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问题的探究
分析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分析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摘要:当前, 国际私法越来越重视关于弱者利益的保护, 许多国家在其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体现了这一理念。
随着2012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 的颁布, 我国也加入了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立法在这方面有所进步, 但仍有不足之处。
对此, 本文通过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分析, 进一步对我国弱者利益保护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以便更好的保护弱者利益, 实现人文精神与实质正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法律适用法,不足,完善一、弱者利益保护的概述从社会层面上解释弱者, 是指一个在社会上难以保障自身全部利益的人群。
从政治层面上解释弱者, 指代在政治地位上处于劣势的人群, 或者党派。
从法律层面上解释弱者, 指在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这种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方面, 也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知识、技能、技术和信息方面。
在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利益, 是指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 一方当事人显然处于弱者地位, 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可便于法院在众多连结因素中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该当事人的连接点。
二、我国对弱者利益保护之规定《法律适用法》颁布以后, 对弱者的利益上有了实质性的突破, 弱者利益的有了法律保障。
《法律适用法》集中规定了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制度。
第25、28、29、30条均提出了"弱者";的理念, 但是并未明确界定"弱者";的概念。
在《法律适用法》中的第42、43、44、45、46条虽然无明确提出"弱者";概念, 但是从具体的条文规定可得知, 冲突规范的适用规则体现了弱者利益保护的理念。
例如, 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商品或服务提供地法、劳动者工作地法、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出地、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都体现了立法者对弱者的利益保护。
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之浅析
一
、
对“ 者 ” 界 定 弱 的
用范围也扩展 到了婚姻家庭 领域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当事 与
“ 者 ” 常 是 指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因 生理 、 理 或 社 会 因 素 而 人 最 密 切 联 系 国 家 的 法 律 未 必 是 最 能 保 护 弱 势 当 事 人 权 益 的 弱 通 心
言, 都是 弱 势 方 。因此 , 在 对 弱 者 权益 的保 护 的角 度 , 多 国 与 之相 比 , 中 国国 际 私 法示 范法》 规 定 的较 为合 理 。如 第 3 站 许 《 则 O 家 均 对特 殊 合 同 中意 思 自治 原 则 加 以 了 限制 , 以防 止 出 现 当 事 条 规 定 , 因 雇 佣 合 同 提 起 的 诉 讼 , 雇 员在 雇 佣 期 间 或 者 雇 对 如 人 利 用意 思 自治原 则 损 害 弱 势方 当事 人 的 利益 。
法 中 , 加 对 弱 者权 益 保 护 连 结 点 的 数 量 。如 1 7 的 《 于 反致制度下 ,法官可 以在 国际 民商事关系 的某些特定条件下 , 增 9 3年 关 扶 养法 律 适 用 的海 牙 公 约》 在规 定扶 养 义 务 法 律 选 择 时 首 先 实现对弱者利益保护 的目的。公共秩序保 留制度 虽没有与弱者 , 规 定 了适 用 扶 养 权 利 人 惯常 居 所 地 法 ; 是 如 果 适 用 该 法 时抚 利 益 的保 护 有 意 联 系 起 来 , 在 实 际 运 用 中 , 一 定 程 度 上 起 但 但 在 养权 利 人 不 能 从扶 养 义 务人 处 获 得 扶 养 时 , 适 用 抚 养 权 利 人 到 了对 弱 者权 益 保 护 的 作 用 。 则
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探究论文
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探究论文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探究论文一、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理基础及由来“弱者”通常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社会资源占有量较少,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或者在受到侵害后难以凭自身能力来解决的一部分人。
下面就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弱者”的概念做出不同的理解。
所谓社会学上的弱者主要是指在社会上难以保障其自身全部利益,生活质量和水平较低的人群,也包括精神或心理上承受压力较大的人群。
而与此相对应的就是强者,顾名思义强者就是在社会生活中能够用自己的或借助与他人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利益的人群。
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在社会学上弱者与强者的最重要的区别应该是能否保障资源的利益。
从经济学上来看,弱者可有两种类型即已经是贫困者和可能是贫困者,相同点都是因为自身或外界的原因而导致自身防范抵抗市场风险和客观环境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从而在生活上存在极大的问题。
这类人群包括:能力较低的妇女、儿童、老年人、受病毒侵害人群及因自身能力不足而接受社会救济的人群。
但在国际私法中对所谓的“弱者”概念的解释是从法律角度出发的,国际私法保护弱者概念的理解就应该从法律角度出发,是指在有关外国当事人的民商事活动中处在一个没有有利地方的当事人。
他们所处的这种情形主要是因为自身在各方面的不足或外界所造成的,所以,作为国际私法上的弱者应具以下特点:第一、多重身份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使一个人可同时拥有多个身份,弱者也就会可能会同时是妇女、儿童、雇工;第二、法律的规定性。
根据法律的保护性规定而被认为国际私法上的弱者,比如消费者、雇工等;第三、身份条件的不断变化。
作为国际私法上的弱者,其身份可能会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第四、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这就要求必须是符合国际私法关于弱者的定义并且享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体。
二、在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中加入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一)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所谓的法律原则主要是从大的方面对整个法律的制定加以指导的,法律规则则是从小的法律条文对整部法律进行具体规定的。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中,为了保护相对较弱的一方,通常是与国家实力、经济和法律保护能力较强的一方相对而言,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会对其给予特殊的保护待遇。
弱者保护原则的出发点是平衡当事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促进公正和平等的国际交往。
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原则性、相关国际法律文书以及一些具体的措施。
首先,弱者保护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原则性。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方的实力差异往往导致交易的不平等。
一方可能拥有更多资源和信息,而另一方则处于弱势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弱者保护原则可以确保两个当事方在协商和交涉中处于公平和平等的立场。
这是国际社会所秉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对正义的追求。
其次,弱者保护原则在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了明确的反映。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5年通过了《国际销售合同(CISG)》,该公约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设立相关规则,保护相对弱势的国际买方利益。
该公约规定了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的一些特权和救济措施,如解除合同、要求修理或替代品等。
此外,UNCITRAL还通过了其他一些国际公约,如《跨境债务再融资和破产问题公约》和《国际保险标准化公约》,这些公约也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再次,弱者保护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体现。
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常常会考虑当事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并在裁决中给予弱者一定的保护。
在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纠纷中,国际仲裁机构通常会倾向于消费者,尤其是在存在着语言、文化和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
此外,一些国家还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如设立特殊的法律程序和机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等。
最后,弱者保护原则的具体措施可以通过多方面来实现。
一方面,国际私法可以通过设立弱者保护的法律规则和标准来降低不平等关系。
例如,通过设立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和知识产权法等来保护个人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以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为视角
国际私法主要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随着全球化的推进, 跨国婚姻家庭数量逐渐增多,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差 异悬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成为国际私法必须面对 的问题。
三、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概述
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侧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 的利益。这一原则起源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旨在纠正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平 等的情况,确保弱势一方得到公正的待遇。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实现方式主要包 括以下几种:
结果与讨论
通过对文献的综述和案例的分析,本次演示得出以下结论:1)弱者利益保 护原则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具有重要地位;2)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理论层 面,实践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3)在实际案例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仍 面临诸多挑战,如法律适用困难、司法裁判不统一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弱者利 益保护的实践研究;2)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法律地位;3) 提高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确保弱者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结论
本次演示通过对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研究,分析 了如何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利益,避免他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遭受歧视和虐待。针 对现有研究的不足和实践中的挑战,本次演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期为 相关领域的实践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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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利 益保护的必要性
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1、妇女地位:在全球范围内,女性仍然面临着更多的家庭和社会压力。在 涉外婚姻中,如果缺乏对妇女权益的有效保护,可能导致其面临更大的风险和困 境。
2、儿童权益:儿童在涉外婚姻家庭中往往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他们可能 面临文化适应、教育、健康等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得到更多的和保护。
论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张鑫月
( 西北政 法大学 7 1 0 0 6 3 )
【 摘 要】 现今社会 , 国际交往 日益频繁 , 涉外民商事法律 关系 日趋复 杂, 有 关弱 者利 益保 护的 问题逐 渐为 各 国立法和 实践 所重视 , 我 国在 该 方面也 有 了一 定的成 就和 经验 , 但 仍 有些许 不足 , 本 文就这 些不 足提 出
法充分的保护弱者 。 ( 二) 、 弱者 保 护 范 围相 对狭 窄 对弱者概念界 定不 清 的同 时使得 对弱 者 的范 围难 以准 确判 断, 此外 法律适用法仅在涉外 扶养 、 监护 、 父母 子女人身 和财 产关
系、 涉外 消费者合同 、 涉外 劳动合 同、 涉 外产 品责任领域 的法 律适 用规则能够体现 出一定 的对弱者利益 的保护 , 对于涉外收养 、 保险 合 同等国际社会普 遍认为 属于弱者 的范 围并未涉 及 , 这也 是一个 不足 , 需要逐渐在立法 中完善 。
一
性 。这种做法 并不考 虑个 体差 异 , 2 o 世 纪 的冲突 法革 命 , 也使 人 们逐 渐认 识到 , 这种机械 的法律适用 方式 , 并不符合法律对正 义的 追求 , 法律不应 只关 注形式正 义 , 更 应该 注重实质 正义 , 即对 不 同 的主体进行区别对待 , 在制定法律时对弱者进行倾 斜性保护 , 以实 现个 案正义。弱者利益保护 , 就是 在 国际私法 由形式正 义 向实质 正义 转变的背景下逐渐发展起来 的。
( 三) 、 保 护 方 法 不 够 完善
1 、 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规定 为国际私 法的基本原则 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作 为 国际私法 的基 本原则 , 可 以弥 补 国 际私法立法不足 , 对相 关 冲突规范 的制定也具 有指导作 用 。而且 这种做法也得 到了很多 学者 的支持 , “ 李双 元教 授就 认 为将保 护 弱者利 益上升到 国际私法基本 原则 的地位 , 有利 于从整体上 指导 国际私法各个领域 的立法 , 有 利于弥补保 护弱者立法的不足 , 有利 于司法人 员在应用 冲突规范 时进行灵活执 法 , 有利 于 以违反 基本 原则 为由, 排 除冲突规范 指定的但 不利 于保 护弱者的法律 适用 。 ” 2 、 将 有利于弱者保 护的法规定为 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 决法律 冲突 的规 则 固定化 , 使它 成为 国际上公 认 的或 为大多数 国家所采用 的处 理原则 , 以便解决 同类 性质 的法律关 系的法律适用 问题 。将有利 于弱者保护 的法规 定为 系属公式 , 让弱者或法官能够选择适用有利于弱者利益的法 , 弱者 利益将会得到更为完善 的保 护。这种做法还可 以增 强判 决的可预 测性和确定性 , 更好的实现国际私法对实质正义 的追求 。 【 参考文献】
浅议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一
一
追求,注意对 当事人正当利益的保护 。
现 代 国际私 法 在 追 求 程 序 争议 的 同 时, 要 追 求 实质 正 更 义 。通常所说的 “ 实质正义 ”,仅指在一 国国内实体法 范围 内 , 在 国际 私 法案 件 中 , 少 涉 及 两个 以上 竞 相 适用 的法 而 至 律体系 ,在国际私法 中要实现 “ 实质 正义 ”,就必须径直审 查准 据 法 , 断它 是 否 真 正 能够 产 生 适 当 的 结果 。 此 , 实 判 因 “‘ 质正义 ’ 并不是对 ‘ 形式正义’的矫正 , 它们有各 自的内容、 基础和追求, 国际私法本质上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双螺 旋结构 。”现代社会 以抽 象人 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原则, 而弱者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会 在社会交往中特别是在 自身权 益保护 中受到侵害, 弱者身份 的提 出, 是这种一般原则的例外 。这种例外的产生就 是国际 私 法 理 性 追求 主 义 与 人 文 关怀 的重 要 体 现 , 者 保护 是 国家 弱 干 预 渗 入 私法 领 域 、 法 适 应 多样 化 生 活 需 要 、追 求 实质 公 私 平 的结 果 。 国际 私法 的人 文 关 怀 是 国 际私 法 尊 重 人权 和 人 性 在现代各国国际私法制度中体现 出来的新趋 势。
二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的理论价值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咱先说说啥是国际私法吧。
国际私法呢,就像是一个大管家,专门管那些涉及不同国家的民事关系的事儿。
比如说,一个中国人和一个美国人在法国签了个合同,这时候就可能用到国际私法啦。
那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为啥在国际私法里这么重要呢?你想啊,在跨国的各种关系里,总有一些人或者群体是比较弱势的。
比如说消费者,在跨国消费的时候,那可是两眼一抹黑啊。
就像你在国外的网站上买个东西,你可能都不太清楚那边的法律是咋规定的,要是出了问题,你都不知道该找谁。
这时候,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就像一个超级英雄出现啦。
在家庭关系方面也很明显呢。
比如说跨国婚姻里的妇女和儿童。
妇女可能在新的国家里语言不通,对当地的法律也不了解,要是婚姻出了问题,她可能就会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儿童就更不用说啦,他们完全依赖大人,要是在跨国的监护权或者抚养问题上,没有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保护,那可就惨啦。
那这个原则在国际私法里是怎么体现的呢?在冲突规范方面就有体现。
冲突规范就像是一个指南针,告诉大家在不同情况下该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在涉及弱者利益的时候,它就会偏向选择对弱者更有利的法律。
比如说在劳动纠纷里,如果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工人在发达国家打工,在确定适用法律的时候,就可能会考虑选择对工人更有利的法律,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只要对这个弱势的工人有利就行。
在实体法的适用上也有体现哦。
有些国家在制定国际私法规则的时候,就会专门规定一些保护弱者的条款。
比如在产品责任方面,如果一个外国的产品在本国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本国的法律可能就会规定,不管这个产品在它本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在我们国家,就得按照对消费者更有利的方式来处理。
而且啊,国际上也在不断努力让这个原则更好地发挥作用呢。
国际组织和各国之间会进行交流和合作。
就像大家坐在一起商量,怎么能让弱者在跨国关系里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和文化都不太一样,但是大家都知道保护弱者是很重要的,所以就一直在努力协调。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目录摘要 (3)关键词 (3)引言 (3)一、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概述 (4)(一)国际私法中对“弱者”的界定 (4)(二)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5)1.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 (5)2.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的特征 (5)二、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其完善 (6)(一)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6)1. 保护涉外合同中弱者的权益 (6)2. 保护婚姻家庭领域弱者的权益 (7)3. 保护涉外侵权中受害人的权益 (8)(二)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的不足 (8)1. 立法规定过于简单且适用领域狭窄 (8)2. 滥用强制性原则和过度限制意思自治 (9)3. 保护弱者尚未成为国际私法立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9)(三)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9)1. 加快国际私法立法的步伐 (9)2. 将强制性原则与冲突规范有机结合起来 (10)3. 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10)三、我国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10)(一)我国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保护在立法中的体现 (10)(二)在立法上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12)1.构建多层次的法律制度保护 (12)2.吸取国外国际私法弱者保护的经验和教训 (12)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摘要:弱者保护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宗旨是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达到实质公平的目的。
本文主要阐述了弱者保护原则中弱者在国际私法中的范围及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但其对弱者保护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规定了诸多弱者保护条款,并在对弱者保护条款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的弱者保护原则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弱者原则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国际间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全球经济走向一体化,但由于参与经济交流的双方主体之间并不必然是平等和公平的,劣势地位的当事人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保护涉外民商事交往过程中的处于不利地位或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成为必要。
试析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的原则
试析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的原则论文摘要在各国经济发展存在巨大差异的今天,弱者利益保护原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可。
本文从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本身入手,研究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国际立法、国内立法,并据以总结其不足。
通过以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础,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从而提出改革建议。
论文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经指出:“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欢死嘟?0世纪之后发现,20世纪法律史的演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契约到身份”的这样一个过程。
?Q很多国家在国内实体法中详实了保护特定人员如消费者、妇女、子女的相关条文,以间接调整为主的国际私法也有所体现。
施米托夫早在《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就认识到国际贸易保护若放当事人的利益,不仅是正义的需要,而且是发达国家自我利益的需要。
?ǜニ固岢隽巳跽呃嫖畔冉峁?ldquo;优先原则”。
?S弗朗西斯卡基斯提出的“直接适用的法”理论也包含有保护弱者利益的判断标准。
?纱丝杉仕椒ㄊ鱼邢虑康鞫匀跽呃娴谋;な谴笫扑鳌?/p>一、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阐释(一)弱者的界定从目前情况看,各国对弱者的内涵、外延并没有一个统一界定,国际私法中关于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当事人列为下述几类:一是家庭、婚姻领域中的妇女、婚生和非婚生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被抚养人;二是合同领域中的特定当事方,譬如消费者、雇员等;三是在侵权领域中的被侵权方,不管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的受害方。
事实上,弱者的范围远远超出上述列举,这因为造成弱者地位的原因的复杂性,如有的是单纯由于生理、家庭背景等个人因素导致的不利状态,有的是因为市场力量不平衡导致的经济地位悬殊,还有的是因为在知识、技术和信息方面不对等而产生的强弱之分。
因此,笔者认为,国际私法上弱者身份的确定实际上就是一个比较的过程,国际私法的弱者即为特定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劣势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
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在多数国际私法关于保护弱者的立法中都体现为实质正义与人权保护的价值追求。
我国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也无例外,以实质正义与人权保护作为其价值基础。
无论是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方面,还是在消费者合同、劳动合同、产品责任等方面,都以保护弱者利益为基本理念。
1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1.1弱者与弱者利益保护“弱者”是一个相对的并且处在变动之中的概念。
综合各国国内立法实践与国际条约来看,国际私法领域内的“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弱者”是一个相对的并且处在变动之中的概念。
综合各国国内立法实践与国际条约来看,国际私法领域内的“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可划分为以下四类:第一,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因传统影响与自然原因而处于相对不利状态的一方,如妇女、未成年人、被抚养人、被监护人等;第二,合同领域内的特定方,即由于合同自由被强者所利用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如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第三,侵权行为中的被侵权人;第四,发展中国家及其特定当事方。
这种弱势或者不利地位既有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方面,亦可能体现为可获信息不对称、社会地位不对等。
出于种种现实原因,处于弱势或不利地位的一方的合法民商事权利都更有可能被侵犯,因其处在更易被欺诈、压迫的位置。
而所谓的“弱者利益保护”,指的是法律并不基于抽象人格给予人人一致性的本文由收集整理保护,而是依据个人具体的社会身份与社会关系,界定其相对弱势的地位,随之予以其较为特殊的或倾斜性的保护。
再由法律予以特殊或倾斜性的保护。
论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的保护
段 立 星
摘 要 :公 平 和 正 义 是 法律 的 价值 追 求 ,人 人 平 等 是 人 类社 会 的理 想状 态 ,然 而 由于 社 会 的 进 步和 全球 化 的 发 展 ,社 会 出现 了 强 者 和 弱者 、富有和贫穷,虽然无法阻止这种 不平等现 象的 出现 ,但 是人 类可以借助法律去矫正这种不平 等,通过制定 国际私 法规 则,对弱者利 益 进 行 特 殊 保 护 ,从 而 实现 法 律 的 公 平 和 正 义 。
弱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它并没有一个 明确定义 。因此 ,在 国际私 法领域 ,各个学者对于弱者含义 的理解也不 尽相同 。有人认 为 :“ 国际 私法层面上的 ‘ 弱者 ’是 指 在 涉 外 民 商 事 法 律 关 系 中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或 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还有学者认为:“ 国际私法 中的 ‘ 弱势群体’是指 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处 于不利地位 的一方。 ” 本人 认 为 ,国际私 法领 域的弱 者是 指在 涉外 民商事 法律关 系 中 因客 观原 因其 处于弱势或者不利地位 ,国际私法予以倾斜 陛保护的一方当事人。 ( 二 ) 国际 私 法 中弱 者 的 范 围 随着社会 的不断发展 ,弱者 的范 围也是处于变动之中 ,但是就 目前 而言 ,国际私法领域弱者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下方面 :第一 ,婚姻家庭关 系领域包括妇女 、子女 、被监护人 、被收养人 、被抚养人等 。第二 ,合 同领域包括消费者 、投保人 、劳动者 、承租人 、中小企业等 。第 三,侵 权领域 中的受害人。第 四,国际关系领域 中的发展中国家。 = 、国 际私 法 中弱 者 的 法 律 特征 虽然在国际私法领域弱者没有统一的定义 ,但是关于弱者确有其共 同的特征。 ( 一) 身份的相对性 。身份 的相 对性是 弱者一个 比较突 出的特 征。 贫富 、强弱都是相对 的概念。一个人 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中是 弱者 ,但 是 在另一个法律 关系中可能就是一个强者。一个男人作为一个 消费 者就属 于弱者 ,但是在婚娴关 系中,对于妇女来说 就是一个 强者。同样 ,一个 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个弱者 ,但是相对 于她 的子女 而言 ,她就属 于强者 。因此 ,身份 的相对性是弱者的一个 重要特征 。 ( 二 )身份 的变动性 。由于事物是 不断变化发 展的 ,弱者 的身份也 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会 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家庭 中的子女在未 成 年 时属 于弱 者 ,但 是 随着 时 间 的转 移 ,子 女 长 大 成 人 ,父 母 老 去 , 当 时作为弱者的子女会 成为强者 ,当时处 于强者 地位 的妇女却 成 为了弱 者 。 因此 ,弱 者 的 身 份 是不 断 变动 的 。 ( 三 ) 身份 的 独 立性 。在 法 律 关 系 中 ,弱 者 的 身 份 是 独 立 的 ,不 依 附于任何人 ,弱者可以 自主决定是否与其他弱者或者强者建立或者解 除 法律关 系,而不需要得到其他人的认可 。 ( 四) 身份的客观性 。弱者 的身份是客 观存在 的,它不 会随着 当事 人 的 主 观 意志 而 转 移 。 三 、国 际私 法 保 护 弱 者 的 方法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的方法可以分 为直接方法和间接方法。
本科毕业设计-探讨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的保护问题
AbstractAs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activities has been expanding in a rapid speed , at present a lot of countries not only in their own entity law, but also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begin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special status -- the protection of the weak. Protection the rights of the weak has gained a widely application in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But throughout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ws in protecting of the weak, some shortages like the narrow range of the objects, the disadvantages of protection method are still existing. Therefore, we should focus more on substantial justice than formalistic justice, because only doing that can the interest of the weak be maintained,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activities be well development, the highest value of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be achieved .So the author strives to analyze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ng the interest of the weak ,the specific rules in maintain the rights of the weak and the reflection on th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 China and so on. We hope that legislators can establish protection the interest of the weak to be a basic principle and set up “the benefit to the weak” as a formula .Key word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the interest of the weak;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探讨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国际私法层面上的弱者,是指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主要包括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确认是否有婚生地位的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被抚养人等,涉外侵权中的受害一方,涉外合同领域消费者合同中的消费者及雇佣合同中的被雇用人等。
浅谈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制度
浅谈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制度作者:朱芮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10期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制度进行研究,了解我国私法中弱者保护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成因,并提出与之相应的解决策略。
通过结合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制度的积极意义,对弱者的司法权益建设问题进行简略的探讨与分析,由此促进弱者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健全,希望能够为弱者司法权益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与发展提供助力与思考。
关键词:弱者;国际私法;保护制度一、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制度的概念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制度的界说是指在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中,运用相应的弱者保护概念,通过一些特定的法律法规进而使实质正义能够进行一定的规范。
与人权保护概念相同,弱者保护同样是国际私法中对法律选择实质性正义进行探索的重要动力。
人权保护会使国际私法在对诸如婚姻家庭等诸多方面进行考量时对当事人的意愿予以最大程度的尊重,例如,对抚养权等问题进行考量时,会对被抚养人的自身意愿进行相应的考量。
而弱者保护则是基于合同当事人之间所处的地位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予以相应的限制。
在一些具有特殊条件下的涉外合同履行中,对相应的法律条款及具有纠纷的相应协议予以法律层面的否认[1]。
通过立法的方式对某个特定的法律予以直接规定,或对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规定与要求,再或者在处理时对弱势方的权利予以进一步的增强。
二、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制度(一)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制度的界说我国于201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进而对弱者保护的适用方法进行了一定的阐释。
从现实角度讲,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操作性进步。
但《法律适用法》在具体的使用中与我国相应的国际私法研究观点同样,因此对弱者保护的概念以及人权保护的概念存在一定的混淆问题。
在《法律适用法》中所阐释的弱者保护制度,整体立法的概念是基于在一定的涉外家庭关系当中,并没有对雇佣合同以及相应的涉外消费者合同予以充分的考量[2]。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解读
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原则解读内容摘要:人权保护的理念及国际私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取向,决定了国际私法应当对弱者进行保护。
本文认为国际私法应将保护弱者原则确定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使其发挥立法准则等功效。
在具体运用该基本原则时还应注意“度”等问题。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基本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弱者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由于自然或社会原因而导致利益实现困难,因而需要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当事人。
目前许多国家不仅在自己的实体法中,而且也从国际私法角度开始关注对特定身份者—弱者的保护。
但纵观国际国内国际私法立法对弱者的保护,都存在保护对象范围狭窄,保护方法不足等缺陷,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从根源上将保护弱者原则确立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将保护弱者原则确立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原因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规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它具有覆盖面广、稳定性强和具有宏观指导性等特点。
不是所有的活动中都需要原则,需要原则之处,是各种没有系统的理解就无法进行的活动。
原则的获得是通过反映一项活动的性质和意义,分析应该使那些从事活动者去做什么,并将反映分析的结果系统地表述为他们在自己的行为中必须努力满足的要求。
当原则被系统表述时,所表述的是蕴含于活动自身的某种东西。
原则通过系统表述得以明确,并因而成为明智行为的基础。
随之而来的是,原则和以其为原则的活动,构成了一种逻辑关系。
从事这些活动就应该是按照它们的原则行事。
法律原则中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保护弱者原则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该原则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弱者原则能够体现国际私法的基本精神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它反映了立法者的选择模式。
比如在秩序和自由之间是选择秩序还是自由?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是选择公平还是效率?这些都反映着法的基本精神。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只有在张扬人类理性,表达人类理想,实现人类信仰的时候,法的统治才不致于成为奴役人的工具,而成为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实现美好愿望的阶梯,才能最终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
国际私法论文:浅析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
国际私法论文:浅析我国国际私法中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平等因素的增加,弱者权益的保护日益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理念。
许多国家在国际私法立法中确立了弱者保护原则。
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对国际私法领域弱者权益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
但是,这种保护仍不全面,并不能表明我国国际私法已经确立了弱者保护原则。
我国国际私法在确立弱者保护原则方面仍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保护原则社会性资源一、弱者保护原则概述(一)弱者保护原则的概念对弱者保护原则这一概念进行解释,首先必须对“弱者”一词进行界定。
经济学对弱者的界定主要是从主体的经济能力这一方面来考量。
社会学则定义弱者为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的特殊社会群体。
相较于经济学和社会学,法学更侧重于从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进行界定。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应界定为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因社会条件或个人能力等客观原因而处于弱势地位和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如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确认是否婚生地位的子女、被监护人、被收养人、被扶养人;涉外侵权中的受害人,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的受害人等。
基于此,国际私法中的弱者保护原则是指在制定、运用、实施和解释国际私法时,应侧重于保护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弱者的合法权益。
(二)弱者保护原则的兴起保护弱者的理念兴起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
这一理念的兴起有着深刻的背景。
第一,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学思潮是保护弱者原则出现的社会背景,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发展是其兴起的直接原因。
随着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爆发,国际私法开始考察冲突规则的社会基础及社会功效。
较之过去,更加强调平等与博爱,对个人利益也日渐重视,但此阶段主要追求的平等已不再是形式平等而是发展后的实质平等。
第二,人权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促使了弱者保护原则的发展。
美国学者西蒙尼德斯教授总结认为:“在20世纪末期,越来越多的法律选择规则更为公开和直接地有利于法律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
弱者利益的国际私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弱者利益的国际私法保护的开题报告本文旨在探讨弱者利益的国际私法保护。
随着国际交流和全球化的日益加深,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跨越国界的情况变得越来越普遍。
但是,在跨境交易和跨境关系中,弱势人群往往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国际私法应该如何保护弱者的利益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介绍国际私法的概念和作用。
国际私法是指涉及跨境事务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因此需要国际私法作为一种公认的法律体系来调整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的主要作用是解决跨境涉及法律问题的矛盾和冲突。
第二部分,分析国际私法对弱势人群的保护。
在跨境交易和关系中,弱势人群通常没有足够的资源和信息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国际私法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弱势人群的利益,例如规定合同解释的规则、合同的无效和不可执行以及对消费者保护的规定等。
第三部分,探讨弱势人群在跨境争端解决中的保护。
跨境争端解决的程序涉及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时会使弱势人群陷入不利地位。
因此,国际私法应该规定适用于弱势人群的争端解决机制。
例如,双方合同必须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端,或者设立专门的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跨境争端,以保护弱势人群的权益。
第四部分,总结和展望。
本文将总结国际私法对弱势人群的保护方法和措施,并展望未来国际私法在弱势人群保护方面的发展。
同时提出进一步深化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利益的可行性建议。
总之,保护弱势人群的权益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国际私法作为跨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领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的研究对于完善国际私法体系、推动国际法律规则的发展和保护弱势人群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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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 是人的尊严与尊重的捍卫, 是人的自由与解放。人文精神重视终 极追求, 执着探求超越现实的理想世界和理想人格, 高扬人的价值, 追 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实现, 谋求个性解放, 建立人际间的自由、平 等关系, 实现自身的价值。[5]人文精神奠定了国际私法的理性基础。 理性主义对国际私法主义的影响最为深远, 不仅表现在理性是国际私 法的固有内涵, 而且还表现在理性追求是国际私法始终如一的关怀。 现代社会以抽象人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
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脆弱群体一部分己经是贫困者,另一部分
是潜在的贫困者。"[1] 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
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的特殊社会
群体。[2] 研究国际私法对弱者权益的保护,那么对弱者的界定就应该从法
律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社会弱者是政治力量低下、在竞争中处于
不利地位而需要用政策、法律来维护其正当利益的人,包括残疾人、儿
童、妇女、老年人以及在民商事交往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等。
二、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的理论价值体现
从法理学上来看,正因这一价值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价值,是
法的基本标准、法的评价体系,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因此,国际
私法中保护弱者的原则能很好地体现出这一价值,这也私法中强调"实质正义",是因为通常 所说的"实质正义",仅指在一国国内实体法范围内,而在国际私法案 件中,至少涉及两个以上竞相适用的法律体系,在国际私法中要实现" 实质正义",就必须径直审查准据法,判断它是否真正能够产生适当的 结果。因此,"实质正义"并不是对"形式正义"的矫正,它们有各自的内 容、基础和追求,国际私法本质上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双螺旋" 结构。[4]
参考文献: [1] 沈红《: 中国贫困状况与扶贫形势分析》,载汝信、卢学艺、单天 伦主编《: 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8 年版。 [2]陈成文,社会弱者论,时事出版社 2000 年版。 [3]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4]徐文菊,论国际私法中保护弱者权益的法理学基础,法制与社 会,2007,3。 [5]姚建宗. 法治的人文关怀 .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0 , (3) 。 [6]徐冬根. 国际私法趋势论.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153。 作者简介:王硕,女,汉族,新疆乌鲁木齐人,出生于 1985 年 4 月,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 2006 级硕士研究生。
非从法律诞生之日起就是存在的,是随着人们对于理论问题研究的深
入和立法实践的发展,对于弱者利益的保护才开始被重视。进入二十
世纪以来,伴随着人文精神的产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确立,越
发凸显出保护弱者法律完善的必要性。因此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
思索和探究如何在国际私法中更好的保护弱者利益。
对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研究不是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离经叛道,而 是反映了价值追求目标的多元化和多层次性及国家力量渗入国际私
果和社会效果的必要因素。众所周知,我们把正义分为程序正义和实
体正义,所谓程序正义,就是指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实质正
义是指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3]国际私法的 冲突规范历来主要使用一些具有空间场所意义或者可以场所化的事
实因素来指定应适用的准据法,故许久以来多被学者指责它虽具有法 律规范所应有的确定性, 但缺乏灵活性, 它只追求"冲突正义", 忽视"实 体正义"。冲突上的冲突法主要由仅作"管辖权选择的冲突规则"所构 成,法官只需要根据这种冲突规则的指引去适用某一国家的实体法来 判定案件的情况。至于"实体正义"能否实现, 依赖于根据冲突规则指 引适用某一国家的实体法。现代国际私法在追求程序争议的同时,更
般原则, 弱者身份的提出, 是这种一般原则的例外。这种例外的产生
就是人文精神的重要体现。弱者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会在社会交往中 特别是在自身权益保护中受到侵害。弱者保护是国家干预渗入私法 领域、私法适应多样化生活需要、追求实质公平的结果。
三、保护弱者的法理基础在实践中的体现 现代国际私法不再仅仅满足于法律适用形式上的公平和正义,而 是应同时达到法律适用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适当国家"的法律必然 是"适当的法律",这种适当性应从法律适用的实质意义上,而不是仅 仅从法律适用的空间意义上来界定。超越形式公平,追求实质公平, 是现代国际私法许多新学说的一种很明显的趋势。国际私法在对社 会实质正义追求和弱者利益保护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处理涉外民商事问题时,要贯彻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 则,这就需要贯彻一个原则,即"有利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美国学 者克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和卡弗斯提出的"优先原则",这是一个扶 弱抑强的利益平衡原则。[6]"有利原则"的倡导和在国际私法中的推 广与运用,为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的弱者保护其自身权利提供了保障。 其次,在某些合同关系中,意思自治的原则也是被广泛应用的,而 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由此可能会导致双方地位 的不平等,进而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如果不对意思自治原则加以限 制,那么另一方当事人会利用意思自治原则从中获益,侵害处于弱势 地位当事人的利益。 (二)在调整国际私法关系中,要重视冲突规范中关于保护弱者的 基本原则。在国际私法中,要看到公共秩序保留对保护弱者利益的保 护。公共利益秩序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该适用外国法时, 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础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 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这在很大程度上,为 国家保护本国弱方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法律依据。但是, 在各国的私法实践中,公共秩序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国主权观念的需 要,是一种政治上的需求,因此,要慎重使用该原则。 另外,要看到直接适用的法的作用。传统的国际私法规范大多为 任意性的规范,随着国家之间民事交往的频繁进行,国家有越来越多 的特殊利益需要保护,于是国家开始注重以强行法、禁止性规范或者 其他方式保护本国在某些方面的特殊利益,从而排斥外国法的适用。 直接适用的法的出现,打破了冲突规范一统涉外民事关系领域的局 面,是形式正义和实体正义融合的表现,它有利于强化对弱者利益的 保护,尤其是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贫 富的差距,每个国家的人口中富人和穷人的差距,雇主与劳动者的差 距,以及企业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利益上的一切 对立都还存在,因此,在国际私法处理上述种种跨国性的私法问题时, 应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原则,而不应该被视为一个无关 紧要的问题。保护弱者是人类高度文明在法律上的昭示,是法律人文 关怀的重要体现,是国际私法价值取向的终极目标,也是我们构建和谐 社会的必经之路。
2008 年 6 期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法学研究
国际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问题的探究
□ 王硕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西安 710063)
摘 要: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国际私法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弱者 弱者利益 实质正义 人文精神
随着正义观念的不断发展,对于哪些利益需要保护,如何保护都
成了人们越来越关心的问题。而"弱者"这个概念历来都是存在着的, 这也是世界的发展在人类社会中的必然反映,对于弱者的法律保护并
法领域的客观现状,反映了国际私法的"活法性"。遗憾的是,相对于其 他法律部门而言,目前在保护弱者的问题上,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其理论 研究都严重滞后。
一、如何界定"弱者" "弱者"通常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因生理、心理或社会因素而陷于困 境的人。对弱者的界定,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解释:
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弱者就是贫困群体的一部分,"由于各种外在 和内在的原因,他们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