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浙交办[2008]343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交办〔2008〕343号)省港航局:你局《关于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港航〔2008〕402号)收悉。
对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和招投标管理等问题,经商省发改委相关部门,现就施工图设计审批、质量监督、开工备案和项目管理主体等问题一并答复如下:一、经商省发改委达成一致意见的有关问题(一)初步设计审批针对交通运输部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发改委《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若干意见》有关条文在初步设计审批方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落实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港口建设管理职责,凡列入省审批、核准的水运交通项目,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联合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由省交通厅出具审查意见送省发改委批复,并在批复中明示施工图的批复单位;省审批、核准为其它项目配套的水运部分,由省交通厅出具针对水运部分的行业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组成部分。
(二)竣工验收针对目前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文在竣工验收方面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切实提高港口和航道建设质量,原则同意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和航道,其工程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为其它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如电厂配套码头、石化配套码头,修造船配套码头、船坞,粮库配套码头等工程),其港口工程部分委托省交通厅组织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专项验收。
(三)招投标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原则同意在初步设计批复中明示项目业主应采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和监理单位。
港口建设程序
港口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港口建设管理程序主要内容一、岸线管理许可二、项目审批或核准三、初步设计审批四、施工图设计审批五、招投标管理六、质量监督七、开工备案八、交工验收九、试运行备案十、竣工验收一、岸线管理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5号)2、•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5号公告)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4、•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二、岸线标准划分1、非深水岸线标准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下泊位(不含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不含千吨级)的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2、深水岸线标准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千吨级)的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三、岸线审批程序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包括码头、船坞、船台、滑道、锚地、防波堤、单点系泊及水上过驳设施等)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在项目立项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岸线使用人向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上报前须征求同级港口管理局意见。
1、深水岸线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受理,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市港口管理局初步核查意见、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经省港口管理局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向交通运输部转报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
某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资料整理:对收集到的资料进 行整理,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 进行归档
资料审核:对整理好的资料进 行审核,确保无误后提交给相 关部门进行验收
资料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 审查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先由施工单位自审,再由监理单位审核,最后由建设单位审查 审查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提出整改意见,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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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处理结果:详细记录问 题处理过程和结果,作为验
收资料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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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问题:详细记录问题的 具体情况,包括位置、程度、
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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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解决方案:根据问题的 原因和影响范围,制定相应
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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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问题:对整改和修复后 的问题进行复查,确保问题
得到解决
处理措施与责任追究
安全环保问题: 涉及施工现场安 全、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问题
经济问题:涉及 工程造价、成本 控制等方面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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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处理流程
发现问题:在验收过程中, 发现不符合设计、施工、验
收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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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问题:对问题进行分析, 确定问题的原因和影响范围
实施解决方案:按照制定的 解决方案,进行整改和修复
检查工程是否 具备竣工验收 所需的技术文 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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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织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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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组织
组织机构:成 立专门的验收 小组,由项目 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质量 负责人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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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明 确各成员的职 责和任务,确 保验收工作的 顺利进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分为自检、政府检查和验收三个环节,验收结果以政府检查的结果为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组织港口工程的自检、政府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自检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组织港口工程的自检。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自检,检查港口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质量控制、安全等方面,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自检结果报告提交
政府部门。
第三章政府检查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港口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组
织港口工程的政府检查。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对港口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质量控制、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的条件摘自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1、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设计内容见批准文书2、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3、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4、航标设施和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5、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6、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7、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二、港口工程试运行备案应提交的材料:1、港口设施投入试运行备案申请;2、项目建议书批复立项批复;发改委3、岸线使用批准文书;港口管理部门4、码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发改委5、交工验收证书;含码头工程、道堆工程、仓库、储罐、输送管线、办公用房的交工验收证书6、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质监7、涉水工程验收证书;水利8、码头前沿线验收意见;码头前沿扫床报告;航道9、通航安全验收证书;海事10、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证明;11、特种设备合格证及通过技监部门检测的有关证明;三、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临时的条件:1、码头管理机构已组成;2、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书;3、已制订码头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临时应提交的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码头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各部门职责、管理人员联系表;3、特种机械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提供证书原件留复印件4、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有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指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码头一线装卸作业负责人;提供证书原件留复印件5、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以及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港口局组织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发同意试运行批复和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 试运行期为3个月;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散货、液体、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试运行6个月;试运行期满后申请竣工验收;试运行最长不超过一年;五、竣工验收合格的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办理正式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竣工报告;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5、试运行期间增加、调整的设施、设备、人员情况资料;6、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本文档旨在规范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以下是关于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1. 竣工验收的目的:确保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以保证工程的可持续运营和安全性。
2. 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的不同,竣工验收程序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
验收程序应包括工程资料的审查、工程质量的检测和评定、工程设备的检验和测试等。
3. 竣工验收的内容:验收的内容应涵盖以下方面:- 工程资料和文件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 工程质量的评估,包括结构强度、安全性和耐久性等方面。
- 工程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性能测试。
- 工程施工过程中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查。
4. 竣工验收的结果:根据竣工验收的结果,可以确定以下几种情况:- 合格验收: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 有条件验收:工程存在一些问题或不足,需在一定期限内整改达到要求。
- 不合格验收:工程未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需要重新修复或进行整体改造。
5. 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竣工验收应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程序的公正、公平,以及工程质量的达标。
6. 竣工验收的法律效力:竣工验收结果的法律效力应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验收合格的工程具备合法权益,不合格的工程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关于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根据具体情况,相关部门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和监管措施,以确保港口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项修改为:“(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试运行经营条件,并取得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经营许可。
试运行经营期内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六、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试运行经营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行。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9日施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中国游艇管理法规汇编
中国游艇管理法规汇编第一部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法律1.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2.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3.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修正;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修订)4.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5.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修正)6.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修正)7.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200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修正)8.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9.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法规10.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62号公布;2007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507号修正)1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公布)12.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3月6日国务院国发〔1985〕34号文公布)13.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公布)1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国发〔1986〕109号文公布;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修订)15.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公布)16.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17.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18.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237号第一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544号第二次修正)19.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20.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1995年3月21日国务院令第175号公布)2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1979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79年9月18日交通部公布)22.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4月20日交通部公布;1986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86年3月1日交通部公布;1992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2年7月25日交通部公布;1997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1997年8月1日交通部令第7号公布)2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令第2号公布;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4号修正)24.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182号公布)25.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26.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令第575号修订)——国务院文件27.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年9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5〕113号文印发)28.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发〔2009〕44号文印发)第二部分游艇码头规划、建设及经营管理1.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3.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3月10日交通部公告第5号公布)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4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文印发)5.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8年4月17日交通部水运司水运基建函〔2008〕187号文印发)6.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6月7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7.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公布)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3月21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9.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10月14日交通部交水发〔2005〕470号文印发)10.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公布;2009年10月29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订)11.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18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46号文印发)12.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令第9号公布)13.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交通部交水发〔2003〕541号文印发)第三部分游艇安全管理1.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2.关于公布实施《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法规〔2008〕423号文印发)3.关于印发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2010〕352号文印发)4.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2011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1〕247号文印发)5.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2年12月2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月11日交通部令第44号公布)6.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7〕147号文印发)7.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4日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7号公布)8.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1年7月12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383号文印发)9.关于重新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程序》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安全〔2001〕588号文印发)10.内河避碰规则(1979年2月1日交通部公布;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号修订;2003年9月2日交通部交海发〔2003〕357号文修正)11.关于发布《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通知(2004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362号文印发)12.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200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522号文印发)13.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8月20日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14.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06年1月9日交通部令第1号公布)15.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1996年12月24日交通部令第13号公布;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令第4号修订)16.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07年3月26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17.关于印发《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年4月10日交通部交海发〔2007〕165号文印发)18.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5月9日交通部令第6号公布)19.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9月29日月财政部、交通部财建〔2007〕465号文印发)20.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试行)》的通知(2008年8月14日交通运输部交海发〔2008〕249号文印发)21.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2010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2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号公布)23.关于印发《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字〔2000〕425号文印发;2004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520号文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10〕619号文第二次修订)24.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号公布)25.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公布)26.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1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通航〔2011〕262号文印发)27.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1年10月10日交通部令第32号公布)第四部分游艇经营管理1.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1998年3月6日交通部交水发〔1998〕 107号文第一次修正;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第二次修正)2.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5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3.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2008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08〕141号文印发)4.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2001年7月4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2009年1月5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修订)5.关于贯彻实施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通知(2009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09〕102号文印发)6.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交通部令第3号公布;1998年7月30日交通部令第6号第一次修正; 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7.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9月3日交通部交水发〔1996〕763号文印发)8.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月20日交通部令第1号公布)9.船舶交易管理规定(2010年3月5日交通运输部交水发〔2010〕120号文印发)10.关于加强进口游艇管理的公告(2011年9月15日交通运输部公告第55号公布)第五部分游艇进出境管理1.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令第10号公布)2.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3.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 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公布)5.关于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83号令)的补充通知(2006年4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卫函〔2006〕187号文印发)6.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2000年2月15日公安部令第47号公布)第六部分海南省相关文件1.关于印发《海南省游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2010〕85号文印发)2.转发海南海事局关于海南省游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琼府办〔2010〕177号文印发)3.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3月11日海关总署公告第15号公布)4.关于印发游艇俱乐部备案指南的通知(2011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琼海船舶字〔2011〕9号文印发)。
港口工程试运行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国家有关规定 经验收合格 , 方 可投人使 用 。
《 港 口工程竣工验 收办法》 自2 0 0 5 年6 月 1日
起 施行 , 其第 7 条第 3 款规定竣 工验收条件 : 一般
2 港 口工程 试 运 行 的 必要 性
港 口工程经施工单位 自检合格 、监理评定合
港 口工程经过 3 个月试 运行 , 设有 系统装卸设备 的 格 、 质监验 收合 格交工后 , 港 口水工建筑物 与港 口 矿石、 煤炭 、 散粮、 油气 、 集装箱码 头等港 口工程 , 设 备 工程 之 间 的联 动仍 需 要一 个 时 期来 互 相磨 经过 6 个 月试运行 , 符合设计要求 。 合 。对港 口工程主要设施进行 试运行检验 ,能 真
1 港 口工程建设 的重要 性
项 的通知 》 中规定 : 港 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
计要求后 , 方可进行 竣工验收 。 考虑到港 口工程建
港 口的枢纽 作用 日益 突出 ,港 口工程 的建设 设项 目的特点 ,以及工程竣工验 收所应具备 的条 也将 成为重 中之重 。国家相继 出 台一系列法 律法 件 , 港 口工程试运行期最 多不超过 1 年。 对试运行
年 的港 口工程不 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 , 由 规, 正确 引导港 口建设项 目的健康发展 , 最大化发 期超过 1
挥港 口的枢纽作用 。
当地港 口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 改正 。
以上法律法规 的出台 , 对于加强港 口管理 、 维
2 0 0 3 年 6月 2 8日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
港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港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切实提高验收效率,结合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核准或备案的航道、防波堤、锚地、护岸工程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建成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单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
第四条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档案局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负责联合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各市县开展港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施督导检查。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是各自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除外)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合本市县生态环境、档案等部门对所在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省、市县交通运输、环保、档案等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联合验收。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牵头建设全省联合验收网上工作平台,实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全流程网上办理和相关报告、竣工图(电子图)、海图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负责牵头编制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联合验收模板等工作文件;负责做好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相关工作并指导督促各市县政务服务机构落实本办法各项要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4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港口工程试运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工艺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的实际检验和考核,是工程建成正式投入使用前的重要环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港口工程试运行行为,保障港口试运行安全生产,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贯彻执行试运行经营条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我部近期修订并发布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取消了原来的试运行备案管理,明确了试运行经营条件和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规章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试运行经营时间和试运行条件的规定。
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经营的,应当具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第十二条要求取得试运行期港口经营许可证。
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二、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整治(一)开展超试运行期经营项目的排查。
各省级交通运输(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省范围内已经开展试运行经营但超过试运行经营期的港口工程,部署开展全面排查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1.10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21.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港口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1年第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公告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为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 125-1—2021,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其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syportal/sybz)查询和下载。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月10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概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2021是我国针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环节制定的技术规范。
该规程旨在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为港口工程的顺利投入使用提供保障。
二、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1.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
2.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验收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3.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工程各项建设任务,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4.竣工验收应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重点关注工程的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与步骤1.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验收部门组织验收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查验。
3.验收组召开验收会议,听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面的汇报。
4.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5.验收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结论,并对验收合格工程予以备案。
四、竣工验收的注意事项1.建设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2.验收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3.竣工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应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4.竣工验收结论应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评价,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五、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例分析以某沿海港口为例,介绍竣工验收的实施过程。
该港口工程包括码头、堆场、航道等部分。
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关注了码头结构、防波堤稳定性、航道深度等关键部位。
通过现场查验、会议评议等环节,验收组形成了竣工验收结论,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最终,该港口工程顺利通过了竣工验收,为后续投入使用奠定了基础。
港口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四月十二日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交通部负责。
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交工验收《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三、关于初步验收《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二)试运行报告;(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六)能力核算报告;(七)有关批准文件.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存.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7.审计报告;8.竣工决算报告;9.施工图会审意见;10.工程业务联系单;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12.隐蔽工程验收单;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15.招投标文件;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22.工程竣工图;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交通部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交通运输部公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全文
交通运输部公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全文交通运输部公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全文(2005年4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4年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七条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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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
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05]470号
颁布时间:2005-10-14发文单位: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
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初步验收
《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
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一)竣工报告。
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
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二)试运行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能力核算报告;
(七)有关批准文件。
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
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存。
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
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
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
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
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
7.审计报告;
8.竣工决算报告;
9.施工图会审意见;
10.工程业务联系单;
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12.隐蔽工程验收单;
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
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
15.招投标文件;
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
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
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
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
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2.工程竣工图;
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
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略)
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略)
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