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一、事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二、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9号令,2005年7月7号公布)三、条件: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四、有无数量限制:无五、程序: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六、期限:3个工作日七、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可以参加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体演员举办的营业性演出,不得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邀请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营业性演出或者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人员、专业艺术院校的师生和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的,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
引言:营业性演出是一种文化产业的形式,对于保护民众的文化权益、维护良好的演出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营业性演出,我国颁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针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该细则。
概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主要涉及演出机构的准入条件、演出活动的备案与许可、演出票务管理、演出质量监督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
下面将从这五个大点对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1.演出机构的准入条件1.1营业性演出机构的资质要求1.2演出机构的责任与义务1.3演出机构的管理体系建设1.4对演出机构的监督与考核1.5演出机构的准入审核程序2.演出活动的备案与许可2.1演出活动备案的目的和流程2.2外国演出剧目的备案程序2.3演出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2.4演出场所的审批和使用管理2.5对演出活动的监督和检查3.演出票务管理3.1演出票务市场的管理原则3.2演出票务的发行和销售3.3演出票务的价格设置和监管3.4演出票务的专项监督措施3.5对演出票务违法行为的处理4.演出质量监督和管理4.1演出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和目标4.2演出质量评价的标准和方法4.3演出质量监督的监管措施4.4演出质量监督与舆情管理的关系4.5对演出质量问题的处理和处罚5.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5.1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划分5.2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调查5.3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收集和维权途径5.4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和曝光5.5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整治总结:《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管理和规范营业性演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演出机构的准入条件、演出活动的备案与许可、演出票务管理、演出质量监督和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可以为营业性演出市场的发展提供指导并保护民众的权益。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8月11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实施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下统称营业性演出单位)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各类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民族优秀艺术的演出,鼓励和扶持面向农村、面向少年儿童的演出。
第五条国家禁止和取缔违法的演出活动,维护演出单位以及演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文艺演出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演出单位和个体演员的审批第八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演出单位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的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营业性演出规章制度
营业性演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营业性演出市场秩序,保障观众权益,促进演出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的演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会、话剧、舞蹈、杂技等。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观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遵纪守法,文明办演。
第四条演出主办单位应当具备合法营业资质,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纳税,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演出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员工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演出活动准备第六条演出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演出计划,报备演出内容、人员和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七条演出主办单位应当保证演出场所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经过检查合格方可办演。
第八条演出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制定演出安全保障预案,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安保工作。
第九条演出主办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演出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演出主办单位应当向观众提供充足的演出信息,包括演出内容、演员介绍、演出时间等。
第三章演出活动执行第十一条演出主办单位应当准备充足的演出设备和器材,确保演出质量。
第十二条演出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做好演出宣传工作,吸引更多观众参与。
第十三条演出主办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确保演出秩序井然。
第十四条演出主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提供观众休息区域和急救设施,确保演出期间观众安全。
第十五条观众应当遵守演出场所秩序,不得在演出期间大声喧哗或制造混乱。
第十六条演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演出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因演出活动引发的纠纷。
第四章演出活动收尾第十七条演出主办单位应当落实演出结算工作,合理分配演出收入。
第十八条演出主办单位应当对演员进行合理报酬和福利保障,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演出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演出活动相关资料,做好演出总结工作。
第二十条演出主办单位应当对演出场所进行清理整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二十一条演出主办单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一、总则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娱乐消费的日益增长,山东省营业性演出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保护观众利益,促进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山东省制定了《山东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二、演出许可1. 演出主体:凡是有意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规定申请演出许可。
包括剧院、表演团体、演出公司、演唱会组织者等。
2. 演出场所:演出场所必须经过审批并取得相关资质,包括剧院、演出厅、会议中心等。
场所设施要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演出安全和观众的舒适度。
3. 演出内容:演出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传播违法、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 演出时间:演出日期和时间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以便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演出和场地冲突等问题。
三、演出票务管理1. 票务销售:演出主办方应当提前设计合理的票务销售方案,避免票务压力集中导致的混乱和不公平。
2. 票务定价:演出主办方在票务定价上要遵循市场规律,保持合理的定价水平,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欺诈或剥削观众。
3. 票务分配:为了确保公平公正,演出主办方应当将少数优质演出门票保留给普通观众,并制定合理的票务分配方案。
四、演出监管1. 监管主体:山东省将成立专门的演出监管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该机构将加强对演出许可、票务管理、演出市场秩序等的监管。
2. 监管措施:演出监管机构将采取常态化、精细化、网络化的监管措施,包括随机检查、举报受理、案件调查等方式,确保演出市场的规范运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业性演出活动,切实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加强演出市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外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场馆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参加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观众和演出人员等各方。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游戏竞赛、博览会展、企业宣传、庆典活动、儿童亲子互动等各类演出形式。
第四条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者、承办者的职责第五条组织者、承办者是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组织和承办演出活动,确保演出内容、场地、场次、票务、安全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二)制定演出计划、预算和营销策略,加强演出活动的品牌管理和形象推广;(三)保障演出人员、观众、场馆、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四)加强场馆管理和维护,确保场馆设施和服务设备的完好;(五)尊重演出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约定支付演出酬劳;(六)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社会救助和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六条组织者、承办者应当根据演出内容、类型、人员、场地等方面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演出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七条组织者、承办者应当对演出票务进行规范管理,排除不正当手段的干扰,避免虚假宣传、虚高票价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组织者、承办者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渠道,及时解决观众遇到的问题和投诉,并对投诉处理进行记录和评估。
第三章场馆和安全管理第九条场馆是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规划、建设、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标准要求;(二)具有良好的营业环境和观众服务设施;(三)设备、设施、安全措施等方面符合业界标准和规范要求;(四)具有明显的标志和图案,易于观众识别和辨认;(五)有完整的出入口、应急通道、疏散通道和灾害应急设备等。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
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简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办事是演出活动相关的必要手续,需要经过各相关单位的审批、登记、备案。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进行详细介绍:•营业性演出定义•营业性演出申请流程•所需办理的手续和文件•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营业性演出定义营业性演出,顾名思义就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售票等方式收取经济利益的演出活动。
国家对营业性演出进行了具体的法律规定,相关的行政管理规定及标准也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的办理流程。
营业性演出申请流程1.审批主体:文化和旅游局所有的营业性演出都必须通过文化和旅游局的审批,且在营业性演出资质未取得之前,不得从事任何营业性演出活动。
审批主体会根据演出的内容、场地、时间等因素进行审批,通过相关的部门对演出进行安全、合法性的审查,只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演出才能被批准。
2.选择演出场地申请人需要选择符合要求的演出场地,场地要求演出所需设备达到安全标准,如消防器材、灭火器等,还要具有较好的声、光、电等表现条件。
3.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到所在地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请材料,如申请表、演出计划、演出许可证等。
同时也需要缴纳相应的审批费用,费用由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演出的类型和规模等情况进行评估。
4.审查流程申请材料提交后,文化和旅游局会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场地安全、火灾、安保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演出的安全和合法性。
5.取得审核证明审查结束后,如果符合条件,文化和旅游局将发放相应的审批证明,申请人可以在演出前按照要求完成备案、登记等手续后,正式进行演出活动。
所需办理的手续和文件1.申请表申请表是提交申请的必要材料,要求填写详细的演出信息,包括演出类型、时间、地点、演出人员等信息。
2.演出计划演出计划是演出方案的具体细节,包括演出内容、演员导演,演出流程等细节,审批单位会根据演出计划来核查是否符合国家法规。
3.演出许可证演出许可证是对演出活动进行监管的必要证件,需要在相应单位备案,并在演出前提交申领。
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一)审批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二)审批权限在全市四星级以上宾馆和大型文体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由市文化局负责审批。
在公园、广场、街道、宾馆、饭店或其他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申请条件1.组织演出和参加演出各方持有演出证;2.演出内容健康;(五)申请材料1.举办营业性演出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2.演出节目及其视听资料;3. 演出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个人《演员备案证明》;4. 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5.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上列第(1)项在演出经批准后由演出举办单位于演出日期1日前提交给我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6.非国家核拔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跨省演出,须持所在地省级文化部门的核准意见;7.非营利性募捐演出须有市民政部门同意;8.非国家核拨经费的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
(六)审批时限三个工作日。
(七)审批程序1.申请人向市文化局收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收文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3.业务处室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查决定;4.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批准相关演出活动;对不批准申请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其他有效证明。
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
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1.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2.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3.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4.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五)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材料:资金安排计划书应当含有演出项目的总费用以及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往返旅费和食宿行接待费等内容;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
二、营业性演出文书填写规范(一)申请人:应当与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合法成立的非法人单位,填写该负责人姓名;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姓名。
(三)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四)经营范围: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内地分支机构、个体演出经纪人填写“演出居间、代理业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营业性演出管理行为,保障主办单位、演出单位、演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营业性演出应当遵循“保证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化繁荣、服务人民群众”的宗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营业性演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观众文化消费权益。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演出,是指通过各种艺术形式,以观众支付票价作为收益方式,具有经营性质的文艺、体育、科普、其他普及性演出。
第四条演出实行审批制度,演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审批,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演出。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业性演出管理的网络监控和信息公开系统,通过官方网站等发布演出企业的基本信息、场次信息、票务信息、票价信息等。
第六条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场中存在的不合法、不规范、不安全的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管和整治,并组织实行年度“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加强打击演出市场的“黑中介”、“黄牛党”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演出单位管理第七条演出单位应当具备经营资格、安全措施、专业人员、音响、灯光等设备,保证演员表演的安全性和观众的听觉、视觉效果。
第八条演出单位应当按照演出计划,在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场所开展演出,对于用于演出的搭建物、设备、器材等,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合格证明。
演出单位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演出安全。
第九条演出单位应当保存演出录像、照片、音频等资料,并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方提供或公开。
第十条演出单位应当依法纳税,严禁以虚假的手段骗取票款或者通过代理、兜底等方式进行非法营销。
第三章观众管理第十一条观众进入演出场馆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或票据,并接受安全检查、票务查询、指引等服务。
第十二条观众在场内应当保持场内秩序,不得向舞台扔向任何物品,不得使用火种、吸烟、喧哗等干扰演出活动,不得越过安全栏杆进入舞台范围。
第十三条观众如遇安全事故或突发情况,应当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撤离演出场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最新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四条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11月18日修订版)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制度
营业性演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营业性演出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主办、承办、出演等相关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会、话剧、舞蹈、戏剧、相声、魔术、杂技等各种表演形式。
第二章主办单位的管理第四条主办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和经验,承办前应当对演出内容、演出场地、演出人员等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演出活动合法合规。
第五条主办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主办义务,对演出活动负责。
第六条主办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演出方案,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承办单位的管理第七条承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演出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当对演出场地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确保观众和演出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安全责任险,确保演出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章演出人员的管理第十条演出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资质和经验,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演出活动。
第十一条演出人员应当遵守演出纪律,确保演出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二条演出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演出场地的相关规定,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五章观众的管理第十三条观众应当遵守演出场地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闯入后台区域,不得随意大声喧哗影响演出活动。
第十四条观众应当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演出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五条观众不得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演出场地。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相关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发现演出活动安全隐患的,相关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演出管理制度规定的主办、承办单位,相关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取消其举办演出资格。
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一)文艺表演团体
1、设立文乙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地址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 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8、 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
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
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和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并提交以上真实有效的材料。
收费标准
无
办理时间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时间为20日,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时间为3日。
办理地点
沐川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
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冋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
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6、 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7、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
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审批
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申请条件
(一)文艺表演团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营业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营业性演出市场秩序,保障演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及其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导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尊重和保障演出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三)维护演出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促进演出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演出质量。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定义及范围第四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以下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五条营业性演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一)戏剧、戏曲、曲艺、杂技、魔术、舞蹈、音乐、歌剧、舞剧、交响乐、合唱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二)马戏、木偶戏、皮影戏、魔术、杂技等表演活动;(三)大型活动、节庆、庆典、展会等场所举办的文艺表演活动;(四)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举办的各类演出活动。
第三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包括以下几类:(一)文艺表演团体: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二)演出经纪机构: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四章营业性演出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六)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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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
(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
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
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
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鉴于演出活动具有艺术二次创作的特点,对于临时组台演出,其所报视听资料可以是已经出版或者曾经演出过的录音录像资料,审批部门以此作为演出内容审核的参考性依据,重点加强演出现场监管。
(四)场地资料: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协议或演
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酒吧、饭店、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消防部门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或者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消防批准文件以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五)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材料:资金安排计划书应当含有演出项目的总费用以及演出费、制作费、场租费、宣传费、往返旅费和食宿行接待费等内容;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账户存款证明。
二、营业性演出文书填写规范
(一)申请人:应当与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合法成立的非法人单位,填写该负责人姓名;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姓名。
(三)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台资)”、“港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四)经营范围: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体演员按照其表演的艺术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演出经纪机构填写“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港澳演出经纪机构内地分支机构、个体演出经纪人填写“演出居间、代理业务”。
(五)住所/营业场所:属于法人单位的称“住所”,非法人的(如
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称营业场所。
填写与工商注册登记地址一致,综合性场所要写明实际使用的楼层及门牌号码,以区别于其它场所。
个体演员或个体演出经纪人填写身份证(户籍)上的住址,实际常住地与身份证(户籍)住址与一致的须在括号内注明。
(六)从业人员:文艺表演团体是指演员,包括演奏人员;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人员,没有经纪人资格的从业人员不用登记。
(七)注册资本和注册号:填写注册资本应当与工商注册资本一致,非独立核算、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法律规定不需要注册资金的不用填写。
注册号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八)单位类别:根据经营内容不同分别填写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
(九)核定人数:文艺表演团体是指演员,包括演奏人员;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人员,没有经纪人资格的从业人员不计;演出场所是指能够对外售票的实有坐席数或经核准可容纳的观众人数。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备案证明文件印制规范
(一)填写规范:填写内容应当与文化行政部门实际许可的情况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责令持证人限期变更。
所有项目均应当用钢笔、毛笔等不褪色书写工具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计算机打印字体为仿宋,不需要填写的打印6个“※”。
(二)编号规范: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地区简称(省-市-县/区)加阿拉伯数字编号。
正本、副本用同一编号,副本应在编号后用“-”加上副本序号。
(三)发证日期: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公章以圆弧内下端空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