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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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穗府办〔2010〕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通知如下: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一)1993年1月1日之后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除依法可划拨供地外,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权属清晰的原有历史用地,1993年1月1日之后发生新建、改建、扩建或用途变更(含临时新建经营性项目和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和权属转移,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原划拨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用于非住宅出租经营,且权属人为法人的,须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以协议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得低于实际土地取得与土地开发成本及土地纯收益之和;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用地上配套的经营性用房,属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基准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属用地单位自行征地拆迁的,按土地纯收益计收土地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鉴于甲方持有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并有意将其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本合同涉及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_______。

该土地目前为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补办出让事项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出让给乙方使用。

2. 补办出让后,乙方将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三、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1. 乙方应支付给出甲方的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______%作为定金,剩余款项在______日内支付完毕。

3. 除土地出让金外,乙方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1.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乙方有权依法使用该土地,并享有相应的收益权、处分权等。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2)甲方应保证该土地的所有权无争议,并有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2. 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权依法使用受让的土地;(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3)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1992年11月2日 [1992]国土[办]字第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年代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执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第1号令),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现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申请。

土地使用者持有关证件,向土地据地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填写《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简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

2.审查。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者的申请进行审查,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土地使用者。

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补办出让手续后,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见[1992]国土[建]字第7号文)。

4.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或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使用者缴纳全部出让金后,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

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出让金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贷、抵押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后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出租人和承租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共同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登记手续。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金政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6〕89号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9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土地使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昌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的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和永昌县境内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者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是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随同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他人使用等申请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因债权债务或房屋转让纠纷,被法院裁定以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资产抵顶、转让或拍卖清偿债权债务,涉及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二)因房产出售、转让涉及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包括房产继承、赠与、交换等;(三)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手续的,包括实际用地现状已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或地上建(构)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扩建等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等;(四)以合作开发、联合经营等形式办理土地出让变更审批手续的,包括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联建房屋,或以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资经营等;(五)因房地产出租、抵押贷款等,申请办理土地出让审批手续的;(六)房地产置换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七)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划拨的工业用地连同地上资产转让投资新上工业项目,办理土地转让变更审批的;(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一)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下列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一)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二)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按份共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共有人转让房屋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市自然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南安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12月为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国有财产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补办出让或转让,并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适用本意见。

二、补办出让的起始日期和地价计算原则(一)独立宗地(不含个人住宅用地)补办出让,以申报补办出让的日期作为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土地出让终止日期,宗地地价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地价和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二)个人住宅用地(私宅)补办出让,以申报补办出让的日期作为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土地出让终止日期,宗地地价以现行基准地价(楼面地价)计算,不进行修正。

(三)共有宗地(套房、店面)补办出让,以土地审批日期作为土地出让起始日期,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土地出让终止日期,宗地地价以现行基准地价(楼面地价)计算,并进行土地使用年限修正,修正系数的公式为:R=1-1/(1+r)m1-1/(1+r)k其中:R——土地使用剩余年期修正系数,k——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m——土地使用剩余年期,r——土地还原利率确定为6%。

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调整

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调整

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调整——政策部分补差到市场化全额补差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土地用途改变是不动产投资者经常采用的投资方式。

在不良资产投资中,由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银行债权资产贷款期一般较早,存在大量划拨土地、工业用地抵押的情况。

投资者受让不良资产包以后,在处置过程中往往面临划拨地转出让、工业地变住宅商业用地的问题。

2007年8月22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台《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 338号)(下称338号文),该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该文件的出台,使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投资人产生重要影响。

一、338号文出台之前的政策在338号文出台之前,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比较复杂。

主要内容有:(一)在成府发(2002)52号文出台以前办理的出让合同,出让金收取政策按照成府发(1992)185号文执行。

成府发(2002)52号文出台以后办理的出让合同,出让金收取政策按照成府发(2002)52号文执行。

对于不良资产投资而言,上述两个文件适用的情况很少。

(二)对于成都市东郊搬迁改造企业,适用成府发(2002)4号文。

企业在2003年底以前实施搬迁改造的,市政府按成交价或重新评估价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企业在2003年底实施搬迁改造的,市政府按成交价或重新评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

此种情况也比较少。

(三)对于不属于东郊搬迁的国有改制企业,适用成办发(2002)52号文。

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的,以挂牌交易成交价或新的土地用途的评估价减去企业改制时该土地处置价的差额作为计算土地收益的基数,其中65%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35%交政府。

此种情况在不良资产投资中不具有普遍性。

(四)真正具有普遍性的情况是,非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

泉州市区土地出让金【泉政办〔2010〕10 号】

泉州市区土地出让金【泉政办〔2010〕10 号】

【实施日期】2010/01/27【颁发文号】泉政办〔2010〕10 号【失效日期】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鲤城区、丰泽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第6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并通过了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为加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原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土地出让金计算问题的通知》〔闽土[2000]015 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闽国土资函[2005]85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泉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政〔2000〕文207 号)、《泉州市中心市区安置房交易管理规定》(泉政办〔2007〕228 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就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范围和条件(一)范围。

鲤城区、丰泽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用地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转让,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转让,安置房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以及泉州市经济开发区所辖行政区域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22•【字号】津国土房用〔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3〕18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已超过法定有效期,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经 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需继续施行的《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2日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 199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一)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1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臵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臵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5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59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规范办理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一)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1、申请条件(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才能申请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

(2)在财政部门挂帐单列的改制企业,才能申请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

2、审批权限(1)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和四川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企业,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省属以下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所属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3、报批程序(1)中央在川企业、省属企业根据改制的批准文件,拟订土地处置的总体方案,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申请核准。

(2)土地处置总体方案经核准后,企业自主委托具有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土地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3)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宗地地价水平进行初审后,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到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关于杭州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若干意见

关于杭州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若干意见

关于杭州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若干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标准住宅用房(包括房改房、商品房、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安居房)的转让,且受让方(购买方)为自然人的,按本意见补缴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交易购买方为非自然人的,参照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执行。

二、缴纳出让金数额的确定1、出让金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6号)执行,具体缴纳标准详见附件。

2、应缴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应当缴纳的出让金数额=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的出让金标准×房屋垂直分摊土地面积(即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房屋总层数)×出让年期修正系数。

土地出让年限不到66年的应乘以出让年期修正系数,出让年期修正系数详见附件。

3、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凡198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房屋,土地出让年期从房屋竣工之日起算;1980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土地出让年期从1980年1月1日起算。

土地出让年期不超过70年。

4、发证的土地面积:房屋所在宗地已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按复核验收确定的土地面积登记发证。

如房屋所在宗地未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按原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登记发证或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无建设主体地块复核验收后再登记发证。

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调整解析

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调整解析

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调整——政策部分补差到市场化全额补差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土地用途改变是不动产投资者经常采用的投资方式。

在不良资产投资中,由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银行债权资产贷款期一般较早,存在大量划拨土地、工业用地抵押的情况。

投资者受让不良资产包以后,在处置过程中往往面临划拨地转出让、工业地变住宅商业用地的问题。

2007年8月22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台《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 338号)(下称338号文),该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该文件的出台,使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投资人产生重要影响。

一、338号文出台之前的政策在338号文出台之前,成都市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政策比较复杂。

主要内容有:(一)在成府发(2002)52号文出台以前办理的出让合同,出让金收取政策按照成府发(1992)185号文执行。

成府发(2002)52号文出台以后办理的出让合同,出让金收取政策按照成府发(2002)52号文执行。

对于不良资产投资而言,上述两个文件适用的情况很少。

(二)对于成都市东郊搬迁改造企业,适用成府发(2002)4号文。

企业在2003年底以前实施搬迁改造的,市政府按成交价或重新评估价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企业在2003年底实施搬迁改造的,市政府按成交价或重新评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

此种情况也比较少。

(三)对于不属于东郊搬迁的国有改制企业,适用成办发(2002)52号文。

国有企业改制后,改变土地用途的,以挂牌交易成交价或新的土地用途的评估价减去企业改制时该土地处置价的差额作为计算土地收益的基数,其中65%留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35%交政府。

此种情况在不良资产投资中不具有普遍性。

(四)真正具有普遍性的情况是,非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财综[2006]6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2006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略)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关于执行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7]528号

关于执行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7]528号

关于执行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8号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收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供应的国有土地办理协议出让时,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地价款按有关规定结算。

二、符合整合条件,经批准整合的土地。

1、被整合地块为500平方米以上已经供应的土地,按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规定执行。

2、被整合地块为500平方米以下已经供应的土地,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按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按新用途基准的20%计算应交纳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差额为负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也不退还)。

3、被整合地块是未供应的土地,地价款与土地提供单位结算,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计算。

三、土地使用者持划拨土地分户分摊《国有土地使用证》要求办理出让的,按照土地所在位置、用途的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

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办理土地出让仍执行原出让金收取办法。

四、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工程竣工换证时,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1、2007年9月1日前办理了出让、划拨供地手续,经地籍调查确认,没有改变土地出让、划拨时的建设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的,出让土地按成国土资发[2005]115号文件规定执行,划拨土地涉及补办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20%计算。

2、若经批准改变了出让、划拨时建设规划方案确定的用途,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或出让土地用途调整的,补办出让或调整用途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成国土资发[2007]338号文件规定执行;补办出让或调整用途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补办出让按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用途调整,按新用途基准的20%计算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减去原已缴土地出让金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若差额为负数,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也不退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策解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策解读

(四)预算代码及科目: 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 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 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五)入库级次: 1.自治区:地(州、市)100%、县(区)级100%; 2.兵 团:中央100%
(六)计费方式 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总成交 价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 ;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改变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缴的土地 价款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九)违约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 办发〔2006〕100号)规定: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 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 方国库。
(二)一般业务征收管理 一般业务征收管理按照《关于做好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四)资金退库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 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 ,国库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 理,国库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新财库〔2021〕73号)后 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流程》征收管理。
(三)欠费征缴管理 欠费征缴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配合税务部门,按照“成熟一个、清 理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根据处理结果及补签的合同、协议办理交 接后,由税务部门征缴。 自治区税务局、自然资源厅已联合拟定欠费征缴办法,进一步明 确欠费移交时间、使用的《欠费清册》、《欠费台账》等,联合自然资 源部门一并下发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04.30•【文号】国发[2001]15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二OO一年四月三十日)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体现,逐步适应城市建设、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但目前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挤占国有土地收益的现象严重,使得大量应由国家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到少数单位和个人手中。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而且滋生腐败现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切实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

只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各地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

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

各地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经批准设立的市辖区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督理、统一供应。

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

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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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出让金收取
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07] 338号
中心城区各分局、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要求,按2007年7月6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议定事项,为进一部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现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和土地用途改变土地出让收入收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办理协议出让,按以下方式核定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权使用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
权权益价格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
(一)东调搬迁企业
成都市东郊工业区结构调整搬迁企业老厂土地处置应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另行规定。

(二)非东调搬迁企业
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经国土资源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规定核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1、不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缴纳的
土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通过土地市场交易,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以下方式规定应缴纳的土
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3、竣工项目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按以下方式核定应
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城市规划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4、出让等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相应加
收增加年限的土地出让收入按以下方式核定。

(1)不通过市场方式交易的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市场价格)÷该用途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增加的年期(2)通过市场方式交易的
应补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使用权成交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市场权市场价格)÷该用途土地使用权最高年期×增加的年期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确定
划拨土地拟补办出让和出让土地拟改变用途的宗地,中心城区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成都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

四、以前市上文件有关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和出让土地增加使用年限,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出让金差价(土地增值收
益)与此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市郊各区(市)县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规定。

六、本通知的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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