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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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

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

浅析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news_bd”>一、法律移植的概述( 一) 法律移植的概念法律移植中的移植大家普遍了解的是涉及到植物学和医学的概念。

但是法律也有移植,法律移植的移植是不同的文化之间在法律制度上的相互借鉴与取舍的过程。

我国学者张文显教授将其定义为: 法律移植,在对他国法律进行选择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外国的法律,使之为本国所用,成为构成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 二) 法律移植的特点作为法律文化的一种现象,法律移植当然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法律移植具有共通性。

法律的传出者与接受者之间要有某种相同的法律运行规律,不会发生排斥,是可以相互吸收和融合的。

其次,法律移植是法律的移出和移入的统一整体。

移出是输出、传播,将本国的法律规则、原则等法律文化迁移到国外,而移入则是引进和吸收他国先进精华到本国。

再次,法律移植需要具备科学性和技术性。

这是说在法律移植时是要讲究方法和技巧的,不能照搬和生搬而是要有选择性。

( 三) 法律移植的必要性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与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有差距的,当今是科技、经济飞速发展时代,摸着石头过河的摸索式发展已然不能适应现今时代的发展速度,落后就要挨打,这是我们从历史中吸取的教训。

琳琅满目的法律成果也都是全世界的人类文明创造的,我们在没有达到如此先进头脑的时候就要吸取世界的精华,并对不适应的加以改造以使其顺应我们特有的法律文化潮流,推动我国法制化进程。

所以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体现在,第一,任何时候各国的法律并不是同时进步和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第二,法律的发展过程并不是孤立的,个人的思维,乃至一个国家的思维是有限的,并不能使法律达到最高的高度,只有增强国际交流,国际合作才能更加推进法制进程。

二、法的本土化概述( 一) 法的本土化的概念法的本土化,是指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的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与嫁接使其能渗入到移植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的整合,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运动的过程。

论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以日本近代法制为例

论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以日本近代法制为例

论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以日本近代法制为例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既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基础课题,更是各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他所研究和讨论的是他国的法律可否为本国所吸收且最终能否和本土资源融合在一起构成新的本土资源的过程。

日本法制史是一部不断移植、吸收、融合外来法律文化的历史,他清楚的向我们展示了法律移植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并为我们提供了诸多成功的经验,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期,法律移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

因此,研究日本法律移植与本土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关键字:法律移植法的本土化日本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既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基础课题,更是各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已成为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潮流和趋势。

日本是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成功的典范,因此,研究日本法律移植与本土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本文将以日本近代法律移植为研究对象,论述其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成功的原因。

一、关于法律移植问题的探讨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或内容或形式或理论)通过各种方式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当中(本土化),并且努力使之发挥功能的过程。

“法的本土化则是指法按照本民族的特质而发展”“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的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于嫁接能渗透到移植国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整合”也就是说要将外来的东西变成本土的东西,要将外国的法律制度吸收进来以后植入本土之中,让其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成为可利用的本土化因素。

从上可以看到,法律的本土化是法律移植概念中的应有之义,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是密不可分的,法的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运动的过程,是决定法律移植成功的关键环节,没有移植就没有本土化。

法律移植一经提出并不是就得到了法学家们的认可,而是有相当多的法学者们反对。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为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该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一个非常凑巧的事。

评法律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评法律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特征 , 并分别做 出评价 。同时, 本文提 出中 日法制现代化进程 中的差异在 于对法律 移植 方面的差异, 总结 了中 目法制现代化 的经验和
启示 , 以及如何更好地进行法律移植 。在此基础上, 本文提 出了关于当代 中国法制现代化 的思考 , 并得 出相应 的方法。 关键 词: 清末 中国法制现代化 日本法制现代化 比较 法律移植
l 堂 曩 窒
的 本 土 化
摘 要: 本文以清末 中日法制现代化的开端 为比较对象, 论述 了中目法制现代化开端的相 同背景 , 包括社会政制与传统法制之 间
的尖锐 矛盾 、 西方列强的威逼 利诱 , 西方法律 文化 的大规模传播等三个方 面, 回顾 了两 国法制现代 化开端各 自的发展进程 、 命运及其
日两国不 同 的文化传统 和儒 学地位 , 是造成 两 国法制近 代化 不 同结 局 的一 个重要 原 因。 ()对外来文化态度的不同传统 1 ()西学传播 与影响的力度不 同 2 () 统 价 值 观 念 的 不 同 3传 三、 启示 与借 鉴: 当代中国法制建设
法 律 移植 是不 同文 明之 间 的法律 制度 ( 中国 形势 的“ 钟 ” 2 警 同时 , 由于 中 国形 势 的 变 动 , 使 日 促 互相 借鉴 与取舍 的过 程 , 要此 国家与 民族 只 变 和彼 国家与 民族 发生 了关 系( 种 关系 无论 本学 习西 方 、 法 图强 。到 了幕 府 统 治 末 这 被 是表 现为 友好 交流 还 是武 力征 服) 都 将 会 期 , 中 国 已遭 到两 次 鸦 片 战 争 的 失 败 , , 迫 与 西 方 列 强签 订 了一 系 列 不 平等 条 约 , 造 成文 化上 的冲 突与 融合 的过程 。 法律 移 植 问题 的 研 究 并 沦 为 了半 殖 民 地 : 并且 中 国 国 内 也爆 发 法 律移 植 ,按 照英 国 著名 法律 史 学者 了轰 轰 烈烈 的太 平 天 国 农 民起 义 。 阿兰 ・ 森 的说法 , 沃 即一条法 规 , 者一 种法 或 2日治政 府时 期 口本 的法 制 改革 进程 . 月 律制度 自一 国向 另一国 , 自一族 向另一 族的 () 1 明治 时期 日本 法 制 效 仿法 国进 行 迁移 。 植涉 及 两 个 方 面 , 移 即移 出和 植入 。 初 步近 代 化 二 、 中 日法 律 移 植 的 比较 16 8 8年 , 治 政 府 上 台 后 , 了废 除 明 为 社会 发展 和法 律 发展 的不 平衡 性 决 定 对 外 签 订 的 不平 等 条 约 和“ 外 法 权 ”被 治 , 了法律 移植 的必 然 性 。 比较 落后 的或 后发 迫按照西方列强提出的交换条件 ,实行 ” 达 国家 为 了赶 上先 进 国家 , 必要移 植先 泰 西主 义 ” 以西 方 的法 律 为 楷模 来制 定 就有 , 进 国家 的某些 法律 ,以保 障和 促 进 社会 发 各 种 法 典 。 展。 ( 日本最 终效仿 德 国实现法 制近代 化 2 ) ( ) 末 的法 制 改 革 ~ 清 效 仿法 国未 成 功 , 日本 政 府 通 过 考 察 1 末 法 律 改 革 的背 景 . 清 和 研 究 发 现 日本 和 德 国有 许 多 相 似 和 共 清 末法制 改革 的是在西方法律 文化 同 之 处 ,如 两 国 的 政 治 结 构 都 是 一 元 性 东 渐 , 入 乃至 挑 战 的情 势 下所 采 取 的一 的 : 国 的 资产 阶 级 革 命 都 不 彻 底 , 建 传 两 封 种 回应 姿 态 , 按 照 传 统 文化 与 近 代 文 化 经 济 残 余 得 以保 留: 国 都 是 后 起 的资 本 是 两 的双 重 标准 所 进 行 的 一 次 法 制 改造 工 程 。 主 义 国 家 , 均 处 在 向垄 断 资本 主 义 过 渡 且 2 清 末 法 制 改 革 的 进程 . 的历史时期。 晚清 在 西 方 法 治 学 说 的 引导 下 , 始 开 ( 中 口两 国 法 制 改革 的 比较 三) 效 仿 日本 构 建 中 国近 代 法 律 体 系 , 同 时 , 1 制 改革 的 时代 背 景 不 同 . 法 遵 循 司 法 独立 的原 则 改 革 司 法 。 中 口两国在近代化 过程 中面临着相 3 末 法 律 改革 的结 果 . 清 似 的 挑 战 , 却有 着 截 然 不 同 的历 史命 运 。 二十 世 纪 初 , 以 慈禧 上 谕 为 根据 , 以 清 朝在 鸦 片 战 争 中 被 英 国打 败 后 , 日本 震 领事 裁 判 权 为 契机 , 以西 学 传 播 为 背 景 , 惊 之 余 ,迅 速 决 定掉 转 船头 改学 西 方 , 而 晚清 修 律 波澜 而起 。 中 国则 迟 迟 未 能做 出相 应 转 变 。 ( ) 治维 新 时 期 日本 法 制 改革 二 明 2进行或领导法律移植的主体不同 . 1治维 新 时 期 日本 法 制 改 革 的 背 景 . 1 纪末 、0世纪 初 , 国 的清 政 府 9世 2 中 1 纪后 半期 的 日本 国 内 ,各 种 社 和 日本 的 明 治 政 府 部进 行 了大 规 模 的 法 9世 会矛 盾 突 出而尖 锐 。 明治 政府 上台 以后 , 制 改革 , 二者 改革 的直 接 原 因 是 来 自于 西 首先 发 布 了 《 _ 誓 约》 这 是 明治政 府 对 方 的冲 击 , 国政 府 都 希 望通 过 法 制 改革 五条 , 两 封 建 旧体 制 进 行 改 革 , 日本走 向 资本 主 使 西 方 列 强 兑现 诺 言 , 倒 治外 法 权 。这 使 收 义道 路 的 政 治 纲 领 , 在走 向 资本 主义 的 种 背 景 使 两 囤 的 法 制 改 革 都 采 取 了 自 I 而 二 过程 中, 旧有 的封建法制变成 了前进的羁 而 下 的方 式 进 行 。

浅析西方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以《大清新刑律》为例

浅析西方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以《大清新刑律》为例

虽然至今仍未得 出统一看法 , 但在 法 学界 移植 西方法律 却 已成 为不 争事
实 , 中 国传 统 的 诸 法 合 体 的 法律 体 系中 , 法一 直 占据 着 主 导 地 位 , 以 在 刑 而 《 清新 刑 律 》 代 表 的 中 国 刑 法近 代 化 的 过 程 确 实非 常 艰 难 , 却 推 进 了 大 为 但 中 国刑 法 的 近代 化 进 程 , 仍 有 较 大的 影响 , 至今 我们 应 该 进 一 步 吸收 西方 先
代 社 会 , 治 因 素对 法 律 移 植 的影 响很 大 。法 律 移 植 主 要 是 由 各 政
国的 立 法 机关 、 府甚 或 司 法 机 关 来 进 行 的 。这 些 机 关 必 然 要 从 政

2 内在 方 面 指 的是 对 移 植 所 做 出 的 反 应 ,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个 、 这 方 面 。首 先 是 对 本 民 族 法 律 资 源 的 使 用 , 何 国家 移 植 外 国法 的 任

定 的政 治立 场 来 考 虑 移植 的对 象 以及 如 何 进 行 移植 等 问题 。
3 社 会 因 素 。社 会 因素 常 常 是 经 济 因 素 与 政 治 因 素 的 结 果 。 、
个 目的就 是 要 学 习 外 国法 的 优 点 , “ 其 精 华 , 其 糟 粕 ” 然 即 取 去 ,
国法 律 的有 机 组 成 部 分 , 本 国 所 用 。 为
( ) 一 影响 法律 移 植 的 因素
的 、 选 择性 的 、 够 充分 地 结合 本 民族 的 经 济 、 治 、 史 、 化 的 有 能 政 历 文
现状 加 以考 虑 , 以 这种 移植 很 少 会 出现 不 适 时 的 情形 。而 殖 民 时 所

法律移植的本土化

法律移植的本土化

浅论法律移植的本土化摘要: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中模式中相当重要的一个途径,在我国建设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法律移植充分发挥了其价值。

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刑事和解制度也被提出,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分析及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论证法律移植应该符合本国的国情,实现本土化,才能对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积极作用。

关键词:法律移植;本土化;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1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一)刑事和解制度渊源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西方。

“刑事和解”是中国式的用语,在西方则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vor)。

它是一种以协商解决案件的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犯罪人通过一系列措施对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补偿,使被害人的受损状态能尽快恢复,亦使犯罪人从内心深处悔改。

(二)刑事和解的优点1、使被害人的利益受到重视。

刑事和解制度是将民事上契约自由、处分自由的精神开创性地运用到刑事纠纷中,和解的主体亦是契约上的平等关系,因此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价值,使被害人地位得到提高;2、有助于加害人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用人文精神来看待犯罪人、被害人以及他们的亲属,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育和惩治犯罪人,保护和帮助被害人,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3、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结案率。

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的自愿和解,通过最直接的方式化解矛盾,双方都是犯罪活动所致损失的最密切关系人,就该损失进行协商。

适当减少司法部门的工作量,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那些疑难案件中去。

(三)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1、刑事和解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中就有罪刑法定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刑事和解并无相关规定,且容许加害人和被害人就刑事惩罚进行协商是违反罪刑法定的;2、和解中的赔偿额度难以控制。

关于我国的法律移植问题浅探

关于我国的法律移植问题浅探

关于我国的法律移植问题浅探那么,何为法律移植呢?通俗来说,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行为。

③我们明白,法律制度是相对独立的,世界上不可能存在两国完全相同的法律制度。

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学习与借鉴不但可不能阻碍其本国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反而会在一定程度起到促进和完善的作用。

要紧的缘故有如下几点:1、社会的不平稳性是其要紧缘故人类在进步过程中,进展是不平稳的,小到村落之间、县或省相互之间的不平稳,大到国与国之间的不平稳,在这种状况之下,落后的国家为了赶上发达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发达国家的制度,其中因此包括了法律。

这种状况,在世界各国的进展史上已不为少见,举近邻日本为例,在中世纪,由于我国唐朝政治、经济、文化出现繁荣之象,日本便全面引进当时唐朝的法律制度,引发了一场“文化革新”运动,大大促进了日本经济及文化的进展,也使其成为中华法系的国家;而到了明治时代,由于西欧诸国经济文化迅猛进展,日本又出于自身需要而全面引进了德国法和法国法,史称“明治维新”,这次维新运动使日本紧跟潮流,抓住了社会进步的机会,同时,日本也从中华法系转变为大陆法系;二战之后,日本又因历史缘故而大量引入美国法,从而又进一步加速了其民主与法制化进程。

由此,我们能够得出一个结论,日本在法律移植方面的成,充分说明了法律移植对一个国家进展的重要性。

2、是当今国际社会一体化的要求当今世界各国在进展的过程中,都有一个趋势确实是求同存异,一方面要能在各个领域能多方位地接轨,以便能够更好的交流,另一方面又要保持自己的特色。

在求同过程中,便要求各国能够相互学习及借鉴,以便共同进步,这种趋势在法学领域也不例外。

在借鉴的过程中,共同的属性,如对外开放及市场经济等因素,决定了在这些领域能够相互进行移植,让本国的法律国际化,从而使各国在大的环境中能公平竞争,平等互利。

就我国而言,1993年实施的《海商法》就有90%以上的规定来自于各国法律或国际条约,这一法律,从颁布之日起便受到了世界各国的赞同及欢迎。

当代中国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探析

当代中国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探析

会的发展 ,如果简单地把另一个区域的法 律拿 过来 自己使用 , 而不结合 本地情况 , 不顾及这种迁移所 产生的实际效果 , 那是 很荒谬的想法。只有结合 当地实际情况 , 让外来 的法律文化对 本区域产 生 良好 的实际效果 ,才能称作是真正 的法律移植 , 否 则, 法律移植就没有了实际意义。
通过分析法律 移植的原 因, 笔者认为 , 法 律 移 植 的 实 质 是
种文化的移植 。第一 , 法 律的移植并不是硬邦邦地将法律制 度、 原 则等移人 到某 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中 , 它必然是在 与本 国 法律文化融合 , 得到立法 者的认可后 , 才成为移人 国家 的法律

制度 , 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 第二 , 它使得法律制度 移出国的文 化得到了传播 。 法律的交流 , 不仅传播 了法律文化 , 同时也使得 不同的文化相互融合 。但是 , 这种文化 的传播不仅仅是一种被 动 的传播 ,它一定是符合法律 制度移入 国立法者 的价 值取 向
植 。本 文就 法律 移 植 的 内涵 和 必要 性 做 探 讨 , 并 提 出我 国 法律 移 植 与 本 土 化 应 注 意 的 问题 , 以 求对 我 国的 社 会 主 义 法制 建设 事业提供借鉴。 关键词 : 法律 移植 ; 本土化 ; 文化

移 所 产 生 的 实 际效 果 。 笔者认 为第二种学说 即“ 过程加效果说” 是 比较合理的。 若 把 法 律 移 植 仅 仅 看 做 是 法 律 文 化 从 一 个 区 域 向另 一 个 区 域 的 迁 移 过 程 是 片 面 的 。法 律 之 所 以要 移 植 , 是 为 了更 好 地 适 应 社
的。
二、 当代 中 国进 行 法 律 移 植 的 必 要・ 眭

浅析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浅析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浅析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摘要:在法律发展资源问题的探讨上,学术界就存在着两种理论,即“法律移植论”与“本土资源论”。

通过比较分析,“法律移植论”以其自身的优势在各种法律完善方式理论中脱颖而出。

但法律移植仅仅是一种手段、一种途径,法律移植的最终目的就是做到法的本土化。

法的本土化是在研究法律理念及其规则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使外来法融合到本国法之中。

要做到法的本土化,就要做到对外来法进行价值调适、立法取舍、运行整合、效益检测和把握必要的限度。

关键词:法律移植外来法本土化“法律移植论”主要是指 20 世纪中期以来国内外学者关于法律移植方面的探讨。

国外关于法律移植的探讨大约兴起于 20 世纪 70 年代,国内则从 20 世纪 80 年代末开始。

1989 年第 3-4 辑《比较法研究》为此发表的“编后小记”,向我国学术界提出开展法律移植讨论的倡议。

此后,学术界陆续发表了一批关于法律移植的译文及论文。

2000 年 4 月,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在湘潭大学法学院举行了“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的专题研讨会,从而标志我国对法律移植问题的研讨达到一个新的规模。

一.“法律移植论”与“本土资源论”之争随之而来的,在法律发展资源问题的探讨上,学术界就存在着两种理论倾向,即“法律移植论”与“本土资源论”。

法律移植论者主张借鉴或移植国外的法律制度,充分利用外来资源,以解决本土资源不足的问题。

总的来说,国内外学者大多认为法律移植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能的。

英国比较法学家阿兰·沃森(Alan Watson)在 1974 年发表的论文和专著中,列举了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大量的实例,来说明法律移植现象的普遍性及对法律进化的重要意义①。

就中国来说,对法律移植持肯定态度的学者不在少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何勤华的观点:认为法律移植是一国法律发展的捷径,是法律发展的规律之一,是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②。

针对法律移植论者的观点态度,“本土资源论者”也表明立场,他们对法律移植论产生了很大的怀疑。

法律移植与法的本土化的思考

法律移植与法的本土化的思考

经济研究导刊ECONOMIC RESEARCH GUIDE总第53期2009年第15期Serial No.53No.15,2009摘要:法律移植是国家及民族交往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本土化是决定法律移植成功与否的关键。

法律移植必须考虑本国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的实际情况。

在法律移植时,应让受移植法律经过合理的处理与嫁接,使其能渗入、移植到国民的血液当中,进而得到有机的整合。

关键词:法律移植;本土化;思考中图分类号:DF11/1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 (2009)15-0254-02收稿日期:2009-02-05作者简介:向平生(1973—),男,湖南洞口人,讲师,法律硕士,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

法律移植与法的本土化的思考向平生(红河学院政治系,云南蒙自661100)法律移植是不同文明之间的法律制度互相借鉴与取舍的过程,可以说,只要存在国家和民族,那么各国家和民族文化上的冲突和融合就不可避免会发生。

因而,自有国家以来,几乎任何形式的法律文化都避免不了法律之间的移植问题,因为其大前提是国家民族的文化有互动的关系,历史发展到今天(除极个别与世隔绝的部落之外)几乎无法想象存有不受他国与世界文化大潮影响的国家,所以说法律移植是国际文化交流背景下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现象。

但是,法律移植必须考虑本土化这一环节。

因为只有实现了移植法律的“本土化”过程,移植才算有了结果,才具有价值。

移植是法学家们从植物学和医学的移植现象的启发,把“法律”与“移植”加以组合。

某一国家、地区或民族的法律移植其他国或民族法律的做法称作“法律移植”。

国内外学者对法律移植这一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的。

英国法律史学家阿兰·沃森认为,法律移植是“一条规则或者一种法自一国向另一国,或者自一个民族向另一民族。

”[1]德国法学家莱茵斯坦认为,“法律移植是指在一种法环境中发展的法秩序在与此不同的法环境中有意识地得到实施的现象”[2]。

中国法律移植和本土化

中国法律移植和本土化

经 济 凶 素 是 大 多 数 法律 移 植 中最 主 要 的 一 干 素 ,在 商 法 发 展 叶 因 史中,这个因素表现得 极为 明显 。古代 巴比伦法被地中海请 国所移
植, 主要是因为其 商业法规 的极为完善 。
2 政 治 因 素 .
正 如 英 国 比较 法 学 家 弗 伦 德 所 说 的 那 样 , 现 代社 会 , 治 因 素 在 政 对 法律移 植的影响很大 。法律移植主要是 由各国的立法机关 、政府 甚 或 司法 机关 来 进 行 的 。这 些 机 关 必 然 要 从 一 定 的政 治立 场 来 考 虑 移 植 的对 象 以及 如何 进 行 法 律 移 植 等 问题 。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 S ce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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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 移 植 和本 土化
张 俊 杰
摘 要 自清末至 今 , 国的法制 近现 代化 已历 经百年 之久 。 我 但在 我 国进行 的法 制近现 代化 过程 中的历次 法律 移植 都未 能
较 之 两 种 观 点 , 者更 赞 同后 者 。但 是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 土 化 的 笔 本
影 响 法 律 移 植 的 因 素 有经 济 的 、 治 的 、 会 、 化 等诸 多方 面 政 社 文
因素。 1 经 济 因 素 .
过 程 对 本 土 资 源 的 定 为应 该 准 确 。苏 力 先 生 在 《 治及 其 本 土 资源 》 法 中指 出本 土 资 源 指 的 是历 史 上 的传 统 文 化 中 的 法 律 因 素 。我 首 先赞 同苏 力 先 生 的 观 点 , 土资 源 当然 应 当 包 含 传 统文 化 中 的法 律 因素 , 本 但 是 历 史 典 籍 中 的传 统 法 律 制 度 不 是 我 们 本 土 资 源 的 全 部 。我 们 的 本土资源还应改包含我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生活习惯 、思维惯性

浅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法律移植问题

浅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法律移植问题

浅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要让移植真正推动历史的发展,必须十分慎重,考虑移植所需要的一系列条件。

我们应该认识到中国的法制建设离不开法律移植,只有完善各方面的条件,才能使法律移植成为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强大动力。

法律移植历史的延续下来,迎着时代的崭新需求,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路径。

尽管移植艰难异常,但本着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精神,我国法制建设在法律移植的推动之下会更加完善和辉煌。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制现代化法的本土化世界法律的发展史已经表明, 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加速其法治发展的必由之路, 也是被人类的实践所证明了的法律发展的基本规律和重要的立法技术。

因而, 法律移植不仅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但是, 由于各民族国家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 使得法律文化的交往产生了一定的困难, 所以, 法律移植必须对外来文化进行有效的过滤、吸收和选择, 以实现其“本土化”才能成功。

而中国也应当如此。

一、法律移植的基础理论对“法律移植”这一术语的内涵及适用性,法学界尚未形成共识。

多数学者将法律移植定为异质法律在异质是空的转换。

据《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移植”意谓将有机体的一部分组织或器官补在或移入同一机体或另一机体的缺陷部分,使它逐渐长好。

把“移植”这个术语引入法学领域,使之与“法律”构成一个合成概念——“法律移植”。

张文显认为,法律移植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①二、法律移植的必要性法律移植是不同文明之间的法律制度互相借鉴和取舍的过程,只要国家和民族之间彼此发生了联系,都会存在文化上的冲突和融合。

在全球化时代人类的共同利益、共同问题越来越多,这就增加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第一、适应全球化趋势,促进了人类法律文化和沟通伴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来自不同文化传统,实行不同法律制度国家的人们都加入到国际经济交往的游戏中来,这就必然要求在游戏规则上的统一,而这种规则的统一不仅是法律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

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关系

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关系

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关系07法学班敬佩法律移植是法律文化中常见的现象,它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些法律制度或规则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在高中的唯物辩证法中我们就学过,事物要在继承中发展,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也是如此。

通过法和移植,以借鉴和学习现有的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有关法的规则及其法律制度为我所用,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法治的一条非常有效的捷径。

当然,这种移植决非是照搬、照抄,而是有鉴别的利用、学习和吸收。

进行法律移植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法制发展本身的要求。

首先,我们所处的整个世界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每个国家并非处于同一发展水平。

这就决定落后国家必然要努力发展自己来追赶先进国家。

而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借鉴先进国家发展的经验,这其中就包括借鉴法制发展的经验,借鉴他国的法律的长处并结合自身的实际做到洋为中用,实现自身法制的发展,这样就可以大大缩短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其次,当今世界各国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有一个求同存异的趋势。

在求同的过程中,便要求各国能够相互学习及借鉴,以便共同进步,法律领域亦是如此。

就落后国家而言,无论在技术上、方法上或是观念上都与发达国家有所差距,如果落后国家仍然闭门造车,仍然要花上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时间去实践发达国家早已形成的原则或观念,那代价及损失简直是无法估量的。

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发生了大量的移植国外法律的实践。

例如82年《宪法》中规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和听证制度的建立;97年《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引进等都是我国法律移植的成功实践。

再如从《专利法》、《商标法》等的制定和先后多次修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不断提高,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就全面移植了西方的知识产权立法,走完了西方几百年走过的路程,全面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由此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从而领到加入关贸总协定以及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张通行证。

试论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

试论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
成功 。

关 代 表 会 议 、 力 制 衡 、 政 程 序 、 贪 倡 廉 等 政 治 性 权 行 反
法 律 规 范 则 是 对 政 治 关 系 、政 治 权 力 运 行 规 律 的科 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认 识 。 明 本 来 就 是 借 鉴 、 累 和 升 华 的 产 物 。 何 一 文 积 任

法 律 移 植 — — 法 律 现 代 化 的 逻 辑 起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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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 法 律 的 发 展 史 已经 表 明 ,法 律 移 植 是 落 后 国 家 加 速 其 法 治 发 展 的 必 由之 路 ,也 是 被 人 类 的 实 践 所 证 明 了的法 律 发 展 的基 本 规律 和 重 要 的立 法 技术 。 因
而 , 律 移 植 不 仅 是 中 围 对 外 开 放 的 应 有 内 容 , 是 中 法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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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象 . 律 移 植 是 法 律 文 化 传 播 的 一 种 最 直 接 、 最 明 .法

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理性思考

法律移植与本土化的理性思考
法 的本土 化 关 系。本 文指 出对 于 法律 移植 和 本土化 的研 究 , 法社会 学 的视 角可谓是 一 种可 行 的途径 . 从
关键词
法律移植
本土化
折衷
法社会学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0 90 9(0 90.0.2 10 .5 22 0)50 1 0
等以及立法 、 司法 、 法律文化、 人们的法 律观念 等情况进行实地考 察 ,
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法 制状况进行 比较甄别 为我 国提供立 法依据的职 能部门。 . 法翻译 部: 3外 主要重视对外 国法律法规 的翻 译工作 。 . 4 法 制宣传 部: 此部是对移植法律 、 新型法制观念进行宣传 , 以培 育移植 法律 实施土壤 、 提高人们法律素质的职能部 门。。 ( 法律本土化的必要性和传统注重 二)
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而非光复旧习; 注重现实国情而非脱离现实 需要 ;
坚 持 中 国 法 治 发 展 而 非 盲 目崇拜 西 方 。 她 认 为 对 传 统 法 律 文 化 的注
重之理由可归结为三点: 第一 , 传统法律是现代法律的历史根 基, 对于 现行法治发生着潜移默化 的作用 。 第二, 传统法律文化包含有合理 因 素, 全盘 否定就无法 回溯辉煌 的历史 。 第三 , 传统 法律文化独具特色 , 是世 界多元化法律体系之重要一元。。 盖而言之 , 我们 应在 认识上肯 定, 态度上积极 , 操作上谨慎 , 是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
经验表 明。 由于法律所引起 的行为具有高度的时空特定性 , 被移植的 为主义角度来说。 是他们的行为中体现 出来的模式。这种东西 , 无论
法 律在它 的新移 植地通 常不 能成功地 再生产 出它在起源地所引起的 中国当代正式法律制度在其他方面是如何西化了, 都仍然在对 中国社

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对法律发展的促进作用。日本学者伊藤正己在其《外国法与日本法》(岩波书店1966年版)、北川善太郎在其《日
本法学的历史与理论》(日本评论社1968年版)和五十岚清在其《比较法学的历史与理论》(一粒社1977年版)等作
品中,也全面肯定了法律移植的作用。韩国汉城大学法律系教授崔仲库在《韩国法与西洋法》(载《比较法研究》
第三,从文化学角度来看,法律是文化的一种,而文化是没有国界的,因此,一国法律
被移植到另一国家,如同一国的电影在其他国家放映、一国的歌剧在他国演出、一国的油
画被他国人民买下来收藏一样,完全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当然,法律与其他文化现象相
比,阶级性和强制性的色彩更加浓厚,所以,在国与国之间移植起来也更加困难一些,但法
1995年第2期,韩大元译)一文中,在系统分析韩国移植西方法的历史和现状之后,对法律移植在法律发展中的积
极作用也作了充分的肯定。至于中国,由于对法律移植持肯定说的学者人数众多,此处就不一一列举,可参阅何
勤华主编的论文集:《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此外,作为当代中国高层领导,对法律移
《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1辑;阿兰·沃森著、尹伊君、陈成霞译:《法律移植与法律改革》,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
4期)。德国图宾根纽尔奥拉大学法学教授诺尔(K.W.Noerr)在《法律移植与1930年前中国对德国法的接受》(载
《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2期,李立强、李启欣译)一文中,结合中国近代法律改革的实际,也全面肯定了法律移植
律当中也有一些代表全人类共性的文化要素,如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价值、协调价值、引导
价值、鼓励价值等,这些,应当是没有国界,而为人类所共同享用的。②
第四,从历史学角度来看,法律是历史发展的某一个阶段的产物,其发展也具有历史

简论法律移植与法治本土资源

简论法律移植与法治本土资源

简论法律移植与法治本土资源
(仅供参考)
论文主要目录,按照目录上网搜索填充一、中国当前法治建设过程中依靠的资源存在的两种倾向中国当前法治建设过程中依靠的资源存在的两种倾向:一种认为主要依靠法律移植;一张认为主要依靠法治本土资源。

两种观点均具有有一定的局限性。

1.1中国当前法制建设过程中主要依靠法律移植
1.1.1法律移植概念
1.1.2法律移植优势(好处)
1.1.3法律移植不足
1.2、中国当前法制建设过程中主要依靠本土资源
1.2.1法治本土资源概念
1.2.1法治本土资源的优势
1.2.3法治本土资源的不足
1.3法律移植和法治本土资源存在着冲突(主要写冲突的表现)
二、造成法律移植过程与法治本土资源冲突的主要原因2.1从文化的角度来谈:中西方法律文化本土资源的差异东方文明是大陆农业文明
西方文明是海洋商业文明
2.2从社会的角度来谈:社会的发展阶段和程度不同(国情不同)
当前中国的社会发展处在: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社会发展处在:
2.3从阶级的角度来谈:各自代表的阶级立场不同
我国的法律代表是全体共同人民的利益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法律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
三、实现移植法律本土化的路径
3.1慎重选择所要移植的法律
3.2正确处理法律移植和本土资源关心
3.3移植法律应不断进行调试和整合。

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

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

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作者:赵靖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3期摘要法律移植是人类法律进步,法律文化互动与交融的一种主要形式,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体系过程中也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移植在促进移植国法律完善与进步的同时也会与本土法律文化产生冲突,本文以预期违约制度为例探讨法律移植以及如何避免和减少法律冲突问题。

关键词法律移植法律本土化预期违约制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01-02法律移植是人类文明互动的必然结果,几乎任何形式的法律文化都避免不了法律之间的移植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但是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贸然的法律移植不仅不能解决当下的社会问题,还会产生“排异”现象。

笔者以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移植为起点,试就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移植和本土化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法以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

它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到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将不履行合同。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只有一方在规定的履约时间内未能完成履约时,才构成违约。

为了缓解这种严格的规则带来的不利后果,英国女王法院于1853年在审理霍契斯特诉德拉图尔案(Hochster v.De la Tour)中确立了这项规则。

大陆法系合同法中并没有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在1999年新合同法施行前也没有这项制度,1999年新合同法中移植了英美法系的这项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可以说预期违约制度是一个舶来品,该项制度的移植一方面有益于我国民商事法律,尤其合同法律国外法的对接。

另一方面也完善了我国合同法的违约制度体系。

预期违约将原本的违约时间从合同履行期届满扩展到合同履行期满之前,保障了合同非违约方的权益,降低其损失。

【推荐下载】法律移植之本土化建构

【推荐下载】法律移植之本土化建构

法律移植之本土化建构南京国民政府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完成了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由传统封建家庭制度到近代婚姻家庭立法的过渡转型。

在转型过程中打破了旧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以下就是法律移植之本土化建构。

 一、婚约制度中的法律移植与继承 中国传统的婚约制度可谓源远流长,经历了两千多年的继承与发展,其所体现的是中国传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西方思想的强势冲击下,如何调和传统习俗与近代思潮的矛盾,成了南京国民政府在婚姻法立法上不可逃避的课题。

 (一)婚约制度中的法律移植 定婚,即我国传统法律中的婚约制度,遵循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它是一种身份行为,其完成意味着婚姻法律程序的开始,对男女双方均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在我国古代,定婚是结婚的必然前序步骤。

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婚姻法中,婚约只是作为一种用来表达男女双方约定将来缔结婚姻的契约,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预行约定,与结婚为各自独立的要件,既不能使双方当事人成为配偶,也不能使双方亲属间发生姻亲关系。

首先,南京国民政府婚姻法关于婚约制度的规定,在形式编排上与固有法相近,在内容上则借鉴了瑞士、德国民法关于婚约制度的规定,其渊源大体都能在瑞士、德国民法中找到。

例如德国民法中有关婚约效力的规定:不能因为婚约而提起缔结婚姻的诉讼;瑞士民法中对于婚约效力的规定排除了提起履行结婚的诉讼。

南京国民政府婚姻法第975 条正是在移植借鉴这两国有关婚约效力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婚约不得强迫履行。

这与中国固有法的宗旨相反。

除此之外,南京国民政府婚姻法关于婚约的规定,在编排体例上也模仿了德国民法。

德国民法婚姻法一章中将婚约放在第一节而与第二节中的结婚相对等,其意在明示婚约只是作为结婚常常经历的程序而非必须经历的程序,它不是结婚的要件,仅仅是婚姻之前的一个阶段,并不能左右婚姻的成立。

 二、结婚制度中的法律移植与继承 虽然《婚姻法解释(三)》的这些规定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不动产的归属的认定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以下就是由为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问题

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问题

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问题【摘要】法律移植是法的演进的一个重要的形式。

法律移植指在对国外的法律制度、法治观念、法律精神、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这些法律所产生和存在的特定的国家历史、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文化背景、立法、司法环境等条件进行全面、清楚的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进行全面的把握,有选择地借鉴或移植其他国家的法律,从而促进和改进本国立法。

本文通过对法律移植现象的分析,指出中国的法律移植要注重于本国“本土资源相结合”。

【关键词】法律移植;本土;本土化1.法律移植的含义在汉语中,”移植”一词针对两类对象而言的,从植物学术语的角度,移植意味着整株植物的移的栽培,因而其具有整株移入的意思。

但是从医学的角度来看,移植主要是针对人或其他动物,指将人或其他动物的某一器官移植入同类的体中,以弥补其功能的缺陷,器官的移植显然是指部分的移入而非整体的移入,而且器官的移植还可以使人想到人体的排他性等一系列复杂的生理过程。

为了说明不同地域空间法律发展的相关性,法学中引入了“移植”一词,把它与“法”或“法律”一词合成,就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术语——“法的移植”或“法律移植”。

法的演进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有:法的继承,法的改革,法的现代化,法的移植,它们是不同的方面,角度,层次的法的演进途径,从较的类型的法演进到较高类型的法,从野蛮愚昧的法演到文明科学的法。

而法的移植是法的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历史上法律移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

最典型的是我们近邻日本,日本曾进行过三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

第一次是在日本大化革新时期,全面移植中国唐代的律令体系,使自己的法文化达到了唐代那样的高水平,也促进了中华法系的形成;第二次是在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政府出于脱亚入欧,富国强兵的目的,全面导入西方的法律,开始日本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建立了六法体系;第三次大规模移植始于二战后,日本移植美国法,特别是在宪法,家庭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反托拉斯法都大量引进了美国的同类法的相关内容,加速了日本法律制度的民主化改造和法制。

浅析海商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浅析海商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浅析海商法的移植与本土化一、我国海商法的移植之路法律移植( legal transplant) 是指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吸纳适用到本国法律体系之中的过程。

移植的对象通常是先进的法律制度,并通过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过程,对这些法律制度进行借鉴、吸收与同化,是一个引进与加工并存的具有创造性的过程。

从我国《海商法》的内容和制定过程来看,移植外国先进法律思想占据主旋律,其主要依据是国际公约、国际民间规则和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合同格式,这三者构成了我国《海商法》的主要制度来源。

首先,有国际公约存在的就依照国际公约,例如,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建立在《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归责》和《汉堡规则》之上;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主要根据《1974 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制定; 船舶碰撞一章主要参照《1910 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制定的国际公约》。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章节都来源于国际公约,几乎移植了这些国际公约的全部实体性条款。

其次,在不存在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则参考相关的国际习惯或影响广泛的标准合同,如共同海损的规定借鉴了《1974 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海上保险合同参照《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等等。

由此可见,我国《海商法》的移植对象并不特定,也没有把相关概念统一定义,而是借鉴了几乎所有种类的国际通行做法,并在各章中分别定义相关概念,力图与国际公约保持同步,同时几乎复制了实质性规则,具体语句上也近乎原文翻译,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把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法加以适用。

二、法律移植的缺陷( 一) 移植公约的片面性国际公约是我国《海商法》的主要来源,但是每个国际公约都是具有片面性的,其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涉及到相关领域最重要的若干问题,所以如果只是照搬而不加以扩充,必然留下间隙和空白之处。

公约不可能面面俱到,必然为国内法留有空间,而且内容越是具体全面的公约越难以生效,所以公约缺少很多必要的细节,以待国内法予以补充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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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问题
【摘要】法律移植是法的演进的一个重要的形式。

法律移植指在对国外的法律制度、法治观念、法律精神、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这些法律所产生和存在的特定的国家历史、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文化背景、立法、司法环境等条件进行全面、清楚的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进行全面的把握,有选择地借鉴或移植其他国家的法律,从而促进和改进本国立法。

本文通过对法律移植现象的分析,指出中国的法律移植要注重于本国“本土资源相结合”。

【关键词】法律移植;本土;本土化
1.法律移植的含义
在汉语中,“移植”一词针对两类对象而言的,从植物学术语的角度,移植意味着整株植物的移的栽培,因而其具有整株移入的意思。

但是从医学的角度来看,移植主要是针对人或其他动物,指将人或其他动物的某一器官移植入同类的体中,以弥补其功能的缺陷,器官的移植显然是指部分的移入而非整体的移入,而且器官的移植还可以使人想到人体的排他性等一系列复杂的生理过程。

为了说明不同地域空间法律发展的相关性,法学中引入了“移植”一词,把它与“法”或“法律”一词合成,就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术语——“法的移植”或“法律移植”。

法的演进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有:法的继承,法的改革,法的现代化,法的移植,它们是不同的方面,角度,层次
的法的演进途径,从较的类型的法演进到较高类型的法,从野蛮愚昧的法演到文明科学的法。

而法的移植是法的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历史上法律移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

最典型的是我们近邻日本,日本曾进行过三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

第一次是在日本大化革新时期,全面移植中国唐代的律令体系,使自己的法文化达到了唐代那样的高水平,也促进了中华法系的形成;第二次是在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政府出于脱亚入欧,富国强兵的目的,全面导入西方的法律,开始日本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建立了六法体系;第三次大规模移植始于二战后,日本移植美国法,特别是在宪法,家庭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反托拉斯法都大量引进了美国的同类法的相关内容,加速了日本法律制度的民主化改造和法制。

西方法在非洲的移植又是一个典型的实例。

伴随着西方殖民和殖民统治的进行,英国把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国法移植到非洲,规定殖民地国家同时采用同时期在英国生效地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而法国在政治强制力地驱动下直接将法移植到非洲传统地法律文化的土壤中去。

2.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问题
由于法律实质上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与传统的习惯等文化因素密切相关。

法律文化依赖于一种久远的历史习惯和传统,是一个民族长期的生活方式,宗教伦理,思维方式等的沉淀和凝结,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民族性,深深的融会于人们的观念和意识中,若无视法律产生的社会要求和文化底蕴,而仅仅将其结果“移植”到
异质社会中,法律必将与现实生活脱节,毫无实际效用。

这就涉及到法律移植中一个重要条件要注重其本土资源。

任何移植来的法律制度只有融入本国法律体系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后才有可能发挥它所应有的积极的调空作用,否则,出现“水土不服”对本国的法律体系来说也是一种不必要的麻烦。

对本土传统法律资源的认识上应当包括本国传统的而且仍在起作用的法律制度、观念、文化以及其他同法律制度、观念、文化相关联的其他方面的能够服务于本国现实社会所有的资源。

比如我们传统制度中的调解前置或是调节优先制度的存在就是制度层面的事例,而且这种制度设计或是制度存在对于我国当前的和谐社会建设前着重要的作用,也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而观念层面的,比如说我国历史上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厌讼”观念,也就是说不愿意而且也不会把争端移交司法程序解决的一种态度,对此也应当从两方面来认识而不应当仅仅归结于我国公民法制意识的淡薄上来。

这些活生生存在的传统影响,我们不可不考虑。

而且移植工作必须与它们相结合。

任何一种法律都是特定环境下的产物,世界上并不存在适合于所有社会环境的法律。

这说明任何法律的产生和存在都有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生活环境,都是与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和宗教诸社会因素相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结果。

因此法的移植就不得不考虑被移植法的生存环境,。

当然不同的国家不可能出现完全相同的社会环境,但存在着类似的社会环境是有的。

一般来说,被移植的法律与移植国的法律的内在因素基本相符,被移植法律运作良好,能够满足被移植国的需要;被移植国的社会环境也在移植国基本具备,此时的法律移植可能是成功的。

但是,这种情况毕竟是少见到,当法律被移植后,完全可能因为法的某些内在因素与外部社会环境不完全相符而产生一些冲突。

解决好这些冲突,则是法律移植成功的条件之一。

解决办法中非常有效的一种手段就是改变被移植法的内部因素,使之符合其社会条件,这就是法律的本土化。

目前,大多数国家通过改变被移植法的内部因素,使之与本国的本土资源相适应,使其本土化来解决法律移植中产生的冲突。

许多学者都曾指出,尽管日本的司法组织架构是西方的,但日本的法律的社会运作却是根植于其本土的而在一定的层面上看,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对传统文化的保留和继承远远比大陆要多。

3.我国法律移植应注意的问题
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众所周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大的法律规避案件,也就是我们民间所说的“私了”。

“私了”的出现很大层度上说明我国社会存在法律多元化的现象上个世纪中叶以来,由于外国法律制度的引进,由于外国政治法律文化观念和思想影响下的大规模的法律移植,当代中国的国家法律制度至少在形式上已经是由各种外来的法律制度,规则,概念术语所构成。

而同时,中国社会由存在着大量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以及在那种文化中积累
起来得行为规范,行为模式和法律观,我们将这些潜在指导这一纠纷解决的规则称为“民间法”正是由于法律多元的存在,人们可以选择起自愿遵循的原则,选择能获得更为有利后果的规范。

因此,我们在他国法律移植的同时,必须考虑这种移植的法律是否与我国的民间传统行为规范和准则相适应,是否与其本土资源相一致。

否则,即便国家使用强制力强制执行,被移植法律也会因为和人民的行为潜规则产生冲突导致这种法律被规避。

当代的许多实证研究都表明,不考虑社会背景,不关注人的物质生活方式和本土资源,而仅仅从需要或抽象“正义”出发的法律移植都失败了。

中国有久远的相对独立的发展史,并演化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尽管这种法律制度依据西方的标准来看未必是“法律的”且从今天中国社会的变迁来看,也是不很完善甚至是过时了的,但毕竟在中国人的生活中起过并在一定层度上仍然在起着作用。

它就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保证着他们预期的确立和实现,使他们的生活获得意义。

这是不可能仅仅能以一套书本上,外来的,理念化的法条能替代的。

除非能得到某种功能上的替代品,中国人不会放弃这些习惯,惯例。

而除了立法或移植的法律能够于传统的习惯,惯例之间有某种兼容,这些法律就无法在功能上逐步替代传统的习惯和惯例。

无论是立法者或法学家如何精心设计,无论理论上一个移植的法律是如何之好,都可能因为其是外生物而不能被接受。

真正的法可以说是“道常无为,而无不为,道隐无名”。

它在每个人的生活中起作用,但却被认为理所当然,天经地义,而一旦有人想要
强加一种外在的秩序时,这一无为的法就会“无不为”,显示出其强劲的抵抗力。

因此只有适合本国本土资源,本土化了的法律移植才能在中国得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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