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20120907111105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质量标准化建设,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煤矿事故发生,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详细阐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的目的是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煤矿安全工作的质量标准化水平。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拥有、管理和运营煤矿的相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管理机构。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2.1 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的计划、审批资金使用申请、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2.2 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专用账户,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负责人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3.1 标准化建设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可用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项目,包括安全生产设备、仪器仪表、标准化建设的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人员奖励等。
3.2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可用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包括应急设备、物资的采购、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的费用等。
3.3 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可用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工作,包括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设立、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抽查检验等费用。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4.1 申请申请单位应向管理委员会递交资金申请书,详细说明需要资金支持的项目、资金用途、预算及计划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审批管理委员会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批准拨款,否则将被驳回,驳回决定应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安监局、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煤矿安全监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安监局、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财企[2012]13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2.11.21【实施日期】2012.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安监局、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通知(冀财企〔2012〕131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属煤炭企业:现将《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财建〔2012〕818号)、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关于做好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组织申报2011年度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项目条件和奖励范围(一)符合《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209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关闭退出煤矿应在当年按标准关闭到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已注销,并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公告。
(三)改造升级煤矿必须符合项目设计批复,并通过竣工验收,产能必须提高两个设计档次及以上;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四)兼并重组煤矿必须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主体企业实现对被兼并重组煤矿的绝对控股,并完成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及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
(五)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六)奖励范围主要指淘汰前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化培训、检测设备购置、安全整改等相关支出。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
第四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划拨、下达、使用和监督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金的划拨和下达第五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按年度划拨、下达。
第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划拨原则为“倾斜、先进、敏捷”。
第七条划拨资金的40%以上应用于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提升煤矿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和标准化水平。
第八条划拨资金的30%以上应用于购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测设备,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划拨资金的30%以下应用于煤矿安全整改工作,解决煤矿生产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第十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下达应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确定的项目和金额进行。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私分或滥用资金。
第十二条使用资金应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且合理、合规、合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资金应按照招投标和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保购买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购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整改工作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和整改方案进行,确保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变化,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等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煤炭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第三条煤矿安全改造专项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矿企业加快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健全煤炭储备体系,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设备升级、系统改造和工程建设,煤矿灾害治理工程技术支撑平台,煤炭储备能力建设。
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
第四条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部及有关中央企业等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申报,国家集中安排,切块或直接下达。
对于切块下达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要明确投资安排方式。
对于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切块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按规定时限将切块资金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
对于煤炭储备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具体项目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提出绩效目标和工作要求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额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矿矿第一条煤矿安全改造矿矿金矿目~是指以投矿矿助方式使用国中央矿算投矿的煤矿安全技矿改造矿目。
内第二条矿充分利用家政策~不提高企矿安全~要国断状况求公司所各矿位矿申矿煤矿安全改造矿矿金矿目。
属极国第三条矿矿范矿目建矿程序~保矿矿矿矿金合理、安全、高效使用~确保矿目矿利矿施~根据有矿法律法矿~矿合公司矿矿~制定本矿法。
第四条公司在河北省所各煤矿安全改造矿矿金矿目~内属国均适用此矿法。
河北省外所公司的煤矿安全改造矿矿金矿目~由所公司属国属根据地主管部矿要求~自行矿矿材料申矿~矿矿矿目矿施管理。
矿目矿当并国将划家批准后~需矿目相矿材料矿公司矿矿展部矿案。
第二章机矿置构第五条矿矿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改造矿矿金矿目管理~矿范矿目国运确作程序~保矿目高效推矿~公司成立煤矿安全改造矿矿金矿目国管理小矿~成矿如下,矿矿,矿工程矿成矿,矿矿展部、地矿部、通矿部、机矿部、矿山安全部、矿矿部、物矿划部、基建部、矿矿站、矿矿部、矿委矿察部等部矿矿矿人及此矿工作矿矿矿矿人。
管理小矿下矿煤矿安全改造矿矿金矿目矿公室~矿公室矿在矿矿展国划部。
1第六条各矿成立由矿工程矿矿矿的相矿管理机~矿矿本矿安全改构造矿目投矿矿矿制、上矿~矿矿目矿施、矿金使用、工程矿量矿督矿矿、竣工矿划收等矿行全矿程管理。
第三章矿目矿制申矿第七条矿目申矿材料的矿制。
根据煤矿安全改造矿矿金矿目的国要求~由各矿根据煤矿安全生矿矿矿需要~矿矿矿制本矿矿目建矿矿和相矿材料~于每年6月底之前上矿公司矿矿展部。
划第八条公司矿矿展部矿各矿上矿材料整理矿矿后~根据矿矿分工划~分矿管理小矿各矿矿成矿矿核~矿核完矿后由矿矿展部矿矿修改形成矿制可划研划的基矿材料~矿公司主管矿矿;矿目管理小矿矿矿,矿定同意后~矿矿展部矿矿委托有矿矿的矿矿矿位矿制矿目可行性究矿告。
研第九条煤矿安全改造矿矿金矿目由国矿矿展部按照家有矿管划国理矿定~矿一整理申矿。
第四章矿目矿施管理第十条公司各矿是煤矿安全改造矿目矿施主和矿任主。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质量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专项支持基金、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
第四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推进和实施,包括标准筹划编制、标准宣传培训、标准化示范示范、标准检验认证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预算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请、审批、拨付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和安全使用。
第二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六条煤矿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标准化建设需要,向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
第七条煤矿企业申请资金时应填写申请表,详细说明标准化工作方案、操作流程和资金用途,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程序予以批准。
第九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拨付主要由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按照煤矿企业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拨付。
第十条煤矿企业在接到资金拨付通知后,应按照拨付额度和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做好资金的合理安排和预算管理。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在使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申请批准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使用,严禁挪用、截留和私分资金。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权限和责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合理。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根据资金使用的需要,在相关领域和环节组织招标投标,确保使用资金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账务核算体系,保证资金使用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的情况和进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质量和技术监督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适用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修订和推广煤矿安全质量标准以及提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等活动。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指导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煤矿企业申请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应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申请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煤矿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需求和实施能力;(二)有关质量标准化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应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求编制,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和时间进度。
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应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报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通过后,煤矿企业可以按照计划安排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使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要明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不得挪用或违规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要求,及时完成使用任务,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使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应依法依规进行采购和招标,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正、公平。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前言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稳步推进,国家印发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等方面,加强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支持,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和质量水平。
一、适用范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获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认证或实现安全生产质量提升的煤矿企业。
二、资金申请和审核1.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办法所列资金项目,编制《安全生产质量提升计划》,并在工作计划中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2.煤矿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填写《安全生产质量提升项目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相关部门。
3.相关部门应对煤矿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资金管理和监督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加强资金审计工作。
2.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及时更新、完善资金使用记录,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的,须提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计划,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3.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如发现煤矿企业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虚报冒领资金等情况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资金项目以下项目可纳入安全生产质量提升项目申请范围:1.建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系统,参加管理体系认证等2.安全培训和技能竞赛等3.安全防护设施、装备等购置4.安全生产检测设备、设施等购置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防范措施开展等6.安全文化宣传与普及等五、资金发放和使用煤矿企业在按照规定编制好《安全生产质量提升计划》、填写好《安全生产质量提升项目申请书》并通过审核后,相应的专项资金将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
煤矿企业应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及时更新、完善专项资金使用记录,并在相关部门要求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
煤炭行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方案
煤炭行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方案为规范我区煤炭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X政办〔X〕123号)、《X市煤炭行业企业结构调整中央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X经信煤管〔X〕19号)、《X 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X政综〔X〕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1.坚持中央专项奖补资金专款专用,用于推动我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2.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统筹的原则。
二、奖补资金标准1.化解过剩产能量分配资金=全区年度奖补总资金×70%×煤矿实际化解产能量/全区年度实际化解产能总量。
2.安置职工人数分配资金=全区年度奖补总资金×30%×煤矿实际化解产能量/全区年度实际化解产能总量。
X年度专项奖补资金的分配,由区煤管局专题向区政府报告。
三、奖补资金发放程序(一)上级政府部门下拨专项奖补资金至区财政局国库后,由区煤管局通知关闭小煤矿申领,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奖补资金:1.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加盖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后报区煤管局;煤矿企业办理申领奖补资金的人员必须是持有本企业全体股东授权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受委托人;2.区煤管局审核同意后向区政府提出发放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发放奖补资金。
(二)企业申请专项奖补资金需提交材料:1.煤矿企业申请专项奖补资金报告;2.区煤管局在《X日报》或区政府网站上公告发放已关闭煤矿企业奖补资金的公告证明凭证;3.省、市、区政府部门关闭验收后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4.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5.煤矿企业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当场对比原件);6.煤矿企业最近一次经登记备案的企业章程和全体股东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全体股东是指经工商部门登记生效后、最近一次经法定程序修改的企业章程中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7.煤矿企业对公账户,奖补资金汇入对公账户;若煤矿企业无对公账户,则提供法人代表银行账户,并由全体股东签章的认可书(全体股东是指经工商部门登记生效后、最近一次经法定程序修改的企业章程中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8.提交其他需补正的材料。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有效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质量提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由财政予以拨付,并按照年度计划进行使用。
三、资金管理1.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专项资金由煤矿联合会统一管理,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管和报账工作。
2. 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以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目的,确保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资金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项目的建设和改造,包括设备采购、安全培训、技术推广等方面。
4. 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需提前编制项目计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拨付和报账。
四、项目管理1. 项目认定:资金使用单位应提出项目申请,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计划和预算,经煤矿联合会审核认定后方可实施。
2.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应按照计划进行,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达标。
3.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煤矿联合会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资金的报销。
五、资金监管1. 资金监管机构:煤矿联合会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管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资金监管措施: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六、资金使用效益评估1. 资金使用效益评估:资金使用单位应对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估,包括安全质量的提升、经济效益的增加等方面。
2. 资金使用效益报告:每年底,资金使用单位应向煤矿联合会提交资金使用效益报告,以便于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以及为下一年度的计划制定提供参考。
七、违规处理对于挪用、私分、滥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煤矿联合会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明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方式,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效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工作质量的提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本(2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的煤矿安全生产单位。
第三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是指为推进我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由相关机构划拨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单位在年度计划编制时,应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需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计划资金用途和申请金额。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单位应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经核实后报送上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
第六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按照相关程序,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评审和审批,并将批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资金用途和金额执行,不得超出批准范围或私自改变用途。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八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台账,记录详细的资金流向和用途,以便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考核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定期组织资金使用管理的考核和评估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考核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所有。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解释和裁决。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变化,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等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煤炭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煤炭储备能力建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第三条煤矿安全改造专项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矿企业加快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健全煤炭储备体系,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设备升级、系统改造和工程建设,煤矿灾害治理工程技术支撑平台,煤炭储备能力建设。
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
第四条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专项资金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部及有关中央企业等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申报,国家集中安排,切块或直接下达。
对于切块下达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安排到具体项目时要明确投资安排方式。
对于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切块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绩效目标、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单位按规定时限将切块资金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
对于煤炭储备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具体项目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提出绩效目标和工作要求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额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但同时也是危险性极高的行业,煤矿事故频发,每年都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提高煤矿生产的质量和效益,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我国出台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视,越来越多的煤矿企业开始进行安全改造项目。
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存在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清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国制定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内容和主要条款《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共有30条,主要内容如下:1.管理体制: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机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改造项目。
2.项目立项:煤矿企业应当依据煤矿安全技术要求和工作安排,确定安全改造项目的内容、标准、及需要的投资、期限等。
3.项目审批:煤矿企业应当将安全改造项目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
4.专项资金管理: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对安全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5.项目实施: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标准和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项目质量、期限和安全。
6.验收和评估:煤矿企业应当对安全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估,检查项目实施结果,确保项目完成标准和要求。
三、作用和意义《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1.规范安全改造项目的管理,避免因为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清导致的项目滞后、拖延和人员伤亡等问题的发生。
2.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管,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益,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3.加强对企业投资和成本的管理,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导致煤矿企业存在一定的违反管理办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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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是指以投资补助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条为充分利用国家政策,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状况,要求公司所属各单位积极申请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
第三条为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保证专项资金合理、安全、高效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在河北省内所属各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均适用此办法。
河北省外所属公司的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由所属公司根据当地主管部门要求,自行组织材料申报,并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项目经国家批准后,需将项目相关材料报公司规划发展部备案。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运作程序,确保项目高效推进,公司成立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规划发展部、地测部、通风部、机电部、矿山安全部、财务部、物资部、基建部、质监站、审计部、纪委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及此项工作专职负责人。
管理小组下设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发展部。
第六条各矿成立由总工程师牵头的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矿安全改造项目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项目编制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材料的编制。
根据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的要求,由各矿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矿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材料,于每年6月底之前上报公司规划发展部。
第八条公司规划发展部对各矿上报材料整理汇总后,根据专业分工,分发管理小组各专业成员审核,审核完毕后由规划发展部汇总修改形成编制可研的基础材料,经公司主管领导(项目管理小组组长)审定同意后,规划发展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由规划发展部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统一整理申报。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公司各矿是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有关各矿要按照公司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作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要同时上报并单独编制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项目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企业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严格资金管理。
国补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负责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各项建设资金,对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各矿财务部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规定,设置专门账簿,单独记账,单独核算,配备专门会计人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列入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计划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
列入计划的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规范运作。
第十五条实施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公司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小组按季、年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国补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项目进度,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于15天内将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报公司规划发展部,规划发展部负责整理存档。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小组成员要认真对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全力配合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项目竣工后跟踪管理和安全培训工作,注重投资效果。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各矿要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各矿要明确一名项目联系人,定期报告项目进度。
每月5日前,各矿根据项目上月完成情况编制月(季、年)度统计报表及相关总结分析材料,经业务部门审核后,报规划发展部。
第二十条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合理使用,项目规范运作,充分调动项目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公司建立项目管理奖励制度,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除适用本办法外,同时执行公司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冀中股份规字[2012]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