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具体行政行为分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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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具体行政行为分述二
第一节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一、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特征包括:
1.法定性。行政征收直接指向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指向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益,这就决定了其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
2.强制性。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力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
3.无偿性。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维护其统治,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获得所需物质资财。
(二)行政征收的种类
目前我国的行政征收体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1.税。亦称税收,是国家税收机关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税收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及海关负责征收。
2.费。即各种社会费用,是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
(三)行政征收的程序
1.行政征收事项的登记。行政征收事项的登记,目的在于通过对征收事项申请登记,为征收管理工作积累资料,使国家行政征收机关掌握应征收的款源。
2.缴纳鉴定。是行政征收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缴纳主体的实际情况,对缴纳主体应缴纳款项的种类、比率、缴纳环节、征收依据、缴纳方式等进行的鉴定。
3.缴纳申报。是缴纳主体履行缴纳义务的必经手续,缴纳主体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向行政征收机关进行缴纳申报。例如纳税申报。
4.款项征收。即各级行政征收机关依法向缴纳主体征收各种税和各种社会费用,将应收款项及时、足额地收齐,把已收款项及时解交入库。
二、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行政征用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行政征用是一种通过对社会个体的利益加以限制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能够更有效的实现的行政行为,它影响到被征用者的切身利益,在存在利益差别以及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征用行为必然要有强制力作为后盾才能保证其有效的实现。
2.公共目的性。行政征用强制力的价值合理性在于其结果将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3.权属转移性。行政征用行为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限制被征用者对其财产自由处
分,而责令其将财产向国家转移,这样,国家获得对财产的权利,被征用者丧失相应的权利;财产权实现转移,包括财产所用权的转移和财产使用权的转移两种情况。
4.补偿性。这是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最大区别。国家牺牲无责任特定人的合法权益以满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破坏了原有利益分布格局,应当对受损害的特定成员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
图表10-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第二节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一、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行政资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如金钱或实物)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是由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的一项物质帮助职能,这种物质帮助因其特定的实施主体而成为一种履行国家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活动,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故区别于由社会或一定社会组织进行的物质帮助。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行政给付只对出现了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公民个人或组织作出,其对象是特定的。如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因战、因公伤残的人员;救灾物资及款项是发放给灾民;社会福利金是发放给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直接发给残疾人、鳏寡孤独的老人和孤儿;而独生子女补贴、有特殊贡献专家补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均是分别发送给相应的特定对象的。
3.行政给付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通常情况下,行政给付往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而非任意给付,这就决定了行政给付行为的法律属性。但是,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出现的时候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基于职责主动实施。
4.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行政给付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物质权益上,被帮助人通过行政给付获得一定物质以帮助自己解决困难。
5.行政给付通常情况下属于羁束行政行为。一般来说,法律规范对行政给付的对象、条件、标准、项目、数额等都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任意给付。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1.行政给付的内容。
行政给付的内容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1)物质上的权益。表现为被帮助人获得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
(2)与物质有关的权益。这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权利,即需具备一定物质条件才能实现的某些权利,如免费入学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等。
2.行政给付的形式。
行政给付的形式较为复杂,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有关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零散,各种具体的行政给付散见于法律、法规之中,名称各异,含义不一,致使行政给付的形式很难准确界定。目前,我国有关行政给付形式的法律、法规有:《残疾人保障法》、《森林法》、《消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营企业行业职工保险暂行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此外,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城市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民政部的《关于全面普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综合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可将行政给付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1)抚恤金。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给付形式。一般包括对特定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的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等。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这里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离休金或退休金和有关补贴。
(3)社会救济、福利金。这里包括农村社会救济,城镇社会救济,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以及对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资助。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这里包括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费及物资援助等。
(三)行政给付的程序
行政给付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律行为,须按照一定程序实施。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对不同形式的行政给付程序均作了一些简单规定。
1.定期性发放的行政给付,如伤残抚恤金、离退休金、烈军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通常应当由给付对象本人或所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审查、评定等级,在有些情况下,还需要通过技术专家或专门部门的鉴定,以确定标准,然后再定期(按月或按年)发给。
2.一次性发放的行政给付,如因公牺牲或病故人员的丧葬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烈士家属抚恤金等,通常由给付对象提出申请,主管行政机关予以审查核实,然后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所确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
3.临时性发放的行政给付,如自然灾害救济、公民突发性困难紧急救济等,有的由给付对象提出申请,有的则由有关基层组织确定给付对象,或者经有关基层组织发给给付对象。
二、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含义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