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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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提高起重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的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浮吊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以及绞车、千斤顶和滑车等。
3 名词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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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引用文件
___ GB6067—7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___ GB50278—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____ JT/T99—94《港口门座起重机试验方法》
5 职责与实施
5.1 起重机械,都应符合GB6067—7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起重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应有完整的技术资料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
5.2 新安装的,拆迁后异地安装的,停机一年发上的、起重性能设计更改的起重机,必须在安全、设计、设备、制造、安装、使用部门的参与下按照GB50278—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T/T99—94《港口门座起重机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所申请取证(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取证后才能使用。
5.3 已取证的起重设备,有效使用期:自取证的第一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四个月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再向省或市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监察检验所申请续发证(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检查。检查前,使用、维修保养部门做好起重性能、安全性能的检查、调试、调整、修理工作。
5.4 起重机械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如果需要增加起重机的最大起重量,加快起重速度,延长跨距,悬臂或改变其他重要性能,必须验算其强度、刚度和功率等,并对薄弱部分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5.5 起重机械的结构和安设起重机的地基、屋架、轨道及其它建筑物,必须能稳固和安全地承受运行时的最大负荷,并且保证其有足够的稳定性。起重机的平衡物应当安装得稳固可靠,使其不致发生移位、脱落或改变重量和现象。行驶起重机的轨道,其坡度和轨道距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汽车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工作的地面应当平坦、硬实,
不得在泥泞或没有坚实的地面上工作。桅杆起重机的拉索、地桩应当牢固。
5.6 起重机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畅通的吊运通道,并且应当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使其运行中不致碰撞。
5.7 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在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要任何情况下,超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的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5.8 带有电缆卷筒的起重机,电缆筒上应当设有保证电缆整齐卷绕的导绳装置和有专人管理,以防电缆拉断或轧断。
5.9 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在防爆车间或库房。起重机的电气设备还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5.10 起重机械和绞车必须有音响清晰的喇叭或铃等信号装置。
5.11 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应标明最大起重量,禁止超负荷运行。
5.12 起重机的卷扬机构和移动、旋转和变幅机构,必须装有制动器。
5.13 各种起重机的梯子、平台、走台和桥式起重机的梁边都应设有不低于 1.05米的防护栏,栏杆下部应当有挡板。起重机传动装置的危险部分应当设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5.14 电动的起重机必须装有卷扬限制器和行程限制器。卷扬限制器应使滑轮在提升到离卷扬极限300毫米以前时,能自动停止。行程限制器应使起重机在驶近轨道末端,或与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互相靠近时,或在悬臂转到最大角度、抬到最高位置时,能自动停车。在轨道上移动的电动起重机,都必须在轨道终端设置末端立柱和缓冲器。这种安全限制器禁止当作刹车使用。
5.15 电动的起重机上的金属构架、轨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都必须有保护性接地。
5.16 桥式起重机和龙门起重机,在由司机室或房架走台进入桥架的门上,应当设有自动联锁装置,以保证在有人进入桥架时能自动断电。
5.17 桥式起重机和具有供电滑线的悬臂起重机,其供电滑线应当有鲜明的颜色,以资区别。为了防止上下人发生触电,如果起重机的上下平台靠近供电滑线,则应设置
防护挡板。桥式起重机的上下平台最好不要与大车的供电滑线同侧。为了防止钢丝绳摆动时碰着供电滑线,起重机靠近滑线的一边,应设置防护杆。如果在一个厂房跨距内装有双层起重机,可沿下一层起重机供电滑线的全长,设置防护栏杆。
5.18 随着起重臂倾斜的大小而变更起重量的悬臂起重机,应当设有起重量指示器。
5.19 在地面轨道上行驶的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当设有夹轨钳,锚定装置,以增强其稳定性,防止在最大风力吹袭时自由移动或被刮倒。
5.20 绞车、千斤顶和滑车,应当有自由的制动性能,使重物可以停留在任何高度。
5.21 起重用的钢丝绳、链条、吊钩和吊环,应有制造资质单位的技术证明资料作为使用的依据;如果没有,则应经过试验,查明其规格性能后,方可使用。
5.22 对各种起重机械,应当建立和健全关于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定期检验、安全操作规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5.23 应当对各种起重机械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每台起重机的规格、性能等的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历次技术检验、大修理、改变起重机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情况,以备查考。
5.24 机动起重机应当由专职的司机驾驶,并且指定人员负责挂钩和指挥工作。起重机司机和负责挂钩指挥人员,必须视觉、听觉正常,经过专门训练,并经省或市劳动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才能独立操作。安装在机器设备附近由地面操纵的机动起重机,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使用和保养。实习的起重机司机在培训期间必须由正式司机在旁教练,不准单独进行操作。
5.25 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按统一规定的指挥信号指挥。司机只按专职指挥所发出的指挥信号驾驶。在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司机应当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5.26 用两台起重机吊运一个重物,应由使用单位做出联吊工艺方案,抄送安全、技术、设备管理部门。审批联吊时,按审批的安全防范措施及规定的人员现场监控。吊运时,起重钢丝绳应当保持垂直,每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负荷量不能超过其最大负荷的80%。
5.27 起重机吊运的重物应当捆缚吊挂得牢固平衡,捆缚吊运带有锋利棱角的重物时,应当衬垫好,吊运时,应当先稍离地面试吊,证实重物挂牢、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稳定后,再继续起吊。禁止斜吊,禁止吊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东西。
5.28 起重吊运重物时,一般应走吊运通道,禁止从人头上越过,禁止在吊运的物体上站人,禁止对吊挂着的物体上加工。不准吊起着物体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特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