由原告承担。

同时,原告不存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原告不需要向被告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请求依法判令:一、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3392.2元及经济补偿金11696.1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xxx于2012年2月24日入职于原告处工作,不是原告陈述的2012年11月1日。

在被告入职后的九个月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书。

对于原告陈述对被告患病不知情不予认可,被告患病原告早已知晓,有“安次区未持卡住院申请单”为证。

而后的2015年9月6日,被告亲属xxx持被告的诊断证明、住院收费票据、临床化验单、出院记录等向原告申请医疗期未获准许,而后公司以被告请假逾期未返厂上班为由迫使xxx为被告办理的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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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旺鑫源食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旺鑫源食府经营者X连顺拖欠王某等14名员工工资共计13万余元。

旺鑫源食府已停业,X连顺手机始终处于停机状态。

据X连顺亲属称,X连顺及其子X某无法联系。

2月19日,宝坻区人社局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通过X贴在生产经营场所及采取录像、照相的方式进行送达,X连顺仍拒不支付工资。

3月10日,该案已送至公安局。

4月28日,公安机关将X连顺抓获。

7月14日X连顺与职工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

11月14日,宝坻区法院判决X连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程阳介绍,在本案中,公安局对X连顺采取强制措施后,X连顺与职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支付了工资,根据相关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二卡路服装加工厂非法用工拒不支付报酬案2013年8月至12月,15名劳动者在卡路服装加工厂(未工商登记注册)从事服装加工,加工厂负责人邵艮山拖欠工资共计12.19万元。

2014年1月,邵艮山将卡路服装加工厂转让后,将手机关闭,无法联系。

当年1月21日,汉川市人社局向邵艮山同住成年家属叶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艮山逾期未按要求改正。

1月25日,汉川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最终,汉川市法院判决邵艮山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程阳介绍,在这起案件中,卡路服装加工厂未经注册,属于非法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XX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邵某作为单位的实际出资人,仍应当承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三中百达液压设备公司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案XX中百达液压设备XX法人代表为吴连德。

2012年至2013年期间,吴连德在新建XX中百达液压设备XX厂房及办公楼工程中,拖欠工程劳动报酬和职工工资合计478万余元。

2013年10月15日后,吴连德中断所有联系方式,隐匿起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XX市人社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仍不支付。

2013年11月19日,XX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XX市东风区公安分局。

2014年6月5日,法院判决吴连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程阳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正式列入刑法保护,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百达液压设备XX拖欠员工工资47万多元,老板故意隐匿起来逃避责任,因此构成犯罪。

四项目承包人王晓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3年4月至11月间,王晓伟招用贺某某等129名农民工从事住宅楼项目的工程施工。

7月至11月间,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工程完工进度累计向王晓伟项目部支付工程款1179万余元,王晓伟仅将其中240万余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期间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款264万余元。

XX市人社局两次限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王晓伟拒不支付。

2014年1月4日,XX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XX市新区公安分局。

最终,法院判决王晓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程阳指出,《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而该单位和个人XX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社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如果该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单位支付劳动中全部劳动报酬的除外。

本案符合该情形。

五极度深寒服装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3年12月2日,XX省平度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郝某等39名劳动者投诉,称平度市新河镇极度深寒服装店拖欠工资。

经查,极度深寒服装店经理X洪磊拖欠39名劳动者工资160200元,并将该单位价值17万余元设备等转移处置。

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X洪磊逾期仍未支付。

2013年12月9日,平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平度市公安局。

2014年6月29日,X洪磊被抓获。

2014年12月30日,平度市法院判决X洪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王胜利介绍,法院之所以作出如此严厉的判决,主要原因有:一、极度深寒服装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二、极度深寒服装店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主观恶性明显;三、极度深寒服装店X洪磊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存在逃匿行为;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五、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对如此恶劣行为给予严惩,才可以儆效尤。

六龚国苗、龚友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瓮安县慈江电器厂系由龚国苗、龚友珍二人共同出资成立,龚友珍为法定代表人,龚国苗为总经理。

朱某某等人于2013年4月至7月在该厂工作,该厂拖欠工资共计36844元。

7月19日,瓮安县人社局向瓮安县慈江电器厂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厂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龚国苗、龚友珍拒不执行。

2013年8月6日,瓮安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瓮安县公安局。

2014年5月13日,瓮安县法院判决龚友珍、龚国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王胜利分析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仅仅惩罚用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还要惩罚用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瓮安县慈江电器厂法定代表人龚友珍被判刑,总经理龚国苗也被判刑就是一个有力的证实,这也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七包工头X瑞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X瑞全承包工程项目的部分内外墙抹灰及内修工程,并雇用童某等43名农民工到这两个工地施工。

X瑞全先后4次从两家建筑公司领取工程进度款共100594元,先后发给农民工工资共计73200元。

X瑞全带着应发给农民工工资27394元逃匿,并换掉手机。

2012年6月15日,XX省人社厅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支付工资通知书》,责令X瑞全支付拖欠的工资,但X瑞全拒不支付。

XX省人社厅将案件移送XX省XX市公安局琼山分局。

XX市琼山区法院判决X瑞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王胜利介绍,建筑工地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在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重较大,而这些案件中相当多一部分是由包工头欠薪引发的,本案是对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给予刑事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也是对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包工头恶意欠薪行为的有效打击。

本案的公布,必将对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类XX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

八承包人龙合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龙合东从XX市金锭宝建筑劳务XX处承接了位于XX市竹溪大道的云星钱隆天下小区10号楼至15号楼土建装修工程,并雇请工人进场施工。

龙合东从劳务公司共领取2202870元,在向其雇请的工人发放部分工资后采取搬离住所、更换和关闭手机等方式逃匿。

龙合东拖欠曾某某等人工资564535.8元。

2013年5月13日,青秀区人社局对龙合东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龙合东仍未支付。

2013年5月29日,青秀区人社局将案件移送青秀山风景区公安分局。

最终,青秀区法院判决龙合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葛磊律师认为,本案中,包工头龙合东从劳务公司提取了200多万元的劳务费,本有能力支付工人的工资,但却向工人发放部分工资后,以搬离住所、更换和关闭手机等方式逃避其支付工资的义务,经青秀区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且欠薪数额达50多万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因而构成犯罪。

九包工头王克青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013年10月21日,XXXX市同心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60余名农民工投诉,反映同心县永昌建材城项目拖欠工资。

经查,包工头王克青承包了XX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同心县永昌建材城项目工程,项目部与王克青已多日无法取得联系,王克青拖欠6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79万余元。

同心县人社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王克青限期支付工资,王克青拒不支付。

2014年1月23日,同心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月28日,公安机关将王克青抓获。

5月14日,同心县法院判决王克青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葛磊律师表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是为了强化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

本案中,包工头王克青拖欠69名农民工工资79万余元却没有积极筹款发放工资,而是采取断绝联系的方式逃避其支付工资的义务,经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悔改。

最终触犯刑法,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十承包人陈静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陈静木与XX千秋阁装饰工程XX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并约定工人工资由陈静木支付。

陈静木承包了31套房屋装修,XX千秋阁装饰工程XX陆续支付给陈静木40余万元。

陈静木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仍拖欠李某某等11名工人工资共计12万余元,其中拖欠孙某某三个月工资13300元。

2013年5月9日,武隆县人社局向陈静木下达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陈静木拒不支付。

2013年5月22日,武隆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武隆县公安局。

最终,武隆县法院判决陈静木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解读葛磊律师介绍,本案中,陈静木已经获得装修款40多万元,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却在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后仍拖欠李某某等11人工资共计12万余元。

陈静木以种种方式故意逃避支付工资,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武隆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晰,使用法律正确,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让陈静木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一、合同有哪些内容1、合同条款。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条款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XX和住所;(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条款的解释。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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