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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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
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6]61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4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政策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发〔2016〕6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13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性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先进技术标准和我区产业布局的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铝、铜、铅、锌)、氯碱化工(烧碱、金属钠)、煤化工(甲醇、二甲醚、烯烃、合成氨)、天然气化工(甲醇、合成氨、液化天然气)、多(单)晶硅及工业硅、生物发酵等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0.01元/千瓦时。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先进技术标准和我区产业布局的铁合金、电解锰、金属镁、化成箔、石墨(含碳素、电极)、电石以及聚氯乙烯、PVA、1,4-丁二醇等电石下游产品生产临时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