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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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征收补偿标准2017

耕地征收补偿标准2017

耕地征收补偿标准2017耕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公共利益事业需要,依法依规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耕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农民因耕地征收而失去的土地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

2017年,我国对耕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耕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

2017年,我国对耕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对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补偿金的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具体来说,对于被征收的耕地,政府将按照土地的实际利用价值、土地的等级、土地的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农民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此外,对于因征收而丧失的土地,政府还将根据土地的类型和用途进行合理的补偿。

二、耕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2017年,我国对耕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完善。

首先,政府对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使补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其次,政府加大了对补偿金的支付力度,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同时,政府还规定了对于因征收而丧失的土地,可以给予适当的土地置换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以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

三、耕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意义。

耕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理的补偿标准可以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耕地被征收后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次,完善的补偿标准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使农民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中,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之,2017年我国对耕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这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耕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同时,政府还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我是南汇郊区的农民,妻子早逝,孤身一人.拥有一幢农村私房,有宅基证.合法面积166平方米.碰到征地拆迁.请问:1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安置我多少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依据是什么?2 假如采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这一补偿安置方式,我应该以什么价格购买?(当地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为每平方米2300元),(市场价约为3500元).是按照重置价2300还是市场价3500?依据是什么?专家解答:按当地政府政策规定确定,拆迁中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开发商必须安置你多少平方米的安置房屋,要看你所处的地段,依据都是<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估价标准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九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拆迁公有非居住房屋的,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的,不另行补偿;新建安置房屋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负担。

经协商新建安置房屋产权不交给所有人的,拆迁人应按估价标准作价补偿给所有人。

第三十一条拆迁出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新建或调换安置的房屋产权交给所有人,新建或调换安置房屋扩大面积和提高结构质量所增加的费用不另行补偿。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7最新)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7最新)现在到处都在拆迁,关于拆迁也闹出了不少社会矛盾,比如出现非法强拆,或者钉子户不让拆迁等等情况,其中的关键就是拆迁征地赔偿。

那么征地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今天赢了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征地拆迁赔偿标准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

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

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

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3、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017土地补偿新标准

2017土地补偿新标准

2017土地补偿新标准近年来,我国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2017年,国家出台了新的土地补偿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本文将对2017年土地补偿新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2017年土地补偿新标准对于土地征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标准,土地补偿范围将包括农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多种类型的土地,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农民的需求。

同时,新标准还对土地补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采用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以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新标准对于土地补偿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和提高。

根据新标准,土地补偿标准将更加注重对土地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避免了以往对土地价值的低估问题。

同时,新标准还规定了对于土地的生态价值和农民的劳动力价值进行合理补偿,以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农民的权益。

另外,新标准还对土地补偿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调整。

根据新标准,土地补偿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以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同时,新标准还规定了对于土地补偿款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确保农民能够及时、足额地获得补偿款,避免了以往支付不及时、不足的问题。

最后,新标准还对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流程进行了规范和优化。

根据新标准,土地征收将更加注重对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保障,确保农民能够充分了解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并参与决策过程。

同时,新标准还规定了对于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开和透明,以确保土地征收的公正和合法。

综上所述,2017年土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对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新标准的实施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推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我国的农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希望各地能够切实贯彻新标准,确保其顺利实施,让农民能够真正受益,让土地资源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新版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我国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知情权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特别是要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

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日前,各省、市自治区正在建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制度,全国首部《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由安徽省率先出台,为解决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

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如何申请裁决?目前,我省虽尚未制定单一法规,但申请裁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针对我省农民现阶段如何运用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维护土地权利,减少上访,稳定社会秩序,引导农民自觉运用法律程序解决土地补偿标准争议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必须符合申请裁决的条件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不服土地征收批复、土地补偿方式争议、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强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违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请裁决条件。

标准争议是指:依据的产值标准争议和确定的补偿倍数标准争议,其中一项有争议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

第二、申请裁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首先应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经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申请裁决。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第三、注意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协调申请书;。

国家明确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国家明确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家明确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过去,各地在制订征地标准时,往往按地块来测算年产值,并由此确定年产值倍数,从而造成同地不同价等问题,损害了一些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日前专门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

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开展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表明,一些地方不顾自身实际,乱占滥用耕地,上一些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使很多农民失去土地。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国土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国土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土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摘要: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朱留华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朱留华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征地补偿标准普遍提高20%—30%对于《通知》中提及的征地补偿新标准,朱留华阐释,征地补偿新标准指的是各地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新标准的实施使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方式更加合理,改变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体地块的年产值测算征地补偿标准的方式。

其中,征地统一年产值是综合考虑一定区域内农用地的年产值来测算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综合考虑一定区片范围内土地类型、产值、土地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

这次补偿标准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

另外,体现了同地同价的原则。

强调在同一区域或区片范围内,征地补偿应执行同一标准。

征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民,防止截留、挪用《通知》指出,征地补偿费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到位。

为了保证农民能够得到自己的征地补偿费,首先,要求建设项目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其次,征地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

第三,健全反馈制度,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部、省报告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等批后实施情况,切实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

朱留华说,征地补偿费依法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政府作出规定。

根据当地的分配办法,结合安置方式,将核定的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由当地实施征地的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2017国有土地赔偿标准

2017国有土地赔偿标准

2017国有土地赔偿标准
国有土地赔偿标准是指政府对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向农民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标准。

2017年,我国国有土地赔偿标准发生了一些变化,以下将对这些变化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7年国有土地赔偿标准的调整主要是针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进行的。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土地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向农民支付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其标准是根据土地的等级、用途、地区等因素确定的。

而安置补助费则是指政府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秩序,在土地征收后对农民进行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2017年,国家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了适度提高,以适应土地市场变化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其次,2017年国有土地赔偿标准的调整还包括了对其他相关费用的规定。

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外,政府还需要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比如农民的迁移费用、土地征收后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

在2017年,这些相关费用的标准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2017年国有土地赔偿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土地市场的变化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政府希望通过调整赔偿标准,能够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民与城市居民的共同富裕。

同时,这也是政府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一种重要举措。

总之,2017年国有土地赔偿标准的调整对于农民和土地市场都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将继续密切关注土地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国有土地赔偿标准,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和农民朋友们能够共同努力,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
征地补偿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时,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依法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措施。

2017年,我国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
标准,对于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

本文将就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2017年新标准对征地补偿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在过去,征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内容,而新标准在这些基础上增加了生活困难补助、就业补助等项目,使得被征地农民在面对土地丧失后能够得到更全面的补偿和帮助。

其次,新标准对征地补偿的标准进行了提高。

在过去,征地补偿标准往往被认
为是过低的,不能真正反映土地价值和农民的损失。

2017年新标准的出台,对于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项目进行了提高,使得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更多的补偿,更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利益。

此外,新标准还对征地补偿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在过去,征地补偿的程序往往
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情况,导致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而新标准对征地补偿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必须公开透明,听取农民意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总的来说,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的出台,对于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来说是一个积极的变化。

新标准扩大了征地补偿的范围,提高了补偿标准,规范了补偿程序,更好地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新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帮助,使他们能够顺利融入城市化进程,实现可持续发展。

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一、失地农民可以得到哪些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根据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指导意见,土地补偿费的大部分应当用于失地农民,各省一般都会制定具体的分配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将土地补偿费的80%用于失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地补偿费的范围和计算标准(2017最新)

征地补偿费的范围和计算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地补偿费的范围和计算标准(2017最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

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

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一、基本知识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

对该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处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

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

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

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

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

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对外公布,从即日起出台《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尽管这只是一个过渡性文件,并且也没有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那样的权威,但是《指导意见》以它特有的温柔”弥补了中国现行土地法中的一些缺陷。

《指导意见》和土地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在征地补偿安置上做得更细化了。

”14日,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一位负责人解释,《指导意见》从三个方面,体现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和尊重:一个是重新确定补偿标准,二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三是明确了征地工作的具体程序。

打破30倍”上限《指导意见》规定,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当地人民政府需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而这是与土地法最大的不同。

”国土资源部某负责人说。

根据中国现行土地法,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但两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实际上,很多地方的征地补偿都是按照最低标准来给的。

我们这里的补偿大多是按照20倍给的。

”山西太原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闫副处长说。

而根据前述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介绍,有些地方财政吃紧,干脆压低补偿安置标准,甚至拖欠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

而有些地方虽然执行了30倍的最高补偿标准,仍然不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国土资源部这位负责人说,如果一亩地补偿1000块钱,30倍也才3万元。

”据国土资源部2003年上半年统计,群众反映征地纠纷及违法占用土地问题占信访部门接待总量的73%,其中40%以上的上访人诉说征地纠纷问题,其中有87%以上反映征地补偿费低的问题。

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成为失地农民的真实写照,而社会生活保障缺失是失地农民的心头之患。

2017征地补偿新标准

2017征地补偿新标准

2017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征地补偿新标准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征地补偿新标准,欢迎大家参阅!根据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从3月1日开始,我省征地补偿将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全省各地根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等因素划分为四个区域类别。

最低标准省政府此次划定的`征地补偿综合地价标准为最低标准:一类区价格38750元/亩二类区价格为37750元/亩三类区价格为36750元/亩四类区价格为35750元/亩你一定很想知道自己所在片区地价最低标准是多少。

下表为全省地区类别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赶快来看看吧——一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38750元/亩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二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37750元/亩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惠安县、永安市、新罗区三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36750元/亩连江县、罗源县、长泰县、南安市、城厢区、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梅列区四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35750元/亩平潭县、闽清县、永泰县、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安溪县、德化县、永春县、仙游县、三元区、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明溪县、将乐县、沙县、尤溪县、大田县、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永定区、上杭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漳平市、蕉城区、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古田县、屏南县省政府明确,各地在征收耕地时,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1.0系数计发;除耕地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调整系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

2017年征地安置补偿费用计算方式

2017年征地安置补偿费用计算方式

2017年征地安置补偿费用计算方式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目前关于征地补偿费用计算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年产值倍数法
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如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1.土地补偿费
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被征地面积
2.安置补助费
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人均)安置补助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赔数
如果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乘以补偿赔数
大于15:
每公顷被征耕地的总安置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小于15:
每公顷被征耕地的总安置费=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该公顷地块需要安置人数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
按照市场价格补偿,青苗补助费最高按照一季产值计算;如
果播种不久或者投入较少,可以按照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
算)
二、片区综合地价法
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被征地所属登记的单位地价)×被征地数量+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具体的计算方法由于地区差异和不同征地项目的政策差异会有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予以最终确定。

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家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核心提示: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

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

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

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6-10倍)与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5倍)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6倍)相比,相差无几。

在有些地方,即使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标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30倍)给予补偿,仍然无法使相当部分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一、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和安置补偿标准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五十年代,1953年政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进行修订完善,并一直适用到1982年。

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地补偿标准(2017最新)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严重不公,理论界提供的改革思路之一是提高产值倍数,但不改变补偿基准的改革仍然未能脱离计划经济的樊篱,现行补偿标准的缺陷或不公平将会依然存在。

未来更可行的改革方案应该是彻底改革,即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但也会引发许多新的不公平。

我们应该采取因应措施,避免或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推进征地补偿标准改革。

征地,补偿,公平一、问题的提出为降低城市化、工业化成本,实行赶超战略,我国自1950年就建立了服务于计划经济的简明而周密的征地制度。

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土地征用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变化。

然而,数轮改良式的微调未能摒弃其与生俱来的城市偏向”和工业偏向”本质特征,国家依然通过压低征地补偿价格,从农村抽取大量资金、资源来推动城市、工业的发展。

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依然被锁定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方面。

据专家估计,20多年来通过低价征用农民土地,至少使农民蒙受了2万亿元的损失。

国家这种厚此薄彼”发展模式的直接后果是:城乡差距持续拉大,日趋繁荣的城市背后,是日益凋敝的广大农村。

上世纪九十年代,当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新效应释放殆尽后,这个问题开始凸显出来,因此在1998年修改《土地管理法》时,根据当时的情况提高了征地补偿的产值倍数。

但总体而言,提高后的法定的补偿标准仍然没有完全补偿农民所失去的财产权利。

2004年3月,新颁布实施的《宪法》强调:国家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应给予补偿。

尽管补偿标准很低,但我国在征地时一直都给予了农民集体和农民以补偿。

在我国根本大法中强调征地要给予补偿的隐含意义应该是:现在的征地补偿带有某种歧视性和非公平性,应该还农民以国民待遇,征地时要给农民集体、农民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现行补偿标准的非公平性公平是一个极富主观价值判断色彩的词语,不同的人对同样的事情的判断可能极不一样。

2017征地补偿标准

2017征地补偿标准

2017征地补偿标准更新时间:2017.09.23 15:33:232017征地补偿标准为了公共利益,我国有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民土地进行征收。

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害,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那么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征地补偿费如何计算?征地补偿协议应该怎么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如何约定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征地补偿标准最新规定是什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征地补偿相关知识吗,快来跟随华律小编的步伐一起浏览征地补偿标准相关内容吧。

目录1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最新22017各省征地补偿款提留比例3征地补偿费用计算公式4征地补偿协议怎么签,和谁签5征地补偿协议书范本20176201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72017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8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20179农村征地补偿纠纷怎么处理1征地补偿新标准2017最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阅读全文>>22017各省征地补偿款提留比例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是这个比例不应当是由村委会单方决定,而是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法律依据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此外,《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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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协调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争议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四)对地类有争议的,需提供争议土地的现场照片。

如现状与实际地类不符,所有权人应出具该地块的相关批文。

(五)协调、处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协调机构处理争议的期限?协调机构自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通知书,自收到协调申请书30日内协调完毕。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7、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一) 超出规定的申请协调期限,申请协调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1年提出协调申请的;(二)不符合申请人资格的;(三)对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申请协调的;(四)经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又以同样理由申请协调的;(五)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又以同样理由申请协调的;(六)裁决机关已经作出裁决的;(七)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信访机关对争议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结果的;(八)对征地目的、征地程序、征地面积等不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事项申请协调的;(九)不符合申请协调范围的其他事项。

8、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人还有无其它救济方式?经协调,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协调机构制作《协调结果告知书》,在告知书内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申请裁决处理的途径和期限。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裁决和协调处理机构提出申请裁决。

申请人无故不参加协调会的,视为撤回申请。

9、什么样的情形下,协调机构可以中止协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调机构可以中止协调,并下达中止协调决定书:(一)需要以人民政府判决结果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协调的。

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协调。

10、什么样的情形下,协调机构可以终止协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调机构可以终止协调并下达终止协调决定书:(一)受理协调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二)申请人自行撤回协调申请的。

11、申请协调,申请人是否交费?协调机构和协调处理机构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协调处理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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