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辐射类验收)相关要求
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pdf
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进行必要的描述。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嬌。
6.2 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除包括 5.1 一 5.4 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6.2.1 验收监测进行情况;
6.2.2 监测期间工况;
6.2.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
6.2.4 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
(以下简称验收监测) 的原则、 依
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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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 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
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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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 同效。 HJ/T2.1 ~ 2.3-93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GWPB3-1999 GB4915-1996 GB9078-1996 GB16171-1996 GB13233-1996 GB14554-1993 HJ/T18-1996 GB8978-1996 GB4286-83 GB4914-85 GB14374-93 GB14470.1 ~3-93 GB4287-92 GWPB2-1999 GB13456-92 GB13457-92 GWPBX-1999 GB15580-95 GB15581-95
》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
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
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
染物;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 对当地环境质量己产生影响的污染物; 负责验收
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
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项目名称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核技术应用类、电磁类)审批内容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是否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是否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是否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5、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是否已经按照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是否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是否已得到落实。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6、《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审批条件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执行情况报告。
2、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一式5份,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况要求汇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况要求汇总序号文件或类别要求1 环发[2000]38 号75%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75%3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75%4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91新锅炉:设计出力在用锅炉:70%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被测声源正常工作6 煤炭采选75%7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75%8 乙烯工程75%9 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不包括节假日)进行。
废水、废气、厂界噪声、电场磁场的验收监测要求在工况稳定、运行负荷达到设计的75%以上(含 7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实在达不到 75%的验收工况,要求注明验收时的实际工况。
10 水利水电75%11 水泥制造80%12 汽车制造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相关要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13 港口75%14 火力发电厂75%15 生态影响类75%16 电解铝75%17 石油炼制75%18 造纸工业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相关要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附件:相关文件中对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况的具体要求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 号)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9.1 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验收监测时,工况要求分下列几种情况:9.1.1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 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HJ/T18-1996小型焚烧炉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4286-83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3-9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2-199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x-1999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烧碱、聚氯乙稀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85-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525-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javascript:ROF(2323,0)>GB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11339-89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0070-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97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15618-1996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17•【文号】环发[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1.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HJ/T18-1996小型焚烧炉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4286-83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3-9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2-199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x-1999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烧碱、聚氯乙稀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85-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525-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11339-89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0070-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97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GB15618-1996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
辐射项目验收资料、流程
辐射项目竣工验收告知单请贵单位按照如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提交书面委托,以便我方尽快安排验收监测工作:一、提供需要审核的材料:1.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如有多次环评,均需提供)前期验收批文2.与辐射项目有关的设计或安装图纸及情况说明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复印件4.辐射设备台账(射线装置管电压,管电流等信息)5.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操作规程》、《设备操作规程及检修维护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自行检查及年度监测方案》、《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保健制度》、《订购。
运输及退役处理制度》、《变更及注销制度》、《储源场所安全防护制度》等。
6.辐射工作人员经环保部门培训的证书复印(没有参加的辐射工作人员和培训超过4年的辐射工作人员要请尽快报告培训8);7.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档案(正在开展上述工作但未建立档案的,要提供相应的合同)。
8.监测及防护设备清单(包括剂量率仪、报警仪、铅衣、铅帽、铅眼镜、铅围脖、长杆等)二、现场验收监测要求:1.验收工作要求:设备均能正常开机,并满足额定功率75%的要求2.协助我方监测人员完成现场监测,给予人力,物力,工具等方面的配合三、关于合同与费用1.经审核,费方提交资料完备并符合现场验收监测条件后,双方签订合同。
2.请提供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率)和银行账户信息,以便后期开具发票。
另请将本告知单(复印件)和委托书一并盖章提交我站附件一:项目验收流程附件二:验收报批材料准备(专家评审会并修改验收报告后准备)1.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以红头文件形式提出验收申请,盖公章,具体内容见附件3);2.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封面加盖公章,一份;3.执行情况报告,封面盖公章,一份;4.全文公示情况说明,将外网全文公示截屏保存,并放入该说明中。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程序
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程序一、引言核技术应用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辐射环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
为了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本文将详细介绍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二、竣工验收程序1. 验收申请核技术应用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责任方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中应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建设过程中的辐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数据等相关资料。
2. 验收资料审核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要求包括:a. 所有的建设相关文件和报告,包括核电厂设计文件、建设审批文件、环保验收报告等。
b. 辐射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设备安装情况。
c. 辐射环境监测数据,以及辐射源控制和废物处理的相关记录。
3. 实地勘察在审核资料合格后,专家组将进行现场勘察,重点关注以下内容:a. 核技术应用设施的结构和辐射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b. 辐射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
c. 核废物的收集、处理和储存情况。
d. 核技术应用项目周边的环境是否受到辐射影响。
4. 验收报告评审专家组根据实地勘察的结果,对验收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要求包括:a. 辐射防护设备和措施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b. 辐射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c. 核废物的处理和储存符合安全标准。
d. 辐射环境保护对周边环境及公众的保护是否到位。
5. 竣工验收合格认定经评审认定合格后,主管部门将颁发核技术应用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同时,项目责任方需按照相关要求对证书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三、辐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意义辐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是核技术应用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公众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和措施,能够确保核技术应用项目对周围环境和公众的安全得到保障。
合格的竣工验收能够消除公众对辐射释放和核技术应用项目的担忧,提升核技术应用的社会认可度。
2. 防止环境污染核技术应用项目辐射环境保护的验收程序能够监督核废物的收集、处置和储存工作,避免核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环保工程验收要点及标准
环保工程验收要点及标准环保工程验收是指对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过程和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工程的环保标准达到相关要求。
本文将介绍环保工程验收的要点及标准,以便于正确进行环保工程验收。
一、环保工程验收要点1. 建设过程的环保措施:环保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一系列的环保措施,例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
在进行验收时,要对这些环保措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
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实施情况:环保工程建设前,一般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验收时,要对该报告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包括评估报告中提出的环保监测方案、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等是否符合要求。
3. 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监测以评估环境污染情况。
在进行验收时,要对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进行评估,包括监测点的设置是否合理、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可信等。
4. 环保管理系统的完善性:环保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体系,包括环境管理岗位职责、环境质量监测与数据管理、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等。
在验收时,要对环保管理系统的完善性进行评估,确保其能有效地运行和监管环保工程。
二、环保工程验收标准1. 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环保工程的排放物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例如,废水排放要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废气排放要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要求。
2. 环保设施运行标准:环保工程中的各种环保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等,应按照其设计要求和运行标准进行正常运行。
验收时,要检查设施是否能够达到设计效果,并进行相关的监测和考核。
3. 环保设备运行维护标准:环保设备的运行维护对于环保工程的有效运行十分重要。
验收时,要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包括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是否到位等。
4. 管理制度标准:环保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涵盖环保设施管理、环境监测管理、环境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基本要求及流程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 验收。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 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由“单罚”变“双罚”)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污染影响类、生态 影响类综合性技术规 范及火力发电、石油 炼制、水利水电、公 路、港口等18个行业 验收技术规范。)
3、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 (表)及审批部 门审批决定
PART 03
验收基本要求及流 程
一、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 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 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第二章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项目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第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
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含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试运行)申请,省环境保护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征求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意见,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试运行)的决定.第八条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退回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一)未经环评审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的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做出重大变更;(二)超过规定时间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三)污染防治或生态防护设施未建成,或已建成但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四)施工期应委托监理而未委托;(五)施工阶段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六)危险废物管理和贮存、处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七)卫生防护距离内拆迁工作未完成;(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九)未配备环境保护专职管理人员;(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工程环保验收工作要求
工程环保验收工作要求1.验收依据:工程环保验收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同时还包括项目的环评报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等文件。
2.验收时点:工程环保验收工作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进行,包括土地平整、生态修复、污水处理设施投产运行等工作完成后进行。
3.验收内容:工程环保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环保设施的工艺流程和运行效果,环保设施的资料和档案管理情况,以及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
4.验收程序:工程环保验收的程序一般包括验收申请、验收组织、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环节。
验收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验收组织应由环保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料审核主要对项目的环保资料进行核查和审查;现场检查主要对环保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5.验收标准:工程环保验收的标准是指工程环保验收所需达到的环境保护要求。
标准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以及项目的环评报告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标准等。
6.验收方式:工程环保验收可以采用现场检查、实测实量、资料审核等方式进行。
现场检查主要是对项目在建或竣工后环保设施的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实测实量主要是对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审核主要是对项目的环保资料进行核查和审核。
7.验收结果:工程环保验收的结果一般包括验收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验收合格表示项目的环保工作符合相关要求,验收不合格则需要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工程环保验收工作对于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验收工作,才能确保建设项目不对环境造成持久的污染和破坏,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因此,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环保验收工作,认真执行相关要求,确保工程环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7•【文号】环办辐射[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65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要求,自2016年7月10日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改由环境保护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验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核工业类、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二、我部拟建立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库,承担我部负责审批的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有关验收单位入库程序如下。
1.范围及时间本次征集面向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时间截止为2016年7月10日。
2.报名条件验收单位应为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完备的验收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近四年内承担过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或技术审查工作;近四年内无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记录;核工业及广电通讯类建设项目验收单位还应通过国家计量认证(CMA)。
3.材料报送要求拟报名单位按照报名条件,填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入库申请表》(见附件1),经审核、盖章后,于截止日期前邮寄至指定地址。
邮寄前请在信封上注明“验收单位征集”字样。
4.审核入库筛选环境保护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库条件的单位予以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出验收报告编制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环保验收产能要求
环保验收产能要求环保验收产能要求是指对生产企业环保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的相关要求,目的是保障环保合规、提高环保水平,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环保验收产能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环保验收要求环保验收是指生产企业在进行环保设施建设或改造工程后,必须通过落实环保设施和管理措施等措施,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现预期环保目标的过程。
1.环保设施落实要求环保设施指生产企业为减少环境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而建设的各种设施,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等处理设施和噪声、振动、辐射等防治设施。
环保设施建设后,需要及时落实环保措施,确保运行正常、有效、合规。
2.环保管理落实要求环保管理是保障环保设施落实的有效手段,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环境应急等各方面的环保管理措施。
生产企业需要通过完善环保管理,实现环保设施的长期畅通运行和预期目标的达成。
二、环保验收标准环保验收标准是对环保验收产能要求的具体细化和评价指标,是生产企业进行环保验收的依据。
环保验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废气排放标准生产企业需要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废气排放标准,包括污染物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等方面的标准要求。
2.废水排放标准生产企业需要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废水排放标准,包括污染物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等方面的标准要求。
3.废渣处理标准生产企业需要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废渣处理标准,包括废渣的处理方式、处置量、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
4.环境监测建设标准生产企业需要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监测建设标准,包括监测点设立、监测参数、监测频次、监测分析等方面的标准要求。
5.环保设施建设标准生产企业需要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设施建设标准,包括设施种类、建设规模、防护措施等方面的标准要求。
三、环保验收手续环保验收手续是生产企业进行环保验收的程序和相关材料的准备要求。
环保验收手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保设施验收申请书生产企业需要编制环保设施验收申请书,明确验收项目名称、验收范围、验收原则、验收标准、验收依据等内容。
电子辐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一、总则1.1 为确保电子辐射工程施工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子辐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雷达、通信基站、广播电视发射台、卫星通信地面站等。
1.3 电子辐射工程施工验收应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施工准备2.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2.2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顺序、质量保证措施等。
2.3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准备施工所需材料、设备、工具等。
2.4 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程地质、地形、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三、施工过程3.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2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电磁辐射强度,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3.3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包括材料、设备、工艺、检验结果等。
3.4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四、施工验收4.1 验收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内部自检,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4.2 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保部门等共同参加。
4.3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是否符合要求;(2)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3)电磁辐射强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4)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4.4 验收过程中,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五、竣工验收5.1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工后进行。
5.2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环保部门等共同参加。
5.3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是否按设计要求完成;(2)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3)电磁辐射强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4)施工资料、检验报告等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方案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方案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方案1.前言本方案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旨在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环境保护效果。
本方案应用于环保项目的验收过程中,可协助有关单位及人员有序开展验收工作。
2.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以下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1)大气污染防治工程;(2)水污染防治工程;(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程;(4)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工程;(5)辐射污染防治工程。
3.验收流程3.1 验收前准备工作(1)环保设施工程验收委员会应针对具体环保项目成立,成员应包括验收组长、环境监测人员、工程设计师、环境保护部门代表等。
(2)环保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保证相关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包括环保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文件等。
3.2 环保设施工程现场验收(1)环保设施工程现场验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2)环保设施工程验收委员会应对环保设施工程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和测量,对每个工程项目分别记录情况。
(3)对于现场监测数据,环保设施工程现场监测人员应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和比较,确保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并对记录的监测数据形成监测报告。
(4)环保设施工程现场验收委员会应对环保设施工程现场采取非常规措施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3 环保设施工程验收后工作(1)环保设施工程验收委员会应对环保设施工程现场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符合要求,环境保护效果显著。
(2)环保设施工程验收委员会应出具环保设施工程验收报告,并报送给环境保护部门、建设单位、审批单位等有关单位。
4.主要验收内容4.1安全措施验收:验收到位的安全标志、安全设备、危险区域隔离设施、应急预案等。
4.2环保设施验收:对污染物的传输、处理、处置的设施是否完好、稳定、达到要求,环保设施档案是否齐全,设施操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等。
4.3运行调试验收:环保设施达到设计要求后应根据运行规程进行试运行并验收,一般为14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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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253号)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 审查、 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 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 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 施等已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和设 计文件的要求 建成或落实, 环境保护设施 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 能力能适应主体 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 装质量符合国 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 规范、 规程和 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 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 员、健 全的岗 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 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5、污染物排 放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提出 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 制指标; 6、各 项生态 保护措 施按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 建设项目建设 过程中 受到的 破坏并可恢复 的环境 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 措施; 7、环境监测 项目、点位、 机构设置及人 员配备,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 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提出 需对环境保护 敏感点 进行环境影响验证, 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 考核, 对施工 期环境保护措 施落实 情况进行工程 监理 的,已按规定完成; 9、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要求 建设单 位采取 措施削减其它 设施污染物排 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 方政府 或者有关部门 采取“区域削减”措 施满足 污染物总 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 得到落实。 对 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 申请报告、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 建设项目竣 工 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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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7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88424184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65258800-8356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楼 4000107070 朝阳区霄云路1号 84681150 海淀区阜石路甲67号4楼 68465956 丰台区七里庄路20号 63860629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6号行政服务大厅 68862805 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政府招商服务大厅 69859428 房山区长阳昊天北大街38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0342022 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 69514027 顺义区府前西街6号经济服务中心 81493343 大兴区新华大街3段15号行政中心2楼 81296041 81296042 昌平区龙水路22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9741630 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89994847 怀柔区开放路33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69687712 密云县新东路,新东环岛西北侧 69069651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县工商局一层 6914054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管委会 67885205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2012年11月04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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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new)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辐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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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7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电磁辐射和电磁感应影响为主的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电磁辐射和电磁感应影响为主的项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电磁辐射和电磁感应类)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批复复印件 1份 及《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 “三同时”验收登记表》4份;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建设项目, 须提交《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报告或 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 建设项目,须 提交《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 申请》 ,并附 环境保护验收 监测表 或调查 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的建设项目, 须提 交《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 卡》(以 上材料 均需提交4份)。 3、对 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 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 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 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报告(表)。对主要 对生态 环境产生影响 的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 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 调查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