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石价[2005]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内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
各县(市)矿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复印件各一份;2、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及所签合同业主名单;4、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l、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填写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2、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实地核实;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小区准予收费备案,发放备案回执。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备案标准收费。
四、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1、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止。
新合同签订后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
2、已实施收费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备案以后与业主所增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动的,执行原备案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应根据新服务合同到物价部门重新实施收费备案。
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石家庄物业收费的标准
石家庄物业收费的标准石家庄市的物业管理行业在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小区和商业综合体选择委托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而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一直是业主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石家庄物业收费的标准,希望能够帮助业主们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
首先,石家庄物业收费一般包括基础管理费和公共维护修缮基金两部分。
基础管理费是指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日常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小区保洁、绿化养护、安保服务、消防设施维护等方面的费用。
而公共维护修缮基金则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缮,比如电梯维护、楼道照明、水电设施等的日常维护费用。
其次,石家庄物业收费的标准一般是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的。
一般来说,小区的物业费用是按照每平方米多少元来计算的,具体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小区的地理位置、建筑年限、物业管理等级等因素来确定。
业主们可以通过物业公司提供的收费明细表来了解自己所在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
另外,石家庄物业收费还包括一些其他的费用,比如停车费、垃圾处理费等。
停车费是指小区内停车位的租赁费用,一般是按月支付的。
而垃圾处理费则是用于小区内垃圾清运、分类处理等费用。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收费的标准是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一般需要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和审议。
业主们有权利对收费标准提出质疑和建议,物业公司也应该积极听取业主的意见,并及时公布收费明细,确保收费的公开透明。
总的来说,石家庄物业收费的标准是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的,包括基础管理费、公共维护修缮基金、停车费和垃圾处理费等多个方面。
业主们在缴纳物业费用时,应该了解自己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并对收费明细进行核对,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同时,物业公司也应该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做好收费的公示和解释工作,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石家庄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业主和业户的利益,加强公共设施的保护,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相关业主和业户。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民主、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服务业主和业户,保障公共设施的有序运营,维护社区秩序和环境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业主和业户的信息化服务、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维修保养等形式,为业主和业户提供周到、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严守职业道德,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业主和业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积极引入科技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业主和业户的需求,提供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环境卫生的清理整治、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安保措施的配备等在内的各项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示或通知等方式,向业主和业户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确保公正、公开,提供明确的服务准则。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业主和业户的信息档案,做好相关记录和台账,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户代表大会,听取业主和业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
第三章公共设施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使用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公共设施的使用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安排,确保业主和业户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业主和业户收取物业费用,并明确费用项目和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和监督,提升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该修订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石家庄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伴随着住宅小区的不断增多,物业管理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
然而,由于物业管理行业缺少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导致存在一些乱象和问题,如物业费用的乱收费、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石家庄市政府决定对原有的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二、修订内容1. 物业费用收取与使用修订案明确规定了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范围,并要求物业公司将收取的费用专款专用,用于小区公共维修、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同时,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公开收费标准,并且不得擅自提高费用。
2. 监督与投诉渠道修订案要求物业公司建立完善的监督与投诉渠道,方便居民及时反映问题和提出意见。
同时,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和回复居民的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3. 服务规范与提升修订案强调物业公司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服务期限内及时响应居民的需求,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物业公司还应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提升物业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4. 物业管理流程优化修订案要求物业公司加强管理流程的优化和规范,减少居民的办事环节和复杂程序。
同时,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业主大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和支持,发挥其在小区管理中的作用。
5. 具体环境整治与改善修订案要求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小区环境的整治和改善,包括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和推广力度,改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
三、效果预期修订案的实施将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1. 居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物业费用的合理收取和使用将提高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
2. 物业公司将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效缓解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不满和投诉。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包括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费用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和谐、高效、安全、便利的原则,推动社区和谐发展,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业主和住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和文明创建工作,提升社区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选举产生,依法代表所有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和若干委员组成,主席负责组织召集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委员协助处理有关事务。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召集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关于物业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2. 监督物业服务质量,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3. 筹集物业费用,制定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并进行合理使用;4. 审查和批准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和解聘;5. 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提出改进小区环境和设施的建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九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2. 小区环境的卫生清洁;3. 小区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4. 住户的日常管理和服务;5. 物业设施的维修和维护;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物业服务质量应符合以下标准:1. 及时响应住户的需求和投诉,解决住户的问题;2. 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整洁和良好状态;3. 保障小区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4. 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户的安全和利益不受侵害;5. 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6. 做好小区文明创建工作,倡导住户文明行为。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商和其他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不动产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提供优质、高效、诚信、和谐的服务,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与居民自治相结合,发挥业主的积极作用,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提高整体居住环境的品质。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第五条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具体组织形式以业主大会决定为准。
第六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和经营能力,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设立物业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力第八条物业管理的职责包括房地产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员有权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员进行相关管理,包括协助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制定和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业主之间和业主与物业服务商之间的纠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征收和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征收应当以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不得有歧视、差异待遇等情况出现。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收支相符,合理利用和妥善保管物业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用途进行,必要时应当征得业主的意见。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可编辑版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 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 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简洁范本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石家庄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境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以下用语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园区等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管理等活动的行为。
2. 物业服务企业:指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公司等。
3. 物业管理费:指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园区等业主每月按照规定交纳的费用,用于维修、保洁、安保等费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维修和保养物业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加强巡查和监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 提供清洁、绿化等服务,维护环境卫生。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应当公开透明,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收取,并用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的权利业主具有以下权利:1. 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2. 提出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3. 获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3. 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章管理争议解决第九条争议解决的途径物业管理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时效物业管理纠纷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拖延。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企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处罚款等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石价[2005]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内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
各县(市)矿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复印件各一份;2、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及所签合同业主名单;4、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l、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填写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2、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实地核实;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小区准予收费备案,发放备案回执。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备案标准收费。
四、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1、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止。
新合同签订后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
2、已实施收费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备案以后与业主所增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动的,执行原备案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应根据新服务合同到物价部门重新实施收费备案。
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试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试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试行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内五区(高新区)物价局:为加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优化物业服务收费环境,经研究并经省物价局同意,对市区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试行市、区两级物价部门分级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市区内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等级在《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指导标准一级(含)以上的,在实施收费时到市物价部门备案;一级以下的,到所在区物价部门备案。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备案。
物价部门在实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具体备案程序按照市物价局《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石价[2005]9号)规定执行。
每项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工作完成后,区物价部门要在3日内将《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区物价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的相关资料、数据必须归档管理,妥善保管,以备检查、查询。
四、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设置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将收费标准、备案文号、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长期公示。
公示牌制式和内容由市物价局统一确定。
五、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可编辑版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 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 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效率便捷的原则,注重居民的参与和自治,增强物业服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四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服务体系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 物业管理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参与物业管理事务。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物 业 事 项第八条 物业管理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二)小区环境卫生的清理、整治和保洁工作;(三)小区公共区域的绿化和景观维护;(四)小区公共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维护;(五)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六)小区停车场的管理和规划;(七)小区内的安全巡逻和安防设备维护;(八)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和,确保物业管理事务的正常进行。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主要负责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并代表业主行使相关权益。
第三章 居 执 行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在约定时间内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如有拖欠,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措施进行催缴。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的组织要求,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进展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业主有权按照约定和程序,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1: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下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含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下同)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可编辑版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Word 完美格式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 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 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是指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收取的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
用的规定。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小区业主的生活质量和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将详细介绍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管理费和维修基金两部分。
管理费是指
物业公司为居民提供的日常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保洁、绿化、安保、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维修基金是指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区的长期维护和管理。
其次,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物业
公司应当将收费标准向小区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意见。
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能过高或过低,要充分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承受能力。
同时,物业公司在收取费用时应当提供明细账单,让业主了解每一笔费用的用途和金额。
再次,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
和决定。
物业公司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应当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合法程序后方可执行。
最后,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有
违规收费的行为。
对于物业公司存在的收费问题,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石家庄市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小区业主的利益和物业管理的
规范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物业公司能够依法合规地执行收费标准,确保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石价[2005]9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内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
各县(市)矿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复印件各一份;2、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及所签合同业主名单;4、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l、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填写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2、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实地核实;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小区准予收费备案,发放备案回执。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备案标准收费。
四、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1、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止。
新合同签订后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
2、已实施收费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备案以后与业主所增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动的,执行原备案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应根据新服务合同到物价部门重新实施收费备案。
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通知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物业收费备案通知抄报:河北省物价局抄送: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市建设局、房管局、石家庄市物业协会及有关单位关于明确部分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国家定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石价〔2007〕101号关于明确部分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国家定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物业公司:目前,我市部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执行的是国家定价标准,收费依据是石家庄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第12号)精神,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已不属于《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
为使物业公司收费有依据,防止乱收费等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国家定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各物业公司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具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物业公司要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标准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如需调整收费标准请按市价[2004]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执行国家定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二00七年七月六日主题词:物业费标准通知抄报:河北省物价局附表:执行国家定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的清淘,外墙、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
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
不包括上述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约定。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标准另文下达。
第八条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质量、程度等因素,将物业管理服务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指导标准(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及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和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第十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采取哪种形式由双方协商议定。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根据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要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要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要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用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业主购房后未入住长期空置的物业,物业费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浮动幅度由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