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_ 88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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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染料工业企业
60
1
氨氮
2
总磷
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 其它企业 磷肥工业企业 其它企业
50
3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8
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DB33/ 887—2013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 设施的,应在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 5.4 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 规定执行。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6
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 fermentation pharmaceutical industrial enterprise 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药物的工 业企业。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其中,抗生素类按照化学结构又分 为β -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多肽类和其他。

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标准工业废水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

这些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身体健康都具有危害。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标准。

一、COD和BOD标准COD和BOD是工业废水处理中的两个重要指标。

COD(化学需氧量)表示水中存在的有机物被氧化分解的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表示水中有机物在生物作用下被分解消耗氧气的量。

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一般工业废水COD排放标准不得超过200mg/L,BOD5排放标准不得超过30mg/L。

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废水排放标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对于电镀废水,COD排放标准一般不超过250mg/L,BOD5排放标准不超过100mg/L。

二、总氮和总磷标准总氮和总磷是工业废水中的重要营养元素,但它们的过度排放会引起水体富营养化,导致水生态系统失衡。

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一般工业废水总氮排放标准不得超过30mg/L,总磷排放标准不得超过1mg/L。

但对于高氮、高磷行业的工业废水如化肥、农药、养殖等,应将标准适当降低。

三、重金属标准重金属是工业废水中的有害物质之一,过度排放会导致土壤和水体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常见的重金属如铜、铅、镉、汞等都有相应的排放标准规定。

例如,对于采矿和选矿工业废水中的含铜排放限值为2mg/L,含镉排放限值为0.1mg/L。

四、pH值标准pH值是衡量废水酸碱度的指标,过低或过高的pH值都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过酸的废水会腐蚀管道和设备,过碱的废水会抑制水生态系统中的有益生物生长。

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工业废水排放的pH值范围为6-9。

不同行业、不同工艺的废水pH值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保障。

企业应严格遵守排放标准,积极开展废水治理,减少废水排放量,为人类和环境做出贡献。

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目录前言 (1)1 总则 (2)1.1 适用范围 (2)1.2 术语和定义 (2)1.2.1石油化工 (2)1.2.2石油炼制工业 (2)1.2.3石油化学工业 (2)1.2.4制药工业 (2)1.2.5发酵类制药 (2)1.2.6 制剂类制药 (3)1.3行业相关政策 (3)1.3.1行业政策、文件、规范 (3)1.3.2产业布局 (4)1.3.3产业政策 (5)1.4行业相关标准 (7)1.4.1 清洁生产标准 (7)1.4.2 排放标准 (8)2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生 (9)2.1 石油炼制 (9)2.1.1石油炼制生产工艺 (9)2.2 化学工业 (12)2.2.1 化学工业生产工艺 (12)2.2.2 化学工业产污情况 (13)2.3 发酵类制药 (16)2.3.1 发酵类制药生产工艺 (16)2.3.2 发酵类制药产污情况 (16)2.4 制剂类制药 (19)2.4.1 制剂类制药生产工艺 (19)2.4.2 制剂类制药产污情况 (19)3清洁生产技术 (22)3.1清洁原辅材料 (22)3.2输料输送 (22)3.3物料分离 (24)3.3.1液膜分离技术 (25)3.3.2双水相萃取技术 (25)3.3.3酶促、无溶剂技术 (25)3.3.4无机陶瓷组合膜分离技术 (25)3.3.5纳滤分离浓缩技术 (26)3.3.6移动式连续离子交换技术 (26)3.3.7高效动态轴向压缩工业色谱技术 (26)3.4设备清洗 (26)3.4.2灌装瓶子清洗技术 (27)3.4.3三合一无菌制剂生产技术 (28)3.4.4避免清洗措施 (28)3.5溶剂回收 (28)3.5.1冷凝技术 (29)3.5.2膜分离技术 (29)3. 6物料储存 (29)3.6.1固定顶储罐 (30)3.6.2浮顶储罐 (30)3.6.3球形储罐 (30)3.6.4其它技术 (30)4污染防治技术 (32)4.1 水污染治理技术 (32)4.1.1 废水收集总体要求 (32)4.1.2 废水预处理技术 (33)4.1.3 生化处理技术 (49)4.1.4 深度处理技术 (59)4.2 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63)4.2.1 废气收集及总体要求 (63)4.2.2 无机废气处理技术 (64)4.2.3 有机废气处理技术 (65)4.2.4 恶臭及沼气气体处理技术 (72)4.2.5 含尘废气处理技术 (81)4.3固体废物防治技术 (83)4.3.1危废处置技术 (83)4.3.2污泥处置技术 (83)4.3.3废溶剂处置技术 (84)4.4噪声污染防治技术 (85)4.5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组合方案 (85)5内部环境管理 (90)5.1环保组织体系 (90)5.2生产现场管理 (90)5.3污染物监测 (90)5.4环保台账 (90)5.5环境应急管理 (91)6环境监管 (93)7指南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94)7.1工艺过程注意事项 (94)7.1.1生产过程 (94)7.1.2物料储存 (94)7.2污染防治注意事项 (95)7.2.1废水污染防治 (95)7.2.2废气污染防治 (96)7.2.3固废污染防治 (97)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防治环境污染,完善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污染防治技术工作体系,特制定本指南。

重点行业企业总磷总氮排放整治提升规范-农副食品加工业

重点行业企业总磷总氮排放整治提升规范-农副食品加工业
25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处置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26
设立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以及运输情况。
27
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技术要求。
8
工艺废水管线采取明管套明沟(渠)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沟、渠)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废水收集池附近设立观测井。
9
废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废水管网设置清晰,有流向、污染物种类等标示。
10
厂区地面必须实现全部硬化,满足防渗漏要求,渗漏水必须由管网收集。
污染治理
废水处理
11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水分质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
15
现有工艺(如生物组合工艺)无法达到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废水性质增加不同的深度处理工艺;总氮难达标的,可增加补加碳源的‘缺氧/好氧'工艺等深度处理工艺;总磷难达标的,可增加化学除磷工艺;废水分质不彻底导致难达标的,应对原有的废水收集管线重新设计、安装。
16
污水原则上尽量纳管排放,未纳管企业水污染物排放应根据排入地表
5
鼓励对冷却水和冲洗水等低浓度工艺废水进行循环利用和工艺套用,冲洗设备时,应采用“少量、多次”的冲洗方法或逆流漂洗方法。
生产现场
6
企业生产现场环境清洁、整洁、管理有序,需做好“跑冒滴漏”预防措施。
7
生产现场物品分类分区存放,原材料、产品、固体废物不得露天堆放,所有生产过程必须在室内进行,不得露天作业。
类别
内容
序号

水污染物各行业排放限值2013

水污染物各行业排放限值2013

目录GB13458-2013合成氨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GB19430-2013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GB30486-201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GB30484-20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6)GB13458-2013合成氨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止,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严重水污染环境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区域)单位:mg/L(pH值除外)GB19430-2013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现有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严重水污染环境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区域)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GB30486-201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注1:制革企业和毛皮加工企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间接排放限值与各自的直接排放限值相同。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革企业氨氮和总磷指标间接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浙环函〔2015〕89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革企业氨氮和总磷指标间接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浙环函〔2015〕89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革企业氨氮和总磷指标间接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正文:
---------------------------------------------------------------------------------------------------------------------------------------------------- 关于制革企业氨氮和总磷指标间接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浙环函〔2015〕89号
海宁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制革企业氨氮间接排放限值执行标准的请示》(海环发〔2015〕17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3年3月,我省发布的《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规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企业氨氮、总磷指标间接排放限值应分别执行35mg/L和8mg/L。

同时在前言中明确“本标准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补充,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和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规定该行业企业氨氮、总磷指标间接排放限值应分别执行70mg/L和4mg/L。

按照从严原则,我省制革及毛皮加工
行业企业氨氮、总磷指标间接排放限值应分别执行35mg/L和4mg/L。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27日
——结束——。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_ 887-2013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_ 887-2013
I
DB33/ 887—2013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3.7
磷肥工业企业 new sewer-connected enterprise
生产磷肥产品的工业企业。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简称普钙)、钙镁磷肥、磷酸铵、重过磷酸 钙(简称重钙)、复混肥及其他(包括复合肥和掺合肥及硝酸磷肥),以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 酸及其他副产品。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补充,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综合或行业水污 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和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19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13年4月19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ICS 13.020.10 Z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 887—2013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Indirect discharge for emission limitation of nitrogen and phosphorus for industrial ewater

水污染物各行业排放限值2013

水污染物各行业排放限值2013

目录GB13458-2013合成氨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GB19430-2013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GB30486-201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GB30484-20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6)GB13458-2013合成氨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止,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严重水污染环境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区域)单位:mg/L(pH值除外)GB19430-2013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现有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严重水污染环境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区域)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GB30486-201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注1:制革企业和毛皮加工企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间接排放限值与各自的直接排放限值相同。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废塑料加工行业环境执法指南

废塑料加工行业环境执法指南

废塑料加工行业环境执法指南一、行业概况1.1生产工艺废塑料是指被废弃的各种塑料制品及塑料材料,废塑料加工行业是指通过废塑料收集、分选、破碎、清洗、造粒等环节实现废塑料再生利用的行业。

废塑料加工基本包含分选→破碎→清洗→干燥→造粒→成品等工序。

分选:对外购的废塑料进行分离,将目标塑料从混合杂料和混合废塑料中分离出来;破碎:利用机械设备通过冲击、切割、撕裂等物理手段,把废塑料分割成一定尺寸的碎料;清洗:对废塑料进行清洗,去除表面沾染废物;干燥:对清洗后的废塑料进行干燥;造粒:将废塑料经过熔融、挤出、切粒等过程加工成塑料粒子。

塑料粒子可用于企业自身产品制造,亦可外售供其他企业生产使用。

1.2生产设备主要生产设备为分选、破碎、清洗、干燥及造粒设施等,包含循环粗洗机、PET瓶脱标机、异类塑料分拣系统、PP、PE薄膜破碎清洗线、PET瓶片回收清洗、粉碎机、干燥离心机、造粒机、袋装机等。

表1-1 主要生产设备1.3主要原辅料废塑料加工行业的原料主要有废聚乙烯(PE)塑料、废聚丙烯(PP)塑料、废聚苯乙烯(PS)塑料、废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料、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塑料及废尼龙(PA)、废聚甲醛(POM)塑料、废聚氯乙烯(PVC)塑料等,辅料包含部分新塑料粒子和相应改性造粒材料。

表1-2 废塑料加工行业主要原辅材料二、污染物排放情况2.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2.1.1废水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其中生产废水主要是粉碎机粉碎时冲洗水、盐水浮选时排放的盐水和清洗水,每加工1吨废旧塑料需用水约3吨,其中清洗用水占95%,盐卤水用水占5%。

清洗废水:主要产生于清洗工段,长期循环使用,造成有机物浓度大量累积,其废水水质成分复杂、浓度高、B/C 比约为0.25,属于难降解有机物。

含盐废水:主要产生于通过盐水浮力分选工段,此过程的盐水不断的进行回用,分选过程中废塑料中污染物进入到盐水中,造成盐水中有机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累积,废水水质成分复杂、浓度高。

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针对工业、农业、生活等各个领域所产生的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标准。

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废水中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物、重金属、氮、磷等。

这些污染物对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不仅会污染地下水、地表水,还会影响水生态系统的平衡,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制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对于减少污染物对水环境的危害至关重要。

其次,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各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不同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成分和浓度各有不同,因此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重金属类工业废水,需要严格控制其排放浓度,以防止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于生活污水,则需要控制其中有机物、氮、磷等的排放总量,以保障城市水环境的健康。

另外,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也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和监管体系,对各类企业和单位的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确保它们的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和单位,需要依法进行处罚,以推动他们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减少废水污染物的排放。

总的来说,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才能有效减少废水污染物对水环境的危害,实现水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断完善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我国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工业企业废水纳管氮、磷浓度限值

工业企业废水纳管氮、磷浓度限值

ICS13.020.10Z 60/79 DB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工业企业废水纳管氮、磷浓度限值Emission limitation of nitrogen and phosphorus for industrial wastewater dischargedinto sewage network(报批稿)2010-XX-XX发布2010-XX-XX实施前言本标准第1章、第4章、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灏龙、仝武刚、胡智锋、李宁、应珊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工业企业废水纳管氮、磷浓度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工业企业的纳管废水氮、磷浓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废水纳管的所有浙江省工业企业,废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部分或全部排入环境水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GB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3-200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2009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纳管企业 sewer-connected enterprise排放废水纳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

废橡胶利用行业环境执法工作指南

废橡胶利用行业环境执法工作指南

废橡胶利用行业环境执法工作指南一、行业概况1.1生产工艺废旧橡胶再生根据加工深度不同,主要产品类型有再生废橡胶粉、再生废橡胶块/片、再生废橡胶制品。

再生废橡胶粉是经过破碎、筛分等生产的初级橡胶粉,再生废橡胶块/片是利用初级橡胶粉经炼胶(许多需要脱硫)后生产的胶块或胶片,再生废橡胶制品是部分掺杂与新橡胶或完全利用再生废橡胶块经炼胶、成型硫化生产的终端产品。

废旧橡胶再生企业生产根据起始原料不同,生产工艺略有不同。

(一)再生废橡胶粉工艺典型废旧轮胎生产再生废橡胶粉生产工艺如11-I所示,主要包括钢丝剥离、切胶、粉碎、过筛、磁选和研磨等生产工序。

非废轮胎制粉与该工艺区别仅在于不需要钢丝剥离和磁选工序,可能需要增加废橡胶的清洗和其他杂质物的剥离。

废旧轮胎钢丝剥离图1I-I典型废旧轮胎再生胶粉生产工艺(二)再生废橡胶块/片工艺典型废旧再生废橡胶块/片生产工艺如11-2所示,主要包括脱硫、冷却、精炼、出片等生产工序。

图1.1-2典型废旧再生废橡胶块/片生产工艺(三)再生废橡胶综合利用制品制造工艺再生废橡胶综合利用制品制造工艺与普通橡胶制品并无差别。

许多橡胶制品(包括轮胎制造)生产中也都或多或少掺杂使用再生废橡胶。

典型工艺如1.1-3和1.1-4所示,主要包括混炼、挤出、冷却、压延、硫化等生产工序。

再生胶合成胶图1.1-3再生废橡胶线材制品工艺图1.1-4再生废橡胶板材制品工艺(四)低端再生废橡胶制品简化工艺交通路标等产品档次低端的橡胶再生产品生产中,往往不进行脱硫而直接炼胶后生产制品,主要包括破碎、磨粉、密炼、开炼、冷却等生产工序。

典型低端再生废橡胶制品生产工艺如1.1-5所示。

图1.1-5低端再生废橡胶制品生产工艺1.2生产设备主要生产设备包含破胶机、切块机/切条机、块料仓、加料机、粉粹机、磁选机、粉料输送机、筛分机、粉料输送机、粉料仓、脱硫挤出机/脱硫罐、精炼机、密炼机、开炼机、胶片冷却机、压延机组、硫化机/罐等。

烧结砖行业环境执法指南

烧结砖行业环境执法指南

烧结砖行业环境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一、生产行业概况烧结砖主要是指以页岩、建筑渣土、煤矸石等为原料,经高温焙烧,生产的多孔砖、空心砖等非黏土烧结砖。

(一)生产工艺烧结砖企业主要采用隧道窑焙烧工艺,主要生产工艺如图1所示。

图1 烧结砖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 1、原料破碎混合将建筑废弃土、页岩、和煤渣等原燃料经破碎成合适的颗粒后送入搅拌机加水混合搅拌,使其成型水分达到14%左右,然后由槽型带式输送机送到陈化库上方的皮带输送机(带刮板),按要求把混合料堆放在陈化库进行陈化处理,使原料中的水分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迁移,湿润粉料中的每一个颗粒,并且进一步提高原料的均匀性,从而改善泥料的物理性能,保证成型、干燥和焙烧等工序的技术要求,提高产品的质量。

2、陈化陈化是将粉磨至所需细度的料加水浸润,使其进一步疏解,促使水分分布均匀。

不但可以改善原料的成型性能,而且可以改善原料的干燥性能,提高制品质量。

原料陈化时间一般在72小时以上,陈化处理后的混合料经斗式挖掘机送入箱式给料机缓冲处理后,均匀给入搅拌机再进行适当加水搅拌,使其含水率达到14%~16%。

3、挤出与切坯、烘干经过二次加水搅拌后的原料送入高速对辊机、强力挤出搅拌机进一步碾细拌匀,最后进入真空挤出机挤出成型,并自动切条、切坯,切割成所要求尺寸的砖坯,由机械手码至窑车,用窑车运至烘干车间,砖坯经烘干至含水率在6%左右送至隧道窑烧制。

4、烧制隧道窑启动时,使用煤、柴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等点火,当升温至一定温度时,砖坯内作为燃料部分粉煤灰(渣)即可燃烧,即为此后焙烧所需热量来源。

隧道窑启动后从前端“纳入”砖坯,后端“吐出”成品砖。

我市烧结砖企业多采用“一次码烧”工艺,即湿坯从干燥到焙烧完成均在窑内进行,该工艺主要通过引风机把后端成品砖焙烧(950℃~1150℃)产生的烟气抽至窑前端,利用烟气的热量对湿坯进行干燥、预热,从而实现热量的高效利用。

焙烧好的成品砖需转移至成品砖堆场,并及时在该段窑底码好待焙烧的湿砖坯,避免生产脱节。

关于浙江绿科安化学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绿科安化学有限公司

绍市环审〔2013〕159号关于浙江绿科安化学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特种界面活性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浙江绿科安化学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要求批复环评报告的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将我局审查意见函告如下:一、根据你单位委托杭州一达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绿科安化学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特种界面活性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环评报告书》)、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咨询报告(浙环评估〔2013〕121号)和上虞市环保局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结论。

二、项目为新建项目,选址于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纬五东路。

项目主要内容为:新征建设用地140000平方米,新建生产车间,购置缩合反应釜、后处理釜、压滤机、精馏塔等先进设备,形成年产41000吨特种聚醚、6000吨聚醚胺、3000吨甲基烯丙醇及其他副产品的生产能力。

项目生产工艺、设备型号数量及其他指标等详见《环评报告书》。

三、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

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同时,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项目冷却水循环回用,生产废水主要为工艺废水、地面和设备清洗废水、废气吸收废水等,废水分类收集经厂区新建的污水站处理达标后纳入上虞污水处理厂。

纳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间接排放限值》(DB33/ 887-2013)。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环境执法工作指南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环境执法工作指南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环境执法工作指南一、行业概况再生资源回收是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再利用的过程,包含对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和生活源可回收物以及农作物废料的回收分拣处理,回收种类主要有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橡胶、废旧纺织品、废弃大件家具、废电子产品等。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企业从经营规模来看,可主要分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再生资源回收站、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等。

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

(一)生产工艺1.初步分拣工艺流程不同来源的固体废物通过专门通道进入车间后分区堆放并初步分拣,分拣产物分区堆放。

分拣后可资源化的固废外售综合利用,不可利用的则外送焚烧处理,进一步分拣仅对固体废物分拣物理减容,不涉及固废利用处置,不涉及危险废物处置,源头回收过程中发现掺杂危险废物及不符合要求的固体废物均不予以回收。

初步分拣的工艺流程如下:(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初步分拣图1-1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初步分拣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图(2)生活垃圾和生活源可回收物初步分拣图1-2 生活垃圾和生活源可回收物初步分拣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图(3)农作物废料初步分拣图1-3 农作物废料初步分拣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图主要工艺流程简介:来料检查、卸料:企业工作人员对来料进行检查,符合回收要求的一般固废方可过磅称重进入车间内指定分拣区卸料,不符合回收要求的固废直接退回厂家,不入厂。

机械+人工初步分拣:对符合要求的固废通过机械和人工进行初步分拣出具有回收价值的固废,按不同种类分别堆放。

其中:①分拣得到的建筑垃圾以及其他垃圾中人工分拣出来的砖块石头等卸料存放在建筑垃圾仓库,积攒到一定量后运出处理。

②分拣得到的废纸,废玻璃、玻璃丝、废玻璃钢,废纺织品、皮革制品,废泡沫、海绵,废保温材料等处理工艺基本一致,按不同种类分别打包后出厂。

③符合来料要求的一般工业污泥、食品加工废料、生活污泥等收集的固废含水率≤60%,进厂包装形式即为吨包密闭包装,进厂后卸料存放于厂内各专门密闭仓库中,不作分拣,一般存放2-3日运出处置。

玻璃制造行业环境执法指南(范例)

玻璃制造行业环境执法指南(范例)

玻璃制造行业环境执法指南一、行业概况(一)生产工艺主要生产工艺包括:配料混合、投料、熔制、成型、退火、切割、制品加工等。

①配料:将生产玻璃的各种原辅料如硅砂、纯碱、长石、白云石、石灰石、芒硝等,按计划配料混合、搅拌;②熔制:配合料送入熔窑后进行熔化,玻璃液流入通道,将玻璃液温度调节到成型所需的温度,保证成型粘度;③成型:成型有手工成型、机械化成型、半机械化成型等;④退火:玻璃成型后经过退火工艺减少热应力,退火炉中加热玻璃达到应变点的温度,以一定的速率冷却至室温;⑤加工:有热加工和冷加工。

热加工有:热切割、热封接、造型、涂装等工艺,冷加工有:抛磨、涂装等;⑥检验:经过加工后的制品按照标准检验,不合格制品剔除,通常碎玻璃回用。

根据本次整治提升工作范围,玻璃制造行业包括:玻璃制造(C304)、玻璃制品制造(C305)、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C3061)企业,但不包括无玻璃熔窑、玻璃纤维熔化炉的企业。

下面分别就三类行业典型生产工艺情况进行说明。

1.玻璃制造目前平板玻璃多采用浮法或压延法生产,光伏玻璃、微晶玻璃等产品后续附加镀膜、钢化或晶化等后加工工序。

图1-1 典型玻璃制造生产工艺流程图2.玻璃制品制造玻璃制品生产主要通过压制、浇制或拉制等工艺成型,后续可能附加切裁、磨制、喷涂印刷等后加工工序,其中喷涂印刷工序通常含VOCs组分。

喷涂印刷等图1-2 典型玻璃制品制造生产工艺流程图3.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生产主要包括熔融、拉丝成型(浸润涂覆)、烘干等工序,其中成型涂覆阶段使用浸润剂通常含VOCs组分。

图1-3 典型玻璃纤维及制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二)生产设备玻璃制造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破碎机、给料机(配料混合)、投料机(投料)、玻璃熔窑、燃烧系统(熔化)、锡槽、退火窑(成型退火)、横切机、纵切机(切裁)、在线缺陷检测仪、堆垛机(检验入库)、晶化窑、退火窑、磨边机、镀膜机(后加工)等。

玻璃制品制造主要生产设备包括:破碎机、给料机(配料混合)、投料机(投料)、玻璃熔窑、燃烧系统(熔化)、行列机(成型)、退火窑(退火)、热加工设备、冷端加工设备、喷涂印刷设备(后处理)等。

关于北仑区电镀企业污水纳管排放应执行的标准协议

关于北仑区电镀企业污水纳管排放应执行的标准协议

关于北仑区电镀企业污水纳管排放应执行的标准协议
甲方(电镀企业):
乙方(污水处理厂):
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及其它有关规定,经协商,双方就甲方的行业生产性废水通过市政管道排入乙方,甲方相关排放口应执行的标准达成如下协议:
一、水污染物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即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水污染物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
三、本协议未涉及的其他指标及其他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按规定须向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五、本协议确定的相关标准自纳管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变化,或者相关部门标准要求调整,本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日期:日期:。

工业企业废水纳管氮、磷浓度限值

工业企业废水纳管氮、磷浓度限值

工业企业废水纳管氮、磷浓度限值ICS13.020.10Z 60/79 DB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工业企业废水纳管氮、磷浓度限值Emission limitation of nitrogen and phosphorus for industrial wastewater dischargedinto sewage network(报批稿)2010-XX-XX发布2010-XX-XX实施前言本标准第1章、第4章、第6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灏龙、仝武刚、胡智锋、李宁、应珊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工业企业废水纳管氮、磷浓度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工业企业的纳管废水氮、磷浓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废水纳管的所有浙江省工业企业,废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部分或全部排入环境水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1987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GB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T 91-200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93-200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4-2009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2009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纳管企业 sewer-connected enterprise排放废水纳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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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污染物项目的测定方法
序号 1 2
污染物项目 氨氮 总磷
方法标准名称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方法标准编号 HJ 535-2009 HJ 536-2009 HJ 537-2009 HJ/T 195-2005 GB 11893-198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4.1 自 2013 年 4 月 19 日起,新建工业企业废水氨氮、总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 4.2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氨氮、总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
表1 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间接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1
DB33/ 887—2013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3.5
染料工业企业 dye industrial enterprise 通过有机合成方法生产的产品,该类产品能够使纤维和其他被着色物质获得鲜明而坚牢的颜色,这 类企业被称为染料工业企业。按照应用特性可分为直接染料、硫化染料、还原染料、酸性染料、酸性络 合染料、反 应性染料 、冰染染 料、氧化 染料、分 散染料和 阳离子染 料和其他 。
ICS 13.020.10 Z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 887—2013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Indirect discharge for emission limitation of nitrogen and phosphorus for industrial wastewater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补充,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综合或行业水污 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和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19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13年4月19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染料工业企业
60
1
氨氮
2
总磷
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 其它企业 磷肥工业企业 其它企业
50
3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8
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DB33/ 887—2013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 设施的,应在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 5.4 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 规定执行。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 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工业集聚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2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013 - 03 - 19 发布
2013 - 04 - 19 实施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发布
DB33/ 887—2013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加强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防治水体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 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IDB33/ຫໍສະໝຸດ 887—2013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3.6
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 fermentation pharmaceutical industrial enterprise 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药物的工 业企业。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其中,抗生素类按照化学结构又分 为β -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多肽类和其他。
3.7
磷肥工业企业 new sewer-connected enterprise
生产磷肥产品的工业企业。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简称普钙)、钙镁磷肥、磷酸铵、重过磷酸 钙(简称重钙)、复混肥及其他(包括复合肥和掺合肥及硝酸磷肥),以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 酸及其他副产品。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6.2 在任何情况下,废水间接排放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 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 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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