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附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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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件专家点评(3篇)

法律案件专家点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王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被害人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李某存在过错等辩护意见。

现将本案的审理过程及专家点评如下。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调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符合立案条件。

2.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法庭审理(1)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分别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被告人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陈述,并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辩解。

(2)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自首情节、被害人过错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3)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王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对被害人李某的伤害深感悔恨,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4. 依法判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三、专家点评1.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依法进行,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证据的证明力,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进行了准确认定。

3. 在辩护意见方面,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被害人过错等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分考虑,并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

4.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原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5.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法院在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以期其今后能够遵纪守法。

6.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宽严相济原则。

法院在审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既严格依法惩处犯罪,又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文化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具体案件简介及专家点评思考感悟

具体案件简介及专家点评思考感悟

具体案件简介及专家点评思考感悟笔者最近几天在对《具体案件简介》的学习和思考中,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对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时,往往采取“无罪推定”,即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再进行量刑判决。

但在现实中,法官却往往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系故意犯罪为由,认定被告人无罪是不合理的。

本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杨某与张某系同学三人共同成立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后因张某去世,杨某与张某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以杨某名下汽车(涉案车辆)购买价格为市场价购买并办理抵押贷款。

张某去世后公司申请法院冻结杨某名下的汽车(涉案车辆)以及他名下持有的某汽车(涉案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并办理抵押贷款业务。

......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双方系共同违法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口头协议)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已经死亡为被告人杨某所有;张某名下汽车被查封后杨某未再使用该辆汽车(涉案车辆)。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均存在过错行为(故意、过失等),但根据不同情况认定为“有过错”与“无过错”。

.....本案中认定的侵害对象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属无罪或者较轻犯的案件范围。

/---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网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

初中文化。

被告人杨某与张某系同学关系。

2012年9月,杨某向张某购买了该车,并于2013年6月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现已还清。

2016年9月5日21时许(下班时间),张某打电话给杨某称其贷款到期,但杨某不同意他还款,二人发生争吵,杨某将张某殴打至头部后逃逸,后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杨某曾于2016年9月3日向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报警,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9日将杨某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1年度盘点,社会热点事件

2011年度盘点,社会热点事件

即将过去的2011年,是人们值得记忆的一年,经过6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在这一年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外,诸多的人物和事件留下了浓重的印迹——这一年,扶起跌倒老人成了一个法律难题;这一年,一个叫悦悦的小女孩离我们而去;这一年,不断有人在违法犯罪以后公然“拼爹”……这一年,新中国第一次消减死刑罪名;这一年,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今年“12·4”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即将过去的2011年,是中国法治进程值得记忆的一年,因为经过6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在这一年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外,诸多的人物和事件留下了浓重的印迹——这一年,扶起跌倒老人成了一个法律难题;这一年,一个叫悦悦的小女孩离我们而去;这一年,不断有人在违法犯罪后公然“拼爹”……这一年,新中国的刑法第一次消减死刑罪名;这一年,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年,几多贪官污吏走到了生命的尽头……我们在悲喜之余,或许能够更加懂得如何去获得公平正义,如何去维护法治精神。

“法治”不是靠宣传就能达成的,而是要靠你我每一个人都有法治的精神和法治的实践,唯此,我们才能一步步更加靠近法治……——编者争议多的几大案NO1天价过路费案河南禹州农民时建峰为逃避过路费,拿着两套假的军车牌照营运,8个月内共计通行2362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余元。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峰无期徒刑。

其后,时建峰自曝是为弟弟顶罪,其弟时军峰随之自首。

2011年1月16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负责此案的4名责任人进行问责。

点评:时建锋一定不会想到,自己的案子会把四位法官“拖下水”,还引起了公众对天价过路费的愤怒和追问。

尽管案件伴随着法院问责、案件再审等程序淡出了公众视野,但高速公路收费却“依然故我”。

套军牌躲过路费,时家兄弟的行为当罚。

但依照一审法院认定的“8个月获利20余万元,应缴过路费368万元”一算,如果不逃过路费,时家兄弟简直是在给收费站打工,而且还越打越亏。

十大经典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

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十大经典案件《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极为迅速。

十几年来,侵权行为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和实践,不断采用新的理论和各国立法经验,弥补现行立法的不足,推动中国侵权行为法不断发展。

在制定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编中,回顾十几年来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程,回想起了那些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典型案例,仍然会感到激动和振奋,这是因为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成果在这些司法实践活生生的案例中被应用,因而成功地解决了难以解决的侵权疑难问题,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在这些案例中,闪烁着法官的勇气和法学家的智慧的光辉。

下面记录的,就是这十几年来在侵权行为法发展中最为典型的经典案例。

这些案例都是真实的,只是在记叙案情时作了一些处理,使之更适合读者阅读。

一、“施工造成伤害引发败血症致人死亡”案•1989入选理由:确定工伤事故免责条款无效原则,确立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侵权责任构成基本依据的案件[案情]某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7施工队承包的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某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

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某某之夫徐某某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用的临时工张某某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

在拆除第1根至第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

徐某某对此并未引起重视。

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某某和原告张某某之子张某(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某受伤,急送碱厂医院检查,为左下踝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

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踝关节挫伤,休息两天。

11月21日,张某因伤口感染化脓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于12月7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结论是:张某系左内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

后又经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某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张某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

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原创版)目录1.案例一:合同纠纷案2.案例二:侵权责任案3.案例三:知识产权案4.案例四:劳动争议案5.案例五:行政诉讼案6.案例六:刑事诉讼案7.案例七:环境资源案8.案例八:公司法案9.案例九:金融法案10.案例十:国际贸易案正文“以案释法”十大经典案例:一、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此案涉及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问题。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被告未能按合同履行。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此案涉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原告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三:知识产权案此案涉及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四:劳动争议案此案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经济补偿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案例五:行政诉讼案此案涉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

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当,要求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政处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六、案例六:刑事诉讼案此案涉及盗窃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承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盗窃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七、案例七:环境资源案此案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原告诉称被告排放污染物,导致环境污染,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案例八:公司法案此案涉及公司股东权益的维护。

原告诉称被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案例九:金融法案此案涉及贷款合同的履行及担保责任。

最高法院:矿业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矿业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矿业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一、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孙素贤等三人于2004年投资承包奈曼旗青龙山镇向阳所村林地,承包期15年,用于开发铁矿。

孙素贤等三人委托玄正军办理勘查许可证,并将委托勘查合同书、林地承包合同书、存款证明、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等相关资料及办证资金114万元交付玄正军。

2005年12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对奈曼旗青龙山向阳所一带铁矿普查探矿权实行挂牌出让,并予以公告。

玄正军将办证资料上孙素贤的名字篡改成自己的名字,并私刻“辽宁省第四地质大队”的公章伪造勘查合同,用孙素贤等三人交给他的办证资金,以奈曼旗北方建筑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玄正军)名义竞标,将勘查许可证办至玄正军自己名下;2006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玄正军颁发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孙素贤等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孙素贤等三人所有。

(二)裁判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玄正军利用孙素贤等三人提供的资金及办证所需资料,篡改名头、制作虚假申报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侵犯了孙素贤等三人的探矿申请权,遂判决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上设立的探矿权为孙素贤等三人所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孙素贤等三人主张玄正军采取伪造资料等方式取得案涉勘查许可权,其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主管部门查清事实后采取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玄正军取得的勘查许可证。

孙素贤等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素贤等三人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认为,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许可,此种行政许可具有赋权性质,属行政机关管理职能。

在探矿权须经行政许可方能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孙素贤等三人请求确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对厉行法治的积极影响

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对厉行法治的积极影响

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对厉行法治的积极影响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一些典型的民事案例在推动和强化法治的原则和价值观方面发挥了积极的影响。

以下是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对厉行法治的积极影响:1. “华西村案件”:该案件涉及土地权益纷争,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农民的土地产权,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为维护土地权益奠定了基础。

2. “三鹿奶粉案件”:此案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监管和企业责任的法治意识。

3. “新疆喀什地区市场纠纷案”:在处理地区民族关系和经济纠纷方面,法院公正的裁决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4.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相关案件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和医生责任的法治监管,保护了患者权益。

5. “房产抵押纠纷案件”:法院对违法抵押行为的制裁,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6. “消费者权益维护案件”:法院积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建立了对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法治约束,促进了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7. “环境污染案件”:通过对环境污染责任的追究,法院推动了企业环境保护的法治化,并强化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

8.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公正的判决促进了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加强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法治约束。

9. “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对合同违约行为的处理,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识,加强了经济交易的法治保障。

10.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院通过公正裁决婚姻家庭纠纷,维护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这些典型案例体现了法院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这些案例的审理和裁决,法院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提高了人们的法治意识,推动了法治的发展和完善。

这些案例的影响和启示促使人们更加重视法律法规的遵守,维护社会秩序、公正和公平的法治环境。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

2011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1、张松坚案:“贪坚强”现象值得警惕2011年7月6日,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明光市委原书记张松坚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在这份仅有7页纸的刑事裁定书中,有一句话特别醒目:“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松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在被审判期间始终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悔罪表现,应依法惩处。

”而在一审判决书中,也有对张松坚认罪态度类似的表述,称其“在被审判期间,拒不认罪”。

检察机关指控,自1996年2月至2008年12月,张松坚在任滁州市南谯区常务副区长、区长、区委书记和明光市委书记、滁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改制、干部任用、分配安臵、土地转让及开发等领域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23次收受贿赂共计400余万元。

一位检察官说,在近年来安徽被查处的贪官的判决书中,明确表述被告人“始终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的,张松坚受贿案恐怕是第一例。

所以,像张松坚这样收了400多万元还大呼冤枉的“贪坚强”现象,具有解剖的标本意义,值得人们高度警惕。

2 、张敬礼案:演绎官员出书腐败据2011年11月20日的《北京晚报》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敬礼近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他被控涉嫌受贿罪、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指控,张敬礼受贿110余万元,非法经营额高达2300万余元,曾指使他人向中纪委及相关领导寄出1300余封诬告陷害他人的信件。

起诉书显示,张敬礼涉嫌受贿4起,共计118万余元。

据指控,张敬礼于2005年至2010年4月,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广州某公司建设国际医药港项目过程中多次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4月向该公司总经理卢某索要38万元。

另外3起贿赂均是以销售书籍形式受贿。

指控称,张敬礼利用职务之便,在先后为北京朗天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提供帮助后,向3家公司索要1400套名为《寿世补元》的书籍。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推选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号推选理由

该案例涉及二手房买卖居间纠纷中时有发生的“跳单”问题。

本案例的生效判决对相关纠纷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契合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有利于鼓励中介公司以提供质高价优的中介服务取得竞争优势,促进二手房中介市场良性竞争,义有利于保护买方合法的购房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性案例《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号)。

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性案例,现对该指导性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推选过程及其意义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于2010年12月31日向高级法院发出报送备选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2011年5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经讨论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该备选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经研究讨沦后将该案例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查和征求意见?民一庭认为,该案例对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同意将该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

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经讨论研究认为,该案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2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指导意义,同意将该案例确定为指导性案例。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1]354号文件将该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该案例涉及二手房买卖居间纠纷中时有发生的“跳单”问题,二手房买卖居间活动中,买方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选定房源后,却故意绕开该中介公司直接与房主达成交易或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房主达成交易的现象,民间俗称“跳单”。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的禁止跳单条款法律效力如何,以及何种情况构成跳单违约,实践中认识不一;本案例的生效判决对相关纠纷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契合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有利于鼓励中介公司以提供质高价优的中介服务取得竞争优势,促进二手房中介市场良性竞争,义有利于保护买方合法的购房选择权,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平。

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1.九价HPV疫苗纠纷案:一名女孩接种九价HPV疫苗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家属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和生产厂家需共同赔偿74.5万元。

2. 买房合同纠纷案:一名购房者购买房屋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26万元。

3. 离婚财产分割案:一对离婚夫妻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最终
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作出公平分配的判决。

4. 交通事故案:一名行人在横穿马路时被车撞倒,最终法院判
决驾驶员需赔偿受害人60万元。

5. 婚外情损害案:一名男子与他人妻子发生婚外情,导致女方
离婚并精神受到伤害,最终法院判决男方需赔偿10万元。

6. 劳动纠纷案:一名员工因工作环境不满离职,与公司发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7. 房屋拆迁补偿案:政府对一片旧房区进行拆迁,与居民发生
纠纷,最终法院判决政府需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8. 合同违约案:一名买家购买商品后发现与合同规定不符,与
卖家发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卖家需退还购买款并赔偿买家经济损失。

9. 侵权案:一名作家发现其作品被他人抄袭,与侵权者发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需赔偿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10. 员工伤亡案: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与公司发生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赔偿员工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2011十大刑事案件ppt课件

2011十大刑事案件ppt课件
23
■案情简介:2011年5月9日晚,高晓松驾驶一辆英菲尼迪越野车 连撞三车,致四人受伤。5月10日凌晨,警方对高晓松进行抽 取血液样本检测,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 克,已经超过醉酒驾车标准3倍。一周后,高晓松被吊销驾照, 5年内不能再摸车。
16
五、青岛聂磊涉黑案
■案情简介:2011年12月20日,引发全国公众关注的聂磊涉黑案在山东 省胶州市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2011年4月,青岛市检察院审查认定“聂磊组织、领导、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案”后向该市中院提起公诉。
“聂磊案”涉及犯罪嫌疑人多达209人。其中,聂磊本人被控十
项罪名。起诉书显示,1995年以来,曾两次获刑、一次劳教的山东青
岛人聂磊主要以狱友、邻居、亲属三类人打造了自己的班底,成立了
多家房地产公司并开办了多家游戏厅、娱乐城等游戏场所,获利颇丰。
之后的15年间,聂磊没有任何犯罪记录,而恰恰在这15年间,他
带领自己的兄弟扩张势力范围,并对外以“聂磊公司”统称。从2000
年起,“聂磊公司”开始向赌博业和色情业延伸,扩张势力范围,
13
四、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去西安外国语大学长看 望女友。两人分别后,药家鑫独自驾车返回市区,在途中,药家鑫将路人张妙撞倒在地。
此时张妙并未死亡,如抢救及时不至于丧命。可药家鑫不但没有救人,反而用携带的一
把八寸长刀连捅张妙8刀,致其死亡。后来药家鑫在接受采访时,被问到杀人理由,他回答
5月9日,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2009年初的一次会议上,许宗衡许下“不飘浮、不作秀、不忽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全文、全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全文、全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发布时间:2011-12-21 09:13: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

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市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0个典型案例

市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0个典型案例

市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0个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都在⼈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得以体现。

据了解,三年来,市⼈民法院共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449件,审结434件,涉案标的2.24亿元,有效维护了我市商品房买卖市场的良好秩序。

其中2013年受理117件,审结113件,涉案标的4081余万元;2014年受理113件,审结101件,涉案标的3780万元;2015年受理219件,审结220件(含旧存),涉案标的1.45亿元。

1.购房⼈订⽴认购书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双⽅事由导致合同未订⽴的,出卖⼈应返还定⾦【基本案情】 2011年11⽉,崔某与⽴都公司签订《房屋订购单》⼀份,内容为:崔某向⽴都公司订购房屋⼀套,预测建筑⾯积为24.26平⽅⽶,签约单价每平⽅⽶6480元,定⾦10000元;签约⽇期为2011年11⽉27⽇⾄12⽉17⽇;买⽅应于签约⽇携带本订购单及⾝份证、印章⾄售楼处签署定购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当⽇,⽴都公司向崔某收取定⾦10000元。

2011年12⽉17⽇,崔某到⽴都公司处磋商签订合同事宜,因双⽅就合同的部分条款未达成⼀致,未能签订合同。

后崔某要求⽴都公司返还定⾦,遭到拒绝,遂诉⾄法院,要求⽴都公司返还购房定⾦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与⽴都公司签订的房屋订购单未对房屋买卖作出详细约定,尚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属预约合同。

正式合同的签订需要双⽅当事⼈在平等、⾃愿的基础上,采取要约、承诺的⽅式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磋商,并最终就所有条款达成⼀致意见。

在《房屋定购单》限定的期间内,崔某与⽴都公司进⾏了磋商,但双⽅对合同部分条款存在分歧,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鉴于合同的订⽴是以当事⼈意思表⽰⼀致为前提,该情形下双⽅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归责于任何⼀⽅当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定⾦10000元。

江苏法院2011年典型案例选

江苏法院2011年典型案例选

江苏法院2011年典型案例选一、秀英体字库著作权保护案【案情简介】原告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制做成《汉仪浏览字宝》软件光盘进行销售。

汉仪秀英体笔画特征主要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画整体变方为圆,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

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自2006年开始,先后在第20、24、25、35类商品上注册了四个含有“笑巴喜”文字的商标。

涉案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笑巴喜”三个汉字笔画特征,同汉仪秀英体的原始字稿中的“笑、巴、喜”三字,除大小外其余均相同。

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与上海笑巴喜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该注册商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涉案“笑巴喜”三个汉字,其中“笑”、“喜”二字能单独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巴”字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不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

两被告未经原告汉仪公司许可,在其注册的商标文字部分中“笑”、“喜”二字使用了原告汉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遂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汉仪秀英体“笑”、“喜”二字。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万元。

【点评】本案的裁判积极回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繁荣;本案判决在法律柜架下,积极、谨慎探索汉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与司法认定标准;为字库字体著作权保护提供了一种新颖、独特的解决方案,有助于司法理念及实务界对争议问题展开进一步更深入的研究;彰显了人民法院大胆保护创新的司法理念,充分体现良好的司法环境。

该案判决后,2011年9月2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对此作了大幅报道,认为该判决“把字库字体行业从悬崖边缘拽了回来。

”二、姚连生、林根、高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案情简介】上诉人姚连生,男,26岁,住江苏省灌云县东辛农场西陬分场七十六管理区27号。

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法办[2012]91号)

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法办[2012]91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及竞争案件数量继续增多,新类型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关注度提高。

在此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积极开展好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1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淘宝网商标侵权纠纷案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2.“拉菲”商标纠纷案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3.“大运”与“江淮”汽车商标纠纷案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4.空调器“舒睡模式”专利侵权纠纷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5.百度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环球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乐娱乐香港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694号、1700号、1699号民事调解书)6.“3Q”之争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237号民事判决书)7.“开心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8.“卡斯特”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行政纠纷案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9.“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无效案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非法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案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张镇与扬州金自豪鞋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同升祥鞋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630号民事裁定书)2.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区佳艺工艺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06号民事裁定书)3.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西安保赛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90号民事裁定书)4.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与浙江杭廷顿公牛橡胶有限公司、北京邦立信轮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5.徐永伟与宁波市华拓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6.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7.青岛华盾纸制品有限公司、瑞安市应氏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三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8.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和家园建材有限公司、马杰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9.新疆天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10.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与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关迅达摩托车配件商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书)11.谈笑靖与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5321号民事判决书)12.山西金玉泵业有限公司与山西临龙泵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13.庄则栋、佐佐木墩子与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14.南京因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远征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南京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15.叶根友与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16.何吉与杭州天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17.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游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18.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与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19.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N.V.)与佛山市三水区铭坤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丝玉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章云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20.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安固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21.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文华、林珠、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知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22.杭州盘古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杭州盟控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23.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州新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知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24.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汉味周黑鸭饮食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25.喻静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何丽芳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26.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与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7.上海富日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子瑜、上海萨菲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28.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辛茂、北京传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414号民事裁定书)29.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30.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孟莫克公司、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31.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与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32.邹志坚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总站、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客运服务中心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五)技术合同案件33.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与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六)植物新品种案件34.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与赵劲霖、佟屏亚、杨雅生、张广力、贺东峰、贺东刚、王业国、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35.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金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李继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36.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联捷铸钢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福建泉州市金星钢丸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6号驳回再审通知书)37.郑亚俐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3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江苏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李平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39.户谷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锡市铁民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汇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高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40.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41.爱立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693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42.北京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43.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山东良子自然健身研究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44.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湖南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45.佳选企业服务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6.李龙泉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47.韩恒东、徐清华、沈思阳、武奇、苏喆、闫蕻、沈海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二终字第510号刑事裁定书)48.张乐、黄谦、梁文宇、阮晓霞、刘阳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3240号刑事判决书)49.熊四传、熊雅梦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50.王学海、余艳平、陈细龙、余云长、何新兵、文献铭、单绪春侵犯著作权罪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1〕雨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1.河南商人诉深圳银行案:商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问题,银行在违法拍卖商人财产后被判赔偿。

2. 江苏女子离婚财产分割案:离婚时,女方财产被丈夫隐瞒,
最高法院判决丈夫赔偿。

3.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争议,卖方未按合
同约定交付房屋,被判赔偿。

4. 上海医院医疗纠纷案: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犯错,导致患者死亡,被判赔偿。

5. 广东电信通讯合同纠纷案:电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被判赔偿客户经济损失。

6. 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案: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最高法院判
决赔偿受害者损失。

7. 山东房屋拆迁赔偿案:政府在拆迁时未按规定赔偿居民,被
判赔偿。

8. 湖北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被判赔偿。

9. 浙江婚姻无效案:结婚时未披露重要事实,最高法院判决婚
姻无效。

10. 河北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被判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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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1年十大法治事件

盘点2011年十大法治事件

盘点2011年十大法治事件作者:董晓菊来源:《检察风云》2012年第01期又是一年飞速掠过。

在这一年的法治进程中,反腐再添利器——微博,若运用得当,则如虎添翼。

本年度的法治话题依然绕不开“安全”二字,无论是“食”还是“行”。

是呀,都说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更是要务中的“要务”。

我们期待着来年,多些安全,少些担忧。

1.染色馒头4月11日,央视《消费主张》推出一期名为《超市馒头这样出炉》的栏目,据报道,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都在销售同一个公司生产的馒头。

经过记者深入调查发现,这些馒头是将白面染色制成,制作过程中以甜蜜素代替白糖,加入防腐剂防止发霉的。

馒头生产日期标注为进超市的日期,过期馒头被回收后重新销售。

据了解,每天有3万只问题馒头销往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30多家超市。

染色馒头引起有关部门高度关注。

4月13日,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吊销了生产“问题馒头”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海市公安机关对叶维禄等五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9月26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等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主犯叶维禄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65万元。

【点评】当我们尚未从“瘦肉精”、“三聚氰胺”的伤痛中走出时,又蹦出了“染色馒头”以及之后的“地沟油”。

接二连三的化学名词,令普通百姓目不暇接。

坐在餐桌边,却常常举箸不定:还有什么是可以放心吃的?当事关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后,民事索赔却严重滞后,甚至举步维艰。

个案索赔渠道不畅,体系监管依然乏力。

我们反思监管的漏洞,职责的不明和处罚的力度,一阵轰轰烈烈的声讨之后,怎样才能吃得安全,却至今依然无解。

2.醉驾入刑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

这意味着,驾驶人将为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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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过路费再审案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三点:第一,指控数额从一审的368万多元变成49万多元;第二,主犯从一审的哥哥时建锋变成弟弟时军锋;第三,被告人刑期从一审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一至七年不等刑罚。除主犯变更这一因素外,该案真正引发社会关注的是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在一审后的一个代表性质疑就是“时建锋自己说获利只有20多万,却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样的量刑是不是重了?”虽然天价过路费案已经审结,但是该案中涉案数额的巨大变化而导致被告人刑期的重大变化值得进一步思考,这也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难点问题:即在定罪没有疑问的情况下,如何对被告人判处适当的刑罚,做到罪刑相适应,在社会上最为关注的量刑均衡问题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这就需要使用量刑证据来查清量刑事实,通过量刑证据来实现量刑的规范化,从而提高量刑的公信力。
被告人因为偷逃过路费而被判无期徒刑,这在全国范围内还是第一次,由此引发了社会对过路费的收费标准、计算方法,以及法院的量刑等问题提出了强烈质疑。如同当年的许霆案因其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引发广泛质疑一样,这两起案件法官在量刑时都有机械照搬法律条文的嫌疑,所不同的是在该案再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3月1日发布,并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正是由于这一司法解释将《刑法》第226条规定的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从20万元提升至50万元,所以才有再审时该案在认定被告人诈骗数额49万多元的情况下按照诈骗“数额较大”规定,最后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至七年不等刑罚,避免了像许霆案那样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再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情形,较好地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② 河南“瘦肉精”案
2011年7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涉“瘦肉精”刑事案件,并分别以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对8名被告人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附专家点评)
① 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
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2011年3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பைடு நூலக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但是,即便如此,本案判决当中所显现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而且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可能仍然会引起人们关注。即刑法应当如何在保护民生上积极作为?
在法治社会,刑法所具有的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历来都是处于紧张冲突关系。近代以后,刑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刑法既是利益保护法,也是人权保障法,即刑法既有保护合法利益的机能,也有保障人权的机能,二者之间处于对立关系。过分强调对合法利益的保护,必将对侵害合法利益侵害的处罚无条件地正当化,招致对加害人人权的侵犯;相反地,过于重视保障加害人人权的话,就会招致犯罪的增加,难以对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而上述任何一种局面的出现,都会使人们失去对刑法的信赖,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如何协调刑法保护利益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当今刑法学上的基本问题。对“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处极刑,正好就是这种冲突的鲜活体现。
同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二团等玩忽职守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驳回王二团、杨哲、王利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8月11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二批“瘦肉精”案,韩文斌等7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一审判处一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黎 宏
⑤ 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滥用职权并贪污受贿近两亿,被称为“房多、钱多、女人多”的“许三多”。2011年5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迈永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实际上,隐藏在该案背后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司法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媒体介入的时间、方式如何把握,才能实现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司法?就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就当下我国而言,加强公民的参与,尊重民意对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协调好公民参与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毕竟只有理性、有序的公民参与才能真正提高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如何通过公民有序、理性地参与司法来分担法院与法官的所承受的维护司法公信与权威的重任,将他们从目前司法公信力已经饱受质疑的情况下解脱出来,是一个兼具实践与理论价值的重大课题。
④ 河南“天价过路费案”重审
2011年12月15日,引发全国关注的“天价过路费案”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法院依法对“时军锋、时建锋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以诈骗罪、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七年不等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时军锋通过武警干部李金良、张新田取得了伪造的武警部队车辆号牌、武警部队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士兵证及作废的武警部队派车单等物品。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时军锋使用上述假牌证及两辆货车,经由郑尧高速部分路段运送河沙。运行过程中车辆多次被查扣,由李金良、张新田出面协调,使得两辆货车顺利通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悬挂武警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共计2363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计492374.95元。
法院审理认为,“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与客观事实不符。同时,在“360隐私保护器”界面用语和360网站的360安全中心等网页中还对QQ软件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评价和表述。这些评价和表述,使用了“窥视”、“为谋取利益窥视”、“窥视你的私人文件”等词语和表述来评价QQ软件。这些表述采取不属实的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商业诋毁。
在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社会问题的当今,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害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肯定是一种极其恶劣的危害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但在法治社会,不管怎么恶劣的行为,其处罚都必须依法进行。
③ 腾讯QQ诉360不正当竞争案
2011年4月26日,北京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令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三际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发行使用涉案“360隐私保护器”,删除相关网站涉案侵权内容,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曾几何时,QQ与360发生冲突,顿时风云滚滚,硝烟弥漫,看得人眼花缭乱。经法院裁断,抽丝剥茧、迷雾散去,真相还原,还了被告一个清白。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的结论是,企业竞争必须有序进行,违反竞争规则必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360侵权的主要根据是两点:第一,“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与客观事实不符。第二,在“360隐私保护器”界面用语和360网站的360安全中心等网页中对QQ软件进行的评价和表述,使用了“窥视”、“为谋取利益窥视”、“窥视你的私人文件”等词语,属于采取不属实的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据此法院判令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三际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是完全正确的。
被告人时建锋在明知拉沙车辆所用武警部队车辆号牌、证件等均系伪造的情况下,从2008年10月底开始全面参与沙场经营活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悬挂武警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计117660.63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卫东
药家鑫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太过于复杂的案件,但随着媒体的介入,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河南瘦肉精案中的主犯等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等不同刑罚之后,尽管各种声音不绝于耳,但总体上看,多数人对此还是持肯定意见的。因为,正如所说,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定罪量刑,并从重从快打击,充分发挥了司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职能。此案向社会昭示:沉疴还需猛药,乱世须用重典。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容侵犯,任何人不管是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都必将受到司法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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