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两用小区消防改造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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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区消防设备设施完善施工的告知函
尊敬的各位业主/住户:
您好!
为了保障本园区各位业主/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生活及工作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物业管理中心在年月日至月日之间对消防系统设备设施进行完善工作。此次工程涉及各家户内现有消防设施的部分,需要入户施工。其包含以下工作:
1.消防管道检查恢复、户内喷淋恢复及烟感探头更换。
2.户内原有消防设施保持原设计的,户内装修将基本没有破坏。
3.因装修等原因且未经相关部门合法审批同意私自违法拆改或
遮挡户内外消防设备设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此次需要拆除或恢复,所发生费用将由业主
/住户自行承担。
4.如发生第3条而业主/住户不同意消防设施恢复的,依据《物
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物业将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上报,由此之前及以后产生的后果将由业主自行承担。
5.期间施工人员由物业人员陪同,如有异议,请当面确认。
请予以配合,感谢您给予的理解、支持!
特此函告!
业主签字:年月日
物业管理公司
附件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条:(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在消防单位和政府部门进行检查时给予的经济处罚或发生火灾事故后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相关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业主全部承担!
相关依据:《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等法规、规范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