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实现时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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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实现时的特殊问题:

1、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2、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3、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的款额后,抵押权人又有优先受偿权。

4、出于维护处置人利益的考虑,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

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5、一般而言(也有特殊情况),权利质权是动产上的权利,不动产上的不能设立权利质权。

6、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质押的无效。

7、以票据或者债券出质的,必须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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