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浅析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摘要】我国公司实践的发展历程较短,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构建尚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瑕疵设立公司的法人人格存续不明确、瑕疵设立公司制度过于倚重行政的主导作用、忽视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等方面。
本文以分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为基础,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几点构想。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私法自治;撤销制度;民事责任公司设立瑕疵制度是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
即公司属有瑕疵的成立,虽然已获准登记,但其设立没有满足法定程序和实质条件。
这就导致公司法律人格取得的效力令人质疑,直接影响到公司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受到严重破坏。
因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没有专门的明确规定,所以该制度亟需完善。
对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已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成果,同时也形成了各自较为完善的法律调整制度,故我国在完善公司设立瑕疵制度方面可以借鉴两大法系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
一、两大法系公司设立瑕疵的效力英国采取的是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是指公司登记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确定性证据功能。
据此,一旦公司获得设立证书,则无论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有瑕疵,原则上该公司将被视为依法成立。
美国传统公司法则采取的是瑕疵设立个别承认主义,但目前,美国已由公司瑕疵设立的个别承认主义向原则承认主义转变。
即通过对瑕疵设立的原则承认,来减少企业设立成本和交易成本。
大陆法系国家也十分重视商事交易之安全性与效率性,在制度层面上,对于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法律原则上不承认去法人资格。
又在深层次上,通过一系列限制性制度,如法律明确限定提起诉讼的原因、限定诉讼突出的期限、设置公司瑕疵设立诉讼的阻却制度等,在实际上体现出尽可能对公司法律人格予以承认的立法精神。
总的来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遵循“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理念的,通过相应的补救措施,允许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得以保留其法律人格。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公司瑕疵设立,是指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
如果公司存在这种情形,那么它就会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有别于其他正常公司的地位与状态。
从理论上讲,公司设立瑕疵本应该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并且自始否认其法律人格的存在;然而,这种消极的做法,使既已存在的公司的法人资格简单地消灭,往往会对第三人、股东及公司员工等利益相关者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并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对交易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
可见,这无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经济与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但是,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较大差异,目前典型的有以下三种:(一)瑕疵设立有效。
这种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推定《公司法》有关注册的所有要求均已得到遵守的确定性证据功能。
依此,一旦公司获得设立证书,则即便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瑕疵,没有特殊情况也就不能以此质疑甚至否定公司设立的效力,所有依法注册设立的公司皆为合法公司。
这种瑕疵设立有效制度很好地体现了民法中公示公信原则:一个公司公告成立,领取并悬挂营业执照,这种行为无疑是在向社会公示该公司已经合法设立、依法拥有法人人格,而我们知道法律行为一经公示,便会产生相应的公信力。
第三人正是基于对这种公示的信赖,才与之发生法律关系,比如债权债务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即便公示有瑕疵,我们也不能依此来否定公司的设立有效,否则将会威胁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尤其是增加市场交易的成本,如果我们在和公司交易时都不再相信公示而要亲自调查它是否成立有效的话,无疑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当然也是不可能的。
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会采取瑕疵设立有效的模式,也正是考虑到效率原则,通过对瑕疵设立的承认,来减少企业设立成本和交易成本。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完善
现代营销
XIANDAIYINGXIAO
_ 法丁律—
全 。因 此 ,美 国 也 逐 渐 认 同 了 英 国 的 做 法 ,逐渐采用“结论性 证 书 规 则 ”,原 则 承 认 瑕 疵 公 司 的 有 效 成 立 。
( 二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对 公 司 设 立 瑕 疵 的 处 理 模 式
人 人 格 。尤 其 是 不 能 向 日 本 那 样 根 据 公 司 的 类 型 ,既 设 立 无 效制度又 设 立 撤 销 制 度 ,这是人为的使立法复杂化。所 以 ,简 单 明 了 地 规 定 瑕 疵 设 立 原 则 有 效 即 可 ,只不过需 要 通 过 详 细
疵 以 维 持 公 司 的 法 人 人 格 ,尽量减少公司被宣告无效或撤销 的情形出现。
四、我国公司瑕疵设立的立法完善
纵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公司瑕疵设立的处理方 法 ,我 们 不难发现,即便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待公司瑕疵 设立的具体制度h 有不同设计的思路.但是其理念是相通的, 都 是 尽 可能地去维 持 公 司 的 存 在 。这 体 现 了 现 代 商 法 中 ,曰 益 重 要 的 企 业 维 持 原 则 。针 对 我 国 暂 时 还 没 有 完 善 的 公 司 瑕 疵设立的制度构建和借鉴学习域外对于公司瑕疵设立的处理 模 式 ,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然 而 ,不 论 是 无 效 制 度 还 是 撤 销 制 度 ,从其法律效果来 看 ,都会导致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而公司作为多重主体利益 的 集 中 点,被否定法人人格会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 而 ,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宣告公司无效或撤销前,都采取了各 式 各 样 的 具 体 的 公 司 瑕 疵 设 立 的 补 正 制 度 ,允许公司补正瑕
兰、境外对公司设立瑕疵的处理模式
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的完善
第30卷 第2期太原科技大学学报Vo.l 30 No .22009年4月J OURNAL OF TA I YUAN UN I VERSI T Y OF SC I ENCE AND TEC HNOLOGYApr .2009文章编号:1673-2057(2009)02-0103-03收稿日期:2008-03-18基金项目:太原科技大学青年基金项目(2006104)作者简介:陈华丽(1975-),女,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企业公司法学。
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的完善陈华丽(太原科技大学法学系,太原030024)摘 要:我国公司法虽在2005年进行了较大修改,但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
针对这一现状,文章在比较研究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公司法应将承认瑕疵公司的法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建立公司瑕疵设立矫正制度,将公司无效诉讼制度作为例外补充,并建立完善的公司瑕疵设立责任体系。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原则否认主义;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公司瑕疵设立是指公司已经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但因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着违反法律规定的瑕疵,因此使公司法律人格处于不稳定状态的设立活动。
瑕疵设立的公司,如果得不到法律规制,就会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到相关的社会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并不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应有经济机能的发挥。
1 公司瑕疵设立法律规制的立法例考察1.1 英美法系: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英国是采取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的典型国家。
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又称 结论性证书规则 ,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The Certificate of I ncorporati o n )具有结论性证据(Conc l u si v e Ev idence)的功能,一旦公司获得该设立证书,无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则上均视为公司已依法成立[1]。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指为了预防和纠正公司内部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或漏洞,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对公司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道德要求,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规范性。
首先,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能够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通过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定,可以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或不清晰而导致的问题。
同时,针对公司流程上的瑕疵和不规范行为设立制度,可以避免重复劳动、浪费资源等问题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能够防止公司内部产生不正当行为和错误决策。
通过制定公司内部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和规范各类不良行为的发生,如贪污腐败、内外勾结、擅自决策等。
这些制度一方面可以起到防范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给违规者施加相应的惩罚和制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再次,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能够保障员工权益和提升工作动力。
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制度体系,可以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这样既可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明确员工的责任和任务,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满意度。
此外,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还能够提升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如果一个公司能够建立一套完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及时预防和纠正各种瑕疵和不规范行为,客户和合作伙伴将更加信任和认可这样的公司。
另外,公司管理体系的规范性和完善性,也是投资者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然而,制定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制度的设计和建立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需要对公司的内部运营和管理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调研。
其次是制度的推行和执行需要得到全体员工的认可和支持,否则制度可能只停留在纸面上,难以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此外,由于公司运作环境和公司规模的不同,制定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也需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不能成为束缚和负担。
总结起来,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为了预防和纠正公司内部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漏洞,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运作的效率和规范性,保护员工权益,提升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是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关键部分,其作用主要是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与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保护小股东和公司利益。
然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情况常常受到一些立法缺陷的困扰,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定义不清独立董事作为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中介,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但是,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定义并不明确,对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以及任期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给其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隐患。
二、任命程序不完善独立董事的担任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且须过监管部门的审核。
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导致很多公司股东大会在任命独立董事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也没有按照程序来进行,这给独立董事的身份和权利带来了不确定性。
三、制约机制不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需要支持和保障的制约机制,如: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分工合作、独立董事与公司高管及大股东之间的关系等。
而目前我国法律对这些方面的规定并不充分、细致,导致这些制约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法律责任不清在我国公司治理体系中,独立董事承担着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责任。
但是在面对公司经营风险时,独立董事职责不清、分权不足、法律责任不明确,而独立董事本身也因自身能力和社会地位不同而面临诸多的谨慎考虑。
因此,独立董事在履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性质、责任范围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发展企业和社会的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如下:一、明确独立董事的定义和职责制定相关法律或文件,明确独立董事的身份、特征、权利和职责,加强对独立董事职责清单的细化制定和公开。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完善独立董事的任命程序,规定独立董事的竞选、任免程序等事项。
并加强对独立董事资格审核和申请程序的质量控制。
三、细化独立董事的制约机制重视独立董事制约高管和大股东的作用,加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董事会、公司高管之间的制约和合作,为公司经营活动提供更多的卫士和保障。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及缺陷的分析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及缺陷的分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及缺陷的分析 (一)我国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立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在新《公司法》中并没有完整系统的规定,而是散见干《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中。
我国新《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假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撤消营业执照。
”由此可见我国采取的是瑕疵设立可行政撤销制度。
但是新《公司法》仍未就瑕疵设立公司的人格问题或是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作出较为完善的规定,这既有害于债权人的交易平安,也未能给予股东、董事等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必要保护。
(二)我国有关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法律法规的缺陷及建议 1.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无效与撤消规定不明确,尽管设立无效与撤销的详细模式与法律后果均根本相同,但鉴于该制度原本渊源于民法之法律行为无效与可撤销制度,在法律原因上也根本援用民法规定,因而从制度的协调性出发,宜仿效日本、韩国公司法将二者分别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假设允许发起人之债权人对公司设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那么只能依民法关于债权人之撤销请求权提起设立撤销之诉。
因此,在我国大量存在借设立公司逃废债务现象的背景下,应当确立公司设立撤销制度。
2.瑕疵设立无效与撤消的对象不明确,由于股份乃典型资合公司且具有极强的社会公共性,个别发起人意思表示瑕疵不应导致公司撤销,因而设立撤销制度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而无论何种公司,假设设立条件与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其目的违法或有悖于公序良俗,均应导致无效。
因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均可适用设立无效制度 3.应当继续保存登记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确认设立无效并予撤销登记的制度。
新《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新《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目录一、立法背景及目的 (2)1. 新《公司法》出台背景 (3)2. 新《公司法》立法目的 (3)二、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5)1. 公司设立登记制度 (6)2. 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 (7)3. 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 (9)4. 公司决策机制 (10)5. 公司解散和清算 (12)三、新《公司法》存在的立法缺陷 (13)1. 设立登记制度简化程度不足 (14)2. 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定义模糊不清 (15)3. 股东权益保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16)4.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不足 (17)5. 公司决策机制对中小企业缺乏灵活性 (18)四、新《公司法》完善建议 (20)1. 对设立登记制度进行进一步简化 (21)2. 明确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定义 (22)3. 构建更加完善的股东权益保障机制 (23)4.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能 (24)5. 加强对中小企业个性化需求的关注,提高公司决策机制的灵活性256. 加强新《公司法》的解释和司法实践 (27)五、结语 (28)1. 新《公司法》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9)2. 立法层面应及时关注和完善相关法规 (30)一、立法背景及目的新《公司法》是在总结历史经验、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全球公司治理理念提升的基础上,对原有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修订和完善。
它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更好地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公司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求。
原有《公司法》存在着一些立法缺陷,如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不够充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够严格,以及对公司破产、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试论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试论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近年来,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改革以及完善推进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其中有多种新的措施,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公司清算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公司清算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往往面临着相当大的矛盾,处理公司清算时,缺乏良好的统筹调控与协调能力,导致清算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挑战,严重影响了公司清算制度的有效实施。
其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公司清算制度的实施,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不完善,法律法规的拟定不够全面,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使得公司清算制度的实施更加困难。
再者,机制完善不够。
有关公司清算制度的机制完善,也不够,缺乏学术研究的支持,未能及时建立起良好的监管机制,也加大了清算制度实施的难度,使得公司清算制度实施不能及时反映出其有效性。
因此,要想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就需要政府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以便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建立起完善的机构框架,使公司清算制度有效实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首先,应该加强公司清算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使其适应新的经济状况,不断完善清算制度,使其具备更强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以便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其次,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构,将公司清算制度改革与完善纳入我国普遍法规体系,完善有关机构框架,使公司清算制度更加明确,落实得更为到位。
再者,完善学术研究支持机制,开展大量学术研究,不断提高对公司清算制度的理解程度,并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探讨出有效的措施,以促进公司清算制度的实施。
最后,重视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投资者更加了解有关公司清算制度,掌握投资者自身权利,认清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性,以便更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清算制度实施中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建立有效的机构框架,完善学术研究支持机制,加强宣传教育,使公司清算制度更加有效实施,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而努力。
浅谈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浅谈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摘要】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的运作,确保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不出现漏洞和瑕疵。
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设立程序、规范文件审查、加强内部监督等。
在实施过程中,公司需要强调各部门的配合和信息共享,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瑕疵设立制度的优势在于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该制度也存在不足之处,如过于繁琐的流程和缺乏灵活性。
为了完善公司的瑕疵设立制度,公司可以采取定期评估、持续改进等措施。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才能帮助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制度、重要性、定义、具体内容、实施过程、优势、不足、完善、规范运作。
1. 引言1.1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重要性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公司运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疏漏和纰漏导致的法律风险。
瑕疵设立制度的实施能够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设立注册程序,减少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完善的瑕疵设立制度还可以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和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建立健全的瑕疵设立制度对于任何一家公司都是至关重要的,不容忽视。
只有强化对瑕疵设立的重视,才能有效地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在当今法治社会,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保障公司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引起公司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和重视。
1.2 瑕疵设立制度的定义瑕疵设立制度是指针对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错误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这些瑕疵可能涉及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资格、公司名称等方面。
瑕疵设立制度旨在帮助公司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问题,从而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通过建立完善的瑕疵设立制度,公司能够有效规范管理自身运营,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瑕疵设立制度的设计应考虑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确保制度能够全面、系统地覆盖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并提供清晰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我国公司章程自治的缺陷及完善措施探析
我国公司章程自治的缺陷及完善措施探析[摘要]公司章程自治是公司自治的前提与精髓,而公司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因此,公司章程自治的完善与发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主体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章从分析我国公司章程自治存在的不足入手,即我国公司及其投资者章程自治意识淡漠,公司章程存在意思缺失,公司章程内容泛形式化。
针对这些缺陷,应该加大对公司章程自治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公司章程自治的审查力度,建构有利于实现章程自治的公司法规范体系,以期不断推进和实现公司的自治。
[关键词]公司章程;自治;缺陷;完善引言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公司章程自治是公司自治的前提与精髓,为了追求与实现公司的自治,首先要实现公司章程自治。
但遗憾的是,在我国,由于对公司章程的功能认识不足,实践中,公司设立过程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制定公司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大力推行章程样本的“指引下”,成为了“填空”题。
章程规则重复着公司法律的规定,众多公司章程千人一面,仅仅成为了公司登记的必备手续而已。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自由意志消失殆尽,其中难以发现自主的制度安排与创新,更缺乏细致的、可操作的公司内部规则。
因此,对于公司章程自治的缺陷及完善措施的探析对实现公司自治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公司章程自治的不足(一)公司章程自治意识淡漠并未引起足够重视公司章程自治是公司自治的前提与精髓,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设立时必须制定的文件,更重要的是维护股东自身权益的一把利器。
但是,部分公司和股东的公司章程自治意识淡漠,公司章程自治未引起足够重视。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部分公司不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
一些公司仅仅将公司章程当成设立公司时必须提交的一份文件,是为了设立公司以备检查而制定的形式上的文件,而不是为了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实现股东的自治而制定公司章程。
存在一个较为普遍而典型的例证,那就是,有一定闲钱的人喜欢投资一些发展前景好的新兴产业的小公司,而这些公司为了抓住经济发展的机遇,为了尽快赢得短期的利益,对于公司章程之类的自治性文件几乎不会引起重视,只是为了设立公司而不得不制定的形式上的文件。
浅议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及法律救济
关键词 : 司; 疵设立 ; 公 瑕 法律 救 济 中 图分 类 号 : 9 04 D 2 . 公 司 瑕 疵 设 立 的 概 念 及 形 态 文 献 标 识 码 : A
到公共利益与众多第 三人 的权 益 , 对公 司瑕疵设 立一概 若 予 以承认 , 势必损害众多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鉴 于此 , 为了 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 英国除采原则 承认 主义外 , 还规定 了以 下三种例外情形 :
一
程 中必须记载 、 可或 缺的事项 , 一项 不记载或记载不 不 任何 合法都会导致整个公 司章程无效 ; 相对 必要记 载事 项是指 法律予 以列举 , 设立人可 自主决定是否记载 , 不记载这些 若
更应着力鼓励 提高交易效率 , 若再按 以前 的模式 , 则有碍 市
场经济 的发展 。 再次 , 忽视 了对善意第三人 的保护 。我 国法律 规定 , 公
司撤销后 , 其法人资格 自始 即不存在 , 这实 际上 是认 可 了公
司撤销具有溯及力 。而且 , 对于瑕疵设立 的公 司, 其仅在 对
人应当 自股款缴 足 之 日起 三 十 日内主持 召开 公 司创立 大
过程 中的设立行为不符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 (
简称《 公司法》 要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 ) 从而使得公
司设立行 为存有瑕疵 的情形 。公 司瑕疵设立的原 因是 多方 面的 , 其表现形态也是多样 的。其中 , 最为常见 的是依公 司 瑕疵设 立的内容不 同 , 可分为实体性瑕疵和程序性瑕疵 : ( )实体性 瑕疵 一 实体性瑕疵是 由于 欠缺 公 司设立 的实质 条 件所导 致 的, 其主要包括 : 1设 立人 瑕疵 。根据我 国《 . 公司法》 4 7 2 、9条 的规定 可 知 , 司设立人数是有上限和下限之硬性规定 的, 公司性 公 且 质不 同, 其设立人数也有 区别 。如 : 限责任公 司股东应在 有
浅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W EIL n .DUAN n ig Pi g
( c ol f a Z o ga nvr t fr a oa t s Wu a ,H b i 4 0 7 ) Sh o o w, hnn nU i sy o t nl e , hn u e, 3 04 L e i N i i i
第 2 0年第 4期 2 6卷 4月 0 1
立法制度缺陷分析报告模板
立法制度缺陷分析报告一、引言立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立法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缺陷,影响了立法质量和效果。
为了更好地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本报告对我国立法制度中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我国立法制度缺陷分析(一)立法程序不够公开透明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但立法程序的公开透明程度仍有待提高。
目前,立法草案的起草、讨论、修改等环节,公众参与度不高,很多时候都是在立法草案出台后,通过媒体或政府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这个时候的立法草案往往已经接近最终版本,公众的意见很难对立法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权责不分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制度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法律,而国务院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往往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这种现象容易导致立法与行政相互混淆,不利于保障立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立法质量不高当前我国立法质量存在一定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部分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一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给执法带来了困难。
2. 法律体系不完善。
有些法律领域的法规尚不健全,造成法律空白或者相互矛盾。
3. 部分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脱节。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法律规定未能及时更新,难以适应现实需要。
(四)立法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立法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审查、修改和废止,以及国务院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审查、修改和废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监督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够,立法监督力度有待加强。
三、完善立法制度的建议(一)优化立法程序,提高公开透明度1. 加强立法前调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在立法草案起草阶段,充分了解社会需求和公众意见,确保立法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我国公司设立制度之缺陷及其完善
h l es h mp y a d t ec e ios od r ,t e c o n n a h r d t r .
[ yw rs omp yetb s et yt ; mpr o ew e e boda dtedmet ; eiai rv e t Ke od]c a alh n se c ai nbt ent ra o s i l s t ei o e n n s i m s m o s ha n h c g l v mp m
公司设立制 度是 公 司所 有制 度 中最 为 基本 的 法律 制 度 。采用不 同的公司设立 制度直接决定着其他公 司法律制
度的设计与安排 。从 公司早 期 发展至今 , 国公 司设 立制 各 度大致上都经历 了 自由设 立 主义 、 特许 主义 、 可主义 、 许 准 则 主义几个 阶段 , 日臻完善 。1 并 … 我国现行公司法在总结公 司设立实践 、 同时借鉴 国外成 功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 分别
我 国 公 司 设 豆 制 度 之 缺 陷 及 其 完 善
闫 丽 勤
( 宁海关 , 南 广西南宁
论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
论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蓬勃发展,中国公司法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然而,中国公司法的构造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些缺陷有时会导致一些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本文将从构造缺陷的角度探讨中国公司法,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让中国公司法更加完善。
一、关于构造缺陷1.公司类型过多,存在模糊性中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多种公司类型,这多样化的公司类型存在一些模糊性和交叉性。
有时企业会因为公司类型不合适而无法注册。
2.公司治理缺乏规范性中国公司法在规定公司治理方面显得比较抽象,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权责关系不够明确,导致公司治理缺乏规范性。
现实中,一些中小企业的管理结构不够健全,导致企业发展困难。
3.股东权益保护待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司法目前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还存在待完善的地方。
为了确保股东权益,应当发展更加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来规范管理。
此外,对于一些不法分子的钻空子、借空子等行为,还需要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
4.公司债权人保护不够在一些公司破产和经营失控的情况下,往往会导致公司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赔偿,因为中国公司法关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并不够严格。
应当规定更加严格的债权人保护措施,避免企业尽责的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被忽视。
二、如何克服构造缺陷1.简化公司类型,提高效率为了提高公司的注册登记效率,可以尝试简化公司类型,将各类公司类型进行整合,同时将公司类型与不同的注册登记流程相匹配。
这样可以帮助企业更加快速地注册和落地,帮助企业更加轻松开展业务。
2.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政策和解决方案,在规范性上加以约束,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3.完善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加强公司管理和监管,定期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增强股东权益的维护;同时,完善股东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
试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关 键词 公 司瑕 疵设 立 立 法缺 陷 瑕 疵设 立 制度 的 完善
中图分 类 号 : 9 2 2 1 9 D 2 .9 .1
文献标 识 码 : A
我 国《 司法》 公 对公 司设 立条 件和设立程序 作 了明确、 清楚 的规定 。如果公司在不具备或不 完全具备公司法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公 司登记 机关注册登记 , 或者公司虽然具备公 司法所规定 的条件但是没有完 全履 行公司法所规定 的程序 , 公司仍然被有关公 司登 记机关 注册登记 , 司即 公 存 在设立 瑕 疵 。我 国公 司法 中有关规 范公 司瑕 疵
公司资本不符合法定要求、 司章程严重不合法 公 定要求 、 公司设立 目的违反强行法或社会公共利 益 、 司设立 欠 缺 法 定 程 序 等 。 而我 国现 行 公 司 公 法规 定 的公 司设 立 瑕 疵 仅 包 括 两 种 : 1 办 理 公 () 司登 记 时虚 报 注 册 资 本 ; 2 提 交 虚 假 证 明文 件 ()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欺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 记 。这 两种情 形 主要 是 关 于 公 司资 本 方 面 的 , 对
从公司法本身来看 , 对瑕疵设立公司 的法人 格是采取肯定性立法还是否定性立法 , 并未作 出 明确规 定 。 关 于 瑕 疵 设 立 公 司 的 人 格 , 国 《 我 公 司法》 虽然没有作 出明确 的 回答 , 但实 际上却 体 现了公司企业维持原则 ,公司法》 3 条、 9 《 第 1 第 4 条和第 19条 暗含 地 承认 了瑕 疵设 立公 司 的有 效 9
浅议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议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尚无完善的成体系的规定,在保护交易安全和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方面仍有不足。
文章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公司瑕疵设立效力模式,分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效力制度的现状和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缺陷;完善公司设立在逻辑上有三种可能的法律效果:公司设立成功、公司设立失败和公司设立瑕疵。
通说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是指已被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公司并获得营业执照后,存有在设立过程中并未完全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
①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公司瑕疵设立成为交易安全和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不稳定因素,而且如果完全否定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会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因此,笔者认为有条件地承认公司瑕疵效力是比较合理的做法,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合理的补救措施,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一、公司瑕疵设立效力模式的比较在公司瑕疵设立中,虽然公司已被核准设立,并存续一定的期间,但毕竟在程序或实体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隐患。
各国都普遍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明确是否要承认存在瑕疵的公司的人格。
两大法系在不同的价值理念指导下,对公司瑕疵设立后的效力的规定有区别。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设立的条件要求低,设立程序简单,导致公司设立无效、被撤销的原因较少。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原则,即使公司设立存在瑕疵,该公司也不因此而无效或被撤销,任何人均不能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以英国为代表的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又称“结论性证据原则”,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结论性证据的功能,一旦公司获得该设立证书,无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则上均视为公司已依法成立。
②英国《公司法》第18 条规定“由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所颁发的任何公司设立证书都具有这样的确定性的证明作用,即该法就有关注册登记方面所规定的要件均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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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不符合法定要求、 司章程严重不合法 公 定要求 、 公司设立 目的违反强行法或社会公共利 益 、 司设立 欠 缺 法 定 程 序 等 。 而我 国现 行 公 司 公 法规 定 的公 司设 立 瑕 疵 仅 包 括 两 种 : 1 办 理 公 () 司登 记 时虚 报 注 册 资 本 ; 2 提 交 虚 假 证 明文 件 ()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欺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 记 。这 两种情 形 主要 是 关 于 公 司资 本 方 面 的 , 对
设 立 的条 文 比较 简 陋 , 公 司 瑕疵 设 立 制 度 没 有 对 专门的、 明确 的规定 。因此 , 出我 国《 司法》 找 公 关 于公 司瑕 疵 设 立 制 度 中 的 立 法 缺 陷 并 给 予 完 善, 具有 重 大意义 。
性 。第 3 条 和第 9 对公 司 不完 全具 备 最低 注 1 4条 册 资本 要件 时 的 效 力 问题 作 出 了规 定 , 19条 第 9
确、 司瑕疵设立的事由范围过于狭窄、 公 有限赋予瑕疵公 司自行矫 正瑕疵的权利、 瑕疵设立公 司人格的
行政撤销模 式不符合发展要求、 忽视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等。因此, 需要 完善公 司瑕疵设 立制度 , 应该明确导致公司瑕疵设立的事 由范围, 完善公 司瑕疵设立矫 正制度 , 修正瑕疵设立公 司的强制解散制 度, 建立公 司瑕疵 设 立 的 民事责任 体 系。
对公司设立瑕疵 的行政救济程序作 出了规定。当 然它们均是个别性的规定而非原则性 的规定。 12 公 司瑕 疵设 立 的事 由范 围过 于狭 窄 .
导致 公 司瑕 疵设立 的事 由包括 发 起人 或 股东 人数 不 足法定 要 求 、 司发 起 人或 股 东欺 诈设 立 、 公
1 我 国公 司 瑕 疵 设 立 制 度 的 立 法 缺 陷
登记 机关 自由裁 量 之 。很 显 然 , 国 的瑕 疵 公 司 我
维护。公司法应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 , 对导致 公 司瑕 疵设立 的事 由范围作 出全 面的规定 。 具体而言 , 可以增加 以下 内容 : 1 设 立人 方 面 。 ( ) 立 人 行 为 能力 欠 缺 的 ) 1设 情形 。对于成年的精神病患者 、 智障患者而言, 其 行为能力 的欠 缺可以借用 民事代理制 度 , 由其法 定代理人完成 公 司设 立行为。对 于未成 年人而 言 , 公 司法 与 相关 法律 协调 的角 度考 虑 , 从 不将 其 列 为公 司发起 人 更 为恰 当 。我 国劳动法 规 定禁 止 企 业 使用 童工 , 如果允 许 未成 年人 充 当发起 人 , 未 成年人很可能要扮演投资者与公司的管理者的双 重 角 色 , 易 引起 一些 社 会 问题 。另外 , 许未 成 极 允 年 人 成为 公 司发 起 人 , 能 会 使 一 部 分 身 份 为 法 可 律 禁 止为 发起 人 的未 成年 人 的监护 人 以未 成 年人 的名义投资 , 引发新 的腐败。( ) 2 不具备设 立人 资 格 的 单 位 设 立 公 司 的情 形 。第 一 类 是 党 的 机
与其他企业联营开办的公司。第二类是从事特殊 的行业 , 起 人需 特 殊 的 民事 权 利 能力 和 民事 行 发 为能力 。第三类 , 基金会、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单 位 开办 的公 司 。上述 这些 被 国家 法律 或政 策 禁 止从事投资或 营利活动 的主体不具备 发起人 身 份 , 投资 设 立 的公 司 自然 存在 设立 瑕疵 问题 。 其 2 公司章程方 面。从 章程 的内容来看 , ) 应当 区分 为绝对 必 要 记 载 事项 、 对 必要 记 载 事 项 和 相 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法应当限定绝对必要记载事 项 的范 围 , 于相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与任 意 记 载 事 至 项 则 不 要 在 公 司法 中规 定 , 留给 股 东 自行 制 定 。 同时 , 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民商事主体 , 公 其活动 合法与否与社会经济发展关 系密切 , 司设 立 目 公 的 违法 和 违 反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理 当 为 公 司 法 所 不 容。《 欧洲公 司法第一号指令》 1 条第 3款规 第 1 定 :在 公 司 设 立 文 件 或 章 程 中欠 缺 关 于 公 司 名 “ 称、 个别认缴金额、 公司实收资本总额及公 司 目的 等资料为宣告公 司设立无效之事 由” 【 对我 国 , 2 公 司立法确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范围有重要 的借 鉴 意义 。 3 设立程序方面。( ) 司设立制作 的招股 ) 1公 说 明书严重不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的情形。这类股 份 有 限公 司仅 有 公 司 之名 而无 公 司之 实 , 要 利 还
关 、 力 机 关 、 协 机 关 、 法 机关 、 政 执 法 机 权 政 政 行 关 、 队、 军 武警 部 队及其 所 属 的事业单 位 开 办 的或
据此所享有的更正瑕疵 的权力是附条件 的, 因而 也是 有 限 的。 14 瑕 疵设 立公 司 人格 的行 政 撤 销模 式 不 符 合 . 发展 要 求 《 公司法》 19 第 9 条规定“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 司”公 司设立 撤销 可 由公 司登 记机 关 依职 权 主动 , 为之 , 并没 有规定通过 诉讼程 序撤 销公 司 。我 国对 瑕 疵设立 的公 司法人 资格 采取是行 政撤 销模 式 , 这 显 然对利 害关 系人 的利益保 护有欠 周全 。 J ¨ 我 国行政撤销模式存在 固有缺陷 : 第一 , 法院 审判权 受 到 了阻碍 。对 于 由什 么 主体依 据 什么 程 序 来撤 销 , 国公 司 法并 没 有 明确 规定 。从 我 国 我 公 司登 记 机关 的职 权 范 围 和 实践 情 况来 看 , 销 撤 公 司法 人 资格 的机关 是 公 司登 记机 关 。法 院 即使 作出否认公司人格 的判决 , 这样的判决也只能在 个案中起作用 , 并不 涉及公 司的存续 问题 。法 律 应为利害关系人设 置救 济程序 , 通过审判程序对 此作 出判决 , 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 , 也有利于实现 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第二 , 矛盾地承认对瑕疵 公司人格之否认不具有溯及 以往之效力 。我 国有 关“ 撤销 公 司登 记 ” 行 政 处 分 原 则 上 具 有 溯 及 的 自始 的法律效 力 。 1 5 忽 视相 关责 任 主体 的 民事 责任 . 现行法对公司瑕疵设立 的行政责任、 刑事责 任 作 了详 实 的规 定 , 对 民 事 责 任 的 规 定 很 少 。 而 总的来说 , 公司法 注重行政 责任 与刑事责任而忽 视了民事 责任。虽 然 《 司法》 25条规 定 , 公 第 1 “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 当承担 民事赔偿 责任 和 应 缴纳罚款、 罚金的 , 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 先承担 民事赔偿 责 任 ” 但这 显 然 是不 够 的。首 先 , , 第 25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主体 只是公 司, 1 至于公 司 设 立过 程 中出现 了瑕疵 , 发起 人 、 股东 及其 他责 任 人是否要 承 担 民事责 任 则无 从 知道 。其 次 , 第 25条虽然确立 了民事责任 优先 的原则 , 1 但没有
收稿 日期 :0 1— 6—1 21 0 0 作者 l 罗晓晴( 9 4 , , 17 一) 女 讲师 , 法学硕士 , 主要从 事经济法学研究。
第 4期
罗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试析我 国公 司瑕疵设立制度 的立法 缺陷及完善
自行 矫正 的机 会 , 瑕 疵 构 成 “ 节 严 重 ” , 当 情 时 公 司登 记机 关有 权径 行 作 出撤 销公 司 登记 以及 吊销
我 国公 司实 践 的发 展 历 程 短 , 法 者 立 法 经 立 验不 足 , 司瑕 疵 设 立 制 度 的构 建 不 成 熟 。公 司 公 瑕疵设 立 方 面 的法 律 规 范相 当粗 略 , 及 公 司 瑕 涉 疵设 立 的条 文较 少 , 于 公 司 瑕疵 设 立 的规 范 不 关 能组 成有 机 的体 系 , 而且 具 体 内容原则 性较 强 , 缺
件或 采取其 他手段骗 取登记两种形 式 , 既不 能涵 概 瑕疵设 立之 多种表现 形态 , 也不利 于相关 人 利益 的
营业执照的决定。亦即是否给予瑕疵公司更正瑕 疵的机会 , 要以瑕疵是否构成“ 情形严重” 来作 出 区分 , 于何 为 “ 节 严 重 ” 瑕 疵 , 皆 由公 司 至 情 的 则
关 键词 公 司瑕 疵设 立 立 法缺 陷 瑕 疵设 立 制度 的 完善
中图分 类 号 : 9 2 2 1 9 D 2 .9 .1
文献标 识 码 : A
我 国《 司法》 公 对公 司设 立条 件和设立程序 作 了明确、 清楚 的规定 。如果公司在不具备或不 完全具备公司法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公 司登记 机关注册登记 , 或者公司虽然具备公 司法所规定 的条件但是没有完 全履 行公司法所规定 的程序 , 公司仍然被有关公 司登 记机关 注册登记 , 司即 公 存 在设立 瑕 疵 。我 国公 司法 中有关规 范公 司瑕 疵
于公 司 同样 重要 的设 立 人 、 程 和设 立 程 序 等方 章
乏操作性 。现行的公 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具体 表现 在 以下几 个 方 面 :
11 关 于瑕 疵设 立 公 司的 人格存 续规 定 不 明确 .
面可能 出现 的瑕疵 , 公司法 缺乏 明确 、 具体 的规 定 。这 种立 法方 式 的过 于 简 单 化 , 不 能 涵 盖公 远 司设 立 过程 中出现 的各种 瑕疵 , 且 , 司法 规定 并 公 的这 两 种瑕 疵事 由含 义 不 明确 , 践 中难 以 把 握 实 其标 准 , 不具 有 可 操 作 性 。法 律 规定 的 简 陋 使 得 法律在面对司法实践 中出现的复杂的公司瑕疵设 立 现象 时无 法应 对 。 13 有 限赋 予瑕 疵公 司 自行 矫正 瑕 疵 的权 利 . 依照我 国《 司法》 20条规定 , 公 第 0 当公 司存 有资本 、 股东或其它各类瑕疵时 , 应首先 由公 司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 。但公司登记机关实践所掌握的 标 准通 常是 , 非所 有 的 瑕疵 皆 应 给 予 瑕 疵 公 司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