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知识讲解
第三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ppt课件
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是原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 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则是例外。因此教案的著作权由教师享 有。
(3)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
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向义务人请求积极配 合,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何时及如何行使自己的著 作权。因此,权利人以消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本身并不 意味着他放弃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导致其权利消灭,更不能成 为他人侵犯其权利的免责理由。
4.参与教育管理权.
教师有权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 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 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师对其著作权的行使既可以是积极方式,也可以是消极方 式。不能以教师没有及时取回自己的教案为理由,认为教师怠 于或不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学校应该尊重教师的这种权利,不 应随意处置教案本。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案本是记载原告教案作品惟一载体的 情况下,被告学校对教案本的处分致使教师无法再行使其对于 教案的著作权,从而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权。
株洲市教育局限聘行为是否合法?
株洲市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一个地区的教育行政 管理职能.其职责在于宏观管理与协调教育工作,对教师的上、 下岗安排则在其权力范围之外.
《教师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 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 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
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和财务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
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处分。
同时学校总务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这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传媒正在广泛宣传该法有关知识。
王某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
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消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
在这个案例中,学校行政科显然无权作出《行政处罚法》所规范的行政处罚。
但是,学校的公共财物因学生的过错行为受到人为毁损后,按照“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民事原则,是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的;而有关违反校规的罚款规定虽然是由学校单方面制定的,但学生入校报到注册后,实际上已与学校就此达成了某种合意(协议),双方都应遵守。
可见,所谓“行政处罚”的那100元“罚款”并不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2项所指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的“罚款”,其性质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赔偿金。
简言之,尽管王某认为学校行政科无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其提出的退还“罚款”的要求是不能予以满足的。
因此高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用语应进一步规范化,以减少误解。
不仅如此,在制定章程中还要遵循必要程序,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项:(1)由校长主持该项工作,并应组成各方代表参加的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必要时,可请教育法方面的专家、学者做顾问;(2)经充分讨论后,由教职工大会通过;(3)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三、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答: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⑴ 指引作用;
⑵ 评价作用;
⑶ 教育作用;
⑷ 预测作用;
⑸ 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⑵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
二、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1、学校的权利
⑴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⑵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⑶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⑷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⑸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⑹ 聘任教师或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⑺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⑻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教师的培训
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培训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均负有重大责任。教师培训的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其附属设施 场馆: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
体育馆、美术馆、艺术馆等
2、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查处学校乱收费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如对学生
、教师的处罚和奖励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如
一、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 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 系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教育法 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者。
2、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 果 3、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 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资金(教育事业的经费)和教学仪器 不动产:场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占用的用
(2)义务:依法行政。
教育行政权 (1)制定行政规范权 (2) 教育行政确认权 (3) 教育行政许可权 (4) 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即横向型法律关系, 指在教育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如联合 办学、委托培养,学校事故赔偿等。——平权 关系
在国家组织的各种教育考试中,教育行政部
门与考生就共同形成一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前 者是行政主体,它有义务公正、公正地组织考试, 同时有权对违反国家考试有关规定的考生作出一 定的教育行政处罚;后者考生是行政相对方,他 有权利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考试并获得公正评价, 也有义务遵守考试规程,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 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教育行政处罚。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评析:
(2)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之一,是管理 和制裁非法办学行为。 根据《教育法》第 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 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 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中县教育局对李某非法办学行使了 行政处罚权 。
教育行政权 (1)制定行政规范权 (2) 教育行政确认权 (3) 教育行政许可权 (4) 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教育行政确认权
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 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 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权利。 (如,对身份、能力等的确认)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 的权利和义务
本科教师教育课程
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 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 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 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一、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 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 系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教育法 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者。 2、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 果 3、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小结
第一章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定义一、教育政策教育政策:一个政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教育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二)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与体系1、教育政策表现形式(1)党的政策性文件——纲领、决议中关于教育的内容,以及关于教育的决定、通知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即通常所说的教育法律、法规。
(基本上独立出去了)(3)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有关教育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主体)。
(4)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共同制定或批准的有关教育的政策文件。
如,199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
(5)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
(三)教育政策要素(1)教育路线、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路线是教育政策的核心;一定程度上指引与规范教育的具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教育方针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
当前我国的教育方针, 已通过教育立法形式予以确定,在《教育法》中有明确的表述。
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教育政策要素包括:教育政策主体:政党、国家机关、团体(广义与狭义)教育政策活动:策略、行动方案、执行、反馈(重复、动态)教育政策客体:教育政策作用的对象二、教育法规及其体系结构教育法规(广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p21),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狭义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构制定。
(二)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教育行政学知识点
教育行政学第一章一、对行政的理解(一)国外(要求记忆)1、从政治组织分工的角度来理解行政三权(立法、行政、司法)分立的角度美国行政学权威魏劳毕在1928年著的《行政学原理》一书中说:行政乃是政府组织中行政机关所辖的事物。
2、从政治与行政分离的角度来理解行政政府制度有两种基本职能: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古德诺,《政治与行政》,1990) 3、从管理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芝加哥教授怀特在《行政学导论》一书中说:行政艺术乃是为完成某种目的对许多人的指导、协调与控制。
(一)国内《汉语大词典》(要求记忆)1执掌国家政权,管理国家事务;2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
后一种解释,实际等同管理二、教育行政: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实现教育目的,依法对各类教育事业与所属教育机构所进行的领导和管理活动。
(了解)教育行政就是学校管理教育的活动。
教育行政是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教育的活动。
教育行政既包括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又包括学校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
三、教育行政学:研究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工作规律的科学。
四、教育行政学的学科性质一门应用性的学科。
五、教育行政学产生背景1近代生产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2工业管理理论的兴起和传播3师范教育发展和教育学科的独立开设六、教育行政学产生与发展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育行政学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德国学者施泰因是这门学科的首创者。
理由是他的《行政学》“现代行政学之父”,也是教育行政学理论的创始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教育行政学产生于20世纪初,其标志是美国的达顿和斯奈登出版的《美国教育行政》一书,标志着这门学科的创立。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门学科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
我国一位学者(刘付忱)在引用国外材料时指出:直到1951年,教育管理学才被公认为一门独立学科。
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50年代以前,教育行政学满足于提供规范性的标准,50年代行为科学兴起以后注意“实际怎样”的问题。
国家开放大学《教育行政概论#》知识点总汇
国家开放大学《教育行政概论#》知识点总汇1.教育行政的含义教育行政是政府的职能,是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通过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事业进行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在中央集权国家,由中央政府对该国教育事业进行统筹、组织和管理。
在地方分权制国家,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教育法规,中央政府只起协调和统筹的作用。
2.教育行政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公民的教育权利,促进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
具体说来主要是两个目标: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二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3.教育行政具有的功能(1)领导功能。
教育行政人员要代表政府对教育事业实施领导,紧紧围绕国家意志和社会需.要来制订教育目标和规划,使教育子系统与整个教育系统的目标相一致,使教育系统的目标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相一致。
(2)服务功能。
行政工作就是服务。
教育行政就是为教育事业为教育工作服务,为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服务,为学校工作服务。
(3)监督功能。
教育行政工作者还要及时进行检查指导,联系教育目标,对教师、学生和学校进行考核和监督。
4.教育行政的内容教育行政主要有三个层面:第一个是制度层面,包括教育行政的体制、机构、以及学校教育的制度;第二个是内容层面,它涉及课程行政、人事行政、财务行政和设施管理;第三是方法层面,教育行政工作者要通过立法与执法、规划、督导、评估等手段,来推动教育事业朝着预定的目标发展与前进。
5.教育行政的研究方法(1)经验总结法:教育行政研究起源于中、小学的校长或者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对教育行政实践的总结反思。
(2)文献分析法:教育行政研究要注重收集教育生活中有价值的文献。
(3)调查法:主要包括问卷法与访谈法,能为教育政策的形成背景、实施过程与效果提供大量的、准确的、有价值的信息。
(4)实验研究法:就是创设一定的教育情景,改变这个情景中的一个变量,从而引起其它变量的相应变化,从中发现因果关系的研究。
教育行政涉及的不可控因素较多,在教育行政的实验设计中,多采用准实验设计。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教育行政机关本文所论及的行政主要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社会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又可称为公共行政。
教育行政机关,即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从事教育行政管理、承担对内对外教育职能的行政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指在行政法上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的主体资格。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为: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4、教育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被管理者)的法律关系。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
[1]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成为法人的条件是一样的。
学校作为法人即具备权利主体能力:一方面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权利能力;另一方面是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即行为能力。
其主表现为:(1)办学自主性。
(2)财产的独立性。
(3)机构的公益性。
2、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为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我国教育法律规定学校有权根据本单位所立章程确定的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及运行方式,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自主地做出管理决策,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和任务,自行决定和实施本机构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专业设置,决定选用何种教材,决定具体课时和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3)招收学生或其它受教育者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任务以及办学条件和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招生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机构的招生办法,发布招生广告,决定招生的具体数量和人员,确定招生范围和来源。
教育机构行政职责
教育机构行政职责1. 背景教育机构作为教育管理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行政职责。
正确理解和履行教育机构的行政职责对于保障教育体制的顺利运行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2. 行政职责2.1 监督教育质量教育机构应负责监督和评估教学质量,确保教育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教育机构需要制定相关的标准和指导,对教学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教学质量问题。
2.2 制定教育政策教育机构应制定相应的教育政策,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设置等方面的政策。
这些政策要与教育目标相一致,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教育机构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合作,促进教育政策的实施。
2.3 维护教育秩序教育机构要负责维护教育秩序,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纪律和规章制度。
教育机构需要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教育引导和纠正措施。
2.4 保障教育权益教育机构要保障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教育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和申诉机制,处理和解决与教育相关的争议和问题。
同时,教育机构还应积极推进包容性教育,确保各类学生能够平等接受教育。
3. 责任和义务教育机构在履行行政职责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教育机构应积极履行监督、宣传、指导、服务等职责,促进教育事业的良好发展。
4. 结论教育机构的行政职责涵盖了教育质量监督、教育政策制定、教育秩序维护和教育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
教育机构应以公正公平的态度,精细履行这些职责,为教育的发展和提高质量做出贡献。
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培训资料
近代教育行政
随着近代国家的形成和工业化进程的 推进,国家对教育的干预逐渐加强,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教育行政体系。
教育行政的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行政规章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等,规定了国家的教育方针 、政策、基本原则和制度等。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实施细则》等,对教育行 政管理的具体方面进行了规定 。
教学能力。
案例四
某学校建立家长志愿者队伍,参与 学校安全管理、课外活动组织等工 作,形成了家校共育的良好局面。
05
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的未来展 望
Chapter
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
素质教育全面推进
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
教育国际化趋势明显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 人才。
建立科学、全面、客 观的评价体系,促进 学校持续改进和提高 。
04
队伍建设创新
加强教育行政和学校 管理队伍建设,提高 专业化水平。
未来教育行政与学校管理的展望
教育治理体系更加完善
政府、学校、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多 元化治理格局。
教育资源配置更加优化
注重公平与效率,实现教育资源的优 化配置。
教育服务质量显著提升
目标
学校管理的目标是建立科学、规范、 高效的管理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增强学校的社 会竞争力。
学校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原则
学校管理应遵循教育规律,坚持 以人为本、德育为先、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等原则。
方法
学校管理应采用多种方法,包括 行政管理、教育管理、教学管理 、学生管理、后勤管理等,以及 各种现代管理技术和手段。
有关教育行政机关方面的法律概论
视频:镇政府与酒楼官司案
第六节 教育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教育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适用与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与 外部教育行政行为。 内部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只对教育行政约 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行政机 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下达的行政命令等。外部教育行政行为, 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对外实施教育行为管理,针对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教育行政行为。如教育行政许可行为、 教育行政处罚行为等。 2、按其教育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 教育行政行 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抽象教育行政行为是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 有背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制定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行政规 章的行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是指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 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一般包括教育行 政许可与确认行为、教育行政处罚行为、教育行政强制行为 等。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2、行政组织法的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的规定。 3、教育法的依据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第14 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第15条)
学校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的基本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一、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育行政与政策解读
教育行政与政策解读教育是社会进步的基石,教育行政与政策在塑造国家发展和培养人才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教育行政的定义、责任与职能、政策解读的重要性以及教育行政与政策的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教育行政的定义教育行政是指通过政府组织和管理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从而实现国家对教育的目标和要求。
教育行政机关承担着制定教育政策、管理学校、推动教育改革等职责,是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教育行政的责任与职能教育行政机关的责任与职能主要包括:1. 制定和解读教育政策:教育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各级教育政策,确保教育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解读政策,指导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具体操作。
2. 规划和管理教育资源:教育行政机关需要规划教育资源的配置,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效率。
3. 组织和管理学校:教育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级学校,包括学校的建设、管理、考核等,确保学校能够按照教育政策要求进行有效运营。
4. 推动教育改革:教育行政机关需要积极推动教育改革,包括课程改革、考试制度改革、教师培训等,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需求。
三、政策解读的重要性政策解读是指对教育政策进行细致分析和说明,阐明政策的目的、原则、方法和具体操作。
政策解读的重要性在于:1. 帮助教育工作者理解政策:政策解读可以帮助教育工作者准确理解政策的要求和目标,避免理解偏差和误解,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2. 指导学校和教师实施政策:政策解读能够指导学校和教师在具体操作中按照政策要求进行工作,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政策背后的意图和要求,提高教学质量。
3. 及时反馈政策效果:政策解读可以及时了解政策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以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
四、教育行政与政策的挑战教育行政与政策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1. 落实与执行难题:教育政策的制定和解读一般都是在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实施时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教育和管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分析
教育和管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分析自1986年我国开展普法教育以来,分别实施了“一五”、“二五”、“三五”、“四五”和正在进行的“五五”普法规划。
这场轰轰烈烈的全民普法活动,有力促进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依法治国方略逐步深入推进,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活动蓬勃开展。
依法治校就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学校领域的具体生动实践。
所谓依法治国,简言之,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法律是国家活动的最高依据。
演而推之,依法治校,则是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治理学校,法律处于核心地位。
依法治校,首先要有法可依,其次运用法律。
那么运用法律的前提必须了解和掌握法律。
而法律的内容核心就是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界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因此,今天我主要就在教育、管理过程中老师、学生和学校几个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对学生权利的保护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一)基本权利教师的基本权利是教师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这些权利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具体地说教师的基本权利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教书育人是一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和职责,教师向受教育者提供的产品是教学服务,这种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无形性性、教与学的不可分离性。
只有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学校的教学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
二是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学校必须保障教师在教书的同时,积极地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尤其是应加大对科研工作的资金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三是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教师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还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习做出评价。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以及家长应充分尊重教师,保障教师在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方面的权利得以全面执行。
中考知识点梳理机构与职能
中考知识点梳理机构与职能一、教育部教育部是我国最高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教育工作。
其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教育部负责研究和制定国家的教育发展计划、教育改革政策,提出教育法规和政策的具体措施,并监督执行。
2. 教育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教育部负责协调各级教育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教育公平和优质教育的发展。
3. 教育课程标准的制定和管理:教育部负责制定和管理全国各级学校的课程标准,保证课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教育教学的质量提升。
4. 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师培训:教育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教师培训计划,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贯彻落实中央教育政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教育政策,将中央的教育工作部署具体落实到本地区。
2. 组织实施教育改革和发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教育改革工作,推动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3. 监督和评估学校教育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学校的教育质量,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教育权利。
4. 建设和管理教育设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本地区的教育设施,确保教育资源的充足和合理利用。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下属机构,负责县域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工作。
其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每个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 负责学校教育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
3. 学生资助和福利保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机会和福利待遇。
4. 教育统计和信息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教育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提供教育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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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 体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 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民事、刑 事法律责任。
Hale Waihona Puke 案例1:李某非法办学被查处
村民李某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教师, 三无标准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 定的经济来源,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以营 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辅导班”。对李某非 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 办,但李某拒不执行。县教育局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法院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了查封。
(2)义务:依法行政。
教育行政权 (1)制定行政规范权 (2) 教育行政确认权 (3) 教育行政许可权 (4) 教育行政处罚权 (5)教育行政奖励权 (6)教育行政强制权 (7)教育行政检查权 (8)教育行政给付权 (9)教育行政复议权
教育行政确认权
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 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 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权利。 (如,对身份、能力等的确认)
2002年,高丽娅提出要求返还教案,学校曾返还给 高丽娅教案本4册,但其余的44册教案学校说下落不明 。
2005年9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受 理此案,2005年10月20日,法院第三次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此次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教学过 程等栏目中记载的内容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 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即教案属于高丽娅的作品 。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资金(教育事业的经费)和教学仪器 不动产:场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占用的用
于教育教学活动的专用土地 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教室、实验室用房以及
其附属设施 场馆: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
体育馆、美术馆、艺术馆等
2、行为
(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查处学校乱收费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如对学生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 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教育法 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者。
2、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 果 3、内容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 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二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权利: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教育 法律所许可的行为,即法律对主体作为与不 作为的许可。
教育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义务,是教育 法律对权利主体所约束的行为。义务人不能 拒绝或变更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将受法律 追究。
教育法律关系类型
按主体对等与否,主要分两种: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即纵向型法律关系,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 关系。一方当事人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另一 方当事人是学校、教师、学生等。双方地位不 平等,前者管理、领导,后者被管理、被领 导。 ——隶属关系。
1.请试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上述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2. 县教育局行使了什么样的权利? 3. 试说明县教育局处罚李某的法律依据。
评析(1)该案例中,县教育局是行政主体,是 权利人,李某非法办学,是行政相对方, 是违法主体,双方之间发生的是行政法律 关系。
第一节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教育行政机关的定义 依据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设置,依法享
、教师的处罚和奖励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如
辅导员、教师对学生日常的管理
3、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 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课 件等发明与制作
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首例教案侵权案尘埃落定
1990年1月,原告高丽娅调入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四 公里小学从事小学语文教学工作。根据该校的管理规定 ,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在课前备课,编写教案,并 在每学期期末向学校上交教案备学校检查。从1990年 至2002年,高丽娅先后交给学校教案本48册。
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 权利和义务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 第二节 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的关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
是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 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 系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要素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即横向型法律关系, 指在教育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如联合 办学、委托培养,学校事故赔偿等。——平权 关系
在国家组织的各种教育考试中,教育行政部
门与考生就共同形成一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前 者是行政主体,它有义务公正、公正地组织考试, 同时有权对违反国家考试有关规定的考生作出一 定的教育行政处罚;后者考生是行政相对方,他 有权利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考试并获得公正评价, 也有义务遵守考试规程,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 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教育行政处罚。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 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 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
有并运用国家教育行政权,对国家各项教 育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2、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是同级人民政府组成部分,是在同级人民政府领 导下, 独立行使国家教育行政职能的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
3、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依法独立行使主管事项的决定权, 不必请示; 专门行使教育行政权,不受其 他机关的非法干涉;各级相对独立,上级 对下级有执法监督、业务指导关系,下级 有权独立处理职权范围内的教育行政事务 (各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