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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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
规范(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9
【总页数】9页(P57-6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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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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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饮用水水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对饮用水水表卫生安全评价工作,我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了《饮用水水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推荐用于饮用水水表的检测。
此方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饮用水水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表的卫生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规范仅适用于金属水表的卫生安全性评价。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778.1 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1部分:规范CJ 266 饮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规则3 定义3.1 金属水表:安装于供水管道上,用以测量和显示流经管路的水体积总量的计量装置,该装置与水接触的材料主要为金属。
3.2 校正浓度:将浸泡水中污染物浓度测定值经过校正后得到的反映水中潜在污染物水平的浓度计算值。
4 卫生要求4.1 饮用水水表制造材料应满足GB/T 778.1、CJ 266等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2 饮用水水表不应污染水质,流经水表的出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要求。
4.3 两件受试样品中待测物质的校正浓度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饮用水水表浸泡试验检验项目及卫生要求检验项目单位卫生要求浑浊度NTU ≤1臭和味/ 浸泡后水无异臭、异味砷mg/L ≤0.01镉mg/L ≤0.005铬mg/L ≤0.1钡mg/L ≤0.7铅mg/L ≤0.01汞mg/L ≤0.001铁mg/L ≤0.3锰mg/L ≤0.1铜mg/L ≤1.0锌mg/L ≤1.0镍mg/L ≤0.02铝mg/L ≤0.2锡mg/L ≤0.02锑mg/L ≤0.005铍mg/L ≤0.002硒mg/L ≤0.01铊mg/L ≤0.00015 试验方法5.1试验样品取同一批号的两件产品,按表1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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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 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 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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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样品采集按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检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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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4、检验
4.1 所有样品应检验表1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
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
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按表5确定
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
4.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第1
次(浸泡第1天)和第6次(浸泡第30天)的浸泡水检验
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表1中 “感
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 及本
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检验的项目为表1所列
基本项目和第1次检验中的超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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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2、引用资料 •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
价规范(2001) • 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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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6.5 如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炭,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处理 器的出水中,在额定总净水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应有明显消毒作用。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19年版)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19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aa76c1805022aaea988f0f27.png)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19年版)目录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定义 (2)4 卫生要求 (2)4.1 消毒效果要求 (2)4.2 卫生安全要求 (2)4.3 总体性能要求 (3)5 其他 (3)5.1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稳定性要求 (3)5.2 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性能要求 (3)5.3 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3)6 检验方法 (3)A.1 样品的采集 (10)A.2 样品的前处理 (10)A.2.1 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 (10)A.2.2 样品的配制方法 (10)A.2.2.3 硫酸、盐酸等 (10)A.2.2.4 液氯、二氧化氯、过氧化氢 (10)A.3 计算 (1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定义、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9837 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 28232 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3 次氯酸钠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931 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CJ/T 204 生活饮用水紫外线消毒器HJ/T 257-2006 电解法二氧化氯协同消毒剂发生器消毒技术规范(2002)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生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生部3 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活饮用水消毒剂 disinfectants for drinking water用于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使其达到消毒要求的化学处理剂。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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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of Chemicals Used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of ChemicalsUsed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3卫生要求3.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有害物质指标的要求3.2.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为相应规定限值的10%。
本规范规定的有害物质分为四类:3.2.1.1 金属: 砷、镉、铬、铅、银、硒和汞(汞的限量为0.0002mg/L)3.2.1.2 无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2.1.3 有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2.1.4 放射性物质: 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2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未作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3.2.3如果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应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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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1.范围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2.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消毒剂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学处理剂2.2消毒设备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的设备2.3消毒副产物消毒剂或消毒设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2.4新产品依据新原理、新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以及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3.卫生要求3.1 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3.2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3 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和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且该有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
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10%。
3.4消毒剂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3.5 消毒设备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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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1.范围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2.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消毒剂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学处理剂2.2消毒设备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的设备2.3消毒副产物消毒剂或消毒设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2.4新产品依据新原理、新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以及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3.卫生要求3.1 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3.2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3 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和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且该有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
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10%。
3.4消毒剂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3.5 消毒设备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规范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667547e708a1284ac85043c7.png)
附件三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of Chemicals Used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of ChemicalsUsed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3卫生要求3.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有害物质指标的要求3.2.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为相应规定限值的10%。
本规范规定的有害物质分为四类:3.2.1.1 金属: 砷、镉、铬、铅、银、硒和汞(汞的限量为0.0002mg/L)3.2.1.2 无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2.1.3 有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2.1.4 放射性物质: 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2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未作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3.2.3如果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应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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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1.范围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2.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消毒剂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学处理剂2.2消毒设备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的设备2.3消毒副产物消毒剂或消毒设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2.4新产品依据新原理、新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以及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3.卫生要求3.1 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3.2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3 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和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且该有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
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10%。
3.4消毒剂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3.5 消毒设备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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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一、规范的背景和目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卫生安全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制定了一份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该规范旨在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居民小区、学校、酒店、饭店、超市等公共场所,以及个人家庭对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卫生安全评价。
三、规范的评价指标1. 水质指标:包括总大肠菌群、大肠杆菌、铁、锰、氟化物等指标,以及水中有害物质的监测。
2. 消毒剂浓度指标:对使用消毒剂的浓度进行监测,确保在安全范围内使用。
3. 消毒剂残留指标:对消毒剂在水中的残留量进行监测,确保消毒剂使用后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4. 消毒设备指标:对消毒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确保其正常运作。
5. 操作规范指标:对生活饮用水消毒操作的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评价,防止操作不当带来的安全隐患。
四、评价方法和流程1. 收集样品:按照规范要求,收集生活饮用水样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2. 检测指标:运用相关设备和方法,对样品中的水质指标、消毒剂浓度和残留、消毒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检测。
3. 分析评价: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科学评价,判断样品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要求。
4. 评价报告:编制评价报告,将检测结果和评价结论以及改进建议进行整理和发布。
五、评价结果的应用与管理1. 应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共场所和个人家庭,根据评价结论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卫生安全。
2. 管理: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结果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规范的执行和有效性。
六、规范的执行和监督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规范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其正确执行。
2. 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消毒卫生安全评价进行检查和跟踪,确保规范的执行和有效性。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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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1、范围围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监理办理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生备的卫生备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规的消毒剂和消的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安2..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规2.1消毒剂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灭学处理剂学2.2消毒设备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消毒作用的设备2.3消毒副产物毒消毒剂或消毒设备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过2.44新产品依据新原理、新有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毒设备,以及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型3.卫生要求生3.1 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剂的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验生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微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活的要求。
要3.2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消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留带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产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超卫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3 .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物和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质害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活内外相关内标准判定,且该有害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标准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上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关安全性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
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度浓浓度值的10%。
3.4消毒剂卫生要求消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书《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2《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量中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增超过现行超《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卫10%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射性不应增加。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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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监管,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作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增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二00五年八月十二发布时间:2005-8-24 9:32:01附件: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1.范围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2.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消毒剂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学处理剂消毒设备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的设备消毒副产物消毒剂或消毒设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新产品依据新原理、新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以及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3.卫生要求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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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19年版)目录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定义 (2)4 卫生要求 (2)4.1 消毒效果要求 (2)4.2 卫生安全要求 (2)4.3 总体性能要求 (3)5 其他 (3)5.1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稳定性要求 (3)5.2 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性能要求 (3)5.3 生活饮用水消毒设备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3)6 检验方法 (3)A.1 样品的采集 (10)A.2 样品的前处理 (10)A.2.1 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 (10)A.2.2 样品的配制方法 (10)A.2.2.3 硫酸、盐酸等 (10)A.2.2.4 液氯、二氧化氯、过氧化氢 (10)A.3 计算 (10)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定义、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9837 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GB 28232 臭氧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233 次氯酸钠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 28931 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CJ/T 204 生活饮用水紫外线消毒器HJ/T 257-2006 电解法二氧化氯协同消毒剂发生器消毒技术规范(2002)卫生部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生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卫生部3 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活饮用水消毒剂 disinfectants for drinking water用于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使其达到消毒要求的化学处理剂。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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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of Chemicals Used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of ChemicalsUsed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3卫生要求3.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有害物质指标的要求3.2.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为相应规定限值的10%。
本规范规定的有害物质分为四类:3.2.1.1 金属: 砷、镉、铬、铅、银、硒和汞(汞的限量为0.0002mg/L)3.2.1.2 无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2.1.3 有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2.1.4 放射性物质: 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2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未作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3.2.3如果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应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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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of ChemicalsUsed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3卫生要求3.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有害物质指标的要求3.2.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为相应规定限值的10%。
本规范规定的有害物质分为四类:3.2.1.1 金属: 砷、镉、铬、铅、银、硒和汞(汞的限量为0.0002mg/L)3.2.1.2 无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2.1.3 有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2.1.4 放射性物质: 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放射性和总?放射性。
3.2.2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未作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3.2.3如果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应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4监测检验方法4.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4.2本规范采用的监测检验方法为《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5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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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附件三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of Chemicals Used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Evaluation of ChemicalsUsed in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混凝、絮凝、助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灭藻、除垢、除氟、除砷、氟化、矿化等用途的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化妆品卫生规范(1999)3卫生要求3.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在规定的投加量使用时,处理后水的一般感官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有害物质指标的要求3.2.1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值为相应规定限值的10%。
本规范规定的有害物质分为四类:3.2.1.1 金属: 砷、镉、铬、铅、银、硒和汞(汞的限量为0.0002mg/L)3.2.1.2 无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2.1.3 有机物: 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3.2.1.4 放射性物质: 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2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未作规定时,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3.2.3如果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害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应按附录B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为该容许浓度的10%。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监发[1998]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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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正文:----------------------------------------------------------------------------------------------------------------------------------------------------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卫监发[1998]第19号1998年5月11日)1 范围本规定规定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性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混凝、絮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 引用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79l9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9S57化学试剂氧化镁3 有毒物质指标的要求3.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制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
本文规定的有毒物质分为四类。
3.1.1 金属:砷,硒、汞、镐。
铬、铅、银。
3.1.2 无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1.3 有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1.4 放射性物质: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6857-85)中未做规定时,可参考地面水卫生标准及国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制不得大于相应限值的10%。
3.3如果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必须按附录3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该容许浓度的10%。
4 监测检验方法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本文规定的监测检验方法见《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活》(GB5750-85)附录A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A1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Al.1样品采集:根据下述要求,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或使用单位采得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样品。
我国将出台生活饮用水消毒安全规范12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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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出台生活饮用水消毒安全规范12月1日实施
佚名
【期刊名称】《净水技术》
【年(卷),期】2005(24)5
【摘要】卫生部近日组织制定了《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并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总页数】1页(P37-37)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饮用水消毒;安全规范;卫生安全;消毒设备;评价规范;检验方法;消毒剂;卫生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1.21;TU991.25
【相关文献】
1.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仍存有五大问题·我国家具业急需强化"个性"·《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出台·我国发布七项纳米材料国家标准·我国空调冰箱加贴能效标识·2005年乳制品标准修订将有重大变化·《背提包》、《旅行箱》新标准今年开始实施·立陶宛对中国玩具加强安全检查的警示 [J],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规定规范食品安全生产/南京:出台办法明确“临时工”职责/国务院:出台条例保障《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 [J],
3.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J],
4.我国出台生活饮用水消毒安全规范 [J], 丹丹
5.国家物流规划将出台/我国海事局为确保有关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发出通告/公安部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国家将启用车用油新标准/全球轨道交通投资75%将集中在中国/香港修订《船舶及港口管制规例》/经贸委发布微车排放标准和碰撞试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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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1.范围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2.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消毒剂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学处理剂
2.2消毒设备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的设备
2.3消毒副产物消毒剂或消毒设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2.4新产品依据新原理、新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以及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3.卫生要求
3.1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3.2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超
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3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和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且该有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
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10%。
3.4消毒剂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3.5消毒设备卫生要求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消毒设备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部分的浸泡试验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
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要求。
4.检验
4.1消毒剂
4.1.1总体性能试验按表3规定项目进行。
4.1.2消毒效果按照表1规定项目检验;用于疫源地或特殊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消毒效果检验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4节进行。
4.1.3主要原料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年版)3.4节“消毒剂”项目进行。
4.2消毒设备
4.2.1总体性能试验按表3规定项目进行。
4.2.2消毒效果按照表1规定项目检验;用于疫源地或特殊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消毒效果检验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4节进行检验。
4.2.3消毒设备中与饮水接触部分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年版)的3.3节进行浸泡试验。
4.2.4消毒设备产生的消毒剂的主要化学原料按附录A和表3要求进行检验。
5.检验方法
5.1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
5.2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年版)执
行。
附录B是对《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年版)锑和亚氯酸盐的补充检验方法,作为锑和亚氯酸盐检测的第一方法。
5.3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的具体步骤参照《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安全性评价规范》(2001年版)的附录B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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