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钢城集团人力〔2011〕224号[1]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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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钢城集团人力〔2011〕224号

关于印发《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机关部处室、

分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子公司(单位),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处室: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机关部处室、分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机关部处室、分子公司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快速发展,切实加强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增强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活力,优化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结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机构与职责、选拔任用、培养与开发、考评及动态管理机制和纪律要求与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的中层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下设科室和分、子公司的机关职能部门以及生产作业单位的领导(含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的副科级干事和经集

团公司审批同意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中层管理岗位助理职务人员),中层管理岗位依据本单位定编定员方案确定。

第四条不断优化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结构,到“十二五”末,集团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中层管理人员应不低于30%,各分、子公司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中层管理人员应不低于20%。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定管理办法,提出优化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起草管理办法,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提出优化意见,

对各单位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与党委组织部共同制定集团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考评办法,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考评。

第八条集团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负责按本规定自主管理本部门中层管理人员,按照集团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考评办法对本部门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考评。

第九条分、子公司负责按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自主管理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

第十条管理原则

(一)坚持符合条件、德才兼备、注重能力和绩效的用人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相结合的选人原则。

(三)坚持依据定编定员方案、严格在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定员范围内配备中层管理人员的原则。

(四)坚持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协同配套,增强整体效果的原则。

(五)坚持集团公司统一标准、要求,各单位自主管理的原则。

第三章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统一规定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基本条件,各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制定具体的能力、业绩等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服从安排。

(二)初次提任者应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初次提任中层管理人员不超过35周岁,属集团公司后备中层管理人员。

(四)在一般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

集团公司鼓励各单位培养、使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初次担任分、子公司、机关部处室中层管理人员的要从严控制,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三条中层管理人员破格任用

对于个别新建项目且条件艰苦、人员配置难度大的单位,可以破格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在学历、年龄上适当放宽。但破格任用的人员必须是集团公司内部公认特别优秀的,且严格控制,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四条选拔方式

各单位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应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不断提高选拔质量。

(一)领导提名、部门推荐或本人自荐

各单位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本单位领导提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推荐和本人自荐的方式。

(二)招聘或竞聘

各单位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可以采用招聘或竞聘方式。鼓励各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竞聘方式,优化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结构。公开招聘可以采用本单位内部招聘,也可以采用面向集团公司招聘(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五条任免程序

(一)各分、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任用,由本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考察、经营管理班子集体研究、经理(厂长)和党总支(支部)书记按权限决定任免。

(二)集团公司机关中层管理人员的任用与调整,由本部门部处室长提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在征求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书面考察材料,行政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群经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聘任免手续。

(三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与调整,由分、子公司提名,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在征求财务部和集团公司财务主管领导意见后提出书面建议,由分、子公司(单位)经理(厂长)任免。

(四)任免文件在下发后一个月内报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按要求填报《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呈报表》(附表1)装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培养与开发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通过培训学习、任职交流等方式,加强中层管理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培养与开发。

(一)培训学习

把中层管理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纳入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原则上中层管理人员及其后备人员每年脱产培训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二)任职交流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中层管理人员任职交流,加强多岗位锻炼,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适时推进集团公司机关与分、子公司(单位)之间、重点(敏感)岗位与其他岗位之间交流。

交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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