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条-汽车销售行业常用法规
汽车法律法规(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汽车数量的急剧增加也带来了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问题。
为了规范汽车行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汽车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汽车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一、汽车生产销售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对不合格的汽车产品进行召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法》:该法明确了国家在汽车产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政策,以及汽车产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申请、审查、发布程序,对机动车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强制报废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汽车使用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对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在道路上通行时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
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考试、换发、补发、注销等程序,对驾驶人资质进行了规范。
4. 《机动车登记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和责任,对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三、汽车维修保养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该规定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设立、经营、技术要求、质量保证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的期限和责任,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3. 《机动车维修服务合同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程序,明确了维修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于汽车销售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销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汽车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销售企业资质第五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质:(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三)具备合法的汽车销售场所;(四)拥有合格的汽车销售人员;(五)具备必要的售后服务设施。
第六条汽车销售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汽车销售合同第八条汽车销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二)汽车的品牌、型号、规格、颜色、数量、价格;(三)交车时间、地点;(四)付款方式、期限;(五)售后服务内容;(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汽车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买卖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条汽车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限制其对汽车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一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消费者汽车产品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或者隐瞒产品的性能、质量、用途等信息。
第四章汽车销售价格第十二条汽车销售价格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不得哄抬价格、虚假宣传、恶意竞争。
第十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汽车销售企业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优惠活动,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五章汽车售后服务第十五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便捷的售后服务。
汽车销售车行的规章制度
汽车销售车行的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汽车销售车行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经营范围汽车销售车行的经营范围包括新车、二手车的销售、置换、回收业务,汽车配件的销售、安装、维修等。
第三条经营资质汽车销售车行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许可证,依法纳税,接受政府监管。
第四条价格合理汽车销售车行应合理定价,确保价格公开、透明,不得有欺诈、哄抬价格等行为。
第五条售后服务汽车销售车行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车辆保修、维修、保养等,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六条信息披露汽车销售车行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第七条诚信经营汽车销售车行应诚实守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欺诈、偷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安全保障汽车销售车行应确保出售的车辆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不得销售不合格、伪劣产品。
第九条投诉处理汽车销售车行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行为规范汽车销售车行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涉嫌职务犯罪、腐败行为。
第十一条奖惩制度汽车销售车行应建立奖惩制度,对员工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行为给予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惩罚。
第十二条知情权汽车销售车行须告知消费者购车相关信息,包括车辆参数、保养周期、质保条款等,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第十三条审核监督汽车销售车行应接受政府部门的审核监督,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附则本规章制度由汽车销售车行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经营活动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为汽车销售车行的规章制度,希望全体员工遵守,共同维护汽车销售领域的良好发展环境。
愿我们共同努力,健康稳定发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一)2024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一)一、引言汽车销售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领域,需要严格的管理和规范才能确保行业的正常运作和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加强对汽车销售行为的监管和管理,制定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本文档将梳理并详细解读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便汽车销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
二、销售准备1.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2.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场所、设施和设备,确保销售环境的卫生、安全和便利。
3.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培训销售人员,并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行为规范。
三、销售过程1.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并将销售合同的内容告知消费者,保证销售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2.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需求提供有关汽车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性能、配置、售后服务等,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车决策。
3.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提供购车发票、合格证书、车辆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备案。
4.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交付车辆,确保车辆交付的质量和时效性。
四、价格合规1.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自主定价,不得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提高价格,不得垄断市场。
2.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明确标示价格,并公示价格的变动情况,以便消费者了解和比较。
3.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商品价格备案手续,确保价格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五、售后服务1.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售后服务,包括车辆质保、定期检查、维修等。
2.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3.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售后服务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售后服务意识和维权意识。
六、违法行为处罚1. 对于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2. 消费者对汽车销售企业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维权和赔偿。
汽车行业法规
汽车行业法规汽车行业法规:确保安全和环保的驾驶体验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行业逐渐成为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然而,汽车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安全、环保等。
为了规范汽车行业发展,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推动可持续发展,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汽车行业法规。
本文将分析和论述几个重要的法规。
一、安全法规:1. 道路交通法规:道路交通法规的出台旨在规范驾驶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该法规规定了驾驶者的权利和责任,包括合法驾驶证、遵守交通信号等。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车辆在公共道路上的安全要求,如车辆制动系统、灯光装置等。
2. 车辆安全法规:车辆安全法规旨在规范汽车的设计、制造和销售,以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该法规包括车辆结构强度、安全气囊、安全带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效减少伤亡。
3. 客户服务法规:该法规主要是针对汽车服务企业,要求其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该法规规定了售后服务、召回制度等,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护。
二、环保法规:1. 排放标准:为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规定了汽车尾气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限值,以及汽车制造商需要采取的相关技术措施。
2. 节能标准:随着能源问题的突出,节能已成为全球汽车行业的重要议题。
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节能标准,要求汽车制造商提高燃油效率、采用新能源技术等,以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环境的影响。
三、市场监管法规:1. 汽车产品质量法规:该法规主要针对汽车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要求其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产品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车辆的耐久性、安全性、环保性等方面,保证消费者购买到高质量的汽车产品。
2. 广告宣传法规:该法规主要是对汽车广告宣传进行规范,防止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同时,该法规还要求汽车企业在广告中注明相关的安全、环保信息,以提醒消费者购车时的相关注意事项。
结论:汽车行业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众安全和推动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汽车销售管理规定全文年完整版
新汽车销售管理规定全文年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汽车销售日常规章制度内容
汽车销售日常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汽车销售工作,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人员,包括销售经理、销售顾问等所有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所有销售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汽车销售公司所有。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循公司的销售政策,不得私自做出无效激励措施,不得私自改变价格。
第六条销售人员在接待客户时必须礼貌热情,主动引导客户,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汽车知识和服务。
第七条销售人员在销售汽车时必须诚实守信,不得虚报车辆信息,不得误导客户。
第八条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认真仔细,确认双方的权益,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第九条销售人员在处理客户投诉时必须及时妥善解决,保证客户满意度。
第十条销售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销售技能和专业知识。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销售人员在接待客户时必须主动了解客户的需求,提供合适的车型和配置。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荐车型时必须详细介绍车辆的性能、配置、价格等信息。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在洽谈价格时必须遵循公司的价格政策,不得违规打折促销。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核对车辆信息和价格,确保合同的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在交付车辆时必须进行全面检测,确保车辆的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在跟踪客户时必须及时回访,了解客户使用情况和满意度。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七条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包括销售量、销售额、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和薪资调整的参考。
第十九条销售人员必须定期向公司上报销售情况,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调整销售数据,不得私下交易。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销售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绩效奖金、停职、辞退等。
第二十二条对于表现优秀的销售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加薪、晋升、荣誉证书等。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3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销售车辆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制定并公示销售规则和服务承诺书,明确销售过程、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标准等,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第五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充分、及时、优质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汽车销售活动第六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七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价格公示制度,明确标注汽车价格及相关费用,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汽车销售企业不得使用欺诈、强迫、威胁等手段推销产品,不得变相强制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
第九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售后服务第十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及时为消费者提供预售、售中和售后的服务咨询和指导。
第十一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保证销售的汽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提供合格证明和相关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充足的备件和维修资源,及时进行汽车维修和保养。
第十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汽车销售企业,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汽车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汽车行业汽车管理法规
汽车行业汽车管理法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之一。
为了保证道路交通的秩序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汽车管理法规。
本文将重点探讨汽车行业的一些管理法规和规范,以及相关的标准。
【1. 机动车注册与购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机动车注册是一项必须遵守的法规。
机动车所有人应在购买车辆后及时办理机动车注册手续,获得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号牌。
同时,还需要按照相应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和道路税等相关费用。
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确保机动车辆在道路上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驾驶证和驾驶员资格】为了确保道路上的驾驶员拥有必要的驾驶能力和技术,各国普遍实行驾驶证制度。
驾驶员应根据自己所驾驶的车辆类型和用途,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定期进行证件更新和体检。
此外,还有一些要求驾驶员完成特定的培训和考试,以获取驾驶特定车辆的资格。
【3. 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是汽车管理法规的核心内容之一。
各国都有一系列的交通规则和法规,旨在保护驾驶员、乘车人员和行人的生命安全。
例如,交通信号灯的颜色和形状规定了车辆的行驶和停车行为。
此外,还有关于超速、酒驾和违章行为的明确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4. 环境保护和排放标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各国纷纷实行汽车排放控制标准,以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
这些标准可以分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油经济性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所排放的有害物质限制值,而燃油经济性标准则要求车辆在单位行驶里程下的燃料消耗量。
【5. 安全技术标准】为了提高汽车行业的安全性能和质量,各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汽车安全技术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车辆的结构强度、制动系统、悬挂系统和安全气囊等方面。
此外,还有一些与车辆主动安全和 passiv安全相关的技术要求。
【6. 产品质量认证和检验】为了保证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各国都实行了相应的产品质量认证和检验制度。
生产、销售和进口汽车产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认证,以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性和质量要求。
2024年汽车销售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汽车销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市场的发展,规范汽车销售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汽车销售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汽车销售企业以及从事汽车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注册登记,依法纳税,按照市场规则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产品供应,优化销售渠道,提供高质量的销售服务。
第二章销售合同第五条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车辆的规格型号、价款及交付时间,明确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期限。
第六条销售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
第七条销售合同不得包含虚假的信息,不得存在强制性附加服务项目。
第八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合同的一份副本,并妥善保管销售合同的原件。
第三章信息披露和广告宣传第九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公开提供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品牌、型号、配置、售价等。
第十条对于复杂的技术参数和配置信息,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车决策。
第十一条广告宣传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使用虚假的宣传手段。
第十二条广告宣传中应当标明广告发布的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方便消费者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四章售后服务第十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汽车定期保养、维修、事故救援等售后服务。
第十四条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提供专业的维修服务。
第十五条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维修报价,并经消费者同意后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售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问题。
第十七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记录,对车辆的维修情况和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通知消费者。
第五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八条汽车销售企业不得以低价虚假宣传、夸大车辆性能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十九条汽车销售企业不得限制消费者选购汽车的自由,不得设置强制购买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条款。
车商销售管理制度
车商销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商销售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商销售管理制度适用于车商的销售行为。
第三条车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销售活动。
第四条车商销售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车商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六条车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销售部门,负责车辆销售工作。
第七条销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销售流程和程序。
第八条销售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提供专业的销售服务。
第九条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良好的销售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销售人员应当了解产品知识,掌握车辆性能和技术参数。
第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当了解市场行情,掌握购车者需求和偏好。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应当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车商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信息管理系统,规范销售行为。
第十四条销售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对购车者提供贴心的服务。
第三章销售行为第十五条车商应当遵守价格公示规定,明码实价,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第十六条车商应当公布真实有效的车辆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车商应当签订正规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第十八条车商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进行欺诈、强迫或变相强迫交易。
第十九条车商应当提供车辆质量和售后服务的充分保证,不得推诿责任或虚假承诺。
第二十条车商应当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消费者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车商销售活动应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车商应当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如实提供销售信息。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商销售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车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车商应当及时整改,如实消除影响。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的供应商、经销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汽车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销售行业实行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推动汽车销售与服务模式创新。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五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公示汽车销售价格、服务收费及相关政策,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
第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保证销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或已被召回的汽车产品。
第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汽车产品信息,包括车型、配置、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
第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汽车销售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供应商、经销商行为第九条供应商应当合理确定汽车销售价格,不得恶意压价、抬价或进行价格歧视。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按照供应商的要求进行汽车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销售信用体系,对供应商、经销商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汽车销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销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车辆销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车辆销售发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车辆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车辆销售者依法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辆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车辆销售合同第六条车辆销售合同是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车辆销售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七条车辆销售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车辆的基本情况,包括车辆型号、品牌、颜色、规格、产地、生产日期、行驶里程等;(二)车辆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三)车辆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四)车辆的保修期限、范围和条件;(五)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八条车辆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车辆销售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车辆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提供车辆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
第十二条车辆销售合同签订后,销售者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第三章车辆交付与验收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车辆。
第十四条消费者有权在交付车辆前对车辆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车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的外观、颜色、规格、产地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三)车辆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四)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机动车销售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销售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机动车销售,是指卖方将机动车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条机动车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机动车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机动车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机动车销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包括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车辆类型、颜色等;(三)机动车销售价格;(四)交车时间、地点;(五)付款方式、期限;(六)车辆交付后的保养、维修、保险等事宜;(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机动车销售合同由卖方出具销售合同书,买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八条机动车销售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期限支付价款。
第十条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车时间、地点交付机动车。
第十一条机动车交付后,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
第十二条买方在收到机动车后,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十三条机动车在交付后,因卖方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机动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八条机动车销售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出售车辆的法律规定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车辆出售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出售活动,包括新车和二手车。
第三条车辆出售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出售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五条车辆出售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国家鼓励车辆出售活动,禁止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车辆出售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出卖人出售车辆,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型号、品牌、制造年份、行驶里程、维修记录等。
第八条出卖人应当保证所出售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标准,并具有合法的车辆所有权。
第九条出卖人出售车辆,应当提供车辆所有权证书、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明等法律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出卖人出售车辆,应当告知买受人车辆存在的瑕疵、故障和限制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提供车辆的技术性能、使用说明、维修保养等资料。
第十二条车辆出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出卖人和买受人名称(姓名)、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二)车辆的型号、品牌、制造年份、行驶里程、维修记录等;(三)车辆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四)交付车辆的时间和地点;(五)车辆交付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六)出卖人保证车辆符合国家标准的承诺;(七)车辆瑕疵、故障和限制使用情况的告知;(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车辆出售合同由出卖人和买受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车辆交付与验收第十四条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交付给买受人。
第十五条买受人收到车辆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买受人验收车辆时,应当检查车辆的外观、性能、配件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买受人发现车辆存在瑕疵、故障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汽车销售管理规章制度
汽车销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销售管理,提高销售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销售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销售部门的销售工作人员。
第三条:销售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销售工作人员应积极向客户推销公司的汽车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销售工作人员应尽量满足客户的需求,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
第六条:销售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行业道德规范。
第二章销售准则第七条:销售工作人员应根据公司产品的特点和客户需求,制定合理的销售策略。
第八条:销售工作人员应主动了解产品的特点和优势,并能够清晰地向客户介绍。
第九条:销售工作人员应了解市场的动态和竞争对手的情况,根据情况及时调整销售策略。
第十条:销售工作人员应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关系,并能够根据客户的反馈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销售工作人员应诚信销售,不得虚假宣传和进行欺诈行为。
第十二条:销售工作人员应以客户满意作为工作目标,努力提高客户的购买体验。
第三章销售流程第十三条:销售工作人员应了解公司的销售流程,并严格按照流程操作。
第十四条:销售工作人员应积极开展销售活动,提高客户的购买意愿。
第十五条:销售工作人员应主动向潜在客户推销公司的汽车产品,并提供全面的产品资料。
第十六条:销售工作人员应妥善处理客户的投诉和纠纷,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七条:销售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客户提供汽车订购、交付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奖惩机制第十八条:对于销售业绩突出的销售工作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提成。
第十九条:对于销售业绩不佳或违反规定的销售工作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公司将对销售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销售能力。
第二十一条:销售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和公司商业机密。
第二十二条:销售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规操作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汽车销售行业的规章制度
汽车销售行业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行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销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汽车销售行业是指从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到消费者之间的销售环节。
第三条汽车销售行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车辆质量安全,推动行业诚信经营。
第四条汽车销售行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原则,不得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企业或消费者的利益。
第五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岗位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销售水平。
第二章汽车销售合同第六条汽车销售合同是汽车销售企业向消费者出售汽车或提供相关服务的法律文件,具有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汽车销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车辆基本信息,包括车型、车牌号、售价等;(三)合同签订时间和地点;(四)付款方式和期限;(五)交车时间和地点;(六)售后服务内容和责任;(七)其他具体约定。
第八条消费者购买汽车时,应当认真阅读汽车销售合同,了解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应及时与销售企业沟通。
第九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保证合同内容的合法、真实、有效,不得设置对消费者不利的附加条款和免除法律责任的条款。
第十条合同中包含的有关汽车质量、价格、保修期限、实施维修和保养服务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汽车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车辆,消费者应当按时付款。
第十二条汽车销售企业不得私自增加或提高车辆售价,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
第十三条消费者协商购买汽车时,应当依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确认车辆产权转移。
第十四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消费者维修、更换部件的相关规定,对车辆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销售企业如需更换汽车零部件,应当提供原厂配件或有认证的合格配件,并告知消费者更换原因和费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汽车销售规定
汽车销售规定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汽车销售市场的混乱和问题的出现。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汽车销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汽车销售规定。
本文将主要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汽车销售资质规定为了确保汽车销售商的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各级政府对汽车销售商的资质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汽车销售商必须注册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这些许可证需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以确保经营者的合法身份。
其次,汽车销售商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条件。
这包括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位置要求,以提供足够的展示和服务空间;同时,也需要相关的销售及服务人员,以保证客户得到专业的咨询和售后服务。
最后,汽车销售商需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信誉。
这主要体现在销售商的资金实力以及过往的市场表现。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汽车销售商才能获得合法的销售资质,为消费者提供合法、合规的汽车买卖服务。
二、汽车销售广告规定汽车销售广告作为汽车销售商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之一,也受到了严格的规定。
首先,广告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
广告不能夸大车辆的性能和质量,也不能隐瞒车辆的缺陷。
只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才能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
其次,汽车销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性的内容。
广告不得使用夸张的用语和图片,不得误导消费者对汽车的功能和性能做出错误的判断。
再次,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广告不得使用他人的商标、标志、名称等,也不得冒充其他车型或厂商,以免引发纠纷。
最后,广告必须清晰明了。
广告中的价格应包含所有必要的费用,并且应当清楚标明优惠和促销活动的有效期限,以避免误导消费者。
三、汽车销售合同规定在购买汽车时,双方需签订购车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首先,合同必须包含明确的车辆信息。
车型、车辆识别号、发动机号等必要信息应当明确记载,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车辆与合同一致。
其次,合同中应详细说明销售商和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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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 年 9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公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发布单位:人大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发布日期:1985-09-06
生效日期:1986-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已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1988 年 12 月 29 日通过,
—2011)
该标准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26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该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
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陈钢会签)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下达的。标准将由
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量监检总局联合发
布。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本标准是对 GB3874-1999《压燃式发动机和
18
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号 现发布《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
退货责任规定
编号:第 150 号 通过日期:2012 年 6 月 27 日 通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布日期:2012 年 12 月 29 日 实施日期:2013 年 10 月 1 日
27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值及测量办法
限值及测试方法》的第一次修订。该修订是
在 GB3874-1999 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生产
汽车及在用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的排放限
值。将代替 GB 3847-1999 和 GB 18285—
2000 中的相关部分。
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7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二十八号公布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 2000 年 7 月 8 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的决定》修正),共六章节,七十四 条。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 33 号 发布日期:2000-07-08 生效日期: 2000-09-01
国务院第 630 号令
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7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38 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产业发展政 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汽车产品外部 标识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 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 200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1-
XAGF / JL - 0075 - 2013 受控文件清单
1985 年 9 月 6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5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XAGF / JL - 0075 - 2013 受控文件清单
004 年 5 月 1 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正式实行。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7 号 颁布日期:2005-6-24 执行日期:2005-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 第1号 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令第 10 号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 2004 年 12 月 8 日商务部第 17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 60 号令自 200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发文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2 号 2013 年 10 月 21 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
案第三次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的环保法修订草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十五号分布 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 8 届第 11 号
发布日期:1993 年 10 月 31 日
生效日期:1994 年 01 月 01 日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文文号:主席令第 47 号
24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25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XAGF / JL - 0075 - 2013 受控文件清单
公安部 2008 年 8 月 27 日发布了新的《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于 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届时 2004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70 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 104 号 发布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2009-01-01
发布单位:陕西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发布文号:陕名办〔2005〕1 号 发布日期:2008-8-18 生效日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03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时间 2007 年 12 月 29 日,2011 年 4 月
22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09 年 2 月 28 日修订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 次会议于
2013 年 10 月 2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
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1989-12-26 实施时间:1989-12-26
自 200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总局令 2000 第 23 号
发布日期:2000-05-31
生效日期:2000-07-01
29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4 年 9 月 5 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9 月 5 日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于 1994 年 10 月 27 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 199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 3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 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 05年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 0号 生效日期:2005 年 9 月 1 日
XAGF / JL - 0075 - 2013 受控文件清单
部门受控文件清单
部门: 序号
文件名称
编号(版本)
备注
1
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54 年 9 月 20 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 年 1 月 17 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 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 法。 1978 年 3 月 5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 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 法。 1982 年 12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 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 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根据 1988 年 4 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修正案》、1993 年 3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年 3 月 15 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 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修正。
现予公布,自 198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1 号
公布
发布日期:1988.12.29
生效日期:1989.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