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教育平等权
五、建议
1、发展贫困地区经济,减少城乡、区域之间的差距;政府要加 大教育投入,尤其是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的教育投入。 2、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教育政策。 3、重视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平等,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关中 高考加分政策,逐步确立中高考加分的统一标准,完善高校招 生管理制度。 4、完善立法,明确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建立教育平 等权的权利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确保公民教育平等权的实现。 5、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责。 6、允许合理差别,但要确立合理差别对待的标准。
2、受教育的待遇平等,即享受国家提供的教育条件(包括 教育教学的设施、教师)和教育内容方面的平等。这就要 求消除一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 国籍、社会出身、经济条件的歧视,取消一切损害平等的 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使每一个人的受教育权都能得 到公平的保障。 3、平等受教育权要求法律提供平等而有效的保护,未经法 律允许不受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其他主体干涉。
福建漳州“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
2006年,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一项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即“经 漳州市政府办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漳州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 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执行),可享受加20分(课改 县13分)的照顾。” 漳州市教育局副局长骆沙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市委市政 府的决定,主要考虑到漳州市民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工业立市进程缓 慢,此举是为了鼓励民营企业,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制定政策的当地部门表示,民营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漳州市经济发展 的最大推动力。既然纳税大户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社会为何不能投 桃报李? 焦点问题: 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包括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平等。 对纳税大户子女的差别待遇意味着侵害其他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理应成为公民权利强有力的保障武器。
虽然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教育法均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但由于我国在受教育权理论的研究方面滞后,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发展教育作为改善民生的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
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这为我国公民教育权的切实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本文从我国现有的制度和现实出发,深入细致的分析了受教育权的基本问题,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实际案例,深入分析个中原因,积极探索受教育权宪法保护途径,充分发挥宪法规范应有之功能,构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保障。
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对受教育权的概念、性质、基本内容、受教育权的主体与核心等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澄清了一些模糊的观点,为受教育权受到宪法层面的保护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结合现实案例,主要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论证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三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以及运行情况,提出构建我国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体系,即在全国人大下建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互平行、互不隶属的常设机关——宪法委员会来行使受教育权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受教育权平等宪法保护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issue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has been attracting widespread attention. As the country's fundamental law, Constitution is supposed to be the most powerful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weapon. Although China's Constitution and other relevant education laws stipulate that the citizens have the educated right, due to the fact that China's research in the theory of the educated right lags behind and the fact that we are in lack of a sound and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educated right fails to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and remedied, and in some cases, some educated rights are even beyond reach The first report of the Party's 17th national congress notes that developing education is the first thing of our social construction aiming at improving the citizen’s livelihood. The report says:“Education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revitalization of the nation; the fairness of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foundation for social equality”, thus providing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the real realization of citizens’ right to educationBasing on China's existing systems and reality, an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ctual cases of viol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asic issues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deeply. The writer analyzes the causes, gives full play to the proper function of constitutional norms to construct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for realizing the right to education of the citizens.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in the first part, beginning from one typical case of the violation of the educated right. the writer explores some basic theories such as “what is the basic educated right, and notes the importance and urgency of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The second part starts from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educated right. It studies some basic theories such as the concept, nature, basic content, the main body and core of educated right and so on. It clarifies some vague perspectives, laying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educated right; The third part demonstrat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ome actual cases the necessity andfeasibility of at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levels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Part IV on the basis of the previous text,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a's legal system and operation as its context, proposes on how to construct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system. That is to say we should establish a standing body ----Constitutional Commission, under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n parallel with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to exercise the system of review of violating the constitute on the educated right.Key words:educated right equality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目录引言 (1)一、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 (2)(一)受教育权的涵义 (2)1.公民权说 (3)2.生存权说 (3)3.学习权说 (3)(二)受教育权的性质 (4)(三)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5)1.受教育机会获得权 (5)2.受教育条件获得权 (6)3.公正评价获得权 (6)4.受教育平等权 (6)5.受免费教育权 (8)6.受教育自由权 (8)(四)受教育权的主体与核心 (9)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2)(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含义及特征 (12)(二)公民受教育权宪法救济的必要性 (13)1.从法治的要求和宪法的价值看,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离不开宪法救济。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事件 的发 生 ,维 护 教 育 学 会 良好 的 社 会 形 象 ,坚 持 为
中小 学 和 教 师 服 务 .树 立 教 育 学 会 的 权 威 。 同 时 ,县 级 教 育 学 会 要 不 断 加 强 自身 建 设 。 一 是 要 建 立 健 全 常
“ 受教育 已经从 自然 权利 发 展 为法律 权 利 ;从 不平
等 的特权发 展 为普遍 的平 权 ;从 义 务性 规范 发展 成 为 以 权利 为本位 的 、权利 与 义务 统一 的法 律 规范 ;从 个 人权
利发 展成为 民族 的 、国家 的乃 至全人类 的共 同权 利。 ”
业 、民族 、种 族 、宗 教信 仰 等 ,都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 ,都依 法 受到 中 国法律 的保护 ,享有 宪 法 和法 律规 定
的权 利 ,同 时必须 履 行 宪法 和法 律 义 务 。我 国公 民在 法 律面 前一律 平等 ,法 律不 承认特 殊公 民。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是 公 民 依 照 宪 法 规 定 在政 治 、人 身 、经济 、社 会 、文 化等 方 面享 有 的 主要权 利 ,它是 公 民最 主要 的 ,也是 必 不 可少 的权 利 。而受 教育 权是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之一 。现 行 宪 法 第 4 6条 规 定我 国公 民 享 有 育 学 会 建设 不 仅 仅 是 学 会 的事 ,而 是 事 关 基 础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全 局 的 大 事 。县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必 须 引起 高
规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加 强 学 会 的 管 理 ,提 高 学 会 1作 的 =
质 量 和 水 平 ;二 是 要 深 入 学 校 和 社 会 ,广 泛 接 触 社 会 各 界 和深 入 教 学 一 线 ,及 时 了解 本 地 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摘要: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已得到了国际人权法和大多数国家宪法及法律的确认。
我国五部宪法都确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但是由于我国在受教育权理论的研究方面滞后,在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目标还远未实现。
在本文中, 本人就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问题完善“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缺乏具体制度的保障和救济,则其就不成其为权利。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被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但由于种种原因,受教育权的保障和救济存在不少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从宏观分析我国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我国宪法更多的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规定,而这些权利根据什么标准来量化,由谁来量化,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规定却一直残缺不全。
完善的法律应该在宣示主张权利的同时,配置相应的救济程序,使权利在受侵害之时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和救济.否则写在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利无异于“画中之饼”。
因此,本人认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应成为今后修改和制定宪法的一项精神和原则。
也只有使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成为既有实体法规定又有程序法保障的权利,才能真正为广大的公民所享有.(二)从微观分析由于我国法院不能将宪法直接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导致宪法确定的受教育权出现真空.我国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现在,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在裁判文书中只引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裁判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
齐玉苓案宪法适用的法理思考——受教育权的性质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法律研究宋春雨源自:人民法院报受教育权的性质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是齐玉苓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一,人民法院是否支持齐玉苓受教育权受侵害的赔偿请求,首先要解决受教育权的性质问题。
关于本案中受教育权的性质,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有双重含义,既是宪法权利,也是民事权利。
①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科学文化水平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公法意义的受教育权和私法意义的受教育权,私法上的受教育权乃是对传统民法人格权的丰富、完善与发展,宪法规定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不影响其作为民事权利存在。
②民法通则对民事权利的规定采取非法定主义,不一定有规定的权利才保护,如隐私权,如确实有损害后果发生的,也应保护,法律没有规定受教育权,应通过解释法律来补充法律漏洞。
③在现代社会高度社会分工的情况下,受教育已成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民法上的受教育权正是现代社会人格权的丰富与发展。
私法意义的受教育权本质上是平等权和自由权,其实质为民事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不是民事权利,而是宪法权利。
①我国民事法律没有受教育权的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受教育权的概念。
国外的民事立法和理论均没有将受教育权作为民事权利的情形。
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是宪法社会权利的内容。
②如果将受教育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就需要对其内涵外延作出界定,而事实上这种界定是非常困难的。
一种作为民事权利的抽象的受教育权不仅在实践中没有意义,在适用上也势必造成混乱。
③否认受教育权民事权利的性质不等于对本案涉及的情形不予保护。
事实上,本案中齐玉苓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可以作为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姓名权的损害后果来考虑,同样可以使齐玉苓的权利得到救济。
受教育权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属于宪法学的范畴,它一般规定于宪法典中,如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之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1.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受教育者权利指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全体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它是国家保障的最根本公民权,是国家使人民享有最符合人性尊严、追求人生幸福和快乐的最根本条件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狭义的受教育权指依照《教育法》规定,公民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我国现行《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1〕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及图书资料的权利;受教育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具体指“参加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是公民受教育权中的最根本权利,其内容包括2局部,一是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如中小学生有根据教学方案参加课堂教学、课堂讨论、教学实践、观摩、实践等各种活动的权利,二是受教育者有权利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如运用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还有运用校外的少年宫、文化宫、科技馆等场馆和设施的权利。
(1)受教育者获得奖、助、贷学金的权利受教育者获得奖、助、贷学金的权利指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奖学金指政府为了奖励品行兼优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特长或者有优异表现的学生给予的金钱奖励。
助学金那么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支助,一般是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同时获得劳动报酬,获得经济支持以保障学业的完成。
贷学金是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的,国家为了帮助这些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符合入学条件、经济确实困难的,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毕业后定期归还的助学制度。
受教育者都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贷学金的平等权利。
〔3〕获得公正评价和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学生日常生活中的宪法
学生日常生活中的宪法
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宪法的保护,因为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一些与学生日常生活相关的宪法规定:
1.受教育权: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并且学校和教育机构有义务提供教育。
2.言论自由: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包括学生在内的所有人都应该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这意味着学生有权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并且学校不应该干涉学生的宗教信仰。
4.人身自由:宪法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这意味着学生有权自由行动,并且学校不应该限制学生的行动自由。
5.隐私权: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这意味着学生的宿舍、家庭和私人空间应该受到保护,并且学校不应该未经学生允许进入学生的宿舍或其他私人空间。
6.集会、结社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集会、结社的自由。
这意味着学生有权组织社团、集会等团体活动,并且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7.平等权: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意味着学生不应该因为种族、性别、家庭背景等因素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
以上只是宪法规定的一部分内容,但这些规定涉及到学生的日常生活和权益保障。
作为学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同时,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应该遵守宪法的规定,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成人学生“受教育权”法律保护浅议
云南 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 a fYu n n U ies yL w io o r lo n a nv ri a Edt n n t i
S pt201 e , 2 V0_ No 5 l25 .
文章编号 : N 3—14/ 2 1 )5一 2一 4 C5 13 D(0 2 0 O o
降, 以笔者 所 在 学 院 为 例 ,0 1年 左 右 , 生 尤 其 是 20 学 函授学 生 的到 课 率 可 以达 到 8 % 以 上 , 目前 平 均 0 而 到课率 为 3 4 % , 的 班甚 至仅 有 1% 左 右 。这 0— 0 有 0
从具体 内容来看 , 受教育权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第一 , 受教育平等权 , 平等权是宪法最基本的
二、 成人 “ 受教 育权 ” 的界 定
“ 教育权 ” 宪 法 赋 予 每 个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 受 是
强对劳动者 的业余 教育和在 职干部 教育” 自此到 , 16 9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前 , 国成人教育处于起步 我
和稳步 发展 的 阶段 。文革 十年 , 人教 育工作 一度 中 成 断 。 自 17 至 19 96年 9 8年 二 十 年 的 时 间 里 , 由于 历 , 史 的原 因 , 人教 育 进入 蓬 勃 发 展 的全 盛 时 期 , 成 尤其 是 成人 高等 学历 教育 , 因文 革被 耽误 的一代 和 因高 为
所具有的接受 教育 的能力和资格④, 的学者认 为, 有 受教 育权是 公 民享有 在各类 学 校 、 种教 育机构 或 通 各
过其 他途径 学 习文化 科学 知识 , 提高 自己的科学 文 化
业务 水平 的权利 。笔 者认 为 , 教 育 权应 指 公 民享 受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其宪法救济论文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35-01摘要受教育权的普遍化问题,是世界各国教育步入现代化必须普遍面对的问题,受到了各国立法者们的关注。
本文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的途径进行探讨,意在使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一、我国受教育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使我国人民享受到了广泛的受教育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并不总能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一)国家教育制度的不完善在相当一部分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头脑中,受教育权利意识仍然是残缺不全的,他们口头上虽然承认教育的战略作用,但实际上是只重视当前经济的增长速度,舍不得把钱花在教育事业上,他们对教育所采取的这种过分功利主义态度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
国家立法机关除了主要的教育法律外,通过委托或授权的方式把相当一部分立法任务交由行政机关和学校执行了,这就给学校滥用权利制造了机会。
(二)学校作为教育单位对公民教育平等权的侵害学校作为以教书育人为首要责任的单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化,学校在某些方面也似乎被市场经济化了。
如议价收生,降低学校的录取标准;自主招生,缺失公正平等性。
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中,除义务教育阶段外,始终存在一个平等竞争的问题。
像所谓的“退学权”,毕竟是影响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事项。
对“退学”“开除”这类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主要事项的处理不能过于随意。
作为教书育人的事业单位不能置他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于不顾,利用自己的手中的权利弄虚作假,破坏了相对平等公正的教育秩序。
(三)其他行政权利随意干预破坏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利有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思想,利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私事,置他人利益于不顾,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这种以公谋私的思想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负面影响,破坏了行政机关廉洁公正的执政形象。
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参考的行 为是否符合宪法精神与原 则进行的判断和处理 。要实现宪法对 公民 受教育权的充分保护最为 根本的途径是应该建 立宪法诉讼制度 , 国家公职人员和 国家制定 对 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 查。合宪性审查制度 是现代宪政 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 , 现代宪政 带 度最终在 2 世纪 下半叶在全球站 0 O 稳脚跟 的首要制度支撑点就是合宪性审查制度 。 受教育权作为一I社会权 利 , 亓 』 其实现程度最终 也决定于社会的 发展水平 。大力发展社会 生产 力是公民受教育权 充分实现的根本保 障。另一方面 , 有鉴于西方发达 国家发展教育的成功经验 , 优先发展 教 育, 大教育投入 , 加 进~步完善教育立法 , 完善受教育权 的救济制 度, 在我国建立违宪 审查制度并借鉴国外的宪法诉讼制度, 能更好 都
一
、
二 、 国公 民受教 育权 的 实 现主 要 受 下 列 因素 制 约 我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已经初见轮廓 , 但我 国现有的相 关法律、 法规并未达到法制健全的要求 , 即尚未形成适合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特别是依法治国背景下教育事业发展要 求的一套完善的法律 体系。现阶段还显示出很多问题 : 1 . 公权力领域忽视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 由于我国传统 的社会结构一直是家 国个体 ,不注重公民个体权 利的培养 , 加之新 中国在成立后长期计划经济的高度集 中的行政管 制民间社会缺乏私法文化的支撑 。 因此在公权力领 域中 , 集中体现在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 ,公民个体权利经常被忽视 , 甚至是被漠
受教育权是公民依法享 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它既具有公民在受 教育方 面可以作为或不作 为的内容 ,还具有可以要求 国家或他人作 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权利 , 是宪法赋予国家的责任 , 也 是实现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 。 受教育权 的概念 受教育权作 为一项国际 人权 来考虑 是在 第二次世界大 战后的 14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98 世界人权宣言》 中确立 的。《 世界人权宣 言》 2 条规定 ,人人都有受教 育的权利 , 第 6 “ 教育应当免 费, 少在初 至 级阶段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 [ 16 年 1 月 1 联合国大 会通过的 ”1 9 6 2 6目 1 《 经济 、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再次重申了《 , 世界人权宣言》 中关 于受教育权 的规定。[ 2 】 受教育权实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法权利 与义务关系。我 国台湾学者认为 , 受教育权是指“ 人民在受教育方面 , 得请求 国家给 予适当之教育环境与机会 , 以享受获得知识 、 发展人格之权利。 l 我 ” l 3 国大陆一部分学者则认为 , 受教育权是指“ 民享 有在各类学校 、 公 各 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学得文化科学知识 .提高 自己的科 学文 化业务水平的权利 。我 国《 ” 宪法》 4 条对受教育权 的规定是: 第 6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 。” 本文认为受教 育权 , 是指 为了保障公民个体 的生存与发展 .而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 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 的社会权利 。
浅析我国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
一
离队 ( 学校组织 的教学活动 )天数包括休息 日在 内。一学期 内 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给予相应处分 :①旷课 1 学时至 9 学时者 ,令其检查,并在学院内通报批评 ;②旷课 1 O 学时至 1 9 学时者 ,给予警告处分 ;③旷课 2 0学时至 2 9学时者,给予严
一
这违 背 了法律 法规 的确 定性 原则 。 上述 选 择 处 分 级别 的难 题其 实引 出了 我们 对 于 下 一个 问题 的讨论 ,即怎样 界定 一次 完整 的旷课 。
( 二 )如何 界 定 一 次 完 整 的 旷课
旷课 应 当是 在一 学 期 内 ,从 学 生 应 当上 课 却 未 来 上课 时起 计算, 到 学生重 新上 课 时终 止计算 。 在这 样一 个连 续 的时 间段 内 , 学 生 没 有 中途 回到 学校 上 课 。 当事 实 上 成 就上 述 条 件 , 即可 满
重 警告 处 分 ;④ 旷课 3 0学 时 至 3 9学 时 者 ,给 予 记 过 处分 ;⑤ 旷课 4 O学 时 以上者 ,给予 留校 察看 处 分 ;⑥ 累计 三次 因旷课 受 到警告 以上处 分者 给予 开除 学籍处 分 。” 我认为学校对该条文作 出的解释并不合理 。学校分别依据 “ 2 0 1 2 年 1 0月 8日到 1 2日旷课 2 6 学时”、 “ 1 3日到 1 7日旷 课2 0个学 时 以上 ” 、 “ 1 8日到 2 1日旷课 2 0 个 学 时 以上 ”做 出 三 次严 重 警告 处分 。我认 为 主要有 下述 几 点不合 理之 处 :
学术 园地
一
浅析我 国高校学生受教 育权的保护
张 志 鼎
( 2 1 0 0 4 6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 南京 )
受教育权和宪法司法化——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一)
受教育权和宪法司法化——评“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一)一、案情和讨论1999年1月29日,原告齐玉苓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在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法院对陈晓琪、陈晓琪之父陈克政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育委员会提起诉讼。
起诉理由如下:1990年原告齐玉苓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原告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原告同级的陈晓琪。
陈晓琪遂冒用原告姓名在该校财会班就读直至毕业,后被分配到银行工作。
直至1999年初,原告才得知自己已经被冒名10年。
原告认为,上列被告侵犯了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除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外,法庭还查明,1990年被告陈晓琪拿到录取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持准考证入学登记注册。
1991年,陈父在教委和滕州八中取得体检表(盖有教委钢印)和学期评语表(相片加盖了学校印章),于1993年毕业自带档案的机会将档案中上述两表抽换,从而顺利进入银行工作。
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后认定:原告姓名权被侵犯,陈晓琪和陈父应负主要责任,其他被告也应承担责任。
原告主张的受教育权是一般人格权范畴,本案证据表明原告放弃了此项权利,侵权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一干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按各自份额赔偿35000精神损害费。
原告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其受教育权也被侵害,应当得到赔偿。
山东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得到批复1]。
8月23日,山东高院据批复,依《宪法》46条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玉苓赔礼道歉;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由陈晓琪和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
受教育权法理学
受教育权法理学引言受教育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经济背景。
受教育权被认为是一项基本人权,被国际人权法和国内法律所保护。
在法理学领域中,受教育权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涉及到法律、伦理以及社会正义的许多问题。
一、受教育权的法理基础受教育权的法理基础可以追溯到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其第26条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受到教育。
”这一宣言被视为国际人权法的重要里程碑,为后续的国际人权法提供了基础。
受教育权在国际人权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保护。
例如,国际人权公约第13条规定:“受教育权应当包括至少初等教育的义务和免费提供的义务。
”此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都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
二、受教育权的理论基础在法理学中,受教育权的理论基础有多种观点。
其中,最重要的理论之一是自由主义理论。
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以便发展自己的才能和个性。
自由主义强调个体的自由和平等,认为受教育权是实现这些价值的重要手段。
另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是社会正义理论。
社会正义理论强调社会公平和平等,认为受教育权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手段。
根据社会正义理论,受教育权的实现应该不仅仅关注教育的平等机会,还应该关注教育的质量和公平分配。
三、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国内法律和国际人权法来实现的。
各国宪法和法律文件通常都规定了受教育权的保护。
例如,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例如中国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法律文件和政策来进一步保护受教育权,例如法定教育年龄、义务教育等。
国际人权法也为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保护。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的受教育权,要求各国确保儿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此外,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也明确规定了受教育权,并要求各国采取措施确保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性
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性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性:①受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每个公民都有同样的受教育权利,强调教育公平是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权的保障。
②教育关系子孙后代,涉及千家万户,接受良好的教育已逐渐成为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第一需要和终身受益的财富,甚至决定其一生的命运,强调教育公平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增强我国综合国力。
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
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要摆脱软弱状态而能够自助,要开启潜能而得到发展,都有赖于教育。
教育就是通过向个人传授一定价值观念、文化规则、生产技能和知识来促进人实现社会化的一种活动。
每个人都是通过教育来完成自己的社会化过程的;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生存知识和技能则是将来独立谋生的必要准备。
所以,无论是人的社会化还是获得独立生存的手段,都离不开教育。
人不仅要谋生存,而且要谋发展;不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优质的生活。
要实现这种高于生存的目标,更是离不开教育。
可见,教育对个人一生的生存和发展至为关键。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制度;包括:(1)学龄前教育;(2)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3)职工教育;(4)特种教育;(5)电视广播、函授教育等。
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
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摘要】受教育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宪法的保障使之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实际执行中,受教育权却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受教育水平与社会地位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宪法对受教育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同时也要求实现其平等保护。
为了解决受教育权不平等问题,宪法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受教育权的保障,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的必要性。
建议未来在加强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时,应当加强对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歧视现象,确保每个人能够平等获得教育机会,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重要性、含义、范围、明文规定、不平等现象、现实、必要性、建议、未来、平等、保障、教育、法律、公平、公正、社会发展、平等教育机会。
1. 引言1.1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受教育权是每个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受教育能够提高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帮助个人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受教育也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更多有知识、有技能、有责任感的公民,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受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确保个人获得知识和技能的途径,有助于提高个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受教育有助于增强个人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从而更好地应对社会变化和挑战。
受教育还能够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培养更多有才能、有担当的人才,为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应当受到法律和宪法的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个人才能更好地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1.2 宪法保障受教育权的意义宪法保障受教育权的意义在于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保障受教育权的宪法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和保障。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宪法范文.doc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宪法-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李璇,余秀宝摘要:公民受教育权是其自我实现的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目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平等、高等教育阶段的不平等以及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诸方面。
公民追求受教育权平等实现是对社会平等权的追求,国际社会对教育平等权的重视使人们更加关注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
我国应加强政府的积极作为,推进教育体制的系统改革,鼓励受教育者的积极参与,从而有效促进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
关键词:教育;受教育权;平等实现接受教育是人认识自我的重要方式之一,受教育权对人的自我实现来说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
受教育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人实现自我的重要途径。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1]。
由此,受教育的条件均等和机会均等是受教育权平等实现的核心内容,以此来衡量目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现状则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上。
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不平等的表现(一)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平等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占有和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地域差别和身份差别。
首先,教育资源分配不公。
在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集中在社会地位较高的阶层,而农村地区和社会底层家庭享有的教育资源往往十分匮乏。
其次,农村地区和社会底层家庭背景的学生失学率较大。
虽然自2003年开始,国务院提出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保障制度,并为此大幅增加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从而使部分学生尤其是农村偏远贫困地区的学生避免了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窘境,但农村地区和低收入家庭学生在受教育机会方面难以与城市及高收入家庭的学生保持平等。
此外,地域之间尤其是东西部之间教育水平失衡。
东部地区因为有发达的经济作支撑,其教育水平及受教育程度是西部地区难以企及的。
宪法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宪法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学生在学习宪法过程中的认知和理解。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
对于学生来说,宪法具有以下意义:1. 基本权利的保障: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受教育的权利等。
学生作为公民的一员,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并且宪法保障了这些权利的实现。
2. 受教育的机会: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保障公民受教育的平等机会。
这意味着学生有权接受良好的教育,并且教育应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 遵守法律的义务: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法律、尊重国旗、爱护公共财产等。
学生应当从小树立遵守法律的意识,培养良好的公民素质。
4. 法治观念的培养:学生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可以加深对法治观念的理解,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遵守法律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5. 公民意识的塑造:通过学习宪法,学生可以增强公民意识,认识到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在社会中履行这些权利和义务。
6. 国家认同感的建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体现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价值观念。
学生通过学习宪法,可以增强对国家的认同感,培养爱国主义精神。
7. 法律知识的增长:宪法的学习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为将来成为遵法守法的公民打下良好的基础。
宪法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宪法对学生基本权利的保障、对学生受教育机会的承诺、以及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和公民意识培养。
学生通过学习宪法,不仅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还能够培养成为具有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的公民。
第七届全国学生宪法
第七届全国学生宪法宪法是一部规范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法律机构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具有上位法的地位,不仅对公民具有保护和约束作用,也对政府具有约束力。
对于全国各级的人大、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都有重要意义。
而学生宪法则是特指对学生的权益和义务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它旨在保障学生在校园内享有平等、公正的教育环境,并明确学生的权利和责任。
下面将从学生宪法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学生宪法的制定背景学生宪法的制定背景多样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学生权益保护的需求: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学生权益保护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学生需要一个能够规范学生权益、维护学生权益的宪法,以确保学生在校园内得到公平的待遇。
2. 学生活动参与的需求:学生宪法的制定可以促进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过程,增强学生主体地位和能动性。
3. 国家学生宪法的建设需求:学生宪法作为一种法律机制,有助于补充国家宪法对学生权益保护的不足,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学生权益保护体系。
4. 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的需求:学生宪法的制定可以明确学生的权利和责任,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习和校园生活,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以上背景使得学生宪法的制定成为必要且紧迫的任务,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平等的教育环境。
二、学生宪法的基本原则学生宪法制定时通常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学生在校园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权益保护。
学生宪法鼓励学校建立公平的学生选拔机制,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2. 自主原则:学生宪法尊重学生的自主权和自治权,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和校园活动,培养学生的自主决策和领导能力。
3. 参与原则:学生宪法要求学校设立合适的学生代表机制,确保学生在决策制定过程中能够积极参与和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4. 全面发展原则:学生宪法着重强调学生的全面发展,即注重学生的学业发展同时也注重学生的身心健康、品德培养和社会实践等方面。
以上原则是学生宪法制定的基本指导原则,旨在确保学生在校园内得到平等、公正、全面的教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一、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这个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的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
所谓受教育权,按照现代比较成熟的观点,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包括公民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①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被我国载入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20世纪以来,人权观念的重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警察国”消极保护之自由权转移到“福利国”积极服务之社会权。
②受教育权的价值也开始得到了凸显。
对于个人,只有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才能够有效提高自己的素质,发展自己的能力,在社会中取得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料,进一步促进自我价值的实现。
对于社会而言,公民只有能够接受教育,才能较快地实现公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更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推进民主政治的运行,实现在社会之中个人的幸福。
欲令一切人民享有发展其个性的机会,自不能不承认一切人民,须受最小限度的教育。
③所以,已经视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它对义务承担者国家的要求己经不只是消极不干预受教育权的行使,而是进一步要求国家通过积极主动的社会措施,给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这叫做公民积极的基本权利,也称受益权。
由于受教育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写进了宪法之中,虽然英、美等国没有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归于宪法中(英国本身也并没有成文宪法),但在这些国家中,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借助平等权,通过对公民的平等保护等司法途径得到实现。
④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说明作为基本公民权利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紧密的联系,平等理念也成为了受教育权基本内涵的核心之一。
二、受教育权之平等现在公民人权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自消极方面而言,便是自由;就积极方面而言,便是平等。
⑤“平等”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文本身就含有正义之意,因此可以看出平等的思想本身就是一种在追求理想的民主社会中所形成了核心价值观。
其实,平等的内涵十分广泛,何为平等,我们追求的平等到底是什么,古往今来从亚里士多德、卢梭、萨维尼到罗尔斯,他们从不同的视角给出了许多不同的解释,难怪说“平等乃是一种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
⑥而从宪法学角度来看,自由权与平等权共同构成了宪法中的权利模式,实质的权利大部分都以自由权的形式表现出来,如选举权、人身权、言论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它们旨在主张公民享有这些权利,体现了公民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政府必须为公民服务,未有正当理由不可擅自剥夺公民这些权利。
在这种权利理念基础上衍生出了平等权,其旨在关注享受这些权利的主体在存在种种不可避免的差异之下如何合理地得到平等的对待,以保证自由权之实现不会受到不公正的侵犯。
美国独立宣言中明确说明“人人生而平等”,但这只是一种理念。
而要在实际社会运用中便不得不面对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各种差别,如种族、性别、阶级等方面。
宪法所保障的平等,从其本质来说,绝不是简单的平均主义等刚性原则,必须从其欲实现之效果为立足点,①龚向和:《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②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③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④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⑤刘清波:《现代法学思潮》,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6年版,第86页。
⑥[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我们可以发现,平等思想的价值不在于把每个公民制造的一模一样,而在于保障其人之所以为人能够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尊严,以实现自我的价值追求。
换句话说,平等理念乃人的幸福根基。
平等之产生来自于差异之存在,因而平等本身天然具有相对性,人民在差异的比较中找到实现平等的合理出路,我们把这条路称为教育。
教育与平等存在天然联系而不可分割,教育本身可以促使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平等又是教育本身最重要的价值,试想不平等之教育如何可以完成寻求公民生活平等之目标,可见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的重要性。
那么,在教育中要如何体现出平等呢?在理论上有这样几种观点,出现了教育结果平等与教育机会平等、教育形式平等与教育实质平等、教育绝对平等与教育相对平等等几种不同的看法,由于论述的内容太多,论证的角度各有不同,并且存在各种兼容情况,在此便不一一赘述。
在这里我主要想讲一下教育机会平等,并以此为切入口试探查实现受教育权平等的模式选择。
首先,教育机会平等理论承认了教育结果绝对平等的不存在,教育之目标关注的是个人发展,由于人的禀赋、个性的不同,发展的方向与程度各异,教育出来的人不可能取得同样的能力,教育的结果不可能是绝对平等的。
如果追求结果的绝对平等,一方面是遏制个性发展,不利于社会成长,另一方面是要实现的难度巨大,社会成本过高,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空想主义。
其次,教育机会平等理论必须以教育起点平等为基础。
平等要保证站在起跑线的个人的机会均等就可以了,而不意味着有个人能力和努力所获得的结果也要均一化。
①如果在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初始不平等的基础上去要求机会的平等,这样只会让不同地位的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这其实是用表面的机会平等去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也就是事实歧视。
那么如何达到起点的平等呢?一般的思想是采用差别原则。
换句话说,就是用不平等对待不平等,对于地位较低的人政府应该给予适当的补偿措施。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
这个观点就是要按照平等的方向补偿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倾斜。
②可是这里存在着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真正要实现起点平等单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这其中牵涉到民族、文化、宗教等多种不同的不确定性因素,社会的结构也有固化的倾向,因此要实现起点平等的阻力相当之大。
第二个问题是,从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来看,这种现象多数是由于好几代的发展和延续所逐渐形成的,如果单单着眼于当下一代人,要求地位低的人比地位高的人有更多的保护,变相赋予了地位低的人一定的特权。
而地位高的人由于上几代的原因而让自己发展的机会相对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否就会造成对于他们的歧视。
就像在过度保护女性的社会,男性反而受到了歧视。
这其中存在着一个量化的问题,过度与不及都是不可取的,如何把握这个恰当的平衡点才是真正需要我们去思考的。
第三,教育机会平等要关注在教育过程中具体表现。
《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其实,由于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是天然存在或很难改变的,如何协调好这些差异所造成的矛盾防止机会平等的变质应该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也就是说,我们追求的机会平等不仅是要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平等,而是要力求在法律的实施效果中实现机会平等。
在这里我认为也可以使用差别原则,用合理性的标准来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如保护不同民族的传统,保护不同文化的特殊性等,这种实践性的效果追求是要用来弥补由于法律规范的一般性而不可避免的造成忽视其特殊性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从上面我对教育机会平等的片面理解,我发现了一种现象。
即任何我们所要达到的平等①龚向和:《受教育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包含有很强的主观价值论,即何为平等并不一定要是客观存在的平等判断,往往需要考虑的是受教育者他们的感受。
就像在布朗诉托皮加校区教育委员会中,“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受到了挑战,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原则的平等性并不只是要求客观上的物质条件的平等,更重要的是让黑人学生的内心感到受到平等对待,这才是第十四修正案的目标所在。
我们由第一章可知义务教育之必须,而教育从广义上来说是一种持续一生的过程,因此我们在说受教育权之平等上应该对于教育过程进行两分看待。
义务教育作为人进入社会、融入社会的必要条件,就成为了基本的教育,在这种教育上政府作为服务于社会的管理者,应觉察自身之功能,有义务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家庭承担其义务即送孩子去学校接受基础性教育。
在这个方面,我们所明确的是实质性的平等,即人人都要接受义务教育。
而之后的高等教育则要求放任每个人的个性发展,社会提供的仅是机会的相对平等。
三、受教育权之宪法保护由于教育的重要性,宪法保障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把它规定为了义务。
那么义务教育之义务究竟是谁的义务?现在普遍的看法是,义务教育之义务最重要的是国家之义务,其义务在于国家必须为适龄儿童提供存在的、可以获得的、可以接受的、具有灵活性的义务教育。
而国家便具有尊重、保护与实现之义务。
①《教育法》第26条规定了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合格的教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以及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民在受教育权上乃应为宪法保护的受益权,自然不应该收取学费,《义务教育法》就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中华民国宪法除在第21条之外,另在第14章第5节教育文化中,分别以数个条文保障人民教育上之受益权,包括保障教育机会均等、基本教育一律免纳学费、教师学生之奖励或补助、教育事业之奖励或补助和边远及贫瘠地区教育事业之补助。
②我认为这五个方面的对受教育权的概括最为到位,结合台湾的教育成果,应对我们对于受教育权的保护有所借鉴。
但是,这要求国家不是从个人出发而是从整个社会出发,履行积极的义务,那么在国家不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情况下,个人的自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③因此,一方面我们需要监督政府是否切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尽其最大能力保障宪法所包含的受教育权;另一方面,我们要警惕政府利用积极的作为越过了合理的界限,对于我们受教育上的自由进行侵犯。
如果说选举权是受到明文保护的宪法权利,而社会福利则是仅受到最低限度司法保护的个人利益,那么公共教育所受到的平等保护则介于两者之间。
④由于这其中有很大的空间存在,我们往往需要运用合理性的标准,来审查对教育机会的限制是否符合平等保护的原则,也就是来审查是否会造成教育上的歧视。
受教育权的平等丰富了宪法所保护的平等权的内涵,也由于其涉及方面的重要性而让我们对于平等理念有了更为深入的思考。
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核心在于我们把人与人之间何种因素的差异在何种决策情况下作为我们合理的区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