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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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政发[2012]27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3.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实体经济是社会财富和综合国力的基础,也是金融业的立业之基、发展之源。
在全市上下深入开展“三思三创”实践活动、全力实施“六个加快”发展战略之际,为发挥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从而推动我市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健康发展。
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以支持实体经
济发展作为金融工作的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解放思想,拓宽视野,银政企和衷共济,努力保持信贷合理增长,大力开拓多元化融资新渠道,积极利用市内外各类资金,切实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优化服务,着力维护优良的金融生态,确保我市宁波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目标,千方百计保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合理信贷总量
(一)保持信贷投放的领先增长地位。
各金融机构要确保信贷总量与实体经济的发展需求相适应,妥善解决资金来源与运用之间的矛盾,努力向上争取新增信贷规模、总行直贷项目或单列指标,积极利用资产转让、行内银团、境外代付、内保外贷等新兴融资品种,盘活现有信贷存量,腾出信贷规模,放大银行信用,引入市外资金,增加我市实体经济信贷投放。
各总部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安排流动性,将信贷资源优先支持我市的实体经济发展需要。
2012年,力争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新增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着力提高信贷支持实体经济的有效性。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六个加快”资金要素保障的指导意见》(甬党办〔2011〕37号),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注重投放节奏与实体经济的运行节奏相衔接,突出信贷投放重点,要以总行直贷、银团贷款等形式加强对我市重大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4+4+4”产业升级工程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信贷资金保障,提高对航运物流企业、科技型企业、文化创意产业、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和专业化服务水平。
支持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核心示范区建设,加强对港航服务业、临港先进制造业、海洋新兴产业和海岛资源开发等领域的金融支持,2012年力争涉海信贷投入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
三、多措并举,大力拓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三)不断提。