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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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但是,究竟资管产品如何以管理人缴纳增值税,这里目前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一起,合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即把资管产品的销项和进项与管理人的销项和进项合并,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资管产品和管理人分开,以每个资产产品作为独立的增值税计算主体,计算出来增值税后以管理人名义缴纳。

不仅资管产品和管理人之间增值税计算独立,每个资管产品间的增值税计算也独立。

大家可能认为,相对于第一种方法而言,第二种方法非常复杂。

但是,从整个资管行业法律规定、监管规定和运行规律来看,第一种方法看似简单,但反而在落地时面临很大困难,几乎面临无法实施的问题。

一、资管产品法律及监管规定综述我们先从业务角度分析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图:图一:管理人和资管计划之间的隔离关系管理人发行并管理多个资管计划,每个资管计划对应不同的投资者,每个资管计划都是独立的主体,每个资管计划之间以及资管计划和管理人之间是相互隔离的。

具体法律依据为:从上面我们梳理的信托法以及监管部门关于资管、私募的规定来看,管理人的自营业务与资管业务分别记账核算,管理人资产与资管资产严格分离,不同资管资产间严格分离分别核算、自营与资管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以及不同委托人的资管资产间也不能相互交易,这个是整个资管业务运行的基石。

因此,在税收制定的征税规则上,我们必须在这个基石下运行,即140号文即使规定了管理人为资产产品的纳税人,但是在具体的增值税计算上仍然必须以每个资管产品来独立计算。

因为,根据法律和监管规则,自营业务和资管业务都是不同的运作和会计核算主体。

增值税的销项税是跟着收入走,进项税是跟着成本费用走。

既然收入、成本费用是归属于不同的运作和核算主体的,他们之间就不能混在一起计算。

这个已经不是一个税会差异的问题,而是一个税收规则必须在行业法律和监管法规下制定的问题,税收规则不能打破行业既有法律和监管规则和运行制度。

中国资管产品增值税研究

中国资管产品增值税研究

中国资管产品增值税研究一现行资管产品增值税制度的主要内容与特点“营改增”之前,税收法规对资产管理行业的营业税处理不太明确,实践中地方税务机关多未实际征收营业税。

这种宽松的税收环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

“营改增”之后,资管行业将面临全新的税制环境。

(一)发展沿革1.政策伊始:财税〔2016〕36号文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将金融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其中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业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税率6%。

36号文确立了金融业营改增的基本方案,使我国成为全球首个对金融服务业全面征收增值税的国家。

但正因如此,税务机关缺乏可参考的经验,初期难免考虑不周,政策出台后一度引发债券市场波动。

2.第一个补丁:财税〔2016〕46号文为缓解市场紧张情绪,2016年4月2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对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的政策进行补充,将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

3.第二个补丁:财税〔2016〕70号文2016年6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将金融同业免征范围进一步扩大。

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营改增试点中“金融同业往来”的适用范围,免缴增值税。

4.政策细化:财税〔2016〕140号文2016年12月21日及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及其政策解读文件。

资管产品增值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随着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也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资产管理产品作为信托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税收政策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增值税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本文拟对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一、信托业资管产品的特点信托业资管产品是指信托公司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针对需要资金管理的个人或机构客户,在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对其委托财产进行专业管理和配置,实现资产增值的产品。

其主要特点包括:1. 专业性强:信托公司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团队,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地进行资产配置和管理。

2. 个性化服务: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和风险偏好,信托公司可以为其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3. 风险分散: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资金进行多元化的配置,实现风险的分散,提高资产的稳健性。

二、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税行为发生后,应税人应当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增值税。

在信托业资管产品中,涉及到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主体包括:1. 信托公司:作为资管产品的管理者和托管人,信托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2. 委托人:委托人作为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其在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托管费、管理费等,也会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

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通常会在资管产品的服务费中包含增值税,并代为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

而委托人作为最终的投资者,在支付相关费用的也需关注其中是否包含增值税,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向信托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信托公司还需要做好相关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人,并在纳税申报时,将其作为纳税凭证提交给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合规工作。

五、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筹划和风险防控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在涉及到增值税的纳税管理时,还需要做好相关的筹划和风险防控工作,确保合规纳税,降低风险。

会计实务: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会计实务: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平安夜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增值税政策又进行了两点明确:(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贷款服务既包括了非标债权的利息收入,也包括了债券的利息收入。

(1)非标债权利息收入我们提醒大家,根据财税〔2017〕90号的规定,对于资管计划取得的非标债权利息收入,不再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收利息的日期缴纳增值税,而是仅对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1:某资管计划2017年1月给A客户发放一笔贷款,合同约定2018年2月28日,客户应该支付2017年9月——2018年2月的利息。

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

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

资管产品应税问题解读一、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资管产品应税对象和应收金额计算:【2017】56号规定的应税对象是指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活动,包括:1.贷款服务类:出让资金的使用权获得利息的活动,以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应税金额;2.金融商品转让: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活动,以卖价减去买价后的余额为应税额。

资管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应属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范畴。

二、管理人同时经营资管产品和其他业务取得的进项税如何抵扣?财税【2017】56号规定:“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资管产品运营适用于简易征收,所以由运营资管产品产生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而其他应税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

三、2018年1月1日前“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依据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未持有至到期转让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计征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的应税义务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对于运营“资管产品”不产生纳税义务,“资管产品管理人”在2018年1月1日前,已就“资管产品”缴纳的增值税,可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资管产品”运营除适用简易征收外,是否还有其他税收优惠?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2018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2018

幕。经连续两次的推迟,最终于2018年 1月 1日起正式
实施。
内容主题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Hale Waihona Puke 判断资管产品运营应税义务,需追溯到金融服 务增值税的基础性规定。掌握金融服务增值税 相关政策,是正确执行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基础。

金融服务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金融机构之间
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 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
转贴现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
贴现业务。
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
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
财税[2016]70号
(一)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 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 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 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 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 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 (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 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 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 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 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二、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三、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 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财税〔2017〕90号•【施行日期】2017.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梳理一下政策,期望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涉及六个文件,一个解读,主要内容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里引用了该文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虽然没有对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却是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纲领性文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营改增后,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

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明确了资管产品概念,解读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来龙去脉。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补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起改为2017年7月1日(含)起。

最后一句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给财税人员留下无限祈盼空间。

六、《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翘首以待中,迎来财税[2017]56号文件,文件明确六方面问题:一是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的范围,见图表;二是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三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需分别核算、单独计税;四是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五明确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六将征税时间再次延期,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财税[2017]90号文资管增值税新规,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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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夜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资管增值税政策又进行了两点明确:
(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对此,我们有如下解读意见和操作提示:
第一:对于贷款服务的利息增值税计算问题:
90号文明确的是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关于“贷款服务”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

财税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财税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
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一、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营改增后,各地陆续出台的政策解读态度暧昧,成为困扰征纳双方的难题。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各地解读。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pdf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pdf

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刚刚,财政部宣布: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起征。

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法询金融解读:此次新规,核心是解决了进项发票抵扣和分摊的问题。

但是仍然没有回答一些细节问题,尤其是何为应税收入的部分细节问题。

如对于持有到期的定义,对于保本理财的界定,资管产品和自营之间交易是否参考同业往来业务收入,等等。

财政部再次推迟半年,直至2018年才实施,也是给自己预留了更多时间,进行这些细节问题的制定。

政策链接:财税[2017]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终于说明白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范围?财税140号文深度解析前言一、财税140号文对资管行业影响预估二、何为保本?三、各类资管业务增值税分析四、混业资管相互嵌套背景下增值税税负问题探讨五、关于增值税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前言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文,以下简称2号文),推迟执行《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中有关资产管理行业增值税的内容到2017年7月1日。

本次65号文则再次延期到2018年1月1日。

注意该实施日期是按照资管产品运营时间,而不是按照产品成立日期,因此在规定前发行的产品,若届时仍在运营亦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140号文延迟执行是顺势而为,这既是给市场一个理解新规并做好相应准备的期限,同时也是财政部和税务局给自己一个缓冲时间。

140号文第四条明确把此前存在征税遗漏的资管产品征税主体落实在了管理人身上,让所有的资管产品无法遁形。

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规定非保本投资收益不交增值税,持有资管产品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资管产品增值税实施再次延期至2018年1月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实施再次延期至2018年1月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

资管产品增值税实施再次延期至2018年1月1日(老会计人的经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2017.6.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笔者理解:明确的“运行过程中”,与其他的许多规定的不同点在于不是按照产品成立日期进行区分。

结合最后的实施时间规定,对于虽然在实施之前已经发行的产品,实施后仍处于运营阶段的亦应按照实施时间规定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笔者提醒注意:属于列举范围的才是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的管理人,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不适用本政策】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笔者提醒注意:属于列举范围的才是适用资管产品3%征收率的资管产品,除此之外的纳税人不适用本政策】【特别声明:这两张图来自公众号“金融监管研究院”《重磅突发!全面解读资管产品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推迟到2018年实施》一文,供参考】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笔者提醒注意:这是兜底条款,便于以后调整,但调整需行文明列】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2016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201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围的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明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

以上两条政策中的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围掌握。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读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税务口径整理汇总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税务口径整理汇总

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题——税务口径整理汇总近期,福建和厦门国税先后出台关于资管增值税热点问题的执行口径,我们将其要点进行整理汇总,并与基金协会年前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进行对比,供大家参考。

热点问题厦门国税口径福建国税口径基金协会口径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范围具体如何界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2.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涉及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有哪些?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应按贷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投资人购入各类资管产品,在未到期之前转让其所有权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具体如下表所示:3.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各类资管产品业务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 2017〕 56号文明确,明确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一、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营改增后,各地陆续出台的政策解读态度暧昧,成为困扰征纳双方的难题。

(一)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各地解读上海在线访谈问: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

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七、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税〔2017〕5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增值税详解

资管产品增值税详解

资管产品增值税详解摘要•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分为两大标准:(1)产品类型是保本还是非保本,(2)若是非保本,则区分是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非证券投资基金类资管产品。

如果是保本类型,则属于利息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是非保本,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只对债券的利息收入征税,非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则不仅对利息收入征税还对买卖价差征税。

•概括起来,征收的范围其实不多:公募基金的债券利息收入、非公募的保本产品的利息收入、非公募的非保本产品的非免税项目的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

•我们认为资管增值税对收益率影响不大。

税后回报率为原回报率基础上的九七折。

一方面征收率3%较低,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国债、地方债、同业业务等大量免税项目,所以实际上影响并不大。

1正文随着营改增的完成,金融领域的增值税全面铺开,但主要是针对金融服务行为,至于资产管理产品征税的细节一直未充分明确,财税部门也在逐步探索和完善相关制度。

因此,政策的发布以持续的补充通知的形式完成。

随着2016年36号文的框架性文件、140号文及2017年2号、56号和90号文等文件的发布,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免税范围、征收率和计算方式陆续确定,具备了可执行可操作的基础。

201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的前世今生到底如何?哪些机构的哪些行为需要缴纳增值手?怎样计算资管产品的增值税?会对投资回报率产生怎样的影响?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主要存在哪些税收项目?本文将主要回答上述问题。

一、资管产品增值税出台的历程?1、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如何征税?在营业税时代,资管产品收益理论上应该缴纳5%营业税,但实际上是暂免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明确规定:1)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2)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涉税分析
信托业资管产品增值税是指,在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的管理下,以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形式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所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在这种产品中,投资者向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投资资金,由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作为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以及投资人的收益分成。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哪些增值税问题呢?
首先,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其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应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金融业各项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是指其对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包括选择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决策、进行风险控制、进行交易等。

这些服务均属于金融服务,应缴纳6%的增值税。

其次,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人所获得的管理费和受益分成应如何处理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发布的文件,在进行资产管理服务时,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所收取的管理费以及分成收益(如基金份额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均视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应缴纳6%的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人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在向投资者支付分成的时候,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无需再次缴纳增值税。

最后,针对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所收取的托管服务费而言,是否涉及增值税问题?托管服务费是指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证券、基金等资产托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证券和期货托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基金托管服务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所以信托公司或其他机构所收取的托管服务费不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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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财政部这样说中照资本中照基金中照资产财政部网站昨天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进行补充通知。

通知指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此外,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据悉,财税〔2016〕140号文发布以来,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引发了资管行业的热议,本报也在1月6日刊文,请业内人士就此事的前因后果进行了分析,以下为全文:“一句话规定”牵动资管行业资产管理行业在2016年底迎来新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虽然直接涉及资管产品的规定只有一句话,却让整个资管行业“炸开了锅”!随后,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紧急对上述规定作出解读,称“营改增后,资管产品征税机制未发生变化”。

虽然解读让资管产品管理人心里踏实了不少,但“一句话规定”如何落地,仍然让纳税人非常关注。

解读:营改增后征税机制未变化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这“一句规定话”发布后,引起了整个资管行业的振动。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对140号文部分条款作出进一步解读。

针对140号文“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解读称该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解读进一步指出,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

简单地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营改增前,类似资管行为在营业税下需要纳税吗?其实,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即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

只是2006年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用信托计划来做的,用的是受托机构的概念,这和资管计划管理人是一个概念。

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挑战:管理人面临税收新课题随着金融模式不断创新,资管产品越来越丰富,出现了专项资管计划、通道类资管计划、集合资管计划等,这些资管计划将面临新的税收问题。

根据140号文规定,专项资管计划从原始权益人取得基础资产,这部分基础资产收益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则增值税纳税人就是这个计划的管理人(券商)。

但对于资管计划,券商一直都是在表外核算,很少就资管计划的投资纳税。

现在140号文要求资管计划的管理者缴纳增值税,对整个资管合同的约定、资管计划的运行和资管计划的兑付收益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如果有些2016年5月1日后的资管计划已经结束,券商已经向投资者兑付收益,这部分增值税应如何缴纳?140号文要求加强对资管业务的增值税管理,明确了增值税纳税人,将给资产管理人带来重大影响,既增加了合规成本,还需要审阅并修改其法律文件来适应新法规。

由此而来的一系列增值税问题,在几种主要的资管产品上都将得以体现。

专项资管计划:谁开发票?谁负有纳税义务?图1图示1是一张典型的专项资管计划——资产证券化业务图,即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如果原始权益人是银行,银行转让给资管计划的资产是信贷资产,且信贷资产出表后,银行就不缴纳增值税了,由券商缴纳增值税,从税收上来讲没有问题。

但是,随后再和发票联系起来,就会出现问题——后期要发票时,让券商开利息发票给初始的贷款人吗?如果银行继续开增值税发票给贷款人,但不缴税,而让券商缴税,这也是行不通的。

如果原始权益人是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把一个直租业务的含税租金收益权转让给一个资管计划,券商需要按17%缴纳直租业务增值税吗?但这时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还在融资租赁公司。

如果融资租赁公司转让给资管计划的租金不含增值税,则此时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应该没有增值税缴纳义务。

因此,140号文简单的一句话规定,难以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问题的。

上述问题需要和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协商,对于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究竟如何界定行为的性质,可否考虑在原始资产出表环节规定,无论原始权益人资产证券化后,资产是否出表,原始资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都不转移,仍由原始权益人承担,否则会极大地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定向通道类资管计划:成本增加?另一类资管业务属于通道类业务,即为单一客户办理的定向资产管理服务。

所谓“通道业务”,指券商向银行发行资管产品吸纳银行资金,再用于购买银行票据,帮助银行曲线完成信托贷款,并将相关资产转移到表外。

在这个过程中,券商向银行提供通道,收取一定的过桥费用。

对于这类业务,此前在营业税下,需要重点关注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对营业税税基侵蚀的问题。

营改增后,就需要关注可能存在的增值税税基侵蚀问题。

很多银行为规避监管,做大资产规模,通过通道发放各种通道贷款。

图2以图示2为例,A银行作为委托人,委托B券商发行一款定向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对实际融资人发放贷款。

对于A银行而言,其原来直接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就变为了持有一项资管计划的收益。

营改增前,如果A银行对该收益不缴纳营业税,B券商也不负责缴纳,通道贷款就完全没有缴纳流转税,这就涉及通道类资管产品的流转税流失问题。

客观来看,通道类资管存在流转税流失问题是难以回避的,这对应着很多银行委外业务(即委托投资业务)和基金、券商主动管理的资管。

为什么大家更多把企业债投资委外,税收考量肯定是一个因素。

根据140号文的最新规定,对于这类定向的通道类资管业务,增值税应由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券商缴纳。

如果券商缴纳了增值税,定向委托人从资管计划取得的收益就不应再缴纳增值税了。

可见,140号文改变了原有的资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加大了资管计划管理人的管理成本。

同时,对于那些在140号文下发前已经结束的类似计划,让券商缴税肯定不公平,是否让计划委托人缴纳作为过渡更为合理?另外导致的一个问题就是不发达地区的这部分金融业增值税基本流向了北上广深,会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带来影响。

不管怎样,140号文为这类通道资管设定了一道纳税义务,肯定会传导到最终的社会融资成本上。

集合资管计划:税负不公平?第三类集合资管计划,即为多个客户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比如,某券商发行的一个FOF(基金中的基金,FOF与开放式基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基金中的基金是以基金为投资标的,而基金是以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为投资标的)资管计划,投资标的为各类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购买者是社会公众。

按照140号文的规定,如果资产管理计划从事的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券商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对开放式基金是免税的,券商的这类计划还能不能做?利好:非保本收益不缴增值税除了上述重大变更政策,140号文还有两条相对利好的规定。

非保本收益:不缴增值税140号文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在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基础上,140号文对于什么叫“保本”作出了解释,即保本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这种行为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这种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不缴纳增值税。

这个规定整体来讲对金融业是个利好。

目前,国家正要做的工作就是打破刚兑,信托、资管都不允许有保本承诺。

而在银监会2014年35号文下发后,银行发行的大部分理财产品合约中也没有保本的字眼,只是对风险的等级有个评估,比如AAA级的风险极低,类似于保本。

因此,税法所说的“合同中明确有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才算保本,现在大部分理财产品的持有收益应该都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增值税性质界定明确140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明确持有至到期行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应该算是一个重大利好,解决了基层执行政策时口径不一的问题。

但是,该规定并不是说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就不缴纳增值税。

到期兑付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的判定,就要根据140号文第一条,看基金、信托、理财产品是保本还是非保本,如果是保本,则兑付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则不缴纳增值税。

首先来看一下基金。

有一类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严格对照140号文,保本型基金的期间分红和到期结束的收益应该按照贷款缴纳增值税。

而保本型基金的申购赎回价差,则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除保本型基金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合同中都没有保本承诺,这些基金的分红应该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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