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怎么判
刑法 安全生产
刑法安全生产刑法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的法律体系。
其中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刑法对于违法和犯罪行为都有相应的制裁和处罚,对于安全生产领域也有相应的规定和法律条文。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重大事故隐瞒、报告失职犯罪、危险物品肇事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等。
这些犯罪行为都严重威胁到社会公众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均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刑法中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比如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隐瞒、报告失职犯罪,处罚根据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从刑事处罚到刑事拘留、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等,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对于危险物品肇事犯罪,刑法规定如构成犯罪的,可从拘役、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等不同程度的刑罚。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刑法规定了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的,可判处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有期徒刑等处罚。
刑法对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和制裁,对推动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的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和制裁,还能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提醒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好企业和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刑法仅仅是一种制裁和惩罚的手段,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还需要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和预防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减少和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综上所述,刑法对于安全生产领域有相应的规定和制裁,对于危害公众安全和利益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既能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又通过警示和威慑作用,促使企业和个人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最终达到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1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词法解释12月15日10时,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问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
《解释》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犯罪
案例涉及的刑事犯罪分析
案例名称:某化工厂爆炸案
涉及刑事犯罪:重大责任事故 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分析:事故原因、涉案人员情 况、法律责任等
案例教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案例的警示和教训
案例概述:简述案例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等。
案例分析:分析案例中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的具体表现、原因和影响。
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定期进行安全 检查,及时发 现和消除事故
隐患
加强设备维护 保养,确保设
备正常运行
建立完善的安 全管理制度, 规范员工操作
行为
提高员工安全 意识,加强安 全培训和教育
安全生产刑事犯罪
04
的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名称:某化工企业重大爆炸事故 案例概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涉及刑事犯罪:该企业涉嫌非法生产、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刑事犯罪。 处理结果:该企业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被关闭。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确保员工掌握 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员工的安 全行为。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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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安全文化,提高员工对安全的 认识和重视程度。
建立奖惩机制,对安全表现优秀的 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 员工进行惩罚。
加强安全监管和检查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 的行为。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是指对于那些危害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的法律标准。
危害安全生产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行为。
为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并实施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对象: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主要是对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定罪。
这些行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人员、从业人员;也可以是个体经营者、农民工、建筑工人等。
不同的犯罪对象根据其实施危害安全生产行为的程度和后果,将面临不同的罪名和刑罚。
2.犯罪主体: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中,对于犯罪主体的判断主要依据其是否具有过错。
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即明知危险而进行违法操作或者明知可能发生危险而不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那么可以将其定性为犯罪主体。
3.犯罪构成: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中,对于犯罪构成的主要判断标准是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危害后果。
如果行为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人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对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威胁,那么可以将其定性为犯罪构成。
4.犯罪后果: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中,对于犯罪后果的评估主要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如果危害安全生产行为导致的人员伤亡较多、财产损失较大或者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较大影响,那么可以对其加重处罚并将其定性为犯罪。
总之,危害安全生产入罪标准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估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惩治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行为。
只有对危害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有效的定性和定罪,才能促进安全生产秩序的维护和全社会的安全稳定。
你必须知道的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
你必须知道的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安全生产事故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还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各国都有相关的安全法规制度。
在中国,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将重点介绍在安全生产领域可能触犯的刑事犯罪。
一、过失致死罪过失致死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而构成的犯罪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结果造成他人死亡,就可能触犯过失致死罪。
例如施工单位未按时进行检查和维护,造成机械故障或者安全事故,导致劳动者受伤或者死亡。
如果施工单位未尽到安全生产保障职责,造成劳动者的死亡,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致死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二、过失致伤罪和过失致死罪类似,过失致伤罪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身体受伤,构成的犯罪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过失致伤犯罪多发生在工厂、建筑工地等场所。
例如对危险品储存管理缺乏,操作员培训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危险品泄漏,导致劳动者受伤。
如果企业管理者未尽到安全生产职责,造成劳动者的受伤,也有可能触犯过失致伤罪。
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殴打、斗殴等方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故意伤害罪多发生在工地、厂矿等场所。
例如,施工人员发生争执,使用斧头、铁锤等工具进行殴打,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
如果施工人员使用工具进行殴打,造成被打者受伤,就有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四、破坏生产设施罪破坏生产设施罪是指故意损毁机器、设备,影响生产顺利进行的犯罪行为。
在安全生产领域,破坏生产设施罪多发生在工厂、建筑工地等场所。
例如,工人为了追求利益,破坏工厂的机器设备,导致工厂生产受阻。
如果破坏生产设施的行为危及他人安全,就有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犯罪涉及到施工单位、企业管理者、工作人员等多方责任人。
各方应该严格遵守安全法规制度,对于安全生产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整改,以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安全生产相关刑事犯罪
演讲人
01.
安全生产犯罪类型
02.
03.
目录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
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
安全生产犯罪类型
重大责任事故罪
犯罪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犯罪后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犯罪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等。
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民事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犯罪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
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01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02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的预防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01
02
03
04
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刑事犯罪(简表)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备注:另有其他安全生产犯罪,交通肇事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环境污染罪等。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刑刑范围)
情节严重
特别严重(恶劣)
1
危险作业罪(新增加)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重大责任事故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领域处罚类型
安全生产领域处罚类型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会通过实施一系列的监管和执法措施,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下面将对安全生产领域常见的处罚类型进行详细的阐述。
1.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政府机关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常见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警告是对违规者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其整改,罚款是对违规者进行经济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暂停一段时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限定整改期限。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严重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处,同时会要求重新申请,重新符合条件后才能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2. 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是针对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
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包括组织、参与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利用承包、许可、租赁或者其他方式使用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以生产经营活动为掩护非法占有、非法借贷、骗取、侵吞、挪用、截留公共财物等。
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可以依法判处拘役、监禁、罚金等刑事处罚,并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3. 经济处罚:经济处罚主要是通过罚款的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对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罚款金额较低;而对于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罚款金额较高。
4. 停产停业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监管部门可以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以确保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责令停产停业处罚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对于违法行为者来说,也是一种严厉的批评教育。
5. 注销许可证处罚:对于从事特定行业的单位来说,相关部门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活动。
如果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注销许可证的处罚措施,使其无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迫使其重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号令)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1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汇总
刑法安全生产相关知识汇总导言:刑法对于维护安全生产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角度对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进行汇总,包括刑法对于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的刑事责任以及刑法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适用。
一、刑法对于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明确了一系列的刑事责任,但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这一原则保障了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合法性。
2. 应当责任原则:刑法对于安全生产中的犯罪行为要求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负有应当责任。
此原则要求相关主体在安全生产中要履行相应的职责,确保不发生事故。
3. 重罚原则:刑法对于安全生产中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以约束潜在的违法行为。
此原则提醒相关主体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管理和控制。
二、安全生产的刑事责任1. 涉及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和储存方面的犯罪行为:刑法明确规定了对危险物品生产、运输和储存方面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如制造、贩卖、储存危险化学品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
2. 超标准生产、偷工减料等行为:刑法对于超标准生产、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也予以了明确规定,并予以相应的处罚。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质量不达标,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违反职业安全卫生规定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违反职业安全卫生规定的刑事责任。
如职务侵占罪、非法行医罪等。
三、刑法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适用1. 主体适用:刑法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员工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
2. 从犯、背离犯罪等问题的适用:刑法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从犯和背离犯罪等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和适用。
3. 防范刑法风险:刑法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适用也起到了一定的风险防范的作用,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和打击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促使相关主体加强管理和控制。
结语:刑法对于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包括刑法对于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的刑事责任以及刑法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适用。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解析
THANK YOU感谢聆听源自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分类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安全生产 领域违法犯罪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和犯罪行为三类。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特点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 性等特点,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责任主体,查 处难度较大。
02
安全生产领域常见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06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的治理建议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 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强化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各 项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统筹协调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机制 ,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形成工 作合力。
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1 2 3
加强部门协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 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 的合力。
加强区域协作
加强不同地区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跨区域 的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 罪行为。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 验和技术手段,共同应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 问题。
政府公信力下降
频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民众对 政府监管能力的质疑,降低政府公信 力。
对经济发展的危害
产业受损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对相关 产业造成直接冲击,影响产业 链的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负担增加
事故处理、救援和恢复工作需 要大量资金投入,增加国家和 社会的经济负担。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刑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企业安全总监制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由企业选任、聘用或由上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以正式文件予以任用。
项目安全督查员制项目安全督查员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直接对委派的单位负责,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督查人员,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安全项目包联制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
包联人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加强安全工作指导,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分公司也应参照公司规定对所管项目实行包联,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向包联公司领导汇报,共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措施。
1、“安全总监制”各省政策发文其实,在近日发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草案中,已提到安全总监制度或将纳入立法,“生产单位可以设置安全总监”这一内容尤其值得关注。
此外,关于施行“安全总监制”,已有多省市相继发文。
山东2019年12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此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建立并落实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安全生产领域,仍有一些人员存在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不良后果。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政治、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加强对违法违纪者的惩处,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一、一般原则该规定是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规范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确保公正、严明、实效的纪律。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行为标准针对安全生产领域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本规定分别列举了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措施。
在具体实施时应以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悔过表现等因素为依据,综合考虑量刑。
具体而言,该规定规定了八种违法违纪行为,分别为: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2.压缩安全预算、挤占安全保障资金的行为;3.任意调换、调剂、借调未经考核或未取得任职资格者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4.向安全生产投诉举报者泄露消息或者故意隐瞒违法违纪事实的行为;5.醉酒驾车或者使用毒品的行为;6.安排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用工违规的行为;7.故意掩盖事故、隐瞒问题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8.以各种方式为违法违规的企业、项目“撑腰打气”或者利用职权为个人或者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实施细则1.在处理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对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惩处;2.依据具体行为轻重,自轻到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其中,警告是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记过、降职、撤职等严重纪律处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3.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4.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犯罪的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是指在工业、农业、建筑、交通、矿山等领域,通过采取预防措施和管理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或出于其他不当动机,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国家对安全生产犯罪进行了严厉的惩处,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首先,对于犯罪行为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导致多人死亡、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
其次,对于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国家也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工作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依法设立的监察、监察、安监等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罚款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和违法所得等进行综合测定。
此外,对于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不同,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惩处。
比如,根据《中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单位,可以并处罚金;对于个人也可以给予罚款、罚金等处罚。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还可以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的措施。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取得的非法财物,由国家予以没收。
总的来说,针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我国采取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惩罚。
刑事处罚主要适用于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嫌疑人,而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这些处罚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惩治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109条
安全生产法109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规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引起特别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规定如下:一、特别重大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引发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 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发生爆炸、火灾、泄漏等事故,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五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
2. 违反国家规定,在采矿、金属冶炼、非金属冶炼等危险行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
3. 违反国家规定,在危险品运输、烟花爆竹、烟火文娱等存在安全风险的场所和环节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 违反国家规定,在矿井、建筑工地、交通运输等领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直接导致一定数量的人员死亡、伤残,或者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构成犯罪的情形主要指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1. 故意犯罪指犯罪嫌疑人明知存在特别重大安全风险,却故意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不当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2. 过失犯罪指犯罪嫌疑人由于疏忽、失误、违章操作等过失行为,致使特别重大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四、对于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犯罪者一般可以处以有期徒刑,甚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罪者则视具体情况轻重进行处罚。
总之,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引起特别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犯罪者进行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这一条款的实施对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19《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要求: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三、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四、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五、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由熟悉改为了解。
2、《刑法》其余内容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1、《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2、刑事责任内容讲解: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一)刑事犯罪1.犯罪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
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
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行为如不触犯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
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行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才处以刑罚。
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特征。
只有少数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安全领域,企业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担任管理职务的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刑事犯罪行为。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针对企业管理者或者相关负责人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企业管理者在担任职务期间,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然而,如果企业管理者违反了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严重的后果,就构成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
1. 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是企业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担任管理职务的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2. 客观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力度较大,刑法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犯罪嫌疑人属于企业管理者的,可以处以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造成人员死亡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造成人员死亡数目较多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的设立,旨在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监管,强调生产安全的重要性。
通过对责任事故罪的惩治,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企业管理者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同时,也为受害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途径,推动企业管理者履行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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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怎么判12月15日10时,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问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
《解释》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均应认定为“重罪”《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
《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明确从重处罚情形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解释》的总体基调。
《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同时,为作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实践表明,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
司法机关在惩治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同时,更要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
《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缓刑的犯罪分子可禁止其在缓刑期内从事相关特定活动为充分发挥刑法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禁止令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职业禁止措施的积极作用,预防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引发新的安全事故,《解释》对如何适用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作出了规定。
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此外,近期中国安全生产报微信会陆续对《解释》做相关解读,敬请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第十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