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小区物业费收取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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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

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

石价[2005]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内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普通住宅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物价部门备案。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市物价局备案。各县(市)矿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复印件各一份;

2、小区建设规划(平面)图;

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及所签合同业主名单;

4、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l、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填写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申请表;

2、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情况

进行实地核实;

3、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小区准予收费备案,发放备案回执。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备案标准收费。

四、几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1、以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为止。新合同签订后按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程序重新申请备案。

2、已实施收费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备案以后与业主所增签的物业服务合同,其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动的,执行原备案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应

根据新服务合同到物价部门重新实施收费备案。

3、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

4、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五、通知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物业收费备案通知

抄报:河北省物价局

抄送: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市建设局、房管

局、石家庄市物业协会及有关单位

关于明确部分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国家定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通知

石价〔2007〕101号

关于明确部分普通住宅小区

执行国家定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物业公司:

目前,我市部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执行的是国家定价标准,收费依据是石家庄市物价

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根据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第12号)精神,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已不属于《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为使物业公司收费有依据,防止乱收费等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国家定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物业公司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具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物业公司要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文件和收费标准在小区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如需调整收费标准请按市价[2004]69号文件规定执行。以上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执行国家定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00七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物业费标准通知

抄报:河北省物价局

附表:

执行国家定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的清淘,外墙、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

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指对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内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不包括上述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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