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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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保函的问题

关于银行保函的问题

关于银行保函关联到客户的处理方案
一、现状:
目前,集团公司银行保函的账务处理上,是将银行保函计入“其他货币资金”这一会计科目,如下图所示:
以上账务处理方式完全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但是根据我们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
1、“其他货币资金”是一个货币资金类的资产科目,通常被应收会计遗忘,帐套主管对这个科目的关注也不够。

目前存在的状况是部分已经到期的保函没有及时退回到公司,导致被银行冻结的资金无法按时解冻,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风险。

2、“其他货币资金”这一资产科目无法关联到经办人和客户,不便于事后的追踪。

二、针对这一现状,现提出以下处理方案,流程如下:
1、创建一个名为“保函保证金”的财务专属客户,统驭科目为“其他应收款—外部—单位往来”。

2、当支付保函保证金时,借“其他应收款—外部—单位往来”,贷“银行存款”,同时借“其他货币资金”,贷“其他应收款—外部—单位往来”。

在填制“其他应收款—外部—单位往来”和“其他货币资金”这两个个行项目时,分别在“长文本”选项中填入客户名称,在“抬头文本”中输入经办人姓名,在分配字段填入银行保函后四位数字。

会计凭证如下图所示:
3、通过ZFI106报表查询如下,可显示对应客户名称、经办人、银行保函后四位、是否清帐等信息:
4、对于已经退回公司的保函,就对“保函保证金”客户清帐,通过FD10N报表查询时,可以查询是否已退回公司。

没有退回公司的如下图所示:
已经退回公司的如下图所示:
也可以通过ZFI106报表,查看“清帐标志”判定该银行保函是否已经退回公司。

合同中关于银行履约保函的约定

合同中关于银行履约保函的约定

合同中关于银行履约保函的约定在合同中提到银行履约保函的时候,很多人可能会感到一头雾水,仿佛又进入了金融的迷宫。

不过,别担心!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东西,打破那些看起来高深莫测的术语,弄清楚它到底是个啥玩意儿。

咱们先从最简单的入手——银行履约保函,其实就是一份银行给出的保证,保证如果合同一方不履行自己的承诺,银行会出面负责,帮你补上这一块“漏洞”。

简单来说,银行就是你交易的“后盾”,在万一你出问题的时候,它替你站出来,说:“放心,我帮你兜着。

”是不是感觉稳了许多?但话说回来,这个银行履约保函的背后,商家或者企业可得考虑清楚。

通常来说,履约保函一旦开出,银行就算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它也有责任按约定承担。

这就像是你找了个朋友做担保,说“哎,哥们,我知道我现在有点忙,万一我没能力完成任务,就靠你了。

”银行担保的,基本上就是“你不能做的事,银行做”。

银行履约保函的内容也是挺有讲究的,它并不是“随便开个证明”那么简单。

里面的细节需要各方协商,合同中往往也会规定明确的时间、金额和条件,确保它不被滥用。

这时候,有些朋友可能会想,“这不就是个额外的成本吗?”其实是有这个问题的。

银行履约保函并不是免费的,它可得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笔费用的多少通常取决于你需要担保的金额大小、合同履行的风险程度以及其他一些细节。

银行通常会根据这些因素,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有时候这比例还不低呢,尤其是对于一些高风险的项目。

咱们可以理解成,银行就像是你找了一个有能力的朋友担保,他自然得拿点好处,不然人家凭啥来帮你?还有一点得注意,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也要搞清楚。

一般来说,它会根据合同的履行周期来设定。

如果合同一旦到期,履约保函就会自动失效。

所以,签合同的时候,不仅要看保函的金额,还得注意它的有效期限,万一忘记了这个时间点,出点问题,后悔都来不及。

签这个保函,除了是对银行的要求,更多还是为自己着想,尤其是在跨国或者大宗交易中,银行履约保函基本就是“必备良药”。

浅析银行保函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建议

浅析银行保函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建议

浅析银行保函常见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建议近年来,随着我行保函业务的迅速增长,有力地促进了中间业务的,但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往往要求我行采用客户要求的固定格式保函文本,且此种固定格式文本条件比较苛刻,并且不允许更改,直接加大了我行的风险和责任。

本文围绕几类常见的保函问题开展探讨,分析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及危险,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建议,以降低我行在开展保函业务时的风险。

一、银行保函应常见的几类法律问题(一)保证期间早于银行出具的保函日期或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问题。

1.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间起始日早于银行出具的保函日期。

如我行出具的保函是2005年5月5日,而《开立国内保函申请书》、《开立国内保函协议》及保函中约定的保证期间的起始日为2005年3月20日。

这种保函条款风险较大,可能导致保证责任实际已经先于保函出具日产生。

2.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在保函文本中常见的表述如下:1)本履约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至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之日;2)本保函有效期至保函受益人签发最一期验收证书之日或工程竣工验收之日;3)本保函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前一直有效等等。

上述规定将保函有效期决定权赋予保函受益人,我行处于被动地位。

同时上述约定使得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等于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按《担保法》第32条规定“保证期间短于或等于主合同期间,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

也就是说,在上述约定情况下,主合同期满后的6个月,我行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在保函中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问题。

有的保函要求银行直接作为主债务人的,常见表述如下:“银行不仅作为担保人而且作为主要债务人”。

鉴于我行在保函中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第二性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自主性的履约责任。

担保责任与主债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我行开立保函并不是替代保函申请人成为主债务人或基础交易的当事人。

(三)保证范围涉及道德风险条款的法律问题。

一些投标保函中往往将“投标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或“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条和第*条规定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银行将承担保证责任”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虚假内容,且性质恶劣”或“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等条款载入保函。

履约保函注意要点

履约保函注意要点

履约保函注意要点
履约保函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保险工具,它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使用履约保函时,需要注意一些要点,以确保保函的有效性和使用的顺利进行。

首先,了解履约保函的基本概念和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受益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通常情况下,履约保函是由买方向卖方发出,以保证卖方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在使用履约保函时,买卖双方都需要对保函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充分了解。

其次,选择合适的履约保函类型和金额也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不同的商业交易和合同要求,履约保函的类型和金额都会有所不同。

在选择履约保函时,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和交易金额来确定保函的类型和金额,以确保能够有效地保障合同的履行。

此外,对于履约保函的相关手续和要求也需要特别注意。

在出具和接收履约保函时,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程序来进行操
作,以确保保函的合法有效。

同时,对于履约保函的使用和解除也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保函的使用和解除都能够符合合同的要求。

最后,需要密切关注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和到期手续。

履约保函通常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保函有效期内需要及时进行履约保函的使用和相关手续。

同时,在保函到期前需要及时进行续保或解除手续,以确保不会因为保函到期而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在商业交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使用履约保函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上要点,以确保保函的有效性和使用的顺利进行。

只有在充分了解和遵循相关的要点和规定的情况下,履约保函才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保障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履约银行保函的法律规定(3篇)

履约银行保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履约银行保函,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

履约银行保函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履约银行保函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履约银行保函的法律性质1. 履约银行保函属于担保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财产或者其他权利,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

履约银行保函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银行作为担保人,以自己的信用和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2. 履约银行保函具有独立性履约银行保函具有独立性,即保函的成立、效力、解除等不受主合同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担保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无关。

三、履约银行保函的法律规定1. 履约银行保函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设立履约银行保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2)申请人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并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期限、金额等;(3)银行同意出具保函;(4)申请人向银行支付担保费用。

2. 履约银行保函的效力(1)履约银行保函的生效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约银行保函自银行出具之日起生效。

(2)履约银行保函的担保范围:履约银行保函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担保范围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3)履约银行保函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履约银行保函的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②受益人同意解除保函;③担保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 履约银行保函的履行(1)受益人要求履行:受益人要求银行履行保函的,应当向银行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要求履行的原因。

(2)银行审查:银行收到受益人的请求后,应当审查以下事项:①保函是否有效;②受益人的请求是否符合保函的约定;③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银行保函法律案例争议(3篇)

银行保函法律案例争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在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保函引发的争议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银行保函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争议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年,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国某公司向国外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美元。

为保障合同履行,我国某公司向我国某银行申请开具了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的银行保函。

银行在审核相关材料后,开具了保函。

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外某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以我国某公司违约为由,要求我国某公司支付赔偿金。

我国某公司则认为,银行保函已经开具,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2. 银行保函与买卖合同的关系3. 质量问题是否属于银行保函项下的违约行为二、案例分析(一)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一种书面保证,保证在保函约定的期限内,由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银行保函具有法律效力,对申请人和受益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我国某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某公司作为申请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履行义务。

因此,银行保函的法律效力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二)银行保函与买卖合同的关系银行保函与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银行保函是担保关系,旨在保障买卖合同的履行;而买卖合同是合同关系,旨在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中,银行保函与买卖合同的关系主要体现在:银行保函的开具是为了保障买卖合同的履行,而银行保函的履行则意味着买卖合同的履行。

因此,银行保函与买卖合同是相互关联的,但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三)质量问题是否属于银行保函项下的违约行为在本案中,国外某公司以我国某公司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关于银行保函业务贷后管理的若干思考

关于银行保函业务贷后管理的若干思考

关于保函业务贷后管理的若干思考保函业务是公司客户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行中间业务的重要收入来源,对于辅助营销客户及其他业务有明显的带动作用,是我行重要的表外业务之一。

一、我行保函业务的基本情况1.余额大幅增加近年来,我行保函业务逐年稳步增长。

2006-2008年9月,我行保函业务余额分别比上年增长了2962万元、32567万元、26551万元。

2008年全行保函业务累计发生额75667万元,结清和失效额13161 万元。

可以看出,2006年之前,我行表外业务还处于起步状态,2007年开始有了飞跃式的发展(见表1)。

表12.担保业务收入稳步增长2007年实现担保业务收入183.28万元,比上年新增11.25万元,增幅为6.5%;2008年9月实现担保业务收入414.51万元,比上年新增231.23万元,增幅为126%(见表2)。

3.行业分布较为集中我行保函业务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尤其是几家大型建筑企业。

这一行业的保函业务余额达80961.63万元,占全行保函业务余额的70.3%。

4.业务产品主体以建筑工程类保函业务为主从产品结构来看,履约保函余额占比最高,占全部保函业务的73.4%。

其次分别为预收(付)款退款保函、借款保函、投标保函等。

建筑工程类保函(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承包保函、预收(付)款退款保函、工程维修保函)是保函业务的主体,截至2008年9月,上述保函业务余额为115209万元,占全部保函业务余额的99.9%(见表3)。

表32008年保函业务产品结构情况表截止日期:2008年9月30日单位:万元5.资产质量较好,业务风险较低按照十二级分类划分,截至2008年9月为止,尚未解除责任的保函业务余额中,全部为正常类,且未发生保函业务垫款。

二.保函业务发展目标根据省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大力推动保函业务的发展。

按照业务发展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我行的市场客户和营销人才两大资源作用,细分客户,优化流程,加快创新,积极营销,强化管理,防范风险,完善机制,努力树立业务品牌,抢占优势市场,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逐步确立和巩固我行保函业务的市场优势地位。

履约保函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履约保函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履约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了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作用。

它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为保证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担保人向另一方出具的书面担保文件。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履约保函的出具、管理、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履约保函的定义和作用1. 定义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合同相对方)出具的,保证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书面文件。

2. 作用履约保函主要起到以下作用:- 保障合同履行: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因债务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减少交易风险:降低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增强合同的可信度;- 促进交易: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二、履约保函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保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担保书。

”第二十三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第三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对债务人违约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出具担保,不得出具虚假担保或者违反规定出具担保。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保函业务的定义、分类、申请、审查、出具、撤销、变更、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履约保函的出具和管理1. 出具履约保函的出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原则:担保人出具的履约保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质审查原则: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合同履行能力等进行实质审查;- 自愿原则:担保人应当自愿出具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适用的法律(2篇)

履约保函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各类合同关系中,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国际贸易等领域。

履约保函的适用法律问题关系到保函的效力、风险分配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因此探讨履约保函适用的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履约保函的概念、法律性质、适用法律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履约保函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履约保函的概念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保函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被担保人)出具的一种书面担保文件,承诺在申请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履约保函通常用于建设工程、国际贸易、租赁、租赁等合同关系中,以确保合同履行。

2. 履约保函的法律性质履约保函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担保合同:履约保函是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人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

(2)债权债务关系:履约保函中,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作为债务人,受益人作为债权人。

(3)担保权益:履约保函具有担保权益,即担保人在申请人违约时,有权向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履约保函适用的法律1. 国内履约保函适用的法律在我国,履约保函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履约保函作为合同的一种,其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均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担保法: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履约保函作为担保的一种,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管,履约保函作为银行业务的一部分,其签订、履行等方面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

2. 国际履约保函适用的法律在国际履约保函中,适用法律的选择较为复杂,以下列举几种可能适用的法律:(1)合同签订地法:合同签订地法是指合同双方约定适用的法律,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合同履行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是指合同实际履行地所在地的法律,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习惯做法和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

履约担保情况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履约担保情况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履约担保情况的风险与应对措施履约担保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一方为了保证自己履行合同义务,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以减轻对方的经济风险。

然而,即便有履约担保,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下面是履约担保情况的风险与应对措施的相关参考内容。

1. 无法兑现担保:在履约担保中,最常见的风险是提供担保方无法按照约定兑现担保。

这可能是因为担保方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无法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兑现。

应对措施:- 在选择担保方时,应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包括财务状况、经营风险等。

可以通过查阅其财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担保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商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以增加担保方履约的动力和风险承担意识。

- 可以选择专业的保险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服务,将担保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确保担保责任得到兑现。

2. 担保物价值下降:履约担保往往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物。

然而,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发生下降,可能导致担保的实效性降低。

应对措施:- 在选择担保物时,应充分考虑其价值的稳定性和变现能力。

可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具有较高价值稳定性的担保物,如低风险的金融产品、房产等。

- 定期对担保物进行评估和鉴定,及时了解其价值变化情况。

若发现价值下降,可以要求担保方提供其他担保物或调整担保方式。

- 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担保物价值下降超过一定比例时,担保方应及时补足差额或提供其他担保。

3. 担保方违约:担保方如果违约或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将给受益方造成风险和损失。

应对措施:- 在选择担保方时,应考虑其履约能力和意愿。

可以通过查阅其信用记录、过往业绩和声誉来评估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

-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约定担保方违约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

可以约定违约方需承担违约金、支付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确保受益方的利益得到保障。

- 选择专业的担保机构或银行提供担保服务,以减轻担保方违约的风险。

这些机构通常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和专业的风险管理措施。

履约担保情况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履约担保情况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履约担保情况的风险与应对措施履约担保情况的风险与应对措施在商业合作过程中,履约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方式,用于确保一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然而,就像其他商业风险一样,履约担保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讨论一些常见的履约担保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 担保方支付能力不足风险:担保方可能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有以下几种措施:- 对担保方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包括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等,确保其支付能力符合要求。

- 设定合理的担保金额,以确保担保方有足够的能力履约。

- 要求担保方提供担保物,并确保其价值能够覆盖担保金额。

2. 履约担保方式不合理风险:履约担保方式可能不合理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导致担保无效或受到限制。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在选择担保方式时,了解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所选方式是合法有效的。

- 如果有需要,可以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所选担保方式符合法规要求。

3. 担保物价值下降风险:如果选择了担保物作为履约担保方式,其价值可能会随时间变化而下降,从而无法覆盖担保金额。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有以下几种措施:- 定期评估担保物的价值,并确保其价值能够覆盖担保金额。

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如果担保物价值下降,可以要求担保方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或增加其他履约保障措施,例如提前支付部分款项。

4. 担保方提前解除担保风险:担保方可能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前解除担保责任,导致履约风险增加。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并规定明确的解除担保手续和条件。

- 需要担保方提供担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承诺书,明确其在合同期间不得解除担保责任。

总而言之,履约担保是商业合作中的一种重要保障措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合作双方应牢记以下原则: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合理选择履约担保方式、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评估担保物价值、严格约束担保方行为。

履约担保情况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履约担保情况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7.在合同中明确担保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方式,确保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担保义务。
8.建立完善的履约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履约风险,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履约担保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情况,另一方为了保障自身权益,采取一定的担保措施,确保合同能够顺利执行的行为。履约担保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致其无法履行担保义务,从而影响合同执行。
2.担保物价值风险:担保物可能存在价值下降的情况,导致其无法有效保障原合同的履行。
3.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不确定因素,担保措施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导致其无法保障原合同的履行。对于履约担保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4.选择信誉度高的担保机构或者担保人,降低信用风险。
5.对担保物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价值不会下降。
6.在担保措施的制定过程中,要遵循法律法规,避免出现合法性问题。

对银行提供担保函的异议

对银行提供担保函的异议

对银行提供担保函的异议引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责任。

其中之一就是为客户提供担保函,以确保客户在特定情况下的履约能力或信用状况。

然而,有时候客户对银行提供的担保函存在异议。

本文将就对银行提供担保函的异议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地探讨。

什么是担保函定义担保函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其客户对特定的债务或交易进行担保的一种书面证明文件。

担保函通常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

担保函的作用1.提供信用担保:担保函可以证明客户的信用状况,增加其在交易中的可信度。

2.保障债权人权益:担保函确保债权人在债务违约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3.促进商业交易:担保函的存在可以促进商业活动的进行,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对银行提供担保函的异议异议的原因1.担保函内容不符:客户可能认为银行提供的担保函与之前协商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其预期的担保范围不符。

2.担保函真实性存疑:客户怀疑银行提供的担保函是否真实有效,担心在需要时无法得到相应的担保支持。

3.担保函条款不合理:客户对担保函中的某些条款存在异议,认为这些条款对其权益不利。

4.担保函的法律效力:客户可能对担保函的法律效力产生疑问,希望对其进行解释或评估。

解决异议的途径1.与银行协商:客户可以与银行进行沟通,详细阐述自己对担保函的异议,并提出合理的要求和解决方案。

2.寻求法律援助:如果与银行协商无果,客户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异议。

3.申请仲裁或诉讼:客户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与银行之间的争议。

如何避免担保函异议的发生明确协商担保函内容1.在与银行进行协商时,双方应明确担保函的内容,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以避免后期产生异议。

2.协商过程中,客户应详细阅读担保函的条款,并与银行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双方对担保函的理解一致。

定期审查担保函1.客户在收到担保函后,应及时审查其内容,核对与之前协商的一致性。

我国履约担保实施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履约保函应用的建议

我国履约担保实施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履约保函应用的建议

管理论坛MANAGEMENT FORUM188我国履约担保实施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履约保函应用的建议文/许一佳摘要: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的主要方式,可以保障业主实现债权、有效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促进我国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然而当前我国履约担保实施情况仍旧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主要以工程合同履约担保为主要研究内容,分析了当前我国履约担保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完善履约保函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履约担保实施;问题;履约保函;应用对工程施工合同设定的担保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业主对承包人履行债务提出的担保要求,也就是卖方担保,另一种是承包人对业主履行债务提出的担保要求,也就是买方担保。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以及工程担保设立的目的,我国对于构建以卖方担保为核心的工程担保体系更加重视,而在以卖方担保为核心的工程担保体系中,担保的品种包括履约担保、投标担保、承包人支付担保以及工程质量担保等,本文主要以履约担保为研究内容。

履约担保的种类有很多,目前开展最为广泛的业务有: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在市场经济发展较快、较为成熟的国家,工程担保尤其是承包人履约担保,作为一种信用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工程承包活动中。

履约保函是履约担保的一种主要方式,指的是银行金额机构应劳务方与承包方的请求,对业主方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

履约保函具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履约保函可以较好的保证工程合同的有效履行、保障业主实现债权,进而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良好发展。

一、当前我国履约担保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我国当前履约担保实施情况发现,履约保函格式不统一、过度使用保证金方式、履约担保索赔困难等问题依然大量存在,且较难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履约保函格式不统一银行金额机构的履约保函一般都是采用本行规定的标准格式,各个银行的履约保函格式都有一定的差别。

除此之外,部分业主方也有其自有的非标准格式。

对银行履约保函项下预付货款解冻等问题的探讨

对银行履约保函项下预付货款解冻等问题的探讨

2005-9-3010:30:00事件过程简介H公司于2004年4月与某境外买方签订了出口价值30万美元的一套设备的合同。

按合同规定,买方应凭H公司委托其银行开出的履约保函,预付合同总额的50%,即15万美元给H公司。

之后,买卖双方都严格地执行了合同,即买方给H公司开来了信用证和预付了15万美元,H公司委托银行开出了履约保函并于2005年8月底将该套设备装船了。

但令H公司意想不到的是,当9月初向其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后,要求该行解冻买方的预付款时却遭到婉言拒绝。

该行的理由是:尽管履约保函已逾期,H公司也提交了所有单据,但是没有得到通知行SWIFT 报文证实已从买方处收回了正本保函;买方的索偿函电是否在途还不得而知。

无论H公司如何解释,该行就是不愿意解冻预付款。

甚至于H公司已收到了买方支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时,该行仍然以尚未收到通知行的任何证明为由继续拒绝解冻预付款。

无奈之下,H公司只得向该行的上级行反映此事。

最终,H公司做了详尽的书面说明才得以取得该预付款。

从H 公司提交单据到取得该预付款,整整耗时达3个月之久。

由此引发的思考笔者看了该行的履约保函,其格式和内容与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大体上是一样的,有买卖双方的名称、担保总额、承诺条款和到期日等。

但对该行的过于谨慎而不顾当事人的实际利益的做法,笔者不能苟同,同时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履约保函中的预付款的解冻和保函失效条件等条款做深入的探讨。

一般贸易中的银行履约保函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买方预付了货款的,由卖方委托其银行开出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这也称之为履约还款保函;二是买方没有支付预付货款,而是由卖方委托其银行向买方开出的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的履约保函,这大都是大宗贸易的习惯做法。

本案中所述的保函就是指前者,其主要条款有3条:1.当受益人(买方)向我行书面声明申请人(卖方)没有履约并经通知行证实其签字的有效性和转送我行,我行即将预付货款悉数退还;2.本保函的失效日期为2005年8月30日;3.过了失效期后,你司应将原始保函退回通知行以便注销。

对银行履约保函项下预付货款解冻等问题的探讨

对银行履约保函项下预付货款解冻等问题的探讨

对银行履约保函项下预付货款解冻等问题的探讨事件过程简介H公司于2004年4月与某境外买方签订了出口价值30万美元的一套设备的合同。

按合同规定,买方应凭H公司委托其银行开出的履约保函,预付合同总额的50%,即15万美元给H公司。

之后,买卖双方都严格地执行了合同,即买方给H公司开来了信用证和预付了15万美元,H公司委托银行开出了履约保函并于2005年8月底将该套设备装船了。

但令H公司意想不到的是,当9月初向其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后,要求该行解冻买方的预付款时却遭到婉言拒绝。

该行的理由是:尽管履约保函已逾期,H公司也提交了所有单据,但是没有得到通知行SWIFT报文证实已从买方处收回了正本保函;买方的索偿函电是否在途还不得而知。

无论H公司如何解释,该行就是不愿意解冻预付款。

甚至于H公司已收到了买方支付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时,该行仍然以尚未收到通知行的任何证明为由继续拒绝解冻预付款。

无奈之下,H公司只得向该行的上级行反映此事。

最终,H公司做了详尽的书面说明才得以取得该预付款。

从H 公司提交单据到取得该预付款,整整耗时达3个月之久。

由此引发的思考笔者看了该行的履约保函,其格式和内容与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大体上是一样的,有买卖双方的名称、担保总额、承诺条款和到期日等。

但对该行的过于谨慎而不顾当事人的实际利益的做法,笔者不能苟同,同时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履约保函中的预付款的解冻和保函失效条件等条款做深入的探讨。

一般贸易中的银行履约保函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买方预付了货款的,由卖方委托其银行开出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这也称之为履约还款保函;二是买方没有支付预付货款,而是由卖方委托其银行向买方开出的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的履约保函,这大都是大宗贸易的习惯做法。

本案中所述的保函就是指前者,其主要条款有3条:1.当受益人(买方)向我行书面声明申请人(卖方)没有履约并经通知行证实其签字的有效性和转送我行,我行即将预付货款悉数退还;2.本保函的失效日期为2005年8月30日;3.过了失效期后,你司应将原始保函退回通知行以便注销。

关于履约保函的问题

关于履约保函的问题

关于履约保函的问题关于履约保函的问题1、投标人中标后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之前,应递交履约保函,其保证金额一般为投标总价的?回答:具体金额一般都应在招标文件上列明,一般履约保证金数额如是现金缴纳则是投标总价的5%,如是银行保函,则是投标总价的10%.投标保函及履约保函我公司想参加一个投标,招标方需要我们投标时和银行签一个投标保函,中标时签一个履约保函。

请问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怎么办理啊?需要给银行提供哪些资料问题补充: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啊?还需要我们交什么费用吗?满意回答履约保函格式致:(招标人全称)鉴于投标人XXXXXX(下称“投标人”)与(招标人全称)(下称“招标人”)签订了合同书,并保证按合同规定承担XXXXX任务,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为投标人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本保函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招标人提出的因投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履行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和付款凭证后的14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招标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招标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招标人应首先向投标人索要上述款项。

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

本保函直至本项目履行完毕后28天内一直有效。

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日期:年月日我刚看到你公司要做保函,我公司是专业为企业提供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等.投标保函办理一般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资质证书,招标文件封面,招标须知,投标保函申请书.履约保函需要的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法人身份证明书,近2年的审计报告,近三个月财务报告,招标文件须知,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规划许可证,若公司在银行没有授信,出担保公司的保函比较划算,免保证金;我们也可出银行保函,需要的保证金非常低.资质好的还可以免保证金。

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与对策探讨

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与对策探讨

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与对策探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我国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也更加复杂,贸易风险也受到更多的关注。

由于商业银行所出具的涉外保函具有不可撤销性、单据性、独立性等一些特征,能够有效满足当事人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的需要,所以其在国际担保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涉外保函所引起的相关法律风险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它不仅严重影响到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的经济损失。

所以,加强对涉外保函法律风险的认识及防范意识,对于我国经济贸易健康、平稳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签:商业银行;涉外保函;准据法;欺诈一、商业银行涉外保函法律风险1.准据法适用问题的风险由于涉外保函本身非常复杂,所以这也使得准据法变得更加难以确定。

第一,从本质上而言,涉外保函属于涉外合同,其种类多样,合同不同其适用的法律也有所不同;第二,就涉外合同的连接点而言,它也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

比如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等都属于相关的连接点,这些连接点可能所处的国家都各不相同,因而也就难以确定准据法;第三,在涉外合同的处理过程中,其依据多种多样,这也导致难以确定准据法。

不同的国家,其国家体制也不尽相同,处理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也各有差异,在不同法系之间,也更加凸显出这种差异。

比如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司法必须要以制定法为依据,而美国则属于判例法国家,在司法过程中,不仅要以制定法为依据,同时还要以判例、国际惯例等为依据。

对同一问题,如果各国所做的法律规定不同,而当某种事实又使得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相互联系时,此时就会发生法律冲突。

另外,法律冲突也有具有多样性,既有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也有一国同国际法之间的冲突,既有公法之间的冲突,还有私法之间的冲突。

对于对准据法的适用问题,在商业银行涉外保函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涉外保函的法律纠纷,那么涉外保函就难以选择相应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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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的若干问题探讨
一、引言
国际工程承包中,工程担保制度作为分散转移各方当事人风险的管理手段,已得到广泛地运用与认可。

在国外,工程担保的担保人一般为银行。

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由银行提供的担保书称称为保函,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提供的称为担保书或契约担保书。

由于银行实力强大信用高收费合理,银行保函成为最普遍最易被各方所接受的工程担保形式。

银行履约保函是工程担保中最重要的一种,因期限长金额大其出具保函的潜在风险是不容回避的事实。

我国加入WTO已成定局,何时加入只是时间问题,加入世贸对我国的建筑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是使我国建筑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最重要一步,综观世界各国制度,谁没有工程担保制度,谁的建筑业就无法取得进步。

可见,在我国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其重要性与迫切性已非同一般。

在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起始阶段,先由银行全面介入该领域,比较适宜我国的国情,同时也有必要对其在运行与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

二、工程项目履约保函的相关特征
履约保函是由银行提供的担保书,是一份独立的法律文件。

它涉及三方契约关系,第一方为申请人或委托人,为提出担保申请,对债权人具有合同义务的人,即为承包商;第二是债权人或称受益人
即接受担保,在申请人违约时有权按担保合同规定的条款,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的一方,即为业主;第三方是担保人即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立担保合同的一方,其责任为保证申请人履行有关的合约,并在申请人违约时,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索赔文件,向债权人作出经济赔偿。

保函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一经开出,在其有效期内就不得任意撤销。

在《中国金融大全》中,对银行保函曾作如下定义:银行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具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规定的某种义务的独立的书面保证文件。

可见保函与一般的信用证明有着明显的区别。

履约保函是工程投标和承包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受到招标文件中有关保函条款的制约。

国际工程承包中业主为了规避因承包商违约造成的风险,通常要求承包商提供可靠的经济担保。

如果承包商信誉太差,银行也不愿意出具保函,承包商就无法承揽工程。

假如银行缺乏对承包商履约能力的了解,贸然出具履约保函同样要承担较高的经营风险,在《跨国承包》一书中对保函是这样来解释的:保函是指第三者(如银行)应当事人一方的要求,以其自身信用为担保交易项上的某种责任或义务履行而作出的一种具有一定金额,一定期限,承担其中经济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银行对担保申请审查不严格或申请人没有提供足额的补偿措施,在赔付债权人的损失后,就可能从被担保人处得不到完全的补偿,其亏损额在于担保保证金与保费之和难以弥补给债权人的赔偿金,这就是银行只愿意给那些守信者作担保的原因所在。

在各种保函中,履约保函是最重要的一种,履约保函具体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无条件履约保函,是指无论业主任何时候提出声明认为承包商违约,只要在保函有效期之内,银行就要无条件地对业主进行赔付,即见索即赔。

另一种是有条件履约保函,是指支付赔偿之前银行要求业主必须提供承包商确实未曾履行义务的理由证据或提交经仲裁的违约证明。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往往要求承包商提供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至于采用何种履约保函格式,因不同的国家、银行和业主的意愿而各异。

三、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的若干问题探讨
1、银行要查实与承包商之间的协作关系与业务往来。

原则上讲承包商应在取得保函的银行设立账户,银行才能及时了解承包商的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状况,能够决定是否给予担保;在银行提供担保后,可以对承包商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管,防止承包商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影响项目进行。

若真出现代为承包商赔付后,也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2、要求承包商提供一定的保证手段。

如要求申请人向银行交存保证金或抵押物品,银行在评定承包商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确定提供保证金或抵押品的比例,信用等级高的,取较低比例。

反之则取较高比例。

银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认可的第三方保证,以转移自己的风险,第三方可以是申请人的母公司,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也可使用申请人的信贷银额为其提供担保,所谓信贷限额是指银行对借款人规定的无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当然开具保函后承包商的信
贷限额将相应减少。

3、确认承包商承包类似工程的技术经验和工程合同条款的合理性。

银行要详细考察承包合同中有关预付款,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滞留金、工期、违约延期罚则等的相关约定。

若承包商承接的是一个全新的工程,不具备组织施工的技术经验和技术创新的实力,银行在审查时要谨慎,因为经验不足与苛刻的合同条件,会招致承包商正常履约困难重重,举步维艰,造成不得已而违约的现实。

4、严格审查承包商的投标报价。

如果承包商的中标价格低于次低报价超过5%以上,就应该引起警惕,分析其原因,如果由于漏算、误算、报价计算错误造成的,就会大大增加承包商的承包风险,承包商就难以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来履行,也就相应加大了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的风险。

在国际惯例中,一般要求承包商提交相当于工程总额的10%~15%的履约保函,银行在确定担保额时,要调查承包商的财务状况,如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可变现的财产等情况,要考察承包商的资质信誉,承包类似工程的经验技术装备以及管理人员与施工技术人员的素质。

最后通过专家打分的办法对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净担保总额,其计算方法可参照以下一些做法。

净担保总额=担保限额—未完工程总额,其计算方法可参照以下一些做法。

净担保总额=担保限额—未完工程总额
担保限额=(速动资产-负债)乘数+固定资产
乘数值由承包商的经营状况与工程的规模及复杂程度来确定,
或由专家打分来确定,一般取10~20;
未完工程总额=己担保的未完工程总额+未担保的未完工程总额-分包担保额
当工程总额10%<净担保总额时,银行可以考虑出具履约保函,反之则慎重考虑或干脆不考虑出具履约保函,这里的工程总额是指承包商申请担保工程的中标价。

5、银行在出具的履约保函中,尽量不采用无条件赔付。

见索即付等字眼,鉴于世行贷款项目要求提供的履约保证函是无条件赔付。

此时银行可要求申请人提交100%的反担保或保证金足额抵押或质押。

在赔付时最好能够规定业主的书面索偿与付款之间有一定的间隔时间,以使承包商有足够的时间与业主谈判,将争端解决在银行赔付之前,以免造成双方不同程度的损失。

在保函中要明确保函的有效期,具体时间也可是监理工程师签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后的一个固定时间;要求业主同意在监理工程师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可用维修保函来代替履约保函;在征得业主认可的基础上,履约保函的数额可随工程进度的完成而递减,在保函该减额时及时提醒承包商办理减额手续。

一旦出现赔付,赔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额;保函中还得明确规定业主不得将保函转让给第三方,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银行出具履约保函的同时,提示承包商要求业主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6、银行要认真分析承包商违约的原因,以便防范与化解。

据国外的一些资料统计,在美国1991~1993共发生3万余项因承包商违
约而被中止履行合同的事件,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承包商能力不足,缺乏承包相似工程的施工经验,难以有效地组织技术攻关,从而不敢承担继续履约的风险;由于承包商经营不善或工作疏忽而造成亏损过多,无力继续履约,宁肯牺牲保证金而避免继续履约而造成的巨大损失;承包商在履约一段时间之后,认为所得的利润已够,宁愿舍弃保证金,转而经营其它项目。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还会发生偶然的突发事件,如政局变幻,通货膨胀,汇率变化罢工等造成承包商违约。

7、承包商违约后银行应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银行可直接用承包商的保证金进行赔付或要求反担保的担保人偿还,还可变现承包商的抵押物取得补偿,在担保合同中也可规定担保人赔付保证金后,享有承接工程的权利。

如果发现业主与承包商恶意串通,骗取银行提供担保的,银行的责任可以宣告解除,如果业主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银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发保函,同样可要求解除。

8、银行履约保函的管理。

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并不意味着任务已经完成,认为银行出具保函承担零风险,显然是一种误解。

既然保函是一种担保,是担保就有风险。

在工程项目的中后期,银行要加大投入相应的时间与精力,因为对项目的检查既可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又可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检查项目工程款的使用情况,防止与杜绝承包商把工程款挪作他用。

及时向承包商收取保费,保费的收取
银行可一次或分次向申请人计收,币种为担保同种货币或银行可接受的其它货币。

至于保费的收取额度,银行可根据承担风险的大小,期限的长短来确定,一般的做法是按工程合同总价的01%~05%来收取。

最后,银行要加强自身管理,若出现重大疏忽或明知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意造成损失或轻率的行为或不行为,这时银行就得自己承担风险。

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在我国还是一件新事物,政府主管部门要出台鼓励与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建立与完善银行全面介入工程担保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培养有关工程担保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我国建筑业全面走向国际市场提供强大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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