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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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借贷双方的利益。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和风险的可控性。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和信用担保服务;

(二)为个人提供消费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等服务;

(三)为农民、农业合作社和农村企业提供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服务;

(四)接受委托办理信贷业务;

(五)开展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私自开展不符合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准入

第八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四)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

(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六)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经验和资格。

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运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号】运政办发[2009]44号

•【施行日期】2009.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

正文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运政办发〔2009〕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运城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步伐,引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对农业、农村、农民群众及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及省政府领导对运城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批示,特对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机构,是我国农村

金融服务体制的重要创新。在我市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资源,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有利于加强对“三农”和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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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

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

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

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

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

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

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

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

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

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禁止

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8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88号

强对小 额贷款公 司的管理 , 规范其健 康有序发展 。 另行 制定 。行 业协 会 的具体 职责 是 : 究拓 展小 研

是 自本通知下 发之 E起 ,立 即暂停小额贷 款公 额贷 款公 司的金 融产 品 ; l 制定 小额 贷款 公 司行业
司的设立 审批 工作 。二是对 已成立 的小 额贷款公 自律 的有关 规章 制度 ; 培训小 额贷 款公 司从 业人
司进行合规性 检查 。 形成检查报告 报送省金融 办 。 员 ; 小额 贷 款 公 司进 行 行 业 分析 , 期 召 开行 对 定 三是 向省金 融办报备 已审批 的小额贷 款公司相关 业 协 会 工 作 会 议 ; 期 向 有 关 部 门 汇 报 行 业 发 展 定
文件材料 。 三 、完 善 体 系

文件刊发 ・
2/01 ・ 1 1 2 旅彳 反
和监管等 工作 , 编制全省小额 贷款公 司发 展规划 , 于监管 不力 、 考核不达标 的 . 视情况 暂停或终 止授
制定小额 贷款公 司有关政策 和管 理办法 。推 动小 权 。
额贷 款公 司健康 可持续发展 。为加强对全省 小额
县 、 、 三级 残疾 人组 织 应达 到 “ 构 健全 乡 村 机
规范 、 队伍稳 定 实干 、 服务 功能 完善 , 作用 发挥 明
主题词: 民政 残疾人 社会保障△ 通知

关于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问题研究

关于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问题研究
融 理
关 于 山西 省小 额贷 款公 司规范 发展 问题研 究
牛 志 刚
( 中国人 民银行太 原 中心支 行 , 山西 太 原 0 0 0 ) 0 3 1
摘要:小额 贷款公 司能够有效配置金 融资源 ,引导资金 流 向 “ 三农”和微型企业 。 文通过对 山西 小额贷款公 司试 点 本 情况 的调查 ,对小额贷款公 司的规范发展提 出了有益 的建议 。
2 重 新 定 位 作 为 金 融 服 务 型 企 业 的 价 值 观 念 . 金 融 企 业要 始 终 坚 持 继 承 与创 新 并 重 , 以诚 信 立 行 , 以服 务 取
4 营 造 良好 的 适 合 发 展 创 新 业 务 的 金融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环 境 . 从 外 在 的 角 度 看 , 融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需 要 整 个 社 会 营 造 良好 金
胜 , 此 , 融 企 业 在 品 牌 建 设 中 , 重 要 的 是 要 引 导 员 工 在 价 值 的 金 融 环 境 , 因 金 最 而这 需 要 各 级 政 府 承 担 第 一 责 任 。 括 : 立 健 全 社 包 建

“ 、频 、小 ” 的 特 点 。如 大 同 市 华 北 星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推 出 了 急 () 务 对 象 以 “ 农 ” 微 小 企 业 为 主 。山 西 省 小 额 贷 款 信 贷 通 、 农 贷 通 、 商 贷 通 、 易 贷 通 等 一 系 列 金 融 产 品 , 运 作 2服 三 和 公 司 重 点 以 从 事 种 植 业 、养 殖 业 、林 果 业 、农 副 产 品 加 工 业 、 灵 活 、 放 款 高 效 、 服 务 深 入 ;侯 马 市 融 恒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发 放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一、引言

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难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1. 资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批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登记手续。

2. 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发展策略,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

1. 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可为合法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服务,包括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

2. 其他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还可开展担保、咨询、催收等相关业务,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管理

1. 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充足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业务的正常运营。

2. 资本金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履行资本金监管义务,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防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

1.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风险防控: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借款用途的审查、建立健全的担保制度等。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

1. 内部控制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2. 内部审计: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山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山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ﻫ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促进功能,

着力改善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金融服务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

步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为宗旨,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控制总量、提升质量、科学监管、防控风险、规范发展”的原则,用好用足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机遇,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改善外部环境,增强和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和担保能力,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融资的困难,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管理

(一)明确省级监管部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晋编字〔2011〕25号),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省财政厅不再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工作。

(二)明确市、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地方要先行明确并指定负责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的部门及其具体机构,接受省金融办工作指导,并要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化监管队伍,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把防控风险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设区市要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市融资性担保监管力量建设情况和人员名单报送省金融办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处,县(市、区)级监管力量建设情况向市级监管部门报送.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

(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

(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信贷管理

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反 假 币职 能 ,维 护
金融秩序和 社会稳定 。公 安部 门配合有关部 门依 法查处并严厉打 发 洗 非 击小额贷款公 司涉嫌 非 法集资 、 法吸收公 众存 款 、 钱 、 放高 暴力催 债等 非 法金 融活动和违 法犯罪活动 。 利贷 、 五、 强化管 理 县小额贷款 公 司监管部 门要加 强对 小额 贷 款 公 司的检 各市 、 查 ,强 化管理 ,采 取 现场 检查 与非 现场 监 管等 方 式及 时掌握 其 经 动态 监管 。对于 融资及 财务情 况 ,对 小 额贷款 公 司实行持 续 、 营、 工 人行 、 商等部 问题较 多 的小额贷款公 司 ,可 由金 融办 、 风险较大 、 门组成联合检查 组 ,实 行 阶段性的重 点专项检 查 。定 期 向省金 融 办报送本 行 政 区 内小额 贷款 公 司经 营情 况和 现场 监 管报 告 。 同 时 ,建 立举报制度 ,接 受对 小额贷款公 司违 法违规行 为的举 报 。以
,
企业 ,现 就加 强和规 范全 省小额 贷款 公 司监督 管 理 工 作有关事宜 通知如 下
:
-、 基本原则
“ ” 一是坚持为 三 农 、 中小 企 业服务 的原 则 。小 额 贷款 公 司的 ” 贷款投放要按 照 〃 小额、 散 的要求 ,重 点支持 “ 农 ” 中小 企 分 三 和

1⊥
” “ 自负盈亏 的市场 业。二是坚持 自主经营 、 自担风 险 、 自我约束 、 原则 ,建 立规 范的 内部控制机制 ,合 规稳健 经营。 三是坚持严格 的 准入标准 。严 把机构 和高级管 理人 员准 入 关 ,确 保 小额 贷款 公 司 规范运作 。 四是坚持 防范风 险的原则 。各级 人 民政府和监管部 门 要 明确分 工 ,各 司其职 ,做 好风 险防范和处置 工作 。 二、 加强领导 山西 省人 民政府金 融 工 作 办公 室主要职责 内设 根据省编委《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XXX 小额贷款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其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与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与管理费用。

(六)对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催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晰,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与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方向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方向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方向摘要:小额贷款公司在缓解弱势群体资金短缺,支持农村金融建设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小贷公司在运行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小贷公司的发展。本文从融资、内控制度、监管等方面探讨了小贷公司在现有框架下的规范发展机制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监管

自2008年中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截至2011年底,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总数达500余家,小贷公司立足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在发展中丰富了农村金融产品,提供了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但在发展中也面临不少难题,亟需政府给予更多的呵护和支持。

一、小贷公司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资金规模成为制约小额公司发展的突出瓶颈

受融资范围、规模的限制,其只能以自有资金维持经营,极大的制约着小贷公司的长期发展。部分小贷公司在设立后,不断通过增加股东、资本公积等多种形式增加注册资本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税负负担过重

小贷公司定性为从事放贷业务的工商企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享受农村金融机构的相关优惠政策。小贷公司的银行存款按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小贷公司必须按工商企业纳税,税目主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

等,而农村信用社目前营业税、所得税全免。以2000万元注册资本金,按全年90%的使用率、月利率按贷款基准利率4.425‰的4

倍计算,全年利息收入为382万元。按照5%的营业税、1.5%的城建税、3%的教育税附加、25%的所得税缴纳税费共计为123万元,占到了利息收入的32%。在计提贷款余额的1%作为一般风险准备金18万元进入成本后实际税后利润为246万元(不包括房租等成本),资本收益率为12%,较全省农村信用社平均资本收益率低。

进一步推进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建议

进一步推进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建议

进一步推进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建议摘要:我国经济仍将保持较高的发展增速,金融体制改革也将继续深化,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立足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支持山西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

关键词:山西省小额贷款规范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立足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大多设立在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丰富了金融产品,产生了新的竞争机制,提供快捷高效服务,为支持山西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

1.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总体上发展是健康的,但由于小额贷款工作是一项创新型工作,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1外部监管水平和力量薄弱。一是缺乏统一的监管部门。目前,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有的设在金融办,有的设在财政局,有的设在人民银行。涉及到各县则部门更多。这种多头管理方式在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违规、违法问题时,监管工作很容易形式化、虚拟化,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二是缺乏山西省统一的管理办法。目前,各市都制定了各自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准入门槛和审批流程,但监管标准差别较大。

1.2风险管控能力较弱。山西省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在发展过程中基本上处于生存期、成长期,尚未步入成熟期,在贷款经营管理方面风险意识不强,操作流程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从业经验不足,专业人才匿乏。

1.3贷款集中度高。从目前情况看,部分地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设置,逐步向城市聚集,贷款发放趋于集中。小额贷款公司大额化经营,将造成经营服务方向的偏离,在加大自身风险的同时,也不利于解决当前突出的“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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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

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

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

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

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

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原

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

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

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

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

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

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

理制度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

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

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等。

(四)股东协议。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共同签署

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承诺书。出资人关于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

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申报材料。包括法人股东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律师对拟申报材料合法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与批准

(一)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县(市、区)、开发区属地申报原则。

(二)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三)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向市领导组办公室申报;经市领导组办公室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与开业

(一)拟组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市政府批复文件,到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批复文件下达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因故未按期筹建的,可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设立资格。

(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开业申请书、筹建工作报告(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经股东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他发生变更的材料;经认定确实具备设立条件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批准的所地在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二)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辖区内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资产分类和计提呆账准备金方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资料报送制度。按月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山西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送每月业务状况表,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情况分析报告,并向按季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资料;按季、半年、全年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报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受公司股东、管理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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