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用章不得不知的六个问题
企业发票管理规定(3篇)
企业发票管理规定企业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各自的实际情况,都会制定相应的发票管理制度:一、发票领购发票领购由专人负责,持"办税员证";填制准确、完整并加盖公章的"购领发票申请单"及尚未缴销的旧发票,根据实际需要的种类、数量领购。
二、发票保管(一)必须选择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发票存放场所,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二)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制"购领发票申请单"、"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不得丢失、损(撕)毁发票。
如果发生丢失,必须于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局,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四)发票的基本联次(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及相关资料(上述4表单)必须保存____年以上,保存期满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方可销毁。
三、发票使用(一)发票领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开具的发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详细,不得简写。
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划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4、票、物相符,开广州发票,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代理开发票。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
错票必须一式几联同时作废,注明"误填作废"字样,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次全部保存在发票原有位置。
如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按填写有误处理。
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发票审核要点
发票审核要点一、基础信息审核1、购买方名称必须是全称、无错字,写错加盖发票章无效。
2、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正确,多写、少写、错写都不行。
3、其余购买信息如果是普票没有强制要求填写,一旦填写必须准确。
4、发票专用章盖的合规,不允许加盖多个发票专用章,不得同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
5、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销售方信息栏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二、发票种类审核1、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压线、错格,不仅是密码区,全部打印区内容都不能压线、错格;所有信息填写完整、准确;销售方的开票人和复核人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专票也必须查询真伪,认证只是抵扣的程序不代表发票合规。
2、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审核标准参照专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3、手填国税发票,严格按照机打发票标准填写,发票内容和金额必须在同一行;手填发票一定要确保验旧后再支付。
(要注意很多地区已经取消手写发票,比如北京)4、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必须严防套票和走逃失联发票。
5、定额发票,包含了地铁充值发票、门票、停车票、部分地区的餐费发票,严防套票和假票。
6、其他票据,机票、火车票、汽车票、非税财政收据必须注意结合业务审核,例如差旅费用审批报告等。
机票(电子客票行程单)必须登录民航局查询行程单的真伪。
三、税务风险础审核1、销售货物的发票必须有具体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除非确实没有规格型号的(比如劳务或服务的发票)。
发票上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是必须与实际采购数量一致。
2、适用税目和税率正确,与实际业务相符。
3、发票内容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开具。
内容较多可以汇总开票(显示:详见销货清单),根据具体明细在税控系统中开具清单。
4、差额计税差额开票、差额计税全额开票适用正确。
5、2018年1月1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编码简称,该项要求逐步推行,目前允许部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没有编码简称,其余纳税人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显示编码简称。
四、备注栏审核1、建筑服务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工程名称。
发票报销注意事项
发票报销注意事项公司取得的外部原始发票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的最初凭证,它是记录经济业务事实,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是记帐的根本依据,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合法重要凭据,也是税务、财政、审计、事务所等部门检查的重点项目,我们公司必须对原始发票及其报销程序进行严格的审核、规范,以规避各种风险,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一、在发票填制的内容和加盖的印章方面应注意以下事项:1.发票开具的字迹、加盖的印章清晰,易于辨认,全体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整统一,无涂改的痕迹。
2.发票的基本构成要素必须填写正确、齐全,主要包括:开票时间、经济内容、单价、规格、数量、金额,小写金额、大写金额,开具发票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收款人签字、发票使用有效期限等。
如因商品种类较多,在发票上不能逐一列示,后附经开票单位盖章确认的销货清单。
须特别注意定额发票,必须正确填开日期。
3.发票填制的内容是否与发票种类相符合。
如获得一张“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开具内容为安装费、办公用品,但发票上加盖XX餐馆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明显此开票内容与开票公司的经营业务是不相干的,又如一张商业发票所填制的内容应该是商品批发、零售及百货销售之类的商品,如果品名栏填写的是加工费、维修费、租赁费、服务费、印刷费等内容,显然与该发票的种类不相符,这类报销发票就是不合规发票。
4.发票加盖的印章是否与发票的种类相符合。
如一张商业发票所加盖的印章是某某印刷厂、某某机关、某某汽车维修厂、某某打字复印社的印章,显然加盖的印章与发票的种类不相符,也是违规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报销发票加盖印章可以是发票专用章,也可以是财务专用章,报销发票加盖的印章一般是发票专用章。
5.发票的属地、职能是否与发票上加盖的印章相符合。
如一张发票是山东省商业发票,而发票加盖的印章是河南省某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显然这种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的属地原则,也是不合规发票,另外要根据发票加盖的印章,查验收费单位是否具有收费的职能。
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发票专用章前言发票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发票专用章是保障发票真实合法的有效工具。
在管理发票方面,发票专用章也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讲解发票管理中的发票专用章的基本情况、使用方法以及管理规定。
发票专用章的定义和用途发票专用章是指经税务机关确认、并被依法授权,用于验正和防伪发票真实合法性的一种图章。
发票专用章是发票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是为了保障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虚假发票的存在和侵害。
发票专用章的制作和使用1.发票专用章的制作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票专用章必须是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制作,各个企业只能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规定进行印制。
发票专用章可以由税务局或是税务部门授权的专业印章公司制作。
发票专用章必须符合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2.发票专用章的申领企业在使用发票专用章之前,应当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等,提交给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申领。
申领成功后,企业需要详细记录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流程,并妥善保管和管理。
3.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必须符合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应该经过授权的人员进行,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
在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商品名称、金额等核心内容处加盖发票专用章。
使用完成后,必须在发票上注明专用章的编号、押印日期和使用人信息。
同时,还需要在企业档案中提交发票、专用章使用记录,并保存备份。
发票专用章的管理规定1.发票专用章的保管(1)发票专用章必须存放在安全、防火、防盗、防水等条件良好的专用保险柜或安全柜中。
(2)专用章发生丢失或者被盗,需要立即报警并向税务部门报案。
(3)发票专用章在换章、停用、报废等情况下,必须将专用章上的油墨清除干净或者破坏后交一次性使用。
2.发票专用章的使用(1)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必须经过授权的人员,并在专用章使用记录中予以登记。
(2)发票专用章的使用不得超出审核和审批范围。
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的风险
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发票专用章的风险一、公司各章的作用1、公章:公司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盖了公章就代表公司为此时负责。
常用于公司对外事务的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
公章几乎可以处理公司切事物,代表公司法人的完全意愿,能够处理财产,承担责任。
所以公章一般交由公司法人代表或董事会保管。
2、财务专用章。
公司票据出具时加盖,如收据、支票等,公章不能代替财务章。
但公司可以不设置财务专用章。
3、合同专用章。
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
这个章是大家经常能够见到的章,其权力只限于合同范围内。
合同章未经备案是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所有效力都可以被公章取代。
4、法人人名章、法人章代表公司法人代表签字,一般需要法人签字的地方用到此章。
此章归法人保管,尽管支票、汇票需要法人章盖印,但建议财务不要保管此章,这枚印章严格来说是私人财产,一但公司有不可预料的事情,保管法人人名章的很难处理。
5、发票专用章。
拜拜,SEEyou!成为历史了。
二、合同章管理不严格会不会有风险合同章管理不严格还是有很大风险的,只要是公司员工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加盖了合同章,企业都需要执行。
(第三方与员工串通的除外)三、员工或相关负责人偷拿“公章”签的合同有效吗?有效,公章效力高,代表公司的意志。
如果签约第三方不知道对方是盗取的公章,则该合同有效。
公司可以追代理人的责任,但合同需要执行。
四、合同上没有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签字有效吗?有效,除非约定合同生效需签字并盖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因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代表公司,因此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一样是有效的。
五、个别股东把持公章,有没有办法解决?这是一个大难题,除协商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
发票粘贴注意事项
发票粘贴注意事项▲增加:1. 发票报销前,请务必先到税务官网自查发票真伪,然后持真正发票报销。
2. 发票上须有两个章:税务章、单位发票专用章;如不全则不报。
3. 每张粘贴单必须留负责人的教工号,否则财务系统审核不通过。
4. 每张粘贴单必须留经办人手机号码,以方便联系。
5. 办理支票、汇款的大票也都需要补边、粘粘贴单。
6. 所有的机票都需要补边,且补的边不要过宽;最好的情形是:补边后,名字距粘贴单左侧边缘4cm-4.5cm之间。
7. 增值税等超大发票,右侧请往回折。
8. 重要的小票,请补边成大票,摞着,点粘。
9. 发票的明细表的粘法。
10. 小票粘贴举例。
11. 第二排小票的最佳位置:剩下宽度的中间位置。
第二排只有一张小票时,靠左粘。
12. 小票数量很多时的粘贴技巧:每排最多粘五张。
13. 一张小票与大票组合时,小票靠右粘。
14. 预开科研发票,需填“承诺书”(计划财务处网站→下载→借款单→预开票承诺书)▲详解:1.一般大票及背面有复写功能的大票的补边规范。
2.蓝火车票①徒手撕②对齐右侧③每排最多三张3.出租车票①两个章②标准长度③第二排的最佳位置4.因公出国的报销5.报销时自附便笺的内容一、自查发票真伪▲税务官网上输入“发票真伪查询”。
▲假票一律不报、不粘贴。
▲“购票单位”与发票上的“单位发票专用章”不一致时,亦为假票。
二、必备的粘贴材料、工具①质量较好的复印纸,建议用80克纸,以便于档案保存②合格的液体胶水③剪刀④尺子▲请务必使用80克重的A4纸,打印粘贴单及补边,不然发票会消失(要保存15年)。
▲请务必使用“得力”、“强力”、“ 红旗”等牌子的液体胶水,否则粘不长久。
▲请一定使用剪刀,将粘贴单的第二条横线剪齐,不然有毛边,不利于保存。
▲请先用尺子量好,再裁纸片(详见“五、大票补边规范”)。
▲多涂的胶水一定用纸擦掉,以免损坏发票。
三、每张发票上须有两个章:税务章、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全不报。
(过路过桥小票,一个章暂时可以报)四、请先将发票按以下内容分类(不分大票、小票,只看内容,定额小票看章)1. 办公用品(含办公用品、笔、本、文具、文件夹、文件袋等)2. 材料(含材料、打印纸、墨粉、硒鼓、耗材、办公耗材、劳保用品等)3. 礼品、餐费4. 汽油费5. 差旅费(零星的、非一次完整的出差的发票):①飞机票、飞机保险(必须粘在同一张粘贴单上);②住宿费(单独粘贴);③火车票及手续费(分开粘贴,但要放在一起报销);④长途汽车票(不分本市、外地;有“乘车日期”、“发车时间”;单独粘贴;每排最多粘4张;车票越厚,张数要越少)6. 交通费(长途以外的汽车票,不分本市、外地):①出租车票②一卡通充值③地铁票④市内高速费⑤燃油附加费⑥停车费⑦车位费⑧车辆通行费7. 一次完整的差旅费发票(详见十一、差旅费报销单)8. 培训费9. 咨询费 10. 图书、资料、报刊11. 会议费(附会议通知)12. 版面费(含版面费、注册费、会议注册费、论文注册费、审稿费、评审费等)13. 邮寄费(含邮寄费、快递费、包裹资费等)14. 印刷费(含印刷费、打印费、复印费、彩扩、图片等)15. 移动电话费16. 固定电话费17. 网络费18.测试费19.化验费20.加工费21.设备的维修费 22.设备的检测费23.汽车的维修费、检测费 24.汽车的保险费25. 技术服务费等五、大票补边规范▲需要补边的大票:自大票左侧边缘,至大票内容第一个字之间,不足4cm的大票。
关于发票及费用报销需注意的问题
新规下,费用报销不能光附一张发票光靠一张发票并不足以支撑业务的真实合理的,如果光靠一张发票入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上还是在税务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发票这项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将税前扣除凭证限定为发票,但是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行为来说,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资料一样是证明业务真实合理的有效凭证,也是不可或缺的,这点在其他的文件也是有规定的。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3项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商品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第(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那么,日常工作中主要的业务实质性要件有哪些?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情况。
1、实物资产如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2、租金发票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3、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
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大,如果没有清单,可能会认为虚假消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
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3.03
•【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2号
•【施行日期】2011.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
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月21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专用章式样进行了统一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由纳税人自行制作,式样规格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要求。
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三、对原以日戳或业务专用章代替发票专用章使用的单位(如:电信、邮政等行业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发票专用章。
四、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见附件)。
当需要使用多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时,应在每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刻制顺序编码,如“(1)、
(2)……”字样。
五、本公告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发票抬头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发票抬头常见问题汇总解答发票抬头常见问题汇总解答一:发票抬头可以写简称吗?二:发票抬头可以是空白吗?三: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四:发票抬头可以是车牌号码吗?五:发票抬头多字或者少字可以吗?六:未领取营业执照发票抬头怎么开?七:发票抬头写错了可以修改补充吗?八:代开发票抬头错了怎么办?九:发票抬头开老板的名字或开公司的都可以吗?十:发票抬头开个人可否税前扣除?十一:发票抬头开具英文可以吗?十二:客户不要发票的时候,自行开具如何填开?注:答疑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一:发票抬头可以写简称吗?1:发票开具填写单位简称可以吗?(发布日期:xx-09-09 发布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
2:请问普通发票单位名称写成了简称,现想改为全称,是否将简称划去,写成全称后,再在修改处盖章,这样做是否可行,请回复,谢谢!(发布日期:2016-04-12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答:应重新开具。
3:发票抬头为单位的简称是否可以入账?(发布日期:2016-06-07 发布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现就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公告如下:一、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 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1月27日印发校对: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二、边宽1mm;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关于取得发票时应注意事项
关于取得发票时应注意的几点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针对日常取得发票时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财务部予以整理,请各部门相关人员加以注意:1.凡报销的发票均应由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2.从外单位取得发票,必须核对如下基本内容:(1) 发票上购买方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公司全称:江西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税号:91***************;地址、电话:江西省********************* 1**********;开户行及账号:农业银行****支行140011010**********1。
注意,名称和税号不得空白或简写。
(2)发票上须写明开具的日期。
(3)发票上须写明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单位、数量、单价,不含税价、税额及总金额的大小写金额。
(4)发票的开票人、复核、收款人,不能为同一人。
复核和收款人也不能为同一人。
(5)必须加盖销售方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且印章要注意,不要遮挡了金额。
(6)发票备注栏里不能写某某分店等字样。
3.若一张发票开具多项物资合计金额的,必须附有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详细销货清单,普票一份,但专票需要提供两份。
4.报销发票必须是发票联或报销联,用复写纸复写或计算机打印,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存根联、发货联、记账联不能作报销单据。
5.发票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票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须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或发票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6.对于在业务单位取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票前需核对开票信息无误,密码区应保持整洁且不能折叠,并及时交到财务办理材料入库或费用报销手续。
7.财务人员在审签发票时应从严把关,核查、确认发票号码是否相符、有无出入等现象,以免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给大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
增值税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我们企业采购货物,对方企业给我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没有写我们的账号信息,将此栏空着了,我们要求重新开具,可是对方说让我们先认证,认证通过的话他们就不给重新开具了,这样可以吗?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此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要求重新开具。
2、我们企业在开具机打发票时放错票了,将发票号码末位数为“ 36”的发票先用了,我们可不可以在打印下一张开票系统中发票号码末位数应为“36”的发票时将实际末位数为“35”的发票放到打印机中开具使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将发票号码末位数为“35、36”的两张发票都作废重新开具。
3、随着企业经营年限的增加,我们企业需要留存的资料也越来越多,最近我们想统一销毁一部分,不知道以前使用过的发票和领购簿是否可以自行销毁?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企业的普通发票丢失了,听说普通发票丢失不用登报,尤其是已开具的,因为对方不能像专票一样抵扣,所以就没有必要登报,是这样的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2017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2017国家税务总局发票专用章最新规定
2017发票专用章新规定 2017国家税务总局发票专用章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常见问题汇总解答 (1)
发票工作一直是财会人员工作的重中之重,财会人员在处理发票问题时,极易犯错误。
现就目前易出现的发票问题总结如下。
1、企业收到的国外发票可以入账吗【问】接到国外的形式发票如何入账?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登记备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时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2、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如何进行处理【问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取得几份发票存在疑问,企业已列入成本,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发函到开票方税务机关调查,现收到回函证实该业务、付款均真实,只是开票方开具了“大头小尾”发票,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发票内容与该业务、付款金额等均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到开票方换开发票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纳税人有真实交易、善意取得“大头小尾”发票的,如果开票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回函证明,该发票确属开票方自发售税务机关购买,且购票方、开具方、业务交易、收款属于同一方,实际交易金额与发票上所列金额一致的,其取得的发票准予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3、货物品种较多时发票的开具【问】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以手写形式填写的发票能否在税前扣除?【问】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
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发票专用章的管理办法
发票专用章的管理办法一、概述发票专用章是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使用的一种印章,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因此,对于发票专用章的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税务部门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以规范企业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发票专用章的管理办法。
二、发票专用章的定义发票专用章是指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使用的一种印章,用于标识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专用印章。
发票专用章应当由企业向税务部门报备,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制作。
三、发票专用章的管理1. 发票专用章的保管企业应当将发票专用章交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健全的发票专用章管理制度。
发票专用章应当存放在封闭、防潮、防火、防盗的专门柜子中,并在柜子内设置红色报警装置,以便及时查阅和管理。
2. 发票专用章的使用企业开具发票时应当使用发票专用章,确保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
企业应当制定发票专用章使用制度,规定应当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发票专用章以及发票专用章的使用人员和权限。
3. 发票专用章的报备企业应当向税务部门报备所购买的发票专用章,报备内容包括:发票专用章的名称、编号、规格、材质、字体等相关信息。
税务部门会根据企业报备的信息开展核对,并下发《发票专用章核定通知书》。
4. 发票专用章的变更和注销企业在发票专用章出现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变更,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变更。
发票专用章被丢失、损毁或者不再使用时,企业应当立即向税务部门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四、禁止行为1. 未报备擅自制作发票专用章未经税务部门审批擅自制作和使用发票专用章的企业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 从事虚假交易企业以虚假交易为手段,违规使用发票专用章,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擅自改变发票专用章信息对发票专用章的相关信息进行擅自改变、涂抹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总结发票专用章是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使用的一种印章,对于其管理,税务部门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企业在日常操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健全发票专用章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专用章的保管和使用,避免发生违规行为。
发票常见问题和解答13问
发票常见问题和解答13问一、问题与解答1、问:为什么一定要取得发票?答:取得任何货物和固定资产(不包括建筑物)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支付运费要取得运输发票,支付任何款项必须取得发票。
否则要按支付金额的25%进行纳税调整,也就是要按25%缴所得税。
如果取得货物没有增值税发票,货物中包含的增值税14.53%是要计入成本的,公司要多缴此部分的增值税。
2、问:由于客户资料变更,导致开票有误,需要作废发票,为了及时将新开发票寄到客户手中用于收款,是否可以在未收到客户退票之前,财务先行开出新发票?答:绝对不可以。
税务机关规定: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方可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3、问:客户与公司交易时说不要发票,事后又提出需要发票,还可补开发票吗?答:公司按当月发货报收入,不管是否开票,均会并入当月销售报税。
由于公司按月报税,报税后再开发票将重复纳税。
所以这种情况事后不补开发票。
请业务同事一定要事先与客户确定是否要开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4、问:发票开具时间是否一定要当月?是否能延后开票?答:已完成的交易,发票未开的,跨月一般不再开具。
从2010年开始,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期由原来的90天延长到180天,客户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完全可自主安排抵扣的时间,故不同意正常客户延后开票的情况。
对新成立的公司或开票资料变更等合理情况下的延后开票,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跨月开票,当月发货后需用邮件通知财务经理,经批准方可例外执行。
5、问:货物尚未发出,是否可以提前开票?答:此种情况需先收到货款才允许提前开票,不允许未收货款提前开票,并需取得财务经理批准。
6、问:邮递过程中发票的丢失,如何处理?答:需要及时与客户沟通收寄发票情况,并保管收付发票各环节的交接资料,以便分清责任。
如不幸丢失,需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二十八条处理:a)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公司发票专用章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发票专用章的管理,确保发票专用章使用的合法、合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发票专用章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发票专用章的刻制、使用、保管、交接、销毁等环节,确保发票专用章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刻制与领取第四条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必须由公司指定的印章制作单位完成,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和规格进行刻制。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提出发票专用章的刻制申请,包括章样、规格、材质等信息。
第六条刻制发票专用章前,财务部门需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刻制申请;(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发票专用章使用范围说明。
第七条印章制作单位完成刻制后,将发票专用章及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财务部门审核。
第八条财务部门对发票专用章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发票专用章领取至财务部门。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发票专用章仅限于在合法经营活动中开具发票时使用。
第十条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发票专用章应清晰、完整地加盖在发票上,不得使用模糊不清或破损的章;(2)发票专用章应加盖在发票的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更改;(3)发票专用章应与发票内容相符,不得随意篡改。
第十一条使用发票专用章的部门或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发票专用章的使用人员需经过财务部门培训,熟悉发票专用章的使用规范;(2)使用发票专用章时,需在财务部门监督下进行;(3)使用发票专用章时,应确保发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保管与交接第十二条发票专用章的保管由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保管发票专用章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妥善保管发票专用章,防止遗失、损坏;(2)发票专用章的存放位置应保密,防止他人非法获取;(3)非使用人员不得随意翻阅、使用发票专用章。
关于发票盖章,你不可不知的十个注意事项
关于发票盖章,你不可不知的十个注意事项前几日乘车,我取得了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员先是很认真地帮我打印出来,然后又郑重地在上面盖了一个发票专用章。
我说:不用麻烦,不用盖章。
他诧异带鄙夷地看我一眼:不盖章怎么能行?我们会计交代过,发票一定要盖章的。
我笑了笑没有说话。
心说:你开心就好。
由此看来,发票盖章一些细节问题,有的朋友还是不太清楚。
在此,我给大家归纳整理一下。
有关盖章的注意事项一共有十条:第一:电子普通发票自带发票专用章,打印后不需要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像上文提到的开票员,非要再盖一个章,也不影响发票的使用,除了给自己的工作增添一些麻烦。
第二:发票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不能盖其它章。
曾经发票是允许盖财务专用章的,自2011年2月1日,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后,明确了发票只能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公章都不可以。
第三:发票专用章的样式、尺寸、字体等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发票专用章是以下样式。
一个公司可以刻制若干个发票专用章,但需要在最下面的括号中标明顺序编码(1)、(2)……第四: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需要全部联次加盖发票专用章,只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其他联次,比如存根联、记账联上都不需要盖章。
第五:第四条的一个例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这是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
这个规定的产生是有历史原因的,因为当时如果在抵扣联上盖章,扫描认证时经常会通不过,所以不得不明文规定不允许在抵扣联和报税联上盖章。
但这个规定现在看来有两个问题,一是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相抵触。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 二是目前发票通过勾选确认即可,不需要扫描认证,不让盖章也失去了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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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专用章不得不知的六个问题
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关于发票专用章,你了解多少?
1、哪些联次需要盖章?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通常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但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比较特殊,除需要在发票联上加盖印章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需要在注册登记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2、有不需要盖章的发票吗?
有部分发票是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比如:目前在上海范围试点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该类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为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该类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再如: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的规定,鉴于营改增试点尚处于过渡期内,且汽车客票调整改革方案正在拟定之中,因此在汽车客票调整改革到位之前,暂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3、财政票据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发票专用章是在税务部门备案的,用以开具发票的专用印章,发票外的其他票据不能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可以加盖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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