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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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中信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中信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阅读次数:12作者:时间:2015—11—27|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编号:甲方:(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销售合同,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申请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即拟向乙方转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交易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定义第1 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销售合同"指以甲方为卖方、以乙方所接受的债务人为买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销售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原债权人"指甲方,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卖方;“债务人”指销售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转让的交易债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是,如果销售合同项下还存在买方(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方(与买方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卖方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转让日”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同意受让,则该申请书所列明的转让日无效;“转让后续期"指在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 “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而言,指甲方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账款的日期;该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一;“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指定账户”指甲方以其名义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合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收款专户,账号为。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国内保理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模式,旨在匡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优化资金流动和降低经营风险。

为了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交易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范围国内保理业务适合于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创造业、贸易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

涉及的业务类型包括应收账款保理、库存保理、定单保理等。

三、操作流程1. 业务申请阶段(1)企业向保理公司提交业务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说明等。

(2)保理公司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和风险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3)保理公司与企业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 资产转让阶段(1)企业将应收账款、库存或者定单等资产转让给保理公司。

(2)保理公司核实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进行风险评估。

(3)保理公司向企业支付资金,即融资款项,金额为转让资产的一定比例。

3. 资金回收阶段(1)保理公司负责向债务人催收应收账款,并进行账务管理。

(2)债务人将对付款项直接支付给保理公司。

(3)保理公司将收到的款项扣除应收账款本金和利息后,将剩余金额返还给企业。

四、风险控制1. 信用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应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企业具备偿还能力。

(2)保理公司可采取风险分散策略,将资产分散于多个债务人,降低信用风险。

2. 操作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保理公司应加强对债务人的催收工作,确保及时回收资金。

3. 法律风险控制(1)保理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

(2)保理公司应与企业签订合规的保理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五、费用与费率1. 保理服务费(1)保理公司向企业收取保理服务费,费率根据业务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

(2)保理服务费普通为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

2. 其他费用(1)保理公司可能收取风险管理费、催收费等其他费用,具体费率根据合同约定。

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湛江市商业银行深圳分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开展,加强内部操作管理,根据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防范操作风险,原则上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分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设立应收账款岗,专司应收账款相关及保理业务的操作。

第三条应收账款岗应按照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原则设立,该岗位是各分行保理业务集中化操作的业务平台,对分行保理业务的操作风险负责。

第四条应收账款岗应设在运营监督中心,负责有关业务的操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经营单位(部)(支行、公司业务部)管理职责:1.受理客户(卖方)向我行提出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2.对卖方和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3.设计国内保理业务方案,撰写国内保理业务调查报告,按权限上报;4.与客户(卖方)签订国内保理业务有关合同;5.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融资等服务,协助卖方解决争议;6.按期向卖方收取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费用;7.配合分行信贷管理部对国内保理业务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催收、盘活及处置。

8.定期将国内保理业务的执行情况上报分行。

(二)信贷管理部职责:1.拟定、修改、解释国内保理业务相关制度;2.负责辖内国内保理业务的培训、指导、推广、咨询工作;3.指导或牵头组织辖内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工作;4.协助IT部门开发、改进保理业务系统;5.进行保理业务交易查核,出具查核报告;6.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执行过程中辖内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7.负责国内保理业务有关额度(买、卖方额度)的审批工作。

8.负责全行国内保理业务资产质量的监控工作;9.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中相关合同的审查和修改工作;10.负责国内保理业务项下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咨询工作。

11.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中形成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

(三)财务部管理职责:1.负责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规定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2.负责全行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的培训、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ppt 49页)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ppt 49页)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ppt 49页)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

银行分行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系我行与境内代理行(以下称“代付行”)联合为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一种短期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在收到卖方向我行提交的国内保理项下全套资料后,根据卖方的融资申请,经我行审批同意后,指示代付行将人民币融资款项通过我行支付给客户。

融资到期日,客户将人民币融资本息通过我行归还代付行。

第三条可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均可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

第四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审批权限参照国内保理业务审批权限执行。

超经办行审批权限的,须报上级行审批。

第五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和第三方担保保理业务项下卖方代付只占用卖方保理融资额度,无追索权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只占用买方保理授信额度。

第二章客户条件、融资金额及期限第六条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中国XX 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

第七条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时,需由总行或省分行统一与代付行签署相关业务合作协议;如代付行不要求签署业务合作协议的,可以通过SWIFT 加押报文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办理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时,必须按照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要求及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议入审批及贷后管理,确保贸易背景真实性。

第九条国内保理卖方代付业务的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应严格按照国内保理融资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条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的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向我行提交《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代付业务融资申请书》(附件1),并按照国内保理融资业务品种提交相关业务资料,如《应收账款履行确认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或《账户变更通知书》等。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编号:甲方:(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销售合同,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申请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即拟向乙方转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交易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1 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销售合同”指以甲方为卖方、以乙方所接受的债务人为买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销售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原债权人”指甲方,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卖方;“债务人”指销售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转让的交易债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是,如果销售合同项下还存在买方(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方(与买方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卖方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转让日”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同意受让,则该申请书所列明的转让日无效;“转让后续期”指在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而言,指甲方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账款的日期;该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一;“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指定账户”指甲方以其名义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合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收款专户,账号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规范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附件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发送至买方保理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委托书》,下称),1.1.2商。

,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10情况进行调查,在,下称1.1.3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发,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意见书》)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通下称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务费率,)通知卖方。

知书》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理协议》(附件1.2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账户经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遵照2007经管办法(年版)》执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 59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标准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2007年版)》执行。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流程四:签订保理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 流程四:签订保理合同
客户经理 准备合同
修改
法律岗
审查条款
正式签署 合同
客户经理根据额度 批复情况落实合同 签署条件 合同为总行法律部 制定的格式条款, 若客户提出有修改, 需经分行法律审查 岗审核通过
……
注:卖方可以出于调整报表或通过保理银行介入增强收款保障等原因,仅申 请应收账款转让而无融资需求,即仅要求银行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流程七:应收账款催收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 流程七:应收账款催收
保理业务中的关键时间点
【融资期】
发票开具日
转让申请日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融资放款日
无追索权保理
买方
议纠 纷基 提于 出商 争业
卖方
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买方 保理银行提出争议
买方保理银行

理转
银通
行知

要求卖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争 议处理解决方案(转通知或主动

理 结通 果知
争 议 处
发起争议通知)
卖方保理银行
争议解决结果:未解决/ 减额/全额解决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 流程十:商业纠纷处理
国内保理业务
操作规程简介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主要流程
业务开发 业务申请 审批设立额度 签订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转让 保理融资放款
应收账款催收 应收账款付款/收款 保理融资还款 商业纠纷处理 应收账款再转让 逾期账款催收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国内再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我行与商业保理公司之间国内再保理业务合作,增强治理,标准操作,防范风险,特制定本规程。

出口再保理业务应依照《招商银行再保理业务操作指引》(招银发〔2021〕578号附件)的要求执行。

我行向银行同业转让我行已办理的保理业务,我行受让同业银行转出的保理业务,遵循信贷资产转让的制度和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再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债权(保理业务卖方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

我行有权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其他银行同业或商业保理公司。

第三条我行国内再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再保理和无追索权再保理。

(一)有追索权再保理,即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后,假设账款到期后因任何缘故致使债务人未及时足额付款,我行有权向商业保理公司反转让应收账款。

(二)无追索权再保理,即我行受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后,舍弃对商业保理公司追索的权利,我行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现时期我行仅办理有追索权再保理。

第四条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国内再保理产品的开发,商业保理公司准入审核。

分行信誉风险治理部负责国内再保理业务制度的制定和说明,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国内再保理业务的审批。

经办行部(团队)负责商业保理公司的挑选,客户资信调查,业务真实性审查,业务具体操作,国内再保理业务的授信后跟踪治理等项工作。

第二章业务受理大体条件第五条商业保理公司向我行申请办理业务所涉卖方,原那么上应符合《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招银发〔2020〕529号附件)》对卖方大体条件、应收账款合格性的要求。

应收账款回款可控。

经办行应严格监控回款资金利用,防范不依照约定回款至我行指定账户或挪用回款资金的风险。

第六条对从商业保理公司受让保理业务的大体要求1.交易风险排除。

商业保理公司在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中不该承担因商品质量、数量、售后效劳、合同履行等引发的贸易纠纷或其他一切非买方财务因素而致使买方拒付的交易风险;即便是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当生意两边发生贸易纠纷时,商业保理公司也应要求卖方全额回购应收账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内保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内保理
买卖双方应满足的条件 1、买卖双方不存在委托代销关系; 2、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消的情况; 3、买卖双方不得为关联企业。
四、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
融资租赁公司: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 和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 租赁公司。 租赁物优先选择:电信通信设备、教育医疗设备、金融机 构运营设备、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大型科研设备、大型生 产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等。 应收租金须具备条件: 1、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产生且为租赁公司合法、有效、完全 拥有; 2、可以转让,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3、应收租金未到期,且未发生跨期拖欠; 4、为非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租金; 5、不存在权利瑕疵。
1、债权真实合法有效,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销售方式是赊销,有一定的账期;付款方式明确,有确定的付款到期 日; 3、基础商务合同没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事项,无所有权保留条款; 4、卖方销售的产品应该是原材料、零部件等标准统一、同质性强的商品 。如果销售商品为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大型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合同中 包括一系列安装调试等售后服务条款的,不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四、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
产品要素:
单户 额度
单个客户限额为8000万; 单笔业务申请不超3000万;业务不超过一年,且不 超过买方约定付款日后60天 ;融资租赁保理期限不超过5 年。
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先支付利息到期还本或等额本息等 还款方式;融资租赁保理采用分期 还款,还款方式应与承租人的付租 方式保持一致。
四、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
融资企业准入标准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企业除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稳定、 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等我行基本授信准入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 条件: 1、与核心企业合作良好,未产生过商业纠纷; 2、经营年限不少于2年;与核心企业合作年限不低于1年;且无拖 欠货款记录; 3、在我行的债项评级8级(含)以内; 4、符合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有追索权保理的流程

有追索权保理的流程

(1)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受理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的申请后,根据调查情况完成销售商应收账款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报批。

(2)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授权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与销售商签订保理业务协议。

(3)销售商发出货物后,将运输部门出具的货运单据正本、发票副本及相关资料逐笔提供给我行。

(4)银行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销售商(或银行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应收账款。

(6)购货商按应收账款约定付款。

(7)银行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销售商。

如购货商在宽延期后仍未付清全额货款,销售商对保理额度内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等额回购。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2010年版)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包括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国内商业发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规范型操作规程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经管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经管办法(2007年版)》执行。

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1、总则1.1为规范我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根据《***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1.2本业务主要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业务申请与受理、业务调查、业务审查和审批、保理融资的办理、应收账款的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和融资收回等。

2、业务申请与受理2.1客户向我行提出业务申请后,须提供以下材料:2.1.1卖方资料:(1)保理业务申请书;(2)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过年审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证);(3)法定代表人资格和身份证明,如果授权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明;(4)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或有权决策人同意在我行办理保理业务的决议;(5)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介绍;(6) 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7)公司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和应收账款明细情况;(8)需要的其他资料。

2.1.2 买方资料:(1)公司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等;(2) 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3) 需要的其他资料。

2.1.3 应收账款资料:(1)购销合同原件;(2)交易发票正本等能证明应收账款存在和确定金额的材料。

2.2经办客户经理在接到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有材料缺失,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

3、业务调查3.1保理银行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及时成立不少于两人组成的调查小组,经办客户经理(双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我行相关要求对卖方、买方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根据购销合同核定应收账款的净额和付款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应收账款调查表》(附件2),并形成调查报告。

4、业务的审查与审批4.1 保理融资业务的审批按我行现行流动资金贷款的有关授权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5、保理融资的办理5.1 保理业务经审批同意后,保理银行于1个工作日内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保理专户,用于接受买方支付应收账款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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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

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

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授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

(六)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是否包含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条款。

(七)卖方(供应商)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余额,除非基础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只允许转让给银行佛山分行“或类似条款,或已取得买方确认回执。

(八)卖方(供应商)是否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否具备对质量争议的解决能力(即对产品进行维护、保修的能力)。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授信条件的,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填写《银行授信业务审批表》后,连同有关资料按我行授信权限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国内保理业务授信获批准后,经办行(部)根据批复意见向供应商发送《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额度通知书》(见附1),并要求供应商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或保理专户。

对于买方无法将对卖方应付款项直接付至以我行为户名的保理专户的,在签订完毕我行与卖方的保理合同后,卖方应在我行单独开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卖方在我行所操作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收取,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相关保理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在应收账款转让后,仅作为我行的委托人收取我行在已转让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

任何进入收款账户的资金,未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批认可,只能用于偿还我行保理融资款项。

除非出现以下情况,方可由卖方支配使用:1、非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的买方汇入的款项。

2、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买方汇入款项按照融资金额扣收本息后剩余的款项。

3、我行未给予融资的保理业务项下款项。

4、经审批同意,卖方以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后的回收款项。

5、其他不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形。

第八条供应商申请使用国内保理业务额度时,必须提交以下有关资料:(一)《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2);(二)商务合同及应收账款的增值税发票记帐联、存根联正本(如有);(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见附3)(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供应商无须向经办行(部)提供此件。

但经办行(部)需要将隐蔽型转为公开型时,则使用隐蔽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见附4);(四)表明供应商已经履行交易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证明;(五)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客户须同时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见附5),授权经办行(部)在国内保理保理期间逾期时或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实现遭遇不利影响时可以我行名义随时将债权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

第九条经办人员受理额度使用申请时,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供应商生产经营情况及销售市场情况是否正常。

(二)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合法,以及合同内容、付款条件是否适合叙作国内保理业务。

(三)产品的可行性。

包括售后服务保障程度、产品验收标准、产品的时效性、贸易商务合同中是否存在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卖方享有完整债权的条款、产品价格波动的可能性以及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设定抵押权、质权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四)提交的交易合同文本和交易单据(如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或《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等)是否真实、完整,能否保障我行收购应收账款的债权。

(五)供应商与买方近期交易往来是否正常,货款回笼是否及时等。

第十条经办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符合叙做条件的,填写《国内保理业务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包括对融资比例、期限、费率(含融资费率及保理费率)的意见。

其中:(一)确定融资比例时,应从应收账款构成中,剔除单独计价且合同中有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

(二)确定保理期间时,应根据应收账款具体情况而定:1.如商务合同对应收账款付款日期已明确且不附带其它条件,融资期限为自国内保理我行之日起至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另加30天宽限期止(如贸易商务合同中已明确宽限期,则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不再另加30天),但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0天。

对于比较优质的应收账款总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180天;2.如商务合同对应收账款付款日期未明确且无法推定具体付款日期(如应收账款需满足一定商品验收合格条件下付款等),则由供应商依据具体交易及付款条件等情况向我行提出融资期限要求,我行审查无异议后,融资期限为自国内保理我行之日起至该到期日止。

(三)确定保理业务费率时,应充分考虑国内保理业务的类型、风险程度、综合收益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

第十一条经办行(部)对经办人员的审查意见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合理性等进行认定,在合同、增值税发票正本上加盖我行保理业务章、债权转让通知条款和付款指示,在《国内保理业务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及其它有关资料报分行风险控制部审批。

第十二条国内保理额度使用申请获批准后,经办行(部)应根据审批意见中有关融资金额的比例、期限以及费率等具体要求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见附6和附7)。

如是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经办行(部)还应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一式三份)送达买方,并请买方在回执联上盖章、签字确认。

买方确认后,将其中一联留存买方,一联退给供应商,一联经办行收存。

也可采用公证挂号信邮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到买方的做法。

邮寄通知书<包括一般的挂号信和公证邮寄>的寄送人为保理业务申请人和我行,如果邮政部门不同意联名寄送,则可由我行以申请人的名义寄送,但我行寄送通知书前需要求申请人提供委托我行以其名义寄送的委托书。

挂号信回执或买方确认回执必须在放款后合理时间内(如买方在本市则15天内,买方在市外则30天内)取回。

采用“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时,应根据我行确定的融资比例以及授信额度的要求,确定最低应收账款的余额。

同时必须按照相关授信使用方式填写授信合同,并在授信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和存入的保证金总额不足《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为)约定的最低余额时,我行视授信为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或部分授信”。

第十三条国内保理款的发放。

经办行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后,填制《银行国内保理业务转账凭证》(见附8),并汇同其它资料交信贷综合员,检查应收账款的买方是否在授信审批的名单之内,收购款成数、期限是否计算正确、融资总额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以内、应收账款的买方与申请人的货款结算是否有通过在我行开立的账户等,然后上报分行风险控制部放款。

分行风险控制部根据支行报送的资料,重点对供应商及买方的经营变化情况、履约能力、合同文本的完整性、期限、费率以及风险控制环节等方面提出审批意见。

分行放款中心应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在合同文本齐备、填写正确、档案完整、对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还须确定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签收回执》或具备以挂号信邮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的公证的情况下,按照贷款放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交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扣收保保理费及融资费后放款。

有关会计操作按照《银行会计业务规范——资产业务核算规范》第五章“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放款后,分行风险控制部放款人员将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等按二级信贷资料由档案管理岗归档,建立和及时登记《国内保理业务台账》(见附9)。

第十四条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

采取“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的,卖方可以申请以合格的未到期应收账款置换到期应收账款(金额应符合保理合同以及授信合同的规定)。

在卖方新转让的应收账款合格且相关转让手续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核认可,卖方已置换出的应收账款项下的回款可以划至卖方的结算账户。

经办行(部)应按照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定期检查,并应关注买方企业经营状况,一旦发现以下重大事项,对我行债权或融资构成严重威胁时,应及时采取停止国内保理额度使用,并提前追回融资款项等措施。

(一)供应商或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二)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在上述合理时间内没有取回回执(三)供应商与买方的货款结算连续30天没有通过在我行开立的账户第十五条经办行(部)应经常关注国内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到期情况,根据融资业务类型不同按下述流程进行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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