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未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管理的隶属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六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不得伪造、涂改。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竖立林地权属四至界限的界桩、界标,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变更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云林法策〔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已经省林草局党组2021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5月31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4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省林草局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省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林草局负责人是指下列人员:(一)行政正职负责人;(二)行政副职负责人;(三)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四)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草局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案件中,省林草局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二)涉及土地征收、移民搬迁等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中,省林草局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三)涉及省林草局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四)省林草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行政案件;(五)人民法院书面建议省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六)省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案件。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2-
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 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 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缴费时间:省厅审核同意后,领取证书前。 缴费方式:植被恢复费缴存至平安银行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云南省林业厅植被恢复费专用账 户)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大厅林业窗口 (2)网络提交。网址: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西畴县林业局收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在 13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10 个工日内对使用林地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并派出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13 个工作日并向用地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 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口头或者在 5 日内向用地单位发送《申请材 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 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批发证 材料齐全、具备审批条件的,符合县级审批权限的,县林业局 13 个工作日内审批发《临时占
BSZN-171008—2017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林业局 2017 年 7 月 21 日发布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云林种苗〔2005〕5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种植业正文云南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云南省内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种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根据实际情况,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委托下一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理效能,规范被许可人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林木种苗市场秩序。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被许可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及云南省林业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二)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业务登记、档案等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四)被许可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五)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情况;(六)被许可人执行自检、标签、广告情况;(七)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书面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是指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种苗等进行现地查验,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15日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最美丽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以及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建立的,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绿色林场、科技林场、文化林场和智慧林场的要求,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管理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支持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将国有林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有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林场职工乡镇基层待遇等政策,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林区稳定和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202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全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一、委托事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审核权限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各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部分权限。
二、委托权限将全省范围内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和采石采砂采矿项目除外)永久占用林地省级审批权限,委托州市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所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内,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名义实施审核审批。
昆明市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区各片区的审核审批事项按原委托权限执行。
三、委托时间委托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自2022年4月1日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各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
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五、有关要求各州、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审核审批,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天然林地的各类经营性项目。
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林业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林业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05.12•【字号】云林办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林业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林办发〔2016〕27号各州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2016年全省林业法制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林业厅办公室2016年5月12日2016年全省林业法制工作要点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全省林业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部署和任务,紧紧围绕全省林业中心工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构建完备的制度保障体系,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严格公正执法,推行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为"森林云南"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工作加快构建完备的林业地方法规体系、高效的林业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林业法制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林业法治保障系统,不断提高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提升林业执法水平,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公正文明执法。
推进林业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制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法制政府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思路、方法、步骤,科学编制《云南省林业法制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为实现省林业厅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目标,做出规划指导。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云林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各州、市林草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切实加强全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进一步明确审核审批内容,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规划引领,科学利用林地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三调”成果主动对接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完成林草数据融合工作,编制完成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做好林地区划落界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集约节约使用林地和依法依规有效落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
二、坚持分级管理,依法使用林地建设项目应严格依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保护等级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按照林资规〔2021〕5号文件以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一张图”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资源〔2019〕4号),先调整林地保护等级,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再按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三、细化用地标准,明确用地范围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建设项目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6•【字号】云政办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做好云南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照单承接、依法编制、全面覆盖、严格实施,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省级统筹、分级负责、规范统一、权责清晰的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对清单内事项按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审批,“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全省范围内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主要任务(一)依法编制清单1.分级编制公布清单。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编制《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编制本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于2022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同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实施效能政府四项制度成效显著
进 人 ,不 超 职 数 、超 机 构
行 政 能 力提 升 制 度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学 习培 训
云南 省林业厅实 “ 项制度’获好 施 四 ’ 评
口朱
2 1 0 0年 1 月 1 日 , 省 政 府 督 查 专 员 安 南 率 2 9
瑾
传 工 作 到 位 ,使 广 大 干 部 职 工 认 知 “ 项 制 度 ” , 四 为 实 施 工 作 打 下 良 好 的 基 础 。三 是 林 业 厅 在 抓 “ 四
领 省 政 府 督 查 组 对 我 厅 实 施 四项 制 度 的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经 实 地 考 察 、翻 阅台 账 、听 取 汇报 后 ,督 项 制 度 ” 的 实 施 中 ,工 作 非 常规 范 ,注 重 抓 好 机 关 内 部 建 设 来 促 进 “ 项 制 度 ” 的 实 施 。四 是 采 四 查 组 认 为 林 业 厅 在 实 施 “ 项 制 度 ”中 认 识 到 位 , 四
l . 2万 元 , 与 2 0 16 0 9年 同 期 3 8万 元 相 比 大 幅 4. 削 减 了 2 . 8万 元 。 会 议 经 费 支 出 1 4. 31 0 61万 元 与 2 0 年 2 5. 6Z" 相 比 降 幅 较 大 。 09 4 2 i 元 行 政 行 为 监 督 制 度 。 制 定 出 台 了 云 南 省 林 业 厅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行 为 监 督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厅 各 处 室 和 厅 属 各 单 位 共 自查 出 8 个 关 键 岗 位 和 重 2
工 作 。
口 度 财 政 支 出 项 目 绩 效 自 评 点 环 节 , 查 找 风 险 点 2 6个 , 制 定 监 督 防 范 措 施 2 周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行政许可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林区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6
0100147000
猎捕证
(一般三有动物)
猎捕证
(一般三有动物)
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陆生
野生动物的审批
因特殊需要而
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陆生
野生动物的审批
行政许可
《重庆市实施<口径步枪、汽枪、毒药、炸药、地弓、地枪、铁夹、猎套、鸟网、陷阱、火攻、电力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因特殊需要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的,必须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奉节县
林业局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
公民
7个
工作日
7个
工作日
否
4
森林植物
检疫登记
森林植物
检疫登记
行政许可
1.《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第6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简化程序高效便捷满腔热忱为民服务——记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记云 南 省林 业 厅 行 政 许 可 受理 中心
20 0 4年 8 月 , 云 南 省 林 业 厅 成 立 了 “ 政 许 行
建 立 和 规 范 许 可 文 书 ,逐 步 完 善 了行 政 许 可 办 理 程 序 ,规 范 了许 可 实 施 行 为 ,加 强 了 对 行 政 审 批 行 为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保 证 了承 办 机 构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 创 新 工作 机 制 增 强 服 务 效 能
0 0 余 份 、 2 0 0 余 份 。 0 3 0
一
改进 方 式
简 化 审 批事 项
通 过 多 年 的 探 索 , “ 心 ”建 立 了 “ 中 受 理 、 中 集
分 别 办 理 、统 一 送 达 ” 的 运 作 方 式 。 2 1 0 1年 , 按 照 省 政 府 要 求 ,完 成 了第 五 轮 行 政 审 批项 目清 理
体 动 物 来 云 南 表 演 杂 技 的 , 其 运 输 目 的 地 的 商 调 函 只 有 2天 时 间 就 过 期 了 , 如 果 这 两 天 内 办 不 了
业 厅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法 暂 行 办 法 、
云 南 省 林 业 云业 厅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申 报 使 用 手 册 ,供 各 州 、市 、
云 南 电 网 公 司 、 昆 明铁 路 局 、 昆 明新 机 场 指 挥 部 等 多 次 召 开 协 调 会 ,确 保 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人 依 法
用 地 ,保 障 了 工 程 建 设 如 期 进 行 。
专 线 ,截 至 2 1年 底 , 已成 功 接 听 并 回 复 查 询 电 0l 话 4 9个 。 查 询 内 容 涉 及 林 改 相 关 政 策 、 野 生 动 8 植 物 驯养 繁 殖 、 材 运 输 手续 、 业产 业 发 展政 策 、 木 林 退 耕 还 林 补 偿 标 准 及 林 业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信 访 、
林权证
林权证一、行政许可内容林木采伐;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林木采伐在采伐指标限额内;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不限;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不限;临时占用除特殊用材林地和防护林地外二公顷以内。
四、行政许可条件需要采伐林木,须属林木所有权人或是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并且须对林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排危采伐除外。
需要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相对人应具备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清楚无争议纠纷;需要变更林地林木使用权证的,提交双方协议(复印件)。
需要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应具备有技术人员、一定的资金、场地。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除在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特殊用材林地、防护林地外。
五、申请材料采伐林木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经所在乡(镇)村委会核实意见并明确权属(盖章),林业站审核意见(盖章);属购买林木者,需提供甲、乙双方协议和林木所有权证明;若影响到电力、通讯设施、沟渠等排危需采伐的林木,必须提供相关部门出据的证明材料(盖章);提供经村委会、林业站证明的采伐前公示(统一样本)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填写分级审核林木采伐许可表(到林业站领取),有林业站审核意见并落实采伐监督检尺员,乡政府审核意见。
需要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属发证、变更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需要确权发证的,提供权属无争议纠纷的证明材料;需要变更权属的提供甲、乙双方转让协议。
需要木材、木制品经营加工的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的证明材料;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材料;相应的从业人员的情况证明材料;合法、稳定的木材来源证明。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相对人向农林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村委会核实意见并明确权属(盖章),林业站审核意见(盖章);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有林权证的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没有林权证的由当地村委会确认林权所有证明);相对人与林权所有者签定的临时占用林地协议;相对人使用集体林地的,需经三分之二村民会议通过并在会议记要上签名(手印)材料;上报材料前公示(统一样本)和公示期7天满无异议的证明并经村委会、林业站签署意见证实;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1•【字号】云政办发[2000]145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4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云南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保留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是主管全省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将原由省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将林地调查、定级、评估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1、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2、组织、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
3、对森工企业的承包经营、转产项目的管理,协调森工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云南省林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云南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国土绿化的具体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林业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指导、协调有关林业法律事务。
(二)拟定全省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批有关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
林业和草原部门取消的“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等7项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林科许准
10
2024 年 6 月 2 日
所有限公司
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9〕03 号
—3—
11 上海市林业总站
国家林草局花卉产品质量 检验检测中心(上海)
国家林草局人造板及其制
12 南京林业大学
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南 京)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 国家林草局林化产品质量
13 院林产化学工业研 检验检测中心(南京)
—2—
附表
国家林草局质检机构汇总表
序号
法人单位
授权名称
授权证书号
有效期至
河北省林草花卉质 国家林草局林产品质量检
林科许准
1
2022 年 3 月 23 日
量检验检测中心 验检测中心(石家庄)
〔2017〕03 号
河北省林草花卉质 国家林草局林木种苗质量
林科许准
2
2022 年 3 月 23 日
量检验检测中心 检验检测中心(石家庄) 〔2017〕04 号
检测及种子质量抽查等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工作进行监
督指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
4 草种进出口经营 D17053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许可证审核(初
1.制定规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
审)
林草种子的范围、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以及
质量管理等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依法查处违
法违规行为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 外国人进入国家 D13018
级环境保护自然
取消许可后,林草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保护区审批
1.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能力建设和基础设
地区林业行政执法制度
大理州林业行政执法制度11月19日大理州林业局制定了涉及执法机构旳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职责、执法责任追究措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措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案卷评查制度等内容旳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
节选如下:一、执法职责第一条为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旳管理,增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旳全面、正旳确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行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林业行政惩罚程序规定》、《云南省行政复议基本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措施》、《云南省林业厅有关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旳告知》(云林法策〔〕3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印发〈大理州人民政府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筹划〉旳告知》(大政发〔〕37号)及有关旳法律、法规和规章旳规定,结合我局旳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涉及法定授权行政执法组织和委托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活动旳一项重要制度。
大力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推动林业部门依法行政旳重要制度,有助于推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旳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旳建立,有助于保障“构造合理、配备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旳权力运作机制旳完善,有助于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旳水平和质量,有助于避免行政权力旳滥用和行政责任旳缺位。
第三条履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旳目旳是:以统一行政执法职权为基本,建立和完善有关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林旳水平。
第四条本责任制所称旳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波及旳职责权限和对外公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旳林业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及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而承当旳法律责任。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草原资源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的通知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供林草用地要素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有关规定,省林草局组织编制了《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已经局党组2022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提供各地使用并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有关工作。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5月30日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第一章建设项目使用草原程序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分为前期准备、审核审批两个阶段。
第一节前期准备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以及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一、申请内容及对象范围(一)申请内容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
(二)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1.申请人范围: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临时占用,以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申请条件:(1)予以受理的情形: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b.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c.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
(2)不予受理的情形:a.申请材料不齐全的;b.申请材料齐全,但项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c.草原权属存在争议未解决的。
积极探索林业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新路子
设 弄 虚 作 假 ,违 规 截 留 、 滞 留工 程 专 项 资 金 ,涉
林 职 务 犯 罪 居 高 不 下 ,林 业 工 程 、资 金 、干 部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等 问题 。纪 检 监 察 室 意 识 到 保 证
坚 决 查 处 违 纪 违 法 案 件 。营 造 风 清 气 正 干 事 环境 涉 林 案 件 多 发 易 发 ,要 求 派 驻 纪 检 监 察 机 构 把 查 办案 件 工 作 放 在 重要 位 置 。 检 察 机 关 通 报 , 据
省 林 业 中 心 工 作 ,在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中抓 好 工程 安 全 、资 金 安 全 、干 部 安 全 ,使 林 木 种 苗 工 作 卓 有
成 效 , 为 全 省 林 业 生 态 建 设 和 产 业 发 展 做 出 了应 有的贡献 。
“ 个 安 全 ”保 障 了单 位 的 和谐 与稳 定 三
导 干 部 的 举 报 , 由驻 厅 纪 检 组 监 察 室组 织 进 行 初 核 调 查 ,对 其 它 重 要 线 索 举 报 ,由 专 人 督 办 结 果 。 继 续 同 省 检 察 院 建 立 案 件 通 报 制 ,建 立 基 层 林 业 系统 干 部 职 工 发I 违 纪 违 法 案件 处 理 情 况 报 告 制 , - - I =
工 程 安 全 、 资 金 安 全 、 干 部 安 全 是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5 不 容 辞 的 责 任 ,也 是 林 业 各 项 改 革 健 康 推 进 的 z 根 本 保 证 。 因 此 ,在 年 初 召 开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和 反 腐 败 工 作 会 议 上 ,把 开 展 任务进行部署。 以 建 立 廉 政 风 险 防 控 机 制 为 抓 手 , Y= I 展 “ 三 “ 个 安 全 ” 活 动 作 三 为全省林业系统 2 1 0 反 腐 倡 廉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1年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云林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8月9日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规范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级重要湿地,是指在云南省范围内,在生态系统典型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等方面具有突出价值和意义,符合《省级重要湿地认定》(DB53/T626),经过认定并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第三条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坚持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工作。
第五条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原则上采用申报制。
县(市、区)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重要湿地申报材料,涉及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组织编制省级重要湿地申报材料。
州(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重要湿地的申报和信息更新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湿地,可申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定义的湿地。
(二)符合《省级重要湿地认定》(DB53/T626)标准的湿地。
第七条申报省级重要湿地时,应当组织对申报湿地的位置、分布范围、湿地类型及面积、生态状况、土地权属、保护管理情况等开展调查评估,形成申报材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一)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二)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三)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五)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六)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七)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七)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八)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九)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十)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十一)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十二)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十三)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十四)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十五)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十六)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十七)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二十一)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二十二)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二十三)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二十四)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二十五)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二十六)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二十七)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二十八)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二十九)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三十)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三十一)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三十二)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三十三)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三十四)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三十五)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三十六)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三十七)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三十八)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三十九)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四十)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四十二)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四十三)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四十四)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四十五)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四十六)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四十六)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四十七)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四十八)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四十九)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五十)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公示表(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