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点汇总一
《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 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 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 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9.串通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
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 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招投标 秩序,为法律所不容。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限制竞争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 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①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②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000元。
8.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
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低价竞销行为
低价竞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① 销售鲜活商品; ②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③ 季节性降价; ④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经济法基础
cpa经济法 第七章 高频考点
cpa经济法第七章高频考点摘要:1.第七章概述2.第七章高频考点详解2.1 考点一:税收法律制度2.2 考点二:企业所得税2.3 考点三:个人所得税2.4 考点四: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2.5 考点五:税收征收管理法正文:一、第七章概述第七章主要涉及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税收基本概念、各类税收的征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
本章是CPA经济法的重点章节,考生需要对相关税收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二、第七章高频考点详解1.考点一: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掌握税收法律制度的内涵、构成及税收法律关系是理解税收政策的关键。
考生需要重点关注税收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以及税收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考点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收入、支出、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考生需要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基、税收优惠政策等,并能熟练运用相关政策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
3.考点三: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税收政策。
考生需要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税基、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并能熟练运用相关政策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4.考点四: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是对财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进行税收调整的规定。
考生需要了解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收政策,包括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并能熟练运用相关政策进行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
5.考点五: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对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法律规定。
考生需要掌握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税收征收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总之,第七章高频考点涉及税收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对这些知识点进行深入理解,并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提高答题准确率和应对考试的能力。
《经济法律基础》第七章案例参考答案
《经济法律基础》第七章案例参考答案第一篇:《经济法律基础》第七章案例参考答案第七章案例参考答案1、答:某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自行车总厂未经上海自行车总厂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凤凰”,“金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答: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甲、乙两日化厂生产的香皂和肥皂属于同组类似商品,而“洁丽”、“洁力”两个商标是音同字不同的近似商标。
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乙厂先于甲厂使用“洁力”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乙日化厂申请的“洁力”商标,驳回甲日化厂的申请,不予公告。
3、答:(1)金华公司通过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专利。
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2)“芳芳”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施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
(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令“金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百花”公司的损失。
“芳芳”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
4、答:(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有效。
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不应被宣告无效。
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习题及答案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的罚款。
A、2000元以下B、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C、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D、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2、下列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案件中,必须经复议程序的是()。
A、因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引起争议的案件B、因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引起争议的案件C、因不依法给予行政奖励引起争议的案件D、因征税范围问题引起争议的案件3、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A、提请工商机关吊销纳税人的营业执照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C、变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D、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4、某企业按照规定,应于2012年8月15日前缴纳应纳税款50万元,但该企业迟迟未交。
当地税务局责令其于9月30日前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但直到10月15日,该企业才缴纳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该企业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是()元。
A、3750B、8700C、11500D、152505、某酒店2012年12月份取得餐饮收入5万元,客房出租收入10万元,该酒店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该酒店采取的税款征收措施是()。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B、责令提供纳税担保C、税务人员到酒店直接征收税款D、核定其应纳税额6、根据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为()。
A、查账征收B、查定征收C、查验征收D、定期定额征收7、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B、发票丢失的,应当与丢失的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媒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C、发票丢失的,应当与丢失的当日口头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媒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D、用过的发票是可以擅自销毁的8、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应当保存一定期限,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
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全国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税务登记管理(二)掌握税款征收三)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四)掌握征纳双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五)熟悉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熟悉账簿、凭证管理和发票管理(七)了解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八)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考试内容]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
二、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1)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①法规起草拟订权;②税务管理权;③税款征收权;④税务检查权;⑤行政处罚权;⑥其他权力及权利。
(2)税务机关的义务。
①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②保密义务;③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④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⑤进行回避的义务;⑥其他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①知情权;②要求保密权;③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④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⑤陈述权、申辩权;⑥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⑦其他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②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③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④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⑤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⑦其他义务。
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二、申报要求 (一)零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税收优惠期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
报。
考点五:税款征收方式 一、税款征收方式及其具体规定
征收方式 具体规定
查账征收 针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
查定 征收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依照规定到指定的税务 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行申报(选项A);(2)邮 寄申报(选项C);(3)数据电文申报(选项B);(4)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 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选项D)。
⑨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
利
【多选题】税收征纳双方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下列选项中,属于 纳税主体享有的权利是( )。
A.知情权 B.保密权 C.税务管理权 D.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征纳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选项C,属于征税主体的权利。
考点二:税务登记 (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A.安全生产许可证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税务登记证 D.工商营业执照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自2016年10月1日起,整合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考点三:账簿、凭证 一、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一: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主体 权利职权: ①税收立法; 征税主 ②税务管理权; 体 ③税款征收权; ④税务检查权; ⑤税务行政处罚权
cpa经济法 第七章 高频考点
cpa经济法第七章高频考点
在CPA经济法考试的第七章中,高频考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合同法:要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平等、等价交换、诚实信用等。
重点掌握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知识。
还需要了解违约责任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2. 劳动合同法:重点掌握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3. 公司法:了解公司的定义、公司类型、公司成立的程序、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监管等内容。
需要重点掌握公司治理、公司股东权益、股权转让等内容。
4. 知识产权法: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定义及保护制度,以及了解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5. 网络法律法规:了解互联网的发展,掌握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互联网版权保护、网络监管等内容。
6. 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要熟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如《公司法解释》、《劳动争议仲裁法实施条例》等。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重点关注以上考点,并结合题目进行练习和复习,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07-经济法第七章重点(经典财税整理)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本章属于重要章节,本章经常考查主观题,今年需要认真关注。
本章学习的重点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其中的扣除项目建议在理解的基础上能够记忆。
【考点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所得来源地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分类:居民企业(无限纳税义务)和非居民企业(有限纳税义务)【注意】看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有其中之一在中国即为居民企业3.所得来源地:(1)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2)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按不动产所在地;②动产:转让方所在地;③权益性投资:被投资方所在地(3)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方(被投资方)所在地(4)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支付方所在地【考点二】税率【考点三】应纳税所得额1.亏损弥补: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弥补。
2.收入总额:(2)转让财产收入: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投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4)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3.★不征税收入VS免税收入【注意】各项免税收入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NOT公益性事业单位)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NOT公允价值)确定。
补充内容:①存款保险扣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0.16‰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保费基数×存款保险费率),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意】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保费滞纳金。
5.★禁止扣除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注意】加收的罚息、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一)一、民商法律关系基础1、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我国的基本民法法律,它规定了民商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
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等。
2、合同法合同法是国家对民事契约和其他合同活动所制定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建立、变更、履行和终止合同的各种规则,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设立、组织、运作和解散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公司的基本制度、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等。
4、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银行业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管理、监督和运作等方面的规则。
它对维护金融安全、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企业法律关系基础1、公司设立和变更公司设立和变更是公司法律关系的基础。
公司的设立一般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登记,公司变更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批和登记。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书,包括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利和义务等。
3、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则是公司的权力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4、企业的合同企业的合同属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范畴,涉及到企业与供应商、客户、投资人等各种关系。
合同需要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建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5、企业风险管理企业风险管理是企业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保护企业的利益。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二)三、金融法律关系基础1、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现代金融的基本单元,其开立和使用需要遵循银行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支付清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
(2)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所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均不得更改;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有出票人授权补记。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至少2个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个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2.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②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实际日期(零壹月壹拾捌日1.18,零壹拾月零贰拾日10.20)票据日期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前加“零”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日为“拾壹”至“拾玖”前加“壹”(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七章强化知识点汇总
20XX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七章强化知识点汇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知识点一: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注意】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以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另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
(一)所得的类型1.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2.在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二)所得来源的确定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提示】1.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关于亏损弥补。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第7章
1多证合一(1)“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2)“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在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2证、账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4.证、账、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注意】起点及时间均可能成为命题点。
3发票管理(1)发票的类型类型包括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其他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2)发票的适用范围纳税人可使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3万(季度>9万)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月销售额≤3万(季度≤9万)享受免税政策,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意1】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
【注意2】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发票的开具和使用(1)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013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点汇总二
2013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点汇总二知识点五、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
按存款人不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计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注意:(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知识点六、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
银行审查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正式开立之日的含义:(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需要变更的情形: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时间:实际情况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经济法基础第七章复习指导知识点七: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掌握)专用存款账户: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2013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点汇总三
2013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点汇总三知识点八、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熟悉)(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
2.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
经济法基础第七章复习指导知识点九、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一)银行卡的概念银行卡: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分类(熟悉)分类标准1、是否具有透支功能(1)信用卡(可以透支)贷记卡: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2)借记卡(不能透支)转账卡(含储蓄卡):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储值卡: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2、币种不同:人民币卡、外币卡3、发行对象不同: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4、信息载体不同:磁条卡、芯片(IC)卡经济法基础第七章复习指导知识点十、银行卡账户和交易(掌握)(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1.申领2.注销: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 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
第 16 页
①
不安抗辩权的 ② 构成要件有:
③
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 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 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④ 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③ 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第 21 页
三、合同的效力 (六)合同的可撤销
合同的可变更、可撤销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 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1.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如下: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第 22 页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三、合同的效力 (七)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 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 束力。因此,合同被确认 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将溯 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 起就是无效的,而不是从 确认合同无效之时起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 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 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 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
2013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点汇总十三
2013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点汇总十三
知识点二十四、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熟悉)
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
银行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退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账户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账户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属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的处1000元的罚款
属于经营性存款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3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点汇总一
知识点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了解)
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知识点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掌握)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非现金支付工具
知识点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了解)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知识点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了解)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掌握)
(1)区分伪造和变造的概念
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记载事项的更改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签章的含义
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掌握)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