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的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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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的理解适用探析_孟庆华_夏娜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的理解适用探析_孟庆华_夏娜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法学会2013年度重点研究课题"寻衅滋事罪的理论与判解研究"(批准号2013DF018)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3-12-24作者简介:孟庆华(1959-),男,山东济南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主要从事刑法研究;夏娜(1987-),女,湖北黄冈人,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2013级刑法专业硕士生,主要从事刑法研究。

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若干条款的理解适用探析*孟庆华1,夏娜2(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2.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市300300)摘要:《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2款的“除外责任条款”,在其内容上不限于不承担刑事责任,它当然也包含着正常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第1条第3款是从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范围中加以排除,它是确定有罪的适用范围。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中均有“情节恶劣”作为构成要件。

笫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第一项内容“数额量化标准”并不太妥当。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原则比较模糊、抽象,而在司法解释中也未有“量化式判断”,因而使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适用难免会有困惑。

“纠集他人”肯定应是多人,而不能是指一人的情形。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中图分类号:D924.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558(2014)01-0057-07Analysis of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SomeClauses in the Crime of Provoking TroublesMeng Qinghua &Xia Na(Hebei University,Baoding 071002,P.R.China;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Tianjin 300300,P.R.China)Abstract:"the clause of exclusions of item 2,article 1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Handling the Cases of ProvokingTroubles contains the meaning of bearing norm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The item 3,article 1is to exclude the scope offree from the crime of provoking troubles,and it is the scope of the guilty."Beating others at will,if the case is serious"and "chasing,intercepting,abuse others,if the case is serious",among which "serious"are as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But the first item of "quantitative standard"of the "serious"in Article 4is not very appropriate.The judging principleof "causing public places serious disorder"is comparatively vague and abstract,and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hereis not a "quantitative judgment".So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inevitably confused."Many people"should certainly be people,not one person case.Key words:crime of provoking troubles;judicial interpretation;if circumstances are wicked;if the circumstancesare serious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办理寻衅滋事案件解释》)。

寻衅滋事应急预案

寻衅滋事应急预案

一、总则为有效应对寻衅滋事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地区发生的寻衅滋事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侮辱诽谤等行为。

三、组织指挥1. 成立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由公安机关、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协调、调度应急处置工作。

2. 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协同作战。

四、应急处置程序1. 报告与启动(1)接到寻衅滋事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规模、影响等因素,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2. 先期处置(1)公安、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警戒、疏散群众,确保现场秩序。

(2)对伤员进行救治,必要时进行转院治疗。

3. 侦破打击(1)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锁定嫌疑人,依法进行打击。

(2)对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案件顺利侦破。

4. 恢复秩序(1)恢复正常交通、治安秩序。

(2)对现场进行清理、恢复。

5. 调查评估(1)对事件原因、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五、保障措施1.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落实人员,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

2. 装备物资保障。

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3.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4. 资金保障。

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附则1.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遇特殊情况,应急指挥部可对预案进行调整。

3. 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一、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行为类型,每一种行为类型的立案追诉标准并不完全相同。

例如: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

二、寻衅滋事立案标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寻衅滋事几天立案
犯寻衅滋事的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

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

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基本性质/行为类型/主观要素/司法判断内容提要: 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保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修订前刑法第160条将寻衅滋事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予以规定,现行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293条)。

由于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内容比较宽泛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许多困难,刑法理论也认为寻衅滋事罪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

①还有学者提出,寻衅滋事罪欠缺必要性和正当性,其构成要件不具有独特性,司法适用也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建议废止该罪名。

②本文拟探讨寻衅滋事罪的基本问题,旨在使寻衅滋事罪的处罚范围明确化。

一、寻衅滋事罪的基本性质(一)保护法益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为了保护特定的法益;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只有明确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才能以该保护法益为指导理解构成要件,进而合理地认定犯罪。

可以肯定的是,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

一方面,刑法将寻衅滋事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另一方面,刑法第293条项前规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成立寻衅滋事罪。

但是,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是十分抽象的概念,满足于将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概括为公共秩序或者社会秩序,不仅不利于解释本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有损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

因为分则条文都是为了保护具体的法益,而非保护抽象的法益;对保护法益的抽象程度越高,其所包含的内容就越宽泛,受刑罚处罚的范围就越广,从而具有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解释为犯罪的危险。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条款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条款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条款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中的一项罪名,旨在打击制造纠纷、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该罪名的法律定义和适用范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条款和相关规定。

一、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3 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被定义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较重的行为。

简单来说,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包括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且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还要求其情节较重。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然侮辱他人: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公开的方式对他人进行言辞或行为上的侮辱。

2.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指编造事实内容对他人进行诽谤、中伤,使其名誉受到损害。

3. 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即该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的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

4. 情节较重:该行为的严重程度超过了一般的侮辱和诽谤行为,具有更为恶劣的性质。

只有以上所有的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寻衅滋事罪的惩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 293 条的规定,被判定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人员,将被处以拘役、短期拘禁、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

具体的刑罚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来决定,一般情况下,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刑期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此外,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的过程中,法律也规定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措施,如对受害人进行身份保密、对其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等。

四、寻衅滋事罪的应用场景在现实生活中,寻衅滋事罪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 故意捏造虚假信息,对他人进行诽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 在公共场合侮辱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3. 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公然侮辱、中伤他人,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寻衅滋事罪的定性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和证据进行认定,不能滥用该罪名对他人进行打击或报复。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寻衅滋事是指一方无正当理由以及恶意,做出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以引起对方的反应,从而达到激怒对方或者宣泄自己的情绪的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所以需要明确的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可以被立案的寻衅滋事行为要明确定义,包括以言语、行动或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或公共秩序,轻率影响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挑衅他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次,寻衅滋事行为的受害者应当有可观的利害关系,即受害者因受到寻衅滋事行为的影响而遭受损失,或者受害者有正当理由可以反应出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反感;再次,受害者的反应应当在可容忍范围之内,不应该超出正常人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反应,不得违法;最后,寻衅滋事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具有可观的恶意,即他以不正当的目的以及恶意,实施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以激怒另一方或者宣泄自己的情绪。

总之,要想对寻衅滋事行为立案,必须满足以上四个标准:即行为可定义,受害者有可观的利害关系,受害者的反应在可容忍范围之内,实施者具有可观的恶意。

若满足以上标准,就可以对寻衅滋事行为立案,以制裁实施者,维护社会治安。

网络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网络寻衅滋事立案标准

网络寻衅滋事立案标准网络寻衅滋事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言语、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对他人进行辱骂、诽谤、造谣、恶意攻击等行为,引发纠纷、冲突甚至犯罪的行为。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使用,网络寻衅滋事案件也日益增多,给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于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必须建立明确的立案标准,加强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和管理。

首先,对于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立案标准,应当明确言辞的恶劣程度。

言辞的恶劣程度是指网络言论的内容是否具有明显的侮辱、诽谤、造谣等性质,是否对他人的名誉、隐私、人身权益等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

只有当言辞的恶劣程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构成网络寻衅滋事行为,才能对其进行立案处理。

其次,对于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立案标准,应当考虑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程度。

行为的影响范围是指网络言论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是否对社会公共秩序、社会稳定和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社会危害程度是指网络言论的内容是否具有煽动性、挑衅性、引发冲突和纠纷的倾向,是否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

只有当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构成网络寻衅滋事行为,才能对其进行立案处理。

最后,对于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立案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网络言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网络言论的真实性是指言论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具有客观事实依据,是否经过证实和核实。

网络言论的合法性是指言论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是否违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当网络言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构成网络寻衅滋事行为,才能对其进行立案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立案标准,必须明确言辞的恶劣程度、考虑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社会危害程度、充分考虑网络言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只有在这些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时,才能对网络寻衅滋事行为进行立案处理,从而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适用范围界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适用范围界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适用范围界定治安管理是一个社会稳定的基础,它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秩序以及社会和谐等方面。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而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适用范围界定就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做出明确和具体的界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治安管理的法律适用范围界定首先要明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般来说,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扰乱交通秩序、围堵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等;2. 寻衅滋事的行为:包括挑衅、辱骂、殴打他人等;3.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携带爆炸物品、危险物品、涉及恐怖活动等;4. 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等。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了规范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依据,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明确规定了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以中国为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处以行政拘留、罚款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刑罚等。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适用范围界定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适用范围界定是为了保证执法部门在处理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时能够明确依据与权力,从而确保执法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在界定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适用范围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具体行为的性质:不同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不同。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通常会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2. 违法行为的主体:不同的主体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

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通常会根据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作出特殊规定;3. 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理通常应根据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以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依据性。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适用范围界定的重要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适用范围界定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共安全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范围

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范围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7、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8、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第140条)9、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10、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143条)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1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1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15、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147条)1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148条)17、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18、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19、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20、强迫交易案(226条)2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22、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23、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24、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2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26、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27、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28、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29、聚众斗殴案(第292条第1款)30、寻衅滋事案(第293条)31、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6条)32、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7条)33、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8条)34、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35、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36、赌博案(第303条)37、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38、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第331条)39、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第332条)40、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41、强迫卖血案(第333条第1款)42、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43、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44、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4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46、逃避动植物检疫案(第337条)4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第338条)4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第339条1款)[page]4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第339条2款)50、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第340条)5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5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然野生动物制品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1款)53、非法狩猎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1条第2款)54、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第342条)55、非法采矿案(第343条第1款)56、破坏性采矿案(第343条第2款)5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4条)5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林业公安辖区外的)59、盗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1款)60、滥伐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区的)(第345条第2款)6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林业公安机关辖区外的)(第345条第3款)62、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63、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64、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3款)6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66、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67、传播性病案(第360条第1款)68、嫖宿幼女案(第360条第2款)69、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70、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71、传播淫秽物品案(第364条第1款)7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73、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7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75、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76、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77、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78、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79、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80、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81、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第375条第2款)82、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83、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84、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85、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86、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第381条)。

寻衅滋事的处罚标准

寻衅滋事的处罚标准

寻衅滋事的处罚标准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民群众活动中,有意制造混乱或纠纷,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造成影响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因此必须严加处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下面是寻衅滋事的处罚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行为特点:1.故意挑衅:行为人有意诱发他人冲突或纠纷,挑起争端,引发混乱;2.性质恶劣: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和恶劣,有损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宁;3.影响范围广:行为人在公众场所或大规模人群集会活动中进行,影响到众多人群的生活和安全。

二、法律依据:1.行政拘留:对于情节较轻的寻衅滋事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拘留时间一般为5至15日;2.罚款:对于情节较轻或者行为人有经济能力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情节大小而定;3.拘役:对于情节较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判处拘役,拘役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4.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范围为6个月至5年不等;5.司法拘留:对于危害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时间一般为15至30日。

三、判断标准: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判断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行为动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挑衅和煽动性;2.影响范围:行为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造成的影响范围大小;3.损失程度: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程度;4.社会影响:行为在社会上所引起的舆论和影响程度。

四、处罚程序:对于涉及寻衅滋事的行为,一般的处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依法制定调查方案,对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取证;2.根据获取的证据,确定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3.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4.按照法定程序,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5.审理过程中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公平地进行审判。

五、处罚的效果:通过对寻衅滋事行为的严厉处罚,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效果:1.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2.预防和遏制寻衅滋事行为的发生,起到警示作用;3.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增强法治意识;4.减少和遏制寻衅滋事行为对社会的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派出所处罚权限范围

派出所处罚权限范围

派出所处罚权限范围
派出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等。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派出所有一定的处罚权限,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行政处罚
派出所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
1.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2.交通管理处罚:对于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扣留驾驶证、暂扣车辆等处罚措施。

3.消防管理处罚:对于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措施。

二、刑事处罚
派出所可以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处理。

具体包括:
1.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可以由派出所立案侦查,并根据情况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2.治安案件:如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可以由派出所立案侦查,并根据情况采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其他处罚
派出所还可以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违反烟草管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规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派出所处罚的权限是有限的,对于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需要移交给更高级别的公安机关处理。

同时,派出所在处罚过程中也要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弊端与防范

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弊端与防范

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弊端与防范寻衅滋事罪的扩张应用,是指法律在运用寻衅滋事罪的时候,将其适用范围扩大。

这种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其存在明显的弊端和危害。

本文将介绍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弊端和防范措施。

一、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弊端1.影响公民自由权。

寻衅滋事罪的扩张适用可能会影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

一旦司法机关滥用寻衅滋事罪对公民进行打压,那么公民将不敢自由表达言论,也就违背了言论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

2.助长社会不稳定因素。

如果司法机关在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时候扩大其适用范围,那么将助长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社会动荡。

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还可能导致无辜群众被打压和惨遭非法禁锢。

3.不利于执法公正。

如果司法机关在适用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那么可能会出现一些私心杂念,导致执法不公正。

这种现象将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尊严造成巨大打击。

4.缺乏法治思维。

如果司法机关在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时候扩大其适用范围,那么将缺乏法治思维,因为司法机关将不再按照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而是按照主观意愿进行判断。

二、防范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措施1.完善法律规定。

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规定,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防范滥用寻衅滋事罪的现象。

2.加强手段监督。

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自己的手段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带来的不良后果。

为此,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司法部门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3.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

只有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才能协调各方面力量,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尊严。

可以通过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创建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

4.落实宪法保障。

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落实宪法的要求,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不难看出,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弊端危害严重,防范措施必须得到有效落实。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审慎使用寻衅滋事罪,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5. 加强民主监督。

银行寻衅滋事害应急预案

银行寻衅滋事害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银行内部或周边发生的寻衅滋事事件,确保银行资产安全、客户人身安全及银行正常营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银行内部及银行周边发生的寻衅滋事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恐吓、故意损坏财物、聚众斗殴、侮辱诽谤、非法侵入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决策和督促预案的实施。

2. 应急指挥中心: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各部门工作。

3. 应急处置小组:由安全保卫部门、客服部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信息收集、资料整理等工作。

四、应急处置流程1. 紧急报告(1)发现寻衅滋事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2)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2. 现场处置(1)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疏散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2)对现场进行封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对寻衅滋事人员进行劝离,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3. 信息收集(1)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原因、过程等进行详细记录。

(2)收集相关证据,如视频监控、现场照片等。

4. 联系相关部门(1)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请求支援。

(2)根据事件性质,联系其他相关部门,如消防、医疗等。

5. 资料整理(1)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形成书面报告。

(2)整理相关证据,归档保存。

五、善后处理1. 对事件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 对受影响客户进行安抚,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3. 对参与处置的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4. 根据事件性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预防措施1.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与公安机关、社区等部门的联系,共同维护银行周边治安秩序。

4. 加强对客户的安全教育,提高客户自我保护意识。

寻衅滋事立案条件

寻衅滋事立案条件

一、寻衅滋事立案条件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立案条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为: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
2.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主体;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等寻衅滋事的行为。

商场寻衅滋事应急预案

商场寻衅滋事应急预案

商场寻衅滋事应急预案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商场寻衅滋事事件,维护商场治安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商场内发生的寻衅滋事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善后工作。

三、事件分类本预案所称的寻衅滋事事件是指在商场内故意制造事端,引起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 打架斗殴;2. 故意损毁公共设施;3. 煽动闹事;4. 非法聚集;5. 强行闯入商场;6. 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商场。

四、组织架构1. 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商场总经理担任指挥长,安保部、客服部、营销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场应急工作。

2. 设立应急小组,分别负责现场处置、信息报告、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五、预防措施1. 加强商场安保力量,确保商场内安保人员充足,提高安保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对商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商场出入口的管理,设置专门的安检通道,对进入商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危险物品带入商场。

4. 加强商场内巡逻,对可疑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处理。

5. 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六、处置流程1. 发现寻衅滋事事件,现场人员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

2. 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核实情况,控制事态发展。

3. 现场处置组负责采取措施,制止寻衅滋事行为,疏散围观人群,保护现场证据。

4. 信息报告组负责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5. 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必要的物资和设备支持,确保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6. 善后处理组负责协助受伤人员就医,对受损财物进行赔偿,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七、培训和演练1. 商场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工厂寻衅滋事预案模板范文

工厂寻衅滋事预案模板范文

一、预案概述为保障工厂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预防和及时处理寻衅滋事事件,维护员工和厂区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工厂范围内发生的寻衅滋事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伤害、侮辱、恐吓、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 负责全面领导和指挥寻衅滋事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 成员包括:厂长、安全主任、人力资源部经理、保卫科科长等。

2. 现场处置组- 负责现场情况的勘查、人员的疏散、现场保护等工作。

- 成员包括:保卫科人员、安全员、车间主任等。

3. 医疗救护组- 负责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送医工作。

- 成员包括:厂内医护人员、保卫科人员等。

4. 信息宣传组- 负责及时收集、整理、上报事件信息,并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 成员包括:宣传科人员、办公室人员等。

5. 后勤保障组- 负责应急物资的调配、现场后勤保障等工作。

- 成员包括:后勤保障部门人员等。

四、应急响应程序1. 报警与启动预案- 发现寻衅滋事事件时,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 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本预案,通知各小组到位。

2.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组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确保人员安全。

- 指挥现场人员疏散,维护现场秩序。

- 对滋事者进行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3. 医疗救护- 医疗救护组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送往医院进一步治疗。

4. 信息上报与发布- 信息宣传组及时收集事件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并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5. 善后处理- 对事件进行总结,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预防措施1.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门卫管理,严格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4. 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共同维护厂区安全。

六、附则1. 本预案由工厂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旨在为工厂提供一套应对寻衅滋事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派出所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派出所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派出所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在我国,派出所是一级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刑事案件侦查和管理,是群众安全的守护者。

然而,由于我国的行政区划较大,警察资源有限,因此,不同地区的派出所在管辖刑事案件方面存在差异,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派出所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派出所是管辖轻微刑事案件的机关,轻微刑事案件包括:盗窃、诈骗、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但只限于罪名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不需要逮捕的犯罪情节。

例如,你的包被盗了、公司的电线被盗等等,这些都是派出所管辖的范围。

其次,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派出所也具有一定的处理权。

例如,一些发生在辖区内的盗窃、故意伤害案件,如果侦破难度不大,派出所也可以自己承办,但是如果涉及到逮捕和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就必须由公安分局以上的单位承办。

此外,如果发生其他严重犯罪行为,比如抢劫、贩毒、杀人、强奸等重刑事犯罪,派出所则需要立即将案件移交给公安分局,由专业的刑侦大队承担侦查任务。

然而,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派出所也会承担一定的调查工作。

例如,两个邻居在家门口发生了轻微的口角,升
级到了殴打,如果报警后,当事人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派出所可以调解成功后,给予双方一定的教育警告,并把调解结果录入案件处理系统中。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派出所管辖案件的大小,都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案,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处理的进程和结果,使当事人感受到公正和安全。

综上所述,派出所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相对有限,但其作为一级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治安稳定和犯罪打击贡献巨大,对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基层安全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银行寻衅滋事应急预案模板

银行寻衅滋事应急预案模板

一、预案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银行寻衅滋事事件,保障银行工作人员和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银行正常营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银行发生的寻衅滋事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客户或访客在银行内大声喧哗、辱骂工作人员,干扰正常营业秩序;2. 客户或访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银行,威胁他人安全;3. 客户或访客强行索要银行财物,损害银行利益;4. 客户或访客破坏银行设施,造成财产损失;5. 其他可能影响银行正常营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领导小组:由银行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处置小组:由安保、客服、财务、人力资源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四、应急处置流程1. 报警与启动预案(1)发现寻衅滋事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安保部门报警。

(2)安保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3)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应急处置小组。

2. 初步处置(1)安保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控制,隔离事态,防止事态扩大。

(2)客服部门及时安抚客户和访客,避免恐慌情绪蔓延。

(3)财务部门做好相关财务数据的备份和转移,确保财务安全。

3. 事件调查(1)安保部门对事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责任人。

4. 事件处理(1)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对受损财产进行评估,及时进行修复或赔偿。

(3)对受影响客户进行解释和安抚,恢复正常营业秩序。

5. 事件善后(1)对事件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2)对相关人员加强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应急保障措施1. 物资保障: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物资,如防护装备、警戒线、灭火器等。

2. 人员保障: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小区制定寻衅滋事应急预案

小区制定寻衅滋事应急预案

一、预案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区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也伴随着一些治安问题的出现。

寻衅滋事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小区寻衅滋事事件,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小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的1. 提高小区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应对寻衅滋事事件的能力。

2. 确保在发生寻衅滋事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维护小区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居民安居乐业。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寻衅滋事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设施或者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2. 在公共场所故意挑衅、侮辱、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

4. 持械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的。

5.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四、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1. 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小区寻衅滋事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 小区安保部门负责现场处置、人员疏散、信息收集、现场保护等工作。

3. 小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宣传、动员居民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安保部门做好现场协调、安抚等工作。

4. 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安保部门做好现场协调、安抚等工作。

五、应急处置程序1. 事件发生时,安保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处置。

2. 安保部门立即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报告事件情况,请求支援。

3. 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事件情况,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安保部门对现场进行警戒,疏散无关人员,保护现场安全。

5. 对伤者进行初步救治,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6. 收集事件相关证据,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

7. 对现场进行清理,恢复正常秩序。

8. 对事件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应急处置措施1. 紧急疏散:在事件发生时,安保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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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寻衅滋事罪的范围姓名与学号年级与专业学习中心指导教师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诚信承诺书1.本人郑重地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学校和学院有关规定完成的。

2.本人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参考资料均加以注释和说明。

3. 本人承诺在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和研究内容过程中没有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伪造相关数据等行为。

4. 在毕业论文(设计)中对侵犯任何方面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年月日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论文作者完全了解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本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可以将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和传播,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论文。

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年月日摘要我国1979年《刑法》设立了流氓罪,流氓罪对罪行的规定非常模糊,具有明显的口袋特征,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符,不能起到对公民行为的指导作用,也有损司法权威。

随着国家进一步发展,法治理念逐步得到提升,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而寻衅滋事罪就是分解后的罪名之一。

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详细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和情节恶劣的认定,使寻衅滋事罪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但由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与我国部分罪行的构成要件重合,在司法实践上仍有难度。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并明确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进一步理清寻衅滋事罪的范围。

关键词:流氓罪;寻衅滋事罪;界限;范围目录摘要 (I)引言 (1)一、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概述 (1)二、寻衅滋事罪范围的边界分析 (1)(一)寻衅滋事罪范围边界之侵犯的法益 (1)(二)寻衅滋事罪范围边界之犯罪动机 (2)(三)寻衅滋事罪的范围边界之客观方面 (2)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2)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3)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4)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5)三、寻衅滋事罪与相近犯罪的界限 (5)(一)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5)(二)与抢劫罪的界限 (6)(三)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6)(四)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6)四、结论 (7)参考文献 (8)致谢 (9)引言我国自1997年《刑法》废除流氓罪,将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后,由于其同意具有明显的口袋特征,具有很大争议,也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和2013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范围和情节严重的认定,但由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与我国部分罪行的构成要件重合,以及其仍具有的明显口袋特征,在实践中仍有不小的难度。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并明确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进一步理清寻衅滋事罪的范围。

一、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概述我国1979年《刑法》设立了流氓罪,80年代随着国门的打开,各地治安情况呈现严峻态势,时有恶劣的刑事案件发生,于是国家开始了“严打”的序幕,“严打”使得一些刑事犯罪的量刑可以突破法定处罚,甚至判处死刑,诉讼周期缩短。

在这个期间,最常见的就是打架斗殴、寻衅挑事等行为,严打开始后,“流氓罪”成了一个非常有震慑力的口袋罪,诸如抢几毛钱、对妇女吹口哨等行为纷纷被判处流氓罪并处以重刑。

这样虽然极大的震慑了犯罪净化了当时的社会风气,但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

流氓罪对罪行的规定非常模糊,具有明显的口袋特征,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符,不能起到对公民行为的指导作用,也有损司法权威。

随着国家进一步发展,法治理念逐步得到提升,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而寻衅滋事罪就是分解后的罪名之一。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作出了修改,增加了“恐吓”这种形式[1],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详细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和情节恶劣的认定,使寻衅滋事罪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二、寻衅滋事罪范围的边界分析(一)寻衅滋事罪范围边界之侵犯的法益寻衅滋事罪侵犯了公共秩序和人身权利双重法益,但侵犯公共秩序扰乱社会安宁是寻衅滋事罪的重要特征。

但公共秩序有别于其他法益,合理的确定“公共[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和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秩序”对于寻衅滋事罪边界的认定非常重要,但有观点认为公共秩序是指公共场所秩序,也有观点认为公共秩序既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场所秩序。

从刑事政策上分析,公共秩序既包括社会公共生活秩序,还包括了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包括社会生产、经营、管理、生活等方面在内的秩序。

从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来看,我国《刑法》第293条第四项,单独强调了“公共场所”,所以寻衅滋事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四种寻衅滋事行为类型,像随意殴打、追逐、拦截、强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都有可能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无论是公共场所还是非公共场所,只要破坏了共同生活规则下的正常社会秩序,都是寻衅滋事罪侵犯的法益。

(二)寻衅滋事罪范围边界之犯罪动机“故意”是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还有故意为之。

但寻衅滋事罪是否需要特定的犯罪动机,比如流氓动机、追求刺激等特定动机等,一直存在理论争议。

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指出:“主观上的流氓动机与客观上的无事生非,是本罪的基本特征,也是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区别”。

[2]随后又基于此观点指出,“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难以认定,说不清楚,如果将其作为寻衅滋事罪的必要犯罪动机,不利于寻衅滋事罪边界范围的界定。

其次,即使行为人没有流氓动机,也可能会侵犯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

但同样有学者坚定认为追求精神刺激、寻开心、耍威风等流氓动机是寻衅滋事罪有别于其他类似罪行的标准之一,是寻衅滋事罪必要的特定主观动机。

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具有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特定的主观动机,应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界定为非正当的精神刺激。

首先,从理论上说,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虽然我国已经废除了流氓罪,但寻衅滋事罪作为流氓罪的部分继承者,不免会继承流氓罪的部分主观动机,而流氓动机就是流氓罪的重要动机。

其次,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类型,大量用了“随意”二字,这是指寻衅滋事是事出无因的。

最后,从实践层面来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在客观上侵犯的法益有重合之处,给实践带来困难,所以犯罪动机就是区别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不同的重要因素,在本文第三章中将详细论述此内容。

(三)寻衅滋事罪的范围边界之客观方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1)对“随意”的认定“随意”的字面意思就是想怎么样就怎么样,随性而为。

在司法实践中,要[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随意,往往要看这个人做出此行为是不是“事出有因”,如果不是“事出有因”,就是“随意”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样判断是不合理的,因为一个人的行为都或多或少的是有原因和动机的,不存在完全的事出无因[3]。

认定为“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事生非,这类行为往往是侵凌弱小,主观上是随意发泄情绪,客观上是不计后果,其行为的实施不分场合不分地点。

另一种是小题大做,这类行为人一般认为自己“事出有因”,但也仅仅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却对他人大打出手,挑衅他人人身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4]。

我国对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司法解释都体现了无事生非和小题大做,本文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随意殴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行为人是否因内心冲动而实施暴力行为;第二,对“事出有因”的判断,如果所谓的事出有因明显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事出有因”就是站不住脚的;第三,看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随意”型的寻衅滋事是任意的行为,没有事先准备,不分场合不分时间。

如果是对时间和地点有所准备,那可能是蓄意犯罪;第四,看实施行为的方式和工具,行为人多为徒手殴打,没有特定的工具,往往是从身边摸起什么算什么,如酒瓶等,在殴打行为实施过程中伴有辱骂、叫嚣等;第五,看行为实施对象,随意性的寻衅滋事在对象的选取上有很大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对行为产生的后果也不在意,只追求内心的满足。

(2)情节恶劣的认定2013年两高出台寻衅滋事罪的新司法解释,对“情节恶劣”做出了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情节恶劣的认定仍有不小的难度,所以目前司法实践对“情节恶劣”的认定存在随意性。

《解释》第3条是针对行为人的施暴次数、施暴对象描述的较为具体,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应该综合行为人手段是否残忍、后果是否严重、行为人动机、社会影响度等多方面考虑[5]。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认定寻衅滋事罪中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为满足自身追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对他人的无理行为。

其中,追逐和拦截都是干涉他人自由的行为,辱骂是用言语对他人的侮辱,恐吓是用言语威胁他人。

(2).对“情节恶劣”的认定在2013年两高《解释》出台前,对“情节恶劣”的争议比较大,《解释》出台以后,关于“情节恶劣”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行为的次数为多次可[3]刘红艳.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研究,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 年第1 期。

[4]张明楷.寻衅滋事罪探究(上篇),载于《政治与法律》2008 年第1 期。

[5]张维,黄佳宇.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之评析,载于《法学杂志》2011 年第5 期。

以视为情节恶劣;第二,持凶器的行为可视为情节恶劣;第三,行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后果,这里的“一定后果”是指被害人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甚至精神失常或自杀。

第四,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行为。

以上暴力行为如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则选择重罪处罚。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1)“强拿硬要”的认定对于“强拿硬要”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从他人那里拿走财物,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第二,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不需要达到被害人完全不敢反抗的程度;第三,要与抢劫罪区分,如果行为以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甚至直接抢夺,可定性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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