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执法流程和执法制度问题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执法流程和执法制度一、导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对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管并实施执法的过程。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执法制度和执法流程,用以规范和规划监督执法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流程和制度,以确保流程清晰且实用。
二、执法流程步骤一:信息收集与调查1.收集相关信息:监管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如举报、巡查、检查等)收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包括企业资质、安全标准、事故隐患等信息。
2.调查核实:监管部门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和验证,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调阅文件、讯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调查。
步骤二:立案与处罚决定1.立案:监管部门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并形成案件,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登记。
2.处罚决定: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评估,决定处罚的种类和程度。
步骤三:通知与听证1.通知:监管部门向违规企业发出执法通知书,告知违规行为和处罚决定,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2.听证: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的案件,监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证人的证言,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案情。
步骤四:整改与复查1.整改:违规企业根据执法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2.复查:监管部门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如果复查合格,则案件结束;如果复查不合格,则继续追加处罚措施。
步骤五:执行与监督1.执行:监管部门依据决定书,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或暂停许可证等。
2.监督:监管部门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三、执法制度1. 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的核心是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监管部门的权限,规定了监管执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 执法主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如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局、县级安全生产监察所等。
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移交制度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工作,有效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办理(一)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二)安全检查、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出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证件。
(三)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立案后,及时确定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四)对安全生产违反案件进行调查,要如实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等有关材料。
(五)在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原则上,应当回避。
(六)对群众举报,上级转批信访件,检查发现的案件,要由主要领导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后进行调查处理。
(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或处罚,要提出建议,报局长批准。
(八)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告知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九)安全生产违法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交出部分罚款的,由承办人员写出情况报告,报副局长批准,定期督促当事人补交余款。
(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写出结案报告,经局长批准结案。
将案件的材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十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姑息纵容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局领导研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一)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移送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分别移交公安机关和其他有管辖权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二)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移送,由区安监局办案机构负责办理。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纷纷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负责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察和执法。
为了确保监察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些大队建立了立案制度。
立案制度是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开展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认定、补充调查、处罚和追责的基础。
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程序、立案要求、立案条件等。
下面,我将对立案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指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事先进行审查和认定的程序。
立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案件报告: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投诉或自行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及时进行案件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等。
2.案件调查: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根据案件报告,进行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调查过程中,应采集相关证据,了解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
3.案件认定: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完成案件调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案件进行认定。
认定结果应予以书面通知。
4.案件立案: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对认定为违法违规的案件,应进行立案登记,确立案件的追责对象和处理方式。
二、立案要求立案要求是指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开展立案工作时应符合的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
立案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遵循法律程序: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立案工作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确保立案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保证证据完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开展立案工作时,应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立案结论的准确性。
3.确保公正公平: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开展立案工作时,应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涉案单位和个人进行合理的处理。
4.追责到位: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在立案工作中,应追责到位,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合法的处理,并确保其接受相应的处罚。
安全生产执法流程
安全生产执法流程
安全生产执法是指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管、处罚和整改的过程,下面是安全生产执法的一般流程:
第一步:发现问题
安全生产执法的第一步是通过各种途径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问题,包括巡查检查、投诉举报、事故调查等。
第二步:立案调查
一旦发现安全生产问题,执法部门会立即对此进行调查,并根据相关证据,对该问题进行立案登记。
第三步: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需要在调查中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被调查人、查阅相关文件、收集相关物证等。
第四步:制定处罚措施
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会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级,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步:处罚决定
执法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和制定的处罚措施,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并出具相应的处罚通知书。
第六步:整改落实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收到处罚通知书后,必须按照通知书内容要
求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对整改情况向执法部门进行报告。
第七步:监管检查
执法部门会对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同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八步:结果处理
如果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整改不到位或再次出现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会对其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处罚措施,甚至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以上是一般的安全生产执法流程,但具体的流程还可能因不同地区和案件性质而有所差异。
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保障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持续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及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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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公开原则: 执法监察应当公 正、公开,不偏 袒任何一方当事 人。
高效便民原则: 执法监察应当提 高行政效率,方 便当事人。
程序正当原则: 执法监察应当按 照法定程序进行, 保障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01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程序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程序和流程
执法监察的依据 和原则
执法监察的职责 和权限
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机制:上级 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 督、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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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程序:送达、 公告、执行、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和监督的意 义: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实 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
01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与行政处罚的关 系
公司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及 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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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概述
02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程序
03
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04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与行政处罚的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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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06
01
添加章节标题
01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概述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定义和目的
添加 标题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定义: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 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实施 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的总称。
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处罚方式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 产停业等。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解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解读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对于依法成立的立案查处机关的有关职务人员,应当履行一定的职责和义务。
该条规定的内容及意义具体如下:一、职责和义务根据该条规定,立案查处机关的有关职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1.接受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3.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计划,保障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5.制定安全生产执法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6.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保证查处工作的准确性;7.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保违法行为的整改和消除;8.监督和指导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二、职权和权限立案查处机关的有关职务人员具备一定的职权和权限,包括:1.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2.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进行处罚,并可能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暂扣、封存、查封违法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产品和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4.进入事故现场、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的场所进行检查、调查和取证;5.通报、公示安全生产违法企业或者个人的信息;6.随时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信息;7.其他依法行使的权力和履行的职责。
三、重要性和意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的制定和规定对于保障全社会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的解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立案查处机关的有关职务人员是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实施的关键力量,他们的职责和义务的明确有助于推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全面开展;2.该条重点规定了立案查处机关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他们在安全生产执法中的权限和职权,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规范性;3.立案查处机关的有关职务人员通过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能够有效打击和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4.该条规定了立案查处机关的有关职务人员需要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这一举措能够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范本(2篇)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范本一、引言本立案制度是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的立案工作,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内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二、立案范围及条件1. 立案范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接到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等。
2. 立案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可立案:(1)出现人员伤亡、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案件;(2)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3)涉及违反监察执法规定的行为;(4)其他需要立案处理的情况。
三、立案流程1. 接案登记:接到案件后,领导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案件登记,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编号、案件名称、报案人、发生时间、案件性质等,并开展初步调查。
2. 立案审批:立案审批应当由专门的立案审批人员负责。
立案审批人员应当依据案件的性质、重要性和需要程度,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
3. 立案受理:立案审批通过后,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受理案件,并向当事人告知受理情况,确定案件的处理期限,并告知当事人配合调查的要求和程序。
4. 案件归档:案件处理完毕后,立案人员应当将案件归档,按照规定的时限归档材料,并做好归档记录。
四、立案职责及权限1. 分工明确: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立案工作的具体分工和责任,明确立案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立案负责人:每一个案件应当指定一名立案负责人,负责案件的处理工作,同时监督和指导其他立案人员的工作。
3. 立案人员:立案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立案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不得随意改变案件定性、移送、结案等。
4. 审批权限:立案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审批权限,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5. 归档权限:归档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确保归档工作的规范和及时性。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注意事项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注意事项立案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二、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
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由批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审批。
调查取证一、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
二、在调查中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记、现场笔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在询问前发出《询问通知书》,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及证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押樱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押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
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监察工作机制
第三节执法监察工作机制1.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一、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确保正确、及时实施行政处罚,制定本规则。
二、对立案查处的一般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一般违法案件)的审理,适用本规则。
一般违法案件是指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及其单处或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调查取证结束后,由支队综合监察室案件审理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在证据和办案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应当要求案件调查人员补正。
四、行政处罚告知前,由支队长、副支队长、综合监察室和各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参加,对一般违法案件实行内部集体审议。
五、内审重点:五、.1本部门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五、.2案卷中必备文书是否齐全;五、.3已经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五、.4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五、.5法律依据是否适当;五、.6处罚事实与处罚类型是否相当;五、.7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六、综合监察室负责内审记录,并形成内审报告,交参加人员签字。
七、内审结束后,对需要下达行政处罚告知的,应通报局法制工作机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
八、一般违法案件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等技术问题的,在内审过程中发生争议、分歧的,应邀请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参与会审。
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报局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处罚程序、适用依据、处罚额度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分工负责人审批后,交支队执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会理工作规则一、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确保正确、及时审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制定本制度。
2.2以下案件适用于局领导集体讨论:2.一、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2.2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2.2.3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安全生产监察立案依据
安全生产监察立案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参与违法生产活动或者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立案调查。
其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法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发布虚假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当发现违法行为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隐患时,相关部门可以立案调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提及,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察体制,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立案调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最后,《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等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当相关部门发现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时,可以立案调查,追究相关责任。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国家对违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且在发现违法行为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的依据。
相关法条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中违法行为的追究责任,以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维护,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的实现。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安全生产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对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安全生产检查员不得少于几年?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方式有哪几种,各自的定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方式:1、民事责任,因违法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安全主管部门将会对单位及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因违规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如果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扩展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加以制裁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
通常,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立案流程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立案流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立案流程是指政府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立案处罚的程序。
下面将从立案条件、立案程序和立案结果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立案流程。
一、立案条件1. 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立案需要明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信息。
2. 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和影响性:立案需要评估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危害性和影响性,确保立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 受害人或举报材料存在:立案需要有受害人或举报人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据,以支持立案的依据和事实依据。
二、立案程序1. 立案申请:受害人、举报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立案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
2. 立案审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对立案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评估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和影响性。
3. 立案决定:根据立案审查的结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做出立案决定,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4. 立案通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向被立案的当事人发出立案通知书,通知其接受行政执法调查和处理。
5. 执法调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立案结果1. 调查报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总结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影响。
2. 处罚决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决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3. 处罚通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向被处罚的当事人发出处罚通知书,通知其接受处罚并履行处罚决定。
4. 申诉程序:被处罚的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可以提起申诉,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
5. 结案公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对立案结果进行公告,并依法执行处罚决定。
通过以上流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确保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安全管理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02
立案制度的组成部分
立案标准
反映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反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确认违法行为存在的,应当立案查处。
管辖权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应当按照规定的管辖权限 立案查处。
立案程序
01
填写立案申请表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报经安全生产监察
2023
安全管理之安全生产监察 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目录
• 立案制度概述 • 立案制度的组成部分 •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的立案依据 •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流程 •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的挑战和未来发
展
01
立案制度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立案制度是指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对涉嫌违法行为,经过 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时,依 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请求处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能够有效地发现和纠正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 生命财产安全。
提高了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通过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监 察和管理,提高了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通过这一制度,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降低安全风险,提高 安全管理水平。
促进法治建设
立案制度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立案制度的实施 ,可以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法治化,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立案制度的发展历程
初步形成
我国立案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 ,立案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发展。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及行政处罚程序详解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及行政处罚程序详解一、前言安全生产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进行了规范。
本篇将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及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详解,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1.监察主体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它们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察内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情况;•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等。
3.监察方式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
监察部门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行政处罚程序1.立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立案来源包括上级指令、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监督检查发现等。
监察部门应当在立案后及时开展调查。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过程中,监察部门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
3.处理决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5.执行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监察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结语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及行政处罚程序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
《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导读为指导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工作指引》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尽管安全监管部门和委托执法中的受委托组织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工作指引》,但《工作指引》仅为内部工作指引,不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工作指引》共分为五章九十四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附则。
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工作指引》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业务监管机构发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指令后,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依法查处事故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罚没物品提出处置建议;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执行。
(二)业务监管机构负责通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或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并协助执法监察机构立案查处,同时随案提供案件有关依据和资料;负责向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有关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督办函;结案后,负责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等。
(三)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听证和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行政处罚案件宣传工作的协调。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主体1.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2.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内容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依法颁发相关证照。
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 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核实和处理。
5.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6. 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行政执法程序1.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前,应当进行培训和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2.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执法单位权利和义务。
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执法文书,记载执法过程和结果。
4.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采取证据保全、强制措施等必要手段。
5.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执法情况,接受监督和考核。
五、行政执法公开1. 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开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人员名单、执法流程、处罚结果等。
3. 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查阅、复制与其有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和证据。
六、行政执法责任1.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纪律,不得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
4.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失职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1. 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异议和投诉,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2. 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出庭应诉,维护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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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立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大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大队依法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第三条执法大队办理一般程序案件应当立案,立案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办理立案登记。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四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举报投诉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查记录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第五条经批准立案后,执法大队应当在立案当日将立案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送大队内勤岗办理立案登记,大队内勤岗应当予以登记,并按批准的先后编号。
第六条立案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及基本情况;(二)立案时间及编定的案号;(三)案件来源;(四)相关材料及立案理由;(五)立案批准人;(六)批准人指定的办案人员。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作销案处理,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报原立案批准人审批,并于批准销案当日,送大队内勤岗登记备案。
执法大队应当建立撤销案件的档案。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案件需要移送给其他机关的。
第八条执法大队大队长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
(一)发现已立案的案件未及时进行调查的,督促执法大队及时调查取证;
(二)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3日未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案件,督促及时结案或办理报延手续;
(三)发现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督促及时纠正;
(四)应当作销案处理的案件在法定办案期限届满前三日未销案的,督促及
时办理销案手续。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机构及人员予以批评,构成过错的,依照我局有关制度处理。
(一)未经立案批准,或者未办理立案登记,擅自进行案件调查取证的;
(二)已经立案的案件,压案不查,或者久拖不结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已经立案的案件的;
(四)已登记的案件,不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