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执法流程和执法制度问题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执法流程和执法制度
一、导言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对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管并实施执法的过程。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执法制度和执法流程,用以规范和规划监督执法工作。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流程和制度,以确保流程清晰且实用。
二、执法流程
步骤一:信息收集与调查
1.收集相关信息:监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如举报、巡查、检查等)收集与安
全生产相关的信息,包括企业资质、安全标准、事故隐患等信息。
2.调查核实:监管部门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和验证,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调阅文件、讯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
步骤二:立案与处罚决定
1.立案: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形成案件,对违规行为进
行记录和登记。
2.处罚决定: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评估,决定处罚的
种类和程度。
步骤三:通知与听证
1.通知:监管部门向违规企业发出执法通知书,告知违规行为和处罚决定,并
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2.听证: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的案件,监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听
取当事人的申辩和证人的证言,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案情。
步骤四:整改与复查
1.整改:违规企业根据执法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2.复查:监管部门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果复查合格,则案件结束;如
果复查不合格,则继续追加处罚措施。
步骤五:执行与监督
1.执行:监管部门依据决定书,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或暂停许
可证等。
2.监督:监管部门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工作,有效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
(一)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二)安全检查、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出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件。
(三)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立案后,及时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对安全生产违反案件进行调查,要如实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有关材料。
(五)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原则上,应当回避。
(六)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批信访件,检查发现的案件,要由主要领导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后进行调查处理。
(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或处罚,要提出建议,报局长批准。
(八)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告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九)安全生产违法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交出部分罚款的,由承办人员写出情况报告,报副局长批准,定期督促当事人补交余款。
(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写出结案报告,经局长批准结案。将案件的材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十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姑息纵容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局领导研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纷纷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察和执法。为了确保监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些大队建立了立案制度。
立案制度是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开展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认定、补充调查、处罚和追责的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程序、立案要求、立案条件等。下面,我将对立案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指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事先进行审查和认定的程序。立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案件报告: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投诉或自行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及时进行案件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等。
2.案件调查: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根据案件报告,进行进一步调查和核实。调查过程中,应采集相关证据,了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3.案件认定: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完成案件调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案件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予以书面通知。
4.案件立案: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对认定为违法违规的案件,应进行立案登记,确立案件的追责对象和处理方式。
二、立案要求
立案要求是指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开展立案工作时应符合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立案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遵循法律程序: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立案工作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确保立案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案制度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执法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高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履行执法职责中的案件立案、调查、处罚等工作。
第二章立案
第三条【案件的立案条件】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接到案件后,除不予立案的情况以外,应当立即依法立案。案件的立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
(二)违法行为涉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三)违法行为涉及危害人身安全或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第四条【案件的立案程序】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立案前,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确认违法事实和责任人,并记录相关证据。
第五条【案件调查组成】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立案后,应当组织调查人员进行案件调查。调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
第六条【案件调查程序】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
(一)制定调查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案件的立案事由;
(三)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包括勘查现场、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
(四)听取相关证人、鉴定人的证言和意见;
(五)依法对案件的相关方面进行勘验、检验、鉴定等;
(六)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和辩解,调查人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调查报告,并提交审批。
第七条【案件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完成案件调查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任务
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加强对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包括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监察职责和权限
监察机关负责对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纠正。监察机关有权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取证收集和执法行动。
第二章监察措施
第三条许可和审批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一些特定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时,必须经
过监察机关的许可或审批才能进行。监察机关将根据风险评估和安
全要求,依法进行许可和审批。
第四条检查和评估制度
监察机关将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安
全生产符合法规要求。检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安全设备的运行状况、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职工的安全培训等。
第五条立案调查制度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关将进行立案调查,并
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同时,监察机关对于可
能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也具有立案调查的权限。
第三章处罚和纠正
第六条罚款和停产整顿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监察机关将依法进行罚款,并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以确保其安全生产达到合规要求。
第七条限期整改和责令停产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监察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否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监察机关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监察机关还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调查取证制度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调查取证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执法大队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证据种类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书证是指以用纸、布、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记载,表达一定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七条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标志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八条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第九条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时制作的笔录。
第十条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是指以录音带、普通摄影、x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范本(2篇)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范本
一、引言
本立案制度是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的立案工作,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内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二、立案范围及条件
1. 立案范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接到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等。
2. 立案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可立案:
(1)出现人员伤亡、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案件;
(2)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涉及违反监察执法规定的行为;
(4)其他需要立案处理的情况。
三、立案流程
1. 接案登记:接到案件后,领导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案件登记,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编号、案件名称、报案人、发生时间、案件性质等,并开展初步调查。
2. 立案审批:立案审批应当由专门的立案审批人员负责。立案审批人员应当依据案件的性质、重要性和需要程度,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3. 立案受理:立案审批通过后,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受理案件,并向当事人告知受理情况,确定案件的处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配合调查的要求和程序。
4. 案件归档:案件处理完毕后,立案人员应当将案件归档,按照规定的时限归档材料,并做好归档记录。
四、立案职责及权限
1. 分工明确: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立案工作的具体分工和责任,明确立案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立案负责人:每一个案件应当指定一名立案负责人,负责案件的处理工作,同时监督和指导其他立案人员的工作。
安全生产领域案件立案监督工作汇报材料
一、案件立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案件立案监督工作是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环节。通过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防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
裙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二、案件立案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各级监督机构在案件立案监督工作上加大了力度,健全了相
关制度和规定,提升了监督效能。在案件立案监督工作中,各级监督
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确保相关案件
能够依法得到及时立案,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安全。
三、案件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案件立案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主要包括:监督力度不够,对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力度
不足;监督措施不够完善,一些监督手段和方法相对滞后,无法有效
应对新形势;监督机构人员素质不高,部分人员对案件立案监督工作
的重要性意识不强,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待提高。
四、加强案件立案监督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做好案件立案监督工作,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1. 加强监督力度,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精准打击,保障社会安全。
2. 完善监督措施,引入现代科技手段,提升监督效率和质量。
3. 提高监督机构人员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监督工作的专业
化水平。
4.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案件立案监督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规范工
作流程,提升监督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五、结语
案件立案监督工作是确保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得到落实的重要保障。各级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措施,提高监督机构人员素质,不断提升监督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为维护社会安全和稳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目标
1.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3.维护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工
作的落实情况。
2.法定监督检查应当实行定期、不定期随机、投诉检查等方
式。
3.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做到信息公开、快捷、便于查阅。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规律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周期
1.根据工作性质、危险程度、安全责任、效益目标、特殊情
况等因素,制定相应检查周期。
2.涉及特种设备、危化品企业等,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检
查周期及项目。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频率
1.应当根据安全生产职责、管理层次、管理特点、事故发生
情况、投诉举报情况等因素,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频率的监督
检查计划。
2.定期检查的监管周期应当为一年一次,视情况调整。
第七条监督检查要点
1.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关注生产设施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重大危险源和隐患。
2.监督检查应当查实企业是否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制度落
实情况,是否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及是否开展安全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八条立案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接到举报或发现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及时立案,并在立案后的24小时内向所在区县或市级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报告。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范文
一、概述
安全生产是一个社会的基础,是企业发展和国家进步的重要保障。为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我部门特制订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以规范大队立案工作,提高立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立案依据
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立案程序
1. 接收案件
大队接收到案件后,立即进行登记,并安排专人负责案件调查工作。
2. 确定立案
在案件调查前,需要经过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即审批立案。
3. 分工调查
立案后,根据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调集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细致全面的调查。
4. 证据收集
在调查过程中,要依法采集、保管、固定各类证据,切勿对涉案证据进行篡改或销毁。
5. 查证核实
调查组需与相关业务单位、目击者、证人进行核实和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确保案件调查的客观公正性。
6. 处理意见
调查组需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后,综合分析形成处理意见,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的轻重缓急,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7. 提交审批
处理意见形成后,需由大队领导审批,并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8. 归档备案
经过审批的案件,需按照规定程序归档备案,确保案件资料的完整性和存档的安全性。
四、立案要求
1. 立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予立案:
(1)有明确事实和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2)取证材料完备,能够明确违法违规事实的;
(3)一般指引标中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规定外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专业机构,通过对煤矿进行监察、指导和监督,理顺煤矿管理体制,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指导、督促和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工作原则是法定原则、科学原则、公开原则和安全生产优先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设领导班子,由队长、副队长组成,并设有办公室、督查组、调查组、技术组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领导班子负责统一领导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并承担与上级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大队的日常行政工作,负责文件、资料的管理、收发、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督查组负责对煤矿进行现场监察,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及时发现、查处安全隐患。
第十条调查组负责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技术组负责研究、制定和推广煤矿安全技术和管理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大队在进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事前准备、督查监察、调查处理等程序。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安全生产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1、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安全生产检查员不得少于几年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方式有哪几种,各自的定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方式:
1、民事责任,因违法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安全主管部门将会对单位及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因违规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如果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行政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进一步规范
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省局有关立案监督管
理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办案机构依法查处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本局法制机构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立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统一辖区办案机构的案号发放,案件统计及核查。
第四条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它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
第五条办案机构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六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记录、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分管副局长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七条经批准立案后,办案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内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制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法制
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八条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立案编号;
(二)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三)案发地;
(四)案件性质;
(五)案源登记时间;
(六)立案时间(或销案时间及理由)。
行政处罚执行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既具有法律效力,行政
相对人应当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
安全管理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安全管理之安全生产监察 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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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立案制度概述 • 立案制度的组成部分 •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的立案依据 •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流程 •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的挑战和未来发
展
01
立案制度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立案制度是指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对涉嫌违法行为,经过 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时,依 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请求处理的制度。
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证据和资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检测报告、照片、视频等。 提交的证据和资料需真实可靠,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审核和调查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案件进行 调查。
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案件,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将及时 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决定立案
如果案件存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将根据证 据和事实依法作出立案决定。
促进法治建设
立案制度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立案制度的实施 ,可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立案制度的发展历程
初步形成
我国立案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 ,立案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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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大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大队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三条执法大队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应当立案,立案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办理立案登记。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四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举报投诉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五条经批准立案后,执法大队应当在立案当日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大队内勤岗办理立案登记,大队内勤岗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六条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及基本情况;(二)立案时间及编定的案号;(三)案件来源;(四)相关材料及立案理由;(五)立案批准人;(六)批准人指定的办案人员。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作销案处理,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原立案批准人审批,并于批准销案当日,送大队内勤岗登记备案。执法大队应当建立撤销案件的档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需要移送给其他机关的。
第八条执法大队大队长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
(一)发现已立案的案件未及时进行调查的,督促执法大队及时调查取证;
(二)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3日未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案件,督促及时结案或办理报延手续;
(三)发现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督促及时纠正;
(四)应当作销案处理的案件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三日未销案的,督促及
时办理销案手续。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我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
(四)已登记的案件,不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