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7•【字号】甘政办发[2001]114号•【施行日期】200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14号2001年9月27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目前,我省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3处,其中古遗址13处、古墓葬3处、古建筑13处、石窟寺及石刻1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处。
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历史沿革,文物遗存有着鲜明的地方特色和突出的资源优势,对宣传甘肃,发展旅游业,带动甘肃经济发展都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文物部门,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为保护文物做好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
但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处理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的问题,保护为主的原则坚持得不够,影响了文物保护和管理。
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将我省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逐步引上科学、健康发展的轨道为,现作如下通知: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四有”工作加强文物保护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宣传文物保护政策、法规,教育干部群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见,依据省政府关于实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原则,进一步做好“四有”工作,即文物保护单位要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专门的保管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新公布的我省2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凡保护范围界限不明确、缺少固定参照物,保护标志碑没有更换,记录档案不完善的,各级政府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尽快提出修改意见,不断补充和完善规范管理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
(2)丘陵: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
(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文物“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文物安全措施,切实加强我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不可移动文物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文物安全管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文物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文物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综合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文物安全法定责任的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和检举控告盗窃、盗掘、损毁文物及危害文物安全行为的责任。
第二章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和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协调机制,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二)建立完善文物安全考核评估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三)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规划,纳入相关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四)县级人民政府及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五)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年度检查评估,强化源头治理,整治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安全监管工作:(一)文物部门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管理等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督促、指导、检查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分200米范围。
5级建控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
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4
石窟寺及石
1级: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
1级: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
刻
米范围内。
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
2级: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 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 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 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
2-5级: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
2级: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界
度以内的部分。
自保护范围边界以外不
界带起,向外延展1000米范
带起,向外延展300米范围。
2-3级: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
小于500米范围,划为五
围。(古行业遗址同此)
3-5级:在2级建设控制地带
向上200米,向下部分500米,平行部分
级建控地带。
同城镇环境
同城镇环境
同城镇环境
6
近现代重要
史迹及优秀
建筑
1级:由保护范围向外扩
展300米。
2-5级:1级建设控制地 带向外展延500米,结合 地理界线,划为2至5级 建设控制地带。
同城镇环境。另:处于上坡 的建筑群,1级建设控制地带 外上坡方向至山脊线划为5
级建设控制地带;下坡方向,1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1000米范围,划为2级建设 控制地带。
2、 处于原环境中的构筑物、造像,将原生环境划为1级建控地带。1级建控地带,根据需要划分2至5级。处于城
5级建控范围。
1000米以内。
2-3级: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 向上500米,向下部分1000米,平行部 分20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 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同郊野平原地区。
7
独立的建构筑物
完全丧失历史环境的情况下,自保护范围向外延展110米作为1级建设控制地带;保存部分历史环境的,将全部环境划入1级建设控制地带。1级控制地带以外,根据环境特征划分5级建设控制地带。
8
其它文物保护单位
1、城镇环境中形成群组的独立构筑物和造像(已脱离原存环境的文物)自保护范围延展110米划为1级建控地带。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同城镇环境
同城镇环境
同城镇环境
6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优秀建筑
1级:由保护范围向外扩展300米。
2-5级:1级建设控制地带向外展延500米,结合地理界线,划为2至5级建设控制地带。
同城镇环境。另:处于上坡的建筑群,1级建设控制地带外上坡方向至山脊线划为5级建设控制地带;下坡方向,1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1000米范围,划为2级建设控制地带。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4
石窟寺及石刻
1级: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范围内。
2级: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5级建控范围。
1级: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1000米以内。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序号
文物类型
城陵地带
郊野山地深山区
1
古文化遗址
1-5级:自保护范围向外不小于400米的连线。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
(2)丘陵:
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
(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文物“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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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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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
(2)丘陵: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
(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文物“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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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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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政府的财政拨款应当保障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考古发掘,国有文物的安全保护,以及国有博物馆和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展示文物的基本经费需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文物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近现代文物、少数民族文物和宗教文物的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文物实行重点保护:(一)长城、石窟寺、大型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古建筑。
(二)彩陶、简牍等馆藏文物。
(三)有重大纪念意义的革命历史文物。
关于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关于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意见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文物本体和环境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
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性质与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时,要考虑其整体性,在经过详细勘探和研究之后,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其四至边界。
保护范围是为了确保文物本体的安全,在其范围之内,不得进行建设项目,严禁乱挖乱建破坏文物遗迹的行为。
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文物本体的环境风貌,有许多文物保护单位和环境风貌相存共生的,没有了环境风貌,文物本体的许多信息就丢失了,有许多问题就解释不清。
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基本原则:(1)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在考虑保护范围的大小、深度、高低时,必须以不影响文物的安全为出发点。
凡可能从不同方面(空气污染、震害、水害、火灾、空间、地下等)给文物造成危害与威胁的,均应尽可能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在划定保护范围时,要留出消防道路。
(2)要有利于科学研究与观瞻。
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使文物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所以在划定保护范围时,一定要尽可能的考虑到科学研究和人们观瞻的需要。
这就要有一定的地面空间范围。
(3)要因地制宜。
划保护范围,要根据各地、各类文物本身及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定,不能千篇一律。
如城乡之别,大小高矮之别等,都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4)实事求是的原则。
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应当有发展的眼光,要留有余地,但也不能任意扩大,以免影响其它建设。
所以一定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
(5)统盘考虑、合情合理。
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时,既要看到现在,又应想到未来,应当有发展的眼光,因此,不能划的太小,也不能划的过大,影响其它基本建设。
要全面考虑,实事求是。
(6)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建设规划部门不可缺少的工作内容。
甘肃470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甘肃省47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一、兰州市(一)城关区白塔山建筑群包括一台、二台、三台大殿、白塔寺及白塔、金山寺、云月寺、三星殿、三官殿、法雨寺(罗汉殿)、枫林香袅牌坊、百花亭、八角亭、文昌阁、迎旭亭、驻春亭、东风亭和喜雨亭等。
保护范围:一、二台、三台和塔院等:东至百花亭东檐柱外侧以东20米和东四角亭东檐柱外侧以东15米的连线,南至百花亭南檐柱外侧以南20米和公园南侧护坎底部的连线,西至西四角亭西檐柱外侧以西10米和常春楼西南角外侧底部以西10米的连线,北至常春楼西南角外侧底部以西10米和云月寺正殿(北房)西北角以北20米的连线,东北至云月寺正殿(北房)西北角以北20米和东风亭东角柱以东10米的连线。
金山寺、迎旭亭:东、北分别至亭阁东北角柱外侧以东、以北各10米,西、南分别至亭阁西南角柱外侧以西、以南各10米。
驻春亭:东、北分别至亭阁北角柱外侧以东、以北各10米,西、南分别至亭阁南角柱外侧以西、以南各10米。
白衣寺塔及白衣菩萨殿保护范围:东至白衣菩萨殿东山墙外侧以东12米,南至铁柱宫南侧台基以南12米,西至白衣菩萨殿西山墙外侧以西15米,北至白衣寺塔塔基北侧以北40米。
兰州府文庙大成殿保护范围:东至大殿东侧台基以东27米,南至大殿南侧台基以南20米,西至大殿西侧台基以西20米,北至大殿北侧台基以北16米。
甘肃举院保护范围:东至观成堂东墙外侧以东35米,南至至公堂南山墙外侧以南20米,西至至公堂西墙外侧以西30米,北至至公堂北山墙外侧以北20米。
兰州禅院保护范围:东至大殿东侧台基以东10米,南至过殿南侧台基以南10米,西至大殿西侧台基以西7米,北至大殿北侧台基以北8米。
白云观保护范围:东至东配殿后墙外侧以东5米,南至后殿南墙外侧以南20米,西至西配殿后墙外侧以西30米,北至山门外墙外侧以北15米。
(二)安宁区皋兰县文庙保护范围:东至老虎沟沟底中心线,南至文庙所在台地南缘,西至文庙西侧挡土墙顶端以西70米,北至北门外侧以北30米。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
(2)丘陵: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
(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文物“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a建设控制地带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
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 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 、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幵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
(2)丘陵:
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 —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
(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内。
文物“保护范围” 划定标准
4、延伸至地面以下的古遗址,以文
物本体基底边界的最深处标高为起
点,向斜上方四周做虚拟45°线,
线上端与地表相交的各点连接形成
的边线,作为基本界划。
埋深浅于3米的遗址,以基底边界向
外3米处的连线作为基本界划。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州)文物(文化)局、兰州新区教文体局,省直有关文博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一、《办法》结合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技术方案审批、施工管理和检查验收各环节的管理责任、程序和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按照“放管服”的相关要求,《办法》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验收权限下放至市州文物行政部门。
各市州要按照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强化人员力量,加强制度建设,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接得住、管得好”。
三、各市州要参照本办法,抓紧制定出台本辖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推动全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文物局2018年12月25日附件甘肃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按特殊政策可申请国家或省级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要求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文物保护工程包括抢险加固工程、突发性抢险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展示工程、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工程等。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29•【字号】•【施行日期】1989.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89年1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本省境内的文物均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本省地上、地下、水域内遗存的一切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文物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和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四条一切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下列义务:(一)爱护国家文物,遵守和宣传保护文物的各项法律、法规;(二)发现出土文物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主动上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三)发现毁坏文物或盗掘、盗窃、非法经营文物的行为要制止,并及时检举、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重视对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合理使用。
文博专业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做好文博工作。
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需要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以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州、市(地区)和文物较多的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文物管理机构,配备文物管理专职人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14
•【字号】甘政发[2009]3号
•【施行日期】2009.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甘政发[200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第六批3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各市州对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要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附件:甘肃省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33。
甘肃470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甘肃470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的文明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古代的文化遗产现在仍然是人们探究历史和文化的重要研究对象。
而甘肃省是中国历史名城和文化遗产比较集中的地方,所以甘肃省的文物保护单位比较多。
本文将着重介绍甘肃省470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甘肃省470处级文物保护单位指的是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一种,共有470处,包括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文物陈列馆等多种类型。
这些文物保护单位是甘肃省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其进行保护,不仅可以使其保持原来的历史风貌,同时也可以对大众进行历史文化教育和研究。
这些文物保护单位分布在甘肃省的各个地区,下面将分别介绍其保护范围。
首先是古遗址,古遗址是甘肃省文物保护的重点对象之一。
古遗址指的是人类在古代所居住和活动过的遗迹,如麦积山石窟、嘉峪关长城、天水麦积遗址等等。
这些古遗址所在的区域一般都比较广阔,主要包括遗址本身以及周边环境。
对于古遗址的保护范围,一般按照“三区一线”进行划分。
其中“三区”指的是内围保护区、中围缓冲区和外围环境保护区;“一线”则指的是文物保护线。
在内围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开发和建设,同时也禁止游客进入。
中围缓冲区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其除了一些文物研究和勘探人员以外,其他人禁止进行建设和破坏行为。
外围环境保护区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这一区域只能进行一些轻微的建设和开发。
其次是古建筑,古建筑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甘肃省的古建筑也比较多。
这些古建筑多数都是明、清时期的建筑,如白塔、兰州西关大砦、天水秦安地窖等。
对于古建筑的保护范围,一般采用分区管理的方式。
其中分为保护核心区、保护缓冲区和管理控制区。
保护核心区是指古建筑的实体部分,主要是建筑本身以及文物陈列等场所。
保护缓冲区则是指古建筑周围的环境,一般以围墙、园林等进行围合,同时也要保护其周边的文物或现代建筑。
管理控制区则是指保护核心区和保护缓冲区之外的区域,一般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在此区域内禁止进行一些影响文物保护的活动,如扰噪、排污等。
甘肃文物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文物安全生产条例甘肃文物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文物安全生产管理,保护文物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文物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文物安全生产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风险控制。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文物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文物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服务,确保安全有序,合理利用。
第六条文物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着重保护我省文化遗产、博物馆、艺术品、文物经营流通、文物保护工程等环节。
第二章文物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文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保障文物安全。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文物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文物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确保文物保护设施的安全可靠,保持文物保存环境的稳定。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的协作,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第十二条文物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建立和完善,对违反文物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第三章文物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文物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文物安全档案,记录文物保存情况、修复情况、调拨情况等。
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上报文物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流通环节的监管,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文物保护专业机构应当加强技术研究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文物安全生产的激励和奖励第十九条对在文物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
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试行)第一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所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保文物本体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
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环境的完整性、独特性、和谐性。
古建筑、古遗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时还应考虑保护文物的景观视线,保证在视觉和空间上不被影响。
第三条经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对已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或修订,应按原报批程序进行。
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报省文物局商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市(州)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后,分别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第五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根据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由省文物局会同省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划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划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四至界线根据地形应使用地理坐标标注,并在坐标点树立永久性界桩。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2)丘陵: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文物“保护范围" 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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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试行)第一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所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保文物本体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
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环境的完整性、独特性、和谐性。
古建筑、古遗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时还应考虑保护文物的景观视线,保证在视觉和空间上不被影响。
第三条经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对已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或修订,应按原报批程序进行。
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报省文物局商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市(州)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后,分别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第五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根据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由省文物局会同省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划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划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四至界线根据地形应使用地理坐标标注,并在坐标点树立永久性界桩。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所需的各类图纸和资料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质量要求,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一致。
第七条古墓葬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最小范围为:
墓群:以现已掌握的资料确定的墓葬分布范围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100~500米划定建设地带。
有封土的单体墓葬:以封土四周底边外延50~10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10 0~2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有墓道的古墓葬应按墓道顶端外延与封土外延实际距离划定。
无封土的单体墓葬:以已经探明的墓葬范围外延50~10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50~1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第八条古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最小范围为:以现已掌握的资料确定的遗迹、遗物分布范围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100~5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在建设控制地带附近新发现的遗址,若经研究证明与该遗址有关,可单独重新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其保护级别与保护要求与该遗址一致。
第九条古建筑、纪念性建筑、革命旧址、旧居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最小范围为:建筑群或成组的建筑:以现在围墙(或其他界线)以外10~2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50~2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单体古建筑:以该建筑基座底边外延20~3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50~1 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塔类建筑:以塔基四周底边为基准,外延以塔高度的2倍数值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50~1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条石窟寺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最小范围为:
石窟群:以现已掌握的洞窟分布范围为界线外延500~100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延1000~20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单体石窟:以该石窟边沿外延500~1000米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延500~1 000米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敦煌莫高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按照《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石刻、碑碣等其他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根据文物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文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