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由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
(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
(四)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
(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配合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事项的日常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由政府指定,主要负责对商品房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并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预售资金监管方式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取专户制度,即开发企业需将预售资金存入专门的银行账户,并由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预售资金监管程序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资金监管,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规划、销售计划等;
(二)监管机构对开发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存款凭证;
(四)监管机构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查验销售合同、核对购房者的预付款情况等;
(五)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购房者支付的房款必须直接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向个人或其他账户支付。
第五章监管措施与处罚
第五条对于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开发企业,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处罚:
(一)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格,并公示其失信行为;
(三)吊销其商品房预售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第六章其他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任何与本细则相违背的规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是指针对商品房预售款项进行监管的具体细则和要求。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的实施细则:
1. 监管机构:明确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机构,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
2. 开设专户:规定开发商必须将商品房预售款项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并禁止开发商将预售款项用于其他用途。
3. 资金监管要求:明确开发商必须按时足额缴纳预售款项,并规定了缴纳款项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4. 资金监管流程:规定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资金流转流程,包括预售款项的收付、账务处理等。
5. 资金监管机制:建立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包括银行、监管机构和开发商之间的协调和监督机制,确保预售款项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6. 资金监管措施:明确监管机构对开发商的资金监管措施,包括进行资金监测、资金流向审查、风险提示等。
7. 违规处理:规定对于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开发商,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吊销开发资质等。
这些实施细则旨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房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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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指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一项制度。预售资金是指开发商在房屋项目未完工前,通过销售房屋预售权所得到的资金。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开发商以不当方式使用或挪用预售资金,确保预售资金安全有效地用于项目建设。
为了有效实施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方案:
一、监管机构建立
建立专门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由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工作。该机构负责制定监管政策和规定,监督开发商及相关机构的预售资金运作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二、监管规则与政策制定
制定相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规则与政策,包括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限制、监管机制、违规处罚等。明确开发商的义务和责任,规定开发商使用预售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建立相关的监管制度和流程。
三、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
要求开发商设立专门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将所有预售款项以及相关的利息、返还款项等划入该账户,由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和管理。同时,要求开发商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预售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并对账户余额进行公开披露。
四、严格审计与监督
对于开发商的预售资金进行严格的审计和监督,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流向的跟踪和审计工作。监督机构可以通过现场核查、取证调查等方式,确保开发商按照规定使用预售资金。
五、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暂停开发、吊销开发资质等。同时,要求开发商退还非法占用或挪用的预售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5篇)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___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____》(建房[____]____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细则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制作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是指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用于监督和监管商品房
预售款项的使用和使用效果。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详细描述:
1. 监管机构:成立专门的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监
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并具备相关人员进行资金审核和核查的能力。
2. 资金监管账户:开设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预售款项应全部进入该账户,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开设监管账户的银行应为具备稳定性和信誉度
的金融机构,确保资金安全。
3. 资金监管流程:购房者在购房时将预付款等预售款项转入监管账户,开发商在取
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向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以用于
支付相关房屋销售款项。
4. 资金使用审查: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开发商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查,核实款项使用是
否符合规定。若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如暂停支付、
追回款项或处罚等。
5. 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监管机构应对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进度和施工进度的监测和
评估,确保预售款项得到有效使用。监管机构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购房者评
价等进行调查,评估开发商是否按时交房、履行合同义务。
6. 监管信息公开: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开资金监管情况,包括资金入账、支付情况以
及相关项目的进展和销售情况等。公开透明的监管信息可以增加购房者的信任度,并促使
开发商注重资金使用效果。
7. 风险防控:制定针对商品房预售的风险防控措施,如设立预售资金的风险储备金、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等,以防范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和不良后果。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向开发商支付的预售款项,包括定金、首付款等。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通过设立专门账户、建立监管机制,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精细化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承担,开发商、银行等机构为监管对象。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依法监管、风险提示、信息公开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的监管方法和手段。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七条设备专项账户:开发商应在销售商品房预售时,设立并使用专项账户,用于存放购房者的预售资金。
第八条监管机构设立: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检查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日常监管:监管机构应对开发商的账户资金进行日常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条监督检查:监管机构有权对开发商的预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三章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资金分配:开发商应按照购房者的比例和方式,及时将预售资金划拨到房屋建设项目的建设账户内,确保合规使用。
第十二条账务管理:开发商应建立健全预售资金账务管理制度,保障预售资金的真实、准确、完整记录。
第十三条风险防控: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开发商的风险监控,确保预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开发商、代理商等涉及商品房销售的主体,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目标是确保购房人的资金安全,提高购房人的购房满意度和信任度,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遵循公正、透明、公开、便捷的原则,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监督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预售款项监管
第五条开发商、代理商等在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购房人的预售款项以及相关费用收取后,及时将其存入指定的银行预售资金专户,确保款项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第六条预售款项专户应由开发商、代理商等主体在购房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立,并在购房交付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七条开发商、代理商等在存入预售款项时,应向银行提供真实、准确的购房人和款项信息,不得隐瞒、虚报或篡改。
第八条银行预售资金专户应实行两定期的资金监测和核查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流转的透明度。
第九条银行应加强对预售款项的存管监督,对不当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
第十条购房人购房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开发商、代理商等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退款手续,并将退款款项存入同一预售资金专户。
第三章预售证明和报告
第十一条开发商、代理商等在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时,应向购房人出具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预售证明,并在预售款项交付前提供给购房人。
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
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
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的制订是为了规范预售房款的管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通过严格监管和管理,防范风险和违规行为,确保购房者的资金安全,提高购房者的满意度,建立诚信和稳定的市场环境。
一、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1. 遵循政策法规,明确权责,规范操作程序。
2. 严格管理,有效监督,规范操作,防范风险。
3. 完善配套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安全保障。
二、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资金监管责任主体
(1)开发商应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及岗位,明确管理、监督和审核责任。
(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定期检查和审计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
(3)相关部门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2. 资金监管流程
(1)开发商在获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开立专用账户用于存放预售资金。
(2)购房者在预订房源时,应向指定账户缴纳预付款,开发商确认收款并向购房者出具收据。
(3)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向指定账户缴纳购房款的一定比例,开发商确认收款并向购房者出具收据。
(4)购房者在交付房源时,应向指定账户缴纳剩余购房款,开发商确认收款并向购房者出具收据。
(5)开发商应及时录入资金流水,确保每笔资金都能够追溯。
3. 资金监管措施
(1)开发商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情况。
(3)购房者应保留好缴纳款项的凭证,以备日后权益维护。
三、预售监管资金管理制度的实施机制: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备案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受托银行),是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办理预售人和受托银行监管协议备案;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备案;
(三)监督管理预售资金支取;
(四)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向相关部门提供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情况,并定期公示;
(五)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各级商品房预售许可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当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监管,提高购房者的资金安全保障,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开发商在进行预售时,需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明确预售资金的使用目的、收取方式及监管措施。
第三条:商品房开发商在收取购房者预售资金时,应当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登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银行或其他支付机构代为监管。
第四条:购房者在支付预付款时,应当将款项直接支付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购房者支付的预付款不得进入开发商的自有账户。
第五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进行实名登记,并将购房者与相应的预售资金进行绑定。购房者办理购房手续时,需提供身份证明和购房合同。
第六条:商品房开发商应妥善保管购房者的预付款,并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使用预售资金。开发商不得将购房者的预付款用于非约定用途。
第七条:商品房开发商应根据实际建设进度,向监管机构报告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配合监管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和审计,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九条:商品房开发商如未按照约定使用预售资金,在购房合同约定期限内未交付购房单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购房者进行赔偿。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XX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均按照本细则进行执行。
以上所述,为我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个人见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具体操作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1999年7月31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规定缴存设立专用户口,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手续,并符合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指导性规范限定的条件对商品房预售进行资金管理。
(二)购买商品房的购房者,其认购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由其本人向管理银行拨付,或者在规定的银行部门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户的银行账户,或者支付信托投资,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户的银行账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获得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户的银行账户,管理银行应当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户的账户进行管理,仅准予用于房地产以及到期回收预付费用的支出。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的原则,依法披露缴存、使用情况,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指导性规范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资金缴存的监督管理。
三、法律和行政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给予行政处罚: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户或未按规定缴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审慎原则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的;
4.未按规定发布商品房预售资金相关信息的;
5.违反本办法规定,一次性将多款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移转的。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业务流程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环节中所筹集的购房
人预付款项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管理。这是为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
止开发商滥用资金,确保购房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下面将详细介绍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及其业务流程。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
1.银行存管方式:房地产开发商与指定的银行签订存款监管协议,购
房人的预付款直接汇入银行指定的专用账户,由银行对款项进行管理和监督。银行会定期向购房人出具资金监管报告,以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2.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监管方式:在银行存管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
提供监管担保。即购房人的预付款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同时由保险公司提
供保函,担保购房人的资金安全。
3.公共存管方式: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负责监管,购房人的预付款存
入指定的公共存管账户,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对款项进行管理和监督。公
共存管方式相对独立,具有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流程
1.开发商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开发商在银行或政府指定的存管机构开
设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
2.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资金
的使用和退还条件等。
3.购房人缴纳预付款:购房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和时间缴纳预付款,将款项存入开发商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
4.银行或监管机构监督资金使用:银行或监管机构会对资金进行监督
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不被挪用。
5.资金监管报告:银行或监管机构定期向购房人提供资金监管报告,
明确资金流转情况,确保购房人的资金安全。
6.完工验收:商品房竣工后,购房人进行验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合
预售监督资金管理制度
预售监督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预售监督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预售监督资金的相关工作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预售监督资金是指开发企业收取的购房者在预售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预付款项。
第四条预售监督资金管理应遵循“合规经营、风险可控、诚信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确
保各项资金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并在业内良好运作。
第二章预售监督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预售监督资金应单独存入银行清算账户,禁止与其他款项混为一谈。未来的预售款额应根据具体售楼进度的要求逐步支付到开发企业自己的结算账户。
第六条预售监督资金账户应对应每个项目,不得将不同项目的预售监督资金混存。
第七条预售监督资金账户应在法定银行或机构开立,开户行负责存管和监督。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保管好预售监督资金账户开户许可证、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九条预售监督资金账户的密码安全应由资金管理人员保管,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条对于资金账户发生的异动,应及时记录并报备相关部门,确保账户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三章预售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预售监督资金应严格按照预售合同的规定,用于商品房项目的推进、建设、装修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预售监督资金不得用于本企业其他项目的资金周转,更不能用于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预售监督资金使用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把关,且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预售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备,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范本下面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一个草稿范本,供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资金指购房者在商品房项目未竣工前向开发商预付的购房款项。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纳入专门账户进行监管,并由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管理。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账户,每个商品房项目均应设立独立的账户。
第五条开发商在进场施工前应将预售资金存入专门的监管账户,并及时通知购房者。
第六条购房者在交纳预售款项后,应及时将购房款项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第七条监管账户的资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1. 资金用于项目进展的建设,包括土地征用、设计方案、施工费用等;
2. 资金用于项目的相关费用,如规划审批费、环评费、监理费等;
3. 资金用于购房者的退款,包括购房者因自身原因退房、合同解除等情况下的退款。
第八条监管账户的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项目实际需要进行,严禁挪用监管资金。
第九条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监管账户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条监管机构应当对购房者的资金进行追踪,确保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如发现开发商挪用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
用和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该办法涵盖了预售资金的
缴纳、使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一、预售资金的缴纳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需要提
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预售资金作为购房保证金。预
售资金的缴纳应当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出具相关收据和
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收到的预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及时向购房者提供存款证明。
二、预售资金的使用
根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将预售资
金用于项目建设和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对于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使用。
对于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支付给相关政府部门,
并向购房者提供相关证明。
三、预售资金的监管
为了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资金单独存放于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资金的存量和使用情况。其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建立预售资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购房者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查询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包括未按时缴纳预售资金、私自挪用预售资金等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处理措施。购房者也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违规行为,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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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监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监管部门会同人行统一制定。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监管协议一式四份,预售人、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各执一份,
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款监管分重点监管预售款和非重点监管预售款。用于保证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初始登记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等相关工程建设等费用为重点监管预售款。其他部分为非重点监管预售款。重点监管预售款设定标准为工程造价及相应配套费用的120%。工程造价及相关配套费用由监管机构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和中标通知书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注明监管账户,并提交监管协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并公布监管账户。未按规定实施预售款监管的,不予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及缴款方式、时间、金额等信息,并告知购房人按合同约定将首付款、分期付款等房价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人依据监管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购房专用发票。购房人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外收存预售款。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监管项目的工程进度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预售款。监管机构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核拨一定比例的重点监管预售款。监管项目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预售款的10%。
第十五条监管账户内预售款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标准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以下条款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预售款:(一)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首次可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
管预售款的30%。
(二)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的60%。
(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的80%。
(四)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预售款的90%。
(五)监管项目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全额拨付剩余的重点监管预售款。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审核预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现场查看,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一)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计量单等证明核准用款。
(二)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三)用于支付其它款项的,应根据有关合同、通知等证明核准用款。
第十七条监管账户内资金超出重点应监管预售款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向监管机构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预售款,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核准拨付。
第十八条预售款的收存、申请使用、核准拨付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等监管事项应按照监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
第二十条监管项目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等材料向监管机构申请撤销预售款监管。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有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出具虚假证明申请使用预售款等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必须立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违规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和预售款拨付,并将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必须将预售人监管账户资金日终归集至监管机构监管账户。如有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及时入账、及时拨付、擅自拨付、挪用资金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监管机构因为不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