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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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产生、发展及其运行规律,并对民事诉讼立和民事诉讼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学科。

:2.法律上的纠纷:一般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的,具有利益色彩的矛盾、冲突、争执或者争议。

:3.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或民事冲突,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4.私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己的私人力量和私人资源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主要方式有:自决、和解。

5.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和资源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主要方式有:诉外调解、仲裁。

6.公力救济:指依靠国家公权及国家机关的力量和资源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7.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8.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9.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1.民事之诉:是指原告就其对被告的权利主张要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申请(请求、意思表示)。

12. 所谓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诉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13.诉的原因:是当事人对诉的解释和论证,具体包括:事实理由、法律理由、当事人的观点、看法14. 诉讼标的:(又称诉讼客体、诉讼对象、诉讼上的请求),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决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实体权利的主张(或声明、要求)。

15.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动摇、吞并、抵销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2010年4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总结

2010年4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总结

2010年4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总结453.本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54.反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

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55.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如结婚证、房产证。

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

56.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就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57.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

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如合同的原件。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58.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

派生证据,就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

如物证的照片。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59.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60.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61.证据的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是谓证据的保全。

62.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自考 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自考 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58) 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 定某中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 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 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 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 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 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59)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 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 为。这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双 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 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 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 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 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 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 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 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 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 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 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 能力为前提的。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 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 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 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 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 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 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 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 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 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 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 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 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 存在或消灭。
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故又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6、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2017-04-09 20:04 | #2楼查询,就是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向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账户和账户上的存款情况。

划拨,就是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把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转账划入申请被执行人的账户。

查封,是指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

扣押,是对体积较小,或者虽然体积较大,但易于移动的财产予以扣留,运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场所予以保管,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限制性措施。

冻结,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以外的,诸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股权、股息、红利等所采取的限制性执行措施。

拍卖,又称竞卖,是指在公开场所,以竟价方式出卖标的物,谁出的价高,就把标的物卖给谁。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与人参加下,依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议制度: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主管: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4、民事诉讼的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级别管辖,划分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10、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各种程序和法律关系。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法,下面将对一些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

一、原告:原告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原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和诉讼资格,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被告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被原告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他是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或履行法律义务的主体。

被告有权依法进行辩护和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的要求。

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与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相一致,具备合理性和具体性。

法院将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

四、证据: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中相关事实真实性的材料、物证、书证或其他能够确定案件真伪的信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或者申请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五、法定代理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些特定人群由于年幼、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需要由特定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法定代理人可以是父母、监护人、法定代表人等依法指定的人。

六、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需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保护。

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查封、冻结、扣押等方式实施,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获得债权。

七、调解:民事诉讼法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调解是指诉讼当事人经过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通过签订调解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的目的是促进当事人和解,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八、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判决或者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方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民事诉讼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2、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总称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指向的对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6、公证公证: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公证义的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7、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8、仲裁仲裁:根据当事人自愿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按照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以仲裁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讼活动和制度。

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或者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重要的原理和准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0、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民事、经济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人民法院的民事主管组织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

11、民事管辖:确定人民法院之间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亦即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各民事管辖:民事管辖个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一、诉讼权利人诉讼权利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拥有主张权益的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他们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被诉讼人被诉讼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诉的一方。

他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诉讼人有义务接受法院的调查、举证和裁判。

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以自己的意志和能力进行法律行为和承担法律后果的能力。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作为诉讼的参与人。

对于一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

四、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表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法律行为的人。

在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代为参与诉讼。

五、管辖权管辖权是指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包括普通管辖权和特殊管辖权。

普通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本辖区内的案件享有管辖权,特殊管辖权是指法院对一些特定案件的专属管辖权。

六、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诉讼一方主张权益的具体要求。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目的,并请求法院做出对其有利的判决。

七、证据证据是指法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和证人证言。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和裁决。

八、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指民事诉讼中的争议和纠纷的核心问题。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会提出不同的观点和主张,争论的焦点就是他们之间在特定问题上的分歧。

九、调解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利用调解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十、判决书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证据和理由作出的裁定。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争议焦点做出判决,并将判决内容写入判决书。

自考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

自考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民诉法名词解释

民诉法名词解释

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冲突。

2.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法院、当事人、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保护其正当民事权益的特定意思表示。

5.诉讼标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6.反诉: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动摇、吞并、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7.诉权: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发生民事纠纷时,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

8.既判力:生效判决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通用力。

即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相冲突的判断。

9.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10.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进行论证和反驳。

11.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是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1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13.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4.合议制: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实行集体审理、评议和裁判的制度。

15.回避制度:指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遇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定情形时,不得参加或者依法退出改案件审理或与该案审理有关的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16.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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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大全1、合议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2、执行担保: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暂缓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执行的一种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的制度。

4、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对争议标的物或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5、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他国的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6、法院调解:是指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自愿、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7、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8、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9、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提供证词的人。

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者经法院同意提供的书面证言。

10、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解决的是哪些一审案件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11、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12、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

13、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者申报无效的,法院根据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

(完整版)民诉名词解释

(完整版)民诉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备考资料·名词解释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2,民事诉讼:指民事法庭依当事人之请求就民事纠纷事件利用国家权力强制解决之程序。

3,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以期达到的效果和目的。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所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和法人。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8,民事诉讼模式: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9,当事人主义模式: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10,职权主义模式: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它可以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指在民事诉讼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能由法院担当。

11,诉讼事件12,诉讼行为13,民事诉讼法:指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司法独立原则:指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5,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

16,辩论原则: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主要内容包括诉讼的主体、诉讼的程序、证据的举证和鉴定、判决的产生和执行等一系列法律规范,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下面将解释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

1.利害关系人:指具有法定权益,可能直接受到诉讼结果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只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民事诉讼,起诉或被起诉。

2.和解:指诉前诉讼双方在自愿、互利、公平的原则下,通过协商达成一个互相接受的解决办法。

和解具有快速有效、减少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优点。

3.调解:指在审判机关的主持下,诉讼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个互相接受的解决办法,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并签署调解协议。

调解主要适用于简单纠纷,可以减轻法院负担,提高效率。

调解是一种独立于诉讼程序的有效争议解决机制。

4.举证责任:指在诉讼中,当事人要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抗辩理由成立,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

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即要证明自己的权利存在和被侵犯;被告有举证责任,即要证明自己没有违法或过失导致原告的损害。

5.证据:指用来证明争议事实真伪的材料、文书和物品等。

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断。

6.调查取证:指在诉讼中,法院根据诉讼的需要,可以采取各种方法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

如询问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现场、鉴定物品等。

调查取证的目的是确保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为法院作出公正的判断提供依据。

7.诉讼费用:指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立案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

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经济情况可以有所调整。

诉讼费用的支付是维护诉讼秩序和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一种手段。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作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民事诉讼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对这些名词的理解和熟悉,有助于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整理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整理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引发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P4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P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等。

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主题中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人。

在我国,一般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

3诉讼行为: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

P134诉讼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将来发生诉讼法上一定法律效果为目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诉讼上合意。

P145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P336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

P347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P418★诉权: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P459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P5010★诉的利益: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P5311反诉: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

P6412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以及相对人。

(从广义上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未引起本诉的发生,但因向本诉原告和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也是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1.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仅指专门或集中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诉讼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通常是指以《民事诉讼法》为名的法律或法典。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除了狭义民事诉讼法之外的,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和。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其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做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对如何进行民事诉讼提出了基本的要求。

2.诉讼当事人平等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的平等。

3.处分原则又称为处分权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法院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事项不能裁判)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法院不能干预。

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4.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者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或与审理有关的活动的制度。

6.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等。

7.两审终审制,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恒定,也称“管辖固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时,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

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根据主张权利的多少,可以分为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对执行根据或执行对象提出不同意见的制度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用以调整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和人民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就是规范民事诉讼行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体系。

+仲裁法:是规范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和仲裁当事人的仲裁活动,调整仲裁关系的民事程序法。

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不存在的诉。

给付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

变更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者消灭某种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诉权: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是所有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非只有实际享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享有诉权。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
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和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书面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及痕迹。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法定管辖: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
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在某种情况下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命令其退出法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强制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强制手段。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上诉期:即上诉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有效期间。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和其他诉讼与人参加下,依法审查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并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合议制度: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加本案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主管: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4、民事诉讼的管辖,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5、级别管辖,划分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地域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专属管辖,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8、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9、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10、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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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自考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汇总一
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1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

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13.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14.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15.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的诉讼标的。

16.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

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

17.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18.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

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观运行的基本准则。

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施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

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行规律的科学。

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

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

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能够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前者是指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

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1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

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13.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14.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
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15.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16.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

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能成为诉讼的理由。

17.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

18.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

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观运行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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