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经辽宁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为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我院的学士学位按辽宁省教育厅批准设置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依法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一人,副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及委员人选由提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经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
作,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修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规范。
2.终审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
3.撤销违规授予的学士学位。
4.裁决本校学生授予有争议的问题。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院(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一人,副一至二人。分委员会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副及委员人选由分委员会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院(部)确定专人办理。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依据本工作规范规定受理本院(部)学士学位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理工学院本科生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理工学院本科生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根据XX理工学院XXXX年以来历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议精神,赋予具有特殊表现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权利。具体事项如下:
一、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者,可破格申请替代第五条第二款中的2、3、4、5中的两项。
1.在校期间有杰出表现,受到省级及以上部门嘉奖或表彰者。
2.在校期间获得“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竞赛级奖项者,或获得由部门组织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竞赛、学科竞赛级二等奖以上者。
3.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请替代第五条第二款中的
2、3、4、5中的一项;具备下列多项条件者,可破格申请替代第五条第二款中的2、3、4、5中的两项。
1.在校期间获得“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竞赛省级一等奖以上者,或获得由部门组织的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竞赛、学科竞赛级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者。
2.在校期间以第一或独立作者和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北大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3.在校期间以第一完成人和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与本
学科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或外观专利。其中,软件著作权须2件及以上,外观专利须3件及以上。
4.在校期间取得技术创新或管理创新成果被采用,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且有证明材料。
5.在校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当于技师水平的技术技能考试或技术技能表现突出,被师生和业界认可且有证明材料。
三、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三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仅受到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在受处分后的学习期间成绩优良、表现优异,且在整个在校学习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学生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
荣誉,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
(二)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三)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包括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等),获得奖励。
第五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或参与国家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
(二)不符合毕业条件,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三)符合毕业条件,但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8;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
(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XX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本科生培养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
1.政治表现: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术水平: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和学分,学习成绩确已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必备条件;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者;
3.在校学习期间,所有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者,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积∑课程学分
(2)重修课程不重复计算。
4.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对在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学生,在处分以后的在校学习期间,有明显进步,符合下列条件1-2中的一条或条件3-6中的两条,可以由本人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1.处分以后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处分以后获校级奖学金两次(其中二等奖学金至少一次);
3.受处分后,获学科竞赛省级二等奖或国家三等奖(第一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
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本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的质量和诚信。
一、学士学位授权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批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2.教育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授权。
3.教育部将按照《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授权结果进行宣布。
二、学士学位授予
1.学士学位授予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实施。
2.在授予学士学位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审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研究能力,确保授予的学士学位的质量。
3.授予学士学位后,由学校根据《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报告授予情况。
三、本办法所称的学士学位授权是指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申请授权学士学位的审批,以及高等院校在获得教育部授权后开始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江西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学校在特色优势专业中面向全日制本科生开展双学士学位专业、辅修专业教育。为规范其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学士学位专业、辅修专业。
(一)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一级学科门类标准划分的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士学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即可获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我校学士学位系列设置有:工学学士、经济学学士、理学学士、法学学士、文学学士、管理学学士、教育学学士、艺术学学士。
(二)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合格证书。
第二章修读申请
第三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层次,德、智、体全面发展,能完成主修专业的学习任务,素质较好,学有余力的学生均可报名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修读1个双学位专业或1个辅修专业。
第四条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于第三学期中期到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以下简称开办学院)领取并填写《江西理工大学修读双学位申请表》,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于第三学期中期到开办学院领取并填写《江西理工大学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交开办学院审核,由开办学院确定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五条双学位、辅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审定)、聘任任课教师及实施教学过程。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包括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专业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应本科专业。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培养计划。
第四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且满足以下业务条件:
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
2.大学生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参加TEM4)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五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
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
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绩、毕业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
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
4.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申请程序
第七条XX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学习时间要求、学分要求、学业成绩要
求和毕业要求等方面。
1.学习时间要求: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一般而言,本科生需要完成四年的学业。
2.学分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这些学分通
常包括专业课程、选修课程、实习实践等各类课程。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
学分才能获得学士学位资格。
3.学业成绩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通常需要学生达到一定的学业成绩
要求,包括绩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要求等。一般而言,学士学位的授予
需要学生成绩维持在一定的优良水平。
4.毕业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需要学生完成一定的毕业要求,包括
论文撰写、实习报告等。这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和能力的全面检验。
二、学士学位的类型
学士学位的类型包括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种。
1.学术学士学位:学术学士学位是指基于学术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培
养学生具备扎实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该类型学位通常为理工科、文科
等学术性专业所设立。
2.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以培养学生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和
实际应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位。该类型学位通常为医学、工程、艺术等实用
性强、含有较多实践环节的专业所设立。
三、学士学位的要求
学士学位的要求包括基本课程要求、专业课程要求和培养目标要求等。
1.基本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通常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数学类等基础课程的学习,以确保学生具备一定的综合素养。
2.专业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需要
修满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这为学生后续的就业和专业发展提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
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
(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二)退学者;
(三)被开除学籍者;
(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
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细则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经济学、理学、法学、文学、管理学、教育学和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
1、政治表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术水平: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运用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必备条件;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3、毕业时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平均绩点分小于70分;
4、不能毕业而暂发结业证书。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认识深刻,没有其他违纪行为,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全部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80分;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三好标兵称号,或参加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3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士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的申请人,可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
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各学院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要求的,经各学院和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教务处复审,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办法参照《河北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并设秘书1-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河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每届委员会任期期满前,应按上述同样的办法和程序成立下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河北美术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各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部分二级学院院长及教师代表组成。所有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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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2年春季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经济学、理学、法学、文学、管理学、教育学和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
1、政治表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学术水平: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运用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不符合必备条件;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3、毕业时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平均绩点分小于70分;
4、不能毕业而暂发结业证书。
第四条因第三条第2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认识深刻,没有其他违纪行为,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全部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80分;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三好标兵称号,或参加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五条因第三条第3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时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
2、修学英语的非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4达到国家优秀标准(600分)、或CET-6达到国家标准(体育、艺术类学生参加CET-4达到国家标准);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6达到国家优秀标准,或取得专业英语八级合格证书;学其它语种的参照执行;
3、毕业前参加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其它方面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第六条因第三条第4款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第八学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做结业处理者除外),如果在结业后达到了学校换发毕业证条件,且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各学院逐个审核本届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政治表现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的建议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评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汇总复核后,将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最后审定,并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5、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6、学生工作部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名单,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学士学位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经过复议,可以撤销原决议,追回学士学位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可依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条例中的有关条件作适度修改;可对条例中未尽事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本细则从2008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开始实行;其他高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