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具体行政行为分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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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一、填空题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权利_____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物_、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__特别行政法______。

二、单选题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三、多选题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ABD)。

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形式变更D.内容变更四、简答1、简述行政法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填空题1、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_适当____的问题。

二、单选题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 )。

A.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的基本内容C. 行政处罚的原则 D.行政法治的原则三、简答题1、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编主体论第三章行政主体一、填空题1、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_相对方_申请为前提。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____。

3、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_中央_____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4、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__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____。

二、多选题1、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ABCD)。

A.适应需要原则B.精简原则C.高效率原则D.依法设置的原则2、垂直领导就是由于业务关系极为密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采取直接组织与指挥,权力高度集中。

如(AB)。

A.民航B.铁路C.国家科委D.国家体委三、简答题1、简述行政主体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判别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看谁能启动行政行为。

如果是依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判断就可以直接启动,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启动。

谁可以启动,就直接决定了这个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自己启动,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无效的。

所以,依职权和依申请的分类,目的主要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是什么。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个区分的意义是,对于羁束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去做,违反了法律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违法。

对于裁量行为,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裁判空间,违反了这个裁判空间的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不合理、不适当。

超出这个裁判空间以外,才构成违法不违法的问题。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重要知识点】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重要知识点】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重要知识点】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 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 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诉讼的,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 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 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 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 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 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 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 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 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3
司法审查
行政行为可以通过司法审查来评判其 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行为的问题与建议
1 权பைடு நூலகம்过度集中
2 监督不力
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权力过度 集中,容易产生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况。
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行政行为的监督不力, 容易引发不公正和腐败问题。
3 缺乏透明度
4 加强法律保障
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不足,公民对行政行为 的了解和监督受到限制。
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的法 律责任。
行政奖励
行政机关对在某一领域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 献的个人或组织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行为的主体和客体
主体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行使行政权力。
客体
行政行为的客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行为的条件和要求
依法依规 合理适当 公开透明 诚实守信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 具体指导、规制和处罚。了解行政行为的定义、作用和意义对我们理解行政 机关的功能至关重要。
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 请给予的同意或批准。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特定案件所作出 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
建议加强法律保障,明确行政行为的权限 和条件,确保公正、公平和合理。
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 行。 行政行为应当与具体情况相符,不得过度干预。
行政行为应当公开,便于公民监督。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行为时应当诚实守信,不 得滥用职权。
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救济
1
监督
公民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行

《具体行政行为》课件

《具体行政行为》课件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 查、裁决等阶段,一般应在30日内 完成。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 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不包
括国家行为和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许可案例
总结词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经 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某特定活动的 行为。
详细描述
行政许可案例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办 学许可、医师执业许可等。这些案例 展示了行政机关如何依法对特定行业 或活动进行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和公 共利益。
行政强制案例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目标,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 制执行或者强制措施的行为。
政行为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 ,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主体是立法 机关或行政机关。
调整范围不同
效力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只在特定事项和对象上 具有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则在 整个行政管理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
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特定的事项和对 象,而抽象行政行为则针对不特定的 事项和对象。
03
国家赔偿的程序
国家赔偿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赔偿等阶段,一般适用特别程序
,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
05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案例
总结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 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法课件: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课件:具体行政行为

三、基本原則 1.許可法定; 2.公開、公平、公正; 3.便民、效率; 4.權利救濟;
三、基本原則
5.信賴保護; 第8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
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 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 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檢查原則
案例一:杜寶良交通違章巨額罰款案
1993年來京務工的杜寶良一直做販賣蔬菜生 意,2005年5月23日,杜寶良偶然得知自己駕駛 的長安輕型運菜貨車被“電子眼”記錄105次違 章,地點都是在每天經過的北京市西城區真武廟 頭條西口,違章內容全是在這條路上闖禁行標誌 。結果是被交管部門扣罰210分,繳納罰款 10500元。
2.失效
行政行為主要因下列情況而失效:
(1)撤銷。指已生效的行政行為,因其存在違法事 由而由有權機關依法消滅其法律效力。被撤銷的行政 行為,視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廢止。指已生效且合法成立的行政行為,因其 不適應新的情況而由有權機關依法消滅其法律效力。 引起廢止的原因,一般是作出行政行為後,情況發生 了變化,已經沒有必要讓該行政行為繼續發生法律效 力。被廢止的行政行為本身並無違法或者不當,因此 該行為自廢止之日起不再生效,而廢止前的行為後果 依然有效。
說明:05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答復認 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3.確定力 確定力又稱不可改變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具 有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這是公定力引申出來的一個 重要法律效力。既然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因此非由國家 有權機關經法定程式,就不得隨意改變該行為。所以,行 政行為的確定力是以其公定力為前提的,是公定力引申出 來的一個重要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为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为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为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组织或其他政府机关(下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和规范,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可以是事前许可,也可以是事后许可,包括建设项目、证照批准、药品生产等方面的许可。

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惩罚性决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秩序。

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不同形式,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纠纷或争议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决定。

行政裁决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并且有相关资源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救济。

四、行政征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公益为目的,对个人、组织的财产采取依法强制的行为。

行政征收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资源征收、征用、征募等,同时需要进行公正的补偿。

五、行政执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实施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执法包括监督检查、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环节,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

六、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高效、权威,并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行政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对行政行为的审核、对行政执行的监管等。

七、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签订的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契约关系。

行政合同是在特定情形下,实现政府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相结合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裁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处理案件、提出建议等过程中,对有关事项做出决定或解释的具体行为。

行政裁定以书面形式表达,具有明确的决定效力。

九、行政资助:行政机关以财政拨款、贷款、补贴等方式,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提供一定的资金或其他资源支持,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以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述,这些行政行为在保障公共利益、秩序和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行为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以适应不同领域和问题的需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实施程序
1
决策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2
通知
行政机关向相关当事人发送有关行政行为的通知书。
3
履行
被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1 效力
2 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产 生规范效果。
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法 律效果。
强制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强制被行政对象履行法定义务,迫使其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某种行为或者不得进行某 种行为。
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人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即规范性行政行为。
行政权力的基本要件
合法性 权力性 决定性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机关以行使行政权力为前提。
行政行为有约束力,对特定客体产生具体 效果。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本演示将介绍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分类、行政权力要件、实施程序、效力 和法律后果、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以及质询和监督。
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具体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 具体的内容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相应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认为存在违法时,可申请行 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
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认为存在违法时,可诉诸行 政诉讼,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
行政行为的质询和监督
质询
公众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问题和关切,行政 机关则提供回应和解答。
监督
行政行为受到法定的行政监督机构的监督, 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和适当。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回复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 -回复

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回复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时所采取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侧重点,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多个分类。

下面将从行政行为的性质、对象、目的及效力等方面一步一步回答,对行政行为的主要分类进行简述。

一、从性质上分类1. 法律性行政行为: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所采取的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合法性。

例如,行政机关依法签发的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

2. 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具备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灵活决策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的政策、规划等。

3. 强制性行政行为:强制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行政对象履行义务或行政机关直接对被行政对象进行干预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限制自由等。

二、从对象上分类1. 个别行政行为:个别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或特定案件进行处理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个企业的行政许可、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等。

2. 一般行政行为:一般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类事物或广大公民进行普遍性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例如,制定和实施的一般性政策、规章和计划等。

三、从目的上分类1. 行政监督行为:行政监督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对象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财务、生产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2. 行政管理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对象进行管理和指导的行为,以实现一定的管理目标。

例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农田进行规划、管理和调度。

四、从效力上分类1. 个别措施行政行为:个别措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个别案件或个别行为采取的特殊行为,其效力通常仅对特定行为或特定人产生效果。

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个企业下达的具体处罚决定。

2. 一般措施行政行为:一般措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类事项或广大公民采取的普遍性的行为,其效力适用于一类事项或广大人群。

具体行政行为的详细分类和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详细分类和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详细分类和种类篇一 :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客体。

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

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如下:1、依职权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不需要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程度,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和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发愤标准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篇二 :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

其中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因为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国家资源使用权和进行行政管理而收取的费用,如、水资源费、排污费、教育附加费。

二、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与行政征收是存在差别的,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课件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课件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
▪ 二、它是否属于行政指导行为? ▪ 为授牌行为定性:一种行为,两种性质。
它是一种授牌行为,此谓“一种行为”; 两种性质是:相对商场而言,它不是一种 行政指导,而是一种工作评价;可相对消 费者而言,它具有行政指导性,因为它对 于消费者选择什么商场去购物无疑是一种 引导。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原则】
一是合法合理原则。南京的这个指导性文件经查 证和专家论证,内容均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4部委和江苏省的相关规 定,内容是合法的; ▪ 二是兼顾原则。就是要兼顾公共利益与私域利益、 公平与效率、成本与效益、当前与长远等方面, 实现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南京的这场风波,问题 就出在兼顾利益不够上; ▪ 三是自愿原则。行政机关要充分尊重相对人的自 主权利,通过说理、沟通、建议等方式,由相对 人自主决定是否服从行政指导。南京的有关部门 如果事先能召开听证会,给相关利益方说话的机 会,出台文件可能就更有针对性,就不致于酿成 一场风波。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
分析
一、消费者在行政机关授牌的商场购买了假冒伪 劣商品能否告政府的问题 ?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法学理论,这 应当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的一 种。所谓行政确认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 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权 利义务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认定或证明的行政行 为。典型的如行政主体颁发房产证书、学历学位 证书、结婚证书、居民身份证,进行认证、公证、 签证、登记等。
求),行政机关也经常利用大众传媒来告诫消费者注意警惕某些
危险产品或某种虚假销售做法。这种出于公益目的的行政手法,
并不是行政规则或正式裁决行为,也无法律约束力,故不受司法

具体行政行为-PPT课件

具体行政行为-PPT课件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
• 【基本涵义】对相对方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 以上同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 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如何理解“同一”违法行为? • 性质相同的几个违法行为是否是同一违法行为?比如惯 偷,多次骑车带人。 • 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行政法律规范,似乎毫无疑问。但是,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行政法律规范时,这是不是同 一违法行为呢? • Case:无照商贩在马路边上摆摊卖食品
2、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
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和人身
自由
目的是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
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强制的分类 (一)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 又称执行性强制,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 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 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 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 的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分类 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作出的主体;制裁的对象; 采取的形式;行为的性质; 依据的法律规范;救济途径 (二)行政处罚与刑罚 权力性质;实施处罚的主体; 适用的条件;程序;处罚的种类 (三)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性质;目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一事不再罚原则 解读 “一事不再罚原则”
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胡甲的房屋 是否合法?
第四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 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 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 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 1、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 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 成犯罪的行为 4、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 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 行为

论述具体行政行为

论述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继续履行职责;(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等。

2、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征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即关系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则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之间不能互为原被告(与民诉不同之处)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平等性”。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所不具有的。

论述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系列有共同特征的行政措施的总和。

所谓共同特征,是指该种行政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做出的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

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

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

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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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具体行政行为分述二第一节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一、行政征收(一)行政征收的概念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特征包括:1.法定性。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指向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益,这就决定了其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

2.强制性。

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力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

3.无偿性。

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维护其统治,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获得所需物质资财。

(二)行政征收的种类目前我国的行政征收体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1.税。

亦称税收,是国家税收机关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税收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及海关负责征收。

2.费。

即各种社会费用,是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

(三)行政征收的程序1.行政征收事项的登记。

行政征收事项的登记,目的在于通过对征收事项申请登记,为征收管理工作积累资料,使国家行政征收机关掌握应征收的款源。

2.缴纳鉴定。

是行政征收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缴纳主体的实际情况,对缴纳主体应缴纳款项的种类、比率、缴纳环节、征收依据、缴纳方式等进行的鉴定。

3.缴纳申报。

是缴纳主体履行缴纳义务的必经手续,缴纳主体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期向行政征收机关进行缴纳申报。

例如纳税申报。

4.款项征收。

即各级行政征收机关依法向缴纳主体征收各种税和各种社会费用,将应收款项及时、足额地收齐,把已收款项及时解交入库。

二、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具有以下特征:1.强制性。

行政征用是一种通过对社会个体的利益加以限制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能够更有效的实现的行政行为,它影响到被征用者的切身利益,在存在利益差别以及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征用行为必然要有强制力作为后盾才能保证其有效的实现。

2.公共目的性。

行政征用强制力的价值合理性在于其结果将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3.权属转移性。

行政征用行为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限制被征用者对其财产自由处分,而责令其将财产向国家转移,这样,国家获得对财产的权利,被征用者丧失相应的权利;财产权实现转移,包括财产所用权的转移和财产使用权的转移两种情况。

4.补偿性。

这是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最大区别。

国家牺牲无责任特定人的合法权益以满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破坏了原有利益分布格局,应当对受损害的特定成员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

图表10-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第二节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一、行政给付(一)行政给付的概念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行政资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如金钱或实物)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是由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的一项物质帮助职能,这种物质帮助因其特定的实施主体而成为一种履行国家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活动,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故区别于由社会或一定社会组织进行的物质帮助。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

行政给付只对出现了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公民个人或组织作出,其对象是特定的。

如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因战、因公伤残的人员;救灾物资及款项是发放给灾民;社会福利金是发放给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直接发给残疾人、鳏寡孤独的老人和孤儿;而独生子女补贴、有特殊贡献专家补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均是分别发送给相应的特定对象的。

3.行政给付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

通常情况下,行政给付往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而非任意给付,这就决定了行政给付行为的法律属性。

但是,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出现的时候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基于职责主动实施。

4.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行政给付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物质权益上,被帮助人通过行政给付获得一定物质以帮助自己解决困难。

5.行政给付通常情况下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一般来说,法律规范对行政给付的对象、条件、标准、项目、数额等都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任意给付。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1.行政给付的内容。

行政给付的内容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

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1)物质上的权益。

表现为被帮助人获得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

(2)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这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权利,即需具备一定物质条件才能实现的某些权利,如免费入学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等。

2.行政给付的形式。

行政给付的形式较为复杂,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有关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零散,各种具体的行政给付散见于法律、法规之中,名称各异,含义不一,致使行政给付的形式很难准确界定。

目前,我国有关行政给付形式的法律、法规有:《残疾人保障法》、《森林法》、《消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营企业行业职工保险暂行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此外,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城市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民政部的《关于全面普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政策性文件。

综合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可将行政给付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1)抚恤金。

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行政给付形式。

一般包括对特定牺牲、病故人员的家属的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等。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这里指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离休金或退休金和有关补贴。

(3)社会救济、福利金。

这里包括农村社会救济,城镇社会救济,精简退职老弱病残职工救济以及对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资助。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这里包括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费及物资援助等。

(三)行政给付的程序行政给付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律行为,须按照一定程序实施。

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对不同形式的行政给付程序均作了一些简单规定。

1.定期性发放的行政给付,如伤残抚恤金、离退休金、烈军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通常应当由给付对象本人或所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审查、评定等级,在有些情况下,还需要通过技术专家或专门部门的鉴定,以确定标准,然后再定期(按月或按年)发给。

2.一次性发放的行政给付,如因公牺牲或病故人员的丧葬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烈士家属抚恤金等,通常由给付对象提出申请,主管行政机关予以审查核实,然后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所确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

3.临时性发放的行政给付,如自然灾害救济、公民突发性困难紧急救济等,有的由给付对象提出申请,有的则由有关基层组织确定给付对象,或者经有关基层组织发给给付对象。

二、行政奖励(一)行政奖励的含义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未经授权的个体企业、外资企业等非行政主体实施的奖励行为,不是行政奖励。

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集体和个人,其范围相当广泛,外国组织或个人在我国作出了显著贡献者,同样可以成为行政奖励的对象。

4.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奖励。

这两种奖励,既可单独进行,又可合并进行。

(二)行政奖励的性质1.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法律规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每一个行政奖励决定,都直接关系到该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实施行政奖励行为的行政主体与受奖励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

2.行政奖励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尽管有时也采取推荐、申报等方式,但行政奖励是由行政主体单方面决定的。

3.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行政奖励的内容、方式、程序及条件等,都由国家行政法律规范予以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依法作出行政奖励行为。

(三)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行为,任何行政奖励都必须坚持法定的标准和条件,实事求是地进行。

因为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若脱离法定标准和条件,由领导者个人的意志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奖励,势必影响行政奖励行为目的的实现,甚至产生负效应。

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

这一原则实质上是前一原则的延伸,是实事求是原则的具体化。

在实施奖励时,奖励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与被奖励的行为相一致,奖励的等级与贡献的大小相适应,做到论功行赏,合理适度。

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可以分别独立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物质财富尚不很丰富的情况下,不仅要贯彻二者相结合的原则,而且需要强调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的方针。

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作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方式,行政奖励必须以实际功绩和贡献为评奖的惟一依据,必须有一套体现民主、公正和平等的评奖机制。

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行政奖励既然以调动人民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就必须及时地对符合法定条件者给予奖励,以表明国家对其表彰和鼓励。

行政管理活动的特点决定了行政行为必须对应行政需要及时地作出反应。

(四)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行政奖励是法定行为,因此,行政奖励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这是行政奖励行为的客观要件。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奖励行为时,必须依据各相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进行,不得擅自确立法外的条件和标准。

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

没有一定的奖励形式,行政奖励行为便不存在。

行政奖励行为是法定行为,对于不同的奖励对象和不同的奖励条件,必须依据法律规范规定,采取适当的形式实施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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