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成本、费用、损失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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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成本、费用、损失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

一、税前扣除项目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

2.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

(1)税前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①财务制度规定允许列支,税法;佳于税前扣除的;

⑦财务制度允许列支,税法也准予税前扣除,但具体列支标准不同,要求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如部分;佳予扣除项目)。

(2)税法规定免税的收入和;佳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3.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1)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2)纳税人申报扣除项目要符合的前提条件。

①真实:指能够提供准许使用的有效证明,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⑦合法: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3)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②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③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④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⑤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会计成本、费用、损失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

(一)税法原则与会计原则确立的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弄。

1.税法不承认重要、明晰、可比性原则,注重真实、合法、合理性原则。

2.会计核算注重谨慎性原则,为防范企业风险,明确要求企业应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对或有事项的确认;税法适当考虑谨慎性,只允许呆、坏账、商品削价准备按规定扣除,其他准备金一律不得扣除。

3.现行税法虽未明确提出“实质重于形式”,但事实上是实质与形式两者兼顾,更注重形式(如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形式要件很重要)。

(二)两者在范围和列入的项目不同

1.税法上的扣除项目包括会计上的营业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及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和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如“三新”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

2.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成本不仅包括会计口径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直接支出),也包括其他业务支出(销售材科、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的直接支出)。还包括营业外支出(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损失)。

(三)产生差异的主要事项:

1.财务制度和税法均允许列支,但具体列支标准不同。

①税法规定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计提坏账准备、借款利息、广告费等)。

⑦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开办费的摊销等)。

2.财务制度允许列支,但税法不允许列支(各种赞助支出,各项罚款、罚全、滞纳金,准备金等)。

3.税法规定允许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如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亏损的弥补)。

三、会计成本、费用、损失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情形及分析

(一)永久性差异: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主要有两种情形: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利润,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1)财务制度和税法均允许列支,但具体列支标准不同。

税法规定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与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同。如工资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呆、坏账准备等。

[例1]某上市公司2001年7月从关联方取得借款1亿元,年利率为9%,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为8%,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企业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解: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⑧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④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⑤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会计成本、费用、损失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

(一)税法原则与会计原则确立的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1.税法不承认重要、明晰、可比性原则,注重真实、合法、合理性原则。

2.会计核算注重谨慎性原则,为防范企业风险,明确要求企业应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对或有事项的确认;税法适当考虑谨慎性,只允许呆、坏账、商品削价准备按规定扣除,其他准备金一律不得扣除。

3.现行税法虽未明确提出“实质重于形式”,但事实上是实质与形式两者兼顾,更注重形式(如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串批,形式要件很重要)。

(二)两者在范围和列入的项目不同

1.税法上的扣除项目包括会计上的营业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及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和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如“三新”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

2.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成本不仅包括会计口径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直接支出),也包括其他业务支出(销售材料、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的直接支出),还包括营业外支出(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损失)。

(三)产生差异的主要事项:

1.财务制度和税法均允许列支,但具体列支标准不同。

①税法规定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计提坏账准备、借款利息、广告费等)。

⑦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开办费的摊销等)。

2.财务制度允许列支,但税法不允许列支(各种赞助支出,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准备金等)。

3.税法规定允许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如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亏损的弥补)。

三、会计成本、费用、损失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情形及分析

(一)永久性差异: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主要有两种情形: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利润,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1)财务制度和税法均允许列支,但具体列支标准不同。

税法规定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与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同。如工资支出,借款利息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呆、坏账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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