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分行的性质、法律地位及母行责任问题分析
浅析我国境内外资银行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境内外资银行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2018年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意味着金融监管机制更加协调、覆盖更加全面、监管更有力度,可以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依然是外资银行工作的重点,控制财务管理风险已经成为是风险防范的重点内容。
本文在探讨了外资银行财务管理内容与现实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了现阶段外资银行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以期提升外资银行财务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标签:财务管理;外资银行;财务风险一、外资银行财务管理概述(一)外资银行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外资银行的财务管理指的是在分析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遵循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要求,制定经营发展及决策方案,对经营管理中的资金运筹进行总体谋划,实施有效的计划、组织、核算、监控、分析、考核等相关工作,包括预算管理、资产及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监管统计及数据质量管理、风险管理以及业绩评价等主要内容。
(二)外资银行财务管理的现实意义1、加强财务管理有助于适应我国监管机构审慎监管的要求随着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交易结构、业务模式将更加复杂,金融风险也将会加大。
因此,对于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构也会提升银行业监管力度,监管当局通过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体系指标: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流动性管理等方面的审慎监管法规,进而实现银行业经营稳健发展。
由此可见,加强财务管理在外资银行经营管理中尤其重要,外资银行是我国银行业不可或缺的成分,是必要适应我国监管机构审慎监管要求。
2、加强财务管理有助于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的管理需要银行价值最大化是财务管理的最优目标,银行价值最大化是运用优秀的财务管理政策,充分考虑运营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银行业务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银行价值达到最大。
可见,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方法才能为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提供环境基础。
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主要方式
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主要方式【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自由化不断加速以及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进入的限制,大量外资银行开始涌入这银行些新兴国家。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外开放以来,外资银行进入速度逐步加快,进入方式主要分为新设进入和并购进入两种。
本文主要讨论这两种进入方式的具体细则。
【关键词】外资银行中国市场方式一、外资银行新设进入中国市场新设进入方式是指外资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在东道国设立各种形式、规模的海外分支机构,主要包括代表处、分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这几种组织形式。
(一)代表处代表处,是外资银行获准在我国设立的非经营性活动机构,主要职能是从事咨询业务、联络客户和市场调查等活动。
外资银行设立代表处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东道国限制或禁止外国银行开设全面业务分支机构;第二,外资银行母行为了谨慎起见先以代表处形式进入东道国,寻找到合适的时机才以其它方式大规模进入;第三,外资银行为了更好的协调东道国市场各种营业性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以及与母行的联系。
第四,根据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应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
也就是说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可能是为了取得进一步扩张权。
Goldberg(1992)研究指出,代表处是最容易建立、但同时也是受限制最多的一种组织形式,不能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只能是外国银行母行在东道国的代理人。
在中国市场上,自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第一家代表处以来,到2011年底,45个国家和地区的181家银行在我国共设立了209家代表处,其中1997年达到了543家是设立总数最多的一年。
(二)分行分行,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属于外国银行总行的一部分经济实体。
也就是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拥有自己独立的资本、资产和负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享有民事权利,而由母行为分行的行为和债务之间承担法律责任,与母行存在连带关系,隶属于母行。
浅析外资银行法律监管问题
成为 国际性 的风险 , 单靠 东道 国或 母国对 其分别进 行监管 , 难 度很大 , 容易 留下 监管 漏洞 。 因而 , 我 国在 对外 资银行 进行 监管 时应加 强与 外资银 行母 国监 管当 局 的合作 加强 信息 交流 , 应与 外资 银行母 国建立信 息 交流 制度 。 ( 三) 加强 银行业 自律 管理 目前 , 我 国外 资银 行的 自律作 用还没 有很好 发挥 出来 , 缺少 外资 银行 的 同
业公会 , 因此 我们应 准许 外资银行设 立同业 公会 。 同业 公会作为 行业 自律组织 ,
( 一) 外 资 银 行 经 营 人 民 币业 务 带 来 的监 管难 题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外资银 行监 管条例 》 规 定 外资银行 分行 可吸 收每 笔不少 于l 0 0 万元 人 民币存款 。 我 国对外资 银行全 面放开 经营 人民 币业务后 , 必将在 很 大 程度 上增 加 中央 银行金 融 监管 的难度 , 主要表 现 在 以下几 方面 : 1 . 将削 弱我 国货币政策 的控 制力 , 加大货 币政策 的调控难度 。 其一, 使货 币 政 策的对 外依赖程 度 日益加强 。 其二 , 部 分货 币政 策工 具的效率 有所 减弱 。 由于 外 资银行 可 以从 其他金 融机构甚 至国 际金融市 场获得 有效资 金 , 以至于外 资银 行在 我国境 内的贷 款不 受其存款 来源 的制约 , 这 导 致我 国的准备金 制度和 利率 管理 政策 对 外资银 行 的约束将 十分 有 限。 其三, 随着 外资银 行在 金融 中介业 务 所 占 比例 日益扩大 , 货 币政 策产生 直接 作用 的覆盖 面将 有所 缩小 , 从 而使货 币
政 策的作 用 弱化 。
其法律 地 位应是 独立 的 , 它应有 稳定 的组织 机构 , 其组 织和 活动 应符 合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以及 公会 的章 程 , 并且 应受 中央银 行 的指导 和管 理 。
浅谈跨国银行的监管
内容提要自从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进入了全球一体化的时代。
世界金融一体化则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标志之跨国银行就是适应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跨国银行的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促进作用的同时,也给各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复杂的局面。
传统的由一国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跨国银行发展的形势,这就要求各国在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方面进行良好的国际合作。
母国和东道国都对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其中,东道国的监管较母国的监管一般更为严格。
目前,发达国家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管理、所有权管理、业务经营管理和资产风险管理四个方面。
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对跨国银行监管的专门性国际组织。
其中。
最重要的就是“巴塞尔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所颁布的一系列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文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该协议的一些规定。
目前,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水平比较低下,我们应当在法律问题上以发达国家的制度为借鉴,在技术问题上采用《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建立起完善的跨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并建立起专门的跨国银行监管机构。
从而提高我国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水平。
保障我国金融业的稳健、有序的发展。
SummarySincethesixtiesofthe20thcentury,especiallytheeighties,theerathattheinternationaleconomyhasenteredandglobalized,thefinanceoftheworldintegratesoneoftheimportantcharacteristicsthatistheeconomicglobalizationoftheworld.Whilethedevelopmentofthetransnationalbankbringsthepositiveroletointernationaleconomy,hasbroughtthecomplicatedsituationtofinancialsupervisionauthoritiesofvariouscountries.Thetraditionalmodebysinglesupervisionofregisteredplaceofthebankcan’talreadymeettheformofbanking’sdevelopment,thishasputforwarddemandforenteringinternationallingcooperationforth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Toth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mothercountrysupervisionandsupervisionofthehostcountryarea11importantcomponents,amongthemthesupervisionofthehostcountryisparticularlyimportant.Buttheprerequisiteofeffectivesupervisionofthetransnationalbankistheorganiccooperationbetweenthehomecountryandhostcountry.Atpresent,Therearemanytospecialization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whichthetransnationalbanksupervisedintheworld.themostimportantoneofthemis“Baslecommittee”.Aseriesoffilesthatthiscommitteeissuesarereferredtoas“theagreementofBasel”.“agreementofBasel”isthemainfilesupervisedtothetransnationalbank,itsnormisadoptedextensivelyforcountriesa11overtheworid.Atpresent,thesupervision1eveltothetransnationalbankofourcountryisrelativelylow,weshouldusethenormsoftheexperienceofthedevelopedcountryand‘‘agreementofBasel”ofadoptionforreference,perfectthelawsandregulationsthatourcountrysupervisestothetransnationalbank.Meanwhile,shouldalsosetuptheregulatoroftransnationalbankofspecialization,Thuscarryoneffectiresupervisiontothetransnationalbank,soastoensurethesanedevelopmentofthefinancialcirclesofourcountry.序言自20世纪60年代特别是80年代以来,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急剧增长,世界经济局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经济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并在很大程度上交织在一起,世界经济进入了全球化的时代。
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范围
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范围摘要:一、外国银行分行的定义与分类二、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范围概述1.负债业务2.资产业务3.中间业务4.外汇业务三、我国对外资银行分行的监管政策四、外国银行分行在我国市场的竞争态势与机遇五、外国银行分行的未来发展展望正文:一、外国银行分行的定义与分类外国银行分行,顾名思义,是指在境外设立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机构。
根据我国监管部门的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可分为两类:全功能分行和有限功能分行。
全功能分行具备境内金融机构的全部业务资格,可以开展存款、贷款、国内外汇兑付、投资、担保等业务;而有限功能分行则只能从事境内外汇业务,不能吸收人民币存款,也不能从事贷款等业务。
二、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范围概述1.负债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在我国境内主要开展的外汇存款业务,包括个人和企业外汇存款。
此外,分行还可以发行外汇理财产品,吸引境内投资者参与。
2.资产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外汇贷款、贸易融资、项目融资等。
它们为我国企业和居民提供外汇贷款,满足其在境外投资、留学、旅游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3.中间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在我国境内可以开展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信用证、保函等中间业务。
这些业务为企业和居民提供了便捷的跨境金融服务。
4.外汇业务外国银行分行的外汇业务主要包括外汇买卖、外汇期权、外汇结构性产品等。
这些业务有助于企业和居民管理汇率风险,实现资产多元化。
三、我国对外资银行分行的监管政策我国监管部门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政策不断优化,一方面鼓励其发挥自身优势,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活力,另一方面确保金融稳定和风险防范。
监管政策主要包括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充足、流动性管理等方面。
四、外国银行分行在我国市场的竞争态势与机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外国银行分行在我国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
它们在我国市场面临着国内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等金融机构的竞争。
然而,外国银行分行的优势在于其丰富的产品线、先进的金融科技和专业的服务水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09•【文号】监办发[2005]313号•【施行日期】2005.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监办发〔2005〕313号)各银监局:为切实有效监管外资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促进金融衍生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在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不断完善,若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反映。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给辖区内外资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风险监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有效监管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使其业务的开展满足《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和国际审慎标准,将外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效地纳入日常监管中,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对前者而言,应同时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
对后者而言,本指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中国境内业务。
三、本指引所称衍生产品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为《暂行办法》界定下的产品和业务。
四、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层,对外资法人机构而言,为《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中所称高级管理层;对外国银行分行而言,不论其组织结构如何,均指最终能够对中国区业务负责的最高级地区管理层。
第二章风险管理一、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一)风险管理是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金融机构业务活动所蕴含的所有风险的过程。
中亚五国外资银行的结构、地位及启示
·中亚经济研究·《新疆财经》2015年第5期中亚五国外资银行的结构尧地位及启示孙 钰(新疆财经大学中亚经贸研究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2)内容提要:自独立以来中亚五国的银行业逐步走向自由化和对外开放,成为外国投资的重要行业之一。
中亚五国银行业的外资准入制度决定了其自由化和对外开放水平,而其自由化和对外开放水平的差异又决定着中亚五国外资银行结构和地位的不同。
本文根据中亚五国银行业的外资准入制度分析了这些国家外资银行的结构及其在银行业中的地位,并以此为视角探讨这些国家银行业的投资潜力和中国资本进入该领域的机会。
关键词:外资银行;准入制度;结构;地位中图分类号:F833/8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576(2015)05-0060-06 中亚五国自独立以来开始了被称为“转型时期”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市场化和自由化,而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既是经济市场化和自由化的产物,也必然随之市场化和自由化。
金融业的市场化和自由化的表现之一就是不断对外开放,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使其成为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领域。
尽管步伐快慢不同,中亚五国金融业总的趋势是在不断市场化和自由化。
由于中亚五国的金融业为银行主导型的模式,故目前外资在这些国家金融业的投资主要集中在银行业。
中国在中亚五国银行业的投资是其合作的领域之一。
早在1995年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就分别在哈萨克斯坦的阿拉木图设立了子行和分行,可见,中国是中亚五国银行业投资的来源国之一。
然而,与俄罗斯、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相比较,中国在中亚五国金融业的投资微不足道,与中国在中亚五国其他行业的投资形成鲜明的对比。
这种状况与我国和中亚五国经贸合作的水平不相称。
随着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实施,中国与中亚五国包括对银行业投资在内的金融领域的合作也必将不断深入。
为了进一步发掘中国与中亚五国在银行业投资方面的合作潜力,就有必要了解这些国家银行业的外资准入制度以及该领域的外国投资状况。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及问题随着中国不断向外界开放,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也趋于稳步增长。
但是,这一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下面就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现状及问题进行探讨。
发展现状:自2004年以来,中国对外资银行的开放逐渐放宽,引进了大量外资银行。
目前在中国境内运营的外资银行主要包括美国花旗集团、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德意志银行、法国巴黎银行、瑞士信贷银行等多家大型银行,它们在中国开展业务以及市场份额越来越高。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主要业务涵盖财富管理、个人存款、企业贷款、信用卡等,拓展的业务涉及涉及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多个领域,对中国的金融市场做出了积极贡献。
问题:1.受到监管制约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经营受到多重监管制约,目前还不能自主经营像国内银行那样的业务,比如房地产信贷、投资性质的基金、国际金融资产管理等,这些限制给外资银行带来了较大的不便。
另外,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制约的,其涉及的金融产品及业务场景、战略规划等都受制于国内银行主管部门。
2.难以融入地方市场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业务时,难以理解市场需求以及区域化的特殊性,他们所推出的产品在市场上缺少足够的认可度,很难有效地渗透入中国市场,获得大量用户。
3.压力加大外资银行在中国的角色逐渐转换成为竞争对手,对中国银行业的市场份额产生直接影响。
除此之外,他们还要承受人员成本、服务费用等成本压力,并面临着寻求高增长和满足投资者回报的压力。
综上所述,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的优点与不足是并存的。
开发前景广阔,但是也面临多种挑战,为了在中国金融市场上获得持续的增长,外资银行需要切入当地市场需求以及特色,促进创新及探索更为有效的运营方式。
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定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定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二十九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六)办理国内外结算;(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八)代理保险;(九)从事同业拆借;(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二)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十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十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六)办理国内外结算;(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八)代理保险;(九)从事同业拆借;(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十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国银行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十二条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外国银行代表处可以从事与其代表的外国银行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查、咨询等非经营性活动。
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代表的外国银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二)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分析中西方商业银行的异同点,结合分析
分析中西方商业银行的异同点,结合分析一、内部控制环境差异分析:1、产权制度差异:从国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看,商业银行采用的是现代银行法人产权制度,其主要表现为股份公司的形式,这种产权制度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1)实现了产权结构的多元化、银行资本的社会化。
通过发行股票,可以筹集到数量极其庞大的资本,补充银行资本不足的状况,解决了银行发展对资本金的需求,提高了银行抗风险的能力。
(2)它有效地分解了经济上的所有权(财产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从而使得出资人同企业资产的实际营运相分离。
商业银行获得了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形式和资格,能够自主地支配、使用、处理其实际财产和从事金融交易活动。
(3)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有限。
当银行亏损或破产时,出资人或股东只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以其投资对商业银行负责,实现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关系,对股东利益的保护、银行组织的稳定与发展都有积极的意义。
传统国有银行在产权上的特征是:(1)占有权、收益权、转让权均高度集中于国家。
(2)银行财产的非法人性。
银行不具有独立的支配法人财产的资格,从某种程序上讲,不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微观主体。
政府对银行行使行长的任免权、资源的配置权、经营的监督权。
(3)经营责任的无限性。
国家惟一拥有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同时,国家也承担银行经营的无限责任,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
(4)产权的不可转让性。
产权边界事先被国家界定,其他产权主体不能通过市场合约依法进入,从而表明银行产权的不可转让性。
2、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产权制度造成的“所有者缺位”使得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与国外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有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1)政府与行长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仍然是行政性的,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在政府的行政性约束之下,并不能保证其独立产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经济利益,是一种非经济性的委托代理关系。
(2)在激励机制方面,主要实行的是官本位的激励机制,通过行政级别的升迁来实现激励,干部的任免、奖惩以政治觉悟、思想品德、任期政绩为主要内容,从而造成银行高级管理层注重短期政绩,实际工作中短期行为明显。
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探讨
商业银⾏总⾏及其分⽀机构的诉讼主体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探讨由于经济环境恶化叠加疫情影响,导致各⼤银⾏不良贷款激增,信⽤卡不良率也在不断增加,导致各地法院信⽤卡纠纷案件也在不同程度的增加。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债务⼈等都可能提出管辖问题、合同主体问题等。
因此,本⽂通过梳理我国银⾏的⼀般组织架构及业务模式,对应相关法律规定,浅谈如下,希望抛砖引⽟,不吝赐教:1. 商业银⾏的组织架构。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2015年修正)第⼆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
因此,从根本上说商业银⾏是受公司法调整的企业法⼈,只是基于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有其特别的规定。
根据商业银⾏法第⼗七条:商业银⾏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前设⽴的商业银⾏,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原有的规定,适⽤前款规定的⽇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商业银⾏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外设⽴分⽀机构。
设⽴分⽀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机构,不按⾏政区划设⽴。
商业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额。
拨付各分⽀机构营运资⾦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资本⾦总额的百分之六⼗。
第⼆⼗⼀条经批准设⽴的商业银⾏分⽀机构,由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条商业银⾏对其分⽀机构实⾏全⾏统⼀核算,统⼀调度资⾦,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分⽀机构不具有法⼈资格,在总⾏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承担。
现有商业银⾏的分⽀机构⼀般表现为分⾏、⽀⾏。
就信⽤卡业务来说,有条件的银⾏会设有分⾏级专营机构的信⽤卡中⼼。
外资银行研究报告
外资银行研究报告外资银行研究报告概述外资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金融机构控股或独资经营的银行。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地位和影响力也逐渐增强。
本报告将从外资银行的历史背景、发展现状、优势和挑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历史背景外资银行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的上海,当时的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商业和金融中心,吸引了大量外国银行的进驻。
20世纪初,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外资银行被国有化,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重新进入中国市场。
发展现状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业务范围涵盖了零售银行、公司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总资产规模达到了2.5万亿元人民币,占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2.4%。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虽然不大,但其在高端客户和跨境业务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优势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全球资源优势:外资银行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业务网络,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和专业的金融服务。
2. 高端客户优势: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客户主要集中在高端客户和跨境客户,这些客户对金融服务的专业性和个性化要求较高,外资银行可以更好地满足这些需求。
3. 跨境业务优势:外资银行在跨境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性,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跨境金融服务。
挑战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份额不足: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市场份额相对较小,与国内银行相比存在一定的劣势。
2. 法律法规限制: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业务受到一定的法律法规限制,例如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行数量和业务范围都受到限制。
3. 人才引进难度大: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人才引进难度较大,这对外资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竞争力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结论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前景广阔,但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外资银行分行的性质、法律地位及母行责任问题分析
外资银行分行的性质、法律地位及母行责任问题分析摘要:外资银行分行是指在东道国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作为外国银行总行一部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它是外国银行进入另一国市场的最常见的扩展形式。
从性质上看,外资银行分行是母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在东道国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关键词:外资银行;性质;母行;责任一、外资银行分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外资银行分行是指在东道国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作为外国银行总行一部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它是外国银行进入另一国市场的最常见的扩展形式。
从性质上看,外资银行分行是母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在东道国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在实践中,外国分支机构的借贷政策直接受母行总部控制,分行自身无独立的资产和负债,其资产负债为母行资产负债的一部分,贷款限制也以母行资本为基础。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分行与母行的关系也有其“相对独立性”的一面,因此客户不能在另一分支机构签发支票,利润和损失也应独立记账。
母行必须对外国分支机构提供充分独立的记录保持和监管制度。
在美国Sokoloff案中,法庭评价并分析了这种独立性的程度。
根据法院的处理方法,独立身份的意思是变化的。
一方面,出于监管目的,法院认为独立身份几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监管者有充分的权力来检查外国分支机构。
但按照商业的行为,这种差异又是有拘束力的。
如,分行的信用证独立于母行,而且法律权利和救济必须基于分支机构银行所在地基础来确定。
母行对其分支机构所犯错误的责任限于母行就导致错误的事情对分行施加了直接控制的情形。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但却有“独立”的商业营运。
此外,从法律管辖上看,外资银行分行受东道国和母国的双重约束。
一方面,根据属人管辖原则,外资银行作为母行的一部分,受母行支配与控制,接受母国监管当局监管并受母国法律约束。
另一方面,外国分行又是在东道国设立商业存在并获得执照,为此,它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并接受东道国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200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三)外国银行分行;(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银行的正当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对外资银行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制定有关鼓励和引导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七条设立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银行分行职责
银行分行职责
银行分行的职责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经营管理:分行是总行的经营单位,具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负责完成总行
下达的各项业务指标和任务,同时接受总行的考核。
●营销服务:分行需要负责当地客户的营销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客户活动、提
供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贷款等方式,增加客户对银行的黏性,提高客户满意度。
●风险管理:分行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各项业务
在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运行,防范和控制风险。
●资金营运:分行是总行的资金营运中心,需要按照总行的要求进行资金的调
拨、清算和结算工作,保证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
●产品创新:分行需要根据当地市场的特点和客户需求,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
服务模式,为客户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选择和便利。
●合规管理:分行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各项业务
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队伍管理:分行需要负责本地区团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招聘、培训、
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方面的工作,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团结协作的团队。
●财务管理:分行需要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成本控制、
财务分析、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保证单位的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
总的来说,银行分行的职责是多元化的,需要综合考虑经营管理、营销服务、风险管理、资金营运、产品创新、合规管理、队伍管理、财务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工作,以实现银行的长期稳健发展。
银行分支机构基本概况
银行分支机构基本概况1. 什么是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分支机构是指银行在各个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部分法律地位的机构。
银行分支机构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的重要职责。
2. 银行分支机构的类型银行分支机构按照经营范围和职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2.1 银行总行银行总行是银行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制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和业务运营方针,统筹、协调和管理各级分支机构的工作。
银行总行通常设立在国家的主要城市,拥有较高的管理层级和决策权。
2.2 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银行在不同地区设立的机构,主要负责开展各类金融服务业务,如存款、贷款、理财、外汇等。
分支机构在各个区域内密布,便于客户就近办理业务。
2.3 所在机构所在机构是银行在国际金融中心城市设立的机构,主要负责处理国际业务,如外汇交易、国际结算等。
所在机构通常位于跨国公司和国际金融机构集中的城市,具有较高的金融创新能力和国际合作交流能力。
3. 银行分支机构的作用银行分支机构在金融服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提供金融服务银行分支机构是客户获取各类金融服务的重要窗口,客户可以在分支机构内办理存款、贷款、理财、支付等各种金融业务。
分支机构具有便捷的地理位置和多样的服务渠道,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3.2 维护金融稳定银行分支机构在金融稳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分支机构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等方式,实现了金融资源的配置和再分配,对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3.3 促进经济发展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向实体经济提供融资支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分支机构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需求,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支持和业务咨询,推动了经济的繁荣。
4. 银行分支机构的布局银行分支机构的布局涉及多个方面的考虑因素,包括市场规模、地理位置、客户需求等。
银行在制定分支机构布局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4.1 市场规模银行分支机构的布局应该符合市场规模的分布,将资源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和人口密集地区。
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比较文档资料
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比较文档资料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也在迅速变化和扩大。
在这个过程中,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就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几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两者之间的差异和优势。
一、所有权和管理结构中资银行指的是由中国政府或中国境内实体控股的银行机构,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
外资银行则是指由外国政府或外国实体控股的银行机构,如汇丰银行、摩根大通等。
从所有权和管理结构上看,中资银行在经营决策方面存在着政府的干预和指导,而外资银行则更加注重市场化运作,管理更为灵活。
二、市场份额和分布在全球范围内,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相对较大,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中心如纽约、伦敦等地。
而中资银行的市场份额主要在中国境内,具有强大的市场地位。
此外,中资银行在国际金融业务方面也在不断扩大其份额,例如中国工商银行是全球最大的银行之一。
三、产品和服务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在产品和服务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外资银行通常具有更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如投资银行业务、财富管理等。
中资银行则更侧重于传统的零售银行业务,如贷款、存款、结算等。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资银行也不断创新和拓展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力图与外资银行竞争。
四、风险管理和合规性在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方面,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都受到了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然而,由于中资银行受到政府的控制和指导,其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更具政策指向性,而外资银行更注重国际化的标准和规范。
此外,外资银行在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方面可能会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尤其是在涉及跨境业务和洗钱风险等方面。
五、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银行业越来越重要的考量因素。
中资银行在这方面注重国家利益和经济发展,参与国家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
外资银行则更注重环境保护、社会公益和员工福利等方面的社会责任。
两者在社会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表现各有侧重,但都在不断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资银行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十字西北大厦副楼2楼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资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外资银行
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1979日本输出入银行北京代表处
两个条例及其生效时间:2006年12月11日,入世过渡期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生效。
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三者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但若想享受国民待遇,必须设立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银行,即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
2007年3月20日二十日,中国银监会批准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
——首批本地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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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分行的性质、法律地位及母行责任问题分析摘要:外资银行分行是指在东道国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作为外国银行总行一部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它是外国银行进入另一国市场的最常见的扩展形式。
从性质上看,外资银行分行是母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在东道国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关键词:外资银行;性质;母行;责任一、外资银行分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外资银行分行是指在东道国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作为外国银行总行一部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它是外国银行进入另一国市场的最常见的扩展形式。
从性质上看,外资银行分行是母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在东道国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在实践中,外国分支机构的借贷政策直接受母行总部控制,分行自身无独立的资产和负债,其资产负债为母行资产负债的一部分,贷款限制也以母行资本为基础。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分行与母行的关系也有其“相对独立性”的一面,因此客户不能在另一分支机构签发支票,利润和损失也应独立记账。
母行必须对外国分支机构提供充分独立的记录保持和监管制度。
在美国Sokoloff案中,法庭评价并分析了这种独立性的程度。
根据法院的处理方法,独立身份的意思是变化的。
一方面,出于监管目的,法院认为独立身份几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监管者有充分的权力来检查外国分支机构。
但按照商业的行为,这种差异又是有拘束力的。
如,分行的信用证独立于母行,而且法律权利和救济必须基于分支机构银行所在地基础来确定。
母行对其分支机构所犯错误的责任限于母行就导致错误的事情对分行施加了直接控制的情形。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的公司,但却有“独立”的商业营运。
此外,从法律管辖上看,外资银行分行受东道国和母国的双重约束。
一方面,根据属人管辖原则,外资银行作为母行的一部分,受母行支配与控制,接受母国监管当局监管并受母国法律约束。
另一方面,外国分行又是在东道国设立商业存在并获得执照,为此,它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并接受东道国的监管。
所以,从银行监管角度分析,外资银行分行在性质和法律地位上具有相对“独立性”。
认识这种“相对性”对实施有效的外资银行监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毫无疑问,并表监管作为母国对国际银行进行持续性监管的一种基本方法,它适应了银行业务国际化发展的客观需要,现已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一项核心原则。
但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母国原则”的接受是有条件的,即东道国监管者仍保留监督外资银行境内业务的权利。
一旦东道国确定母国监管不再达到国际标准并且/或外资银行状况已对东道国金融稳定构成严重风险时,东道国将对其境内的外资银行业务重新恢复监管措施。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关于分行流动性及外汇交易和头寸的监管明确规定,“就外国分行而言,流动性监管的基本责任应在于东道国当局,至于银行的外汇交易头寸的监管应是母国和东道国当局的共同责任”。
1992年《最低标准》进一步强调,任何银行跨境分支机构的设立均须得到东道国和母国当局的双重许可,如果东道国当局确定相关最低标准没有达到,那么该当局可以实施必要的严格措施以满足其与这些最低标准相一致的谨慎关注,包括禁止银行机构的设立。
可见,对外资银行分行的监管,我们在关注母行状况(包括母国监管)的同时,不能忽视东道国的本地监管。
这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其一,当前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缺乏充分协调,各国监管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从而使位于东道国的各个外资银行分行的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不一致。
其二,对外资银行仅实行母国监管可能是不充分的,因为分行毕竟是位于另一个国家的商业存在。
其三,在当前激烈竞争的国际环境下,为提高本国银行的海外竞争力,母国对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可能存在某些“不尽责”,特别是母国银行监管当局可能难以充分考虑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等一些具有典型“东道国”特征的银行监管目标。
其四,母国监管自身所面临的一些困境。
二、外资银行母行的责任问题外资银行分行责任问题的核心是母行对外资银行分行存款的债务责任。
特别是由于国家征收和国有化行为导致分行不能以其自身资产进行支付时,母行是否有义务承担分行存款的债务责任?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坚持独立分行理论,即把分行作为独立于母行的经济实体看待,母行不承担分行的债务责任。
另一种观点主张合约责任理论,认为分行作为母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分行不能履行时母行有义务履行合同。
第三种观点是国家行为理论,即尊重其他主权国家的独立性,外国征收政府应该像购买与承担交易方式那样连同资产一起承担存款负债。
下面,笔者以美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实践为例进行阐述和分析。
在20世纪前期,美国法院曾修订传统规定,将海外分行视为独立的法人而免除国内银行对它的责任。
纽约一系列案例也坚持认为,关于母行和外国分支机构的关系,分支机构必须被视为一独立的实体。
但最近,这种情形发生了变化,独立实体理论已走向衰落,在Sokoloff V. National City Bank of New York 案中,法院发现尽管从分支机构维持其自身的帐簿并只在其自己的营业机构支付存款这个意义上讲,分支机构是一独立实体,但从母行对分支机构的整体关系看不是独立的实体,“一分支机构债务的最终责任将依赖于母行”。
因此,对把外国分支机构视为独立机构,而绝对排除母行责任的独立分行理论,本文不作详细探讨,而主要分析另外两种观点。
一是合约责任理论。
“有约必守”是民商法的一大基本原则,该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国际银行存款合同,即当事人一旦依法订立存款合同,对于约定事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遵守和履行。
在北美花旗银行诉亚洲威尔斯法尔科有限公司(Citibank. N. A. V. Wells Fargo Asia, Ltd.)案(以下简称WFAL案)中,法院据以做出判决的重要理论基础就是合约责任,即当事人间是否存在一个允许在纽约或花旗银行拥有资产的任何地方偿付的协议。
此外,在加西亚诉大通曼哈顿银行案中,合约责任理论得到再次运用,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协议的目的是确保无论在古巴发生什么,包括债务的没收,大通仍将有在存款人出示存单时向存款人进行偿付的合约义务。
为此,上诉法院最终裁决大通母营业机构应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负责。
然而,适用同样的理论,Perez V. Chase Manhattan Bank 案则得出不同的结论。
在Perez案中,尽管根据合同条款,债务在全球任何一家大通银行都是可支付的,但法院(推理)认为大通曼哈顿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债务不负责任,本案的关键是存单的原始购买人是Rosa Manas Y pineiro,一位在1959年被卡斯特罗推翻的前任独裁政府内阁部长的夫人。
与Garcia案的情形不一样,导致大通曼哈顿银行拒绝支付的法律不是一般性的对银行资产国有化的法律,而是一项旨在有效收回前政府从国家财富中窃取的财产的特别法律。
这里不妨假设,如果不存在旨在收回被窃取财产的特别法律,即仅根据银行被国有化的一般性法律,大通曼哈顿银行是否应履行其分支机构存款合约的责任呢?不管怎样,合约责任是实践中据以判断母行是否承担其海外分行存款责任的重要理论基础,一般而言,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母行责任有明示或默示的约定,那么该约定将得到法院的尊重。
二是国家行为理论。
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银行在与外国的公司和个人进行交易时,除了管理一般的信用风险外,还必须面对与外国政府行为相联系的风险,如禁止偿还的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美国法院拒绝卷入主权国家对外政策行动中去的一项原则,Underbill V. Hernandez, 168 U.S.250, 252(1897)对此作了经典阐述:每个主权国家应尊重所有其他主权国家的独立性,并且一国的法院将不对另一国在其自己领域内所从事的行动做出判断。
国家行为理论在Callejo V. Bancomer, S.A. 764F.2d 1101 (5th Cir. 1985)案中得到充分体现,该案地区法院认为Callejos的起诉不是基于Bancomer的商业行为,并且Bancomer作为墨西哥政府的工具,享有主权豁免权。
上诉法院虽维持地区法院的决定,但理由不是国家豁免权,而是国家行为理论。
三、结语随着巴塞尔体制所倡导的并表监管原则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认同,国际银行监管重心逐渐由东道国转向母国,形成了以母国并表监管为主的新格局。
然而不应忽视的一个现实是,各国对母国并表监管原则的“接受”是有条件的,即如果东道国确定母国监管者不再达到国际标准或东道国银行状况对东道国金融稳定构成严重危险时,东道国将针对外资银行组织的东道国业务恢复监管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恢复完整的东道国监管以及在极端情况下,终止外资银行在东道国的活动。
正如Lawrence R.Uhlick 所讲的,“关于非国内银行分支机构的东道国监管,香港以及类似澳大利亚、巴拿马和新加坡等国家报告称它们一般依赖适当的母国当局对此类银行的全球监管。
然而,有超过80%的国家对此类调查的反映称它们在母国全球监管之外,还将其自身的东道国监管标准适用于非国内银行分支机构。
”之所以在当前国际银行并表监管架构下仍需要强化和坚持东道国监管,这无疑和外资银行分行在性质和法律地位上的“特殊性”是密切相关的。
换言之,外资银行分行虽然在东道国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却有相对“独立”的商业营运。
为此,它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并接受东道国的监管。
认识这一点,对于我们更有效地指导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从而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参考文献:[1]王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原则[J].商业研究,2003,(24):56-58.[2]盛英会.试论我国对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J].商业经济, 2005,(11):85-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