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主要条款
2024版UCP600主要条款解读课件pptx
结算与归档
开证行与申请人进行最终结算,并将 相关文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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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偿与付款
议付行将单据提交给开证行进行索偿, 开证行审核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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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主要条款解读
适用范围和定义条款
适用范围
UCP600适用于所有在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备 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加强了风险管理 UCP600强调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要求进出口 商在贸易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降低了贸 易风险。
UCP600在国际贸易风险防范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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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风险识别机制
UCP600通过明确的规定和条款,帮助进出口商识别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使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02
建立了风险控制框架
UCP600为进出口商提供了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框架,包括风险评估、
单据审核与付款条款
单据审核
指定银行在收到单据后,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应遵循“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确保 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严格一致。
付款
在单据审核无误后,指定银行应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方式进 行付款。若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单据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 不符点,则视为接受单据并承担付款责任。
UCP600主要条款回顾
适用范围和定义
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
UCP600适用于所有在信用证中明确表明遵 循UCP600的交易,并对信用证、申请人、 受益人等关键术语进行了定义。
UCP600规定了信用证的形式、通知方式以 及修改和撤销的程序。
单据审核标准
拒付与追索权
UCP600确立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以及“表面相符”等单据审核标准。
ucp600条款内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
此惯例旨在明确信用证有关术语的定义及其解释,以及规定了信用证有关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具体来说,UCP600定义了一些特定的词汇,例如: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相符提示意指与中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保兑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相符提示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此外,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内容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
UCP600(中英文)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UCP600)(ICC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第1条 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在信用证条文明确表明其将受该规则约束的情况下,适用于所有跟单信用证(以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明确地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信用证所有各有关方均有约束力。
Article 2 Definitions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ules:Advis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vises the credit at the request of the issuing bank. Applicant means 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Banking day means a day on which a bank is regularly open at the place at which an act subject to these rules is to be performed.Beneficiary means the party in whose favour a credit is issued.Complying presentation means a presentation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se rules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Confirmation mean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 in addition to that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or negotia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Confirming bank means the bank that adds its confirmation to a credit upon the issuing bank’s au thorization or request.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Honour means:1本中译本由姚新超根据UCP600英文版整理而成,并非正式译文,仅供学习和参考之用。
UCP600条款及案例解析
◆ purchase--means:
1)The nominated bank advances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or 2) The nominated bank agrees to advance funds to the beneficiary (at a later date).
☆相符提示/交单的三要素: 1)与信用证条款一致 2)与UCP600条款一致 3)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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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Article 2
◆hono(u)r: 《新英汉词典》:承兑,承认并如期付款;(喻)实践,允准: honour a cheque 承兑支票 《英汉国际经贸词典》:承付(支票、汇票、本票等);信守 (合约) 《英汉国际金融大词典》:兑付-指汇票、支票、本票等票据 由受票人对票据承兑或付款,即对即期票据承兑付款,远期 票据承兑和到期时付款。
给国际结算同事的几点小建议
UCP600-主要修改内容
◆结构上的变化 ◆增加了新的概念 ◆重大的条款改变
◆删除了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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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主要修改内容
1) Given 14 definitions at first and 12 interpretations to clarify the meaning of ambiguous terms, refer to Art 2 & 3. And we need pay attention to the change about ‘negotiation’.(14条定义、12条解释) 2)Agreed that the issuing bank must reimburse the nominated bank even though the documents are lost in the transmitting however, the presentation must be complying. (指定行的相符交单,如遗失,开证行 应偿付) 3) Denied the practice that banks stipulate the clause about which the amendment should be accepted by beneficiary who did not send any rejected advice in certain time, refer to sub-article 10 f.(开证
UCP600..
UCP600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越来越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为了使信用证操作更加规范、简便、安全,国际商会自1933年第一版发布以来,
不断修订并推广普遍适用的国际标准惯例,也就是信用证普遍规则(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
2007年,国际商会再次调整修订规则,推出了最新的UCP版本,即UCP600。
UCP600代替了之前的UCP500版本,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并成为全球信
用证市场的重要法规。
UCP600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必须对文件质量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
2.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应的文件。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未提交文件,则该
信用证将不会更改;
3.明确了证明条款的使用,并鼓励银行使用基于电子方式的证明条款;
4.对电子文档的管理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部分的要求受到了万国电子商
务法(UNCITRAL Model Law,简称草案)的影响;
5.在相关的条款中明确了不能包含的内容,如保险、战争、罢工等。
UCP600将信用证操作标准化,并使得信用证操作更加安全、规范和透明。
同时,当银行间发生交易纠纷时,UCP规则也能够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因此,全
球金融行业广泛地应用UCP规则,使得交易更加流畅安全。
UCP600已经成为国际上信用证操作的主要规则,带来了更为简便、高效、安全、透明的信用证操作方式。
UCP600解释(招行)
UCP600解释(招行)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一.审单时间的变化案例:开证行在4个工作日内拒付,交单行异议,称拒付不合理,单据简单,开证行业务不多,起诉。
1.600的规定:2.变化的原因:(1)“合理时间”易引起争议。
(2)7天时间过长,影响出口资金周转,有时数个“7天”,银行多当天处理单据。
3. 对企业的影响(1)开证行/进口方需加快审单,尽早做出决定,以免失去拒付机会;(2)进口方:付款提前,抓紧准备付款资金。
(3)出口商:有望提早收到款项。
二、单据丢失后开证行是否有付款责任?案例:单证相符,议付行按信用证要求寄单开证行。
单据丢失,开证行不付款。
理由:500规定银行免责,无法确定是否相符。
600新增:单据在被指定行与开证行之间丢失,开证行必须付款,但信用证的要求须得到满足。
.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1)出口争取LC有被指定银行,进口相反;(2)向被指定银行交单;(3)按信用证规定方式、次数寄单。
(4)保留好副本单据三、拒付后开证行与进口方如何处置单据?1.进口业务中拒付的常见原因:等待货物,晚付款,压价,掌握拒付主动权。
真拒付少,故拒付电称“一旦申请人接受便放单付款”。
案例1. 拒付后放单,开证行赔付受益人差价。
. 600增加两项:(1)持单等待进口方放弃不符点,有利进口;(2)正按照原先收到的指示处理,有利出口。
四、延期付款与承兑证下出口方是否可以融资?案例1.500项下,出口方只能到期得款,影响资金周转,信用证失去融资功能;2.600新增:被指定银行可以对自己承兑的汇票或延期付款责任“提前付款”。
注意:只能由被指定银行融资,所以出口方应争取有被指定银行的LC。
对进口方不利,失去通过迟期证防范欺诈的方式,要避免开立被指定银行的LC。
五、规定保兑行对原信用证的保兑延展到Transferred credit案例:第二受益人银行交单相符,开证行倒闭,保对了信用证的拒付。
500项下保兑行是否正确无定论,第2受益人损失。
UCP600主要条款解读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4】 某银行电报开出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电文中并 未声明“以邮寄文本为准”的字句。受益人按照电报 信用证文本已将货物装运,并备好符合信用证要求的 单据向当地通知行议付收款时,当地通知行出示刚收 到的开证行寄到的“邮寄文本”,并以电开文本与邮 寄文本不符为由拒绝议付,后经议付行与开证行联系, 开证行复电称“以邮寄文本为准”而拒绝付款。 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UCP的发展历史
1.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国内惯例 2.《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 74号出版物)的问世
UCP的发展历史
从1930年5月15日实施《商业信用证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第74号出版物)至《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共经历了6 次修改 。 UCP500共包括49条,分别归入七大部分:A.总 则与定义(包括5条);B.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 (包括7条);C.责任与义务(包括7条);D.单 据(包括19条);E.杂项规定(包括9条);F.可 转让信用证(包括1条);G.款项让渡(包括1 条)。
UCP的发展历史
自2003年5月起,国际商会就授权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 对UCP500进行修改。本次修改的总目标就是 能够跟进目前国际银行业、运输业和保险业 的新发展,对UCP中的语言以及形式中所使 用的措词进行修改以适应实际应用并更易于 解释。
解读UCP600主要条款
【案例3】 某出口商A与进口商B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合同中关于包装的条款是这样规定 的:“木板或胶合板包装,内部可以采用蜡纸或硫酸纸包装。”但是当出口商A接 到进口商B的开来的信用证的时候,在证中是采用下述规定的:“采用木板包装, 内部包装是硫酸纸。”由于信用证并没有与合同相冲突,于是出口商严格按照信 用证的规定装货。正当即将把货物装船之际,在1月20日进口商通过原开证行开来 了信用证修改书,其中对包装条款进行了修改:“采用木板包装,内部包装是蜡 纸。”但由于此时出口商已经没有时间重新包装了,即使更改包装其损失也是巨 大的,出口商决定不接受信用证的修改。并于1月24日仍由原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 情况装船,并于第二天向议付行办理议付,并将信用证修改书退了回去。但是开 证申请人却去电提出异议,认为出口商这样做是没有道理的,并要求赔偿由于包 装的问题所导致的所有损失。其理由如下: 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卖方收到修改书的3天内未提出不接受的意见,应认为是 默认接受。出口商接到修改书是1月20日,但是在1月24日才装船出运,期间已经 超过了3天,应该被认为是默认接受这种修改。而出口商仍然按照原有的情况装船 出运,明显是违约的举动,因此,出口商应该为此承担所有的责任。 试分析,出口商A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ucp600中英文对照及解读
对UCP600的分析UCP600已于2006年11月正式颁布。
要通读该文件并与UCP 500进行比较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条款的增减及审单标准的变化UCP600从原先49条调整为39条,减多增少。
1.合并条款:原保险单据共三个条款现合并为第28条“保险单据和投保范围”。
2.分拆条款:原第9条“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分拆成现第7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
3.其内容被完全删除的条款:原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第30 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第33条“运费待付/预付的运输单据”、第38条“其他单据”;但后三条的内容在补充解释UCP500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中却有详细规定。
4.增加的条款:第2条“定义”,第3条“解释”;第3条合并了原第8、46、47等条款许多内容。
5.为强调其意义从原各条款内容中单列出来的条款:第6条“兑用(可用)方式、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10条“修改”、第12条“指定”、第15条“相符提交或相符单据”、第17条“正本单据和副本”、第29条“到期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
相应被删除的原单列条款有:第10条“信用证的类型”、第12条“不完整地或不清楚的指示”、第21条“未规定单据出具人或单据的内容”、第22条“单据的出具日期与信用证日期”、第42条“交单到期日和地点”、第43条“到期日的限制”、第44条“到期日的顺延”、第46条“装运日期的一般用语”、第47条“装运期间的日期术语”等。
以这些名称冠名的条款虽被删除,但其部分内容也被安排在其他条款中,部分表述作了调整。
要注意的是,新条款虽为39条,但业界要比照阅读的条款实际却大大增加了,那就是ISBP约200条。
UCP600第14条d款明确规定对照解读单据中的数据内容(data)时除了具体信用证、单据本身外还有ISBP。
与UCP600匹配的新的ISBP条款正在修订之中。
UCP调整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与申请人、受益人及各指定银行间的单据交易和债权债务清偿关系,而ISBP规范的是银行根据什么标准来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其内容不能穷尽却很详尽。
ucp600中关于受益人证明
ucp600中关于受益人证明UCP600,全称为《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惯例600条款》(Uniform Customs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跟单信用证操作惯例之一。
其中,有关受益人证明的规定是受益人必须遵守的重要条款之一。
根据UCP600的规定,受益人证明是指出口商提供给进口商的文件之一,它用于证明受益人具备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以使其能够获得付款或承兑的权利。
受益人证明的内容需准确满足以下要求:首先,受益人证明应包括跟单信用证的主要条款和条件的文字复制。
这意味着证明文件必须准确地反映出信用证的要求、限制和条件。
受益人应当详细查看信用证,确保证明文件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并确保在证明文件中包括所有必要的信息。
其次,受益人证明应包括信用证规定的发货日期或装运期限以及装运地点。
这是为了确保受益人按时履行发货义务,并将货物送达指定的装运地点。
同时,受益人证明还应包括与发货相关的文件,如装箱单、发票、提单等。
第三,受益人证明应证明货物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要求。
这包括商品的种类、数量、规格、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受益人应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文件,如检验证明、质量证书等,以证明货物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其次,受益人证明应包括与付款相关的文件要求。
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受益人可能需要提供支付证明、运输费用的明细、运费收据等文件。
这些文件的提供将有助于进口商确认支付金额的准确性,并确保支付的顺利进行。
最后,受益人证明还应包括与承运和保险有关的证明文件。
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受益人需提供装运保险单和/或保险证明,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适当的保障。
这些文件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减少潜在的风险和损失。
总之,UCP600中关于受益人证明的要求是确保信用证操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的重要规定。
受益人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信用证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证明文件以满足信用证规定的要求。
ucp600简介
CP600比UCP500减少了10条,共3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适用范围、定义、解释;信用证与合同、单据、货物、兑用方式、时间、地点;开证行、保兑行责任;信用证通知与修改;银行指定、银行偿付;单据审核标准、相符与不符交单的处理;有关单据:正、副本、发票、提单、保单;交单、分批、分期装运、不可抗力、免责等。
UCP600第一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
其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因为备用信用证的特殊性,所以有限的适用。
同时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和排除,以适应当事人的需要。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适用UCP600,能否适用呢?在这种情况下,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由审理案件的法院确定。
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虽然不是一项国际性的法律规定,但它现在已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界和贸易界接受,成为一种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
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根据这一规定,中国法院审理的信用证纠纷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将适用UCP600。
UCP600第二条是新增条款,对信用证业务的14个核心概念作了定义,部分内容在UCP500的不同条款中有过定义或介绍,对有关概念作了补充或修订。
对于信用证定义为不可撤销,改变了以前的定义,可撤销信用证现实中很少使用,本次定义中不再包括。
相符交单定义为“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明确了相符交单的三项依据。
增加了承付定义,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为即期付款,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UCP600讲解
条款: a. The words "about" or "approximately" us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mount of the credit or the quantity or the unit price stated in the credit are to be construed as allowing a tolerance not to exceed 10% more or 10% less than the amount, the quantity or the unit price to which they refer. 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 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 10%的增减幅度。 “约”或“大约”仅限于about与approximately,和 similar ,near ,circa 等词无效
b. A tolerance not to exceed 5% more or 5% less
than the quantity of the goods is allowed, provided the credit does not state the quantity in terms of a stipulated number of packing units or individual items and the total amount of the drawings does not exceed the amount of the credit.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 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 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UCP600
一、UCP600简介英文原文:第一自然段注释:on the first of July: 7月1日。
UCP60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come into force: 生效,实施 draft: 起草,草拟 applicable: 适用的,适应的 legal framework: 法律体制(framework: 构架,结构)operate:运作,操作 internationally: 国际性的,在国际间 replace: 替代,取代 former: 前面的,从前的中文意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第六版),最早国际商会于1933年拟定了一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信用证在国际间进行操作适用的法律体制。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出版物替代了先前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
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订的原因英文原文:The primary objective of the ICC, which was established in 1919, is facilitating the flow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t was in that spirit that the UCP were first introduced.注释:primary: 主要的,原来的,本来的 objective: 目标,宗旨 establish: 创立,建设,成立 facilitate: 促进,使容易,推进 flow: 流转, 流程, 流动 spirit: 精神,灵魂,影响,(法律、文件等的)精神实质中文意思:国际商会于1919年成立,其最初的宗旨是推进国际贸易的流动。
ucp600 解读与例证
ucp600 解读与例证
UCP600是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的第600版。
它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信用证规则,旨在确保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安全和可靠。
UCP600的解读和例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信用证申请人:UCP600明确了信用证的申请人义务,包括提供准确的文件要求、支付相应费用,并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
2. 开证行:UCP600对开证行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核实信用证申请人的要求、检查文件的合规性以及在符合要求时向受益人付款。
3. 受益人:UCP600规定了受益人提交的文件要求,包括货运单据、发票、保险单等,并强调了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文件审查:UCP600规定了开证行对受益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的程序和标准。
开证行有权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文件,并要求受益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5. 不符点处理:UCP600明确了开证行对不符点的处理方式,包括可以接受、拒绝或要求修改文件。
同时,它也规定了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不符点,并向受益人提供详细的说明。
6. 争议解决:UCP600对信用证交易中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指导,包括仲裁和诉讼等途径。
UCP600的例证是根据该规则进行的实际案例分析,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UCP600的规定。
这些例证可能涉及各种情况,如信用证的开立、文件的审查、不符点的处理等,通过具体案例的解析,有助于人们掌握UCP600的运作机制和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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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里规定的偿付
Ucp600里规定的偿付信息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网发布时间:2012-9-11 16:28:37 阅读次数:119次我要评论分享到:Ucp600里规定的偿付UCP600第七条c款、第八条c款和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偿付”(reimbursement)第七条c款(开证行的承诺):开证行保证向对于相符提示已经予以兑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无论被指定银行是否于到期日前已经对相符提示予以预付或者购买,对于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提示的金额的偿付都于到期日进行。
开证行偿付被指定银行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对于受益人的承诺。
2.第八条c款(保兑行的承诺):由另一家被指定银行延期付款而该被指定银行未承担其延期付款承诺,或者虽已承担延期付款承诺但到期未予付款。
3.第十三条(银行间的偿付约定):a.如果信用证规定被指定银行(“索偿行”)须通过向另一方银行(“偿付行”)索偿获得偿付,则信用证中必须声明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日正在生效的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
b. 如果信用证中未声明是否按照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规则》办理,则适用于下列条款:从这些条款内容可知,“偿付”是银行之间进行款项索要时使用的一个概念,该概念专指银行之间的付款行为,不能使用在其他场合。
有偿付行为就要有偿付行,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在信用证业务中被开证行指定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也即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
偿付行与开证申请人及受益人无任何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即可凭信用证所要求的各项单据,出具汇票或仅凭单据向议付行请求议付。
议付行对受益人议付后,即可向开证行或付款行要求偿付已经议付的票款。
如果议付银行与开证行或付款行之间没有设立存款的往来账户,则开证银行支付议付银行议付的票款时,势必要通过另一家银行作为偿付银行来进行清算。
一般来说,偿付银行可能是开证行的存款银行,也可能是开证行的分行或支行。
UCP600 讲解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有人或许会担心新的规定导致环节增多,特别 是在我国很多第一受益人只是贸易代理或拥有 进出口权的母公司的情况下,反而会引起不便, 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现实业务中,如果第一受益人要求全额转让, 不需支取差价的话,可以要求进口商开立信用 证时排除此条款,或在要求转让行进行转让时, 明确告知开证行第一受益人放弃换单权利。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 益人利益,剥夺了不当作为的第一受益 人赚取差价的权利。此次UCP600吸纳了 这个条款,也就明确了此类业务的处理 方法,需要引起各方的特别注意。
UCP600 的变化—增加的条款
UCP600第38条(I)款:if the invoices presented by the first beneficiary create discrepancies that did not exist in the presentation made by the second beneficiary and the first beneficiary fails to correct them on first demand,the transferring bank has the right to present the docs as received from the second beneficiary to the issuing bank,without further responsibility to the first beneficiary.
UCP600 的变化
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 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Data in a document must not conflict with data: In that document Any other stipulated document The credit
ucp600中关于受益人证明
ucp600中关于受益人证明UCP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统一惯例条款第600号》,其中关于受益人证明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受益人身份的确认根据UCP600第18条,当信用证中指定了受益人时,该受益人必须提供其身份的证明。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必须由提交单据的人提供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可以是商业发票、运输单据或其他相关文件。
2. 受益人名称和地址的准确性根据UCP600第19条,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一致。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则可以使用提交单据的人的名称和地址。
但是,如果提交单据的人不是受益人,则必须在单据上标明该事实,并提供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
3. 受益人的签署根据UCP600第18条,如果信用证要求受益人签署单据,则受益人的签署必须是真实的。
如果受益人是一个法人,则签署必须由该法人授权的人员进行。
如果受益人是个人,则签署必须是该个人的签字或盖章。
4. 转让的限制根据UCP600第38条,未经开证人事先同意,受益人不得将信用证的权利和利益转让给其他人。
如果受益人试图转让信用证的权利和利益,则开证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与该转让有关的款项。
5. 修改的限制根据UCP600第39条,未经开证人事先同意,受益人不得修改信用证的任何条款。
如果受益人试图修改信用证的条款,则开证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与该修改有关的款项。
总之,UCP600对于受益人的证明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旨在确保信用证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受益人需要提供其身份的证明,并确保其名称和地址与信用证中规定的一致。
此外,受益人的签署必须是真实的,且未经开证人同意,不得将信用证的权利和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修改信用证的条款。
ucp600简介讲课稿
CP600比UCP500减少了10条,共3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适用范围、定义、解释;信用证与合同、单据、货物、兑用方式、时间、地点;开证行、保兑行责任;信用证通知与修改;银行指定、银行偿付;单据审核标准、相符与不符交单的处理;有关单据:正、副本、发票、提单、保单;交单、分批、分期装运、不可抗力、免责等。
UCP600第一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
其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因为备用信用证的特殊性,所以有限的适用。
同时明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和排除,以适应当事人的需要。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适用UCP600,能否适用呢?在这种情况下,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由审理案件的法院确定。
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虽然不是一项国际性的法律规定,但它现在已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界和贸易界接受,成为一种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
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根据这一规定,中国法院审理的信用证纠纷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将适用UCP600。
UCP600第二条是新增条款,对信用证业务的14个核心概念作了定义,部分内容在UCP500的不同条款中有过定义或介绍,对有关概念作了补充或修订。
对于信用证定义为不可撤销,改变了以前的定义,可撤销信用证现实中很少使用,本次定义中不再包括。
相符交单定义为“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明确了相符交单的三项依据。
增加了承付定义,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为即期付款,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UCP600部分主要条款
UCP600 中的主要条款1、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2、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3、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
4、"于或约于"(on or about)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5、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直至×月×日”(till) 、“从×月×日”(from) 及“在X月X日至X月X日之间” (between) 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
词语“X月X日之前”(before) 及“X月X日之后”(after) 不包括所述日期。
6、词语“从X月X日”(from)以及“X月X日之后” (after)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
7、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8、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
规定的用于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
9、信用证及其修改可以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除非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的承诺。
10、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
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第二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
11、如一家银行利用另一家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
12、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UCP600..
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一、关于UCP600的实施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通过日期:2006年10月25日国际商会(ICC)巴黎秋季例会投票情况:94:0 全票通过二、中国银行与UCP修订第一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银行张燕玲副行长第一个举手投下了代表中国金融界、企业界神圣的三票。
唯一中国银行代表团是2006年ICC秋季例会上唯一的参会中国代表团。
UCP600由ICC CHINA负责翻译,我国银行界唯一参与此项工作的是我行原河北分行杨士华行长,由他对中译本进行了最终审定。
最多中国银行代表团是参加此次ICC秋季例会规模最为庞大的代表团。
我行共派出12位国际结算理论研究精深、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会人数在国际同业中最多。
最多与最高本次修订中各国累计向ICC提出5000多条意见。
中国银行向ICC CHINA提供的UCP修订反馈意见最多且质量最高(我行共向ICC CHINA提供了500多条意见,得到他们高度重视,在其答复中采纳最多。
UCP600中不少条款可以看到中行反馈意见的踪影)。
三、UCP600修订背景介绍UCP500已使用十余年,有些条款已难以满足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发展需要。
ICC于2002年萌发修订UCP500的动议。
自UCP500生效以来,向ICC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集中在UCP500七个条款上。
另有17条现行条款从未引起意见或只有一两条意见。
第9条: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共26次)第13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共43次)第14条: 不符点单据与通知(共60次)第21条: 对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共29次)第23条: 海运提单(共47次)第37条: 商业发票(共26次)第48条: 可转让信用证(共31次)开始时间ICC银行委员会于2003年5月的会议上正式批准修订UCP组织机构修订小组:九位成员顾问小组: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专家组成修改参考文件ICC历年主要意见、决定和DOCDEX仲裁结果(注:DOCDEX-ICC’s Documentary Credit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 Rules 国际商会解决跟单信用证争议专家意见规则)各国法院判例(对UCP的正反面影响)国际商会出版的其他相关规则:ISBP(ICC出版物645号)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URR 525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ISP 98 国际备用证惯例e-UCP 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四、UCP600与UCP500比较总览语言:简洁明晰条款数目减少:39条vs. 49条结构变化:新增第二和三条,条文主要按业务环节的先后进行归纳和编排删除条款:第6条:(部分)可撤销第8条:撤销第12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第38条:其它单据第2、5、6、9、10、20、21、22、30、31、33、35、36、46、47或合并或以其它方式表述新增条款:第2条:定义第3条:解释第9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第12条:指定第15条:相符交单第17条:正本单据及副本五、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2、交单3、审单及拒付4、信用证融资5、信用证转让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第1条--- UCP的适用范围➢信用证中应明示:受UCP600约束➢061118升级的SWIFT MT700(信用证的开立)等报文格式,新增了40E场必选项,说明信用证遵循的惯例。
UCP 600
UCP600 (中文)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定义第三条解释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第七条开证行责任第八条保兑行责任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第十条修改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第十二条指定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第十五条相符交单第十六条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第十八条商业发票第十九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第二十条提单第二十一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第二十二条租船合同提单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
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通常是进口人,也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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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主要条款
1、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2、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3、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
4、"于或约于"(on or about)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5、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直至×月×日”(till) 、“从×月×日”(from) 及“在X月X日至X月X日之间”(between) 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
词语“X月X日之前”(before) 及“X月X日之后”(after) 不包括所述日期。
6、词语“从X月X日”(from)以及“X月X日之后”(after)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
7、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8、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
规定的用于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
9、信用证及其修改可以通过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除非已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通知行通知信用证不构成兑付或议付的承诺。
10、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
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第二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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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一家银行利用另一家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
12、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13、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内容之前,原信用证(或包含先前已被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受益人应发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当其提交至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的单据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则该事实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从此时起,该信用证已被修改
14、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
15、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
该期限不因单据提示日适逢信用证有效期或最迟提示期或在其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它影响。
** 16、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但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提示日期。
** 17、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供一份正本。
18、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不是正本,银行将视任何单据表面上具有单据出具人正本签字、标志、图章或标签的单据为正本单据。
19、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则提交正本单据或副本单据均可。
20、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张”、“两份”等术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可以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
但单据本身另有相反指示者除外。
21、商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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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i. 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系由受益人出具
ii. 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
ii. 必须将发票币别作成与信用证相同币种。
iv. 无须签字。
b. 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倘若有关银行已兑付或已议付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则该银行的决定对各有关方均具有约束力。
22 、运输单据:
(1)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以及装运日期。
然而,如果运输单据以盖章或批注方式标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载日期,则此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2)只要同一运输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则运输单据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
(多式联运)
**(3)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运输单据。
23、提单:
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24、其它单据
无论是否注明正本字样,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都被作为正本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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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
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清洁”一词并不需要在运输单据上出现,即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为“清洁已装船”的。
26、保险单:
(1)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作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
(2)保险单据可以援引任何除外责任条款。
27、“约”或“大约”(about)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28、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适用:大宗散装货
29、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分批装运、部分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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