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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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 让央企敢投不乱投

负面清单 让央企敢投不乱投
央企投资,如何杜绝“乱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又 让企业“敢投”、提高国有资本效率?18日,国务院国 资委公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 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建
立中央企业境内外投资的负面清单,为中央企业投资划 红线。负面清单之外的其它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列入“禁止 类”的投资项目,央企一律不得投资投资
冷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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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央企境外投资如何监管?黄丹华表示,境外投资 要求更为严格。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更加强 调聚焦主业。原则上央企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报国资委同意
后采取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通过优势互补降低投资风 险,减少无序竞争。其二,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考 虑到境外投资风险高发的特点,《中央
等等。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控体系,设定投资收益底 线管投向之外,还要管程序。此次出台的两个《办法》, 对企业投资程序规范进一步提出了要求。一是通过制度 来规范程序,企业要从决策程序、管理
流程、风险管控、责任追究等10个方面制定具体的投资 管理制度,明确程序。二是完善信息系统加强过程管控, 央企所有投资项目都要登记在册,实现对投资活动的动 态监测和管理。三是强化责任追究。
求。按类别将投资项目划分为“禁止类”投资项目和 “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 目,中央企业需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
把关程序。据了解,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不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 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项目资本金低于 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1.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

名词释义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

学术上的说法是,凡是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列明。

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目前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内容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

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

投资审计的负面清单(11类23项)和审计事项清单(13类41项)

投资审计的负面清单(11类23项)和审计事项清单(13类41项)

投资审计的负面清单(11类23项)和审计事项清单(13类41项)一、投资审计负面清单(11类23项)(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1、建设程序执行(1)不参与项目立项决策。

(2)不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编制及前置审核等工作。

(3)不参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环节2、房屋征收与补偿(1)不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确认(2)不参与对被征收内容的清点核量和确权。

(3)不参与评估报告的编制及前置审核(4)不参与特殊补贴、奖励和“一事一议”的前置审核。

(5)不参与补偿协议的谈判和确认。

3、招投标及政府采购(1)不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前置审核。

(2)不参与招标资格预审。

(3)不参与评标、开标监督。

(4)不参与中标结果的确认。

(5)不参与各类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牌和供应商的选择及价格的确认或前置审核。

4、合同或协议的签订(1)不参与竞争性谈判及其他商务谈判。

(2)不参与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及前置审核。

(二)项目实施阶段1、变更及索赔不参与各类变更、索赔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2、工程签证不参与施工方案调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量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

3、工程计量不参与工程计量款前置审核。

(三)项目竣工交付阶段1、工程结算(1)不参与竣工验收及各类单项工程验收签字(2)不参与项目竣工结算前置审核,不对未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2、工程财务不参与资金拨付的前置审核环节。

3、竣工决算不参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

(四)项目全过程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加项目决策、管理、咨询、评审等会议,发表意见并签署会议纪要。

二、投资审计内容清单(13类41项)(一)投资决策1、对建设项目的研究、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2、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二)履行建设程序1、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微党课讲稿:如何理解“负面清单”制度

微党课讲稿:如何理解“负面清单”制度

如何理解“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制度,起源于国际经贸往来活动中,主要适用于一个国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监管。

这一制度自出现以来很长时间内,都只适用于国际经贸领域,是一个相对不为人熟知的制度。

2013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负面清单”一时成为热门词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由此将“负面清单”制度的适用范围从传统的外资市场准入领域扩大为内资和外资市场准入领域。

自此以后,“负面清单”制度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一些有关“负面清单”制度的提法和做法,还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

准确理解一项制度,离不开对其历史的完整考察;借鉴运用一项制度,必须充分尊重这一制度的历史本来面目。

“负面清单”制度,一般认为最早见于1834年德意志关税同盟成员国共同贸易条约,目前主要适用于各种双边或多边经贸协定之中,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等。

人们创造并使用这一制度所希望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国与国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最大化问题。

每个国家都有庞杂的法律规定,内容各不相同。

作为外商,在进入一个国家投资时,一般不可能全面了解这个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规定,也很难了解这个国家对于外资的各种或明或暗的特殊管制措施。

这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是风险的不确定。

主要是为了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以及与之伴随的风险不确定的问题,人们在国际经贸协定中创造出了“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负面清单”的制度,即在大前提上推定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接受同等程度的管制,在此基础上,对外资的特殊准入和管制规定,以清单的方式列明,以便外资主体能够很简明地掌握相关信息,作出投资判断。

由于负面清单是以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为参照的,负面清单的长短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个国家对外资的吸引力,利益驱动之下,负面清单制度客观上能够起到推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最大化的作用。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____年版)一、禁止类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____年版)一、禁止类1.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1.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单位投资项目开发负面清单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单位投资项目开发负面清单

附件2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18年版)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五)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六)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

(七)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八)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业务无关且属于高风险领域的股票、基金、黄金、外汇以及投机性期货交易等的投资项目(根据国家证券主管部门规定,依法可从事前述业务的除外)。

(九)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项目。

(十)市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二、一般监管类
(一)非主业、非控股和非境内的投资项目。

上述三类投资项目不含:
1.上市公司中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且不超过1亿元的投资项目;
2.参股由国有资本(不限于本市国有资本)实际控制的主业境内投资项目;
3.符合《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行业的投资控股项目;
4.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新兴产业投资平台公司、创业投资平台公司、基金公司和金融企业累计对外投资(含当次拟新增的投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投资项目。

(二)内部员工持股的投资项目。

三、特别监管类
(一)资产负债率超过90%的企业非主业、非控股和非境内的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大于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0.02•【文号】国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定位。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主动权,有利于落实市场主体自主权和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形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将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更大空间。

(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

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收缩政府审批范围、创新政府监管方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措施。

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是以开放促改革、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制度是什么意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负面清单制度三年后推至全国,下面带来专家解读负面清单制度。

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

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不得擅自增减条目记者21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日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至2017年,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企业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意见》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

投资管理负面清单、审批清单、监管清单

投资管理负面清单、审批清单、监管清单

投资管理负面清单、审批清单、监管清单审查标准一、“三单”主要审查内容主要对政府权责清单中的投资管理负面清单、审批清单、监管清单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合理性审查.规范性审查指填报格式审查。

合法性审查指对填报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含市审改办经授权作出的规定)有关规定进行的审查。

合理性审查指对各栏填报内容之间(含负面清单、审批清单、监管清单)是否存在内在逻辑错误的审查。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主要针对各栏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查。

包括清单间的关系和本清单内各栏目的关系。

2.负面清单与审批清单是投资准入环节事前清单,而监管清单是企业进入后的事中、事后清单,是相互关联的三个清单。

3。

部门填报内容不能只限于本级部门权限,应从本地区企业投资的角度填报.4。

负面清单中有限制准入情形的就应该有审批清单,审批准入部门可能不是本级,是上一级部门或下一级部门,另外,有审批清单就必有监管清单,没有审批清单不代表没有监管清单,有些准入权限在上一级、但监管权限属地监管。

二、“负面清单”审查标准(一)对投资管理负面清单的理解投资管理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即以清单形式列明禁止或限制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或项目,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企业只要按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申请审批、核准或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二)投资管理负面清单分类投资管理负面清单主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重点是产业准入政策及有关规定,分为禁止准入和限制准入两类.1.禁止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企业投资的项目。

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和淘汰类、《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限制类和淘汰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限制类、禁止类,以及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经营的其他项目。

例子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限制类有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应将其列入C制造业门类、20木材加工和水、竹、藤、棕、草制造业大类、100人造板制造一栏的禁止准入中,表述为:限制投资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之欧阳歌谷创作

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之欧阳歌谷创作

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欧阳歌谷(2021.02.01)一、禁止类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1.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关于在投资审计的负面清单和审计事项清单

关于在投资审计的负面清单和审计事项清单

关于在投资审计的负面清单和审计事项清单投资审计是指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查和验证的过程。

在进行投资审计时,审计师需要遵循一定的负面清单和审计事项清单,以确保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关于负面清单和审计事项清单的详细介绍。

负面清单是指在投资审计中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情况。

这些禁止的行为包括虚假陈述、欺诈、洗钱等违法行为。

审计师在进行审计时,需要对可能存在的负面清单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公司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如果发现有涉嫌负面清单的行为,审计师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如报告给相关的监管机构或中止审计工作。

审计事项清单是指在投资审计中需要关注的事项。

这些事项包括重要的会计政策、内部控制、审计证据等。

审计师在进行审计时,需要对这些事项进行仔细审查和验证,以评估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

同时,审计事项清单还包括对公司的风险评估、前期审计调整等重要事项的审查。

审计师在进行审计时需要按照审计事项清单的要求进行工作,以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在投资审计中,负面清单和审计事项清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负面清单的存在是为了防止潜在的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审计事项清单的存在是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严密性,提高审计的可信度。

审计师在进行投资审计时,需要严格按照负面清单和审计事项清单的要求进行工作,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负面清单和审计事项清单在投资审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们规范了审计工作的流程和内容,确保了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审计师在进行投资审计时需要遵循负面清单和审计事项清单的要求,以保证审计的质量和效果。

在投资审计中,负面清单和审计事项清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帮助审计师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全面性,以便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提供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准确信息。

以下将详细介绍负面清单和审计事项清单在投资审计中的具体内容。

首先,负面清单是指禁止的行为与情况。

建立负面清单!国资委发文划定央企投资红线

建立负面清单!国资委发文划定央企投资红线

建立负面清单!国资委发文划定央企投资红线国务院国资委今日(1月18日)公开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

新修订的两个央企投资监管办法,要求针对央企境内和境外的投资项目,要分别建立负面清单,划定投资红线。

其中要求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对于禁止类项目的,央企一律不得投资。

对于特别监管类项目,央企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央企按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

办法要求央企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两个办法主要有四方面特点:一是强调依法监管,厘清国资委与央企权责边界。

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对该由国资委履行的投资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管;对应由央企自主作出投资决策的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

二是强调全方位监管。

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强化投资监管联动。

三是强调全过程监管。

强调事前加强规范、事中注重监控、事后强化问责。

四是探索创新监管,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明确出资人投资监管底线,划定中央企业投资行为红线。

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为提高境外投资监管的针对性,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国资委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做法。

在保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境内办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战略规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保障境外资产安全。

新修订的两个办法施行后,《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同时废止。

以下是两个办法全文:《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投资审计内容清单负面清单

投资审计内容清单负面清单

投资审计内容清单负面清单江苏省审计机关投资审计操作指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江苏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规范投资审计行为,提高投资审计质量,防范投资审计风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指引。

一、关于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各级审计机关制定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所有投资审计项目,包括从事投资审计工作的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投资审计项目,一律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严禁计划外实施投资审计项目。

确定投资审计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按照审计全覆盖要求,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审计任务的安排要与现有审计资源及管理能力相匹配,首先确保完成上级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大力压减一般性投资审计项目。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由省审计厅批准,审计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地方党委政府临时交办项目也应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要做好以前年度未完成投资审计项目的梳理工作,对不再实施的项目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同时商财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财政部门评审、主管部门组织内部审计、建设单位聘请中介机构审核等方式,分工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二、关于投资审计程序投资审计应严格执行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所有投资审计项目在实施中不得采取简易程序。

审计项目实施前,必须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通知书。

审计实施过程中,按照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清单,依法获取审计证据,适时召开有关审计业务会议。

审计现场结束后,要以审计机关名义,将经审理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在充分研究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后,依法依规出具审计报告。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企公司党委(总支)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负面清单及程序

国企公司党委(总支)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负面清单及程序

国企公司党委(总支)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负面清单及程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规范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充分发挥公司党委(总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根据集团公司印发的《公司党委前置研究重大事项清单、负面清单及程序》及公司印发的《公司党委前置研究重大事项清单、负面清单及程序》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党委(总支)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和前置研究讨论事项负面清单及研究程序。

一、公司党委(总支)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公司党委(总支)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一般是应由公司及本企业决策机构作出决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或者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涉及企业职工权益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类1.公司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以及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

3.公司生产经营方针、主营业务确定和产业布局规划,重要战略合作,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进入、整合及退出方案。

(二)规章制度及管理类4.项目公司的企业章程草案和章程修订案。

5.公司战略管理、投资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民主管理、内控管理、法治国企建设、合规管理,以及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

6.公司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案件、重大负面舆情等重大风险的管控制度和处置应对方案,公司开展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有关事项。

7.公司管理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分支机构及所属企业独立法人单位、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等的设立、调整与撤销。

8.由公司直管企业管理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选聘,以及其它参照直管企业中层干部管理的有关人员的市场化选聘。

9.公司直管企业所属企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的审议。

国企“混改”公布六大负面清单

国企“混改”公布六大负面清单

国企“混改”公布六大负面清单《意见》要求有效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企“混改”。

其中,列出了六大负面清单,指出了实行国有独资、国资绝对控股、国资控股、国资主导的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

第一,重要通信基础设施、枢纽型交通基础设施、重要江河流域控制性水利水电航电枢纽、跨流域调水工程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

第二,重要水资源、森林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在强化环境、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开发经营。

第三,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电网等,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除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

第四,核电、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气象测绘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支持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以及参与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

粮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

第五,国防军工等特殊产业,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军工能力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

其他军工领域,分类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竞争性采购体制机制,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服务和竞争性采购。

第六,对其他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共用技术平台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加大国有资本投资力度,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带动作用。

影响单独成立石油管网总公司或成可能可以说,国企“混改”的六大负面清单,明确了各类资本可以进入哪些领域、行业,以及可以进入到什么程度,有利于各类资本根据负面清单的要求,参与国企“混改”,寻找投资机会。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不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有利于打破“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隐性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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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政府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7.非主业投资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投资项目。

8.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投资项目。

10.非房地产主业中央企业新购土地开展的商业性房地产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投资项目。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
一、禁止类
1. 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2. 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4.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中央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项目。

7.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8.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境外投资项目。

9.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投资额在20亿美元(含)以上的境外特别重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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